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一、监管制度1、由司法所会同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基层组织负责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日常监管。
2、司法所针对每名社区矫正对象成立专门的矫正工作小组,成员由司法所长、社区民警、矫正联络员(矫正联络员由签订监护协议的社区工作人员或社区矫正对象原工作单位人员担任)组成。
有矫正工作小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现实表现对其进行日常评分考核以及司法奖惩程序申报和审批。
3、矫正工作小组选定一名具有监督管理能力和愿意承担监督管理责任的社区矫正对象亲友作为矫正监管人。
矫正工作小组、矫正监护人以及社区矫正对象三方签订监管协议书,矫正监管人负责配合矫正工作小组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管和教育。
4、司法所发现其监管的社区矫正对象下落不明,经初步查找未果后,须及时填写《社区矫正对象脱管通知书》,书面告知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应积极履行法定职责,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下落不明的事情矫正对象进行追查。
二、迁居制度1、社区矫正对象因工作和生活需要迁居时,应当向其居住地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居住地司法所应当会同当地派出所对社区矫正对象迁居理由和迁居地址进行审查,并征求迁入地司法所意见,由矫正工作小组集体审议通过后,报区县(市)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批准。
2、经区县(市)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批准同意迁居的,应将社区矫正对象个人档案(正、副档)以及《社区矫正对象迁居档案移交通知书》一并寄送至迁入地司法局。
迁入地司法局应填写《社区矫正对象迁居档案移交通知书》(回执)寄回该社区矫正对象原居住地司法局备案。
3、原居住地和迁入地司法所在完成社区矫正对象移交手续后,均应当填写《社区矫正对象迁居登记簿》。
三、会客制度1、社区矫正对象不得会见犯罪嫌疑人、同案犯、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以及其他非法组织人员。
2、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接受媒体采访或会见境外非亲属人员必须事先向司法所报告,司法所应当将来访媒体或来访客人的基本情况、会见事由进行登记备案,由矫正工作小组集体审议后,经区县(市)、市级社区工作机构逐级审核后,报省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批准。
社区矫正服务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服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规范服务管理,维护社会安定,提高社区矫正效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社区矫正服务的机构和人员。
三、管理原则1.依法合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履行社区矫正工作职责。
2.公正公平:无论罪犯身份如何,都要公正、公平对待。
3.科学有效:根据罪犯情况,科学有效开展矫正服务。
4.安全保障:确保社区矫正服务的安全,保障工作人员和罪犯的人身安全。
5.人文关怀:关心罪犯的精神需求,提供人文关怀。
四、服务内容1.社会调查:对罪犯的社会背景、家庭情况、心理健康等进行综合调查。
2.矫正计划:根据调查结果,制定个性化的矫正计划,明确矫正目标和措施。
3.监督管理:对罪犯进行定期监督和管理,确保其遵守社区矫正规定。
4.教育培训:开展法律教育、职业培训等活动,提高罪犯的社会适应能力。
5.心理疏导:对罪犯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解决心理问题。
6.社会融入:协助罪犯逐步融入社会,重建正常生活。
五、工作流程1.接收申请:接收社会公众和相关机构的社区矫正申请。
2.审核评估:对申请进行审核评估,确定是否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3.矫正计划:制定符合个体的社区矫正计划,明确矫正目标和措施。
4.执行矫正:按照矫正计划,对罪犯进行矫正服务工作。
5.监督反馈:定期对矫正效果进行监督和反馈,及时调整矫正计划。
6.评估总结:对矫正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完善矫正服务工作。
六、人员管理1.素质要求:社区矫正服务人员应具备专业技能和良好道德素质。
2.培训要求:对社区矫正服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服务水平。
3.激励机制:建立激励机制,鼓励社区矫正服务人员积极履行职责。
4.责任追究:对不履行职责的社区矫正服务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七、监督机制1.内部监督: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定期对社区矫正服务工作进行检查。
2.外部监督:接受上级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提高服务质量。
3.公开透明:对社区矫正服务工作进行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社区矫正法的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法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对社区犯罪分子的处罚和监督,提高社会治安水平,制定本法。
第二条社区矫正是指对犯罪分子在社区进行相应的处罚和监督,促使其改正错误,回归社会的法律制度。
第三条社区矫正的宗旨是保障社会安全、保护公民权益、促进矫正人员的改造和再教育。
第四条社区矫正的对象包括刑事判决而被判处社区矫正、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以及因其他原因需要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员。
第五条社区矫正的程序应当依法进行,尊重矫正对象的基本权利,保障他们的人格尊严。
第六条社区矫正应当积极引导、强化矫正对象的自律意识,帮助其自觉接受矫正、主动改正错误。
第七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考核机制和监督体系,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八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机构的协作,共同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第九条对社区矫正中的违法行为,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追究责任,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条本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矫正对象第十一条社区矫正的对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刑事判决或暂予监外执行;(二)有自我改正的愿望;(三)有家庭或社会支持;(四)适宜接受社区矫正的身体和心理条件;(五)年龄在法定限制范围内。
