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CommericalLaw)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CommericalLaw)名词解释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Commerical Law: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活动及规范国际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独资企业Individual Proprietorship:所谓独资企业也指个人企业,是指一个人单独出资所建立的企业。
合伙企业partnership: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通过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它是一个人和性的组织。
公司corporation: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它是一个资合性的组织。
合伙协议partnership contract:也就是合伙合同,是合伙企业成立的前提条件,没有合伙协议就不能产生合伙企业。
直接投票制straight voting:参加会议的普通的股东按照认购股份的份额每一股享有一票表决权,而优先股股东没有表决权。
累积投票accumulative voting:股东享有表决权数以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应选董事的人数来计算,股东可以把自己享有的所有表决权投到一个候选者名下。
解散dissolution:公司的解散是指依照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的事由发生而消灭的法律行为,也称公司法人人格的消失。
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是指股东仅以其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而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publicly held corporation: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章程articles of corporation: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制定的关于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则的法律文件。
要约offer:又称“报价”或“发盘”。
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要约人有在其要约一旦得到承诺就将受其约束的意思表示,即构成要约。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商事组织和国际商事交易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他强调的是各国商人和企业之间从事商业活动尤其是贸易和投资活动方面的法律规范。
大陆法系:一般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英美法系:是指英美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指以普通法为基础,与以罗马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比较而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
商事组织:是指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组织。
个人企业:即独自经营企业,是由一名出资者单独出资并从事经营管理的企业,从法律性质上来说。
个人企业不是法人,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他的财产与出资人的财产是相通的,出资人就是企业的所有人,他以个人的全部财产对企业的债务负责。
出资人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拥有控股权。
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及共担风险而组成的企业。
公司:是依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
合伙合同:是规定合伙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文件,是确定合伙人在出资、利润分配、风险及责任的分担、合伙经营等方面权利与义务的基本依据,对每一合伙人均具有约束力。
有限合伙:是指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
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是指如果法庭认为成立公司的目的在于利用公司从事妨碍社会利益、欺诈或逃避个人责任的活动,法院将不考虑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追究股东或其他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法院有权要求公司的有控制权的股东以主要经营者对公司债务承担个人责任。
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企业的设立、组织、经营、解散、清算以及调整公司对内外关系的法律规范。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人数较少,不发行股票,股份不得随意转让,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化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承担责任。
母公司:是指通过掌控其他公司的股票从而能实际上控制其他公司营业活动的公司。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1、汇票是出票人向受票人签发的,委托受票人于见票或在指定期限,向特定人或凭特定人的指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支付命令。
2、承兑承兑是付款人同意执行出票人付款指令的承诺表示,作出这项表示的付款人又称为承兑人。
3、严格责任又称侵权法上的无过失责任(strict liability in tort ),是指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对使用者或消费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并因此是使用者、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失,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原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或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第三方居中裁断,并遵守该裁断的协议。
仲裁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依据,也是仲裁机构受理争议案件的依据。
5、情势变迁指合同成立后,由于当事人事先无法预料的情祝,而使合同的基础发生重大变化或不复存在,如果坚持合同的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
情势变迁是大陆法系的用语,英美法将其纳入合同落空的概念之中,作为合同落空的一种情形;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采用“艰难情形”一词。
6、债权让与债权人不必征得债务人的同意,而将其债券转让给第三者,后者基于债权让与成为新的债权人,他取代了原债权人的地位,如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新的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债务人提起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救济。
7、鉴于条款说明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意图及转让技术的合法性,对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尤其是明确许可方的法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8、.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由一方提供货物并转移所有权,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协议。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国际贸易交易中最为重要的一种合同,是各国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开展货物交易最基本的手段。
