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股与中国公司法的演进_朱慈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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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股与中国公司法的演进_朱慈蕴

类别股与中国公司法的演进_朱慈蕴
② 议中甘肃世恒的大股东香港迪亚公司对甘肃世恒公司的担保条款合法有效 。
该案中的对赌条款具 体 为 《 增 资 协 议》 中 的 “ 业 绩 目 标 约 定” 和 “ 回 购 约 定” , 它与私募股权投资常用的其他特殊 两个条款 。 对赌条款的实质为 “ 估值调整机制 ”
① ②
, 北京仲裁委员会编 : 《 本案具体案情 , 请参见彭冰 :《“ 对赌协议 ” 第一案分析 》 北京 仲裁 》 第 8 1 辑 , 北京 : 中国法制出版社 ,2 0 1 2年,第1 9 7—1 9 8页。 ) 民提字第 1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2 0 1 2 1号。 ·1 4 7·
2 0 1 1 年 ,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私募股权投资者和公司之间签订的对赌协 议 无效 , 引发实务界的广泛反响 。 本 案 一 审 法 院 兰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认 为 双 方 的 约 定 不符合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 关 于 企 业 净 利 润 应 根 据 合 营 各 方 注 册 资 本 的 比 例 进 行分配的规定 , 因此无效 ; 二审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合同 “ 名为联营 , , 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 确认合同无效 。 ① 双方均不服 , 向最高人民法院 实为借贷 ” 申请再审 。 最高人民法院在近期 作 出 判 决 , 确 认 海 富 投 资 与 甘 肃 世 恒 之 间 的 对 赌 条 款无效 , 理由是该补偿条款损害 了 甘 肃 世 恒 的 公 司 利 益 和 债 权 人 利 益 , 但 是 对 赌 协

, 北京仲裁委员会编 :《 参见彭冰 :《“ 对赌协议 ” 第一案分析 》 北京仲裁 》 第 8 1辑,第 1 9 7—1 9 8页。 ·1 4 9·
中国社会科学 2 0 1 3 年第 9 期

初创型公司“同股不同权”设计路径

初创型公司“同股不同权”设计路径

初创型公司“同股不同权”设计路径摘要: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公司法》上两种最基本的公司形态。

有限责任公司更注重人合性,更注重股东之间的意思自治,允许公司股东通过章程或协议的形式实行表决权和分红权差异模式。

但在实务中,尤其是初创型公司绝大多数采用工商登记模板而未对股权进行规划,使股权结构成为公司发展的阻碍。

关键词:初创型公司同股不同权从阿里巴巴、百度、京东等远赴美国上市至今,社会各界对双层股权结构模式的讨论从未停止,2020年1月,我国第一家采用双层股权结构在A股成功上市的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优刻得”股票代码为“688158”)再一次将双层股权结构模式推向大众视野。

学术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双层股权结构模式褒贬不一。

本文从微观处着眼,以初创型公司为视角,讨论初创型公司如何设计“同股不同权”模式以解决实务中的公司治理难题。

1.《公司法》关于同股不同权的规定“双层股权结构也被称双重股权结构或二元股权结构,是一种非常规股权结构,按照其每股附着的表决权大小分为A、B两类股:A类股每股拥有一个表决权,B类股每股拥有多个表决权。

”[1]在很多研究中也将双层股权结构称之为“同股不同权”。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是属于公众型公司,严格实行“一票一权”的规定。

但是允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实行意思自治。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即有限责任公司以出资的多少决定表决权大小为原则,但是尊重公司内部章程的约定。

公司法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即一般来说,实缴出资决定分红多少和优先认缴权,但是尊重公司股东的意思自治。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能够看出有限责任公司更注重人合性,更注重股东之间的意思自治,法律认可股东之间股权相同,但表决权和分红权不同。

论控制股东的义务(朱慈蕴 郑博恩 清华大学法学院)

论控制股东的义务(朱慈蕴  郑博恩  清华大学法学院)

论控制股东的义务朱慈蕴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 郑博恩清华大学法学院上传时间:2007-7-2关键词: 控制股东; 控制权; 出资; 诚信; 公司独立人格内容提要: 我国当前股市上大量存在着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损害投资者利益的现象。

控制股东由于对公司享有控制权,可以通过公司获得超额利润,损害投资者——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进而危及市场秩序,影响社会经济目标的实现。

因此控股股东应当承担比普通股东更多的义务,包括对公司出资的义务,对中小股东的诚信义务和尊重公司独立人格的义务。

为了保障控制股东履行义务,还应确立相应的保障措施。

一、引言:猴王股份引起的思考猴王股份于1993 年11 月在深交所上市, 为湖北省第三家在深交所上市的公司, 也是国内焊材行业惟一上市公司。

“猴王”是国内焊材行业著名品牌,经济效益连续几年居同行业第一,其产品出口到美、日等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

许多重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填补了国内空白。

因此,猴王股份在上市后一度成为人们竞相追捧的绩优股。

然而, 由于猴王股份及其大股东猴王集团在公司的运营中, 严重违反公司法, 不仅在猴王股份的经营决策上完全为大股东猴王集团所操纵, 严重漠视中小股东利益,而且在资产、财务以及人员上两者重度混同,导致猴王股份成为了猴王集团的“提款机”。

