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名词解释(总则)
刑法学名词解释分章节整理完整版(总则)

犯罪动机: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
……………………………………………………第九章:正当行为
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
一般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下社会关系的整体。
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直接客体: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第十三章: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指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人应当承受而国家司法机关也强制犯罪人接受的否定评价和制裁标准。
……………………………………………………第十四章:刑罚概说
刑罚: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疏忽大意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意外事件: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愿意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的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刑法总论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刑法概说一、名词解释1、刑法:刑法就是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立法解释: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作的刑法解释。
(包括三种情况:第一,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用语所作的解释。
第二,在刑法文件的起草说明或者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
第三,刑法施行过程中,国家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刑法规定所作的解释。
)3、司法解释:是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依据法律的授权对刑法规定的含义所做的说明。
4、扩张解释:即刑法规定的字面通常含义较其真实含义窄时,扩张其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规定的真实含义。
5、限制解释:即刑法规定的字面通常含义较其真实含义广时,限制其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规定的真实含义。
6、当然解释:即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和事物属性的逻辑推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刑法规定的使用范围之内。
7、反对解释: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义。
8、补正解释:在刑法文字发生错误时,统观刑法全文加以补正,以阐明刑法真实含义。
9、体系解释: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合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刑法规范含义。
10、历史解释:根据刑法制定时的历史背景以及发展源流,阐明刑法规范含义。
11、比较解释:参考国外立法与判例,借以阐明刑法规范含义。
二、重点知识1、刑法的历史:原始社会的惩罚、古代外国刑法、欧洲各国刑法发展史、我国古代刑法及其制度。
(我国先秦时期有所谓的刑名法术之学)2、刑法学派:古典学派的诞生、新派的形成、新派和旧派的争议、折中主义的刑法。
3、刑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理论刑法学与应用刑法学、刑法哲学与注释刑法学、注释刑法学与刑事法学。
4、在我国,刑法的渊源主要有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
刑法典是指冠以刑法名称而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刑法修正案是指通过直接在现行刑法典框架内对罪行规范进行修改补充的方式所形成的刑法文件。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整理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整理是指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即犯罪的人。
犯罪主体分为自然人和法人两种。
自然人是指生物学意义上的人,即具有生命的人。
法人是指在法律上被赋予独立法人地位的组织或单位,如企业、机关、社会团体等。
在我国刑法中,犯罪主体的年龄、精神状态等因素也对犯罪的认定和量刑产生影响。
此外,犯罪主体还分为直接犯、从犯、教唆犯、共同犯等不同类型,不同类型的犯罪主体在法律上也有不同的责任和处罚。
自然人和单位在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后,如果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就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一般主体指刑法规定不要求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特殊主体则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
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主体对其危害行为及其已经或者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具有的心理态度。
罪过是指行为主体实施按刑法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具有的心理态度。
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的犯罪。
过失犯罪则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因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犯罪。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而犯罪动机则是刺激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者内心冲动。
犯罪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和有关客观事实情况的错误理解。
危害行为是指被刑法所明文禁止,表现人的意识和意志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或者言辞。
作为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而不作为则是指犯罪人消极的不履行有特定的应尽义务的行为。
刑法名词解释大全

刑法名词解释大全刑法是为了保护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惩治犯罪行为而制定的法律。
刑法名词解释如下:1. 刑法:刑法是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用于规定和惩处犯罪行为的一门法律学科。
2. 罪行: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称为罪行,包括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两种形式。
3. 罪犯:犯罪行为的主体称为罪犯,是指犯罪的个人或组织。
4. 犯罪:违反刑法规定,危害社会秩序和个人安全,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
5. 刑罚:国家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法对罪犯作出的惩罚措施。
6. 死刑:最高刑罚,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罪犯实施终身有期徒刑。
7. 无期徒刑:对罪行严重,不宜释放的罪犯实施的徒刑,未规定刑期。
8. 有期徒刑:对罪行较轻的罪犯实施的徒刑,规定了刑期。
9. 缓刑:对判决的刑期中,可以暂缓执行或者减轻刑罚,并将罪犯对社会的危害降到最低程度的刑罚。
10. 拘役:对一些轻微犯罪,刑期较短的罪犯实施的徒刑。
11. 管制:对一些轻微犯罪,刑期不超过一年的罪犯实施的刑罚。
12. 罚金:对财产犯罪的罪犯依法征收的刑罚,支付一定金额的钱款。
13. 刑法适用原则:刑法规定的罪行和刑罚适用的基本原则,包括法无明文不罚、法有明文不释、不能罚刑两重等。
14. 立功: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过程中,主动揭发自己的犯罪行为,并向警方提供重大犯罪线索,可以减轻刑罚或免于刑罚。
15. 自首: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配合警方进行调查,可以减轻刑罚。
16. 主观方面:指犯罪行为的作案动机、意图和罪犯的精神状态等个人主观因素。
17. 客观方面:指犯罪行为的环境、方式、对象等与罪犯个人无关的客观事实。
18. 平等原则:在刑法适用中,人人平等,不分种族、性别、年龄、财产状况、社会地位等。
19. 民事赔偿:对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经济和非经济损失,由罪犯负责赔偿。
20. 辩护权: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提供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刑法中的一些重要名词解释。
刑法总则中的名词解释

