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大学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本科生学籍管理工作,规范学生的学籍管理行为,培养高素质、德才兼备的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本科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籍管理工作的目标是确保学生的学籍信息准确无误,保障学生权益,促使学生健康成长。
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优化管理流程,提升管理效果。
第五条学生在入学后应遵守学院的学籍管理规章制度,依法履行学籍管理义务。
第六条学生与学院应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沟通学籍管理相关事宜。
第二章学籍档案管理第七条学生学籍档案是学生的重要证明材料,学生入学后应及时办理学籍档案的建档手续。
第八条学生学籍档案主要包含个人基本资料、学习成绩、奖惩记录、课程安排等信息。
学生应按照学院要求提供准确的信息,确保学籍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学生学籍档案由学院负责管理,学生有权随时查看自己的学籍档案。
如有错误或遗漏,学生应及时向学院提出更正。
第十条学生毕业或离校时,应办理学籍档案的归档手续,如有需要,可向学院申请办理相关证明。
第三章学籍变动管理第十一条学生学籍变动是指学生在学习期间因各种原因产生的学籍信息变动。
学生学籍变动应履行相应的手续,经学院审核后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转专业:学生可以根据个人意愿和学院规定,申请转到其他专业。
转专业需经原专业学院和目标专业学院同意,方可生效。
2.休学:学生遇到特殊情况,需要休学一段时间时,应向学院提出休学申请。
休学期间,学籍仍保留。
3.退学:学生因不符合学院学业要求或违反学院规章制度等原因,被学院处分后,学院可以对学生做出退学处理。
4.复学:学生经过休学后,需要重新开始学业时,应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
经学院审核同意,学籍方可恢复。
5.其他学籍变动:如转院、转学等情况,学生应向学院提出相应的申请,并按照学院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学籍变动申请,并按时履行相关手续。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是指大学对本科生学籍进行管理和规范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
具体内容可能因大学而异,但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1. 准入要求:规定了学生被录取为本科生的条件,包括高考成绩、学科要求等。
2. 学籍注册:规定了学生入学后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3. 修读年限:规定了本科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四年,也有部分学校将学习年限延长到五年。
4. 学分要求:规定了本科生需要完成的学分数目,以及各门课程的学分要求。
5. 选课规定:规定了本科生应该在每学期选修的课程数量、种类、学分等。
6. 成绩评定:规定了本科生的考试评分制度,包括百分制、五级制等,并明确了达到各种成绩级别的相应标准。
7. 学位授予:规定了本科生满足学位要求后,学校将授予学位的程序和条件。
8. 毕业要求:规定了本科生毕业的条件,包括完成规定的课程学分、通过毕业论文、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等。
9. 学籍异动:规定了各种学籍的变动情况,如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
总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是为了保证学生在学业、学风、学纪等方面的正常、有序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是为了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学生学习和生活行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而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学籍管理的基本要求1.学籍管理目标:学校的学籍管理目标是保证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规范学习行为,提高学习成绩,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和道德品质,为学业发展和就业创业打下坚实的基础。
2.学籍管理范围:学校对所有在校本科生实行学籍管理。
学生的学籍档案由学校负责管理,包括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成绩、奖惩情况和其他重要资料。
3.学籍管理原则:学校学籍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强调依法治理,依规管理,注重个性化培养,形成“学生为本、以学生为中心”的管理模式。
二、学籍管理的基本规定1.入学管理:学生入学前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和相关证件,通过学校招生考试,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完成入学手续。
2.学籍注册:每学期开始前,学生需按规定时间完成学籍注册,确认个人信息的准确性,申报各类学分和选课情况。
3.学业要求:学生必须按规定的课程安排学习,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并取得合格的成绩。
学习期间,学生应按时参加各类考试,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需提前向教务处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
4.学业指导:学校为学生提供学业指导和辅导服务,帮助学生规划学业,解决学习中遇到的问题,提高学习效果。
5.学业评价:学校按照规定的评价体系对学生进行学业评价,包括学期成绩评定、综合评价等。
在学业评价中,学生应按照学校的要求完成各类考试和考核,不得作弊。
6.学籍变动: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如有退学、转专业、休学等情况,需按校规进行申请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三、学籍管理的奖惩制度1.奖励措施:学校设立奖学金、荣誉称号等奖励制度,对学习成绩优异、学术科研成果突出、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参与等学生给予相应的奖励。
2.惩处措施: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为加强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范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贯穿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整个学习过程,包括学生档案管理、学籍注册、学籍变动、学籍查询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四条学院、学籍办、教务处、教务部负责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学生档案管理第五条学生档案为学校了解学生个人基本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和管理提供依据,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档案管理系统,保管学生档案。
第六条学生档案内容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习情况、奖惩情况、社会实践活动、学术研究成果等。
第七条学生档案应分类存档,保证机密文件的安全性。
档案资料应保管完整,确保准确性,不得私自篡改、涂改、删除等。