据有关公开信息披露, 猴王集团以借款、担保等方式从猴王股份抽走了巨额的资金。

至2000 年6 月15日,账面显示猴王股份对猴王集团的应收款至少有8. 9 亿元,其中猴王集团因与猴王股份进行关联交易而挂帐的就有4. 5 亿元,以猴王股份名义贷款但由猴王集团公司使用并做帐的金额3. 3 亿元。

在猴王股份提供的3. 1 亿元担保中, 直接为猴王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提供融资担保19 笔, 担保金额达2. 44 亿元,占担保总额的78. 8 %。

这无疑使得猴王股份的资产在被“掏空”的同时,还将承担更大的经营风险,使其正常经营步履维艰。

公司法修改大家谈(笔谈)

公司法修改大家谈(笔谈)

编者按:2018年全国人大将公司法修改列入立法规划,2019年全国人大法工委正式启动了公司法修改的立法工作。

关于公司法修改的探讨也是近期学者们关注研究的前沿热点问题。

2020年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专门举办了“公司法修订的体系思维与框架结构”中国商法学冬季论坛。

本刊邀请专家围绕公司法修改展开笔谈,希冀能为公司法修改的理论探索和实践路径提供有益参考。

公司法修改大家谈(笔谈)摘 要:本期刊发的10篇笔谈文章,对我国公司法修改的框架体系、原则方向到具体制度的构建修订展开研究探讨。

中国政法大学赵旭东教授提出,公司自治和公司法的强制性与任意性问题是贯穿和覆盖整个公司法制度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强化自治、弱化强制依然是公司法修订的重要方向。

清华大学朱慈蕴教授进一步解构了认缴制,提出股东出资义务具有法定性和约定性双重属性,认缴制实际上是通过公司法给予股东自治的空间更加宽广,属于股东出资义务的约定性。

西南政法大学赵万一教授提出,公司法的修改必须基于中国的国情,聚焦于解决中国的特殊问题,必须秉持中国立场,践行中国道路。

中国政法大学李建伟教授在分析股东身份纠纷发生诸场景的基础上,提出现行公司法关于股东身份认定的规则在商事外观主义和实质主义二者之间反复摇摆,股东身份认定涉及组织法与契约法的双重法域关系处理,对于任何一方面法域关系规则的忽略或者对二者关系的处理不得当都会导致裁判规则的偏颇。

“谁是股东”这一中国式公司法问题应在公司法修正再完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徐强胜教授提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更多的是强调了公司独立财产的意义,体现了物化的人格与混乱的财产关系,是对公司人格的误读,公司法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基础,强调公司的独立人格价值,回归人格意义表述。

西南政法大学汪青松教授提出了公司不特定利益相关者保护的公司法路径,应当通过妥当的制度设计推动公司将对不特定相关者的利益考量内化为公司自身的主动行为。

中国公司法的发展历程

中国公司法的发展历程

中国公司法的发展历程
中国公司法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期的《清政府公司章程》和《大清会计规则》。

在这个阶段,公司法主要是受制于西方的游戏规则,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吸引外国投资者来中国创业。

1949年以后,中国公司法逐渐开始发展为国内的法规,并围绕国家的经济与社会发展形态进行调整。

195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了第一部《公司法》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从而初步建立起公司法的体系。

这个时期的公司法着重强调了国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地位受到较为明显的衰落。

1970年代,中国经济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计划经济时代。

在此期间,公司法不再起着重要的作用,企业必须服从政府的规划和控制。

改革开放时期,中国经济发生了转折完成经济发展重心的转移。

1988年中国颁布了新的《公司法》,这部法律的制定意味着公司的体系在中国重新构建。

随着国有企业的规模逐渐缩小和市场经济的形成,股份制、合资制和私营制等非国有企业的兴起,这一法律的实施也开始发挥作用。

在1994年《公司法》修订之后,中国的公司法制度更加完善。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股份有限公司法》的颁布,加强了证券市场的规范管理。

2005年,《公司法》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公司治理体系,保护了股东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并强调了公司社会责任。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的颁布,更加明确了国家对企业行为的约束措施。

总体来说,中国公司法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从归境于西方规则,到受到国家控制的阶段,再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时期。

