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中的税务问题--张远堂
企业并购中“潜伏”的税务困境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同并 购 出 资 方 式对 于企 业 来 说 承 担 的税 负 是 不 同的 。出 资方 式 中税 负差 异将 影 响着 企业并购决策 的制定 。 2 、税务成 本影响着企 业并购 目标的 确 定 与 追 求 。 首 先 ,企 业 并购 除 为 了 实 现 扩 大 规模 ,降 低交 易成 本 ,获取 稳 定 原料 供应 销售网络 , 或其 他优质 资源 ( 如品牌 , 技术 ,人 才 等 )等 目的 以 外 ,通 过 并 购 亏 损 企 业 ,或 拥 有 享 受 优 惠 税 收政 策 权 利 的 企 业 以 降低 企 业 整 体 税 负也 是 企 业 并 购 的 苇 要 动 机 之 一 。其 次 ,并购 过 程 中所 产 生 的纳 税 支 出构 成 了企 业 并购 成 本 的重 要 部 分 ,一 旦 需要 承 担 的 税 务 成 本 过 多 将 抑 制 企 业 并购 的积 极 性 和 动 力 。 另 外 ,如 果 并 购后企业承担 的税负增 加也会影响着并购 的最终效益 。因此 ,企业在并购过程及并 购 后 经 营 中能 否 实 现 对 税 收 成 本 的 控 制 一 定 程 度 上 决 定 _并 购 的 成 败 。 『 3 、并 购 环 节 中 存 在 不 同 的 涉 税 种 类 和 风 险 。在 并 购 的 不 同环 节 涉 及 不 同 的涉 税 种 类 ,而 不 同 的 税 种 引 致 不 同的 税 负 又 影 响 阿 斗 并 购 成 本 和 并 购 风 险 。如 处 理 流 动 资产 时将涉及 流转税 ,将承 担增值税 , 营 业 税 ,消 费 税 等 相 关 税 务 风 险 。而 在 处 理 并 购 过 程 评 估 的 盈 亏 时 ,利 益 方 又 将 承 担相应 的所得税税 负风险。因此 ,在不 同 的 并 购 阶 段 和 环 节 需 要 从 不 同的 税 收 方 面 考虑成本 和风险的控制 。
公司并购重组中的税务筹划

税发[2009]89号)同时废止。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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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特殊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年59
号财政部)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项资产如果不确认转让所得,其计税基础就必须保持不变。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企业重组虽然也是资产买卖交易,但它涉及的交易量大,且主要是非货币性
交易。与普通资产买卖交易不同,在企业重组活动中,对企业的投资者而言,
只不过是以不同的形式继续着他们的投资。如果对其投资形式的变化要求确
认转让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会对企业正常的投资和改组行为造成阻碍。即
出售时有1.8亿元的溢价,所得税率25%。
回购时,收购方(房地产公司)会有营业税及附加,5.5%,契税,土地增值
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解决方案:
1、测算房产建成后1.9万平方米在总的建筑里的比例。
2、收购方按这个比例收购1.9万平方占股权比例以外的股权。
3、房屋建成后,进行股权分立,原出售方分得1.9万平方对应的股权和资产,
不可以直接用于转增注册资本的资本公积金,包括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
股权投资准备和关联交易差价等,此类资本公积金在相关资产处置之前,只
能计入资本公积中的各种准备明细科目,即在未转入“其他资本公积转入”明
细科目之前,不得用于转增资本
待非现金资产具备条件被出售或清算、股权投资被投资企业处置后才可转入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培训基地

班
8.25-8.30
避税行为(含国际避税、国内避税)成因、形式及案例分析(含转让定价、资本弱化等内容)
1
张辉
通过培训,帮助学员掌握特别纳税调整各项业务的相关政策,特别是提高目前税务代理业务量比较大的转让定价调查与调整、企业的同期资料的准备以及预约定价安排等业务的鉴定能力;指导参训学员掌握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公司和资本弱化税收政策和代理能力,提高税务师对高端经济业务的代理能力和水平。
注册税务师或业务骨干
4+1
反避税服务中的信息获取方法
1
BVD数据库公司
如何出具高质量的同期资料
1
税务师事务所
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分析
