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司法考试中容易出错的100个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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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错题知识点

司法考试错题知识点

《担保法解释》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婚姻法解释二》第1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复员费不应简单的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

《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当事人临时提起回避申请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根据1998年12月2日高检对此问题的批复,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继续或者连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才终了的行为,属于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行为,应直接适用现行刑法,而不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司法考试刑诉法易错点汇总

司法考试刑诉法易错点汇总

司法考试刑诉法易错点汇总从左宁老师的厚大119必背中整理出来的司法考试刑诉法易错点汇总,为参加司法考试的小伙伴们加油助力1、有关解释既包含立法解释也包含司法解释。

“有关解释及规定”都得由最高司法机关或者中央部委作出。

地方性法规须经过地方人大或其常委会通过。

2、凡有助实体实现,均为工具价值;凡属程序影响实体,均为独立价值。

3、刑事诉讼中的保障人权,是指保障全体公民、保障全体诉讼参与人的人权,不是仅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

4、古代构造熟悉,现代构造背过。

5、我国理想的诉讼构造应当是法官居中裁判,控、辩平等对抗,控审分离的等腰三角形的”“控辫式”诉讼构造。

6、该条也叫“法院专属定罪权原则”,该原则体现了无罪推定的精神,但并不意味着我国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

7、《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显时特告死”的情形,但实践中还存在其他如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因没有犯罪事实而不迫责等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这些情形与第 15 条无关。

8、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检察院而官.须注意区分《高检规则》第 401条与第 402 条的规定:《高检规则》第40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高检规则》第 402 条规定:“公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侈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第401条第1款规定情形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9、公、检、法的人不是诉讼参与人。

10、侦查机关可以设立鉴定机构,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禁止设立鉴定机构。

11、有专门知识的人、见证人、近亲属、旁听人员等虽然参加了刑事诉讼活动,但产格说来,不属于法定的诉讼参与人。

司法考试易错考点汇总

司法考试易错考点汇总

司法考试易错考点汇总1、单纯知情不举的行为不成立窝藏、包庇罪。

2、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依法应当通知其家属。

3、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4、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5、附带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的范围仅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案外人的财产或者与本案无关财产不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6、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7、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8、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9、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10、贿赂罪中的行贿罪与受贿罪,属于共同犯罪。

11、禁止令仅适用于管制犯和缓刑犯,不适用假释犯。

法院对假释犯,不能宣告禁止令。

禁止令的执行期限,从管制、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

12、刑讯逼供罪属于司法工作人员。

刑讯逼供致人重伤的情况,应依法转化为故意伤害罪。

13、放纵走私罪的主体是海关工作人员。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构成强迫他人吸毒罪。

司法考试易错考点89条

司法考试易错考点89条

司法考试易错考点80条1、缓刑适用于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也可能被判缓刑2、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3、只要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无论何时发现均撤销缓刑4、有重大立功表现,法院应当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假释5、减刑后的实际执行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2分之一,无期的,不能少于十年6、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执行完毕7、假释只适用于有期和无期8、累犯,以及因暴力犯罪被判10年以上、无期徒刑的,不得假释9、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而不是假释决定之日起10、有期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未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的10年11、只要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无论何时发现,均应撤销假释,先减后并141、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撤销假释,先并后减期满后发现判决宣告前的漏罪,不得撤销假释,不得并罚,另行判决12、前罪被假释时,再故意犯罪而构成累犯的时间,自前罪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而不是假释之日13、行为人购买假币使用,构成犯罪的,定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14、伪造货币又出售、运输的,定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15、盗窃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定盗窃罪16、邮政工作人员私拆、隐匿、毁弃邮件从中窃取财物,定盗窃,从重处罚17、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又使用假币行为的,数罪并罚18、除了绑架和抢劫,抗税罪、强迫交易罪、妨害公务罪都是只能包含轻伤害;如果致人重伤、死亡的,成立故意伤害或杀人,同前罪不并罚19、民事赔偿与罚金或没收财产冲突时,民事赔偿优先20、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21、缓刑考验期满又犯罪的人,不可能构成累犯22、军警人员持枪抢劫不是从重处罚情节23、假释考释期内犯新罪,如符合条件,该新罪仍可适用缓刑24、行政拘留不能折抵刑期25、假释或者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不构成累犯26、如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假释考验期内,仍可行使这些权利27、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或发现漏罪,经过的考验期一律归于无效28、叛逃后又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任务的,并罚29、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返叛逃罪的,从重处罚30、收受贿赂,而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的,择一重处罚31、先徇私,后收受贿赂,并罚32、索贿后,徇私的,并罚33、盗窃真信用卡在ATM机上取钱,成立盗窃罪34、盗窃真信用卡在银行柜台适用,成立盗窃罪35、盗窃假信用卡在ATM机取钱,成立盗窃罪36、盗窃假信用卡在银行柜台使用,无论行为人是否知道是假卡,均构成信用卡诈骗罪37、甲盗窃真信用卡,交给乙使用,乙无论怎么用,均为盗窃罪共犯38、甲盗窃真信用卡,甲告诉乙是捡到的,乙在ATM机上用,甲乙均为盗窃罪;乙在银行柜台使用,甲乙均为盗窃罪,两种情况均成立共犯39、甲盗窃真信用卡,透支的,不属于透支的信用卡诈骗罪,成立冒用他人信用卡的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并罚。