如今,公司法不断在完善中,以适应日益变化的市场经济和社会需求。

试述类别股的概念界定、现实样态与功能价值

试述类别股的概念界定、现实样态与功能价值

J金融天地INRONGTIANDI试述类别股的概念界定㊁现实样态与功能价值杨志刚(上饶师范学院法商学院ꎬ江西㊀上饶㊀334000)摘㊀要:类别股是公司制度研究的重要课题ꎬ既涉及公司资本制度ꎬ也与公司组织法规范密切相关ꎮ加深对类别股的认识ꎬ有助于推进类别股的研究和实践ꎬ促进社会经济发展ꎮ类别股有其特定内涵ꎬ厘清这一内涵是促进人们之间的沟通与交流㊁推动类别股的制度建设和实践发展的需要ꎮ类别股的理论基础在于ꎬ股权中内含的权利可以分离重组进行多元化配置ꎬ从而形成不同种类的类别股ꎮ纵观各国的立法和实践ꎬ目前已经形成相对标准化的㊁成熟的类别股主要有三大类十小类ꎮ类别股之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功能价值ꎬ在于其对实现投融资主体双方共赢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㊁促进国有企业改革㊁降低交易成本具有重要作用ꎮ关键词:类别股ꎻ概念界定ꎻ现实样态ꎻ功能价值中图分类号:F014㊀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㊀㊀文章编号:1671-6728(2023)21-0093-04基金项目:上饶师范学院校级自选课题 我国类别股制度立法研究 (课题编号:2022010)ꎮ㊀㊀自2021年12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全社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第一次审议稿)»以来ꎬ类别股被越来越多的人所知晓ꎮ类别股不仅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的热词ꎬ更加成为我国学者研究关注的焦点ꎮ然而ꎬ基于不同的教育背景和观察角度ꎬ人们对类别股的理解和认识存在着较大差异ꎬ这很可能会影响类别股在我国的生长与发展ꎮ为了寻求更多的类别股共识㊁推动类别股的制度建设和实践发展ꎬ深入思考和探究什么是类别股㊁类别股的现实样态有哪些㊁类别股的功能价值何在等一系列问题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ꎮ一㊁类别股的概念界定类别股的概念ꎬ是关于类别股的概括性观念ꎮ准确界定类别股的概念ꎬ对其理论构建㊁制度建设和实践发展具有不言而喻的重要意义ꎮ然而ꎬ对如何定义类别股ꎬ我国学界至今仍未达成共识ꎬ尚未形成通说ꎮ有学者认为ꎬ 类别股是普通股的上位概念ꎬ与普通股相对应的是特别股ꎬ即类别股包括普通股与特别股 [1]ꎮ也有学者认为ꎬ 类别股是相对普通股而言的ꎬ普通股是指传统的㊁完整具有股权各项权能的股份ꎬ而类别股是指股东权利在某些方面有所扩张或限制而形成的股权或股份类型 [2]ꎮ概括起来ꎬ学者们主要是围绕 普通股 与 类别股 之间的关系来界定类别股的概念ꎬ并形成了两种颇具分歧的学术观点ꎮ类别股的概念界定不统一ꎬ不仅直接影响了人们之间的沟通与交流ꎬ而且对类别股的制度建设和实践发展也会产生阻碍ꎮ因此ꎬ必须从现实出发ꎬ准确界定类别股的概念ꎬ凝聚各方共识ꎮ类别股在世界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获得了迅速发展ꎬ这些国家作为先行者所积累的经验值得借鉴ꎬ故而通过对这些国家关于类别股的规定进行考察以寻求准确界定类别股的概念不失为一种有效方法ꎮ文章通过研究发现ꎬ虽然这些国家都没有对类别股进行明确定义ꎬ我们无法直接参考借鉴ꎻ但是我们可以从体系化的视角ꎬ对这些国家有关类别股的共通性制度进行考察ꎬ进而对类别股的概念加以准确界定ꎬ比如通过对分类表决制度进行考察来实现ꎮ公司发行类别股可能会造成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ꎬ为防范这种利益冲突演变为利益失衡ꎬ确立分类表决制度至关重要ꎮ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关于分类表决制度的规定来看ꎬ需要进行分类表决的事项都是与类别股股东的权益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事项ꎮ而分类表决是在普通股股东会之外另行分类召开的类别股股东会上ꎬ由类别股股东对议案进行的单独表决ꎬ39J金融天地INRONGTIANDI这是需要以不同于普通股的类别股存在为前提的[3]ꎮ而且ꎬ根据一般法理ꎬ类别股股东所享有的类别表决权在性质上是不同于普通股股东所享有的表决权的[4]ꎮ因此ꎬ可以将类别股的概念界定为 类别股是相对普通股而言的ꎬ股东权利在某些方面有所扩张或限制的股权或股份类型 ꎮ而且ꎬ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一次审议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的条文表述即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别股 来看ꎬ我国立法者也是在与普通股相并列的范畴上来使用类别股这一概念的ꎮ二㊁类别股的现实样态股权是由一系列权利组成的权利束ꎬ将其内含的权利根据性质可划分为财产性权利㊁管理性权利与处分性权利ꎮ类别股的理论基础在于ꎬ股权中内含的权利可以分离重组进行多元化配置ꎬ从而形成不同种类的类别股ꎮ类别股上附随的权利可以是优于或劣于普通股ꎬ但这种优于或劣于则是以相应权利受限或扩张为对价的[5]ꎮ纵观各国的立法和实践ꎬ目前已经形成相对标准化的㊁成熟的类别股主要有以下三大类十小类ꎮ这些类别股的权利义务内容明确ꎬ足以在利害关系人之间维系最为基本的利益平衡ꎮ(一)财产性权利多元化配置的现实样态1.