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鉴证办法
事业单位合同工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合同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本办法旨在规范事业单位合同工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维护事业单位和合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工的全部过程,包括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事项。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合同工是指事业单位为弥补编制不足,根据工作需要,与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从事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的非事业编制人员。
第二章聘用第四条聘用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应聘为合同工:(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 符合聘用岗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三) 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四) 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五条招聘程序(一) 确定岗位需求;(二) 公开招聘;(三) 资格审查;(四) 考试或考核;(五) 体检;(六) 确定拟聘人选。
第三章合同期限及内容第六条合同期限合同工合同期限一般为1年至3年,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合同期满,双方经协商可以续签合同。
第七条合同内容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 合同双方基本信息;(二) 聘用岗位和工作内容;(三)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四) 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五) 社会保险;(六) 合同期限;(七) 合同变更和解除。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八条考核合同工的考核参照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考核制度进行。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九条奖惩合同工可获得事业单位对在编人员的同等奖惩。
第五章劳动保障第十条劳动报酬合同工的劳动报酬应当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按照合同约定发放。
第十一条福利待遇合同工享有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同等福利待遇,包括社会保险、带薪休假、住房公积金、节日福利等。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事业单位应当为合同工办理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第六章合同变更与解除第十三条合同变更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
合同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四条合同解除(一) 合同期满;(二) 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三) 单位因业务需要或者其他原因终止合同;(四) 合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五) 合同工不胜任工作;(六) 合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七)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聘用合同管理办法

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关系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制度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x]35号)、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国人厅发[XX]15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发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权限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以下称聘用单位)与其受聘人员建立聘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聘用合同是指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第四条聘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第五条订立和变更聘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符合国家和我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聘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对聘用合同制度的实施负有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职责第二章人员的聘用第七条聘用单位应当成立聘用工作组织就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具体事项提出意见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工会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吸收相关专家或者其他有关方面人员参加第八条聘用单位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按照岗位任职条件聘用人员可以优先在本单位现有人员中公开选聘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式选拔人员的除外第九条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岗位应聘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第十条人员的聘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聘用单位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事项;(二)应聘人员提出申请;(三)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四)应聘人员通过考试、考核等形式进行竞争上岗聘用工作组织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五)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协商订立聘用合同第十一条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上工作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三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十二条聘用合同订立前一方当事人有权向另一方当事人了解与其建立聘用关系相关的情况双方均应当如实说明第十三条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聘用合同期限;(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三)岗位纪律;(四)岗位工作条件;(五)工资福利待遇;(六)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聘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除合同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第十四条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因岗位或者职业性质需要、期限相对较长的合同为中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上述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第十五条聘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聘用合同一经生效即具有约束力第十六条聘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聘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的;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受聘人员为新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超过6个月的聘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3年《聘用合同管理办法》全文内容当前网页未完全显示剩余内容请访问下一页查看。
事业编制聘用合同管理办法

事业编制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保障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业编制聘用合同,是指事业单位与职工之间为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签订的书面合同。
第三条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双方的意愿和要求。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二)遵循双方的意愿和要求;(三)符合聘用岗位的条件和要求。
第六条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七条聘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四)薪酬待遇;(五)社会保险;(六)劳动保护和福利;(七)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八)违反合同的责任;(九)争议解决方式;(十)其他约定事项。
第八条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职工的薪酬待遇。
第十条职工应当遵守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职工的能力表现,对聘用合同进行变更或者解除。
第十二条聘用合同变更或者解除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四章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可以与职工解除聘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的;(三)严重失职,对事业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影响完成本单位工作的;(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四条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一、引言为了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事业单位正式编制内职工的聘用合同管理。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编制内职工的聘用合同管理。
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订立聘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三、聘用合同的签订和终止1、聘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职工福利等事项。
2、聘用合同期限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不超过3年,其中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
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签或重新签订合同。
3、在聘用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终止合同。
变更或终止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双方签字确认。
4、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四、违约责任1、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当严格遵守。
如果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2、聘用合同期间,职工未经单位同意,不得擅自离岗或辞职。
如果职工未经单位同意离职,单位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五、监督管理1、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聘用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工作要求和考核标准等事项。
2、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3、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职工法制教育,增强职工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六、附则1、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结:本办法规定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的适用范围、聘用合同的签订和终止、违约责任及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制定和执行本办法,可以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用工行为,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工作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工作篇一: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暂行办法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依法保护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聘用合同制的有效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聘用合同鉴证应坚持真实、合法、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政府人事行政机关是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的鉴证机关。
鼓励并提倡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定聘用合同后及时到鉴证机关鉴证。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聘用合同包括:(一)实行人员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的聘用合同;(二)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变更或续订的聘用合同;(三)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可以鉴证的其他人事聘用合同。
第五条聘用合同鉴证需经双方当事人同意。
需鉴证的,应在聘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将合同送同级政府人事行政机关予以鉴证,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条要求合同鉴证的,当事人应提交下列材料:(一)按照省级人事行政机关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文本格式签订的聘用合同1式4份;(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三)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四)被聘用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第七条政府人事机关鉴证时应审查下列内容:(一)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订聘用合同的主体资格;(二)聘用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三)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四)合同的条款是否规范完备,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是否明确可行;(五)合同的签订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手续是否齐备,文字表达是否清楚。
第八条对经审查合格的聘用合同,鉴证机关应予鉴证,鉴证人员应当在合同文本上签名或签章并加盖聘用合同鉴证专用章,注明鉴证编号和鉴证日期;鉴证机关如发现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及证明材料不完备,应在5日内通知当事人予以补正。
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