1
韩凌宇
7
增值
税专
门业
务培
训班
10.23-10.28
“营改增”政策解析
1
辛连珠
通过培训,帮助参训人员全面了解增值税转型后的政策颁布和实施情况,熟悉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的立法背景和改革导向,学习近期增值税相关的重点、难点、热点和疑点政策,把握出口退税、资本运作中和特定经济业务涉及增值税的征管规定,掌握增值税纳税申报的技术与方法,提升注册税务师增值税业务代理能力。
1
高金平
房地产行业税务管理模式(结合总局《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讲解税务师事务所如何帮组房地产企业建立涉税风险控制体系)
1
外聘
3
涉税
鉴证
业务
培训
班
7.06-7.11
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职业风险和职业道德
0.5
曲军
通过培训,帮助学员掌握涉税鉴证业务基本职能,夯实从事涉税鉴证业务所必须的专业基础知识,掌握涉税鉴证业务中容易出现的风险点,提高参训学员的工作技能和工作水平,增强税务中介人员的风险意识和应对能力。
兼并重组中的税务问题(一)

92公司财务.2013/04在中国产业升级和国际化的进程中,企业通过兼并重组不断发展并实现市场资源配置的优化,是符合经济规律的选择。
在企业兼并重组的过程中,法规环境,特别是税法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重组并购的进行。
我们希望通过一个系列的讨论,从境内外并购重组的法律和税收角度与企业共同探讨重组并购中的相关问题。
2012年12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以下称“55号公告”)。
这对此前一直未予明确的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的处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背景按照现行的增值税一般规则,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时,超过部分的进项税额不得退税,而只能结转至下期由该纳税人继续抵扣。
所以,当一般纳税人终止经营活动并办理税务注销时,其尚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通常会成为无法收回的损失。
由于企业重组的实施往往涉及税务注销,上述税务事项尤其受到相关企业的关注。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发布的第13号公告(以下称“13号公告”)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纳税人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但公告并未明确上述交易中,如果转让方存在留抵税额时,如何在免税转让的情况下进行处理,由此再度引起了业界的讨论。
有观点认为,该项交易中,无论受让方从事的业务是否与转让方完全一致,转让方的经营活动实质上已由受让方延续,而免税处理的目的在于鼓励企业重组,如果不允许抵扣留抵进项,实际上会人为增加并购的税收成本,降低政策鼓励企业重组的效力。
所以从鼓励并购重组,维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角度出发,应允许转让方将对应的未抵扣进项税额结转至受让方继续抵扣(特别是当转让方随即注销的情形)。
实务操作中,这一观点亦得到某些税务机关的支持,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法规依据,通常只能作为特殊的个案处理,而且仅见于注销企业和存续企业同属一个市级或省级税务机关管辖的情况。
浅议企业并购中的税务处理

浅议企业并购中的税务处理作者:孙玉香来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1年第5期孙玉香目前企业出现并购现象的原因有很多,包括对投资风险的分散、实现经营范围的扩大等等多方面的内容,但同时也隐含了一些税务上的原因。
由于一般的企业并购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税务数额巨大,如果可以在并购过程中实现对税务的妥善处理将会给企业发展带来较大的收益。
在并购过程中不需要对营业税以及增值税进行缴纳,因此在企业并购中一般都是针对企业所得税而进行的处理,同时由于本文篇幅上的限制,笔者主要以企业合并为切入点,浅谈相关事项中的税务处理。
一、吸收合并方式中的税务安排所谓吸收合并,就是并购方企业在取得目标企业的全部股权或者是全部净资产之后解散目标企业,并购方可以采用发行股票、债券或者是采用现金的方式来对目标企业的股权或者是净资产进行换取,而合并之后所确定的还是原有并购方企业的法律主体和经济主体。
