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宪法司法适用的思考——再从“齐玉苓案”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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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审查 宪法适用 宪法司法化——从齐玉苓案引发的讨论谈起

违宪审查 宪法适用 宪法司法化——从齐玉苓案引发的讨论谈起
的保护是 此案得 以解决的一个 关键 。
在齐玉苓案 因最高人 民法院于 2 0 年 8月 1 01 3日公 布 了
所进行的具有 法律 意义 的审 查 和处理 。具 体分析 这一 概念 ,
主要包括 以下要点 : 1 违宪审查 制度 的主体是特 定的 国家 机 () 关 。从理论上分析 , 有 可能 是立 法 机关 , 就 司法机 关 , 行政 机
笔者认 为有廓清 三者概念 的必要 。

、பைடு நூலகம்
违 宪 审 查
违宪 审查 制度是指 为 了保 证宪 法得 以 有效 实施 , 裁定 并
合 法的权利确 实受到 了陈等 的不 正 当侵犯 , 因此 而产 生 了 并

处罚违 宪行 为的一 项根 本 的宪法 制 度 , 是保证 宪法 得 以实施
的有效手段之一 , 违宪审查是宪法 学研 究的核心 问题之一 , 近
宪法适 用 宪法 司法化
李 境
从 齐 玉芩 案 引 发的讨 论 谈起
( 共 宣城 市委 党校 , 徽 宣城 2 2 0 ) 中 安 4 0 0

要 : 究审查是指特 定的国家机关对某项立 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 究所进行 的具有 法律意 义的审查和处理。 宪法只有适 违
用后 , 才能体现其价值和生命 力。宪法司法化 , 主要是指 宪法可以像其 它法律 法规 一样 进入 司法程序 , 直接作 为裁判 案件的 法律
维普资讯
20 年 8 06 月
皖西 学 院学 报
J u n l f et h i ies y o ra s An u Unv ri oW t
Au ., 0 6 g 20
第 2 卷第 4 2 期

齐玉苓案与宪法的司法适用

齐玉苓案与宪法的司法适用

齐玉苓案与宪法的司法适用齐玉苓案与宪法的司法适用在齐玉苓案因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13日公布了法释「2001」25号《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而尘埃落定之时,“宪法司法化”的概念和话题成为法学界和法律界讨论的一大热点。

什么是“宪法司法化”?宪法司法适用的必要性何在?我国法院适用宪法的条件是什么?齐玉苓案中是否适用了宪法?等等这样一些问题被许多人似是而非地或者似懂非懂地议论着。

本文拟对本案所涉及的关于宪法司法适用问题发表一点自己的看法。

一、宪法司法化与宪法适用在关于齐玉苓案的讨论过程中,“宪法司法化”1这一概念屡屡出现于报端,成为一个时髦的词语,一些法学家或者法律家在谈话或者发表的论文中探讨和分析宪法司法化的含义和必要性问题,媒体在报道齐玉苓案时使用的概念也是“宪法司法化”2,有的甚至将齐玉苓案誉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的第一案”3,有的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创造了宪法司法化的先例”4.关于“宪法司法化”这一概念的含义,以及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过程中适用宪法是否就是宪法司法化,使用这一概念的法学家或者法律家均没有作出说明。

我认为,“宪法司法化”这一概念以及由这一概念引申出的含义是不准确和不确定的,容易引起人们的一些误解:第一,宪法在司法过程中的适用性只是宪法保障中的一个环节。

在一国,宪法保障制度包括宪法的政治保障、经济保障、文化保障、法律保障等诸多方面;即使在宪法制度和法律制度上保障宪法实施的措施和方法也是多种多样的,包括宪法中规定宪法的根本法地位、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将宪法规定具体化、法律的有效实施、违宪审查制度等。

而“宪法司法化”这一概念容易误以为宪法只有通过司法制度才能得以保障实施,而忽视保障宪法实施的其他制度。

第二,宪法在司法过程中适用只是宪法适用的一种。

世界上,宪法适用的制度和方法也是多种多样的,可以说没有完全相同的两个国家,而只有大体相同的国家5.一般说来,英美法系国家通常采用由普通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适用宪法的做法6;德国等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由宪法法院适用宪法的做法7;法国采用由宪法委员会适用宪法的做法8;社会主义国家采用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适用宪法的做法9.而“宪法司法化”这一概念容易使人误以为世界上所有国家的宪法适用都采用美国式的由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过程中适用宪法。

