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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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规定莆政综〔2009〕115号

莆田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规定莆政综〔2009〕115号

莆田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标后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秩序,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切实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工程的标后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各单位利用政府预算管理资金、政府间接融资资金、国有企业自有资金和融资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建设工程标后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招投标办、发展改革委、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按以下职责分工,对建设工程标后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一)市招投标办按照市委、市政府赋予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职能,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监察局牵头组织全市建设工程的标后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市发展改革委依法对规避招标和不按照核准事项进行招标的违法行为实施监督,受理相关投诉;组织对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标后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三)市建设局、水利局、交通局、国土资源局等行政监督部门分别负责房建及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水利项目、交通项目、土地整理项目标后活动的监督执法,加强合同备案管理,牵头受理设计变更审批,定期不定期开展项目标后检查并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

(四)市财政局、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政、审计监督,及时受理审核工程结算资料,加强工程设计变更、工程款拨付和结算编制质量的监督检查。

(五)市监察局依法对参与标后活动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合同履约规定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20日内签订,并依法办理合同备案。

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审查施工、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是否一致。

项目分包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对确需分包的工程应在施工合同中载明,分包企业应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并依法签定分包合同。

工程施工招标管理规定

工程施工招标管理规定

工程施工招标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工程施工招标管理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有相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四)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规格说明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工程施工招标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媒体或者其他方式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直接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须知;(二)合同条款;(三)技术规格说明书;(四)施工图纸;(五)工程量清单;(六)投标保证金;(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第八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建立投标人信用档案,对投标人的业绩、信誉、能力等进行记录和评价。

第三章投标第九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与工程施工相适应的资质条件,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参加投标。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投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第十二条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投标,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莆田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规定莆政综〔〕号

莆田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规定莆政综〔〕号

莆田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标后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秩序,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切实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工程的标后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各单位利用政府预算管理资金、政府间接融资资金、国有企业自有资金和融资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建设工程标后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招投标办、发展改革委、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按以下职责分工,对建设工程标后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一)市招投标办按照市委、市政府赋予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职能,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监察局牵头组织全市建设工程的标后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市发展改革委依法对规避招标和不按照核准事项进行招标的违法行为实施监督,受理相关投诉;组织对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标后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三)市建设局、水利局、交通局、国土资源局等行政监督部门分别负责房建及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水利项目、交通项目、土地整理项目标后活动的监督执法,加强合同备案管理,牵头受理设计变更审批,定期不定期开展项目标后检查并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

(四)市财政局、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政、审计监督,及时受理审核工程结算资料,加强工程设计变更、工程款拨付和结算编制质量的监督检查。

(五)市监察局依法对参与标后活动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合同履约规定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20 日内签订,并依法办理合同备案。

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审查施工、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是否一致。

项目分包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对确需分包的工程应在施工合同中载明,分包企业应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并依法签定分包合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实施部分施工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实施部分施工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实施部分施工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闽建筑[2015]37号【发布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5.12.31【实施日期】2016.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实施部分施工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闽建筑[2015]37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秩序,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现就调整实施部分施工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通知如下:一、在我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中,停止执行《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试行)》及其补充规定(闽建筑〔2007〕35号和闽建筑〔2009〕16号)。

二、调整省住建厅《关于将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纳入房屋建筑施工招投标评分项目(试行)的通知》(闽建筑〔2015〕23号)规定的有效投标人对应的信用系数(适用于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新增工程预算造价3000万元以下、3000万元及以上且不足1亿元的信用系数档位。

调整后的有效投标人对应的信用系数详见附表。

三、废止省住建厅《关于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类似工程业绩和项目管理人员问题的通知》(闽建筑〔2011〕39号)。

招标项目有设置类似工程业绩的,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时,应当将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所有类似工程业绩(包括工程名称、项目负责人以及招标要求的主要参数指标)一并向社会公示。

类似工程业绩弄虚作假被查实的,有关部门除依法从严处理外,还应向社会通报并抄报省住建厅予以全省通报。

对三年内被通报两次及以上的投标人,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拒绝其投标。

四、停止执行原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闽建筑〔2004〕80号)第四条第二款,即“装修、幕墙、智能化、钢结构、消防、环境等专项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分开招标的,允许有相应施工资质的设计中标单位参加施工投标”。

莆田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规定

莆田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规定

莆田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规定Jenny was compiled in January 2021莆政综〔2009〕1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单位、各直属机构、高等院校:《莆田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十月三十日莆田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提高招标效率,促进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建设工程,是指各类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依法依规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依法依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核对,具备下列条件后,可进入招标程序。

(一)招标人已依法设立;(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已经履行;(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审查单位或行政监督部门审查通过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己满足施工需要;(五)有关建设项目土地征收、临时用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并取得用地批准手续,房建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还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六)工程量清单应当审核的已审核,且工程最高限价或工程发包价不超过概算价。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的评标办法包括简单低价中标法、合理低价中标法、随机抽取法和综合评分法。

部分工程货物招标或其它涉及工程建设招标项目不适宜采用以上评标办法的,可参照政府采购或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有关规定。

简单低价中标法是指从资格审查合格且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确定最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的评标办法。