第八条学生档案应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确定保管期限,过期档案应按规定进行归档和销毁。
第九条学生有权查阅和复制自己的档案,但不得更改档案内容。
如发现档案有误,学生可以向学籍办申请更正。
第十条学生档案涉及个人隐私和重要信息,未经许可,不得随意透露给任何人,泄露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章学籍注册第十一条新生入学后,应及时进行学籍注册。
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在学籍办领取相关表格填写个人信息,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学籍注册时,学生应如实填写个人信息,提交真实有效的材料,并负责材料的真实性和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学籍注册后,学籍办应及时核对学生信息,建立学生档案,并在一定时间内重新核对学生信息的准确性。
第十四条学生在学籍注册后有责任及时更新个人信息变动情况,如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地址等。
第十五条学生申请退学或休学时,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学籍办应记录学生离校信息,并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第四章学籍变动第十六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休学、复学、转专业、转学、退学等。
第十七条学生申请休学时,应提出正当理由,并经学院同意,并按照学校规定的休学手续办理。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科学生学籍的管理,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保障学生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体在校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是学校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的依据。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应以加强教育教学质量为核心,充分发挥学籍管理在培养本科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管理学籍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有序。
第五条学校应设立学籍管理办公室,负责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学籍管理的主体第六条学校是学生学籍的主体,对学生学籍负主要责任。
第七条学生是学籍确权利的主体,有权利依法依规享受教育和相关服务。
第八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九条学生应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或学校组织的本科招生考试,达到学校招生要求方可录取。
第十条学生录取后,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完成入学注册手续。
第四章学业管理第十一条学生应按学校规定参加各门课程的学习和考试,达到相应的学分要求方可毕业。
第十二条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学制完成相应学分的课程,并通过学术评定方可获得学分。
第五章成绩与评定第十三条学生的学业成绩应按学校规定进行评定,并在学籍管理系统中记录。
第十四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成绩查询和反馈机制,及时准确地向学生反馈学业成绩。
第六章奖惩与荣誉第十五条学生在学业、科技、社会服务等方面成绩优秀者,学校应予以奖励和表彰。
第十六条学生在学习、生活等各方面出现违规行为,学校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章学籍管理的具体要求第十七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学生学籍资料的完整准确。
第十八条学校应定期开展学籍核查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学籍管理中的问题。
第十九条学校应加强对学生学籍信息的保护与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保留对学籍管理规定的最终解释权。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的规范,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校园安全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校对本科学生学籍的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循科学、合理、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对违反本规定的学生将依法依规予以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五条学生入学后需参加学籍注册。
学籍注册包括个人信息登记、档案材料提交和相关费用缴纳,学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流程完成注册手续。
第六条学生学籍注册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和相关材料,如有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信息,学校有权取消其学籍。
第七条学生学籍注册后,学校将向学生颁发学籍证书,并将学生信息存入学校学籍管理系统。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八条学生学籍变动分为正常和特殊两种情况。
正常情况包括转专业、休学、复学、延期毕业等;特殊情况包括退学、开除学籍等。
第九条学生转专业需要满足学校确定的转专业条件,并经相关单位审批同意。
学生转专业后,原专业的学籍将注销,新专业的学籍将重新注册。
第十条学生休学需要提前向学校申请并经批准。
休学期间学生不享受学校提供的各项权益。
第十一条学生复学需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复学审核。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复学的,学校将视为无效。
第十二条学生延期毕业需满足学校规定的条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出延期毕业申请。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延期毕业的,学校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学生退学需经学校批准,在办理退学手续前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相关程序。
第十四条学生被开除学籍时应进行学籍清退,将该生个人信息从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中删除。
第四章学籍管理第十五条学生信息应及时更新,学生有义务向学校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
第十六条学生有丧失原有学籍资格的情形,应及时向学校报告,学校有权对其学籍予以取消。
第十七条学生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学校有权对其学籍予以相应纪律处分。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强化学籍管理责任,保障学生权益,提高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学籍是指学生以及毕业后保留在校学籍的身份。
学籍管理是大学对学生学籍的登记、存档、信息管理和监督,以及与学生学籍相关的权益保障和规范化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权责一致、信息安全、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学生应按照学院或学校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接受学校的学籍管理。