(一)目标企业所做的应税处理这里所说的应税处理,实际上就是当目标企业法人的地位被取消之后,对企业所得税所进行的清算处理,根据我国税务总局所提出的有关企业合并所得税问题的相关通知,一般都需要进行应税处理:包括目标企业必须要将对其所有的资产依靠公允价值来进行处置和转让,并对其所得进行计算之后对所得税进行缴纳;企业上年度以及其他年度的亏损不得以转接的方式让并购方企业进行弥补等等。
(二)目标企业的免税处理这种免税处理实际上就是不对目标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清算进行处理,而这种免税方式首先必须要符合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在对价的支付上必须是要有表决权或者是股权的股票,同时在面值份额上应该要达到80%以上。
同时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在并购方所支付给目标企业的对价当中,其有价证券、现金以及其他资产中不包含并购方企业股权的部分,如果低于所支付股本的账面价值或者是股权票面价值20%的,在经过税务机关进行审核之后可以选择应税处理,但同时也可以选择免税处理。
在选择免税处理上需要考虑一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目标企业不需要对总资产转让所获取的所得或者是遭受的损失进行确认,也不用对缴纳的所得税进行计算;目标企业在之前年度上所造成的亏损,如果没有超期,可以由并购方企业利用以后年度中依靠目标企业所产生的所得来进行弥补;而在目标企业被并购之前,其所有企业所得税都必须由并购方企业来对其承担。
并购中的税务问题

并购中的税务问题主讲人:张远堂引言:公司并购税务问题涉及的内容比较广,我考虑了一下,因为我们现在做并购多数是授让股权,并购包括两种基本方式:一种是资产并购,一种是股权并购,而股权并购又分为受让股权,增资并购和合并并购三种具体操作方式,受让股权是股权并购当中最常见、最常用也是最基础的一种并购方式,因此我们下午的课围绕授让股权这种方式就节税问题、税务问题展开讨论。
资产并购或者授让股权并购当中的合并并购、增资并购因时间关系就不给大家讲了。
一、什么是股权并购股权并购是指投资公司通过与目标公司股东进行股权交易,从而以股东的身份控制目标公司的并购方式。
第一要掌握股权并购的主体,一方是投资公司,即股权授让方,另一方是目标公司的股东,交易主体一定是纳税的义务主体。
不是交易主体的也不是纳税的义务主体,最多是代扣代缴的义务东西。
这个大家要掌握。
从股权并购来讲,投资公司买下目标公司股东的股权,从而使投资公司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成为股东之后,能够控制目标公司,能够控制目标公司才能整合目标公司,能够整合目标公司才能获取超额利润,不能控制就不能整合,至于控制要求的股权比例为多少,一般是51%(理论上),实务上看股份比例的情况如何,也可能30%能控制,也可能40%,也可能50%。
税收主体(交易主体)是出让股权的股东和投资公司。
换句话说涉及的税收主体一定是交易主体,这种情况下大家一定要记住,目标公司不是交易主体,在股权并购的情况下,目标公司最多是交易结果的承受者,而不是交易主体,包括上午大家提出的披露、尽职调查等,我告诉你们,当你们去做尽职调查时,当要求出让方披露时,一定要注意,尽管你们获取的信息主要是关于目标公司的,但在交易的法律关系当中,目标公司不是披露的主体,这个要注意,换句话说目标公司不承担披露的责任,也不承担披露虚假和应披露而不披露的责任,这些责任由谁来承担?都应该由股权出让方即目标公司的股东来承担。
股权并购有三种基本交易模式:受让股权、增资并购和合并并购,税收成本各不相同。
基于企业并购重组中的税务风险控制分析

基于企业并购重组中的税务风险控制分析随着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并购重组已经成为了当今商业世界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通过企业并购重组,企业可以快速扩大规模,获取资源和技术,提升市场竞争力,实现战略转型等目的。
在进行并购重组过程中,企业也面临着诸多税务风险,包括税收合规风险、税务风险管理和税务风险规避等问题。
本文将就基于企业并购重组中的税务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一、税务风险分析1.税收合规风险在企业并购重组中,税收合规风险是一项极为重要的问题。
企业在并购重组中涉及到众多的税收问题,包括资产重组、股权转让、企业重组等。
一旦在这些过程中未能合规纳税,就会导致税务管理部门的调查和处罚,从而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甚至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经营。
企业必须加强对税收合规风险的认识和防范,确保在并购重组中合法合规纳税。
2.税务风险管理在企业并购重组中,税务风险管理也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企业必须对并购重组前后的税务情况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确保在交易完成后不会出现不利的税务后果。
