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行政机关事实认定审查的比较分析
行政执法证据的证明标准

行政执法证据的证明标准篇一:论行政处罚的证明标准论行政处罚的证明标准行政处罚是建立在事实认定基础上的法律适用。
所以,行政处罚的基本问题就是如何认定事实的问题和如何正确选择法律规范并加以适用的问题。
对于法律规范选择的规则,立法法已有比较明确和具体的规定。
理论界对这方面的研究也比较深入。
但对于如何认定事实的问题,即行政处罚的证据规则,理论界关注不多,立法中的规定也非常稀少,已有的规定又过于原则和笼统。
在行政处罚实践中,事实认定问题引起的争议频频发生,如何认定事实成为困绕执法人员的疑难问题;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部分进行审查时,由于法律规定不够明确,法官与行政机关在理解上容易产生分歧,法院之间对于同一案件的看法也不尽一致。
法官经常会听到行政机关的抱怨。
这种现状,与证据规则的不明确、不完善有着必然的联系。
行政处罚证据规则的内容,应当包括证据可采性、举证责任、证据的判断、证明标准等方面。
本文只是选取证明标准这一个部分,结合行政处罚实践中出现的疑难问题进行探讨,提出观点。
一、事实认定需要证明标准(一)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过程:以事实为根据还是以证据为根据我们经常讲,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
但大多数情况下,执法人员不是违法事实的直接感知者,对于执法人员来说,违法事实是永远不可能重现的过去。
对于未曾直接感知的过去,只能通过各种手段去认识和判断。
而这一认识以及判断过程所产生的结果,严格地讲不是事实本身,而是一种对过去的确信或者怀疑的心理状态。
所以,作为行政处罚适用前提的违法事实,是靠执法人员透过各种证据对事实的认定。
当这种认定在法律上被认为是可以接受时,这种认定就可以作为法律上的真实而成为法律适用的前提。
从这个角度上说,在执法人员眼中,只可能有法律上的真实,不可能有绝对的真实。
试分析一个案件查处过程:行政机关接到举报,查处一起销售假药案,行政机关对相对人是否实施了销售假药行为并未直接感知,行政机关只能通过调查取证,收集一系列的证据:如相对人的销售记录、举报者提供的由相对人开具的发票、对该药品的检验报告等等。
行政诉讼中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

行政诉讼中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诉讼已经成为当今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随之而来的,就是行政诉讼中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问题。
本文将探讨这个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保障公正性和合法性。
一、行政诉讼中的事实认定在行政诉讼中,事实认定是十分重要的。
因为行政诉讼案件之所以会发生纠纷,很大一部分原因就在于事实认定上的不当。
因此,确立事实是行政诉讼过程中的一项基本任务。
事实认定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案件中的事实存有争议,需要经过法院审理查明、确认的审查行为。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需要进行事实认定,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1. 证据的收集和审核这是一种最常见的方法,法院需要搜集、审查、认定相关证据,来判断事实的真实性。
例如,法院可以利用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手段来查明事实。
2. 程序推定法这是指法院可以根据已经确认的事实,然后推定出其他可能存在的事实。
例如,法院利用相关规则、程序等来推定未能得到证实的情况。
3. 反推法这是指法院可以通过推断法令或事实,推断出应有的事实。
例如,法院推断出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违法性如何等等。
二、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除了事实认定之外,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法律适用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恰当明确的法律适用,是行政诉讼判决的重要依据和保障。
恰当适用法律,才能使行政诉讼案件的裁决合法、公正,这样才能够遵循审判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安排。
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法律适用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因为法律适用是基于事实发展的基础上进行的,所以事实认定的精确性和准确性是法律适用的前提。
在法律适用上,法院需要慎重对待以下几个方面:1.合法性问题在法律适用时,要首先考虑行政机关是否符合规范,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2.制度问题在法律适用时,应当充分考虑相关制度,例如诉讼时效、管辖权、仲裁等制度问题。
3.特殊情况在一些特殊情况中,例如国有资产处置、土地征用等,还需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进行具体分析研究。
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强度研究行政审判权纵向范围分析

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强度研究行政审判权纵向范围分析一、概述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强度,作为行政法学的核心议题之一,关系到公民权利保障、行政权的有效运行以及法治国家的建设。