优先股优先于普通股获得公司盈利分配或者剩余财产分配的类别股是优先股ꎮ盈利分配优先股根据不同的标准还可以进一步细分:根据某一会计年度因公司可供分配的盈利不足而未能足额分得约定标准的股利时ꎬ就差额部分能否累积到往后会计年度获得补足分配ꎬ可以分为累积优先股与非累积优先股ꎻ根据除按照约定的分配标准分得股利外是否有权与普通股一道参与分配公司其余的盈利ꎬ可以分为参与优先股与非参与优先股ꎻ根据在公司有可供分配的盈利时能否强制要求公司进行盈利分配ꎬ可以分为强制盈利分配优先股和非强制盈利分配优先股ꎻ根据能否对股利分配标准进行调整ꎬ可以分为可调整优先股和不可调整优先股ꎮ剩余财产分配优先股与盈利分配优先股一样ꎬ也可以进一步细分:根据在获得固定剩余财产分配外是否有权与普通股一道参与分配公司其余的剩余财产ꎬ可以分为参与剩余财产分配优先股和非参与剩余财产分配优先股ꎻ根据能否对剩余财产分配率进行调整ꎬ可以分为可调整剩余财产分配优先股和不可调整剩余财产分配优先股ꎮ通常而言ꎬ优先股没有附随表决权ꎮ2.劣后股劣后于优先股和普通股获得公司盈利分配或者剩余财产分配的类别股是劣后股ꎮ通常而言ꎬ劣后股的发行价格较低或者附随了更优的表决权ꎮ3.追踪股专门追踪公司特定部门经营业绩或特定附属子(分)公司的经营业绩为盈利分配基础的类别股是追踪股ꎮ通常而言ꎬ追踪股没有附随表决权或者所附随的表决权有限ꎮ(二)管理性权利多元化配置的现实样态1.无表决权股除了缺少表决权之外其他的权利都类似于普通股的类别股是无表决权股ꎮ通常而言ꎬ无表决权股的发行价格较低或者附随了较优的盈利分配或者附随了较优的剩余财产分配权ꎮ2.多重表决权股同一单位面值的股份被赋予多个表决权的类别股是多重表决权股ꎮ通常而言ꎬ多重表决权股的发行对象仅为对公司有重大贡献的股东ꎬ其表决权的扩张是以其对公司的重大贡献及其所体现的利益向其他投资者进行部分让渡为对价ꎮ3.董事监事选任权股在类别股股东会上享有选任董事㊁监事的类别股是董事监事选任权股 [6]ꎮ通常而言ꎬ董事监事选任权股没有附随其他表决权利或者仅附随了有限的其他表决权ꎮ4.否决权股(黄金股)对股东会㊁董事会的有关表决事项享有否决权的类别股是黄金股ꎮ通常而言ꎬ黄金股没有附随其他表决权或者仅附随了有限的其他表决权ꎮ49J金融天地INRONGTIANDI(三)处分性权利多元化配置的现实样态1.转让受限股经公司同意才可以转让的类别股是转让受限股ꎮ通常而言ꎬ转让受限股的发行条件更为优越或者附随了较优的表决权ꎮ2.可转换股发行时事先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公司可以或者应当将某种股份转换成他种股份的类别股是可转换股ꎮ通常而言ꎬ可转换股没有附随表决权或者附随的表决权有限ꎮ3.可回购股发行时事先规定在将来某一时日公司可以或者应当以可分配利润对这些股份进行回购的类别股是可回购股ꎮ通常而言ꎬ可回购股没有附随表决权或者附随的表决权有限ꎮ三㊁类别股的功能价值探究类别股的功能价值ꎬ最根本的是看类别股能为社会经济发展贡献什么ꎮ这既是我国引入类别股的原因所在ꎬ也是支撑类别股进一步繁荣发展的动力之源ꎮ从类别股的实践中已显现出的成效来看ꎬ其功能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ꎮ(一)实现投融资主体双方共赢由于自身能力和各方面条件上的差异ꎬ不同的投资者具有不同的投资偏好ꎬ这决定了他们的投资需求各不相同ꎬ类别股正好可以对此进行有效回应ꎬ为满足投资多元化提供了契机ꎮ优先股㊁可回购股可以满足投资者优先获得投资回报或避免承担管理义务的需求ꎬ无表决权股可以满足投资者降低投资成本或获得更优盈利分配的需求ꎬ黄金股可以满足投资者对公司特定事务进行控制和实现特定目的的需求ꎬ可转换股可以满足投资者应对公司不同时期的风险变化㊁实现收益和风险均衡的需求等ꎮ对公司而言ꎬ类别股是公司股权融资的创新方式ꎬ不仅为公司提供了更为多元的融资工具㊁降低公司融资成本ꎬ而且还可以帮助公司实现调节资本结构以及满足公司对控制权安排的特殊需求ꎮ比如ꎬ优先股㊁劣后股㊁无表决权股㊁多重表决权股还可以帮助公司将控制权掌握在有效率的股东或者对公司有特殊贡献的股东手中ꎬ让他们保有对公司的控制权不仅可以降低决策成本㊁提高决策效率ꎬ而且还能保持公司战略决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ꎻ可回购股还可以帮助公司改变资本结构ꎬ满足公司减轻分红压力㊁降低融资成本的需求ꎻ否决权股㊁可回购股㊁可转换股还可以满足公司实现有效防御敌意收购的需求ꎻ限制转让股还可以满足公司防止黄金股或董事监事选任权股从友好股东转让给敌对股东的需求ꎬ也有利于实现公司稳定经营等ꎮ因此ꎬ通过发行类别股能够实现投融资主体双方共赢ꎬ既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空间ꎬ也尽可能地促成了公司融资目的实现ꎮ(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在单一股权形式下ꎬ依照资本多数决规则ꎬ表决权少的中小股东因无法影响公司决策ꎬ往往会采取理性冷漠 