企业还需制定相应的税务筹划方案,合理规避税务风险,降低税务成本,保护企业的利益。
在企业并购重组中,税务风险规避也是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
企业在并购重组过程中需采取一系列的措施,规避潜在的税务风险。
这包括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规避潜在的税收争议以及保护企业交易的合法性。
只有在避免潜在的税务风险的情况下,企业才能顺利完成并购重组过程。
二、税务风险控制措施1.加强税务尽职调查在进行企业并购重组前,企业必须进行全面的税务尽职调查,了解目标企业的税务状况,发现潜在的税务风险,评估潜在的税务影响,并据此进行风险评估和规避。
只有在对目标企业的税务情况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企业才能有效地规避税务风险。
2.合理规划税务结构在进行企业并购重组时,企业需要合理规划税务结构,避免因税务问题而导致交易不利或者产生不必要的税务成本。
企业应该充分了解税收政策,利用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筹划手段,有效规避税务风险,降低税务成本。
房地产企业并购的税务筹划与税务风险研究

房地产企业并购的税务筹划与税务风险研究1. 引言1.1 研究背景房地产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在我国经济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全球化的趋势,房地产企业之间的并购愈发频繁,以实现资源整合、扩大市场份额、提升竞争力等目标。
并购过程中的税务问题一直是企业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
税务筹划在房地产企业并购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有效降低并购成本、优化税务结构、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
税务风险在并购过程中也是不可忽视的因素,一旦处理不当可能导致不良后果。
加强税务风险识别、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进行税务合规性评估以及顺利进行并购后的税务整合,对保障并购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结合房地产企业并购的特点,对税务筹划与税务风险进行深入研究,旨在探讨税务在房地产并购中的重要性,并提出一定的建议和对策,为房地产企业的并购活动提供参考依据。
1.2 研究目的研究的目的是为了深入探讨房地产企业并购过程中的税务筹划问题,分析并确定税务风险,并提出应对策略。
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和对比,揭示房地产企业并购中常见的税务问题与隐患,为企业在并购过程中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提供参考和建议。
本研究还旨在探讨并购后税务整合的重要性,分析税务合规性评估在并购过程中的作用,并总结税务筹划在房地产企业并购中的重要性,为企业在并购过程中更加有效地应对税务风险,促使并购顺利实施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2. 正文2.1 房地产企业并购的税务筹划房地产企业并购的税务筹划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工作,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税务因素。
在进行并购前,企业应该对目标公司的税务情况进行全面的分析,包括税负情况、纳税合规性、税务风险等方面的情况。
在确定并购方案时,要充分考虑税务优惠政策和税务规划方案,以最大程度地减少税负,并提高企业的资金利用率。
在谈判阶段,也要充分考虑税务因素,比如是否存在转让资产时的资本利得税等。
在整个并购过程中,税务筹划应贯穿始终,确保企业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地降低税负,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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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中的税务问题主讲人:张远堂引言:公司并购税务问题涉及的内容比较广,我考虑了一下,因为我们现在做并购多数是授让股权,并购包括两种基本方式:一种是资产并购,一种是股权并购,而股权并购又分为受让股权,增资并购和合并并购三种具体操作方式,受让股权是股权并购当中最常见、最常用也是最基础的一种并购方式,因此我们下午的课围绕授让股权这种方式就节税问题、税务问题展开讨论。
