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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源税的概念
资源税,是国家为了体现国有资源的有偿使用和调节资源级差而 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作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我国的资源征税对象是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
二、我国现行资源税的特点与作用
1、具有特定的征收范围和调节矿租收益的特殊作用; 2、从量定额征税,税额有高有低; 3、资源税还具有受益税的特点。
三、资源税的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开采资源税法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资 源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其它 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单位,个体经营者及 其)原油,指专门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2)天然气,指 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3)煤 炭,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5)黑色金属矿原矿,是指纳 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 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金属矿石原矿;(6)有色金属矿原矿,是指纳税 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人选精矿、制造人 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金属矿石原矿;(7)盐,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
七、资源税的其它规定
(1)资源税纳税地点; (3)资源税的纳税期限; (5)资源税减税免税。 (2)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4)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end
五、资源税的税目与税率
税目:现行资源税的一级税目有7个,即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 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 税率:现行资源税税率采用“定额税率”,简称为“税额”或“单位 税额”。
资源税法基本内容_税法_[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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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3.资源税的作用(1)调节级差收入促进公平竞争。
我国各地区、各企业之间由于其开采的资源条件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属于客观因素导致的收益差别,直接影响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通过征收资源税,剔除客观因素对企业收益的影响,有利于促使企业公平竞争。
(2)有利于正确处理分配关系。
一般认为,因客观原因形成的级差收入应归财产所有人所有。
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通过征收资源税将应归财产所有人所有的级差收入收归国家,有利于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从而为企业正确处理与职工个人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提供条件。
(3)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使用。
征收资源税可以明确矿产资源所有者和开采者的责任,资源税负的转嫁性也是对使用者的一种约束。
因此,资源税的征收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保护,促进资源的节约使用,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从而有利于从源头减少和防治破坏资源、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现象。
这对于我国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和使用,保障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及促进生态环境平衡具有重大意义。
(4)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均衡发展。
在我国,待开采和未开采的矿产资源主要分布在中、西部地区,征收资源税对缓解我国东、中、西部地区之间收入和经济发展的差距,变中、西部的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促进我国西部大开发和地区间经济的均衡发展均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8.1.2 资源税法基本内容1.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从理论上讲,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应当包括一切可以开发和利用的国有资源,但因开征资源税缺乏经验或条件的不成熟,所以我国只将矿产品和盐列入其征税范围,主要包括以下7类。
(1)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征税;凝析油视同原油,征收资源税。
(2)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3)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除原油、天然气、煤炭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如宝石、大理石、石膏和石棉等。
税法第七章资源税法课件ppt

返还方式
税收返还的方式包括直接返还、 抵扣下期税款等。
其他优惠政策
投资抵免
企业若在资源开采、加工等方面 进行投资,可以享受一定的投资 抵免政策。
技术创新奖励
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对于在 资源利用、开采技术等方面取得 显著成果的企业,可以给予一定 的奖励。
05
资源税的争议解决机制
资源税争议的解决方式
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 生之日起10日内,向开采 地或者生产地的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资源的 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税务 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应当如实填写纳税 申报表,报送主管税务机 关,并按照规定缴纳税款。
资源税的征收方式和程序
征收方式
资源税的征收方式包括查账征收、 核定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等。
税法第七章资源税法课件
目录
• 资源税法概述 • 资源税的种类和征收范围 • 资源税的征收管理 • 资源税的优惠政策 • 资源税的争议解决机制 • 资源税法的实施效果和展望
01
资源税法概述
资源税法的定义和特点
总结词
资源税法是对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由于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所 取得的应税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人民生活水平。
资源税法的完善和改革建议
针对不同资源种类和地区差异, 进一步细化资源税税率和征收标 准,以更好地发挥资源税的调节
作用。
加强资源税的监管和执法力度, 防止偷逃税行为的发生,确保税
收公平和社会公正。
探索将资源税与环保税等其他相 关税种进行整合,形成更加科学 合理的税收体系,以更好地促进 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环境保护。
天然气资源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4.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20xx年9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
01 公布信息
03 出台过程
目录
02 法律全文 04 优惠政策
基本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 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 年8月26日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同时废止。
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
