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宪法的司法适用问题
比较宪法论文:浅谈我国宪法的实施

般是指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或立法机关等,不包括普通法院。 二.我国宪法实施的现状以及问题 有的学者认为宪法的适用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宪法适 用包括公民和国家机关对宪法的遵守和司法中的适用;而狭义 的宪法适用仅指宪法在司法活动中的适用。还有的学者把宪法 的适用分为两部分:一是对违宪案件的审查和处理,即宪法监 督或违宪审查;二是依据宪法来裁决其他的具体纠纷案件。虽然 我国宪法以其至上的法制地位和强大的法制力量,有力保 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设,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有力促进了人权事业 发展,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对我国政 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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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还不完全适应,需要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党要依 法领导依法执政,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按照宪法和法 律办事,实现党和国家关系、党和社会关系的法治化、规范化和 程序化。
权威不是高高在上,而是根植于群众之中。我国宪法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 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管理社会事务,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实施依 法治国。 ”因而要让广大人民群众真正了解宪法,自觉遵守宪法, 提高全民的宪法意识,使宪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家喻户晓, 深入人心。同时,要让人民群众懂得保障宪法实施是每一个公民 神圣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学会运用宪法,以宪法为武器, 同违反和破坏宪法的现象和行为作斗争,使人民群众成为捍卫 宪法的坚不可摧的钢铁长城。国家公职人员是人民群众管理国 家事务的执行者,不断增强其宪法观念,全面提高权力与责任 的认识,提高其宪法意识,对依法治国和政治文明建设,具有 重要意义。要通过法制宣传教育,使国家公职人员真正做到情 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全面提高依法办事、依 法监督的能力,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各级领导干部在建 设社会主义的各项事业中承担着重要职责,就更应该带头学习 宪法,忠实地执行宪法,牢固树立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 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观念,自觉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权威。
宪法司法化

论宪法司法化摘要本文介绍了宪法司法化的起源、含义,分析了我国宪法司法化的现状,从宪法的法律性、最高权威性、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等方面,阐述了宪法司法化的必要性。
关键词宪法宪法司法化一、宪法司法化的含义齐玉苓案引起了学术界以及司法界对宪法司法化的探讨,对宪法司法化的概念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一些学者认为,宪法司法化就是指宪法可以像其他法律法规一样进入司法程序,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
宪法的司法化是一种法院依据审判权力,按照司法程序具体运用宪法来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其核心是宪法在司法中的适用性。
而另外一些学者认为,宪法的司法化是指司法机关在对个案的审理过程中,对有违宪嫌疑的法律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这实际就是所说的司法审查。
司法审查的主要对象是抽象性的、普遍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而在笔者看来,宪法司法化,是指宪法权力之间、宪法权力与宪法权利以及宪法权利之间的纠纷解决的司法化。
即司法机关以判决或违宪审查的形式解决法律纠纷,限制权力的滥用,保护权利的充分享有,并以宪法判例促进公民宪法权利的扩张,形成法治秩序的一种司法机制。
它包括宪法诉讼和违宪审查。
二、宪法司法化的起源(一)英国目前,英国宪法司法化最直接的表现是由普通法院对个人基本权利进行救济和保障,并由议会对宪法进行监督,行使违宪审查权。
英国是普通法系国家,也是不成文宪法国家。
其特点是,个人所享有的民法法系国家成文宪法上所规定的基本权利,不是由一部成文的宪法予以规定的,而是见之于宪法性文件和普通法院的判例之中。
在英国,对个人基本权利实行法律保护的制度,可以追溯到17 世纪时期。
那时,英国在制度上已经出现了基于宪法的理由,而非行政法之原因,当个人权利受到侵害时,由普通法院给予法律救济的判例。
基于此,宪法司法化在英国得到了有效的发展,并形成了自己特有的对个人基本权利实行保护的有效手段和制度。
英国法律制度发展至今,基本上形成了由普通法院负责裁决即管辖有关政府行为合法性的制度。
论宪法司法化