刑法总则中的名词解释刑法总则是国家刑法的基础性法律文件,旨在规范和保护社会秩序,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阅读刑法总则时,我们常常会遇到一些专业性的名词术语,这些名词对于我们理解刑法的内容和精神至关重要。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刑法总则中的一些常见名词进行解释和理解,以更好地把握刑法总则的内涵。
一、犯罪犯罪是指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总则的规定,犯罪分为犯罪行为、犯罪责任和犯罪过程三个要素。
犯罪行为是指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具体包括犯罪的主体、客体、方式等要素。
犯罪责任是指犯罪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刑事责任和刑罚等。
犯罪过程是指犯罪行为的发生、实施和结束的过程。
二、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指组成犯罪的各个要件和条件。
刑法总则规定了各种犯罪的构成要素,例如故意、过失、法定等。
犯罪构成的要素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才能认定为犯罪。
同时,不同犯罪的构成要件也各不相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三、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包括刑罚和刑事处分等。
刑罚是指国家依法对犯罪分子进行的惩罚措施,主要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
刑事处分则是指对没有或不宜判刑的犯罪分子进行的治安管理措施,例如拘役、管制等。
四、故意故意是指犯罪人具有犯罪目的和犯罪意识的主观心理状态。
犯罪人的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形式。
直接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造成犯罪结果,但仍存有故意实施犯罪行为。
间接故意是指犯罪人虽然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导致犯罪结果,但他只是乐观地认为不会发生,或者表示对此不在意。
五、过失过失是指犯罪人因疏忽、粗心或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过失可以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两种形式。
普通过失是指犯罪人预见到可能发生犯罪结果,但由于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而导致犯罪发生。
重大过失是指犯罪人明知有可能发生犯罪结果,但对此表示不关心或漠视。
六、法定法定是指我国刑法规定了犯罪及其刑罚的法定性原则。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第一章刑法概述一、名词解释:1、刑法:刑法是国家以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定一切有关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目的是维护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
2、刑法的性质:刑法具有规定内容的特定性、调整社会关系的广泛性和制裁手段的严厉性。
3、立法解释:立法机关对刑法含义的解释,包括对刑法术语的解释、法律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的解释以及对发生歧义的规定的解释。
4、司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规定含义的阐明。
5、扩张解释:扩张刑法条文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规定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二、XXX:刑法的渊源:刑法的渊源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一、名词解释:1、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核心和精髓,能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适用,包括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原则和罪刑相当原则。
二、XXX: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原则和罪刑相当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必须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前提,刑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
2、平等适用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特权。
3、罪刑相当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的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一、名词解释:1、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对什么人、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以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犯罪构成的层次结构包括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两个层次。
主观方面包括犯罪的故意或过失,即犯罪人的主观意图或疏忽导致的行为。
客观方面包括犯罪的对象、行为和后果三个要素。
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客体,行为是指犯罪人实施的具体行动,后果是指犯罪行为所导致的社会危害后果。
这些要素相互作用,共同构成犯罪构成的总和。
在犯罪构成中,每个要素都必须满足一定的法律规定,才能构成某种犯罪。
这种层次结构的构成,体现了犯罪构成的严谨性和科学性。
下,犯罪客观要件的存在与否决定了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4、犯罪客观要件是刑罚的基本依据:只有当犯罪客观要件成立时,才能对犯罪行为予以刑罚。
刑法学名词解释大全

刑法学名词解释大全1.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司法解释: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3.立法解释:指在刑法颁布后,由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4.论理解释:指参酌刑法产生的缘由、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9.文理解释:指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其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
10.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与结构。
我国刑法典分为:①总则;②分则;③附则。
第二章2.罪刑法定原则: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5. 罪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刑事责任相适应,罚当其罪。
6.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体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第三章3.保护管辖原则:基本含义是,不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其在国外的犯罪行为,只要侵犯了本国利益或本国公民的法益,就适用本国刑法。
5.刑法的溯及力:也称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具有适用效力,则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
第四章10.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集体所有或公民私有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民主和其他权利,以及其它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危害社会行为,都是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11.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违反刑事法律义务的行为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的一种应有的、体现国家根据刑法对该行为人否定性道德政治评价的承担标准。
第五章1.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刑法总论重点的名词解释