资产并购或者授让股权并购当中的合并并购、增资并购因时间关系就不给大家讲了。
一、什么是股权并购股权并购是指投资公司通过与目标公司股东进行股权交易,从而以股东的身份控制目标公司的并购方式。
第一要掌握股权并购的主体,一方是投资公司,即股权授让方,另一方是目标公司的股东,交易主体一定是纳税的义务主体。
不是交易主体的也不是纳税的义务主体,最多是代扣代缴的义务东西。
这个大家要掌握。
从股权并购来讲,投资公司买下目标公司股东的股权,从而使投资公司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成为股东之后,能够控制目标公司,能够控制目标公司才能整合目标公司,能够整合目标公司才能获取超额利润,不能控制就不能整合,至于控制要求的股权比例为多少,一般是51%(理论上),实务上看股份比例的情况如何,也可能30%能控制,也可能40%,也可能50%。
税收主体(交易主体)是出让股权的股东和投资公司。
换句话说涉及的税收主体一定是交易主体,这种情况下大家一定要记住,目标公司不是交易主体,在股权并购的情况下,目标公司最多是交易结果的承受者,而不是交易主体,包括上午大家提出的披露、尽职调查等,我告诉你们,当你们去做尽职调查时,当要求出让方披露时,一定要注意,尽管你们获取的信息主要是关于目标公司的,但在交易的法律关系当中,目标公司不是披露的主体,这个要注意,换句话说目标公司不承担披露的责任,也不承担披露虚假和应披露而不披露的责任,这些责任由谁来承担?都应该由股权出让方即目标公司的股东来承担。
股权并购有三种基本交易模式:受让股权、增资并购和合并并购,税收成本各不相同。
股权并购有三种并购的基本模式,这三种基本模式涉及到税收、税种、税负各不相同以及国家给的相应的优惠政策也各不相同,包括59号文件和最近出的文件,目标公司出让资产、公司合并分立、资产置换,如果收购方承担债权债务,并接受员工,那么出让方转让的货物类的资产不征收增值税,这是最新的规定,从3月31日开始执行。
59号文对股权并购授让股权,目标公司的股权达到75%以上,支付方式以股权支付达到整个支付额的85%以上,可以不涉及到所得税等。
这些都说明不同的股权并购模式税收负担以及国家的税收政策是不完全不同的。
根据投资公司支付股权对价的方式不同,股权并购有多种操作方式,不同的操作方式税收负担不同。
受让股权这一种方式,由于支付方式不同,股权并购的操作方式也不同,税收成本也不同,由于支付方式不同,涉及到的税种、税负是不相同的,今天主要是展开讨论第4种情况,即我受让股权了,由于我采取不同的支付方式涉及税的不同。
二、以货币支付对价的税收成本在股权并购当中,或者在受让股权并购方式当中,以货币支付对价是最常见的,也是普遍被接受的。
10个案子有8个案子都是用货币支付,货币有外币、人民币。
货币支付时,涉及到第一个税种为印花税,印花税由立据人来缴纳,是交易额的万分之五,出让方要交印花税,受让方也要交印花税,这是双向的,因为受让方、出让方都是立据人。
印花税由纳税人到税务局去买印花税票子,回来自己贴,自己划。
股权出让方不仅发生印花税,还涉及所得税。
如果是用货币支付,股权受让方不直接涉及到所得税,但股权出让方会涉及到所得税,如果交易的就是股权,那么又以货币支付,双方除了印花税以外就是所得税,出让方有所得税,其它的税种没有,因此,货币支付也是税负负担最轻的一个,所以税收成本比较低。
如果出让方没有其它经营行为,这一年就这一个经营行为,那就是股权转让所得额,股权转让所得额的计算:转让收入-扣除额,扣除额=取得股权的成本(出资﹢税费或对价﹢税费)。
在所得税上,提前收节税可能就面临着多交税的风险,除非你不卖,因为它是一个链条,这样的话,如果是受让取得的就减去对价加上税费,如果是原始取得的,就减去出资额加上税费,如果在受让时帮助别人避税了,这次转让就把上次帮助别人避的税补回来,所以所得税的避税和节税,原则上只是推迟纳税义务到来的期间,现在交的,5年之后再交。
如果转让股权的是企业,这次的转让收入计入当期损益,这一年盈利的,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当期经营是赔损的,比如一个公司一年主营业务赔损了2亿,在这一年7月份把自己的股权卖了,卖了10亿,取得股权花了8亿,卖股权挣了2亿,这2亿进入当期损益和他经营上赔损的2亿正好持平,到年底他就不用缴税,如果当期是盈利2亿,卖股权又挣了2亿,到年底他的所得就是4亿,要缴纳1亿的所得税。
我国转让股权,个人也要征收所得税,税率为20%,大家要掌握的是,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这块的区别,企业是把收入进入当期的损益,到年终算总账,而个人不管别的,按行为说,今天卖了甲股权,赔了5000万,明天卖乙股权挣了5000万,照拿20%,1000万的税,只就行为而言,不就一个财务核算期间而言,而企业就核算期间而言,而不就某个行为而言。
如果说股权并购,受让方以货币支付对价所涉及的税务问题,如果出让方是个人,那就是20%,就一个行为而言,如果出让方是企业,就是25%,但进入当期损益,到年底,就按季预缴年终汇总,多退少补。
另外,股权成本大家要掌握,原始取得的为出资额,继受取得的是高额对价,同时还包括税费。
投资公司买入股权之后,以买入的价格登记成本。
三、利用税率差节税案例节税策划并不复杂,谁都能做,只要掌握了最基础的,核心问题是要先会算术,然后再带出,前边说的就是算术。