第十二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矫正对象进行全面的评估,确定其适宜的矫正措施和计划。
第十三条社区矫正的对象应当遵守社区矫正机构的规定,接受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社区矫正的对象有权要求社区矫正机构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十五条社区矫正的对象如发生违法行为,社区矫正机构有权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社会安全。
第三章矫正措施第十六条社区矫正的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社区服务;(二)社区教育;(三)社区劳动;(四)受监督自觉;(五)其他必要的措施。
第十七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制定个性化的矫正计划。
第十八条社区矫正的对象应当积极配合矫正机构的工作,认真执行矫正计划。
社矫人员日常管理制度及流程

一、目的和意义为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确保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服刑期间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及流程。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及流程适用于在社区服刑的社区矫正对象。
三、管理制度1. 报到制度(1)社区矫正对象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办理相关手续。
(2)报到时需携带身份证、判决书、释放证明等相关材料。
2. 定期报告制度(1)社区矫正对象每月至少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一次自己的活动情况,包括工作、学习、生活等情况。
(2)如有特殊情况,社区矫正对象应及时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
3. 定期走访制度(1)社区矫正机构每月至少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一次走访,了解其生活状况和思想动态。
(2)走访时,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应认真听取社区矫正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4. 日常行为规范(1)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2)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社会公德,尊重他人,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3)社区矫正对象应积极参加社区组织的各类活动,提升自身素质。
5. 健康管理(1)社区矫正对象应自觉参加健康检查,定期报告健康状况。
(2)社区矫正机构应密切关注社区矫正对象的身心健康,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工作流程1. 接收社区矫正对象(1)社区矫正机构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时,应核实其身份和判决书等材料。
(2)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登记、编号,建立档案。
2. 制定矫正计划(1)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制定个性化的矫正计划。
(2)矫正计划应包括教育、劳动、心理辅导等内容。
3. 执行矫正计划(1)社区矫正机构按照矫正计划,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和帮扶。
(2)社区矫正对象应按照矫正计划,积极参加各项活动。
4. 定期评估(1)社区矫正机构定期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效果进行评估。
(2)评估结果作为调整矫正计划的依据。
5. 解除矫正(1)社区矫正对象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符合解除矫正条件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及时提出解除矫正的建议。
社区矫正值班值守制度范本

社区矫正值班值守制度范本一、总则为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值班人员1.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设立值班岗位,配备专职或兼职值班人员。
2. 值班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业务能力和责任心,能够熟练处理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日常事务。
3. 值班人员应当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随时应对突发情况。
三、值班时间1. 社区矫正机构实行全年无休值班制度,每日均有值班人员坚守工作岗位。
2. 值班时间分为日间值班和夜间值班,具体时间段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四、值班职责1. 接待来访:值班人员应当热情、耐心地接待来访人员,解答相关疑问,引导来访人员办理相关事务。
2. 信息录入与查询:值班人员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信息、行为表现等数据的录入、更新和查询工作。
3. 应急处置:值班人员应当妥善处理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突发事件,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4. 监管措施:值班人员负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管,确保他们遵守法律法规和矫正计划。
5. 沟通协调:值班人员应当与其他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保持良好沟通,共同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6. 文件归档:值班人员负责将处理完毕的文件归档,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五、值班流程1. 值班人员按时到岗,接班前应当全面了解上一班次的工作情况。
2. 值班期间,应当做好工作日志记录,记录值班期间的重要事项、处理结果等信息。
3. 值班结束后,接班人员应当与下班人员做好工作交接,确保工作的连续性。
六、值班纪律1. 值班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擅离职守。
2. 值班期间,不得私自离岗,确需离岗的,应当提前向上级报告并安排人员代班。
