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疏离、割裂走向融合、依赖——着力构建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合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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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研究

分析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研究

xx年xx月xx日
《分析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研究》
目录
contents
引言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概述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比较研究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未来发展趋势结论
引言
01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审判的重要法律,对于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重要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对于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关系的研究也显得尤为重要。
当前研究的必要性
研究背景与意义
研究目的
本研究的目的是深入分析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关系,探讨二者在实践中的互动与影响,以期为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研究方法
本研究将采用文献综述、案例分析和实证研究等方法,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文献的梳理、对典型案例的分析以及对实际数据的统计,深入探讨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关系。
相互影响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03
起源与早期发展
刑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早期发展主要集中在习惯法、宗教法和君主命令等方面。
刑法的历史发展
19世纪的刑法改革
19世纪初,随着工业革命的兴起和民主意识的增强,刑法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包括废除死刑、减少肉刑、确立罪刑法定原则等。
当代刑法的发展
当代刑法更加注重人权保障和程序公正,在犯罪认定、量刑和执行方面不断改进,以适应社会变化和人类文明进步的需求。
研究目的与方法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概述
02
定义
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特点
刑法是一种强制性法律,其内容主要涉及对犯罪行为的认法是规定刑事诉讼程序和规则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分析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研究

分析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研究

分析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研究xx年xx月xx日CATALOGUE 目录•引言•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概述•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在实践中的互动关系•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的现状及问题•完善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建议01引言1研究背景与意义23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研究是当前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

研究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及其运行规律。

研究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对于提高刑事司法公正性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深入探讨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关系,分析两者在实践中的应用与互动。

研究目的通过比较分析、案例研究、文献综述等方法,对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相互关系进行全面、客观地研究。

研究方法研究目的与方法研究范围主要围绕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展开研究,不涉及具体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研究限制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存在差异,本研究的成果仅适用于一般情况,不排除特殊情况的存在。

研究范围与限制02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概述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

刑法具有强制性、制裁性、规范性和公正性等特点。

刑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刑事诉讼法是规定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的法律规范。

刑事诉讼法具有程序性、独立性、强制性、公正性和效益性等特点。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是相互关联、密不可分的法律体系。

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和刑罚需要刑事诉讼法来具体实施和落实。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需要以刑法为基础和保障。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03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外国古代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古巴比伦、古罗马、古希腊等地区的刑法与刑事诉讼法。

外国近现代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以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为开端,探讨各国近现代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形成与发展。

外国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中国古代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秦朝、汉朝、唐朝等时期的刑法与刑事诉讼法。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
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是统一调整、协调、保护和维护法律秩序的相互补充的重要法律,它们之间有着联系和联络,形成法律制度的支撑。

首先,我国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就是刑法是法律的精神,刑事诉讼法是法律的形式。

刑法是依据正当的原则建立刑事法律规范的根本性行为,其规定的罪行应当受到刑事惩罚,形成刑事责任的基本范畴,从而解决刑事犯罪事件;而刑事诉讼法旨在依法解决刑事犯罪案件,设置适合于刑事诉讼的依法裁判机制,保障律师权利,加强审判监督,实现案件正当处理。

其次,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还存在着技术上的紧密联系,两者之间缺一不可。

从100多项至今刑法条文来看,其中近60个条文,不仅规定了有罪无罪、有责无责等一般编制,而且在某些特殊的法律行为上,有的要求“依照人民法院的刑事诉讼法”来定夺,有的要求“依照人民法院的刑事诉讼规定”来判断,有的规定“依照人民法院的刑事诉讼程序”来进行,这说明,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存在着技术上的紧密联系。

最后,在现行有效的刑法第300条暂行条文中,明确规定:“刑法的其他规定,以及有关刑事诉讼的规定,适用本法”,也就是说,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联系不仅在思想上,还要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范和原则。

综上所述,我国的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拥有着十分密切的关联,并且彼此之间有着相互补充的作用,从而形成了完整、系统、健全的法律制度。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交互作用探析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交互作用探析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交互作用探析刑法的主要目的就是对刑事责任、犯罪行为以及刑罚进行规定,明确相应的法律要求。

刑事诉讼法是对于国家建立或者国家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法律约束的统称,其目的是在公、检、法与诉讼当事者参与中,积极揭示、证实以及惩处犯罪行为。

通过明确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内在联系与交互作用,有助于促进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

