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法关于进一步提高人民法庭司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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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庭对现行工作机制、考核体系、考核标准有哪一些改进完善的意见建议

人民法庭对现行工作机制、考核体系、考核标准有哪一些改进完善的意见建议

人民法庭对现行工作机制、考核体系、考核标准有哪一些改进完善的意见建议人民法庭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机构,其工作机制、考核体系、考核标准的完善对于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服务人民群众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当前形势下,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民法庭需要对其现行的工作机制、考核体系、考核标准进行改进完善。

以下是本人对此方面的一些意见建议:一、工作机制的改进完善1. 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

人民法庭应该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更加完善的信息化系统,实现案件信息的快速获取和统计分析,提高工作效率。

2. 推进智能化审判,提高审判质量。

人民法庭应该加强智能化审判的推进,引入人工智能技术,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3. 加强人才培养,提高队伍素质。

人民法庭应该加强对干警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干警的专业素质和综合素质,增强法官的公正司法能力。

二、考核体系的改进完善1. 完善考核指标,提高考核科学性。

人民法庭应该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体系,充分考虑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减少考核中的主观因素。

2. 引入绩效考核,激励干警积极性。

人民法庭应该引入绩效考核制度,根据干警的工作表现和工作成果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惩罚,激励干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3. 建立考核结果公示制度,增强透明度。

人民法庭应该建立考核结果公示制度,公开干警的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增强考核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三、考核标准的改进完善1. 加强对司法公正的考核。

人民法庭应该加强对司法公正的考核,建立更加完善的评价体系,重视对于司法公正的评价和监督。

2. 引入服务人民群众的考核指标。

人民法庭应该引入服务人民群众的考核指标,充分考虑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公正和司法服务的需求和期望。

3. 加强对司法责任的考核。

人民法庭应该加强对司法责任的考核,建立更加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违反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

以上是本人对于人民法庭现行工作机制、考核体系、考核标准改进完善方面的一些意见建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意见》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意见》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意见》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04.12•【字号】粤高法发[2011]26号•【施行日期】2011.04.1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意见》通知(粤高法发〔2011〕26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司法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立案一庭)。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意见为认真执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司法公开原则,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进一步推动全省各级法院开展司法公开工作,全面提高司法公开工作水平,结合广东法院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以“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为载体,以实现司法公正为目标,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的新要求、新期待为着力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大力拓宽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司法公开工作,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立公信,以公信树权威,全面促进法院工作的科学发展。

2、通过深入持久地开展司法公开工作,不断提高对司法公开的认识,切实增强司法公开的积极性、自觉性和主动性,建立健全司法公开的各项工作制度,形成信息完整、渠道畅通、机制健全、监督有力、服务到位的司法公开长效工作机制,推动阳光司法,规范司法行为,全面提高全省各级法院司法公开工作水平,努力争当全国法院司法公开工作排头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法发〔2013〕9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于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期待,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始终把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主线1.深刻认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重大现实意义。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报告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充分领会“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深刻涵义,全面认识践行司法为民,加强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对于树立人民法院良好形象,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宪法法律有效实施,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重大现实意义。

2.牢牢把握人民法院发展的有利条件和历史机遇。

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十分重视司法工作,支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为人民法院开展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保障;人民群众对法治进步和公正司法的热切期盼,为人民法院开展工作提供了不竭的动力;几代法院工作人员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长期过程中积累的丰富经验,为人民法院科学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各级法院要倍加珍惜并充分利用这些有利条件,牢牢把握这一历史机遇,以公正、高效、为民、廉洁司法的卓越实践,全面开创人民法院工作的新局面,谱写人民法院发展的新篇章。

3.切实解决法院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

当前,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复杂,任务十分艰巨,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

全体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都要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正视人民法院工作与党中央要求、人民群众期待之间的差距,认真排查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立足自身查找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努力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和司法公信力提高到新的水平。

关于人民法庭建设的经验做法

关于人民法庭建设的经验做法

关于人民法庭建设的经验做法
人民法庭是维护社会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机构之一。

在建设人民法庭的过程中,需要遵循以下经验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设人民法庭需要各级领导的重视和支持,特别是要加强与政法委的合作,确保人民法庭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二、提高司法能力。

建设人民法庭需要注重培养优秀的法官和工作人员,建立良好的司法体系和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和质量。

三、加强宣传教育。

建设人民法庭需要加强对司法制度和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增强对司法工作的理解和信任。

四、强化信息化建设。

建设人民法庭需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构建完善的数据管理和信息共享系统,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确保司法公正和透明。