3. 值班人员应当保持工作场所整洁、安全,严禁在值班期间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4. 值班期间,不得饮酒、吸烟、赌博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考核与奖惩1.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定期对值班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业务能力、纪律遵守等方面。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学习培训体系1.社区矫正机构要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培训,全面提高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管理能力和执法水平。
培训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实效性的原则。
2、培训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相关知识。
学习培训可以采取集中培训、会议培训、参观培训、考核考核等多种形式。
3、培训工作由各级社区矫正培训机构分层次开展。
社区矫正人员每年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培训,培训作为社区矫正人员年度考核的依据。
监管系统1.社区矫正工作监督主要包括法律监督、矫正组织部门监督、社会监督。
2.检察机关应当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监督,发现矫正工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及时提出矫正意见。
3. 矫正对象受到违法处理或者矫正机构未按照法律规定的刑罚幅度执行处罚的,矫正对象有权向当地检察机关举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
更高层次的器官。
4.上级社区矫正机构要定期检查、指导、督促下级社区矫正机构工作,同级社区矫正机构部门要加强相互监督,发现有问题的,督促纠正。
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5、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其职责、工作程序、相关制度等,接受社会监督。
6.社区矫正机构可以聘请有关部门的执法监督员、名人、离退休人员、矫正人员亲属等。
七、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处理矫正对象或者群众的举报、投诉,并反馈处理结果。
八、举报、投诉和处理结果应当登记备案,并报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社会志愿者就业制度一、基层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立社会志愿者队伍,社区矫正志愿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宪法,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二)热心社区矫正工作;(三)具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文化素质和专业知识;社会志愿者主要来自专家学者、社会名流、离退休干部、村(居)委会人员、矫正对象近亲属和原单位人员。
聘请。
2.自愿参加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志愿者,应当向居住地的街道(乡)司法所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的,由司法所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聘书。
村居社区矫正规章制度

村居社区矫正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村居社区的管理,维护社区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村居社区矫正是指对居住在村居社区的犯罪嫌疑人、罪犯和肇事者进行纠正、教育和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村居社区矫正工作的宗旨是帮助矫正对象纠正错误,改变不良行为,实现再次社会融入,促进社会治安稳定。
第四条村居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治理、因地制宜、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村居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矫正对象进行处罚、纠正、教育和帮助,促使其自觉遵纪守法、正确行为。
第六条村居社区矫正管理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管理水平,确保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村居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守工作秘密,恪尽职守,公正执行矫正任务。
第八条村居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不断加强自身的业务学习,提高专业水平,提升服务质量。
第二章村居社区矫正的对象第九条村居社区矫正的对象包括犯罪嫌疑人、罪犯和肇事者等。
第十条犯罪嫌疑人是指被怀疑涉嫌犯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侦查和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个人。
第十一条罪犯是指经法院判决认定犯有犯罪行为的个人。
第十二条肇事者是指因过失或者故意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个人。
第十三条村居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年满法定年龄、能够自理和自理能力;具备接受矫正教育和改造的意愿和条件。
第十四条村居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接受政府的管理和监督,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矫正教育。
第三章村居社区矫正的程序第十五条村居社区矫正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程序合法、程序严密。
第十六条村居社区矫正工作程序分为以下几个环节:接收、登记、评估、提案、执行等。
第十七条矫正对象的接收应当由专门机构负责,接收流程规范,确保矫正对象能够及时接受矫正教育。
第十八条矫正对象的登记应当详细记录个人信息、犯罪经历等内容,信息保密,确保矫正工作的准确性。
第十九条矫正对象的评估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评估结果作为帮助矫正对象确定矫正教育方案的重要依据。
社区矫正管理制度范本

社区矫正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管理,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区矫正工作的目标社区矫正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改造、帮助,使其重新融入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的原则(一)依法进行:社区矫正工作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合法性。
