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
法理学

入门须知:1、什么是法理学?2、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3、学习法理学的意义。
4、学习法理学的方法。
2一、与法理学相关的概念(一)一级概念概念研究对象法律中国西方国家法,尤其是国家成文法。
由国家机关制定与颁布的具体行为准则,即制定法。
法中国西方自然法、民间法(包括习惯法、宗教法)、国家法(包括成文法和判例法)国际法等等的集合。
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即自然法。
(法律是法的真实或虚假的表现形式)法理学从整体上研究法的基本问题和一般原理以及法律现象的一般规律的理论学科(共同的)法律现象法学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所有的)法律现象(二)二级概念31、法律现象:人类行为和自然界的一切事物受法律调整而发生法律效果的一切现象。
法律的内容或要素:如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法律的表现形式:(如制定法、判例法和习惯法等)法律规范部分法律的起源和发展过程法律制度:立法制度、司法制度、法律监督制度等法律现象法律事实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事件精神部分法律观念、法律思想、学说层次4法哲学的基本问题:法的产生及其发展规律、法的本质和特征等共同法律现象法社会学的基本内容:法与政治、经济、国家、道德、科学文化等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发挥作用的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法的创制、实施及实现、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违法与法律+ 责任等2、法学体系:指由其所属的各个互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法学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或法学知识系统,又称为法律科学体系或法学理论体系。
目前较有实际意义的划分如下:依据认识论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法学体系依据习惯分为法理学、法史学、宪法学、部门法学、国际法学、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边缘法学二、相关概念的联系51、法律是种概念,法是属概念;2、法理学是种概念,法学是属概念;法理学是法学体系结构中的最高层次法理学是法学体系中的基础理论法理学也是法学的方法论3、法律与法是是法理学及法学的研究对象之一。
法理学(完美版)

名词概念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轰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理论法学:综合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
应用法学:主要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结构和内容以及它们的制定解释和适用。
边缘法学:是指横跨两个学科或由两个学科整合而成。
法: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成文法又称指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的指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有劝机关认可、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
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一般指以规定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职权、职责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程序法通常是指已保证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保证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所需程序或手续为主要内容的法。
法的溯及力:指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时间和行为可否加以适用的效力。
法的效力:通常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般法的效力,即在适用对象、空间、时间三方面的效力范围。
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司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与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扭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法律体系:是指由有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部门:是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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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1、法的渊源:主要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对已经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一定的要求和规则加以整理3、法律编纂:又称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内部的加工整理4、法律清理:亦指法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制定的或一定范围内的法律文件从体系、内5、法律体系: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6、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对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7、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8、权力:权力是合法确认和改变人际关系或者处理他人财产或者人身的能力。
9、人权:人权是指那些直接关系到人得以维护生存、从事社会生活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利,是人类社10、法的规范作用: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11、法律的指引作用:法律为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和模式,引到人们选择合法的行为方式,也可12、法律的预测作用: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推测出,在特定情况下别人将会如何行为以及自13、法律解释:在法律的运用过程中对法律的含义进行理解、阐明进而实现运用目的活动。
14、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15、法律规则:具体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设置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16、法律概念: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17、法律实施:法律实施,亦称法的实施,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地贯彻施行。