以上是建设人民法庭的一些经验做法,希望对相关人士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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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2008年人民法庭工作的通知-法[2008]1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2008年人民法庭工作的通知-法[2008]1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2008年人民法庭工作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2008年人民法庭工作的通知(法[2008]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下发以后,人民法庭各项工作有了长足进展。

为继续全面贯彻落实《决定》,为实现党的十七大作出的各项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现就2008年进一步做好人民法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做好人民法庭工作的总体要求(一)从依法治国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加强人民法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依法公正高效地处理各类纠纷案件是人民法院切实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方式。

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人民法庭处在化解和调处矛盾纠纷的最前沿。

不断深入全面地加强人民法庭建设,对推进基层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具有积极而重要的意义。

党的十七大提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的战略部署,实现这一伟大目标的关键一环就是努力促进社会和谐。

做好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化解矛盾,定纷止争,平衡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

必须站在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人民法庭工作的重要意义,着眼于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为实现依法治国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坚持“三个面向”基本要求,按照“两便”原则开展人民法庭工作。

“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民法庭基本工作经验的总结,是当前和今后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人民法庭工作的基本要求。

广东省人民法庭工作规范

广东省人民法庭工作规范

广东省人民法庭工作规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4.12.21•【字号】粤高法发[2004]33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法庭工作规范(粤高法发[2004]33号2004年12月21日)为加强人民法庭建设,发挥人民法庭的职能作用,规范人民法庭工作,提高人民法庭的司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人民法庭工作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在基层人民法院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上级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条人民法庭的任务主要有:(一)审理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二)办理本庭审理的案件和依规定交由本庭负责的执行事项;(三)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四)负责本辖区内的信访工作;(五)完成其他工作任务及基层人民法院交办的事项。

第三条人民法庭通过审判案件、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出司法建议等方式,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人民法庭不参与地方行政执法活动,不参加行风评议活动。

第四条人民法庭开展审判和执行工作;应严格按照有关案件审判流程管理的规定进行排期和期限跟踪,并按照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加强对案件质量的管理。

对办理期限即将届满的案件,应进行警示催办;对超期限未办结的,应进行专案督办,限期结案。

法官执行流程管理规定的情况,应作为对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评比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省法院和各中级法院设立基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民法庭的规划设置和审批、队伍管理、审判业务指导和培训、办公场所建设和物质装备的规划和管理,对人民法庭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及时总结工作经验,解决人民法庭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领导小组组长由本院院长担任,由一名副院长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28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28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28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0.09.28•【字号】粤司函〔2020〕728号•【施行日期】2020.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28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粤司函〔2020〕728号韩俊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涉外法律服务高端人才培养,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全方位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建议》(第1028号)收悉。

经综合省委组织部、省委外办、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贸促会意见,现答复如下:一、工作开展情况加强涉外法律服务高端人才培养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关于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的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体现,是服务构建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一带一路”建设,以及推进粤港澳大湾区、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等的需要。

近年来,我厅及有关部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出台《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关于支持我省律师“走出去”服务全方位对外开放大局的分工方案》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将涉外高端法律服务人才培养纳入《广东省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实施方案》,全面实施《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试行)》,大力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不断加强涉外法律服务高端人才培养。

一是积极推动涉外高端律师人才引进工作。

率先在全国开展并推动粤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试点工作,全面实施《关于粤港澳人才合作示范区人才管理改革的若干政策》《广东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人才高地建设行动方案》《关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职称评价和职业资格认可的实施方案》等政策措施,为涉外法律服务高端人才在湾区内地执业创造条件、提供便利,积极引进港澳地区涉外法律服务高端人才。

将法律人才纳入“广东特支计划”等省重大人才工程支持范围,充分利用粤港澳大湾区、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支持广州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和“四个出新出彩”的政策优势,吸引境外法律服务高端人才,提升广东涉外法律服务能力的专业化、国际化水平。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广东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108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广东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108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广东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108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4.06.07•【字号】粤司函〔2024〕1037号•【施行日期】2024.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广东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108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粤司函〔2024〕1037号黄芷君代表:您提出的《关于试行“一个律所服务一个镇街”模式的建议》收悉,我们十分赞同您提出的“在落后地区试行‘一个律所服务一个镇街’模式的建议,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一、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总体情况自2014年我省推行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以来,我厅高度重视做好律师资源调配,把其作为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实。

工作开展之初,针对粤东西北部分地市律师资源严重不足的问题,我们参照省对口帮扶的做法,出台《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律师对口支援工作指引》,对派出律师的地市和接受律师的地市分别提出要求,明确共同培训等,确保律师能进得去、发挥作用。