在法治社会的框架下,公民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提出异议,并寻求司法救济时,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强度直接决定了公民权利的保障程度以及行政权的制约效果。
对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强度的研究,不仅具有理论价值,更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行政审判权纵向范围分析,旨在探讨在司法审查过程中,各级法院对于不同层级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审查权限和审查深度。
由于行政机关的层级结构复杂,从中央到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能、权限和责任各不相同,各级法院在司法审查过程中,应根据行政机关的层级和权限,合理分配司法资源,确保行政审判的公正和效率。
本文将从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强度的理论基础出发,分析行政审判权纵向范围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完善行政审判权纵向范围的对策和建议。
通过这一研究,旨在为我国行政审判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推动行政审判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为实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1. 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重要性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是现代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它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障,以及行政权力合法、合理运行的监督。
在行政法治化的进程中,司法审查扮演着“最后一道防线”的重要角色。
通过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不仅可以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还能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
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当行政行为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时,司法审查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了救济途径。
通过司法审查,行政相对人可以得到公正、及时的裁决,从而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有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通过司法审查,行政机关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约和监督,确保其行政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原则。
行政案件之法律审与事实审辨析

行政案件之法律审与事实审辨析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矛盾和纠纷也随之增多,这些纠纷涉及到各种领域,例如民事、刑事、行政等。
其中,行政案件是国家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行为产生的争议,其主要特点是国家机关是案件的一方。
在行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律审和事实审都是非常重要的步骤,因此本文将结合案例分析,探讨行政案件之法律审与事实审的辨析。
一、法律审的特点法律审是指在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对当事人提出的法律问题进行审查和判断的过程。
它的特点如下:1.制度性。
法律审是基于法律制度进行的审查,因此必须遵循制度性原则。
即法官必须根据法律规定,依据法律程序进行审查和判断。
2.普遍性。
法律审适用于所有行政案件,从而保证了公平正义的实现。
3.客观性。
法律审是客观的,即法官的判断必须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而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
4.标准性。
法律审判断的结果应该符合法律规定和标准,而不是个人主观意识。
二、事实审的特点事实审是指在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对案件中涉及到的事实进行审查和认定的过程。
它的特点如下:1.独立性。
事实审是独立的,它的结果是独立于法律审的。
2.调查性。
事实审需要通过各种调查方法获取有关事实的证据。
3.客观性。
事实审是客观的,法官需要在证据的基础上进行事实认定,而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
4.可信性。
事实审认定的结果应该是可信的,并且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撑其结论。