齐玉苓案宪法适用的法理思考

齐玉苓案宪法适用的法理思考

齐玉苓案宪法适用的法理思考——受教育权的性质与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法律研究宋春雨源自:人民法院报受教育权的性质受教育权受到侵害是齐玉苓提起诉讼的理由之一,人民法院是否支持齐玉苓受教育权受侵害的赔偿请求,首先要解决受教育权的性质问题。

关于本案中受教育权的性质,存在截然相反的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受教育权有双重含义,既是宪法权利,也是民事权利。

①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在各类学校、各种教育机构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文化科学知识,提高自己科学文化水平的权利。

受教育权包括公法意义的受教育权和私法意义的受教育权,私法上的受教育权乃是对传统民法人格权的丰富、完善与发展,宪法规定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不影响其作为民事权利存在。

②民法通则对民事权利的规定采取非法定主义,不一定有规定的权利才保护,如隐私权,如确实有损害后果发生的,也应保护,法律没有规定受教育权,应通过解释法律来补充法律漏洞。

③在现代社会高度社会分工的情况下,受教育已成为个人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而民法上的受教育权正是现代社会人格权的丰富与发展。

私法意义的受教育权本质上是平等权和自由权,其实质为民事权利。

另一种观点认为,受教育权不是民事权利,而是宪法权利。

①我国民事法律没有受教育权的规定,民法理论上也没有受教育权的概念。

国外的民事立法和理论均没有将受教育权作为民事权利的情形。

受教育权是一项宪法权利,是宪法社会权利的内容。

②如果将受教育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就需要对其内涵外延作出界定,而事实上这种界定是非常困难的。

一种作为民事权利的抽象的受教育权不仅在实践中没有意义,在适用上也势必造成混乱。

③否认受教育权民事权利的性质不等于对本案涉及的情形不予保护。

事实上,本案中齐玉苓失去受教育的机会,可以作为陈晓琪等侵害齐玉苓姓名权的损害后果来考虑,同样可以使齐玉苓的权利得到救济。

受教育权作为一个法学概念,属于宪法学的范畴,它一般规定于宪法典中,如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宪法司法化理论与制度生命力的重塑——齐玉苓案批复废止10周年的反思

宪法司法化理论与制度生命力的重塑——齐玉苓案批复废止10周年的反思

宪法司法化理论与制度生命力的重塑——齐玉苓案批复废止10周年的反思宪法司法化理论与制度生命力的重塑——齐玉苓案批复废止10周年的反思近年来,宪法司法化理论在我国法治建设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尊重和保护宪法权威,强化宪法的地位和作用,对于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而中国宪法司法化理论在齐玉苓案批复废止10周年之际值得我们深思。

齐玉苓案是中国宪法司法化的里程碑事件。

该案于2000年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中国政府对齐玉苓案提出的行政批复废止受到了广泛质疑。

齐玉苓案的废止引发了对宪法司法化的讨论和对中国宪法地位的关注。

然而,批复废止令的发布显然是对宪法司法化理论的一次挫败。

宪法司法化理论的核心是将宪法确立为最高法律,并赋予宪法以司法保护的功能。

宪法司法化体现了宪法与法治的本质要求,也是维护宪法权威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必然选择。

宪法司法化的理论和实践在全球各个国家都取得了显著的成果,然而中国在这方面的努力却面临着诸多困难。

首先,我国宪法司法化理论在实践层面尚存在问题。

虽然我国宪法修订和宪法司法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与庞大的国情相比仍显不足。

许多规定仅停留在概括的层面,难以具体化和实际化,宪法的权威性和实效性有待进一步加强。

同时,立法和司法实践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宪法解释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宪法的解释机制。

其次,中国宪法司法化进程中的制度建设依然薄弱。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各项制度的基础。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宪法在制度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并未得到充分的发挥。

宪法的实施和执行过程中,依法治国和宪法权威的原则常常受到侵害。

一些地方政府和行政机关对宪法的执行程度较低,宪法的地位和作用受到制约。

最后,宪法司法化理论的广泛推广依然面临挑战。

宪法司法化不仅仅是理论,还需要具体的实践和推广。

在推广过程中,一些宪法司法化的理论因技术性较强而遭到冷遇,限制了宪法司法化的实际进展。

关于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引出的几点思考

关于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引出的几点思考

关于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引出的几点思考关于“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引出的几点思考[论文摘要]关于齐玉苓的案件引出的“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空前激活了中国的宪法学界,本文在不否定最高法院《批复》的合理性基础上,驳斥众多观点后得出该案不是宪法的司法化,而是宪法在个案中的论证,本文又从该案的背后揭露了炒作的真正原因,从而显现出了中国宪法体制的弊端,针对该弊端笔者作出了中国宪法司法化制度建设的一些构想。