大前提 , 宪法 政治功能的片面强化和 不当理解必然削弱其 对
的心 中 ” 这 样 的宪 法 刚 刚 诞生 就 已经 死 了 。 宪 审 查制 度 使 宪 法律属性从而阻碍 司法适用 。 。 违 而这一观念偏差倾 向在我 国无论
法具备持久的生命力 , 并在实践中保 证普 遍立法和超越 的宪法 是宪法典本身 、 宪法理论 还是宪法 实践中均普遍存在 : 与宪法
理论 之 上 , 即认 为 宪 法 是 公 民 权 利 的保 障 书 , 果 宪 法 权 利 没 况 下根 本 无 法释 宪 。这 一 安排 释 宪 权 的 制度 显 得 既 不合 理 也不 如 亟待 改 进 。 有得 到 具 体 法律 落 实 , 司法 机 关又 不 是用 宪 法 条 文 作 为 判 决 依 经 济 , 据, 无疑 权 利报 站 成 为 一 纸 空文 。因此 , 法 的 司法 适 用 有 最 有 宪
表民意立法 , 自然也不会存 在违宪 ; 既然 人大体现全体 人民意 把宪法看成最高大法 , 看成维护 民主保障权利 的最终依据 。由 志, 那么谁又有权审查全体 人民意志 的合 宪性呢?西方违宪审 于现阶段的条件所 限, 司法改革只能 以人事集权的职业终身制 查制度 的前提假设就是对议会 的不信任 ,而在中 国这恰恰 相 作 为 培养 法 官 的基 本 方 式 , 以迅 速 提 高科 班 出 生者 的 比率 作 为
的十分重要 的原因。我国 《 宪法》 将全 国人大定位为最高 国家权 级 力量 对 比关 系 的体 现 , 法 学 理 论 与 政 治 学 雷 同 , 宪 明显 缺 乏
力机 关 , 他 国家 机 关 由其 产 生 、 其 监 督 、 其 负 责 。 《 法》 学政 治 科 的 法律 属 性 。抽象 的宪 法 原 则 只 要借 助 成 熟 的释 宪理 其 受 向 宪 相 应 的 赋予 了人 大几 乎 不 受 监 督和 限制 的广 泛 权 利 。而 从 宪 政 论 可 以也 应 该被 司法 化 , 则这 些 原 则 便 无法 全 面 贯彻 。 否
论诉讼中的中国宪法适用(一)

论诉讼中的中国宪法适用(一)【英文标题】TheApplicationoftheChineseConstitutionintheLawsuitChenXiong【内容提要】宪法通过适用而进入诉讼程序是宪法发展趋势之一,文章对宪法适用在我国还未进入诉讼视域的原因从表层和深层作了分析,从法理上阐明了宪法进入诉讼是必要和可行的,最后提出了双轨制的宪法适用方案。
【英文摘要】Itisoneofthetendenciesoftheconstitutiondevelopmentthattheconstitutionisappliedtothelawsuitpr ocedure.Throughbothsurfaceanddeepanalysisesofthereasonswhytheapplicationoftheconstitution isstilloutofsightofthelawsuit,thepaperillustratesthenecessityandpossilbilityoftheapplicationofthec onstiutionintothelawsuitfromthepointofjurisprudenceandalsoproposesthedual-systemapplication schemeoftheconstitution.【关键词】宪法适用/诉讼/双轨制Theapplicationoftheconstitution/Lawsuit/Dual-system【正文】树立宪法权威,确立宪法至上地位,关键一环是宪法实施(注:参见周叶中主编:《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12月版,349-350.)。
宪法实施包括宪法执行、宪法遵守和宪法适用等。
对于宪法适用理论界存在众多分歧,有学者只赞同宪法适用中的违宪审查,并对违宪审查设计了多种制度,而对宪法在诉讼中直接引用作为判案根据持否定态度(注:参见胡锦光:《中国宪法的司法适用性探讨》,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7第5期。
宪法法律案例及其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法律案例是指涉及宪法解释、宪法适用以及宪法诉讼等方面的案例。
本文将以“宪法诉讼第一案”——“杨振宁诉中国科技大学案”为例,对其进行分析,探讨宪法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二、案例背景1982年,中国科技大学(以下简称“科大”)教授杨振宁因其女儿在科大就读期间遭遇不公平待遇,向科大提起申诉。
申诉无果后,杨振宁向中国教育部投诉。
教育部调查后认为,科大的处理并无不当。
杨振宁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科大撤销其女儿退学决定。
三、案例分析1. 宪法适用本案中,杨振宁诉科大案涉及宪法法律问题,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必须遵循宪法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一原则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因个人身份、地位等因素影响司法公正。
2. 宪法解释在审理本案时,法院需要对宪法进行解释。
宪法解释是指对宪法条文进行阐释,明确其含义、适用范围和效力。
本案中,法院需要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宪法条款。
3. 宪法诉讼宪法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宪法侵犯,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杨振宁以宪法为依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科大撤销其女儿退学决定。
这体现了宪法诉讼的特点。
四、判决结果经过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科大在处理杨振宁女儿退学一事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科大撤销其女儿退学决定,并赔偿杨振宁经济损失。
五、案例分析1. 宪法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以宪法为依据,对宪法条款进行解释,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这表明宪法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2. 宪法诉讼的意义宪法诉讼有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本案中,杨振宁通过宪法诉讼,成功维护了其女儿的权益,也促使科大改进了内部管理制度。
《论宪法的权威性与适用性》