三、行政案件之法律审与事实审辨析在行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律审和事实审常常是相互联系和不可分割的。
下面以一个具体案例为例,来说明法律审与事实审之间的关系和区别。
案例:某市政府要求市民所在小区开展居民自建房改造工作,因此对该小区进行了勘察,并签发了工程批准文件。
但是,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些房屋居民并没有改造房屋,却进行了“造假”,如何处理呢?在这个案例中,事实审是首要的,因为它需要通过调查证据来判断房屋居民是否存在“造假”行为。
如果居民确实存在“造假”行为,那么不改造房屋的居民就不能获得相应的费用支持。
行政诉讼缺席审理中证据的审核和认定

行政诉讼缺席审理中证据的审核和认定行政诉讼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纠纷,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的方式。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审核和认定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而在缺席审理中,证据的审核和认定更加需要严格的程序和标准。
一、出庭无故缺席与行政诉讼缺席审理行政诉讼中,出庭无故缺席情况是比较常见的。
出庭是诉讼对抗程序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它是控辩双方直接交流、实现案件事实真相的重要途径。
当当事人无故未到庭时,除了可以视为自动放弃辩论权利外,也可能对案件的事实认定造成一定的影响。
为了保证诉讼公正和效率,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当事人应当依法到达指定地点和指定时间出席庭审。
无正当理由逾期赴庭的,应当承担法律后果。
”针对当事人未到庭参加审理的情况,诉讼程序法规定缺席审理制度。
行政诉讼缺席审理是指当事人未按规定应当到庭参加审理,或者虽到庭但不参加审理,也未委托代理人,但法官可以根据案卷、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等证据进行审理,并进行判决或者裁定的审判方式。
缺席审理的目的是保证诉讼的简介、快捷、效率,并在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前提下,依法公正的审理案件。
二、行政诉讼缺席审理中证据的审核和认定在缺席审理的情况下,证据的审核和认定需要严格审慎。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以及视听资料等。
在行政诉讼缺席审理中,证据的收集和审核都有着一定的难度和风险。
因此,在缺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充分性,以避免错误判决的发生。
1. 书证的审核和认定在行政诉讼中,书证是比较常见的证据材料。
书证是指书面形式的证据,包括为当事人所制作的证据、公证机关证明的证据、公文、合同等有关文件。
在行政诉讼缺席审理中,对书证的审核和认定需要严格审慎。
在书证认定时,应当考虑文件的来源、真实性、完整性、权属等因素。
在审核时需要对文件是否假冒、篡改、破损等进行核实,在认定时要对文件的签名、盖章、日期等进行合法性的审查。
行政行为事实问题的审查标准

行政行为事实问题的审查标准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根据对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理解,合法的行政行为应当具备四个条件:(1)行政主体权力来源合法;(2)行政主体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3)符合法定程序;(4)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其中第二个条件涉及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
行政诉讼中,法院对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应采用什么样的审查标准,在理论与实践中理解不一,有的主张采用合法性审查标准,有认为审查标准即为证明标准。
笔者认为,应采用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双重审查标准。
一、事实问题与证明标准、审查标准正如英国行政法学家韦德所言,事实问题是特定案件的基本事实,它必须在适用法律之前予以确定,它是“证人所观察到并由证据加以证实的事实”。
它包括事实和证据两个方面的问题。
事实认定是行政主体通过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采纳,对某一事实进行推理和认知,对举证责任进行分配,最后按一定的证明标准通过内心确认对案件的事实作出结论的过程。
在具体行政行为中,事实认定的主体是行政主体,但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并不是事实认定的主体,这与法院在民事和刑事诉讼中担当事实认定的主体是不同的。
行政诉讼中,法院是从行政主体已经认定的事实开始切入事实问题,由“事实结论”回溯到行政程序中的收集证据、举证责任分配、证据规则的运用和证据采信,以及由证据到事实的推定、认定。
因此,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任务是对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进行审查。
证明标准就是达到肯定(或否定)特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的质和量的要求,是法律要求负有举证责任者应当达到使事实主张得到证实的程度。
它只是在判断案件事实时才需要。