9、授权资本制英、美、荷兰等国采取“授权资本制”。
根据该制度,公司资本被分为“授权资本”和“发行资本”。
国际商法的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的名词解释国际商法是指涉及跨国贸易和国际商业活动的法律体系和规则。
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国际商法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对一些与国际商法相关的重要名词进行解释,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领域的法律术语。
1. 国际商法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国际商法是指用于调节跨国贸易、国际商事合作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原则的集合。
它包括国内法和国际公约,如国际商事合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等。
国际商法的目的是为全球贸易和投资提供稳定、公平和可预测的法律环境。
2.公约 (Convention)公约是一种国际协议,其签署国同意以共同规则和原则调整特定领域的国际行为。
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是由77个国家签署的公约,旨在调整跨国货物销售合同的相关事项。
公约的签署国必须遵守其规定,并将其纳入其国内法律体系。
3.仲裁 (Arbitration)仲裁是一种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法。
当合同或协议中包含有关仲裁条款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处理,而不是通过诉讼解决。
仲裁的优点包括效率高、专业性强、适用于跨国争议等。
4.合同 (Contract)合同是双方或多方之间达成的法律协议,规定了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在国际商法中,合同是贸易和商业活动的核心。
合同通常包括商品的描述、价格、交付条件、付款方式等重要条款。
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的规则,否则可能会导致违约或诉讼等后果。
5.知识产权 (Intellectual Property)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创造性劳动的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这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
在国际商法中,知识产权保护是重要的议题。
为了鼓励创新和提供合理的竞争环境,国际组织制定了多项协议和公约,旨在确保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和使用。
6.适用法 (Applicable Law)适用法是指在国际商事争议中用于确定适用的法律。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和简答题(按章节排版)

第一章导论名词解释1国际商法的概念:是指调节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2国际商法的法律渊源:主要是指国际商法产生的依据和表现形式,主要有三个,一是国际条约,二是国际贸易惯例,三是各国有关商事和国际贸易的国内法。
3国际贸易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些国际间通用的习惯做法和规则。
(国际商事交往中反复运用而逐步确立的行为规范)4大陆法系: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主要代表国家是法国和德国。
5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以普通法为基础的发展起来的一种法律制度。
简答题1.国际贸易惯例与法律的关系是什么?它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发挥着什么作用?答: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法律;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效力依赖于法律的规定。
国际贸易惯例是世界通用语言。
2.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在当代呈现出什么变化?答:国际商法调整的对象是传统的国际商事交易和跨国公司行为关系;商事关系和商主体关系无疑应是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传统商法调整的主要是商主体之间围绕货物买卖所发生的商事关系,如运输、保险、票据、仲裁等;目前已经扩展到商品与服务的生产和销售,国际贸易所涉及的行业和领域也在逐步扩大,国际贸易的含义也随之发生了重大变化。
关于商主体,按照商主体的组织机构特征进行划分,分为商个人、商法人、商合伙。
3.试述西方两大法系商事立法的区别与联系?答:大陆法系是成文法,英美法系是判例法,由普通法和衡平法两大系统组成。
大陆法系国家的私法由两个方面组成:一是民法,二是商法。
民法属普通私法,调整人的私法关系;商法属特别私法,调整商人之间因商业活动所产生的私法关系。
大陆法系国家的商事立法体系,主要分为民商分立体系和民商合一体系。
英美法系中没有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民法或商法。
4,我国商法的范围包括哪些?其渊源有哪几种?答:包括商业登记法、公司法、合同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破产法、证券法。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商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国际商法产生的依据和表现形式,主要有三个,一是国际条约,二是国际贸易惯例,三是各国有关商事和国际贸易的国内法。
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并被相关各方所普遍承认和遵守的一种行为规范。
大陆法系: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主要代表国家是法国和德国。
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以普通法为基础的发展起来的一种法律制度。
法典:是把有关同一类内容的各种法规和原则收集起来,加以系统化,汇编为一个单一的法律文件。
衡平法:为了补充和匡正普通法的不足而产生的,当时由国王指示枢密大臣在处理案件时可不受普通法的约束,而按照“公平与正义”的原则作出判决,这些判决就形成了衡平法。
《法律重述》:美国法学会把同经济活动有密切联系的商法和部分民法的判例法进行综合审理,编纂成各种判例法汇编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主要规定和调整国家社会生活某一方面问题的法律文件。
法律从属于宪法,其效力仅次于宪法。
司法解释:是指对于法院审判的工作和检察院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这些解释对其下级法院和检察院的审判和检查工作具有约束力。
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根本违反合同:是指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预期违反合同: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已有根据预示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合同义务,即为预期违反合同。
其救济方法是中止履行合同。
对价:指合同一方的得到的某种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或是他方当事人克制自己不行使某项权利或遭受某项损失或承担某项义务。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

1、象征性交货:是卖方只把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证书(提单、发票等)交到买方手中,完成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即为完成交货义务。
2、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
3、国际贸易术语:是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标准,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以及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与风险的划分。
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5、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6、根本违反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7、汇票:在国际贸易中,是出口方开给进口方的要求其在见票或见票后的一定时间内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
