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设计施工防火审核管理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经济性裁减员工办法》等19件规章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经济性裁减员工办法》等19件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13•【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施行日期】2004.09.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经济性裁减员工办法〉等19件规章的决定》已经市政府三届一二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鸿忠二00四年九月十三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经济性裁减员工办法》等19件规章的决定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三届一二五次常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规章:一、《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经济性裁减员工办法》(1996年11月1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发布);二、《深圳经济特区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办法》(1993年10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三、《深圳经济特区公众无线电传呼频率有偿使用暂行规定》(1993年10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四、《深圳经济特区下海作业人员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1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五、《深圳经济特区高层楼宇消防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1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六、《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设计施工防火审核管理规定》(1994年1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七、《深圳经济特区企业事业单位保安工作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1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八、《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辆检测管理办法》(1994年1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九、《深圳经济特区除“四害”管理办法》(1994年1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十、《深圳经济特区施工企业管理规定》(1996年3月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发布,2002年7月2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修订发布);十一、《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1999年11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发布);十二、《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1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十三、《深圳经济特区河道采砂管理规定》(1995年12月1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发布);十四、《深圳经济特区金银市场管理暂行规定》(1993年10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1999年1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修订、2002年7月2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第二次修订发布);十五、《深圳经济特区企业集团暂行规定》(1993年10月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十六、《深圳经济特区私营企业暂行规定》(1995年4月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发布);十七、《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规定》(1994年11月2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发布);十八、《深圳市创业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暂行规定》(2000年10月1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发布);十九、《深圳经济特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1993年1月1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1994年3月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修订、2002年7月2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第二次修订发布)。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一)施工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泊在建筑工程中,施工现场临时招募的人员较多,这些人大多文化水平低,消防安全意识淡泊。
而工程管理人员往往只注重赶进度,将消防安全置于脑后,随意让无证电工、焊工等操作人员上岗,建筑施工中动火、用电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等现象时有发生。
一旦发生火灾,这些人不懂基本的防火、灭火常识,缺乏必要的自防自救能力。
如前些年合肥市新华书店违章电焊引发火灾即是如此。
(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不落实由于建设单位的领导认为对工程执行承包后,施工安全就会随工程转包而转嫁到施工单位,对安全工作撒手不管,疏于催促;监理单位往往只重视施工质量,忽视施工安全;施工单位为了缩短工期,只求施工进度,消防管理流于形式。
有的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进行层层分包,但消防安全责任制却没有逐级落实,且有的分包单位甚至无施工资质,施工单位往往把办公室、施工人员宿舍设在建筑施工现场,存在严重火灾隐患。
(三)工地违章用火、用电导致火灾发生施工现场一般都离不开电焊、气割等,由于施工人员缺乏对消防基本常识的掌握,导致火灾隐患较多,表现在:①违章用电,不按电气安装使用规定,私自乱拉乱接电线,极易引起电线短路;②不依据用电设备功率大小选择相应的电线规格和任意增加用电设备,形成电线负荷过载而发热起火;③在焊割作业中,炽烈的金属火星飞溅是引起火灾的主要原因,焊割作业时的热传导,也会引起火灾,施工人员焊割前不对焊割作业的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检查清理,也极易引起火灾。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火灾产生原因分析用火管理不当造成火灾。
对易燃物品管理不善,库房堆放材料没有依据物质的性质分类储存。
