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工程开工报告审批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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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线路工程施工管理制度

铁路线路工程施工管理制度

铁路线路工程施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线路工程施工管理,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施工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铁路线路工程施工管理。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施工管理制度,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管理组织结构,明确职责分工,确保施工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施工单位负责制定施工方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二章施工准备阶段管理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做好施工准备工作,包括人员、材料、设备等准备工作。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详细勘察,了解地质情况、水文条件等,提前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各阶段的重点任务和进度计划。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保证施工现场安全,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三章施工过程管理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日志,对施工过程和工作量进行记录。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质量管理,对材料、设备等进行严格检查,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卫生和环境保护工作,确保施工现场整洁。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与监理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章施工验收管理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完成后,对工程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施工结果进行评估,及时纠正问题。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向监理单位和业主单位提交施工验收报告。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各种应急准备工作。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铁路工程项目管理规章制度

铁路工程项目管理规章制度

铁路工程项目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统一铁路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障工程项目实施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铁路工程项目管理相关单位和人员,对于工程项目涉及的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均具有指导和约束作用。

第三条工程项目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精心组织、严格施工、安全监管”的原则,确保工程项目按照计划顺利、高质高效地实施。

第四条本规章所称铁路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铁路线路建设、铁路桥梁隧道工程、车站站场建设等各类铁路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第五条对于全国铁路工程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实施,确保各项工程项目管理规范有序进行。

第六条铁路工程项目管理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加强学习,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不断改进管理方式和方法,以适应铁路建设领域的发展需求。

第七条铁路工程项目管理应当注重安全生产,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稳定,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铁路工程项目管理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项目合同约定,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和进度。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九条铁路工程项目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各岗位职责,分工明确,履职到位。

第十条铁路工程项目管理应当重视团队建设,加强人员培训,注重人才引进和激励机制的构建,不断完善人才队伍。

第十一条铁路工程项目管理应当加强与各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形成工程项目管理的整体合力,共同推动工程项目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铁路工程项目管理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实现项目管理信息的实时更新和共享,提高管理效率和效果。

第十三条铁路工程项目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定期进行项目管理工作的自查自改,及时发现和纠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项目规划第十四条铁路工程项目管理应当制定合理的项目规划方案,明确项目建设的总体目标、任务和措施,细化项目实施计划,确保项目建设工作有序进行。

铁路工程-开(复)工报告审批制度

铁路工程-开(复)工报告审批制度

开(复)工报告审批制度一、本工程新建、停建的施工标段工程及单位工程,都应在正式开工之前,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

二、当工程施工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符合开工或复工条件时,施工单位须填写《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报监理项目部审批。

三、监理项目部接到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后必须安排监理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现场核查确认,当具备开工条件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签,并报建设单位同意后签发工程开工/复工令。

四、标段工程开工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1、标段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已经签订。

2、首批开工工点完成先行用地审批,临建工程(道路、水、电、通讯、办公和生活设施)满足开工要求,安全、环保、水保等措施符合公司有关规定要求。

3、标段内人员、机械设备已按照合同规定到场,上场人员均经过培训,且考核合格。

4、按规定完成了施工图现场核对,需完善、优化的项目变更设计图已到齐,并经核对无误。

5、主要施工图纸已经完成施工图审查、优化工作。

6、标段的现场试验室已建立,仪器设备齐全且已标定,已取得试验资质;检测仪器齐全且经检验合格,检测方案已经通过工程总监审批。

7、标段内施工物资储备满足连续施工需要,并已完成材料检验、水质化验、配合比选定等必要的试验工作。

8、设计单位的设计交底及现场交桩工作已完成,标段内的复测工作完成,测量结果符合测量规范要求。

9、施工指南、施工规范、质量验收标准、实施细则和工序、工艺施工要求已经通过驻地监理和工程总监单位审核同意。

10、标段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已经审查通过。

五、单位工程开工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1、测量放线准确无误。

2、按规定完成了施工图现场核对,需完善、优化的项目变更设计图已到齐,并经核对无误。

3、完成征地、拆迁或先行用地审批,施工场地清理、平整、硬化达到规定要求,临建工程(道路、水、电、通讯、办公和生活设施)满足开工要求,安全、环保、水保等措施符合公司有关规定要求。