18、执法:亦称法的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19、司法:亦称法的适用,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20、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范而产生的以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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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法的创制主要是指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律规范的专门性活动,简称为法律的立、改、废活动。
法的生成是指法和法律制度在特定环境与条件下的产生与形成的过程。
[ 法律意识] :一般指人们对于法律特别是本国现行法律的思想、观点或态度等。
法律文化:它是法律现象的精神部分,即由社会的经济基础和政治结构决定的,在历史进程中积累下来并不断创新的有关法和法律生活的群体性认识,评价,心态和行为模式的总汇[ 法的渊源] :指法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不同法律地位或效力的法的一种分类,是法的一种形式。
法学上通常所说的法的渊源是形式意义上的渊源:即指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也就是指法的效力渊源。
国内法和国际法;根据法的制定和实施的主体的不同。
国内法是指一个主权国家制定的实施于本国的法律。
国际法是国际法律关系主体参与制订或公认的适用于各个主体之间的法律。
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的不同。
这适用于成文宪法制的国家。
根本法,即宪法,它在一个国家中,规定国家的最根本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制定修改需要特别的程序。
普通法,其内容一般是调整某一或者某些社会关系,效力低于根本法,制定和修改必须符合根本法,程序较根本法简单的法律。
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的调整范围的不同。
一般法是指对一般的人和事在不特别限定地区和期间内有效的法律。
特别法是对于特定的人和事,在特定的地区、时间内有效的法律。
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所规定的内容不同。
实体法指所规定的主要是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和义务(或者职责、职权)的法律;程序法是指所规定的主要是保证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的程序或方式的法律。
成文法和习惯法。
根据法所创制和表达的形式不同。
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和公布的,以文字符号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
习惯法是指国家虽认可其有法的效力,但未以文字符号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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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法学导论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西方法学始于古希腊。
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是古代西方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
3.注释法学派又称博洛尼亚学派,源于意大利。
4.我国夏、商、西周时期,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5.春秋战国的几百年是中国法律思想兴盛和大发展的时期。
儒墨法道四家都对法学的兴起和发展做出了贡献,其中法家的贡献最为突出,其主张“援法而治,依法治国”。
6.公元653年的《唐律疏义》就是官方注释的范本,最完整的注释法家著作。
7.法理学侧重研究法律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
8.法理学的性质及地位:①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
②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③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研究方式)④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
9.法理学的五类基本理论问题:法是什么?法应当是什么?法在人类历史上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行的?法与社会其他方面是如何相互作用的?10.科学发展观指导下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实施的表现:①以人为本的法律观。
②依法执政观。
③和谐法治观。
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第二编法的本体1.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2.法的本质:①法的阶级本质:a法是“意志”的体现b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c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d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②法的本质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
生产方式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树立统一,生产力代表人与自然界的关系,生产关系代表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③法同时受制于其他因素: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科技等因素。
3.任何事物都有本质和现象两个方面,本质是事务的内部联系,现象是事务的外部表现。
4.法的本质则深藏于法的现象背后,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变化的决定性力量,是深刻的、稳定的、不可能通过感官直接把握,需要通过抽象思维才能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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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1、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1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2法律行为、法律条文、法律职业、法律关系3静态法律动态法律2、法理学的核心概念和基本问题。
核心:法学、法律与法治。
两个基本问题是:1)法律是什么?广义的法律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和严格程序的行为规则体系。
狭义的法律是代议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为什么需要法律?法律不是万能的,但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行的。
