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8.26•【字号】淄政办字〔2020〕79号•【施行日期】2020.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淄博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26日淄博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11号),全面推进我市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立足基层政府直接联系服务群众的实际,坚持标准引领、需求导向、依法依规、改革创新的基本原则,全面推广应用国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成果,持续推进全市基层政务公开内容标准化、平台规范化、工作制度化、体系完整化。
到2023年,建成全市统一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体系,基层政府(包括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文昌湖区管委会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公开平台、公开内容、专业队伍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务公开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
二、工作任务(一)全面落实试点领域标准指引。
2020年9月20日前,基层政府及所属有关部门单位对照国务院部门制定的26个试点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结合本级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全面梳理细化各自政务公开事项,参照所附模板,初步编制完成本级政府及部门单位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区县部门单位目录需报对口市级指导部门审核指导。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16•【字号】淄政办字〔2017〕7号•【施行日期】2017.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淄政办字〔2017〕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淄博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16日淄博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依法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救助,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财政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金〔2009〕175号)以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操作规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以及特殊困难家庭补助的社会专项基金。
本细则所称受害人,是指在淄博市境内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丧葬费用,是指丧葬所必需的尸体运送、停放、冷藏、火化的服务费用。
丧葬费垫付最高金额为山东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个月总额。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2.20•【字号】淄政发〔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淄政发〔2017〕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淄博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第7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2017年2月20日淄博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山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和《淄博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
第三条本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解释、监督适用本办法。
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应当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规定,并严格遵守本办法对规范性文件登记、公布、备案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维护法制统一;(二)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三)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四)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规范和格式要求。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下列内容:(一)行政许可事项;(二)行政处罚事项;(三)行政强制事项;(四)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财政、价格部门依法履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职能的除外)。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字〔2015〕124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字〔2015〕12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淄博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11日淄博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深入开展,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省政府令第225号)有关规定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厅发〔2015〕15号)、《淄博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淄政办发〔2011〕6号)要求,紧密结合国家、省、市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署,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依法行政,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通过实施考核,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
二、考核原则和对象(一)考核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注重立制强基、突出重点,坚持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全面准确地评价考核对象工作实绩。
(二)考核对象。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名单附后)。
三、考核内容(一)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建设情况。
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机制建设等情况。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的通知-淄政办字〔2017〕172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的通知淄政办字〔2017〕17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淄博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28日淄博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和减少纠纷,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含市政府直属机构、市政府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直属机构、所属事业单位,下同)磋商、订立、履行政府合同,解决政府合同争议,保管政府合同文件资料以及制定政府合同示范文本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因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应急措施,订立政府合同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协议,包括以下类型:(一)城市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投资、建设、租赁、承包、托管、出借、转让、物业管理等合同;(二)土地、森林、荒地、水流、滩涂、矿藏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四)借款、资助、补贴等合同;(五)城市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合同;(六)招商引资合同;(七)其他政府合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人民政府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淄政办字〔2015〕38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人民政府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正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人民政府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淄政办字〔2015〕3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淄博市人民政府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进一步做好今年政府立法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准确把握政府立法的指导思想。
政府立法工作要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加强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立法。
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决策相衔接,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深刻认识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制度规定,切实解决影响制约我市科学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和制度性障碍。
要坚持“立、改、废、释”相结合,认真清理与上位法相抵触、与我市改革发展不相适应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确保政府立法工作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起草立法草案,要以问题为导向,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明确立法权力边界,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
推进“精细化”立法,建立“多元化”起草机制,采取招标等方式委托第三方起草立法草案。
立法草案要征求市直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意见;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回复意见;对上位法律、法规已有的明确规定,不作重复性规定。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社区服务业发展规划(2003-2007)》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社区服务业发展规划(2003-2007)》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08•【字号】淄政办发[2003]103号•【施行日期】2003.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社区服务业发展规划(2003-2007)》的通知(淄政办发[2003]10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淄博市社区服务业发展规划(2003—2007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十二月八日淄博市社区服务业发展规划(2003-2007年)为加强对全市社区服务工作的宏观指导,促进社区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淄政发[2003]55号)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现状目前,我市社区服务业初步形成了以街居为依托,以社区服务工作站为骨干,以福利性服务、行政事业性服务和商业性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社区服务体系。
一是社区服务设施初具规模。
全市现有600平方米以上的区县社区服务中心5个;有12个街道办事处建立了200平方米以上的社区服务中心;有175个居委会建立了社区服务工作站,各种便民利民服务网点10000多个,方便了社区居民的生活。
二是社区服务项目发展较快。
已从面向弱势群体的福利性服务发展到涉及家政、养老、托幼、保洁、维修、婚介、法律咨询、商品配送等30多个领域。
三是社区服务工作队伍有了长足发展。
全市共有社区服务专兼职人员11000多人,其中,专职管理人员2077人,兼职工作人员1051人,志愿者人数8000多人,基本形成了专职、兼职和社区志愿者相结合的社区服务工作者队伍。
社区服务业在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的同时,也为社会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全市社区服务业从业人员已近5万人。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支持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支持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6.17•【字号】淄政办字〔2020〕60号•【施行日期】2020.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支持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淄博市支持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17日淄博市支持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支持数字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124号)精神,推动全市数字经济快速发展,助力新旧动能转换,现梳理省、市有关政策措施,形成如下支持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一、加快筑牢数字基础设施1.支持数据基础设施建设。
支持采用功耗低、散热能力强、体积小、质量轻、噪声低的IT设备,建设绿色环保、低成本、高效率的数据基础设施,将其列入全市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等财政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
对全市范围内建设的达到T3及以上级别的数据中心,按照投资额(不包括土建部分)的6%进行补贴。
(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投资促进局、市财政局)2.降低数据中心用电成本。
对符合省用电补助条件的数据中心、灾备中心、超算中心,按照省级用电补助标准的50%给予额外补助,每个单位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开辟数字技术企业电力接入绿色通道,优先保障数字经济园区、企业和各类基础设施的电力接入。
(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二、大力培育数字经济新热点3.大力扶持工业互联网发展。
围绕我市“四强”产业和七大传统产业,每个产业重点打造2-3家产业数字化典型示范企业,对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工业互联网等技术实施改造提升且被纳入典型示范的企业,按照技术改造投入总额给予50-100%补贴,每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淄政办发[2010]13号
【发布部门】淄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2.26
【实施日期】2010.02.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标准化资助激励办法的通知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
(淄政办发〔2010〕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淄博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充分发挥标准化在自主创新、产业竞争和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技术支撑作用,鼓励有关单位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有关单位主持或参与标准制(修)订及其他取得标准化工作成果的一次性无偿资助或奖励。
第三条市政府设立标准化资助奖励专项资金,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在年度市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市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标准化资助奖励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在本市缴纳税金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奖励。
第五条标准化资助奖励的范围:(一)主持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主持或参与省、市急需的农业、服务业、食品安全、环保、节能、高新技术等领域地方标准或企业联盟标准制(修)订;(二)新承担国际、国家、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三)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
第六条申请资助奖励的标准化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先进水平的;(二)符合本市的产业发展方向,并有利于促进我市科技成果产业化及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的;(三)标准中含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