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用血制度
宁波地区医院输血科(血库)现状调查分析

关键 词 : 血 ; 理 ; 全 ; 查 输 管 安 调 中 图分 类 号 : 1 7 3 3 R 9.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18 4 ( 08 0 —0 90 17 —38 20 )10 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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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调查问
要: 目的 调 查 分 析 宁波 地 区 医院输 血科 ( 库 ) 状 , 血 现 以探 索促 进 本 地 区 临床 用血 管理 的适 宜 办 法 。方 法
卷表 , 信 函 方 式进 行 调 查 。结 果 以
8 3家 医院 1 0 成 立 医 院输 血 管 理 委 员会 ( 组) 5家 医 院设 立 独 立 输 血 科 , 余 7 0 小 , 其 8家 医院
( . n b n tn o d Of c Nig o3 5 4 Chn 2 Ni g oCe ta o d Ba k, n b 1 O O, i a 1 Nig oDo a i g Blo fie, n b 1 0 0, ia;, n b n r lBlo n Nig o3 5 4 Chn ) Ab tc c : jcie To iv siaep ee tsau f h rn fso e at n fh s i lnNig orgo sa dt id b t sra tObe t v n e t t rs n tt so eta su ind p rme to o pt n b e in n ofn e— g t ai
t rwa s t an geta f son i hi e o M eho s U sngs l- e i e e ton ie oi ve tg t 3 ho p t l y c r e p — e y om a r ns u i n t s r gin, t d i e fd sgn d qu s i nar s t n s ia e 8 s ias b o r s on d nc . s u t 8 os ia sa lh h r ns u i a a m e tc m m it e, os ial d t n p nd ntde arm e t fta f e e Re ls 3 h pt l l ad t e ta f son m n ge n o te 5 h pt sha he ide e e p t n s o r nsu—
关于修订《宁波市献血条例》的说明

关于修订《宁波市献血条例》的说明作者:苏利冕来源:《浙江人大·公报版》2013年第01期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修订通过了《宁波市献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现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就修订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无偿献血是无私奉献、救死扶伤的崇高行为,是国际卫生组织、国际红十字会推崇的献血形式,是我国血液事业发展的总方向。
1996年,我市便制定出台了《宁波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成为了浙江省内第一部关于献血的地方性法规。
1998年献血法颁布实施后,我市于1999年将《宁波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修订为《宁波市献血条例》,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更好地与献血法相衔接,有效地推动了我市无偿献血事业的发展。
但随着近年来社会形势的不断发展,国家和省关于献血工作的法规、政策发生了许多的变化,导致我市现行条例中的有些规定出现了与国家、省规定不一致的情况。
同时,在献血工作实践中,也发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加以解决,以更好地贯彻执行献血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进一步保障和促进我市无偿献血事业的健康、稳步发展。
二、条例主要内容的说明(一)关于适用范围和重点人群。
条例第一章对献血工作的基本制度、管理体制及条例适用范围等内容做了规定。
条例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献血活动和献血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明确了适用范围。
第三条第二款对关于献血者的年龄范围作了规定“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而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放宽至六十周岁”,与卫生部2012年7月1日起实施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相衔接。