司法考试民诉法易错知识点

司法考试民诉法易错知识点

司法考试民诉法易错知识点1. 甲工厂为扩大生产,欲从德国引进一条生产线,因资金不足,向乙银行申请贷款,并由丙厂提供担保,甲厂生产产品因销路不畅,造成货物严重积压,到期无力归还银行贷款,乙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B.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如果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C.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D.债权人可以自由选择起诉债务人还是保证人多选题: A B C D2. 甲帮邻居乙修建新房时,不慎从脚手架上跌落,腰椎骨被摔断。

需要做手术,医院让甲预交3000元保证金,甲无力支付,乙替甲支付了1000元,其余拒绝支付。

甲遂诉至法院并申请让乙先行支付2000元,法院复查后裁定先予执行。

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法院可以责令甲提供担保,甲不提供担保,驳回申请B.若乙不服,应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而不是本法院,并且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C.若法院受理乙的复议申请,认定原裁定正确,则应裁定驳回乙的申请D.若法院受理乙的复议申请,认定原裁定错误则既可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多选题: A B C D3. 乙居住甲的房屋,对该房屋的窗户进行了改装,甲起诉乙,要求其支付拖欠的租金,并且停止对窗户进行改装,在诉讼过程中,甲放弃了租金的请求权,要求法院判令停止对窗户进行改装并解除租赁合同,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本案的诉讼标的,在诉讼请求变更前后没有发生变化;B.甲要求乙支付租金是给付之诉;C.甲要求乙停止对窗户改装是确认之诉;D.甲要求解除合同是形成之诉;多选题: A B C D4. 根据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对仲裁程序表述正确的是:A.只要双方当事人约定不开庭审理,仲裁庭就可以根据书面材料作出裁决B.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证据C.仲裁过程中如需鉴定专门问题,可以请求外国的机构或公民进行鉴定D.开庭审理时,一方当事人不出席,可以缺席审理和裁决多选题: A B C D5. 新的证据规则颁行后,各界反响热烈。

司考中常见的12种陷阱模式

司考中常见的12种陷阱模式

司考中常见的12种陷阱模式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来临,在考试中提高答题正确率,司法考试选择题有12个陷阱,很容易误导我们,下面给大家分析一下这12个陷阱如何破解。

一、张冠李戴法这类题目往往以相关的知识或相近的时事作干扰题肢,考生如果记忆模糊,就会失误。

启示在平时的复习中,考生要注意对相关知识进行归纳和整理,对重要时事,要尽可能弄清事情的来龙去脉,防止混淆不清。

二、鱼目混珠法试题通常以相近、相似、易混的知识作干扰题肢,主要考查考生的识记能力。

启示在高考政治试题中,几乎每年都有类似的题目。

考生在平时的复习中,必须对相关、相近、易混、易错的知识进行比较和辨析,才能排除干扰准确作答。

三、偷梁换柱法这类题目通常是在题肢中偷换概念或转换论题,考生稍不注意就会误选。

启示解答这类题目,一定要将题干所涉及的概念和题肢的概念作对照,看其内涵和外延是否一致,若不一致则不可选。

四、正逆颠倒法命题者在试卷的中间部分,一改正向思维的模式,插上一道逆向思维的试题,常常导致一些考生失误。

启示启示:解答这类选择题,关键在于判明题干的方向,在确认题目是逆向选择题的前提下,只要将原来正确的题肢舍去即可。

五、主次颠倒法这类题目常将概念间的主次关系颠倒,粗略看来,题肢意思和题干非常吻合,其实是以非辩证性干扰辩证法。

启示答这类题一定要注意对应概念间的主次关系,诸如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与政治、国体和政体等,无论在什么情形下,都是前者决定后者,要警惕命题者以貌似辩证性的手法加以干扰。