第五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学院、教务处等相关部门协助完成。
第六条学生学籍信息应严格保密,不得随意泄露或非法使用,学校应加强信息安全管理,采取措施保护学生个人隐私。
第七条对于未按规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信息的学生,学校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并对不良行为予以处理。
拒不配合、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将受到纪律处分,甚至取消学籍。
第二章学生学籍的建立第八条学生学籍建立前,学生须进行入学报到手续。
学生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并按照学校的要求进行报到注册。
第九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将对其进行学籍登记,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习计划、学费收缴等内容,并颁发学生证书。
第十条学生须认真核对学籍信息,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及时向学校提出更正申请,学校应依法及时处理并告知学生结果。
第十一条学生学籍建立后,学生须遵守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按时参加各项学习、考试和考核活动,并履行相应的学费缴纳责任。
第三章学生学籍的变更第十二条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如因特殊情况需中途休学、转专业、转学等,应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第十三条学生休学期满或转专业、转学申请获得批准后,学校应及时办理学籍变更手续,并告知学生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学生休学期满后,学校应按照规定返校报到,办理复学手续,学生学籍将重新生效。
第十五条学生转专业、转学期间,原学院、转入学院要加强沟通,确保学生学籍转移顺利进行。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篇)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教育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行学分制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报到与注册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前或入学未满三个月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向学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学校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入学后三个月内发现患有疾病的学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学校学习的或因某种特殊原因无法正常学习而需要中断学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必须离校治疗。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应持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诊断证明,在下一学年新生报到前,按规定时间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学院报到,并按规定缴纳学费后办理注册手续。
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它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缴费的学生,可以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视情况办理申请贷款、缓交或减免学费手续后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七条学生不能按时报到,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
请假三天以上的由所在学院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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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校教〔2017〕44号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本科生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分为:入学与注册、学制、学分、考核与成绩记载、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退学、毕业和结业、学位证书与管理和附则,共十章五十二条。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本科新生,应当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及时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因疾病等原因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其退役后两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当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健康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未请假且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满两周的,按旷课处理。
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按时交纳有关费用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在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学制第六条各本科专业的学制为四年,学校允许最长学习年限为六年(包括休学和保留学籍等,但不包括应征入伍和休学创业期)。
以四年为标准学习年限计,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须至少提前一年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书并提交修读计划,经院系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核准;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须在每年秋季新学期开学后的一周内,向所在院系提交经家长签字的申请书和修读计划,经院系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核准。
超过四年标准学习年限,学校原则上不提供住宿条件。
最长学习年限自学生入校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学分第七条本科教学实行学年学分制管理。
每门课程的学分数根据该课程性质、教学内容和教学时数来确定。
一般理论课程按16学时计1学分,实验课程按32学时计1学分。
各类实践教学环节、创新教育活动的学分计算,按《华东理工大学学分制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八条学生应当按照《华东理工大学本科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所在专业要求修读课程,并参加课程考核,考核合格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