的方式对待股东会ꎬ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热情消弭ꎬ而大股东凭借其在公司的控制地位很容易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影响甚至操控公司作出有利于自己而损害了中小股东利益的决议ꎬ股东之间的矛盾与冲突频发ꎬ公司治理因此面临困境ꎮ然而ꎬ如果公司发行类别股则可以改变这种状况ꎮ首先ꎬ发行类别股会导致公司股权形式多元化ꎬ而在这种情形下则必须建立能够充分保护类别股股东权利的分类表决制度ꎬ要求股东会决议涉及改变或损害类别股股东权利的事项必须经类别股股东会通过ꎮ这可以为表决权少的中小股东提供与大股东进行谈判的渠道ꎬ中小股东能够更加积极㊁有效地参与公司治理ꎮ其次ꎬ公司通过发行董事监事选任权股ꎬ将董事㊁监事名额合理分派于不同类别股东选任或者由一部分股东选任董事而由另一部分股东选任监事ꎬ如此可以实现股东相互制约的目的ꎬ避免公司被大股东任意操控ꎬ使公司治理更加平衡㊁民主和理性ꎬ实现股东间实质平等ꎮ(三)促进国有企业改革为了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走向纵深发展ꎬ我国正进行大刀阔斧的国有企业改革ꎬ并确定了将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方向ꎬ其主要目标之一是通过59J金融天地INRONGTIANDI积极引入非公有资本入股以改变国有企业普遍一股独大的现象ꎬ实现产权多元化ꎮ因不同的国有企业所承担的社会功能不同ꎬ由此决定了不同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采取的实施方案应有所不同ꎮ文章认为ꎬ通过发行类别股可以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目标的实现提供很好的思路ꎮ比如ꎬ对关系国家安全㊁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以及承担重要专项任务的国有企业ꎬ可以向政府发行黄金股ꎬ使政府对公司的某些重要决议事项享有否决权ꎬ以此保证政府对国民经济命脉的控制和国有企业社会职能的有效实现ꎻ对处在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国有企业ꎬ可以向政府发行优先股ꎬ在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释放企业自治的活力ꎬ避免政府对企业日常经营事务的不当㊁过度干预ꎮ如此ꎬ政府可以更加灵活地实现对国有企业的控制ꎬ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能够更加完善㊁竞争力也能得到增强ꎬ国有企业分类改革的目标也能实现ꎮ(四)降低交易成本在类别股产生之前ꎬ投融资双方的每一次非普通股对价交易都需要分别对合同内容逐条逐项进行反复磋商而达成合意ꎬ不仅耗费了大量的创设成本ꎬ也因其弱可识别性徒增了大量的交易成本ꎬ这与市场主体追求高效率与低成本的诉求不合ꎮ为了解决这个问题ꎬ聪明的商人在投融资活动的长期实践中就逐渐创造出了丰富多样的类别股ꎬ而那些在市场实践中经历不断检验㊁被证明是富有效率并足以在利害关系人之间维系最为基本的利益平衡的类别股ꎬ就在商业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采用ꎮ这些类别股为投融资双方提供了很大的便利ꎬ简化了交易的程序ꎬ缩短了磋商的时间ꎬ提高交易的效率ꎬ降低了交易的成本ꎮ因此ꎬ很多国家纷纷通过立法对类别股进行确认ꎬ为投融资主体之间合意确定的特殊安排ꎬ提供可直接选用的最优标准合同范本ꎬ以保障降低交易成本目的实现ꎬ增强社会预期ꎮ四㊁结论随着竞争全球化的加剧ꎬ公司制度的竞争摆在了更加突出的地位ꎬ顺应经济规律和公司发展的实践ꎬ能够有效化解信息不对称风险㊁满足投融资双方需求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㊁促进国有企业改革㊁实现交易成本降低㊁增强社会预期的制度成为公司制度竞争的核心ꎮ类别股就是人类在市场中经过长期的㊁反复的交易实践而生成ꎬ是证明能够实现上述目标的重要公司制度ꎮ我国及时引进并在公司法律规范层面确立类别股的法律地位ꎬ适应了商业实践发展的现实需要ꎬ对推动我国公司法制现代化改革㊁提升我国公司制度的国际竞争力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ꎮ然而ꎬ由于我国引入类别股的时间并不长ꎬ大部分市场主体对类别股的认知还不够深入或者存在认识偏差ꎮ因此ꎬ首先必须准确界定类别股的概念ꎬ以此为基础促进人们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并对相关制度的出台和实施提供理论指导ꎮ另外ꎬ类别股价值的实现和更多㊁更大价值的挖掘ꎬ需要法律提供宽松的制度环境ꎬ让市场主体在商业实践中既能充分运用类别股工具ꎬ也能创设出更多㊁更好的类别股ꎮ参考文献:[1]任尔昕.关于我国设置公司种类股的思考[J].中国法学ꎬ2010(6):100-108.[2]朱慈蕴ꎬ沈朝晖.类别股与中国公司法的演进[J].中国社会科学ꎬ2013(9):147-162ꎬ207-208.[3]王建文.论我国类别股股东分类表决制度的法律适用[J].当代法学ꎬ2020(3):123-130.[4]刘胜军.类别表决权:类别股股东保护与公司行为自由的衡平[J].法学评论ꎬ2015(1):98-113.[5]王东光.类别股份法理研究[J].科学经济社会ꎬ2013(3):121-125.[6]郭青青.类别股的类型化建构及其适用[J].河北法学ꎬ2016(2):164-173.作者简介:杨志刚(1995 ㊀)ꎬ男ꎬ汉族ꎬ江西瑞金人ꎮ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学研究ꎮ69。