电器设备绝缘不良,安装不符合规程要求,发生短路.、超负荷、接触电阻过大等,都可能引起火灾。
工艺布置不合理,易燃易爆所未采用相应的防火防爆措施,设备缺乏维护检修,都可能引起火灾。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使设备超温、超压,或在易燃易爆场所违章动火、吸烟等都可能引起火灾。
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经济特区消防条例1. 引言本条例旨在规范经济特区内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经济特区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火灾风险,提高火灾应急处置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2.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设立在经济特区内的建筑、场所和活动。
经济特区内的建筑、场所和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按照相关消防法律法规实行消防管理。
3. 建筑消防设计与审批经济特区内的建筑设计、扩建、改建和装修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建筑消防设计应当满足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并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
建筑消防设计方案应当经过专业消防设施设计单位审核并获得消防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4. 消防设施与器材经济特区内的建筑应当安装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消防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能够满足建筑内人员的安全疏散和火灾扑救需求。
经济特区内的建筑应当配备灭火器、消防水带、消防报警器等必要的消防器材,并保持其正常工作状态。
5. 消防通道和疏散设施经济特区内的建筑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消防通道和疏散设施。
消防通道应当保持畅通,方便消防车辆和人员进出。
疏散设施应当设置合理,确保人员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疏散到安全区域。
6. 火源管控与消防宣传经济特区内的场所和活动应当建立有效的火源管控机制。
禁止在公共场所或者未经许可的场所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不得擅自设置明火或者使用违法违规电器设备。
经济特区应当加强消防宣传,提高公众对火灾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7. 非建筑物火灾安全管理经济特区内的非建筑物如仓库、储罐和储运设施等,应当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确保其安全运营。
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和储罐应当设置防火间距,安装有效的火灾监测和报警系统。
8. 火灾应急预案和演练经济特区内的建筑、场所和活动应当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
火灾应急预案应当包含火灾报警、组织疏散、灭火救援等方面的内容,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9. 违法行为和处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经济特区消防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挑出来的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1990年8月24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2009年9月2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四章消防宣传第五章消防组织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第六章灭火救援第七章火灾事故调查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协助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并就防火安全公约的执行情况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告。
第六条每年11月9日为深圳消防日。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十三条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实施;(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保存五年以上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五)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置重点防火标志,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发现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立即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六)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组织消防演练;(七)保障消防安全管理经费;(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单位应当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和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各项具体工作。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接受消防安全管理培训。
省深圳经济特区消防管理条例细则

广东省深圳经济特区消防管理条例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市公安机关是消防工作的主管机关,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劳动、城管等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做好消防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消防机构举报。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
每年11月9日为我市消防宣传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领导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全面责任。
第八条劳动部门应当把消防法律、法规和专业消防知识纳入劳动技能培训的内容;教育机构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基础知识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经常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的宣传工作。
第九条市规划国土部门在制定城市规划时,应当会同市公安消防机构,就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和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制定专项规划。