考核成绩及所获学分将予以记载,并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九条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办理选课手续,参加课程的修读与考核。
未按学校规定办理选课手续,擅自修读并参加课程考核的,其成绩和学分将不予认可。
第十条学生因错选、漏选课程需要更改原来课程安排的,应当在开学后两周内按照学校规定办理退课和补(改)选手续。
逾期未办理退改选手续的,已选课程应当继续修读,擅自缺考已选课程的,按零分计;已开课超过三周的课程,不得补选,只得改期修读。
如确因所选课程不适合自己修读的,学生可在每学期的第八周向教务处提出申请“期中退课”,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院系和教务处批准后,可终止该课程修读及考核。
办理“期中退课“的学生仍应按照学校统一学费标准交费。
“期中退课”的申请与办理仅限初修的选修课(含专选)。
经批准办理“期中退选”的,可改期修读该课或其他课程。
第十一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和卷面成绩组成,按平时成绩、卷面成绩、总成绩分别记载。
平时成绩根据上课出勤率、阶段考试成绩、作业完成情况以及与课程相关的实验、实习成绩进行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一般不超过30%。
第十二条《华东理工大学本科教学培养方案》中所列各专业的课程,除通识教育选修课外,均安排正常考试和补考两次考核机会。
通识教育选修课程一般只安排正常考试,不安排补考。
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可免费重修一次或选修其他课程。
课程考核不合格或成绩不理想可以重修。
学校建立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第十三条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学生无法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的,须在考试前,由本人提出缓考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经教学副院长(系主任)签字同意,在教务处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缓考。
第十四条学生通过自学或其他途径已掌握了相关课程的教学内容,可提出免修该课程的申请,经任课教师面试认可后,准予提前参加上一年级该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达到75分或B级以上的,可免修该门课程,免修成绩按实记载。
第十五条为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学校允许学生申请免听部分课程。
申请免听课程的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选择该课程并提交免听申请,经任课教师面试认可、系主任审核批准后,准予免听。
经批准免听课程的学生应当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成绩按正常考核记载。
未经批准而擅自不参加听课的,按旷课处理。
第十六条通识教育选修课、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军事理论课、实践性教学环节(含实验、设计的课程)不得办理免修或免听。
学生应当按照《华东理工大学本科教学培养方案》的规定要求自主选修相关课程,修满要求的学分。
第十七条学生重修课程或重做毕业论文的,应当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
学费按上海市物价局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八条学生未经批准而缺考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同时应当取消补考资格,并按《华东理工大学学生考核违规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因各种原因,未按规定参加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环节的学生,如缺席时间不足规定学时20%的,允许申请补做;缺席时间达到或超过规定学时20%的,应当重做;考核不合格的,应当重做。
补做或重做实验、实习的,应当与下一年级学生同步完成。
补做或重做毕业论文(设计)的,应当结业后返校完成。
第二十条对于已选定的课程和各项教学环节,学生应按要求出勤、完成作业、参加考核。
具体要求按照学校《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所有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都应当进行考核,考核成绩按百分制或等级制记录,各类课程的具体记分方式按照《华东理工大学学分制管理规定》、《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二条为有助于学生发展,学生可在一年级和二年级期间按照《华东理工大学双向选择转专业实施细则》申请转专业,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录取时为非定向、非高水平运动员、非中德学院学生、非艺术设计专业学生的;(二)入学已满半年,且为二年级(含)以下的学生;(三)在校未转过专业的;(四)未受到违纪处分的。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将优先考虑。
第二十三条下列情况转专业,不受上述规定限制:(一)取得学籍后因患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二)经学生所在院系确认因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就无法继续学习的;因上述原因转专业的,须本人提出申请,由转出院系提出建议,经转入院系审核同意,并经教务处核准后,学生凭教务处通知到有关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十四条学生转专业后,原已获学分的转换与认定按《华东理工大学学分制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学校应当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三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第二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且治疗期不少于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二)根据考勤记录,一学期内因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七条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因病经校医院批准,可予延长,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八条学生休学期间,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休养;已参加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在休学期间可以继续按照学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享受公费医疗。
享受公费医疗期间,应在原户籍所在地公立医保定点医院就诊,凭医院正式单据按季度向学校申请报销,最迟不能超过当年年底;病休或连续病休期间没有参加当年度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同学,不享受公费医疗,医疗费自理。
上海户籍学生休学期间就医仍按在校期间学生医疗管理规定执行。
(二)休学创业的学生应当办理相关手续,休学创业最长年限为两年。
(三)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保留学籍期间,学生与其实际所在部队和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四)休学学生应办理离校手续,如申请休学时上课时间不足本学期三分之一的,应当及时办理退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