8、跟单托收:指卖方将汇票连同商业单据一齐交银行委托代收货款。
9、不可撤消信用证: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不经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加以修改或撤消的信用证。
10、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11、《海牙规则》:全称《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1931年6月2日生效。
目前有87个成员国。
《海牙规则》在制定时代表当时主要航运大国的利益,侧重于对船东利益的保护,因此,在执行中颇受非议。
12、清洁提单:指单据上无明显地声明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的附加条文或批注的提单。
13、已装船提单:指在货物装船以后,承运人签发的载明船名及装船日期的提单。
14、航次租船合同:是为完成特定航次运输,由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15、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把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书面协议。
16、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的运输。
国际商法的名词解释

1.国际商事法,简称国际商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强调的是各国商人(企业)之间从事商业活动,尤其是贸易和投资活动方面的法律规范。
2.(英国法的)担保:如果合同双方认为某一条款不是实质性的,而是附属性的或第二位的,则该条款为一项担保。
在一方违反担保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要求得到赔偿,但不能解除自己的合同义务。
3.违约:是指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以前,已有根据预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不会履行其合同义务。
4.错误:指合同当事人对有关事实情况的误解,如果没有这样的误解,该当事人本来不会依现有的合同条件签约。
5.最终裁决是指整个案件审理终结之后,仲裁庭就全部提交仲裁争议事项所做出的终局性裁决。
最终裁决一经做出,除了并不多见的裁决更正、修改或补充外,整个案件的仲裁程序即告结束。
1.要约:是具有足够的确定性并包含一旦被接受合同即成立的意图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2.(英国法的)条件:如果合同双方认为某一条款具有实质性(essential),则该条款为一项合同条件。
当条件被违反时,受损害方有权解除自己的进一步履约的义务。
与此同时,该方也有权就其蒙受的损失让另一方做出赔偿。
3.权利担保:是指卖方应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4.实际履行:就是令违约方实践其诺言,即让他按合同的规定履行其对受损害方承担的义务。
5. 部分裁决:是指对整个争议中的某一个或某几个问题已经审理清楚,为了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有利于继续审理其他问题,仲裁庭先行做出的对某一个或某几个问题的终局性裁决。
1. 承诺:是受要约人按要约限定的方式对要约人作出的接受要约中包含的合同条件的意思表示。
2.根本违反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属于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的一方并不预知而且同样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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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商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国际商法产生的依据和表现形式,主要有三个,一是国际条约,二是国际贸易惯例,三是各国有关商事和国际贸易的国内法。
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并被相关各方所普遍承认和遵守的一种行为规范。
大陆法系: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主要代表国家是法国和德国。
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以普通法为基础的发展起来的一种法律制度。
法典:是把有关同一类内容的各种法规和原则收集起来,加以系统化,汇编为一个单一的法律文件。
衡平法:为了补充和匡正普通法的不足而产生的,当时由国王指示枢密大臣在处理案件时可不受普通法的约束,而按照“公平与正义”的原则作出判决,这些判决就形成了衡平法。
《法律重述》:美国法学会把同经济活动有密切联系的商法和部分民法的判例法进行综合审理,编纂成各种判例法汇编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主要规定和调整国家社会生活某一方面问题的法律文件。
法律从属于宪法,其效力仅次于宪法。
司法解释:是指对于法院审判的工作和检察院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这些解释对其下级法院和检察院的审判和检查工作具有约束力。
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根本违反合同:是指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预期违反合同: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已有根据预示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合同义务,即为预期违反合同。
其救济方法是中止履行合同。
对价:指合同一方的得到的某种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或是他方当事人克制自己不行使某项权利或遭受某项损失或承担某项义务。
已履行的对价:指当事人中的一方以其作为要约或承诺的行动,已全部完成了他依据合同所承担的义务,只剩下对方尚未履行其义务过去的对价:指一方在对方作出允诺之前已全部履行完毕的对价,它不能作为对方后来作出的这项允诺的对价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定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并含有一旦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即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一种意思表示。
要约的消灭:无论是要约人或受要约人均不再受要约的拘束。
撤销要约:指要约已经送达受要约人之后,即在要约业已生效之后,消灭要约的效力的行为。
承诺: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撤回承诺:是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
不得自食其言:如允诺人在作出允诺时,应当合理地预料到受允诺人会信赖其允诺而作出某种实质性的行为或者放弃去做某种行为,并在事实上引起了这种结果,只有强制执行该项允许才能避免产生不公平的后果,那么,即使该项允诺缺乏对价,亦应予以强制执行。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的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属于一个人,即同一个人既是债权人同时又是债务人,在这种情况下,债的关系已无存在的必要,应归于消灭。
债的约因:指订约当事人产生某项债务所追求的最接近和最直接的目的。
约因:是法国法中概念,是指订约当事人产生该项债务所追求的最直接或最接近的目的。
错误:是指在合同订立时对所作的关于既存事实或法律,做出的不正确的假定。
欺诈:是一方当事人出于故意而做的虚假陈述或隐瞒事实真相。
胁迫:是指使用暴力或以暴力手段相威胁,使人感到恐怖为目的的一种故意行为。
乘人之危: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的利益。
显失公平: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
主要针对格式合同而言。
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违约:指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没有全部履行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的行为。
提前违约: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即明确表示届时他将不履行合同的行为。
可以用行动或口头或书面表示。