合理低价中标法是指通过加权平均投标人报价和评委期望值设定最低限价,评标委员会从资格审查合格且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选择最终报价不低于最低限价且最接近最低限价的投标人为中标人的评标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询、监理等 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

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fl 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 内的中型建设项目和政府所在地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建设项目和民用建筑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应当经公证第二章招标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单位, 工招标资质 证书》,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 标工作:承担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的单位,由省建设行政主管 第七条 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 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二) 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 (三)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取得《建设工程施 可以承担大、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部门确定。

上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应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 设工程质量 和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投资100万元以上或建筑 术改造建设工 程项目的施工,均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是指包括基础、 工程的建筑安装活动。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 监督大型建设 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实现公正、 公平竞争,确保建 本办法。

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 土建、水电、消防及其他设备安装、装饰等全部 项目和省重点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审批咨(四) 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大中型建设 经历。

第八条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 3000至5000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 4人以上; (二) 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 (三) 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中小型建设 历; 第九条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 1000至3000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 3人以上; (二) 会计师或经济师1人以上; (三) 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小型建设项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或从事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万元的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 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或从事概预算编制工作经 万元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 目的设计或从事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经历。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管理试行办法-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管理试行办法-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管理试行办法正文:----------------------------------------------------------------------------------------------------------------------------------------------------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管理试行办法(2003年4月7日)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管理,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省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招标投标项目监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管理与监督。

具体的监督工作可以依法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第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除招标人代表外,评标专家应当由招标人按专业需要从省级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专家名册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

各种专业提供候选的专家人数与所抽取专家人数的比例不得少于5:1。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别要求的特殊招标项目,在专家名册中无同类专业专家或者专家名册中同类专业专家的人数不能满足前款要求,招标人可以用书面形式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当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六条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招标人代表应当具有工程技术或经济类中级以上的职称,熟悉本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情况和各项经济、技术要求,并由招标人以书面形式确定。

福建省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

福建省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

福建省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福建省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办法全文:第一条为健全完善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工程监理市场监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依法必须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二)有满足工程施工监理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三)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招标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及我省现行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确定监理发包价,并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示。

招标人应明确监理服务期,如不能明确的,以确定的施工工期为准。

招标人有要求监理人提供保修期阶段的监理服务的,应按规定另行计算监理服务收费,并在招标文件发包价中单列。

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监理发包价有异议的',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提出异议。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投标活动。

经核实,异议属实的,应予以纠正。

第五条发包价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工程监理项目的评标办法可采用经评审的选取法,发包价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工程监理项目的评标办法应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的具体要求详附件)。

第六条招标人不得设定超过招标工程实际需要的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和监理人员任职条件要求。

招标文件对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应当与招标公告的要求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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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规定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莆政综〔2009〕1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单位、各直属机构、高等院校:《莆田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十月三十日莆田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提高招标效率,促进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建设工程,是指各类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依法依规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依法依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核对,具备下列条件后,可进入招标程序。

(一)招标人已依法设立;(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已经履行;(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审查单位或行政监督部门审查通过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己满足施工需要;(五)有关建设项目土地征收、临时用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并取得用地批准手续,房建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还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六)工程量清单应当审核的已审核,且工程最高限价或工程发包价不超过概算价。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的评标办法包括简单低价中标法、合理低价中标法、随机抽取法和综合评分法。

部分工程货物招标或其它涉及工程建设招标项目不适宜采用以上评标办法的,可参照政府采购或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有关规定。

简单低价中标法是指从资格审查合格且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确定最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的评标办法。

合理低价中标法是指通过加权平均投标人报价和评委期望值设定最低限价,评标委员会从资格审查合格且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选择最终报价不低于最低限价且最接近最低限价的投标人为中标人的评标办法。

随机抽取法是指在合理区间内确定发包价,并从资格审查合格且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办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评标委员会从投标人中选择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且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人的评标办法。

第五条评标办法的适用范围:(一)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且施工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程招标,应当采取简单低价中标法。

(二)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招标,应当采用合理低价中标法。

(三)招标人对工程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施工技术含量较高、工艺较为复杂的工程招标,经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会议研究批准,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

(四)部分造价较小的工程可采用随机抽取法确定中标人。

前款规定的范围可进行动态调整。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根据本条规定会同市招投标办、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另行制定具体的范围和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行。

第二章招投标文件编制与发布第六条除仙游县以外,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以上的工程招标应统一在市政府指定的招投标信息网站及其他指定媒介发布招标信息。

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上或招标人属市直单位的项目招标,应进入市级建设工程有形市场进行交易。

其他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下工程招标进入县(区)级政府指定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第七条招标文件应严格按相关行政监督部门颁布的范本进行编制,不得设置业绩要求等限制公平竞争的倾向性条款。

招标人不得随意增加或删减范本条款,确需增加条款的应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

招标文件应明确合同示范文本格式,其中通用条款不得修改或删除,协议书和专用条款必须按示范文本格式填写,中标后应按招标文件约定签订合同。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标准,应提出不少于3个质量与价位相当的品牌供投标人选择报价,投标人在报价时可不明确具体品牌,不得有暂定材料或暂定价格,不得有暂定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

