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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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新政发[1995]3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1995.01.19
【实施日期】1995.0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
(新政发〔1995〕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劳动合同制度是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劳动用人制度。

这一制度自1986年实行以来,已逐步为企业和广大劳动者所接受。

目前,全区已有39.58万人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度。

为了深化改革,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自治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和第一百零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报国务院备案”的规定,现就我区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望各地、各部门依照执行。

一、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对象和范围
(一)自治区区域内现有和今后新成立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等及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现有干部、固定工、临时工、轮换工、季节工、农民工、雇工等及今后新招、聘、雇的人员(以下统称劳动者);
(二)自治区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现有及今后新招收的工勤人员。

二、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时间和步骤
(一)现有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从1995年1月1日起用两年多时间分三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一步在经济效益较好的用人单位实施;第二步在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用人单位实施;第三步在其他所有用人单位实施。

按照上述步骤,各地、各部门必须在1995年底以前要有40%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实行劳动合同制度;1996年底要有90%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实行劳动合同制度;1997年6月底前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改革基础较好的地、州、市、县和行业部门,可实行区域性和全行业整体推进。

其中,被列为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和劳动体制区域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地区、县(市)的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以及自治区钢铁公司、化工局、医药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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