六、因果倒置法命题者在因果关系的选择题中,将原因和结果倒置,以混淆视线,主要考查考生是否准确和透彻理解现实生活中各种现象之间、现象与本质之间固有的因果联系。

启示解这类题,一要注意是因果型试题,还是果因型试题;二要注意题干和题肢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是因果型的试题要注意题干和题肢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题肢是不是题干所述原因的原因。

如果是果因型试题尤其要注意检查题肢所述原因是不是同义反复,有没有因果倒置。

法考备考中的常见错误

法考备考中的常见错误

法考备考中的常见错误一、懒散的学习态度在法考备考中,懒散的学习态度是一个常见的错误。

很多考生抱着侥幸心理,认为只要在考前突击几天就能应付考试,因此在备考过程中不够努力。

然而,法考是一项需要系统学习和深入理解的考试,简单的临阵磨枪并不能保证取得好的成绩。

因此,考生应树立正确的备考态度,制定合理的备考计划,并且坚持执行。

二、不合理的复习安排不合理的复习安排也是法考备考中常见的错误之一。

有的考生过于追求速效,经常熬夜复习,导致精神不集中、记忆力下降,甚至出现身体不适的情况。

相反,有的考生复习计划过于宽松,拖延时间,导致复习内容无法完全掌握。

因此,考生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复习进度,制定合理的复习安排,保证足够的休息时间和良好的学习状态。

三、片面追求记忆在备考过程中,一些考生过于注重对法律条文和法律案例的记忆,而忽略了对法律原理和理论的理解。

他们只是机械地背诵和记忆,而没有深入思考和分析。

然而,法考的目的是考察考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能力,只有对法律知识有深刻的理解,才能在解答题目时游刃有余。

因此,考生应注重理解和分析法律内容,而不仅仅是死记硬背。

四、忽视练习和模拟考试有些考生在备考过程中过于关注理论学习,忽视了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

他们可能掌握了大量的理论知识,但在实际应用中却不够熟练。

而法考的题目大多是案例题和应用题,需要考生具备较强的综合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

因此,考生应在备考中加强练习和模拟考试,培养自己的解题能力和应试技巧。

五、心态不稳定在法考备考中,一些考生容易陷入焦虑和压力之中,导致心态不稳定。

他们担心无法掌握全部知识,害怕考试失败,这种焦虑和压力会对备考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因此,考生应保持良好的心态,保持积极的思维,对待备考的结果持平和的态度。