第四条至第六条对献血工作管理体制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具体分工和职责。
不同等级医院自体输血情况调查

不同等级医院自体输血情况调查(1.浙江省宁波市献血办公室,浙江宁波315040;2.浙江省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医院,浙江宁波315040;3.浙江省宁波市第一医院,浙江宁波315040)对医院进行等级评审,是近年来卫生行政部门推行的一项规范医院管理工作的新举措,不同等级的医院除其规模、综合管理及技术水平有着不同要求外,医院的自体输血工作也应与之相适应[1]。
为了解本市不同等级医院自体输血开展情况,旨在更好地探索和促进自体输血工作,笔者对24家医院2002—2007年开展的5 036例自体输血病例进行了调查,现报道如下。
1 对象与方法1.1 调查对象2002—2007年宁波市24家医院(其中三级医院8家、二级医院6家、一级医院10家)开展的自体输血共计5 036例;男性2 790例,女性2 246例,年龄4~81岁,平均40.7岁。
1.2 调查方法由市献血办公室统一设计自体输血调查表(主要内容包括开展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历号、疾病名称、开展方式、采集血量、回输血量、医院名称及等级等)。
各医院填写后上报本办公室,所有自体输血病例均由本办公室派专人负责复阅、核实确认后按医院等级进行统计分析。
2 结果2.1 不同等级医院所采用的自体输血方法24家医院共开展自体输血5 036例,添置血液回收机18台。
三级、二级和一级医院开展自体输血例数分别占总例数的57.4%(2 893例)、39.4%(1 984例)和3.2%(159例),平均每例回输血量分别为603.9mL、716.7mL和413.6mL(表1)。
2.2 不同等级医院自体输血应用情况三级医院在临床应用范围较广,除用于骨科(32.1%)、妇产科(12.4%)、腹部(11.0%)等手术外,还在心脏(13.3%)、肿瘤(9.6%)及器官移植等手术中开展了自体输血;二级医院以骨科手术(61.1%)为主,其次是腹部手术(14.3%)和妇产科手术(8.0%),无一例器官移植手术,心脏手术(0.4%)和肿瘤手术(1.5%)也较少应用自体输血;一级医院主要用于骨科(54.1%)、妇产科(15.1%)和腹部手术(9.4%),见表2。
规范输血流程科学合理用血

▪ 第五条 凡有可能输血的病人入院即进行血型鉴 定和输血前五项检查。血型鉴定包括ABO正反定 型和Rh(D)血型,输血前五项检查包括ALT、 HBsAg、Anti-HCV、AntiHIV1/2、梅毒抗体检测, 检查结果贴病历保存。
对有可能输血的病人,把血型鉴定作为入院常规检 测,可以提前知晓血型,尤其在血源紧张时期,有充足的 时间备血。,(以上5项检查是为了医疗纠纷)
及时完整 填写输血 不良反应 回报单
血液
血
标本合 格验收 登记
标 本 交 接
发 医护
血 、 取 血
人员 取血 核对
输血科:计划约血、储血、血型鉴定、交叉配血
计计 划划 合约 理血
供 血
冷链 验收
交接
血站
临床输血主要步骤及关键控制点(菱形为关键控制点)
规范输血流程科学合理用血
《临床输血管理细则》要点
规范输血流程科学合理用血
《临床输血管理细则》要点
▪ 第六条 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 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 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在 《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输血治疗同意书》 入病历。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 血,应报医务部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
? 病人家属存在误解。无偿献血 = 互助献血
规范输血流程科学合理用血
互助献血和无偿献血区别
▪ 1献血主体特定性,即互助献血是患者的亲朋好 友,单位同事等,而其他无偿献血则无此关联。
▪ 2献血时间的特定性,互助献血是患者需要用血 时候献血,而其他无偿献血则没有特定时间。
▪ 3献血目的的特定性。互助献血就是为了患者用 上血。
三查八对制度在采血护理操作中的应用

三查八对制度在采血护理操作中的应用陈芳【期刊名称】《现代实用医学》【年(卷),期】2016(028)004【总页数】3页(P553-555)【关键词】护理操作;三查八对;献血;差错【作者】陈芳【作者单位】315010 宁波,宁波市中心血站【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R473三查七对制度是五十年代由我国护理前辈黎秀芳经过临床实践总结出来的制度和程序,目前在我国已全面推广和应用,是我国护理工作的主要制度之一。
这一制度的实行,很大程度的减少了护理差错的发生,保证了护理的质量。
随着护理制度的不断规范,护理人员在执行三查七对制度同时也对此制度进行了改进,由三查七对制度延伸到三查八对制度,使护理操作更加完善,医疗安全更加有效[1]。
为提高临床用血的安全,确保血液质量,2013年宁波市中心血站在采血护理操作中实行了三查八对制度。
实施这项制度以后,不仅增强了采血护理工作人员的责任心,而且还提高了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维护了献血者与用血者的利益,从而使护理工作人员在防范差错预见性及评估能力方面有了显著的提高。