一、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述(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述刑事诉讼法作为国家建立调整刑事诉讼活动法律要求的统称[1],在当事者与其他诉讼参与者的共同参与下,检察组织、公安组织能够揭露、证实与处罚犯罪行为。

刑事诉讼法主要涵盖当事者与其他参与者的权利与义务,刑事诉讼主要原则、制度以及刑事诉讼法基本任务,实施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刑事诉讼法中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的职权与有关联系等。

制定内容明确且详细的刑事诉讼法,可有效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财产权利、人身权利,使刑事诉讼过程有法可依,为刑法的实施提供法律支持,让有关部门及时查明不法分子的犯罪事实。

另外,对没有犯罪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坚决不放过任何一个坏人,也不会冤枉任何一个好人,确保社会主义建设秩序,推动社会主义事业稳定发展。

(二)刑法的基本概述刑法是明确犯罪、刑事责任以及刑罚的法律制度[2],也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者为了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政治地位,依照自己的意志,对犯罪行为以及所受到的惩处加以明确要求的法律总称。

在狭义层面,刑法主要是指刑法典,例如我国的《刑法》;在广义层面,刑法是所有和刑事法律要求有关的法律制度。

除此之外,刑法还能分为特别刑法、基础刑法,其中,特别刑法主要针对附属刑法以及单行刑法,简单来说是对特殊的事、地、时、人应用的刑法;而基础刑法就是指刑法典,具体为有法律作用的基础刑事法典。

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交互作用形成的根本原因(一)都是法律机制的主要内容在刑事法律制度内容方面,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3],尽管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是独立的机制,但是在界定犯罪事实方面,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在相互独立的同时,也相互作用,直接影响案件的发展。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关系新解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关系新解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关系新解一几乎每一个法律院系的大学生们在学习刑事诉讼法时,都会从教科书中了解到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二者相互依存,密不可分,其中,刑法是内容,刑事诉讼法是形式。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这种结合和统一,可以说是刑事诉讼所要采取的诉讼形式和方法的结合与统一。

[i]这一命题是建立在经典作家马克思的下述论述的基础之上的:“如果审判程序只归结为一种毫无内容的形式,那么这样空洞的形式就没有任何独立的价值了。

在这种观点看来,只要把中国法套上一个法国诉讼程序的形式,它就变成法国法了。

但是,实体法却具有本身特有的必要的诉讼形式。

例如中国法里面一定有笞杖,和中世纪刑律的内容连在一起的诉讼形式一定是拷问—以此类推,自由的公开审判程序,是那种本质上公开的、受自由支配而不受私人利益支配的内容所具有的必然属性。

审判程序和法二者之间的联系如此密切,就象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系,动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

审判程序和法律应该具有同样的精神,因为审判程序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的内部生命的表现。

”[ii]应当说,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作内容和形式的概括,并没有错。

但问题是不能仅仅停留于此,否则就很容易并且实际上已经将人们的视线引入两个误区:一是认为刑法比刑事诉讼法重要;[iii]二是仅仅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上来理解刑事诉讼法的作用和地位,因而看不到刑事诉讼法除了实现刑法的功能以外,还有其自身的独立价值。

[iv]正是这两个误区为重视体、轻程序的观念提供了温床;也正是这两个误区为实践中难以消除的种种漠视、违背刑事诉讼程序的错误的司法行为提供了注解;还是这两个误区束缚了刑事诉讼理论的研究,使得刑事诉讼法学者们迟迟不能树立起那份“堂堂男儿的自信”[v]笔者认为,马克思的上述论述只能说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具有内容和形式的属性,但不能将其归结为二者关系的全部内容。

从论述的角度看,马克思这段话的主要目的是要透过资产阶级国家表面公正的诉讼形式揭露其阶级实质,指出这种诉讼形式是为贯彻资产阶级的法服务的,这段话的落脚点在于“自由的公开审判程序,是那种本质上公开的、受自由支配而不受私人利益支配的内容所具有的必然属性。

关于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的探讨

关于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的探讨

关于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的探讨在我国的法治实践中,刑法跟刑事诉讼法之间一直有着很多的不协调。

但是,在当今刑事一体化的背景下,人们更加强调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应用应当内外协调一致,实现最优化社会效果。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刑法和刑诉关系的深入探究,以促进刑法和刑诉的协调统一,切实提高两者在立法层面的沟通和互动。