资本不足与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朱慈蕴 清华大学法学院 教授)

资本不足与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朱慈蕴  清华大学法学院  教授)

资本不足与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朱慈蕴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7-1-15新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寥寥几十字,就将英美法判例上发展了几十年的判例制度以成文法的方式引入进来,不能不说是一种创举。

但是,作为一项滥觞于英美法的判例制度,我国公司法对该原则的引入并不代表在司法实践中就可以一蹴而就,恰恰相反,确立起恰当地适用这一判例法国家产生的事后“救济措施”,对我国司法制度无疑是重大挑战。

众所周知,我国引入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为了应对实践中公司独立人格被滥用的严峻事实(即公司资产被转移、掏空、混同而致公司不能偿债,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也是为了维护公司人格制度的宗旨。

判断公司是否具备正常的偿债能力,实际上就是考察公司的资产状况。

由于公司资产是一个变量,它伴随着公司经营状况而动,其中既有正常经营风险而致公司资产减损,也可能是公司股东出资不足、不实、虚假或者抽逃资本而致公司资产非正常减损。

后者就是公司法人格否认所要面对的现时问题。

从公司法理角度讲,公司资本与公司资产既有联系又不相同。

虽然公司资产直接关乎债权人获得清偿的能力,但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却十分重要,因为股东的出资构成了公司运营资本的基础,也构成了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

正因为如此,股东必须以如实出资为代价获取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

所以,无论公司法如何放松对公司资本的管制,如同我国新公司法中对公司资本制度所做的各项变革,但要求股东认真履行其对公司承诺的出资义务,即应当及时足额地向公司投入各种资产,并保证不会从公司中抽回或者变相抽回,依然备受关注。

当股东对公司出资显著不足,显示出股东欲“空手套白狼”之冒险企图,虽不一定故意,但却极有可能将过度风险转嫁给债权人。

一旦存在欺诈或其他滥用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便成为可归责于股东的情形而被揭开公司面纱。

朱慈蕴公司法

朱慈蕴公司法

2、公司法人制度分散风险的功能
• 在公司独立人格制度下,出资者与债权人各放弃一 定利益,从而在股东与债权人之间设立起一道屏 障,这种安排在公平基础上实现了投资者利益与债 权人利益的两极平衡,体现了该制度的公平价值。 • 在投资的总风险不变的情况下,股东只需要承担出 资额限度的责任,那么剩下的风险就通过公司这种 独立人格制度巧妙的法律设计由股东转嫁给了债权 人或者社会。 • 股东以放弃对公司的直接控制为代价,债权人则通 过公司信息披露、担保措施和保险制度保护自己。
3、公司法人制度在实践中异化
• 然而,公司制度在实际运作中受到道德风险挑战,本应平衡 的公司法人格制度中的利益体系向股东一方倾斜。即股东处 于优越地位,尤其是大股东拥有对公司实际控制的能力,致 公司仅仅“沦落”为交易的工具。公司债权人,隔着公司独立 人格这道屏障或碍于昂贵的资信调查成本,无法了解股东与 公司人格不分离的真实情况。 • 因此,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美国通过判例创设了一 种保持公司人格制度的本质而又突破该制度局限性的措施— —公司法人格否认,也称“揭开公司面纱” • 1905年“美国诉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一案,桑伯恩法官指 出,“就一般规则而言,公司应被看作法人而具有独立的人 格,除非有足够的相反的理由出现;然而公司的法人特性如 被作为损害公共利益、使非法行为合法化、保护欺诈或为犯 罪抗辩的工具,那么法律上应将公司视为无权利能力的数人 组合体。”
(二)公司的社团性与一人公司
1、公司的社团性一般
所谓社团,是指多数人为一定的目的、有组织性地结合 而形成的,独立于其组成人员,具有极强团体性、独 立性,且使得其组成人员的人格被掩盖于社团人格之 内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团体。 特征:社团是由有着共同目的的人组成的集合体 社团具有极强的独立性 社团内部设置组织机构并实行代表制 重要事项的决定通常采用多数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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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议中甘肃世恒的大股东香港迪亚公司对甘肃世恒公司的担保条款合法有效 。
该案中的对赌条款具 体 为 《 增 资 协 议》 中 的 “ 业 绩 目 标 约 定” 和 “ 回 购 约 定” , 它与私募股权投资常用的其他特殊 两个条款 。 对赌条款的实质为 “ 估值调整机制 ”
① ②
, 北京仲裁委员会编 : 《 本案具体案情 , 请参见彭冰 :《“ 对赌协议 ” 第一案分析 》 北京 仲裁 》 第 8 1 辑 , 北京 : 中国法制出版社 ,2 0 1 2年,第1 9 7—1 9 8页。 ) 民提字第 1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2 0 1 2 1号。 ·1 4 7·