行政诉讼的目的不是要查明案件事实,而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进行审查,审查行政主体认定事实是否合法、抑或合理,因此就不应存在“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一说。
在行政诉讼中,对事实问题法院该如何审查,这就涉及到法院审查事实问题的标准。
论述行政诉讼二审程序全面审查原则的主要内容

论述行政诉讼二审程序全面审查原则的主要内容论述行政诉讼二审程序全面审查原则的主要内容行政诉讼二审程序全面审查原则是行政诉讼法的重要原则之一,意在确保行政诉讼二审能够充分审查事实和适用法律,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该原则包含以下主要内容:全面审查的背景与意义•行政诉讼二审的全面审查原则根源于法治社会要求,旨在确保法律的公正适用和实现司法公正。
•全面审查原则体现了法律尊严和法律权威,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维护了行政机关的合法行为。
全面审查的具体要求•事实审查的全面性:二审法院要对一审法院对事实的认定进行全面审查,是否充分综合考虑了证据,是否存在明显错误等。
•法律适用的全面性:二审法院要对一审法院对法律适用是否正确进行全面审查,是否存在错误解释或适用偏差。
•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全面审查:二审法院要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
•行政救济程序的全面审查:二审法院要对当事人是否已履行行政救济程序要求进行全面审查。
全面审查原则执行的限制•法定事实原则:法院在全面审查时,必须依据充分、合法获得的证据进行事实认定,不可随意推定或扩大事实认定的范围。
•法律适用原则:全面审查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行政诉讼二审法院只能根据法律进行适用,不能扩大适用范围或新增法律规定。
•审查权的限制:全面审查原则并不意味着二审法院可以随意干预行政机关的正常行政活动或决策,法院的审查权受到法律和程序的限制。
全面审查原则的意义与影响•维护司法公正:全面审查原则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了司法错误和不公正判决的发生。
•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会更加谨慎,遵循法定程序,以免被二审法院指出违法行为。
•发展行政诉讼制度:全面审查原则的坚持和贯彻有利于行政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二审程序全面审查原则在行政司法中具有重要意义,通过保障当事人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探析行政审判依据的“适用”与“参照”

探析行政审判依据的“适用”与“参照”行政审判依据的“适用”与“参照”是行政审判中比较重要的两个问题,也是在行政审判实践中比较常见的问题。
这两个问题在行政审判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如何适用依据、参照法律规定进行审判,与行政审判的公正性、合法性、有效性等密切相关。
因此,探析行政审判依据的“适用”与“参照”是行政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行政审判依据的“适用”行政审判依据的“适用”是指在行政审判中,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确定适用哪个法律、规章、规则、意见或通知等行政法规作为裁判依据。
行政审判依据的适用是行政审判的首要问题,是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基础和前提。
在适用行政审判依据时,应当注重以下几个方面:(一)注重法律的效力。
在法律规定中,法律的效力有明确的规定。
一般来说,法律的效力应优于行政法规,而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属于次要法规,只能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发挥作用,并且不得与法律相冲突。
(二)注重法律的适用范围。
在适用法律依据时,应当注意法律的适用范围。
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往往具有明确的规定,需要仔细查阅。
如果有必要,应当参照类似的案例或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合理的适用范围。
(三)注重法律的合理性。
适用法律依据时,应当注重法律的合理性。
法律是社会公正的标志之一,它应该以公正、公平、公开、合理等原则为基础。
因此,在适用法律依据时,必须坚持法律的合理性,以保障公正审判的实现。
(四)注重法律的适当性。
适用法律依据时,还应注意法律的适当性问题。
法律适当性是指法律规定是不是符合实际需求,是否适当反映了社会实际需要。
二、行政审判依据的“参照”行政审判依据的“参照”是指行政法规制定时参照或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和规则等进行制定。
行政审判依据的参照是行政法规制定的一个重要方法,也是行政审判的重要依据之一。
行政审判依据的参照,主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注重法律的适用性。
参照法律时,应当注重参照法律的适用性。
如果发现参照的法律与我国法律相违背,必须仔细权衡其适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必须加以申明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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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行政机关事实认定审查的比较分析杨伟东Ξ 行政机关和法院二者既同为行使一定权力的国家机关,那么行政行为引发争议进入行政诉讼所产生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法院以何种态度处理行政机关对相关问题已作出的判断和认定。