现报道如下。
1.1 一般资料收集2012年度本站市本级采血人数为45689人(对照组),其中差错共计24个,占0.05%;2013年度本站市本级采血人数为45 897人(实验组),其中差错共计19个,占0.04%。
1.2 方法对照组在采血护理操作过程中使用传统单一内容的核对方法;实验组在采血护理操作过程中应用了三查八对制度。
三查八对中的三查,即对献血前、献血中和献血后进行核查。
献血前的工作[2]:(1)对献血相关原辅材料的检查,首先对血袋外包装进行检查,检查包装是否破损、血袋的批号和有效期是否有效,对光检查保养液是否混浊,加压是否渗漏;其次对献血前相关的消毒物品和试管有效期进行检查。
(2)对于采血相关的关键设备进行检查,如采血秤和热合机的校验及检查。
献血中的工作:检查血液的流速是否正常,以保证血液的质量,同时将分配的条形码分别进行贴签。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调整全市各专业质控中心成员和增设宁波市临床医疗质控中心、血液透析质控中心的通知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调整全市各专业质控中心成员和增设宁波市临床医疗质控中心、血液透析质控中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8.07.28•【字号】甬卫发[2008]139号•【施行日期】2008.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卫生局关于调整全市各专业质控中心成员和增设宁波市临床医疗质控中心、血液透析质控中心的通知(甬卫发〔2008〕139号)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对全市各专业质控中心成员进行调整,并增设宁波市临床医疗质控中心和血液透析质控中心,现将调整和增设情况通知如下:一、市病历管理等11个质控中心的调整市病历管理等11个质控中心的顾问、主任、副主任和秘书作了调整,挂靠单位均不变(见附件1)。
各质控中心的委员由各专业质控中心根据网络建设、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进行适当调整,并报市卫生局备案。
委员组成应体现代表性,原则上应由副高职称及以上医技人员担任。
二、新增质控中心的组建(一)宁波市临床医疗质控中心临床医疗质量管理是医院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为切实加强医院质量管理,规范临床医疗行为,保证医疗安全,经研究,决定增设宁波市临床医疗质控中心,由质控中心各委员单位组成(见附件2)。
各委员单位选派以内、外、妇、儿、骨科为主的专家组成医疗质量督导专家库。
具体职责:紧密联合各专业质控中心,开展对医院医疗质量的随机督查,促使各医院的医疗服务质量有明显提高。
(二)宁波市血液透析质控中心随着血液透析技术普及和广泛的应用,血液透析技术正在日益发展成为我市各级医院必不可少的重症病人综合治疗手段之一。
为规范医疗行为,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血液透析质量,确保医疗安全,经研究,决定增设宁波市血液透析质控中心,中心挂靠在市第二医院,由开展血液透析技术的骨干单位质控人员组成(见附件2)。
宁波市卫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院前急救核心制度》的通知

宁波市卫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院前急救核心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3.11.15•【字号】甬卫办医政[2013]138号•【施行日期】2013.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应急正文宁波市卫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院前急救核心制度》的通知(甬卫办医政〔2013〕138号)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级医疗机构,市级相关质控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院前急救机构建设,做好辖区内医疗紧急救治工作,最大限度维持急救患者的基本生命体征、减轻患者痛苦,形成院前急救与医院急诊科、院内综合技术一体化的医疗服务体系,我局组织编写了《宁波市院前急救核心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卫生局办公室2013年11月15日宁波市院前急救核心制度宁波市卫生局2013年11月12日目录1.120调度人员首接负责制2.院前急救应急联动工作制度3.院前急救工作流程4.院前急救危重患者抢救制度5.院前急救消毒隔离制度6.院前急救医疗文书书写规范与管理制度7.院前急救死亡病例讨论制度8.院前急救知情告知制度9.院前急救药械使用管理规定10.院前急救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制度120调度人员首接负责制一、首接负责制是指120调度人员首次接听呼叫电话时,对其呼救患者的受理信息、调度指挥、急救出诊、病情变化、收治医院、信息追踪、信息收集等工作负责到底的制度。