重大违约:指债务人没有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有严重的缺陷,使债权人不能得到该交易的主要利益。
轻微违约:尽管债务人在履约过程中存在缺陷,但债权人已经从中得到了该项交易的主要利益。
预期违约:指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已有根据预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不会履行其合同义务。
救济措施:1、终止履行合同2、解除合同根本性违约: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情势变迁原则:是指出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基础发生重大变更,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若履行会显示公平,而允许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制度。
它是诚信原则在合同履行中的具体表现。
合同落空:合同落空是指在合同成立之后,非由于当事人自身的过失,而是由于事后发生的意外情况而使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谋求的商业目标受到挫折。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未履行的合同义务,当事人得予免除责任。
广义的落空原则包括“履约不可能”和“目的落空”不可抗力: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
合同的让与:又称合同的转让,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合同的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从而使合同的主体发生变更,原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没有发生变化,由第三方替代转让者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清偿:是指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
抵销:是指两个人彼此互负债务,而且债务的种类相同,并均已届清偿期,因而,双方均得以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等额的范围内归于消灭。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构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抗辩权: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
特定物:指在订约时已经验明和同意的货物。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留置:广义: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互付债务,在相对方的债务清偿期届满而未受偿前,自己得已拒绝给付的权利。
狭义: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他人之物,在债权清偿届满前而未受清偿债权人得留置该物以作为担保的一种物权.抵押:a大陆法:一般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财产上锁设定的担保物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享有将抵押物变价并从变价款中国有限受偿的权利。
b英美法:抵押是指抵押人为担保某项债务的偿还,而将其不动产或者产权上的利益交付抵押权人的行为。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转移货物所有权的协议。
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有缺陷的产品给销费者、使用者所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
缺陷:1美国指产品存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安全性)。
是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确定的法律概念。
其产品责任的重心完全建立在缺陷制度上,从而使缺陷成为受害人要求任何权利的基础。
2,欧盟是指产品不能提供人们有权期待的安全性3,中国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无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说):是指只要产品有缺陷并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害,产品的制造商或销售商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代理: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产生隐名代理,又称间接代理。
指在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隐名,直接由代理人与客户签订合同,如电器产品的代理商制度。
的权力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显名代理:明示为本人利益,又明示以本人(即“被代理人”)名义从事代理活动的代理。
这种代理与大陆法系中的直接代理相同。
隐名代理:又称间接代理。
指在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隐名,直接由代理人与客户签订合同,如电器产品的代理商制度。
46委托代理:指代理人的代理权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
因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是以意思表示的方法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的,故又称“意定代理”或“任意代理”。
未披露本人身份的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根本不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更不公开本人的姓名,而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交易的代理。
不容否认的代理(表见代理):是指一个人以他的言词或行动使善意第三人合理相信某人是其代理人,有权以他的名义签订合同,且该第三人已基于这种相信改变了自己的经济地位,他就要受该合同的拘束,而不能事后否认某人是其代理人。
这种情况通常被称为表见代理。
公司法概述:规定公司法律地位、调整公司组织关系、规范公司在设立、变更与终止过程中的组织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个人独资企业:又称为个人企业,由一人出资,独自经营,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由两人以上的股东共同投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社团法人。
有限合伙企业: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承担责任、共同享受利益的一种契约关系。
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依法定程序登记成立通常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有限责任公司:由两人以上的股东共同投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社团法人。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由五人或七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若干股份,股东仅就其所认股份对公司债务负责。
商标:是生产者或销售者用以识别他所生产或销售的商品的一种标志。
专利:是指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发明人的申请,认为其发明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在一定期间内授予发明人的一种专有权。
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
禁治产:因精神病或因由酒癖不能处理自己的事务,或因浪费成性有败家之虞者,经其亲属向法院提出请求,由法院宣告禁止其治理财产。
法人:指拥有独立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且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律实体。
契约自由:指任何有订约能力的人,都可以按照他们的意愿自由地订立合同,即可以自由地决定是否订立合同,自由地选择订约的对象,并可自由地同订约对方商定合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