[关键词] 宪法司法化违宪审查宪法的适用宪法论证效力优先原则背景提示1990年,山东藤州八中应届毕业生齐玉苓考上了一所中专,但录取通知书却被同学陈晓琪及其父亲陈克政与所在中学共谋攫取。

陈冒齐之名上学和工作直至1999年。

1998年7月,齐知道了真相,于是就以陈晓琪、陈父以及原所在学校为被告提起了诉讼。

枣庄市中院一审认定陈晓琪,侵害了齐玉苓的姓名权,判决停止侵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金35000元。

齐玉苓不服,向山东省高院提起上诉。

山东省高院就此案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院作出了批复,指出:在此案中,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01年8月23日,山东高院终审判决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藤州八中、藤州教委向齐玉苓赔礼道歉:齐玉苓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直接损失7000元有陈晓琪和陈克政赔偿,济宁商校藤州八中、藤州教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齐玉苓因受教育的的权利被侵犯所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由陈晓琪、陈克政赔偿;济宁商校藤州八中、藤州教委承担连带责任;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藤州八中、藤州教委赔偿齐玉苓精神损失费50000元。

自从最高院针对齐玉苓一案所作的《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发布后关于宪法司法化的问题,再度成为宪法学界一大热点问题,不少学者给予高度评价认为此案是“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开创了“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先河”与此同时,也有一些学者对此保持高度的冷静和理性,但无论如何,人们对此案的关注,说明在今天宪法司法化的问题已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但从学术界不同的观点和争论中,也说明在对宪法司法化问题的理解和认识上,尚有许多理论问题需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论宪法的司法适用

论宪法的司法适用

我国宪法的司法化问题分析【内容摘要】宪法司法化是当代宪法发展的必然趋势。

在中国,宪法还没有进入司法程序。

为了强化宪法的法律效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在司法实践中弥补普通法律规范的缺陷,全方位调节各种法律关系,我国应尽快实行宪法司法化。

通过对宪法司法化的必然性,以及实现宪法司法化的障碍的分析,提出了我国实现宪法司法化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宪法司法化山东女青年齐玉苓,1999年4月18日,以姓名权和受教育权被侵犯为由,将冒名入学的陈晓琪,参与冒名造假的陈克政、滕州市八中、滕州市教委、济宁商校告到了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方赔偿自己精神及经济损失56万元。

“受教育权”的明确提出,使得宪法沉寂已久的触角伸向了具体的诉讼案件。

案件审理过程中,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就齐玉苓案直接适用宪法保障公民受教育权一案作出司法解释,认定该案被告“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

随后在2001年8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的规定,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

在新中国司法史上,宪法第一次被明确认定为法院判案的直接依据——因此此案被称为“中国宪法诉讼第一案”。

①2001年8月13日《人民法院报》刊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人民法院报》为此写道:“请记住这一天:8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对公民因在宪法上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而产生纠纷作出司法“批复”,这将对我国司法实践与法学研究产生深远的影响。

我们认为,宪法的司法适用研究已经从宏观走向微观,从一般性的理论分析走向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

一、宪法司法化概念的提出(一)宪法司法化在国际上的发展美国是历史上第一个宪法进入诉讼领域的国家。

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第一次宣布美国国会制定的一项法律违宪。

首席法官约翰.马歇尔在判决意见书中详细阐释了通过行使司法审查权推翻违宪法律的正当理由。

再疑“宪法司法化”——由“齐玉苓案件”引发的思考

再疑“宪法司法化”——由“齐玉苓案件”引发的思考

Re- discussing the 'Constitution Being Characteristic of Judicature'--An explorative approach to 'Qi Yu-
ling case'
作者: 王锴
作者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北京100872
出版物刊名: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页码: 106-108页
主题词: 宪法司法化;案件;基本权利;救济;法条;间接适用;直接适用;借鉴;思路;条款
摘要:本文通过对'齐玉苓案件'的分析对一些学者在讨论该案时所采取的'宪法司法化'的思路提出质疑,首先,宪法司法化指称的对象并不准确,宪法条文中可以'司法化'的仅仅局限在公民的基本权利部分;其次,宪法司法化是一个生造的概念,它既包含了违完审查的味道,还有宪法诉愿的痕迹.从'齐玉苓案件'的本身性质来看,其中所涉及的真正问题是宪法中的基本权利条款是否可以对私人间侵犯基本权利的行为提供救济,以及如何提供救济.最高人民法院在'齐玉苓案件'中所采用的直接适用宪法条文的办法是不足取的,德国学者提出的基本权利间接适用的学说值得我们借鉴.。