第十条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在制定规划和进行建设时,应当符合城市消防安全要求,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布局和建筑物,应当制定计划,逐步加以改造。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征求意见稿)

附件1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市、区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消防投入,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表述一:市、区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市、区消防救援机构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
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表述二:市、区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市、区政府应当推动消防科学技术的创新和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科技成果,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成立消防救援研究中心,建立消防救援专业人才定向培养机制。
发展和改革、科技等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科研工作纳入全市科技发展规划。
第七条对在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八条每年11月为深圳消防宣传月,11月9日为深圳消防日。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九条表述一:市、区政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编制消防规划,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二)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重大问题,对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或者区域性火灾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并推动整改;(三)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市民消防意识;(四)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和保障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五)建立处置火灾和特殊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机制,统一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六)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七)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防火规范对建筑设计审查的要求

防火规范对建筑设计审查的要求一、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
建筑防火设计应按照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并参考国家和行业内的相关标准,保证设计方案的合规性。
二、建筑设计的防火要求应综合考虑建筑物的功能、使用性质和规模等因素。
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在功能和使用性质上存在差异,需根据实际情况对防火设计进行有针对性的考虑。
对于高层建筑、大型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火灾风险较大的建筑物,应更加重视防火设计。
三、建筑设计应合理布局防火分区和逃生通道。
建筑物应根据功能和规模,在空间布局上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防止火势蔓延。
同时,应保证防火分区之间设置足够数量和宽度的逃生通道,以确保人员能够迅速、安全地疏散。
四、建筑设计应考虑火灾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
建筑物应按照规定设置火灾报警系统,以及根据需要设置自动灭火设施,如喷淋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提前探测和控制火灾,降低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
五、建筑设计应合理选择和使用防火材料和构件。
建筑物的外墙、屋顶、楼梯、门窗等构件应采用符合防火要求的建材,如防火门窗、防火板材等。
防火材料的选择和使用应按照相关标准进行,避免使用易燃材料,提高建筑物的整体防火性能。
六、建筑设计应考虑火灾疏散和救援的便利性。
建筑物应合理设置疏散指示标识、应急照明和安全疏散设施,为人员的疏散提供方便和保障。
此外,应考虑消防车辆和救援人员的进入和操作便利性,确保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七、建筑设计应定期进行防火设施的维护和检查。
建筑物的防火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防火门窗、防排烟系统等设施的故障应及时处理,以保证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
八、建筑设计应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建筑物应根据规模和用途配备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消防栓、消防水泵等,以提供火灾扑救的能力。
以上是防火规范对建筑设计审查的要求的详细说明,其中包括了建筑防火设计的合规性要求、防火布局和分区要求、火灾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要求、防火材料和构件的选择要求、火灾疏散和救援的便利性要求、防火设施的维护和检查要求,以及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备要求等。
建筑设计防火审批制度

建筑设计防火审批制度建筑设计是指根据建筑需求和要求,运用建筑学、结构学、工程学等相关知识和技术,设计出满足功能、美观、经济、安全等方面要求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过程。
而防火审批制度则是对建筑设计中的防火措施进行审核和批准的一种制度。
建筑设计是建筑工程中非常重要的环节之一,它直接影响着建筑物的质量、安全和美观等方面。
一个优秀的建筑设计能够充分发挥建筑物的功能,提供舒适的使用环境,同时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也要注重与周边环境的协调与融合。
因此,建筑设计需要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如使用功能、建筑物的结构、材料的选择等。
防火审批制度是指建筑设计中针对防火措施进行审核和批准的程序。
防火是建筑物安全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它关系到建筑物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防火审批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建筑物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采取了合理有效的防火措施,以预防火灾的发生和减少火灾对人身和财产的危害。
防火审批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建筑设计阶段要进行火灾风险评估和防火设计。
在设计阶段,要进行详细的火灾风险评估,评估建筑物可能发生的火灾情况及其危害程度。
同时,针对评估结果,要进行防火设计,确定相应的防火措施和设备。
其次,建筑设计方案需要进行防火审查和审批。