4、进场人员满足施工需要,且均经培训合格。

铁路工程前期工作管理办法

铁路工程前期工作管理办法

铁路工程前期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甲乙铁路工程前期工作,确保铁路工程质量、投资控制和按期完成,根据《关于建设单位提前介入并做好建设项目前期相关工作的通知》(铁建设函[2007]56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铁路工程建设前期工作(以下简称前期工作),系指铁路工程开工前的各项工作。

主要包括对本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各阶段及开工前准备阶段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是开展前期工作的主要依据。

国家、铁道部及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前期工作内容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前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按照铁路建设程序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及时解决勘察、设计中有关问题,为相关单位提供必要的协助,抓紧逐项落实开工条件,按要求上报开工报告,为铁路项目开工建设做好准备。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为提前介入并做好项目前期工作,项目管理机构成立前期工作办公室(简称前期办)。

前期办主任由项目管理机构分管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工程部部长担任,组员由综合部、工程部、计财部、安质部、物资部、征迁办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主要职责(一)全过程参与项目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建设工期、投资的确定,参与重大方案技术研究,配合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时跟踪和推进项目的前期工作。

(二)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或参与初步设计文件初(预)审工作,及时与设计院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含施工图供图协议等),督促铁院按照初步设计批复意见开展施工图设计,组织做好施工图优化和审核工作。

(三)落实铁道部、南昌铁路局与有关方面签订的协议,及时组织办理环保水保、用地预审和审批的报批手续。

做好征地拆迁、施组外业调查、地质灾害评估、压矿评估、防洪影响评估、通航论证等相关工作。

(四)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批准后,及时组织新建铁路施工、监理招标工作;组织设计交底,负责开工准备,办理批准单项工程开工手续。

第三章工作程序及内容第七条项目管理机构按照铁道部要求做好项目前期相关工作。

开工审批管理制度

开工审批管理制度

开工审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企业内部开工审批管理,加强项目实施的管理和监督,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涉及工程项目、设备维修、设备运行等方面的开工审批管理。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企业内部的开工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权限和流程,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管理和监督,保障项目的正常开工和运行。

第四条具体开工审批管理工作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负责统一管理,由各相关部门执行,并在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下进行实施。

第二章开工审批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五条开工前,项目负责人应认真核对项目计划和相关资料,并报公司经理办公会议审批。

第六条开工审批应按照程序进行,各级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审核、审批。

第七条审批人员要认真负责,开工审批需及时、准确、公正,按规定履行职责。

第八条企业应加强对开工审批过程的监督,确保审批程序合法、规范,准确执行。

第三章开工审批的程序和流程第九条开工审批程序应包括以下环节:申请、审批、备案等。

第十条开工申请需由项目负责人到公司相关部门进行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计划时间、预期完成时间、所需资源、安全措施等。

第十一条公司相关部门验收申请资料,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反馈给项目负责人,重新整理资料。

第十二条审批人员应根据企业政策和相关法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其合规性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应作出审批决定;不符合规定的,应要求项目负责人重新整理资料。

第十四条审批结果应当书面通知项目负责人,并在公司内部备案。

第四章开工审批的权限分工第十五条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对重大项目的开工审批具有最终决策权。

第十六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相关项目的开工审批拥有审批权限。

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在相关部门审批通过的情况下,可以顺利进行项目开工。

第五章开工审批的管理和监督第十八条公司管理部门应对开工审批的程序和结果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程序的规范执行。

第十九条相关部门、项目负责人及审批人员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不得擅自调整审批流程和结果。