二、当调度人员在接到呼救电话后,必须按照“谁接听、谁负责”的原则处置急救任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
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就近派车,确需第二方出诊,应开通“三方”通话(患者家属、首接调度人员、第二方调度人员或急救人员),并跟踪落实。
三、调度人员应根据患者主诉将调度三要素(地址、病情、联系电话)进行分析处理,约定接车地点。
然后迅速调派就近急救站(点)车辆,向急救人员发出出诊指令,实行全程监控。
宁波市献血条例(2020年)

宁波市献血条例(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6.05•【字号】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施行日期】2020.06.05•【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宁波市献血条例(1999年5月28日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2012年10月26日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12年11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3月10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0年5月1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献血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宣传与动员第三章采血与供血第四章用血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献血活动和献血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以下称适龄)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放宽至六十周岁。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医务人员、教师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保障献血工作经费,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献血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和区县(市)设立的血液管理机构,协助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发动、组织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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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医疗质量管理核心制度(试行)宁波市卫生局二〇一〇年二月三、输血查对制度(一)抽血交叉配血查对制度1.认真核对交叉配血单,病人床号、姓名、性别、年龄、病区号、住院号及原始血型。
2.抽血(交叉)时要有两名护士(一名护士值班时,应由值班医师协助),一人抽血,一人核对,核对无误后执行。
3.抽血(交叉)后须在试管上贴条形码,写上病区(号)、床号、病人的姓名,字迹必须清晰无误,便于进行核对工作。
4.血液标本按要求抽足血量,不能从正在补液肢体的静脉中抽取。
5.抽血时对化验单与病人身份有疑问时,应与主管医生、责任护士重新核对,不能在错误化验单和错误标签上直接修改,应重新填写正确化验单及标签。
(二)输血查对制度1.输血前病人查对:须有两名医护人员核对病历与交叉配血报告单上病人床号、姓名、住院号、血型、血量、核对供血者的姓名、编号、血型与病人的交叉相容试验结果,核对血袋上标签的姓名、编号、血型与配血报告单上是否相符,相符的进行下一步检查。
2.输血前用物查对:检查采血日期,血袋有无外渗,血液外观质量,确认无溶血、凝血块,无变质后方可使用。
检查所用的输血器及针头是否在有效期内。
血液自血库取出后勿震荡,勿加温,勿放入冰箱速冻,在室温放臵时间不宜过长。
3.输血时,由两名医护人员(携带病历及交叉配血单)共同到病人床旁核对床号、询问病人姓名,查看床头卡,询问血型,以确认受血者。
4.输血前、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管道,连续输用不同供血者的血液时,前一袋血输尽后,用静脉滴注生理盐水冲洗输血器,再继续输注另外血袋。
输血期间,密切巡视病人有无输血反应。
5.完成输血操作后,再次进行核对医嘱,病人床号、姓名、血型、配血报告单、血袋标签的血型、献血编号、献血者姓名、产品号、采血日期,确认无误后签名。
将输血记录单(交叉配血报告单)贴在病历中。