关于齐玉玲案的一些看法

关于齐玉玲案的一些看法

关于齐玉玲案的一些看法
作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的第一案”,从此案的发生经过看,对于齐玉玲而言,关键之处在于法院是否支持其关于受教育权被侵犯的诉求,因为这决定了她可以得到的赔偿数额。

按照初审法院、二审法院对待侵权赔偿救济的,如果法院不支持,齐玉玲只能得到其姓名权的损害赔偿,即精神损害赔偿;若法院予以支持,齐玉玲就可以得到一切与其受教育权被侵害有着因果关系的物质损失、精神损失。

然而,由于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受教育权,而此案又是一个民事诉讼案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故而认为法律的适用是疑难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请求解释。

最高法院于是作出了此案的《批复》,认定陈晓琪等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享有的受教育权。

此批复,乃直接针对二审阶段的齐玉玲案,因涉及具体争议点而备司法性质,其与最高法院另一类颇具立法色彩的司法解释迥异;并且,在当事的侵权一方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这一问题上,法院未以其他具体法律为依据而直接地、单一地适用宪法。

“齐玉玲案”被称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作出的批复也开创了中国宪法作为民事审判依据的先河。

但之后,最高院发布公告称,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27项司法解释。

包括最高院就齐玉玲案所做的《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

与其他26项司法解释被废止理由不同,该司法解释只是因“已停止适用”而被废止,既无“情况已变化”,又无“被新法取代”。

我认为宪法作为根本法,应该被实施,没有司法化也就意味着与社会大众脱节,法院判案子不能用宪法,那如果公民的宪法权利受到了侵犯,又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去处理,如何得到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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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我 国 宪 法 司 法 适 用 的思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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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 从 “ 玉苓 案 ”说 起 齐
沃丽娜 韦 艳
南京 2 O4 ) 1O 6
( 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
【 摘 要】虽然如今距 齐玉苓案 已有十一个年头,但有关宪法司法适用的讨论始终未淡出人们的视线。没有司法适用 ,宪法只能停 留在纯粹 的理论层面, 国家就不可能实现 宪政 。但是 目 前宪法司法适用在我国仍然存在着许多的障碍 ,不可能一蹴而就。本文将从本国实际出发对宪法司法适用概念、宪法 司法适用 争论 、宪法司法适用困境、宪法司法适用出路这五个方面进行探讨。 【 关键词】宪法;司法适用;齐玉苓案
论 界 对 此 虽 有 欢 呼 鼓 吹 者 , 但 有 力 的 理 论 支 持 却 并 不 多 见 , l的 确 3
及社会 生 活 中发挥 作用 ,而不 必通过 其他 部 门法 ( 普通法 ) 为 宪 即 作 法实 施 的中介 。因为 宪法作 为 国家 的根本 大 法 ,它所 规定 的 内容对 于部 门法 所调 整 的社会 关 系具 有指 导意 义 。这决 定 了人 民法 院在 审 理具 体 的案件 时 ,有 适用 宪法 条文 的可 能性 和必 要性 。宪 法和 其他 法律 部 门一样 ,作 为法 的 一种 类型 ,应 当具 有直 接 的法律 效 力 。在 排除 了部 门法 适用 的 可能 性和 必要 性之 后 ,宪法 得到 适用 ,是独 立 的发 挥作 用 的 ,不存 在部 门法 之 法律 效力 参与 的情形 。 对 此 笔 者 比较 赞 同肯 定 说 , 由于 普 通 法 律法 规 不 可 能 包 罗 万 象 、完美 无缺 ,因此 ,许 多权 利实 际上 并未 得到 具体 化与 量 化 。譬 如宪 法 虽然肯 定 了 “ 法律 面前 人人 平等 ”、 “男女平 等 ”等平 等权 利 ,实 际上 却缺 乏必 要 的立法 来 保障 公 民的平 等 权 。 有 学者 统 计 宪法 所规 定 的公 民基 本权 利多 达 l 项 , 由法 律具 体化 规定 了的只 有 8 9 。 _ 这 种情 况 下 ,法 官 只有求 助 于普 通法 律 法规 的 源头 即 宪 项 l在 。
Hale Waihona Puke 的合 宪 合 法 性 。对 涉 及 名 誉 权 、人 格 权 等 公 民合 法 权 益 的案 件 , 纵然 法 律 中缺 乏具 体 规 定 或 规定 模 糊 ,人 民法 院仍 然 可在 职 权 范
止 理 由是 因 “已停止 适 用 ”而 被废 止 。 [这 项 废 止对 宪 法 适 用 来 围 内通 过 对 刑 法 、 民法 、行 政法 规 中原 则 的 适用 或 具 体 条 文 的解 1 说 是 暂 时 的 隐 退 还 是 永 久 的 退 出 , 我 们 不 得 而 知 , 但 重 要 的 是 如 释 作 出 “ 根 有据 ” 的判 决 。 宪法 大 多 数 内 容较 为 原 则 ,这 些 比 有 果 公 民 的宪 法权 利 受 到 侵 犯 ,又 没 有 明确 的法 律 依 据去 处 理 ,公 较 原 则 的 部 分 , 规 范 程 度 较 低 , 仅 依 靠 其 自 身 的 规 定 , 无 法 对 相 民如 何得 到 司法救 济 ? 应 的宪 法 关 系 进行 调 整 和 规 范 ,故 它 的 司 法 适用 ,必 须 经 过一 个 概 述 中 间环节 :以部 门法 形式 将这 些 较为 原则 的 内容 具体 化 。 众 所 周 知 宪法 之 权 威 与尊 严 ,宪 法之 作 用 与 功 能 ,都 必 须 通 持 肯 定态 度 的学 者 则认 为 : 理论 上 说 ,宪 法可 以直接 在 国家 从
宪 法司 法适 用 引起 人们 的广泛 关 注 源于 20 年 6 2 0 1 月 8日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就 山 东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对 “齐 玉 苓 诉 陈 晓 琪 案 ” 请 示 所 作
三 、我 国宪 法司 法适 用 争论 之思 关 于 我 国 宪 法 司 法 适 用 的 争 论 有 很 多 , 其 中 “宪 法 能 否 成 为
由此得出第三产业创造的价值并非是直接创造出来的而是四结束语由其所节约的其他生产性行业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生产出的商于第三产业是否创造价值以及其所创造的价值是如何实品来体现的同时这些商品的价值的实现过程便是第三产业所创现的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关注的焦点本文在总结肯定已有的理造价值的实现过程
时代经 贸 2 1 02年 2 月 总第2 2 期 3