招标文件中未明确或提供候选品牌的材料(设备),由投标人自行选定品牌,并在投标文件中注明。

第八条工程量清单应依据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施工现场条件,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国家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划分、计量单位及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由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

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应对其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投标人应认真对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核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发现工程量清单存在差错、漏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经核实确认单项子目工程量误差在±1%(含±1%)以内、且造价不超过1000元的,可不予调整工程量,投标人应将其误差考虑在综合单价内;若单项子目工程量误差在±1%(含±1%)以内,但造价超过1000元或有遗漏项目或单项子目工程量误差超过±1%的,招标人应当进行修正,并将修正后完整的工程量清单作为答疑内容的组成部份在市政府指定的招投标信息网上一并公布。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规模给予投标人适当的时间核对工程量。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一个月内,招标人或中标人发现工程量清单中仍存在重大漏项(增项)或数量偏差的,可以进行核对,超过一个月的,招标人不予核对和调整。

经核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仍存在偏差,由于工程量偏差造成总造价偏差在±3%以内(含)的,不予调整工程量;由于工程量偏差造成总造价偏差在±3%以外的,其超出±3%部分应相应进行减少或增加工程量。

需要减少或增加工程量的,由招标人会同投标人向财政部门提出调整,财政部门受理后,可征询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或审计部门意见,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或审计部门应出具建议意见函,作为财政部门审核、调整的参考。

第十一条工程预算价由招标人委托的中介机构依据工程量清单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消耗量定额(预算定额)、费用定额、人工单价、机械台班单价及材料市场价格或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市场信息价进行编制。

工程预算价、工程最高限价、工程管理参考价、工程发包价及相应的工程量清单应送同级财政或审计部门审核后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在开标前公布。

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以下的工程招标,其预算价、发包价及工程量清单可由社会中介机构编制并审核。

工程最高限价和工程管理参考价按以下公式计算(采用随机抽取法的工程,不设工程最高限价和工程管理参考价)。

工程最高限价=工程预算价×(1-下浮率),工程管理参考价=工程最高限价×(1-5%)其中,下浮率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另行制定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实行。

第十二条招标人编制工程预算价时,应根据工程大小、技术复杂程度、施工难易程度、施工自然条件、工期长短,按2%-4%的风险包干系数计入工程预算价,风险因素包括下列范围:(一)工程量清单核对澄清之后,仍有错、漏,导致工程预算价不准确的;(二)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主要材料(设备)价格与编制预算价时采用的信息价相比,上涨或下跌幅度在10%以内(含10%)的;(三)施工期间除主要材料以外的其他材料价格变化的;(四)天气、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变化而采取临时措施的;(五)人工、机械费价格变化的。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应对标后工程合同价调整作出明确规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整合同价:⒈按规定需要调整劳保费用的;⒉地质变化、非中标人原因的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的;⒊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主要材料价格涨跌超过10%的;⒋非中标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期间主要材料价格及相关措施费用上涨的。

(二)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主要材料在招标文件另行列明)价格大幅度波动,施工期当月相关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与编制预算价时采用的材料信息价相比,上涨或下跌幅度在10%以内(含10%)的,其价差由中标人承担或受益。

上涨或下跌幅度在10%以外的,超过10%部分的价差由招标人承担或受益。

发生的价差只计取价差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三)由于设计变更等原因发生的工程量增减,按下列办法计算相关费用:⒈增减工程量的单价确定⑴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发生工程量增加,其增加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招标人工程预算价中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⑵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发生工程量减少,其减少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招标人工程预算价中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⑶不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综合单价,按照市相关部门造价管理机构颁布的施工期间的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材料(设备)信息价或市场价及中标价降幅系数计算。

不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综合单价=按本项规定计算的综合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⑷若定额缺项的,由中标人提出适当的单价,经招标人会同工程预(决)算审核单位审核确定,报市相关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定额缺项单价(或议价)=经双方确认的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⑸中标价降幅系数=(工程预算价-中标价)/工程预算价×100%。

⒉材料(设备)变更的价格确定⑴拟变更使用的材料(设备)属招标人材料(设备)价格明细表已有的,根据招标人材料(设备)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设备)单价与中标价降幅系数的乘积计算。

拟变更使用的材料(设备)价格=招标人材料(设备)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设备)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⑵拟变更使用的材料(设备)属招标人材料价格明细表中没有的,其价格按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介公布的建设工程施工期间材料(设备)单价与中标价降幅系数的乘积计算。

拟变更使用的材料(设备)价格=信息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⑶拟变更不用的材料(设备),其价格按招标人材料(设备)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设备)单价与中标价降幅系数的乘积计算。

拟变更不用的材料(设备)价格=招标人材料(设备)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设备)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⑷上述发布媒介没有公布的材料(设备)单价,按招标人、中标人、监理单位三家共同询价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后的价格乘以中标价降幅系数计算。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

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同时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向中标人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预付款为合同价的8%。

合同生效后招标人支付工程预付款,当工程款支付到合同价款的50%(含工程预付款)时,工程预付款在以后月份应付工程款中按合同约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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