临床用血管理制度为提高医院临床用血管理水平,保障临床用血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规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医院成立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由医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输血科(血库)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会议。
其主要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地方有关临床用血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章制度;(2)制定医院临床用血的规范和制度,逐步实现输血全过程质量管理;(3)开展临床合理用血、科学用血的培训和教育,指导临床正确应用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保障医疗安全和患者健康;(4)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协调处理医院临床用血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医院设立输血科(血库),在医院及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临床用血管理的具体业务。
其主要职责:(1)血液收发和交叉配血职能;(2)临床用血计划的申报;(3)配合职能部门对临床用血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4)负责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保障临床用血规范;(5)参与临床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与科研。
三、医院临床用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给,不得私自组织血源、采集血液及单采血浆。
四、医院加强临床医师输血知识的教育培训,促进医院规范、合理、节约用血,杜绝血液浪费和滥用,依照《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要求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控制2U及2U以下的输血,杜绝输“安慰血”、“营养血”;医院应积极推行成分输血,成分输血比例应达到卫生部规定的要求。
五、临床医师应严格执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做到规范用血、合理用血,节约用血和安全输血;输血申请由经治医师填写《输血申请单》,按要求填写完整,标明输血适应证,上级医师核准签字,交输血科(血库)备血;具体详见《临床输血申请及会诊制度》。
六、临床用血前,经治医师应根据《临床输血技术规范》要求对患者进行输血相关传染性指标检测,对符合输血指征的应当向患者或其家属告知输血目的、可能发生的输血反应和经血液途径感染疾病的可能性,由医患双方共同签署《输血治疗同意书》。
对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
七、用血科室应积极开展自体输血工作,经治医师动员具备实施自体输血适应证的患者施行自身储血、自体输血,或动员亲友互助献血。
术前自身贮血由输血科(血库)负责采血和贮血,经治医师应做好血液采集和输血过程的医疗监护;对供自体输血用的血液及成分(骨髓和外周血干细胞),暂时不用的,必须妥善保存,其上应注明“仅用于自身输血”,并标明患者姓名、出生年月、性别及病历号、采集日期、使用日期等;手术室内自身输血包括急性等容血液稀释、术野自身回输及术中控制性低血压等医疗技术由麻醉科医师负责实施;开展自体输血应由医患双方共同签署《自体输血治疗同意书》;医院将上述工作情况作为医生个人工作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
八、医院制定输血科(血库)发展规划,加强对输血科(血库)内部质量的管理;建立健全输血科(血库)各项规章制度和检测项目标准操作程序,并确保制度及操作规程的落实。
九、医院建立血液冷链管理制度,实施血液贮存、运输管理程序,建立血液运输温度芯片监控系统,保证血液温度从采供血机构发出至医疗机构整个运输过程处于全程监控中,并逐步建立和完善血液冷链设备的温度监控系统。
十、临床用血由医护人员持取血单(可携带住院病历或能够确认核对患者身份的单据)及专用血液运输箱领取;取血时,应认真核对受血者姓名、性别、病案号、门急诊/病室、床号、血型、供血者血型、血液有效期、血液的外观以及配血试验结果等各项内容,核对准确无误后,双方共同签字方可发血;发血时,各种不同血液制品应分别放臵,输血科(血库)不得为未按规定审批的用血发放血液。
十一、取回的血液应尽快输用,不得自行贮血。
临床科室医护人员给患者输血前,应严格执行核对手续,由两名医护人员床旁核对无误签字后,方可进行输血;输血护理记录应包括每袋血液输注开始、结束的时间、输血15分钟及输注过程中有无输血反应等情况;如出现输血反应等情况,应详细记入病程记录,填写《输血反应回报单》,并返还输血科(血库)保存。
十二、临床输血完毕后,应将输血记录单(交叉配血报告单)贴在病历中,并及时将血袋送回输血科(血库)在2-6℃冰箱内至少保存24小时。
十三、医院建立临床急救用血制度,在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统一调度,确保临床的急救用血。