铁路工程开工报告审批管理实施细则

铁路工程开工报告审批管理实施细则

铁路工程开工报告审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甲乙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建设顺利进行,规范工程开工的各项工作,根据《铁道部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和办理程序有关规定》(铁计[2007]29号)的规定,结合甲乙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建设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属本项目新建、改建和停建后复工的施工标段工程,都应在正式开(复)工之前,办理开(复)工报告审批手续。

第三条工程的开工是指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永久性工程第一次开始建设。

分期建设的项目,其开工建设是指第一期工程开始施工。

在此之前的准备工作,如平整场地、拆迁建筑物、临时通讯及临时便道施工等都不算正式开工。

第二章项目开工报告办理程序第四条项目开工条件:(一)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满足国家城镇发展规划,并按规定和要求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其中列入核准目录的项目已经核准,实行审批管理的项目已经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规章制度健全,项目负责人和机构成员已到位,具备任职工作条件。

(三)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已批复,施工图投资核算(可分站前、站后工程)已报铁道部核备。

(四)项目资本金和其它建设资金计划已落实,资金符合信贷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承诺手续完备。

(五)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已编制完成,内容符合有关要求。

(六)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通过招标选定,并已发中标通知书。

(七)项目法人或项目公司与设计单位已签订设计图纸交付协议。

(八)项目环评报告已完成审批。

(九)按规定完成固定资产节能评估(待国家出台相应政策后执行)。

(十)按规定完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依法完成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审批。

第五条甲乙铁路扩能改造工程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确认建设项目各项开工条件均具备后,由工程管理部具体办理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开工报告(附全部开工条件附件)的工作。

第六条开工报告批复后,筹备组组织正式开工建设。

第三章合同标段工程开工报告具备条件第七条工程开工前,要作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和施工图的核对优化工作,经检查合格后,才能申请开工。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三条铁路建设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建设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

第五条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采用现代管理方法,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不断提高建设水平。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高度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工作,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

第七条铁路建设实行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监督制。

第八条铁路建设必须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从事铁路建设的项目管理、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和监理、咨询等活动的企业和主要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专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在批准的资质和资格范围内从业,接受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设程序第十一条铁路建设程序包括立项决策、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立项决策阶段。

依据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铁路中长期规划或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规定报批。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设计阶段。

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定测基础上开展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开展施工图设计。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部令第11号)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部令第11号)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部令第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11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7月11日第七次铁道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国务院规定的铁道部负责铁路建设行业管理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建设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

第五条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采用现代管理方法,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不断提高建设水平。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高度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工作,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

第七条铁路建设实行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监督制。

第八条铁路建设必须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从事铁路建设的项目管理、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和监理、咨询等活动的企业和主要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专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在批准的资质和资格范围内从业,接受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设程序第十一条铁路建设程序包括立项决策、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立项决策阶段。

依据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铁路中长期规划或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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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
开工报告审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甲乙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建设顺利进行,规范工程开工的各项工作,根据《铁道部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和办理程序有关规定》(铁计[2007]29号)的规定,结合甲乙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建设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属本项目新建、改建和停建后复工的施工标段工程,都应在正式开(复)工之前,办理开(复)工报告审批手续。

第三条工程的开工是指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永久性工程第一次开始建设。

分期建设的项目,其开工建设是指第一期工程开始施工。

在此之前的准备工作,如平整场地、拆迁建筑物、临时通讯及临时便道施工等都不算正式开工。

第二章项目开工报告办理程序
第四条项目开工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满足国家城镇发展规划,并按规定和要求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其中列入核准目录的项目已经核准,实行审批管理的项目已经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规章制度健全,项目负责人和机构成员已到位,具备任职工作条件。

(三)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已批复,施工图投资核算(可分站前、站后工程)已报铁道部核备。

(四)项目资本金和其它建设资金计划已落实,资金符合信贷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承诺手续完备。

(五)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已编制完成,内容符合有关要求。

(六)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通过招标选定,并已发中标通知书。

(七)项目法人或项目公司与设计单位已签订设计图纸交付协议。

(八)项目环评报告已完成审批。

(九)按规定完成固定资产节能评估(待国家出台相应政策后执行)。

(十)按规定完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依法完成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审批。