适当进行放松和调整,让自己能够更好地面对考试。

六、缺乏复习方法和技巧在备考过程中,一些考生缺乏科学的复习方法和技巧,导致复习效果不佳。

他们可能没有找到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或者没有正确地运用学习技巧。

司考民法入门18个易错考点

司考民法入门18个易错考点

14.自然人有息借贷是单务、有偿、实践、不要式合同;
15.限制行为能力人超越能力范围的单方行为是无效的;
16.无行为能力人非纯获利益之外的合同行为是无效的;
17.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必须有行为能力;
18.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没有行为能力(由法定代理人代理签订)
其三,有了主体,有了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必须有一定的载体才能真正体现出来,因此,又必须研究一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客体。
第四,一个人有了权利,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是不是永远都要受到保护呢?为了维护一定社会的利益秩序和惩罚那些“躺在权利上睡大觉”的人,因此,就有了诉讼时效的制度。
9.财团法人一定是公益性的,但社团法人既可公益性,也可营利性;
10.债权让与通知和催告不是意思表示;(法|律教育网整理)
11.两个人签订的合伙协议是共同行为而非合同行为;
12.遗赠是单方行为,死因赠与则是合同行为;
13.质押合同是要式合同但非实践合同;
第五,法律关系,为什么会产生呢?这是因为有了能够导致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这就是法律事实,包括事件和行为。对于司法考试来说,做最重要的是行为。
第六、在法律行为中,由于一个人精力是有限的,而欲望是无穷的,因此,要更多的满足自己的欲望,就需要找一个人来代替自己去完成特定的行为,这就是代理制度。
4.债权与请求权不是同一概念;
5.侵权损害赔偿必须以损害为前提,无损害则无赔偿;
பைடு நூலகம்
6.返还原物请求权区分基于物权的返还和基于占有的返还,前者针对无权占有,后者针对对占有的侵害。
7.行为能力制度仅仅适用于法律行为,所以事实行为不以行为能力为要件;
8.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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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司法考试中容易出错的100个考点1、杀人一枪打死猪,无罪2、丈夫擦枪欲杀妻,走火杀死妻,成立故意杀人预备和过失致人死亡,想象竞合从1重,定前者3、故意轻伤他人,有重伤危险而不救,后致重伤,成立故意重伤4、故意重伤他人,有死亡危险而不救,后致死,成立故意伤害致死5、非法拘禁使用暴力,有死亡危险而不救,后致死,成立故意杀人罪6、过失致轻伤产生生命危险而不救,后致死,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7、过失致重伤产生生命危险而不救,后致死,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8、不作为包括故意和过失,且可能成立未遂犯9、正当原因离开关押场所,无故不返回,构成不作为的脱逃罪10、先合法占有的,不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1、抢劫致人掉沟里摔死,属于抢劫致人死亡,如不追其自己摔死则不属此情况12、结果加重犯与罪数无关13、甲欲伤乙,因认识错误伤害丙,致其死,成立结果加重犯14、甲放火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成立结果加重犯15、轻伤他人,被害人逃跑中自己摔死,不成立故意杀害致死16、重伤他人,随手扔烟头烧死被害人,成立故意伤害与失火罪17、被害人被强奸后自杀身亡,不成立强奸致人死亡18、消防人员正常灭火被烧死,成立放火致人死亡,消防人员判断失误的除外19、遗弃致人死亡或重伤不成立结果加重犯20、以违法犯罪为目的设立单位实施犯罪,不是单位犯罪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不是单位犯罪盗用单位名义犯罪,个人私分,不是单位犯罪21、单位的分支机构,内设机构,部门实施犯罪的成立单位犯罪22、盗窃罪也存在间接故意23、两人无共谋同时开枪杀死1人,不能确定谁杀的,均定故意杀人未遂24、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正当防卫25、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可以是过失的不法侵害26、对假象防卫可以进行正当防卫27、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可以是不作为28、假象防卫影认定为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29、财产性犯罪既遂后,现场仍可正当防卫30、相互斗殴,轻伤承诺有效,重伤死亡承诺无效31、偶然防卫3年内不会考(刘凤科语)32、只有为保护人身安全时,才可进行特殊正当防卫33、紧急避险保护利益小于造成损失,也可成立紧急避险34、紧急避险保护利益大于造成损失,也可能是避险过当35、紧急避险保护利益等于造成损失,也可能是紧急避险,行为人违法但无责任36、A绑B子,逼其抢银行,遭保安C反击,BC均成立紧急避险37、被害人承诺他人重伤自己,被害人不是教唆犯38、变性手术属于治疗行为,可以成为违法阻却事由39、奸淫幼女、猥亵、拐卖儿童,被害人承诺无效40、盗窃、强奸中,被害人承诺即无罪41、娱乐圈潜规则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罪(海选也一样)42、妇女以为是自己丈夫而同意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43、为救人命而截其