某企业集团股东为10位自然人,拥有白酒、建筑、制药、化工产业的股权和资产。
拟将白酒产业的股权以25亿的价格转让,发生企业应税所得20亿,发生企业所得税5亿,如果分配利润,会发生个人所得税3亿,股东实得12亿。
节税策划:将集团公司分立为仅持白酒股份和仅持其他资产的两个公司,由10位自然人转让仅持白酒股权公司的股权。
节税:10位自然人应税所得20亿,缴纳个人所得税4亿,股东实得16亿,比原方案多得4亿。
【学员:新设立的白酒公司之后,会有债权债务的问题,这个怎么处理?】首先分立时要告诉他把所有的债权债务都留在原公司,资产来源实收资本多少,之后长期投资、股东权益,要求他做到这样就能够做到这样。
一定要一个洁净的公司,当时我们规定没有债权,有的只有一个注册资本,在资产负债表上,完了长期投资,两者是相等的,第二,没有债权债务,没有员工,没有合同,没有未尽的法律事宜等等,是一个洁净的公司,这个公司10个股东,这10个股东已经跟你签合同了,这个公司剥离完了,才成立,双方签一个确认书,合同生效,到工商局这10个股东就把股权卖给你了,你就成了这个公司的100%股权持有者。
【学员:新成立的公司白酒产业肯定会有员工,新成立这些公司没有员工,怎么去控制?】集团公司有10多家白酒厂的股权,白酒厂都有员工,没员工不就黄了,都有员工。
【学员:也就是说,成立这个公司,再由这公司来控制?】10个自然人,集团公司,下边10个白酒厂,两家建筑工程队,两家制药厂,都是长期投资,并且正常经营,都有员工,分立时就把10个股东签协议一分为二,原来是一个大集团公司,分立出一个白酒集团公司,这个公司只有对下面的长期投资,没有员工。
分立可以采取两种方法,一个采取公司法分立,再一个可以采取让老公司把其它的资产卖给他的兄弟公司,比如说这10个人还有一个公司,把不要的资产都转让出去,这个筐里原来装的是萝卜、土豆、茄子,现在只剩下萝卜,把土豆跟茄子拿走,这是转让。
分立是原来一个筐,现在整成两个筐,一个筐里只装茄子,另外一个筐装萝卜和土豆。
这个案例没有说支付方式就是货币支付,但通过税率差来做一个节税的策划。
四、以股权支付股价的两种情况货币支付之后,我们要讲股权支付,用股权支付股价,经常说股权换股权,这个实务当中非常多,以股换股。
以股换股可以理解为投资公司用股权去支付收购股权的价款,支付收购股权的对价,这个有两种情况:一是投资公司向目标公司股东定向增发股份,以换取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目标公司股东以其持有的股权向投资公司增资);二是投资公司以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与目标公司的股东交换目标公司的股权。
我不是定向增发股票,因为我还持有乙公司的股权,为了获得那个股权,将持有乙公司的股权给他,并购完之后,投资公司成为这个公司的股东,这个公司的股东原来股权出让方成为原来乙公司的股东,我们俩各不相干,这种情况下比较适合业务重组,各自发挥优势,谁能干好什么谁就去干。
第一种方式,股份公司我们经常叫做股份公司定向增发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我们往往叫这个股东用股权向有限责任公司增资,增资之后,股权成了投资公司的资产,同时又成了投资公司的股东,跟前一个法律关系一样,只是我们说法不同。
在有限责任公司时,大家愿意说,这个股东用股权向公司增资,上市公司会说上市公司为了买股票向您定向增发多少,但实际上法律关系是完全一样的,法律关系的结果也是完全一样的。
第二种投资完了,双方就没有关系。
以股权支付股价,不管是哪种。
以股权支付股价在税收实务上,会将其分割为两个平行的交易行为:一是目标公司股东出让股权的行为;二是投资公司发行股份或者出让股权的行为。
大家一定要记住,以物易物在税法上一定给你拆解成两个情形的交易,电视机换电脑,他认为一个是卖电脑买电脑的交易,一个是卖电视机、买电视机的行为,是这么分解的,但用货币去买电脑为一个行为,即买电脑的行为,因为取得货币时,第一个交易行为已经完成了,你是卖了汽车取得的货币,然后用货币买电脑,要是用汽车换电脑,就分解成两个交易行为,但实际也是两个交易行为,因为前面是卖了汽车,或者卖了劳动力取得工资,然后买电脑。
【学员:纳税价格是怎么定的?】会计准则上使用叫公允价值,这个东西值多少钱就说多少钱,公允价值在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解释,企业所得税法后来出了一个细则做了解释,公允价值就是交易价格,按照交易价格来,因此我后边会讲一个以物易物节税的诀窍。
五、增发股份换股权的一般所得税处理投资公司为了买目标公司股东的股权,向目标公司增发股份,我们看这种情况的一般所得税处理。
股权出让方需要按照出让股权的公允价值(减计税成本)计算转让股权的收益或损失,计入企业的当期损益,缴纳企业所得税。
即使是出让方未收到货币,只收到了股票,在不符合特殊所得税处理的情况下,仍然会发生所得税,因为你卖了股权。
比如说,原来花10万块买股权,现在卖掉了,虽然没收货币,但你从出让方得到股票了,这个股票按照市值值20万,那么就发生了10万块的应税所得,要叫2万块的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