一、刑法和刑诉的融合性刑法和刑诉本质相同人与人之间因为利益纠纷而产生冲突,如果冲突进一步惡化就会形成犯罪。

因此,国家为了给予犯罪人员一定惩罚来规范民众的行为,以达到减少犯罪现象发生的目的,所以制定了刑法。

而为了确保刑法可以顺利实施,以稳定社会秩序、保证民众生命财产安全,一系列诉讼法也相应地产生。

由此可见,两者都是因犯罪行为而存在,存在的目的都是为了使刑事案件能够得到妥善的处理。

刑法是判定嫌疑人有无犯罪的标准,而刑事诉讼法则是过程。

若没有刑事诉讼法这一过程,法官便无法对案情进行判定,导致罪犯得不到应有的刑罚,刑事纠纷也得不到合理解决。

若仅有刑事诉讼法而没有刑法,则法官没有联盟依据对罪犯进行判刑,定罪与量刑工作也难以展开,诉讼过程也无法进行,刑事诉讼法就没有存在的意义。

刑法和刑诉互为保障一方面,刑法对刑诉的保障作用体现在刑法对妨害刑诉程序的行为进行入罪化规定。

例如刑法修正案二审稿中,将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者,不听法律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等行为,都纳入到“扰乱法庭秩序罪”范畴中去,另外我国诈骗罪刑法是否适用于诉讼诈骗等问题引起了各界的广泛讨论,这些都反映了立法者想要通过刑法来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态度,同时也反映出妥善处理刑法和刑诉关系、用刑法合理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现实需求;另一方面,刑诉为刑法规范的运行提供了程序化和制度化的保障。

作为刑法规范运行的基本保障——刑诉为整个刑法规范提供了基础,提供了“骨架”和“脉络”,可以说刑诉是刑法规范应用的“说明书”,刑诉针对总则、立案、侦查、公诉、审判以及执行每一阶段都进行了规范化说明。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再认识:困境及出路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再认识:困境及出路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再认识:困境及出路【摘要】在我国的法治实践中,刑法跟刑事诉讼法之间一直有着很多的不协调,他们之间的关系一直以来都有着“程序工具主义”跟“程序本位主义”之争,程序工具主义忽略了程序法其自身的独立价值,将刑事诉讼法的价值定位在保障刑法的实施,而程序本位主义比较重视程序法自身的独立价值,认为程序法是实体法的本体,导致了程序本位主义的出现,我认为,两者都有所偏失,它们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内容和形式的基本原理,因此,我们应该主张,形式诉讼法有着其本身不能够被否认的自身独立价值,然而它的首要价值就是为了保障刑法能够得到正确的实施。

【关键词】刑法;刑事诉讼法;关系认识一、刑法跟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关系刑法属于刑事实体法,主要解决的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些实质性问题,刑事诉讼法属于刑事程序法,主要解决的是进行刑事诉讼的一些程序问题。

刑法跟刑事诉讼法在我国追究跟惩罚罪犯犯罪活动的时候两者是缺一不可的,如果没有了刑法,对于罪犯不知道改实施什么样的惩罚,应该保护什么,定什么样的罪,这样都失去的标准跟尺度,刑事诉讼活动也就失去了其本身的目的跟意义,诉讼程序也没有了实际内容,成为了一个比较空洞的法律形式。