虽然行政行为一旦进入行政诉讼某种程度上意味着司法最终高于行政,但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的判断对法院认定案件没有意义,由此衍生的基本问题是:法院如何审查行政机关对相关问题的判断和认定,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深度如何。
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中涉及到对事实、法律、裁量等诸多问题的判断和认定,本文仅试图对事实问题作一分析,主要是运用比较方法,对英美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作法和原因进行考察,最后对我国学界在此问题上的某些看法进行评价,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一、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对行政机关事实认定不同的审查态度在英美法系的司法审查中,法院对行政行为所涉及的法律与事实问题采取不同的审查态度。
一般而言,法院对法律问题进行严格、全面审查,法院可以自己的判断代替行政机关的判断;对事实问题则进行较为宽松的审查,往往对行政机关的事实认定采取尊重态度。
而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通常并不对行政行为所涉及的法律与事实问题进行区分,一般对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采用相同的审查标准和审查态度。
(一)英国司法审查近期的发展英国传统的越权原则(ultra vires doctrine )适用范围有限,把法院的司法审查范围局限于管辖权问题,即只有当行政机关的错误为管辖权错误(jurisdictionalerror )时法院才能推翻行政决定,即使对法律问题也是如此。
但从本世纪50年代开始,过去曾被议会废弃的司法审查主要根据纪录表面上错误(error in the face of the record )又重新复兴,①尤其是安尼斯米尼克案(Anisminic )使得法律错误无论其是在管辖权之内还是在管辖权之外都要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对法律问题的审查范围被扩大。
“自安尼斯米尼克案以来,法官已经将管辖权审查提炼至如此精妙的程度,以致‘管辖权’一词已不再需要,对任何法律问题法院都可简单用自己的观点Ξ①以1952年R.v.Northumberland Compensation Appeal Tribunal ex p.Shaw 一案为起点,请参见T.J.Grout :Public L aw ,Macdonald &Evans Ltd.,1984,p.124.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代替行政机关的看法。
”②但在事实问题上发展却相对缓慢,法院仍固守管辖权原则,即只有对管辖权事实(jurisdictional fact )错误法院才可以象对待法律问题一样进行严格的审查,而对非管辖权事实(non 2jurisdictional fact )法院一般不进行审查。
从此种意义上说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的区分在本世纪50年代以前的英国行政法中并不占重要地位,重要的只是管辖权问题。
③只是50年代后由于所有的法律错误都可审查,而事实问题并非如此,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的区分才凸现出来。
“将来影响与不影响管辖权错误之间的区别可能仅适用于事实上的错误,‘管辖权事实’将继续产生问题,而‘管辖权法律’(jurisdictional law )将不再是个问题。
而且将有必要区分法律问题和事实。
”④不过,英国传统仅限于对管辖权事实进行严格审查这一狭窄的司法审查范围已经改变,开始逐步扩大对非管辖权事实问题的监督力度,并在判例中建立了一些对非管辖权事实进行审查的规则。
11“无证据”(no evidence )规则过去英国对于非管辖权事实也并非一概不能干预,只是采用的方式不同和适用的范围有限而已。
“,早已确立的规则是:无证据支持的事实认定是法律上的错误。
这一规则一直适用于上诉案件之中,因为制定法(statute )规定只有对法律问题才有上诉权,以至于这种有限的上诉权被扩展到事实的不合理认定。
在上诉中法官如此熟悉它使得法官在司法审查中可能也本能地求助于这一规则。
”⑤通过把无证据支持的事实作为法律上的错误看待,在英国发展出独立的事实审查规则之前可以把管辖权内的事实问题纳入到司法审查范围之中,无疑扩大了对事实问题的审查力度。
不过,把无证据支持的事实作为法律上的错误在理论上毕竟难以自圆其说,在实践中法院也难以对行政行为进行有效的审查。
因而法院逐步把“无证据”作为司法审查的一个独立的理由建立起来了。
“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事实必须有一定证据支持,否则行政决定就是越权的。
”⑥当然对英国“无证据”的理解如同对英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越权无效”的理解一样,应作广义的解释与分析。
“‘无证据’并不意味着完全没有证据。
它扩展到任何案件指证据总体而言不能支持其所作出的决定,或者换言之,指基于这样的证据任何机关都不能合理地得出此结论。
‘无证据’规则与专横或不合理的行为是没有授权和越权的这一原则显然有某种共通之处,它也与美国法上的实质性证据(substantial evidence )规则有某种关联,实质性证据规则要求行政纪录中的证据总体上能支持行政决定。
”⑦尽管英国目前尚缺乏权威性判例肯定“无证据”规则,但同样也无权威判例否定该规则的确立;从发展趋势上看,“无证据”规则的建立顺应了扩展司法审查对公民保护力度的历史潮流。