(二)教育为主:社区矫正工作应以教育为主,采取引导、帮助、改造等方式,促使社区矫正对象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改正行为。
(三)社会参与: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共同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帮助和支持。
(四)分类管理: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不同情况,制定个性化的矫正计划,实行分类管理。
第四条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社区矫正工作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社区矫正机构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改造、帮助;(二)制定和实施社区矫正计划;(三)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四)定期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五)其他应当由社区矫正机构履行的职责。
第五条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对象是指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第六条社区矫正工作的内容(一)教育改造: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律、道德、职业技能等方面的教育,提高其法制观念和道德素质。
(二)监督管理: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其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规定。
(三)帮助支持: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就业、就学、医疗等方面的帮助和支持,促进其顺利融入社会。
第七条社区矫正工作的程序(一)报到登记:社区矫正对象应在法律文书生效后7日内到所在地的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
(二)制定矫正计划: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实际情况,制定个性化的矫正计划。
(三)实施矫正:社区矫正对象按照矫正计划接受教育、改造、帮助。
(四)定期汇报:社区矫正对象应定期向社区矫正机构汇报自己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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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一、社区矫正报到制度
社区服刑人员到公安派出所报到、办理登记手续时,社区民警应告诉其到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办理手续,接受社区矫正。
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在社区服刑人员报到时向其宣布矫正期间应遵守的有关规定和具体要求,告之对其负责帮教的矫正工作小组成员,要求其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上签字。
二、监护制度
对未成年的社区服刑人员应落实监护人制度,与监护人签订《社区矫正监护协议书》,由监护人负责协助监管。
三、走访制度
矫正工作小组应定期与社区服刑人员见面,或通过走访其所在单位、学校、村(居、社区)、公安派出所、社区服刑人员家属了解掌握其思想、行为和生活状况、社会活动关系和困难等情况。
四、学习制度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学习计划,采取集中学习与分散学习相结合的形式,定期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学习或教育活动。
五、请销假制度
社区服刑人员因故不能参加社区矫正工作小组或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组织的学习、教育活动和公益劳动,应向社区矫正工作小组申请,由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负责审批。
社区服刑人员离开本区域范围外出的,必须向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报告,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返回时,必须立即销假。
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活动或擅自离开规定区域或未按时请销假的,按违规处理。
六、迁居制度
社区服刑人员迁居必须报告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并经
公安机关批准。
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应将迁居情况在7个工作日内报市社区矫正办公室备案。
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应通知原辖区的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和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迁入地如果已经启动社区矫正工作的,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应及时通知当地社区矫正办,并转递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若迁入地未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该服刑人员由公安机关负责监管。
户籍迁出的有关档案材料应在1个月内转递。
七、会客制度
社区服刑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或会见境外非亲属人员,应当经过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同意,并将客人基本情况、会见事由进行登记备案。
如果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认为会见将影响对其监督、考察的,可不予批准。
八、矫正个案制度
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应为每名社区服刑人员成立社区矫正工作小组。
根据其犯罪原因、思想状况、个人特点、家庭和社会关系等情况,制定、调整和实施矫正个案。
九、社区劳动制度
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或矫正工作小组应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参加公益劳动时间不少于2个小时。
对有工作的社区服刑人员,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或矫正工作小组在制定矫正个案时,可以根据其实际情况灵活调整其参加公益劳动时间或酌情减免。
十、档案管理制度
建立社区服刑人员管理档案,将相关法律文书、个人资料、每月参加学习、劳动的考核情况、请销假、思想与行为汇报、奖惩结果等相关材料存入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