刑法的实施依靠着刑事诉讼法,缺乏一定的诉讼程序,就不能够揭露犯罪,证实罪犯的犯罪以及抓捕罪犯,更不能对罪犯进行刑事处罚。

因此,我国的法学界一般都认为刑事诉讼这一国家活动的形式跟内容方法以及任务上的相统一是作为程序法的刑事诉讼法跟作为实体的刑法之间的关系。

它们彼此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

二、我国刑法跟刑事诉讼法关系存在的一些问题(一)存在一定的认识理解误区片面的理解实体跟程序,导致了在刑法跟刑事诉讼法两者的关系上走上了两个极端。

由于“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局面在我国的法律发展史上延续了千年,导致了刑事诉讼法缺乏独立的地位,跟其他的法律合体共存,产生了“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这种观念一直影响到了现在,随着程序法基础理论的发展,特别是程序正义理论的引入,大家逐渐认识到刑事诉讼的价值,关于实体跟程序那个比较重要的争论也逐渐出现,这对于提升程序意识跟程序价值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有些观念过分的强调了程序的重要性以及独立性,过分的关注程序的独立价值,难免不会把实体抛在一边的现象发生,这些人为的割裂认识两者之间的关系,拉大了刑法跟刑事诉讼法之间的裂痕。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再认识:困境及出路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再认识:困境及出路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再认识:困境及出路雷连莉【摘要】我国法治实践中,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一直存在着诸多不协调,彼此互动不明显.无论是在观念认识,还是在立法、司法实践以及学科研究层面,二者关系呈现出分离、割裂、断层的局面.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是和谐统一的有机整体,因犯罪这一纽带联系在一起,有着共同的价值取向,均受刑事政策指导,在历史上原本舍体并存.因此,有必要重新认识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树立刑事一体化观念,注重整体性立法,加强司法实践融合,开展交叉性研究,以实现二者双向良性互动与协调发展.【期刊名称】《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1(035)006【总页数】4页(P61-64)【关键词】刑法;刑事诉讼法;刑事一体化【作者】雷连莉【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6;DF73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是法学理论中一个经久不衰的重要论题。

传统观点认为,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是内容与形式的统一。

对此,马克思有精辟论述:“审判程序和法二者的关系如此密切,就像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系,动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

审判程序和法律应该具有同样的精神,因为审判程序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内部生命的表现。

”[1]178学者汪建成对传统观点进行了反思,认为内容与形式不能归结为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的全部内容,他认为:“刑法属于授权性规范,刑事诉讼法属于限权性规范。

刑法设定了国家的刑罚权,刑事诉讼法则为国家刑罚权的正确行使、适度行使设置规则和界限。

”[2]47受德国学者李斯特的“整体刑法学”概念启发,储槐植教授早在1989年就提出了“刑事一体化”思想,并将其基本点概括为“刑法和刑法运行处于内外协调状态才能实现最佳社会效益”。

[3]3以上关于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的理论观点,尽管表述的视角和切入点有差异,但从中能揭示出的共同点是: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是和谐统一的有机整体,具有不可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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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论探索} 2 0 1 4年第 1 期( 总第 2 0 5 期)
法 治 建 设
由疏 离、 割裂走 向融合 、 依 赖
— —
着力构建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合理关 系
童伟华 , 武 良军
( 海 南大学 , 海口 5 7 0 2 2 8 )
[ 摘要] 由于理论上过 于强调刑 法与刑 法的疏 离与割
[ 收稿 日期 ] 2 0 1 3 — 1 1 — 2 0
[ 作者简介 ] 童伟华( 1 9 7 1 一 ) , 男, 湖 南岳 阳人 , 海南大学教授 、 博 士生导师、 法学博 士, 主要研 究方向为刑事法学。
武 良军( 1 9 8 8 一) , 男, 安徽 宣城人 , 海南大学博士生 , 主要研 究方 向为刑事法学。
发生功能分化时,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分离似 乎是必 经 济 ,而忽 略此 制对 于刑 法 构成 要 件体 系 的颠 覆性 然。 所 以, 现代社 会绝 大多 数 国家 的刑法 典 与刑事 诉 效果 。” [ ]
讼法 典几乎 都 采取 的是 分离 式 的立 法模 式 ,即使 有
显 然 ,如果 再 在立 法上 和 理论 研 究上 继续 忽 视
是 可采 取 的基 本 路 向 。
[ 关键词 ] 刑事一体化 , 刑 法, 刑事诉讼 法
[ 中图分类号 ] D 9 2 4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1 0 0 4 — 4 1 7 5 ( 2 0 1 4 ) O 1 — 0 1 l 1 — 0 5
“ 刑 法 与刑 事 诉 讼 法 因犯 罪 这 一 纽 带 而 天 然 紧 刑诉法第 1 5 1 条第 2 款规定的诱惑侦查行为在何种 密 联 系在 一起 ” , … 这 对于 刑 事 司法实 务 人员 已近乎 程 度上 要受 到刑 法 评价 以及 该受 到 怎样 的刑 法评 价
自明之理 ,但刑事法理论研究者已然将两者区隔开 都 颇受 争议 ,因此再 次 引发 了理 论上 对 于刑 法 与刑 来。 实践中, 我们常能听到刑事司法实务人员对理论 事诉讼法的沟通 、 融合的关注。 于此 , 本文拟从宏 研究者的抱怨 :每当其将实务中所遇实体与程序交 观层面对沟通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作初步探讨 ,以期 错 的争 议 问题求 教 于理 论研 究 者 时 ,常会 以 问题 涉 促 进我 国刑 法 与刑事 诉讼 法合 理关 系 的形成 。 及实体或程序问题而遭推诿 ,而当实务人员将实体
15我国现行刑法分则第六章便专设一节妨害司法罪以保障诉讼的有效运行例如第三零五条的伪证罪第三百零六条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第三百零九条的扰乱法庭秩序罪第三百一十三条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三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合理关系的构建路向通过本文的以上分析可知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相互依存密不可分刑法的实现依赖于刑事诉讼法的有效运行而刑事诉讼法的有效运行则有赖于刑法的规定和保障
裂 。融合 与相 互依 赖是刑法与刑事诉讼 法关 系的理想格局 , 这主要指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 内在 关联 , 刑 法
与刑事诉讼 法的相互依 赖。刑事一体化理论可为 当前刑 法与刑 事诉讼 法关 系的合理构 建提供 理论上 的
支撑 , 秉持 实体公正和程序正 义的动态平衡 , 追求 立法上 的协调 、 理论上的相互 支持和 司法上 的双 赢, 则
法 治 建 设
《 理论探索} 2 0 1 4年第 1 期( 总第 2 0 5期 )
境 的 复杂 程 度很 低 , 社会 分 化 主 要按 照 ‘ 分割 ’ 的 方 是刑 事诉 讼法 的任 务 ,欠缺 实体 法作 为实践 圭 臬及 自难 正 中鹄 的 ; 譬 式 进行 ” 。 [ 4 ] 也就 是说 , 社会 环境 决定 了立 法形 式 。 由 延展 腹地 的刑 事诉 讼 理论 与 教学 , 此, 当社 会 的环境 复杂 性 发展 到一 个新 的阶段 , 社 会 如 , 诸 多提倡认罪协商制度的说法 , 即仅着眼于诉讼
的 罔家 , 例 如北 美 的加拿 大 , 虽在 形 式上 采取 的是统 刑 法与 刑事诉 讼 法之 间 的 紧密联 系 ,表 面 ~ j 虽 会 呈
究 已分别 出现 向其他 学科 的拓展 ,但 在 二者 之 间 的 有 四篇 ( 盗、 贼、 杂、 局) 为刑 事 实体 法规 定 , 两篇 ( 囚、
为刑事诉讼法 的内容 ; 《 唐律疏议》 亦是如此 , 其 沟通 、 融合上 , 无论是 在宏观 的价值层 面, 还是在微 捕 ) 观 的技术 层 面 ,都 缺 乏跟 进 式 的深入 研 究 。而 随着 十 二 篇 中最 后 两 篇 ( 捕亡 、 断狱 ) 便 为 刑事 程 序 法 之 2 0 1 3 年1 月 1日新刑事诉讼法的生效实施 , 刑事诉 内容。 之所以在人类法律发展的早期 , 实体法与程序 法融为一体 ,其原 因正如有见解所言 , “ 在于社会环 讼法与刑法的衔接也产生 了一些新的问题 ,例如新