2020年6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2号发布《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具 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8月26日通 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资源税法,现将税法施行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出台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程
出台过程
2018年12月23日,资源税法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这意味着资源税暂行条 例将上升为法律 。
2019年8月22日,资源税法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本次系草案第二次提交最高 立法机关审议,释放出我国税收法定进程加速的重要信号。
资源税法讲解

资源税法讲解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第七章资源税法第一节纳税义务人(熟悉)资源税的纳税人是从事应税资源开采或生产并进行销售或自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二节税目、税率(熟悉)资源税的税目(征税范围),目前只有7大类,它们是:1.原油。
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气。
是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3.煤炭。
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
7.盐。
包括固体盐、液体盐。
固体盐,包括海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液体盐,是指卤水。
第三节课税数量(掌握)一、资源税的课税数量:1.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课税数量确定的一些具体方法:(1)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还原成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其还原公式为:原煤课税数量=加工煤实际销售或自用量÷综合回收率(2)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其折算公式为:原矿课税数量=精矿实际销售量或自用量×折算率(3)纳税人以自产液体盐加工固体盐,由于二者均为应税产品,为避免重复征税,规定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按固体盐税额征税。
纳税人以外购的已税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例题】见教材第四节应纳税额的计算(了解)应纳税额 = 课税数量×单位税额第五节税收优惠(熟悉)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资源税法知识点总结

资源税法知识点总结一、资源税的征收对象和对象范围资源税的征收对象主要针对以下资源:石油、天然气、煤炭、井下储量、铁矿石、有色金属矿、稀土矿及其他矿产品等;各类矿山采石、盐湖矿及其他矿物的开采活动;森林木材的采伐和捡集等。
二、资源税的税率和税种资源税的税率根据资源的不同和政府政策的调整,税率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石油、天然气和煤炭的资源税税率较高,而一般的矿产品资源税税率相对较低。
资源税根据其产出形态和性质的不同,分为从价税和从量税两种形式。
从价税主要是以销售价格的一定比率作为征税依据,从量税主要是以资源的净产出量作为征税依据。
三、资源税的征收方式资源税的征收方式主要包括定额征收、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按照征收的不同阶段,分为前端征收和后端征收。
前端征收是在资源采掘、生产环节进行税费征收,后端征收是在资源销售、利润分配环节进行税费征收。
四、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和纳税人的权利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主要是指纳税人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缴纳相应的资源税款项。
纳税人的权利主要是指纳税人在资源税征收和管理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包括了解有关资源税法规的规定、依法享有减免、退还、减免、减免、缴纳和锁定纳税义务等。
五、资源税的税收管理资源税的税收管理主要包括如何实施好资源税的基础信息管理、财务管理、税收征管、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等方面,以确保资源税的公平合理征收和征纳质量。
六、资源税的用途资源税作为一种国家税收,其所得主要用于国家基本建设、民生保障等方面的资金支出,以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
七、资源税征收存在的问题资源税的征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如下方面:一是资源税税率较低,不能有效约束资源采掘和开发者;二是资源税征管不力、依法征管不到位,挥霍浪费资源等。
以上就是关于资源税法的相关知识点总结,希望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资源税法。
资源税法作为一项重要的税收法律,对于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国家资源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希望大家能够认真学习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推动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资源税法

资源税的征收管理(1)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期限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一、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
收款日期的当天。
第二、预收货款计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产品 的当天。
第三、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 得所取销售款凭证的当天。
(2)入选精矿应纳税额=入选精矿选矿比× 单位税额=4000 20% × 1.2 × 70% =16800(元)
(3)合计应纳税额=16800+16800=33600(元)
五、资源所得税的减免(1)
(一)减税免税项目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
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
2、中外合资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照现行 规定,只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 税。
3、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 义务人。
三、资源税的税目、单位税率
(一)税目和税率
Hale Waihona Puke 1、原油税额为8-30元/吨
2、天然气
税额为2-15元/千立方米
3、煤炭
税额为0.3-5元/吨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税额为0.5-20元/吨、 克拉或者立方米
5、黑色金属矿原矿 税额为2-30元 /吨 6、有色金属矿原矿 税额为0.4-30元/吨或
立方米挖出量
7、盐 固体盐 税额为10-60元/吨 液体盐 税额为2-10元/吨
(二)扣缴义务人适用的税额
1、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 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收购标准。
2、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照 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标准。
四、资源税的课税数量和应纳税额 的计算
第七章++资源税法

第七章资源税法资源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资源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现行资源税法的基本规范,是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资1984年我国开征资源税时,普遍认为征收资源税主要依据的是受益原则、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三方面。
从受益方面考虑,资源属国家所有,开采者因开采国有一资源而得益,有责任向所有者支付其地租;从公平角度来看,条件公平是有效竞争的前提,资源级差收入的存在影响资源开采者利润的真实性,或偏袒竞争中的劣者,或拔高竞争中的优胜者,故级差收入以归政府支配为好;从效率角度分析,稀缺资源应由社会净效率高的企业来开采,对资源开采中出现的掠夺和浪费行为,国家有权采取经济手段促其转变。
这些解释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开征资源税的意义和必要性。
征收资源税的最重要理论依据是地租理论。
由于矿产等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的特征,以及国家凭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垄断,使资源产生地租。