设计方案完成后,需要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防火审查,确保设计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
审查通过后才能进行下一步的施工准备工作。
再次,施工阶段要进行防火验收。
在建设过程中,要对建筑物的防火措施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同时,还要对建筑物进行防火验收,确保建筑物符合防火设计要求。
最后,建筑物投入使用后要进行定期的防火检查和维护。
在建筑物投入使用后,要定期进行防火检查,确保防火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同时,对于防火设施的维护和更新也要进行及时的处理。
总结起来,建筑设计和防火审批制度是建筑工程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它们直接关系到建筑物的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
建筑设计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采取合理的设计措施,确保建筑物在使用过程中满足功能、美观、经济和安全等要求。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file://J:\法规图书\电子图书库\地方法规电子图书库\...\GuangDong2229.ht 2002-9-12
【标题】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设计施工防火审核管理规定
页码,2/2
file://J:\法规图书\电子图书库\地方法规电子图书库\...\GuangDong2229.ht 2002-9-12
2 (五)建筑物防火分区内吊顶、隔墙装修面积高层超过50m 、
2 低层超过100m 的(低于上述规定面积的,由大厦或房屋管理部门审核); (六)搭建易燃的简易工棚宿舍、工场、商店、仓库等。 第四条 设计人员在工程设计中,必须按照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设计单位要对工程的防火设计负 责。 第五条 中外合资、外资独立经营或从国外引进项目的设计,必须符合我国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其消防系统设 计,如属我国消防规范未作规定的,设计和建设单位必须同消防机关协商解决。 第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经过审核合格的防火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对工程的消防系统建设负责,并保障施工现场 的消防安全。消防机关实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负责通知消防机关进行专顶验收。验收合格,发给合格证书;不合格的,不得交付 使用。 第八条 建设单位选用国产或引进国外消防器材、设备时,必须将其规格、性能等有关资料送消防机关审核。未经 批准,不得擅自选用或引进。消防机关应根据通用、互换、更新的原则,对消防器材、设备进行选型审核。 第九条 验收合格的建筑物,必须按原建设性质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必须经消防 机关审核批准。 任何单位不得降低防火标准、提高防火等级出售其建筑物。 第十条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在规划农村居民点和村、镇时,要同时规划消防水源、消防通迅和消防通道。乡、 村所属的生产或民用建筑的设计和建设。应当根据其规模大小和火灾的危险性,执行有关消防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责任单位一千至五千元罚款,处责任人五百至二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对违章建筑物可强令停建、强制拆除、或 禁止使用; (一)工程设计图纸未送或虽送消防机关,未经审核即自行动工兴建的; (二)擅自改变设计图纸施工、影响消防功能的; (三)施工(含装修)中擅自改变、拆除毁坏或封盖消防设施的; (四)擅自选用或引进消防器材、设备的; (五)工程施工所用材料不符合防火要求,不进行防火处理的; (六)工程竣工未经消防机关验收即交付使用的; (七)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 (八)擅自降低防火标准,提高防火等级出售建筑物的; (九)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作业的; (十)建筑工程(含装修人违反消防规范),不按市公安消防机关发给的《违反建筑设计防火审核通知书》或《火 险隐患整改通知书》的要求整改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责任单位工程投资总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处责任人二千元罚款,并处行政拘留, 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工程消防专项验收不合格,未经整改即自行启用的; (二)因违反消防规范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的; (三)刁难、辱骂或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消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市公安消防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公安局申 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复议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 诉。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标题】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设计施工防火审核管理规定
页码,1/2
【标题】 【内容分类】 【文号】 【颁布部门】 【颁布日期】 【生效日期】 【正文】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设计施工防火审核管理规定 公安
深圳市政府 1994年01月29日 1994年01月29日
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建筑设计、施工防火审核(简称建审)工作的管理,贯彻“预防 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保护公民生命和公私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高层民用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结合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特区范围内所有建筑设计、建设、施工单位及其人员。 公安消防监督机关(简称消防机关)依照有关建审规范,参加我市各种类型大小区建筑总平面规划的审核,并对建 筑物地址选择、建筑布局、耐火等级、防火防爆、消防通道、消防供水等负责监督审查。 第三条 兴建下列各种类型的建筑,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的有关防火设计图纸和资料送消防机关审核,发给审核合 格书后,方准施工。 (一)党政领导机关、科研、金融、医院、广播、电视、电信大楼、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体育馆、影剧院、 大(中)专院校教学楼、机场、隧道以及大型商场、饭店、酒楼、宾馆、招待所等; (二)新建、扩建、改建(不论其建筑规模大小)生产和贮存化学、易燃爆物品的工厂、仓库、油气站、煤气管 道、水厂等; (三)新建、扩建、改建装卸易燃易爆物品的码头、车站和汽车库,造纸厂、印刷厂、印染厂、家具厂、铸造、热 处理、焊接、烘烤、电镀车间、锅炉房、配电房、电子计算机房及其他类型的工厂; (四)七层以上(含七层)的居民住宅楼、办公楼或建筑高度超过二十四米以上的其他民用建筑,一百人以上的托 儿所、幼儿园、五百人以上的中小学教学楼以及居民住宅首层用做商场(店)、仓库、工厂、汽车库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