肢,推定其承诺,不构成犯罪44、盗窃罪的被害人使用暴力夺回自己财物,是自救行为,不成立财产犯罪,但方式可能构成其他罪45、认定无、限制责任能力应同时符合医学和心理学标准46、甲开枪杀乙,技术不好杀死丙,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打击错误,成立故意杀人既遂47、主观盗窃财物,客观上盗窃了枪支,成立盗窃罪48、甲开枪杀乙,致丙轻伤,定故意杀人未遂49、因果关系与行为人的主观上能否预见无关50、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51、单位不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盗窃罪52、盗用单位名义犯罪,所得财物个人私分的,不成立单位犯罪,按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53、故意犯罪形态存在于直接和间接故意犯罪中54、索贿只要提出就既遂55、受贿只要收了财物就既遂,不论何物品56、盗窃保险柜,只偷到300元,成立盗窃罪未遂57、着手不是犯罪行为的起点,而是犯罪的实行行为的起点58、未遂犯都是具体的危险犯59、直接或间接故意犯罪,都可以成立犯罪未遂60、目的犯中的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61、抢劫时听见警笛声,以为警察来抓自己而逃跑,成立未遂62、结果加重犯也存在未遂63、甲拿面粉骗乙去贩毒,甲成立诈骗罪,乙无罪64、不能犯未遂不构成犯罪65、甲男欲奸乙女,乙说自己有性病,甲放弃,成立中止;乙说自己有爱滋病,甲放弃,成立未遂;甲发现时熟人而放弃,成立中止;甲认为乙丑陋而放弃,成立中止;甲发现乙身上有钱,转而抢劫,成立强奸中止;甲发现乙女正值月经期,放弃,成立中止66、甲有车租于乙,到期未还,甲盗回车,乙以为车被偷相甲赔偿,甲默认,甲构成盗窃罪和不作为诈骗罪67、甲男欲奸乙女施暴并猥亵,中止了奸淫行为的,认定强奸中止,不能立强制猥亵妇女罪68、绑架控制人质就既遂,不要求提出勒索要求会或者勒索到财物69、甲为买淫秽物品而唆使无犯罪意图的乙贩卖淫秽物品,甲成立教唆70、诬告陷害他人,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就是犯罪既遂71、聚众犯罪不一定是共同犯罪72、越狱、劫狱的,参与即犯罪73、甲强奸、乙抢劫,致丙女死亡,不能确定谁干的,2人在故意伤害范围内构成共犯74、甲13乙18共同轮奸妇女丙,成立强奸罪的共同犯罪,乙负刑事责任75、片面共犯仅对知情的一方适用共犯的处罚原则,对不知情的一方不适用76、甲乙雇船分别走私毒品与淫秽物品,不成立共同犯罪,但可成立对方犯罪的帮助犯77、共同正犯刑事责任的追究原则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78、除了持续犯,犯罪既遂后不可能有承继的共犯79、承继的共犯中,后行为人对其参与前的先行为产生的结果不承担责任80、甲18,唆使15岁的乙盗窃,甲不是间接正犯,而是教唆犯81、间接正犯中的7种利用:利用无责任能力者的身体活动;利用他人不属于行为的身体活动;利用者对被利用者进行强制,使之实施犯罪活动;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利用有故意的工具;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利用被害人的行为82、间接正犯也要求特定身份,间接正犯事间接实行犯83、甲冒充警察称取证让邮政工作人员乙开拆若干信件,甲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84、教唆未遂不可罚,但未遂的教唆具有可罚行85、教唆他人犯罪,他人没有实施犯罪的,教唆者不成立犯罪;他人实施预备行为,如需处罚预备犯,对教唆犯可以从减免;他人犯罪未遂,对于教唆犯可以从减86、帮助犯只存在于共同犯罪中,如帮助者帮助他人实行犯罪,但他人未着手犯罪的;帮助者不能力犯罪87、不作为不能成立教唆犯88、如果唆使的对象不特定,则为“煽动”,不成立教唆89、在被教唆者已产生犯罪决意时,不可能再成立教唆,只能成立帮助犯90、在甲有犯A罪的决意时,乙教唆甲实施B罪,乙成立B罪的教唆犯91、甲打算将来实施犯罪,乙教唆甲现在就实行,乙成立教唆犯92、甲具有实施某罪的决意,乙唆使甲实施加重犯罪的,如果此加重构成要件行为是一个独立的犯罪时,成立教唆犯,如果非独立的犯罪,乙不成立教唆犯93、甲打算盗窃普通财物,乙唆使甲盗窃金融机构的,乙不成立教唆犯94、唆使他人实施过失犯罪的,成立间接正犯95、甲唆使孕妇分娩后杀死婴儿的,当妇女开始实施杀婴行为时,甲成立教唆犯96、教唆故意包括直接和间接97、如能肯定教唆者不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且被教唆的人实施的行为不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则不认定为犯罪98、甲教唆乙抢劫,乙盗窃,甲成立盗窃罪99、甲教唆乙盗窃,乙抢劫,甲成立盗窃罪100、教唆他人实施特定犯罪的行为被规定为独立犯罪时,对教唆者不能依所教唆的罪定罪【2011最新司考资料】2011年万国司法考试《专题讲座》汇总:/source/38218/2011年司法考试【万国】真题解析班讲义+MP3音频(完整版):/source/35279/【最新巨献】2011司法考试【众合】真题班各科大汇总:/source/37870/2011【指南针】法律法规汇编合集(三卷全):/source/36742/2011【万国】司法考试历届真题分类解读汇总(五本全):/source/36358/2011年司法考试【新起点】预热班【完整大合集】/source/39279/2011司法考试一本通汇总(9本全):/source/35346/2011【刘东根】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10本全):/source/37756/2011版【张能宝】司考600分考点大串讲汇总(五本全):/source/36095/2011【众合】司法考试单科随堂强化练习汇总(五本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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