目前,每年组织9000名左右的村(社区)法律顾问律师深入基层村(社区)开展法律咨询、法治宣传、人民调解和法律援助等工作,对推动提升基层依法治理水平、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等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据不完全统计,工作开展以来,全省村(社区)法律顾问共为村居“两委”和镇街党委政府提供各类法律服务分别超过190万次和18万次,举办法治讲座102万多场次,出具法律意见(含审查合同、代书)超13.6万件次,提供法律咨询超过375万件次,直接参与调处矛盾纠纷12.6万多宗,为村(社区)和村(居)民提供其他法律服务近34万件次。

二、组织探索开展1家律师所服务1个镇街或者相邻多个镇街工作的情况2021年,为进一步做好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在经过实地调研的基础上,我厅结合各地法律服务需求的特点以及欠发达地区律师资源取得较大增长等情况,印发了《深化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若干措施》,明确要求“欠发达地区县(市、区)要针对辖区村(社区)法律服务需求特点,探索1家律师所服务1个镇街或者相邻多个镇街的方式,提升法律顾问服务效率”,并组织指导欠发达地区部分地市因地制宜开展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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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人民法庭司法能力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公正、高效司法保障的意见粤高法发[2006]34号二○○六年九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

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下发的《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切实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加快农村全面小康和现代化建设步伐。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战略部署,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司法职能,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1、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充分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人民法院做好涉农案件审判工作,对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

人民法庭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面向广大农村、服务基层人民群众的重要窗口和纽带,处在涉农案件审判第一线,位于化解和调处矛盾的前沿,在处理民间纠纷、化解基层矛盾、促进农村和谐稳定发展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人民法庭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

2、要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在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稳定、建立和谐农村中的重大作用。

针对社会转型时期产生的多种矛盾和问题,人民法庭要切实转变思想观念,按照党中央提出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目标要求,在做好审判工作的同时,重视司法服务,强化服务效果,推动农村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二、落实司法为民措施,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诉讼权利3、方便群众立案。

要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一切工作都要以利民便民作为出发点。

对于规定由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要尽量即诉即立,以真正方便广大农民群众进行诉讼。

对于当事人需要补充材料的,应一次性交代清楚,避免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对于已建立远程立案系统的,人民法庭应提供必要指引,并及时通过立案系统报送材料,由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统一立案。

4、方便群众诉讼。

要加大巡回审判力度,以解决设立中心庭以后部分偏远地区群众打官司不方便的问题。

农忙季节或者当事人行动确有不便的,人民法庭应当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在巡回审理期间,如果当事人的请求符合立案条件的,可以当即立案。

案情简单且当事人各方同意的,可以当即开庭。

5、方便群众缴费退费。

基层人民法院在人民法庭所在的乡镇银行营业网点设有诉讼费专用帐户的,人民法庭应当告知当事人到银行营业网点缴纳诉讼费用。

人民法庭所在的乡镇没有银行营业网点或未设立诉讼费专用帐户的,人民法庭可以预收诉讼费用,并应及时向缴费人出具诉讼费专用发票。

当事人到基层法院办理诉讼费用的结算和退费手续确有困难的,人民法庭应当及时代为办理。

6、加强诉讼指导工作。

针对农村当事人文化水平相对较低、诉讼能力相对较弱的实际情况,要进一步加强诉讼指导工作,以多种方式告知诉讼权利义务、举证规则及诉讼风险。

要正确行使法官释明权,为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提供帮助。

坚决依法办案,使有理的弱势群体打得赢官司。

7、加强司法救助工作。

不断增强便民、利民、为民意识,积极主动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具体措施。

加强各项人性化的便民设施建设,改变“衙门”作风,增强人民法庭与农民群众之间的亲近感。

进一步做好诉讼费的减、缓、免工作,使弱势群体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

农民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但提供担保确有困难,如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严重影响农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在必要时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8、加强息诉服判说服工作,推行“判后答疑”制度。

要允许当事人在裁判生效后一定期限内提出疑问,原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应对裁判的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进行解释,说明裁判的理由和依据,使当事人明白法理,息诉服判。

三、依法审理涉农案件,保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9、依法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维护农民各项土地承包经营权益。

坚持尊重契约、鼓励诚信、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原则,切实保护承包人的承包经营权。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准确把握民主议定程序对承包合同效力的影响。

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理流转,促进农村经济结构优化调整,发展规模经济集约经营。

10、正确把握集体土地流转案件的处理原则,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参照省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和《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正确认定集体土地流转合同的效力。

处理好民事审判权与行政管理权的关系,在行政处理结果直接影响民事审判处理结果时,应采取行政处理前置的办法,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