类别股与中国公司法的演进
协议 , 因损害公司利益与债权人利益 , 其效 力 争 议 较 大 ; 一 票 否 决 权 与 其 他 关 于 表 , 违背公司法关于股份公司的一股一 如少数股东享有超级投票权 ) 决权分配的约定 ( 权与资本多数决的原则 ; 在营业 进 展 不 顺 时 , 投 资 者 根 据 合 同 约 定 要 求 公 司 回 购 股 份 , 易触犯公司法关于股份 回 购 的 强 制 规 定 , 等 等 。 另 外 , 合 同 个 别 约 定 的 解 决 方 式导致股权在内容上因受制于 个 别 约 定 而 造 成 股 权 的 同 质 性 、 同 值 性 下 降 , 直 接 影 响股份的流动性 。 而流动性是股 权 的 重 要 价 值 , 流 动 性 的 降 低 损 害 了 股 东 和 股 东 权 的可转让性 , 增加了投资风险 。 我国现行公司法中单一的普 通 股 制 度 不 能 满 足 投 资 者 的 差 异 化 需 求 。 普 通 股 将 公司的财产利益和表决权进行 份 额 切 分 和 标 准 化 , 克 服 了 合 同 转 让 的 不 便 利 性 。 但 普通股的特征在于将股份中的财 产 权 和 投 票 权 进 行 捆 绑 。 如 果 法 律 只 提 供 普 通 股 这 种将财产权与表决权捆绑的融 资 工 具 , 公 司 融 资 将 受 到 束 缚 , 投资者的需求不得不 通过 “ 法外空间” 来满足 。 假如公司只能采取普通股的融资方式 , 那么 , 敢于冒险的 投资者和希望稳定回报的投资者不得不将双方的特殊需求通过缔结合同的方式实现 。 然而 , 如果公司股东人数众多 , 股东之间经常需要相互的分配权交易 , 由于众多股东 之间两两缔结的合同具有相对性 , 股份标准化份额转移便利的优势将丧失殆尽 。 面对我国现行公司立法仅采 取 单 一 的 普 通 股 类 型 , 司 法 者 对 实 践 中 不 同 类 型 的 投资者通过合同进行类似于上述 案 例 中 表 决 或 者 财 产 分 配 不 同 的 安 排 时 , 可 能 因 缺 少具体法律制度的支持而去借助 一 些 不 相 关 的 法 律 规 定 来 认 定 它 们 无 效 , 难 免 铸 成 。 ① 错判 , 这被学界批评为 “‘ 削足适履 ’ 的裁判思维 ” 类别股是可以将对财产收益权 或 表 决 控 制 权 有 不 同 偏 好 的 投 资 者 容 纳 到 同 一 公 司中的一种法律制度 。 它的属性与 功 能 特 别 适 合 风 险 投 资 者 解 决 在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时 所面临的信息不对称与不确定性 问 题 。 实 践 中 私 募 股 权 投 资 的 蓬 勃 发 展 和 特 殊 投 资 条款的频频使用 , 使得我国引入类别股制度有着较强现实需求和一定的实践基础 。
二 、 类别股的双重属性与融资功效
类别股是相对普通股而言 的 。 普 通 股 是 指 传 统 的 、 完 整 具 有 股 权 各 项 权 能 的 股 份 , 而类别股是指股东权利在某 些 方 面 有 所 扩 张 或 限 制 的 股 份 类 型 。 其 理 论 基 础 是 股权的各项子权利可相互分离 , 重新组合 。 在 1 9 7 1年 S t r o h v . B l a c k h a w k H o l d i n g 一案中 , 伊利诺伊州禁止 发 行 无 投 票 权 的 普 通 股 , 公 司 为 了 规 避 该 法 律 , 发 C o r . p 行了两种普通股 : 一种是完整权利的普通 股 , 另 一 种 是 仅 有 投 票 权 , 但 不 拥 有 财 产 权的普通股 。 所有的第二种普通股由管理 人 员 持 有 , 它 发 行 价 格 极 低 , 这 样 管 理 人

由于信息 、 不确定性与激 励 等 问 题 , 私 募 股 权 投 资 者 往 往 会 采 用 优 先 股 之 类 的 特 别 安 : 排来自我保护 。 ( 参见 R o n a l d J .G i l s o n, a V e n t u r e C a i t a l M a r k e t L e s s o n s E n i n e e r i n p g g