疏 离与 割裂 : 刑法 与刑 事诉讼 法 的关 系 困境
问题与程序问题分别求教于实体法研究者和程序法 研究者时 ,亦常会出现两者的结论存在较大背离之 日普遍 将刑 法 与刑 事诉讼 法 进行 分离 的立法模 式 并 情形 。 不得不说 , 这一现象映射出现今的理论将刑法 非 历来 如是 。 在人类 法律 发展 的早 期 , 无 论是 古老 的 还 是悠 久 的东 方文 明 , 刑法 与 刑事诉 讼 法 与刑 事诉 讼 法二 者进 行分 离 式 的研究 ,已然 与 实务 西 方文 明 , 古 巴比伦王 国的 对案件的处理存在某种程度 的脱节。事实上早在上 都是 以合体形式而存在。…例如 , 个世 纪 八 十年代 末 , 储 槐植 教 授 就洞 悉 了这 点 , 并提 《 汉穆拉 比法典》 和古罗马的《 十二铜表法》 都是实体
出“ 刑事 一 体化 ” 的构 想 以纠 正其 弊 。[ 2 或 许 是 由 于 法与程序法的交错 。在中国, “ 古代刑法 , 从周代《 吕
稍 熟悉 人类 法 制发 展史 的人 都 可能 知道 ,像 今
、 战国《 法经》 至以唐律为代表 的历朝刑律 , 实体 “ 刑事一体化” 的理解 常以刑法为中心 , 所以 自这一 刑》 主 张提 出二 十余 年后 ,尽 管 刑法 与刑 事 诉讼 法 的研 法 与程 序法 均是融 为 一体 的 。” ( P 《 法经 》 六篇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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