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法律是社会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
法律是全体国民意志的体现,国家的统治工具。
主要作用有:维护政权统治;稳定社会秩序;保护私有财产;引导价值取向。
3、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是法学的法学。
法理学与部门法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
法理学同法学边缘学科及交叉学科的联系更为紧密,法理学与法哲学、法律解释学、法律逻辑学、法经济学、法律社会学等难解难分。
4、法理学的学习方法有哪些?1)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方法。
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必须以辩证唯物主义作为自己的根本方法:①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②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
③坚持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
④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
⑤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观点。
2)法学特有的专门的研究方法。
价值分析方法: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是一种价值准则,法作为调整社会生活的规范体系,它的存在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实现一定价值的手段,因此价值分析方法就成为法学特有的研究方法。
3)实证分析方法:主要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
表现形式主要有:社会调查;历史考察;比较方法;逻辑分析;语义分析。
第二讲1、20世纪西方法学的理论发展。
四大派别:新分析法学;新自然法学;社会学法学;经济分析法学2、中国法学的未来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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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所决定的,法通过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2.法的价值分类:从法的价值体系构成上讲可分为㈠法所中介的价值㈡法的工具性价值包括确认性,分配性,衡量性,保护性,认识性㈢法本身的价值1.协调对立双方使之共处,达到和谐统一2.促进社会生活和谐,稳定,并求得稳定与发展相平衡。
3使国家权利的运用合理化,经常化,系统化,公开化。
从目标体系来看:包括了正义,秩序,自由,平等,效率3.法的历史类型:㈠根据经济基础和阶级意志不同对法进行了分类。
㈡社会基本矛盾是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阶级斗争和社会革命是直接原因。
㈢并非每个国家,民族的法都经历奴隶,封建,资本和社会主义社会这四种类型。
4.法的作用:㈠法的规范作用其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对人们的意识行为发生影响,从而对人的行为具有指引、评价、预测、强制、教育的作用,是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的根据。
㈡法的社会作用,其维护了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
包括了经济,政治,文化等5.详述法的效力层次: 法的效力层次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效力等级关系。
根据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法的效力层次可以概括为:①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层次决定于其制定主体的法律地位,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
②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即同一事项,两种法律都有规定的,特别法比一般法优先,优先适用特别法。
③新法优于旧法,即后法优于前法。
即后来制定的法优于先前制定的法④制定程序更严格的法优先,即按照特定的,更为严格的程序制定的法优于普通程序制定的法⑤授权法优于自定法⑥成文法优于不成文法6.法的渊源:法的形成过程总是基于某种动因和进路,选择和提炼一定的资源,以实现权力和权利的制度性配置的过程,这种使得法得以形成的资源、动因、进路就是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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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概述1.法的概念: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2.法的本质表现为国家性,反映为阶级性(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是人民性和阶级性的统一)并最终反映为物质制约性。
3.法是由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4.法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体现。
5.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4)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5)法是具有严格、明确的程序的社会规范;(6)法是具有可诉性的社会规范。
6.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最显著的特征是国家强制性。
法的作用(一)法的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法对个体行为的指引作用,包括确定的指引、有选择的指引。
确定的指引一般是规定义务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有选择的指引一般是规定权利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
(2)评价作用:法作为尺度和标准对他人的行为的作用。
(3)预测作用:法对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行为的作用。
(4)强制作用:法对违法犯罪者的行为的作用。
(5)教育作用: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种作用具体表现为示范作用和警示作用。
(二)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是指维护特定人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
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大体上分为两大方面: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法的要素——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一)概念法律规则是指以一定的逻辑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规范。
法律原则是指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原理或者价值准则的一种法律规范。