英国行政法专家韦德(Wade )曾针对此评论说:法院对行政机关事实认定审查的比较分析②③④⑤⑥⑦Supra note 4,p.320;英国1965和1971年两个案件的判决“在某种程度上有助于接受美国的‘实质性证据’规则。
”(EISykes 、DJLanham 、RRSTracey :General Pri nciples of A dmi nist rative L aw ,Butterworths Pty Limited ,Sydney ,1979,p.89.)Supra note 3,p.334.Ibid.p.320.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上诉是指与司法审查并存的、由制定法所赋予公民的救济手段,而司法审查则是普通法上的救济制度。
上诉管辖权的机关不一定都是法院,根据制定法的具体规定,也有可能是行政裁判所或部长。
请参见[英]威廉・韦德:《行政法》,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39页以下;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49页以下。
H.W.R.Wade :A dmi nist rative L aw ,6th edition ,Clarendon Press ,Oxford ,1988,p.283.See P.P.Craig :A dmi nist rative L aw ,Sweet &Maxwell ,London ,1983,p.313.Timothy Endicott :Questions of L aw ,The L aw Quarterly Review ,Sweet &Maxwell ,London ,Vol.114,April 1998,p295.“似乎很清楚现在这一司法审查理由作为一般的基础应当被看作是已确立的规则。
……它也很好地顺应了行政法其它方面的发展,以至于任何人都只能认为与此相反的旧势力虽有影响力,但现在可能将走向历史的未路。
‘无证据’规则似乎注定将取代它作为越权原则的另一组成部分,使得赋予决定权的法律将被认为暗含着这一决定权必须基于某些可以被接受的证据。
否则就会被视为‘专横、任意和明显没有授权’的权力。
”⑧21“错误事实根据”原则(wrong factual basis )在“无证据”规则逐步得以确立的同时,英国正寻求更深入更广泛地对行政机关事实认定的司法审查的新理由。
这就是“错误事实根据”原则。
“错误事实根据”原则是“无证据”规则的延伸和进一步发展,它不仅要求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是基于呈现在面前的材料合理地作出决定,而且行政机关还必须证明呈现在它面前的材料是以正确的形式出现的。
这实际对行政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将进一步加强法院对行政机关对事实认定的控制。
如果英国的“错误事实根据”原则能够得以建立,“很明显这将如同没有证据而认定事实或由于误解法律而作出决定一样,成为越权原则的一个新的组成部分。
”“使得许多旧法中关于管辖权事实等问题成为被人遗忘的角落。
它将使司法审查成为全面的制度,可以纠正所有严重的错误。
”⑨因而,英国对行政机关事实认定并非不能审查,传统上基于管辖权错误规则,法院就可以对管辖权事实进行审查,而且是全面严格的审查,法院可以用自己的判断代替行政机关的判断。
只是当时英国更执著于对管辖权问题的分析,而缺乏对包含于管辖权错误之内的管辖权事实问题(当然也包括法律问题)作单独分析而已。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出于对公民保护的需要,法院逐步扩大了对行政机关事实认定的监督力度和控制范围,开始确立了“无证据”规则和“错误事实根据”原则,加强了对行政机关事实认定的审查力度。
(二)美国司法审查范围的系统化和定型化在对待行政机关所认定的事实问题上,美国过去也如英国一样,严格限制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干预,认为在事实认定上行政机关具有最终决定权,法院对行政机关的事实裁定不予审查。
如美国最高法院在1882年的一个判决中曾声称:“如果授权法院监督土地部许多官员的行为,裁决事实问题,那将会导致没完没了的诉讼,只能产生坏的结果。
” λυ但当独立管制委员会开始在美国出现并表现出强大的权力时,美国最高法院便开始拒绝把州际商业委员会这类独立管制委员会对事实的裁定作为终局性的决定,认为在某些司法审查中法院既应审查法律问题也应审查事实问题。
不过,当时美国法院对事实问题的审查也同样到管辖权事实为止,对行政机关管辖权范围内的事实认定仍持保留态度,不愿意进行干预。
美国对行政机关事实认定审查的规范化很大程度上是从本世纪开始的。
进入20世纪,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后,美国法学界和司法界对行政程序和司法审查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这促使了1946年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的通过。
这部对美国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在总结美国司法判决和综合考虑了学者意见的基础上,对法院进行司法审查的范围作了概括而明确的规定。
在对事实问题的审查态度方面,该法及相关法院的判决都要求“法院对行政机关的事实裁法学研究 1999年第6期⑧⑨ λυQuinby v.Conlan ,104U.S.420,426(1992).Supra note 4,p.329.Supra note 4,p.326.定必须进行审查”,如果“法院不审查行政机关的事实裁定,就是法院放弃了保障法律正确执行的职责。
” λϖ但对待事实问题的审查态度不同于对待法律问题的审查态度,对法律问题法院可以进行完全的审查,法院可以自己的判断代替行政机关的判断;在事实问题上不要求法院对每一个事实进行重新认定,只是在某些重大问题上和对公民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实认定上法院才能(会)进行重新审理,以自己的判断代替行政机关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