刑法总论重点的名词解释本文介绍了刑法总论中的一些重要名词解释,包括刑法、犯罪、犯罪构成、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身份、刑事责任能力、单位犯罪、犯罪主观方面、犯罪故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犯罪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意外事件、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犯罪是指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犯罪主体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身份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取得的临时性或者永久性的影响定罪或者影响量刑的状态或者资格。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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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与统治秩序,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范的总和。
刑法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其表现形式是法律条文在一个法典中有秩序、有层次的排列。
它反映了统治者用刑罚同犯罪作斗争的意志在刑事法律上的表达方式。
刑法解释:指对刑法规范的法律术语的含义及其在司法工作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的阐释。
立法解释:由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学理解释:是指由未经国家立法机构授权的机关、单位、社会团体、学术组织以及专家学者个人对刑法所作的解释,它不具有任何的法律效力。
司法解释:是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依据法律的授权对刑法规定的含义所作的说明。
罪刑法定原则:亦称罪刑法定主义,是指认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对犯什么罪应处以何种刑罚,都由刑法明文加以规定,无明文规定的就不能处以刑罚。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法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或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刑事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
属地原则:是指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属人原则:是指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应本国的刑法。
保护原则:是指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是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普遍原则:是指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对凡侵害由该国缔结或参加国际公约、条约保护的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无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刑法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应,就是没有溯及力。
从旧原则:即新法对过去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所谓“法不溯及既往”。
从新原则:即新法对于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
从旧兼从轻原则:符合罪刑法定,又符合刑法的人道主义(有利于被告)原则。
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要要件的有机整体。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任何一种犯罪,都会侵犯一定的社会,因而特定社会关系受到侵犯就成为犯罪构成的一个必要条件。
一般客体:又称为犯罪的共同客体,是指一切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
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而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个部分或者某一个方面。
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某一特定犯罪所侵害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直接指向或直接作用于的具体物或具体人。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外在表现。
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在自己的意识或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并为刑法禁止的身体举止或活动。
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所实施的为我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即刑法禁止做而去做的情况。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且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
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具体侵害事实。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其中,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我国刑法中最基本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辩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刑事责任年龄:刑法所规定的实施犯罪行为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犯罪特殊主体:刑法规定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犯罪主体,单位犯罪:是指为单位牟取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犯罪的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测,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的。
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简单地说,目的是危害结果的希望心理,故目的的内容是危害结果。
犯罪动机:是指刺激行人为实施某种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起因。
它回答犯罪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故动机的作用是发动犯罪行为,说明实施犯罪行为对行为人的心理愿望具有什么意义。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假想防卫: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必须是真实的,而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结果造成损害的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特别防卫权: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避险过当:是指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行为。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与阶段中,因主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状态。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犯罪预备:是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状态,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则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则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停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停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
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想象竞合犯:是指实施了一个行为而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结果加重犯:又称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上规定的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状态。
继续犯:亦称持续犯,是指犯罪既遂后,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
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
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但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
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他的犯罪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情况。
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因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刑罚:是指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在刑法中确立,由法院对犯罪人适用并通过特定的机构执行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
刑罚目的:泛指国家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所追求的客观效果,它包括国家通过刑事立法、刑事审判、刑罚执行三项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社会效果。
特殊预防:是指防止犯罪分子本人重新犯罪。
一般预防:是指防止社会上不稳定分子走上犯罪道路。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
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就近强制进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无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其主要适用于那些罪行严重,但不必判处死刑,而又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的严重犯罪分子。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我国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惩罚手段。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金钱的一种刑罚方法。
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驱逐出境: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处罚方法。
刑罚裁量:简称量刑,是指法院对于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一种刑事审判活动。
刑罚裁量情节: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量刑时,据以决定是否处刑以及处刑轻重的各种客观存在的事实情况的总称。
法定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量刑时必须考虑的各种事实情况,它既包括从宽处罚情节,也包括从重处罚情节。
酌定情节:是指刑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立法精神和审判实践经验,在量刑时也需要酌情考虑的情节。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过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数罪并罚:一种刑罚裁量制度,它是人民法院对同一犯罪人在法定时间内所犯数罪,依据一定的原则进行的合并处罚。
限制加重原则:是指对数罪分别判刑后,在其中最重一刑以上、数罪总和刑以下确定应执行的刑罚,并规定刑期最高不得超过一定的限度。
缓刑:是指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法定条件下,在一定期间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
刑罚执行:是指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依法将生效的刑事判决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一种刑事司法活动。
减刑:是指对被判管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