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甘肃省事业单位的聘用管理,明确聘用合同制管理的基本原则,加强事业单位的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境内的各类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制管理。
第三条聘用合同制管理是指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以明确聘用的期限、待遇、权利义务关系,依法解决聘用问题的一种管理方式。
第四条聘用合同制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尊重劳动者的权益,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用人环境。
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法设立聘用合同制管理机构,负责聘用合同的签订、终止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六条聘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以下内容:(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二)劳动者的基本情况;(三)聘用的岗位、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四)聘用的期限和工作时间;(五)劳动报酬和奖金制度;(六)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七)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和方式;(八)其他约定事项。
第七条聘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签字确认。
聘用合同应当在劳动者入职前签订。
第八条劳动者在接受聘用前,有权了解聘用单位的基本情况、聘用条件和待遇等。
第九条聘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劳动报酬和奖金的支付方式、标准及频次。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履行聘用合同的义务。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对聘用合同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变更协议。
第十二条可以变更聘用合同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二)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三)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四)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变更聘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四章聘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第十四条聘用合同解除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合同期满;(二)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三)劳动者自愿解除合同;(四)劳动者患有严重疾病或者疗养期满,无法继续从事原工作;(五)劳动者严重违反聘用合同约定的义务;(六)其他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聘用关系和聘用合同的管理。
第三条聘用合同是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是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第四条聘用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工作人员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符合招聘岗位的资格条件;3.双方自愿签订聘用合同。
第六条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短期、中长期和无固定期限。
短期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 年。
第七条聘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合同双方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2.合同期限;3.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4.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5.劳动报酬;6.社会保险;7.双方的权利和义务;8.违反合同的责任;9.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10.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前通知对方。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管理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聘用合同管理制度,确保聘用合同的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对聘用合同进行审核,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应当按照约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无效聘用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备案。
沈阳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沈阳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办法正文:---------------------------------------------------------------------------------------------------------------------------------------------------- 沈阳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2000年10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对聘用合同的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及其人员。
第三条市人事局是我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应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是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五条聘用单位聘用人员,应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聘用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具体实施方案,须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
第二章聘用权限、条件及程序第七条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聘用或任用,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和不宜聘用的领导职务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
职工由聘用单位自主聘用。
第八条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必须按国家下达的人员计划,在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职数和人事部门核定的职务限额内进行。
第九条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具有与所聘岗位相适应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聘用岗位需要的其他条件。
聘用单位在本单位内部聘用人员时,受聘人员不受原身份限制。
第十条聘用的基本程序:(一)公布聘用名额、职位、条件、办法及有关事宜;(二)本人提出申请;(三)进行民主测评、组织考核和必要的业务考试,双向选择,竞争上岗;(四)单位领导集体讨论,确定受聘人员;(五)签订聘用合同;(六)聘用合同签订后,聘用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到所属政府人事部门办理合同鉴证手续。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鉴证办法
XX区
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的鉴证工作,依法保护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XX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聘用合同鉴证是政府人事部门为帮助和指导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法签订聘用合同,避免聘用争议,保持聘用关系和谐稳定,依法审查、证明聘用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提供政策、法规咨询的一项监督和服务措施。
第三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鉴证由政府人事部门授权具备鉴证条件的组织承担。
区直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工作由区人事局委托XX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聘用合同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双方签定的聘用合同。
包括: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签定的首次聘用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变更或续订的聘用合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订立的其他人事任用聘用合同。
第五条聘用合同鉴证遵循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由合同双方或单方当事人依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向鉴证机构申请聘用合同鉴证。
第六条聘用合同鉴证须审查以下内容:
1、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订聘用合同的主体资格;
2、聘用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3、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
4、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否明确;
5、聘用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文字表述是否清晰无歧义。
第七条聘用合同鉴证时,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必须到场,用人单位一方应为法定代表人、受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职工一方应为签订合同的本人或委托代理人。
第八条聘用合同当事人申请合同鉴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聘用合同书一式四份;
2、具备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如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委托代理人的,提供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提供主要负责人证明和主管部门授权委托书;
3、受聘人员有效的身份证明;
4、填写后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鉴证登记表(样式
附后);
5、鉴证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鉴证机构对聘用合同审查后予以鉴证的,鉴证人须在合同文本上签字,注明日期,并加盖聘用合同鉴证专用章。
第十条对不真实、不合法的聘用合同,鉴证机构不予鉴证的,应说明理由,在合同书鉴证栏内注明。
第十一条鉴证机构发现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聘用合同文本及证明材料不完备或条款内容需修订的,应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予以补充完备或修订合同条款,再办理鉴证手续。
第十二条聘用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鉴证机构申请办理鉴证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第十三条鉴证机构应当自收到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内予以鉴证。
经过鉴证的聘用合同文本当事人各执一份,存入受聘人员档案一份,鉴证机构留存一份。
第十四条为方便当事人聘用合同鉴证,鉴证机构可派人到用人单位办理聘用合同鉴证手续。
第十五条政府人事部门发现聘用合同鉴证有错误的,应当撤消聘用合同鉴证的证明效力。
当事人要求重新鉴证的,鉴证机构应重新鉴证。
第十六条建立并实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鉴证档案管理制度。
鉴证机构对聘用合同鉴证所提供的材料及鉴证
第 3 页共4 页
材料,进行归档立卷。
第十七条鉴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有意为不真实、不合法的聘用合同提供鉴证的;
(三)不遵守鉴证档案管理制度,鉴证归档材料破损、遗失,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XX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XX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