(二)法律规则的分类(1)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2)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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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的研究对象就是法律现象,说到底就是权利义务现象。
2)法学研究的根本任务就是明确权利义务的界限,并使这种界限与时代发展趋势一致。
3)法律现象不仅包括法律文本,也包括法律产生和运行的一切环节。
4)法学既是一种研究活动,也是一种知识体系。
2.法学与哲学的关系
(1)哲学研究的是自然界、社会、人类思维发展的一般规律,始终居于知识阶梯的最高层次。
因此,任何阶级或学派的法学理论,总是以某种哲学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
(2)法学始终受着哲学的巨大影响。
每一种新的较有影响的哲学流派的出现,都会引起法学方法的更新或价值的改变,并推动着法学流派的出现、分化等。
3.法理学在中国的产生与发展。
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法家思想影响巨大。
汉代,儒法合流,出现"律学"。
鸦片战争后,西方政治法律思想传入中国,促进法理学的出现。
国民党统治时期,法理学成了大学法科学生的主要课程之一。
20世纪90年代以来,“法理学”的名称被广泛承认和使用。
4.为什么说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1)法理学属于法学体系中的理论法学,是理论法学的主干、法学教育的基础课程之一,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理论基础的作用。
2)法理学主要研究法的抽象概念和理论。
3)还表现在它们是一定时代的法的精神、理念的表达。
5.法的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
法所具有的能够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既定的模式,从而引导人们在法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社会活动的作用。
(人们根据法的规定作为自己的行为标准,调整自己的行为。
)
(2)评价作用。
法作为一种行为规则,具有判断和衡量人们行为的作用。
(3)预测作用。
指人们根据法的规定,可以预先知晓、估量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进而根据这种预知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合理的安排和计划。
(4)教育作用。
法所具有的能通过自身的存在及运作实施,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从而督促引导教育人们弃恶从善。
(5)强制作用。
法所具有的制裁违法行为的作用。
6.当代中国法的社会作用。
保障促进和引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保障促进和引导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保障促进和引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建设;
保障促进和引导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保障促进和引导对外开放,维护国际和平与发展。
1)主观性。
作为客体的法律本身就是主体的主观产物,其所内含的对于主体需要的满足的属性是由主体赋予的。
2)客观性。
法律最终是由主体当时所处的客观的物质文化条件所决定的。
3)绝对性。
作为客体的法律是一种人造产物,它必然反映人类的某些最低程度的伦理思想、道德原则、生活准则和基本要求,具有存在“共性”的永恒的绝对价值。
4)时代性。
法的价值不是亘古不变的,在不同的时代,法的价值不同,其位阶也不同。
5)多元性。
由于主体需要种类的多样性,法律在具体的价值元素方面呈现出复杂多样的状态。
8.法律解释的方法
一、一般解释方法
1.语义解释。
根据语法规则对法律条文的含义进行分析,以说明其内容的解释方法。
2.逻辑解释。
运用形式逻辑的方法分析法律规范的结构、内容、适用范围等,以保持法律内部统一。
3.系统解释。
将需要解释的法律与其他法律联系起来,系统全面的分析该法律的含义和内容,以免孤立、片面地理解。
4.历史解释。
通过研究立法时的历史背景资料,来说明立法当时准备赋予法律的内容和含义。
5.目的解释。
从法律的目的出发对法律所做的说明。
6.当然解释。
在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已有法律,某一行为当然应该纳入该规定的适用范围。
二、特殊解释方法
按解释尺度的不同,分为字面解释,扩充解释,限制解释。
按解释自由度的不同,分为狭义解释,广义解释。
9.法律监督的原则
合法性。
要求一切法律监督活动都必须合乎维护宪法尊严和法制统一这一宗旨。
民主性。
要求监督应具有民主的价值指向和民主的操作机制。
程序性。
要求监督的程序性指向和监督的程序化运作。
系统性。
意味着法律监督在体系、功能、结构上的统一性、协调性和整体性。
10.不当执法的救济方式
一、来自执法主体内部的救济。
指行政部门自身对不当执法及时地发现、纠正和弥补,使原本不当的执法行为得到适当的处理。
二、来自执法相对方的救济。
1.行政复议。
指行政相对方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执法活动。
2.行政诉讼。
即到司法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法律与道德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法律与道德同为上层建筑,共同受制于经济基础,又为经济基础服务。
区别:1.调整的范围不同。
法律只调整对社会秩序有重要影响的那部分社会关系,道德调整的范围比法律广泛。
2.实施的方式不一样。
法律靠国家强制性,道德靠社会强制性。
3.调整的侧重点不同。
法律着眼于人的外部行为,道德侧重于人的内心世界。
4.形成的方式不同。
法律由国家制定认可,道德是自发形成的,不能创造的。
5.表现的形式不同。
法律一般通过法律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道德通过言论与行为的方式。
6.产生的时间与条件不同。
法律产生比道德晚。
1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13.法治与法制的区别与联系
区别:1)法制指法律制度,是一国或一地区上层建筑的系统,而法治指法的统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
2)法制的产生与发展与国家直接相联系,而法治则直接与民主制国家相联系。
3)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严格依法办事,强调的主要是一切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法律;而法制并不必然蕴含依法办事的内容。
4)法制与法治的主体不同。
联系:1)在现代国家,如果不实行法治,法制也难以真正有效地实行,法制的价值也就难以真正实现。
2)健全法制是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制度基础。
14.法的价值冲突解决方法
1)价值位阶原则。
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
2)个案平衡原则。
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要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使个案的解决兼顾双方利益。
3)比例原则。
当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的价值必须侵犯另一种价值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使被损害的价值降低到最小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