(1)急救用血,按医院规定的绿色通道执行,事后按规定补办各项用血手续;(2)输血科(血库)应积极支持和配合,确保血液供应,要有24小时为临床提供血液的应急能力;(3)与供血机构保持动态联系,掌握血液的储备情况,以便统一调度;(4)在紧急情况下,重点保证临床急救用血,严格控制平诊、择期手术的临床用血;(5)积极开展和应用临床输血新技术与自体输血,保障急救用血。
十四、医院建立门诊输血的管理制度和规范化操作流程。
对门诊输血患者,医院必须为患者建立门诊输血留观病历,并由医院病案档案室保存。
十五、医院建立临床用血管理考核制度,每月由医务科负责组织对临床科室用血情况的考核,并纳入病历质量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医生个人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
对没有遵照临床用血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执行,或在临床输血过程中由于医务人员过失,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医院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六、医院做好输血医学文书的存档保管工作,输血科(血库)对输血申请单、输血反应回报单以及血液出入库、核对、领发的登记资料需保存十年;其他临床用血的医学文书资料随病历保存。
输血科(血库)质量管理制度一、输血科(血库)是在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直接实施医院输血管理、监督、检测的临床科室,全面负责血液质量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输血科(血库)各项工作制度:(1)各级各类工作人员岗位职责;(2)输血不良反应登记和报告制度;(3)样品登记、各种记录管理和保存制度;(4)血液储存、运输、发放制度;(5)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职业暴露应急制度;(6)差错登记、报告和处理制度;(7)污物处理制度;(8)血液报废制度;(9)仪器、设备使用、管理、保养制度;(10)检验报告结果保密制度;(11)血液及血液成分登记、记录管理和保存制度;(12)工作环节查对、交接班制度;(13)消毒制度;(14)工作人员健康档案及备案制度等。
三、输血科(血库)建立完整的实验和仪器标准操作规程:(1)血液入库、贮存、发放规程;(2)血样采集和送检规程;(3)临床输血检测操作规程;(4)仪器使用操作规程;(5)输血不良反应处理操作规程;(6)应急预案;等。
四、输血科(血库)工作人员应树立高度的血液质量管理和输血安全意识,加强业务技能,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医院制定的《临床用血管理制度》和《输血科标准操作程序》开展工作,保证用血安全。
五、输血科(血库)有职责和义务向临床医师提供输注血液和血液成分的咨询意见或建议,参与指导和协助临床输血和对输血反应的处理。
六、医院统一使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血站供应的血液及血液成分制品;对血站供应的血液做好核查工作;核查内容如下:(1)血站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2)献血者的姓名(或条形码)、血型;(3)血液品种;(4)采血日期及时间;(5)有效期及时间;(6)血袋编号(或条形码);(7)储存条件;(8)血袋是否破损、血液是否存在凝块、溶血、气泡等。
血液包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应拒领拒收。
七、对入库血液应及时做好登记,登记时必须核对血型、血量、采血时间及血液质量检查,并按血型、种类、时间有序存放在血液专用冰箱内,所备各型血液及血液制品,应有明显标志;定期检查储存血液的质量,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八、发放血液时,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同时检查血液质量包括外观及内在的质量,对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血液一律不得出库;各科室应由医护人员取血,并配备专用血液运输箱贮存、运输血液,严格遵守《宁波市医疗机构血液冷链管理技术规范》要求;血液发出后原则上不得退回。
九、在接收标本时要认真核查、签字。
核查申请单上各项内容是否填写完整,号码是否一致。
必须保证标本准确可靠,对不符合要求的标本应通知病房重新留取,留样标本应在2-6℃冰箱保存7天以上备查。
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配血时,必须检测ABO血型(正反定型)、Rh(D)血型和抗体筛选试验;交叉配血除盐水法外应加做酶法、聚凝胺法、微柱凝胶法或抗人球法等其中一种,对可疑结果应重复检查,并及时向科室负责人汇报,与临床相关科室保持密切联系。
十一、每日检查冰箱温度,同时观察血液质量,严格按照血液有效期限保存血液,发现质量可疑时,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避免血液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