11、慎重处理征地补偿纠纷。

坚持多渠道的解决方式,当事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当地人民政府尚未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先由政府进行裁决。

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与土地使用者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只要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作为裁判依据。

注意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依靠党委领导,妥善处理纠纷,及时化解矛盾,维护农村稳定。

12、优先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及时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要按照省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真正落实“一宽、二不、三快”原则(即劳动争议案件60天的申请仲裁期限放宽,不收取诉讼费、执行费,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依法最大限度地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要探索建立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绿色通道”。

采取对劳动争议案件卷宗作特别标记的方式,对劳动争议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判、优先执行。

13、妥善处理“外嫁女”权益纠纷。

对于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问题,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告知当事人先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解决。

对乡镇人民政府处理不服的,可以行政纠纷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诉,以保障“外嫁女”能够通过多种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4、依法审理环境侵权纠纷。

正确把握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保护受害农民的合法权益。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配合,力求标本兼治,维护农民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生态和谐。

15、多渠道追究损害农民群众利益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人民法庭审理各种损害农民群众利益案件,除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判令加害方承担民事责任外,对于符合条件的,还应移送当地党委、政府,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6、稳妥处理婚姻家庭和邻里纠纷。

此类案件的稳妥处理关系社会基本细胞的健全稳定和农村基层的和谐,也是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最基本保证。

处理此类纠纷,应当立足于化解矛盾,防止积怨和冲突,引导农民集中精力搞好经济、改善生活。

四、认真做好涉农案件的执行工作,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17、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可按审执分离的原则自行执行。

对于继承、赡养、抚养等民间纠纷案件的执行,人民法庭要充分发挥熟悉农村、了解基层的优势,探索多种执行渠道,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避免产生新的矛盾。

18、执行工作中优先保障胜诉农民的合法权益。

在多个债权人参与财产分配的情况下,农民工工资、劳动报酬等债权要优先受偿。

19、对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动报酬、社保金、工伤损害赔偿金和征地、拆迁补偿费等农民权益的案件要优先立案、优先执行。

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财产线索的,要依法立案,不能以无财产可执行为由拒绝立案。

申请执行人无法掌握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法院要加大依职权主动调查财产的力度,通过实行“五查一控一限一搜”(即查银行、查房管国土、查工商、查车管、查帐本,实行边控,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和实施搜查)等强制性措施,及时发现和控制被执行人财产,加快财产变现和处分,尽快落实兑付。

对找不到被执行人又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但有应承担垫付责任的单位的,应责令垫付单位先行支付。

20、在审理涉农案件,特别是因假冒伪劣农用物资造成农民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因拖延农民当事人农副产品货款产生的欠款纠纷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劳务报酬等纠纷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应当及时裁定先予执行。

21、加强执行和解工作。

对于有执行和解可能的案件,执行人员应主动征询当事人意见,为执行和解创造有利的氛围,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同时,要注意防止违背农民当事人意愿的强制和解及被执行人利用和解拖延执行情况的发生。

五、加强诉讼调解和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建设和谐、文明、有序的社会主义新农村22、人民法庭要从维护农村稳定的高度出发,坚持“能调则调、以调助判、方法多样、自愿为本”的指导思想,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把矛盾化解在当地、解决在基层,保障农村和谐有序发展。

23、建立庭前调解制度。

在立案送达阶段向当事人发送《调解须知》,告知庭前调解程序的主要目的,积极促使双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启动庭前调解程序,最大限度地促使当事人走庭前调解之路,及时化解纠纷,节约诉讼资源。

24、建立委托调解机制。

倡导“调审分离”,在审判各环节可委托法官助理、书记员,或者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退休法官及其他社会人士主持调解工作。

当事人达成的和解意见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议庭或审判人员应予确认。

25、建立示范庭制度。

针对一些涉及面广且频频发生的案件,通过开示范庭,并邀请相同类型案件的当事人参与旁听,在当事人对案情及法律适用方面有了一定了解的基础上,再由法官做调解工作,提高案件调解率。

26、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

人民法庭要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为契机,协助基层政府进一步建立和健全解决社会矛盾的有效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使人民调解和司法审判之间产生良性互动、协调发展,疏导和化解纠纷,避免矛盾的激化,尽可能把矛盾解决在萌芽阶段。

27、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做好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

选派经验丰富的法官为调解员讲授法律知识、分析典型案例,不断提高调解员调处纠纷的能力和水平。

加强与当地劳资部门、妇联、村(居)委会的沟通和联系,调查分析人民调解纠纷的特点,积极提供法律辅导,提高人民调解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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