过 宪法 适 用 来树 立 和 保 障 。如 果 没 有 宪法 适 用 ,就 没有 宪 法 的权 威和 尊严 ,就 没 有宪 法 。[ 2 虽 然 宪 法 适 用 在 我 国还 不 普 遍 , 但 是 在 我 国 司 法 实 践 中 , 人 民 法 院为顺 应社 会 的强烈 需求 , 已有数 次适 用宪 法裁 判案 件 的先例 , 如有 杜融 诉沈 涯夫 、牟 春霖 诽谤 案 ,张连 起 、张 国莉诉 张 学珍 工伤 赔偿 案等 。这 些案 例表 明在 我 国 己出现 了宪法 的司 法适 用 现象 。理
法 院 审理 案 件 的直 接 规 范 依 据 ? ”_这 一争 论 一 直 是 学术 界 讨 论 日 的焦 点 。
关 于 这 点 ,有 学 者 持 否 定 的观 点 ,他们 认 为 作 为 司法 机 关 , 理应 成 为 守 法表 率 ,在 无 明 确 、合 法 授 权 的情 况 下 ,人 民法 院 应 该尽 量 绕 开解 释 宪 法 、适 用 宪法 这 一 “关 隘 ” , 以做 到 审判 行 为
的批 复 。批 复 中指 出 : “ 研 究 , 我们 认 为 ,根据 本 案 事 实 ,陈 经 晓琪 等 以侵 犯姓 名 权 的 手段 ,侵 犯 了 齐玉 苓 根 据 宪法 规 定 所 享 有 的 受教 育 的 基本 权 利 ,并造 成 了具 体 的损 害 后 果 ,应 承 担 民事 责 任 。 ”此 批 复 一 出 , 引来 了 当时 学 界 对 宪法 司 法 适 用 的大 讨 论 。 但 时隔 七 年 之后 ,2 0 年 1 月 1 0 8 2 8日,最 高 人 民法 院 发布 公告 称 , 废 止 其 就 齐 玉苓 案 所 做 的 《 于 以侵 犯姓 名 权 的 手段 侵 犯 宪 法 保 关 护 的公 民受 教 育 的基 本 权 利是 否 应 承 担 民事 责 任 的 批复 》 ,被 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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