第五条甲乙铁路扩能改造工程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确认建设项目各项开工条件均具备后,由工程管理部具体办理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开工报告(附全部开工条件附件)的工作。

第六条开工报告批复后,筹备组组织正式开工建设。

第三章合同标段工程开工报告具备条件第七条工程开工前,要作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和施工图
的核对优化工作,经检查合格后,才能申请开工。

第八条合同标段和重点工程开工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承包合同已经签订;
(二)施工现场管理机构已经设立。

项目规章制度健全,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按投标承诺或合同规定已到位;
(三)标段施工组织设计已经完成,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四)主要施工图纸已经完成施工图的复核优化工作;
(五)主要施工便道已经贯通,工地布置、施工用水、用电、临时房屋和便道能满足开工要求;
(六)施工复测已完成,施工桩橛完备;
(七)征地、拆迁手续已经完成,有关外部生产条件已达成协议,征地、拆迁工作能满足施工进度要求;
(八)工地实验室已经建立,并能满足施工要求。

(九)主要物资(材料)订货已完成,并能满足连续施工要求。

(十)施工用主要机具、设备已进场。

第九条重点工程划分参照以下原则,由筹备组研究后自行确定:
(一)特殊地段路基加固处理工程。

(二)特大桥、跨等级航道及省道以上公路的桥涵。

(三)隧道工程。

(四)铺设架梁工程。

(五)通信、信号、电力工程。

控制工期工程。

第十条单位工程开工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设计文件、施工图纸能满足施工需要;
(二)“三通一平”、工点放样已完成,并已经监理工程师确认;
(三)地质复核工作已经完成;
(四)工程施工图(资料)核对优化工作已经完成;
(五)机械、设备、材料和劳动力准备能满足开工需要;
(六)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已经编制完成并经审批。

第四章工程开工报告审批
第十一条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的审批:
(一)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的审批根据工程规模和特点分为一级审批、二级审批、三级审批三个等级。

(二)一级审批的工程范围为合同标段及标段内重点工程和控制工程。

包括:1000m以上的桥梁(或特殊结构大桥、深水基础桥梁)、3000m以上的隧道(或特殊地质条件的隧道)、不良地质路基和特殊地质路基工程、无碴轨道工程、土石方大于100万m3的站场、单体建筑面积10000m2以上的房屋等。

(三)二级审批的工程范围为合同标段内一般控制工程,包括500m以上1000m以下的桥梁、1000m以上3000m以下的隧道。

(四)三级审批的工程范围为一级、二级审批范围以外的其他单位工程。

(五)一级审批工程范围内的开工报告,由筹备组分管领导组织工程管理部和安全质量部进行审批。

在收到施工单位申请报告后,监理单位在5天内予以审查签认,筹备组在5天内予以审批;
二级审批的工程,由工程管理部负责审批。

在收到施工单位申请报告后,监理单位在3天内予以审查签认,工程管理部在5天内完成审核;
三级审批的工程,由监理单位负责审批,报筹备组工程管理部核备。

在收到施工单位申请报告后,监理单位在3天予以审批。

第十二条一级、二级、三级审批的开工申请报告一式7份,施工单位4份,监理单位1份,指挥部1份,筹备组1份。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在审查确认、批复工程开工申请报告之前,应仔细核实是否具备开工条件。

对未经施工图现场核对、没有可靠环保、水保措施的项目不予批准开工。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开工报告报审制度,未经批准的工程不得开工。

第十五条工程开工报告作为验工计价的重要依据之一,未经批准开工的工程一律不予验工计价。

第十六条工程开工申请报告附件应齐全,重要测量资
料、试验资料、施工组织设计等均应作为开工申请报告的附件。

第十七条凡新建、停建后复工的施工标段工程,都应在正式开(复)工之前,办理开(复)工报告审批手续。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细则未尽之处按照铁道部和南昌路局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甲乙复线铁路公司筹备组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甲乙复线铁路公司筹备组反馈,以便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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