, 北京仲裁委员会编 :《 参见彭冰 :《“ 对赌协议 ” 第一案分析 》 北京仲裁 》 第 8 1辑,第 1 9 7—1 9 8页。 ·1 4 9·
中国社会科学 2 0 1 3 年第 9 期
员可以极低的成本 , 达到控制公司的目的 。 法院认为第二种股份是正当的 , 并主张 : 股权中的参与公司管理和控制 的 权 利 、 获 得 经 营 盈 余 和 利 润 的 权 利 、 取 得 分 配 资 产
2 0 1 1 年 ,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私募股权投资者和公司之间签订的对赌协 议 无效 , 引发实务界的广泛反响 。 本 案 一 审 法 院 兰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认 为 双 方 的 约 定 不符合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 关 于 企 业 净 利 润 应 根 据 合 营 各 方 注 册 资 本 的 比 例 进 行分配的规定 , 因此无效 ; 二审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合同 “ 名为联营 , , 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 确认合同无效 。 ① 双方均不服 , 向最高人民法院 实为借贷 ” 申请再审 。 最高人民法院在近期 作 出 判 决 , 确 认 海 富 投 资 与 甘 肃 世 恒 之 间 的 对 赌 条 款无效 , 理由是该补偿条款损害 了 甘 肃 世 恒 的 公 司 利 益 和 债 权 人 利 益 , 但 是 对 赌 协
① 的权利 , 三者可以分离 , 它们在一个股份中不必然是完整和对称的 。
类别股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具 有 债 权 和 股 权 的 双 重 属 性 , 其 实 质 是 在 股 权 内 容 切 割基础上的债权和股权的混合 。 一 方 面 , 类 别 股 股 东 同 样 也 要 承 担 公 司 的 经 营 风 险 和破产风险 , 不享有债权人的权利 , 如不能申请公司破产 。 另一方面 , 相比普通股 , 类别股的股东权利在某些方面会 有 所 减 损 或 扩 张 , 甚 至 会 附 加 一 些 不 属 于 股 权 内 容 的权利 , 如回赎权 。 类别股的种类可以根据 股 份 所 包 含 的 权 利 束 进 行 划 分 。 最 具 代 表性的类别股有两类 。 第一类是在 公 司 盈 余 分 配 或 公 司 剩 余 财 产 分 配 方 面 有 特 殊 安 排的股份 , 如优先股 、 劣后股与普通股 ; 第二类是在投票权方面有特殊安排的股份 , ) :A 类 普 通 股 是 一 股 较常见的是公司可创设双层普通股 ( d u a l c l a s s c o mm o n s t o c k 。 一个表决权 ,B 类普通股是一股十个表决权 (“ 多投票权股 ”) 任何人侵害类别股股权时 , 股 东 可 以 行 使 请 求 权 , 以 排 除 他 人 的 侵 害 并 恢 复 或 者替代性恢复股权的应有状态 。 故股权的 保 护 具 有 绝 对 性 , 可 对 抗 一 般 人 。 类 别 股 是当事人以契约或习惯创设的 , 类别股股 权 作 为 一 种 对 世 权 、 绝 对 权 , 将 会 涉 及 不 确定的第三人利益 。 因此 , 类 别 股 必 须 法 定 化 , 以 确 保 其 正 当 性 。 为 了 保 证 类 别 股 的绝对性权利 , 使公司后加入的 股 东 以 及 外 部 人 能 够 及 时 、 准 确 地 了 解 类 别 股 的 存 在 , 还应该将类别股进行公示 。 这也是股权 的 效 力 使 然 , 股 权 的 存 在 及 变 动 不 应 仅 仅存在于当事人之间 。 换言 之 , 股 权 的 内 容 、 归 属 及 现 状 如 何 , 应 有 能 从 外 部 加 以 识别的表征 , 使股权关系透明化 。 从立法技 术 而 言 , 股 权 只 有 通 过 法 定 才 能 明 确 其 统一的内容与基本规则 , 便于公示 。 公司法确认和保护股东对股 份 的 支 配 与 占 有 , 表 达 的 是 社 会 财 富 的 一 种 分 配 方 式 。 当一个公司存在不同种类的 类 别 股 时 , 在 相 关 利 益 群 体 之 间 有 效 地 建 立 利 益 衡 平体系十分复杂 。 不同国家和地区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上 , 类别股的种类有所不同 , 而且经历了从简到繁的过程 。 我 国 在 公 司 法 发 展 初 期 , 没 有 设 置 类 别 股 制 度 的 现 实 需求和制度基础 。 如今 , 市场经济充分发展 , 公 司 制 度 已 成 为 人 们 投 融 资 的 基 本 工 具 。 为有效实现各类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平 衡 , 明 确 管 理 层 的 信 义 义 务 , 减 少 谈 判 或 交易成本 , 实行类别股法定原则十分必要 , 即 公 司 可 以 发 行 哪 些 内 容 的 类 别 股 , 公 司法应明确规定 , 并且禁止当事人在法定的种类之外发行类别股 。 类别股的创设需要根据不同投资者之间的协商确认 , 并通过公司章程予以记载 , 且通常为公司法所规定的必要记载事项 。 这 是 因 为 公 司 的 资 本 结 构 ( 债 权、 股 权 的 比例 ) 如何构成 , 关系到债权人和后续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需 要 在 公 司 章 程 中 公 示 。 未 经公示 , 创设的类别股不成立 。 公司章程公 示 类 别 股 的 相 关 信 息 , 一 方 面 是 为 了 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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