矿产资源的地租表现为矿产资源的租金。
矿产资源的租金体现了矿产资源的价值。
这种价值不是矿产企业在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的“劳动凝结”,而是矿产资源无以复加的使用价值的“国家所有权垄断”的体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家允许,都不可能实施矿产资源的开采经营权,也不可能基于法律的规定取得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所以,任何单位和个人取得的是矿产资源开采权,实际上是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部分让渡。
在当今经济社会条件下,政府对资源占用行为课税的动机除基于财政原因之外,主要是为了运用税收经济杠杆调节纳税人的收入,为企业间开展公平竞争创造外部条件,并诱导纳税人节约、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以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资源税的发展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颁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以下简称《要则》),《要则》明确了对盐的生产、运销征收盐税。
但是,对矿产资源的开采如何课税并没有规定,所以在长达30多年的时间内我国实行的是资源无偿开采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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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
第 7章
资源税法
7.2.2征税范围
• • • • • • • • • • • 1. 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 (1) 原油。开采的天然原油和凝析油;人造石油不征税。 (2) 天然气。专门开采的天然气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征税;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 不征税。 (3) 煤炭。原煤征税;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制品不征税。 (4)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原油、天然气、煤炭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未列举名 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 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5) 黑色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 黑色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系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或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 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金属矿原矿。 (6) 固体盐和液体盐。 固体盐系指用海、湖水或地下湖水嗮制和加工出来呈现固体颗粒状态的盐。具体包括 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液体盐(卤水),是指氯化钠含量达到一定浓度的溶液,是用于生产碱和其他产品的 原料。
税法
第 7章
资源税法
7.3.3 代扣代缴计税规定
• 目前,资源税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是指收 购的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 未税矿产品。
税法
第 7章
资源税法
7.4 税收优惠
• 7.4.1 减征、免征规定 • 1.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 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 依法缴纳资源税。 •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 (1)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 (2)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 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 (3)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 3.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独立核算销售额或者销 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 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 1. 确定资源税课税数量的基本办法 • (1)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 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 (2)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 以自用(非生产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税法
第 7章
资源税法
7.3.2 从量定额的销售数量确定
• 2. 特殊情况课税数量的确定方法 • (1)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 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 (2)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 的数量课税。 • (3)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 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 此作为课税数量。 • (4)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 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其 计算公式为: • 选矿比=精矿数量÷耗用原矿数量 • (5)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 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 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税法 第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 通知》(财税[2015]46号),自2015 • 年5月1日起,将铁矿石资源税由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80% 征收调整为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 • (5) 尾矿再利用的,不再征收资源税。 • (6)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 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6号),从2007年1 月1日起,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 • 煤层气是指赋存于煤层及其围岩中与煤炭资源伴生的非常 规天然气,也称煤矿瓦斯。
税法 第 7章 资源税法
7.6 案例分析
• 1. 南方某盐场2012年10月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2000吨当月售 出1600吨以外购液体盐820吨加工固体盐550吨当月全部售出另外还 直接销售自产液体盐500吨请计算该盐场当期应纳资源税税额是多少 南方海盐固体盐单位税额为12元/吨液体盐单位税额为3元/吨 • 【分析】 盐是资源税的应税项目包括固体盐、液体盐。 自产液体盐 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征税,计税依据是加工固体盐的数量。外购液体 盐加工固体盐则加工固体盐所耗用外购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扣除。 • (1) 自产液体盐加工固体盐 应纳资源税税额1600×12 =19200元 • (2) 外购液体盐加工固体盐 应纳资源税税额 550× 12-820×3 =4140 元 • (3) 销售自产液体盐 应纳资源税税额 500×3=1500元 该盐场共缴纳 资源税税额 19200 +4140 +1500 =24840元
税
法
Taxation Laws
某盐场2008年发生以下业务: (1)盐场实际占地8000平方米,由于经营规模扩大,年 初该盐场又受让了一块市郊区12000平方米耕地用于建设 新厂房。 (2)生产液体盐300万吨,其中直接对外销售100万吨, 200万吨用于加工生产固体盐;进口100万吨固体盐,完 税价格10万元。 (3)该盐场年末为周转资金,转让附近的一块土地使用 权,该土地占用面积2000平方米,取得转让收入400万元, 购买该土地使用权时支付金额220万元,转让时发生相关 税费25万元。请问:该盐场需要缴纳哪些税,这些税的 计税依据是什么?
税法 第 7章 资源税法
税率(额)确定的依据:
• 1. 依据应税资源的自然条件和经济技术因 素 • 2. 依据部分资源加工产品的税负转移情况
税法
第 7章
资源税法
7.3 应纳税额的计算
• 7.3.1 一般计税方法 • 1. 销售额的确定 • 2. 特殊情况下销售额的确定
税法
第 7章
资源税法
7.3.2 从量定额的销售数量确定
资源税法
(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或者减 征资源税:
• ① 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 税。 • ② 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 稠油,是指地层原油粘度大于或等于50毫帕/秒或原油密度大于或等 于0.92克/立方厘米的原油。高凝油,是指凝固点大于40℃的原油。 高含硫天然气,是指硫化氢含量大于或等于30克/立方米的天然气。 • ③ 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 三次采油,是指二次采油后继续以聚合物驱、三元复合驱、泡沫驱、 二氧化碳驱、微生物驱等方式进行采油。 • ④ 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 • 衰竭期煤矿,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 下,或者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煤矿。 • ⑤ 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 纳税人开采的煤炭,同时符合上述减税情形的,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 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税法 第 7章 资源税法
税法 第 7章 资源税法
• 3.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实 施稀土、钨、钼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通知》(财 税[2015] 52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5月1 日起实施稀土、钨、钼资源税清费立税、从价计 征改革。 • 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矿加工为精矿销售的,按精 矿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资源 税。纳税人开采并销售原矿的,将原矿销售额(不 含增值税)换算为精矿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税法
第 7章
资源税法
7.1.2 资源税的特点
• 1. 只对特定资源征税 • 2. 具有受益税性质 • 3. 具有级差收入税的特点
税法
第 7章
资源税法
7.1.3 资源税的立法原则
• 1. 普遍征收 • 2. 级差调节
税法
第 7章
资源税法
7.2 纳税人、征税范围和税率
• 7.2.1 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 1. 纳税义务人 • 2. 扣缴义务人
税法 第 7章 资源税法
•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 应纳税额=精矿销售额×适用税率 • 轻稀土按地区执行不同的适用税率,其中, 内蒙古为11.5%、四川为9.5%、山东为 7.5%; • 中重稀土资源税适用税率为27%;钨资源 税适用税率为6.5%;钼资源税适用税率为 11%。
税法 第 7章 资源税法
税法 第 7章 资源税法
7.5.3 纳税地点
• (1) 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 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 (2) 如果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 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地省、自 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 (3) 如果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属于跨省开采,其下属生产 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 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 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者自用量) 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 • (4)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也应当向收购地主管 税务机关缴纳。
7.4.3出口应税产品不退(免)资源 税的规定
• 资源税规定仅对在中国境内开采或生产应 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进口的矿产品 和盐不征收资源税。由于对进口应税产品 不征收资源税,相应的,对出口应税产品 也不免征或退还已纳资源税。
税法
第 7章
资源税法
7.5 纳税申报
• 7.5.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1.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 (1) 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 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 (2) 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 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 (3) 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 2.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 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 3.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 首笔货款或者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