《论宪法的权威性与适用性》摘要:宪法是一国最高法律文书,具有极强的权威性和适用性。
宪法的权威性在于其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地位,不仅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而且还是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职权的依据和保障。
宪法的适用性在于其规范范围广泛,以及灵活性和可塑性不断提高,能够不断适应社会变革和制度改革的需要。
然而,宪法的权威性和适用性并不绝对,需要通过国家法律体系的完善以及人民群众的共同维护来实现。
关键词:宪法,权威性,适用性,国家法律体系,维护正文:宪法是一个国家最高的法律文书,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对于国家的治理和社会进步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因此,宪法的权威性和适用性成为评价一个国家法律体系和政治制度的重要标准。
宪法的权威性在于其作为国家最高法律文书的地位。
宪法不仅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而且还是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职权的依据和保障。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等重要问题,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政治和社会学意义。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其规定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优先性和最高性,其他法律法规以及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公民的行为都必须符合宪法规定的要求和标准。
在中国,宪法具有明确的权威性,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法律法规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行为必须符合宪法的要求和标准,不能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利益。
宪法的适用性在于其规范范围广泛,以及灵活性和可塑性不断提高。
宪法规定的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方面面,能够对国家、社会的各种问题作出具有指导性和规范性的规定。
同时,随着社会变革和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宪法也在不断适应时代和社会的需要。
例如,2018年宪法增加了关于“环境保护必须坚持国家利益至上的原则”和“资本主义因素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肯定与发展”等规定,体现了国家对于环境保护和市场经济的新认识和新思路。
此外,在各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也不断调整和完善对宪法的解释和适用,使其更加符合实际情况和社会需求。
论我国宪法的司法适用问题

有通 过普 通 法律 法规 予 以具 体化 的 宪法权 力 救济 如 何实现 呢 ?
犯姓 名 、 受 教育 权案 引起 了宪法 学者 的高度 关注 , 在 本案 中, 陈晓
这 就 涉及 的我 国 宪法 的司 法适用 问题 。 宪法 的 司法适 用 , 顾 名思 琪假 冒齐 玉 苓姓 名 , 顶替 齐玉苓 上学 , 以侵犯 姓名 权 的手段侵 犯 义, 即宪法 在司法 过程 中的适 用 , “ 是指 国家 司法机 关根据 法定职 了齐 玉苓 的受教 育权 , 但 是我 国现行 《 民法通则 》 没有 明确规 定公 权 和 法定 程序 , 应 用 宪法 处理 具体 案件 的 专 门活动 。 ” 长期 以来 , 我 国宪 法 的司法适 用 问题没有 受 到司法 实践 和法律 学界 的重视 。 民的受教育 权 , 更没有对侵 犯受 教育权 是否承 担 民事 责任作 出规 定, 如 果只 以侵 犯姓 名权 为理 由, 而对侵 犯受 教育 的权利 未作 出
1 9 9 9 年, 齐 玉苓 诉 陈晓琪 、 陈 克攻 、 山东 省济 宁 商业学 校 、 山东省 判决 , 显然 定性不 是 很准确 。所 以 , 本案 审理 法院 请示 了最高 人 滕 州市 第 八中 学 、 山东 省滕 州 市教 育委 员会 侵犯 姓 名、 受教 育权
一
民法 院 ,2 0 0 1 年 6月 2 8日最 高人 民法 院审判 委 员会 第 1 1 8 3次 会议通 过《 最 高人 民法院关 于 以侵 犯姓 名权 的手 段侵犯 宪法保 护
我国宪法司法化之路探讨

我国宪法司法化之路探讨作者:曾晓欢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3年第07期[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一些我国现行三大诉讼法不能很好解决的问题跃入我们的眼帘,作为根本大法和公民权利“保障书”的宪法,其司法化的呼声越来越强烈,同时宪法司法化作为宪法法律性的内在要求,其对于宪政和法治建设也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宪法司法化;宪法适用性;违宪审查一、何为宪法司法化从开创违宪司法审查的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到被誉为我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的齐玉苓受教育权被侵犯案,再到被媒体普遍称作“违宪审查第一悬案”的孙志刚案,“宪法司法化”逐渐揭开了它神秘的面纱,何为“宪法司法化”?在我国大致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宪法司法化就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直接适用和引用宪法条文进行裁判,即宪法的适用性。
例如,齐玉苓案的主审法官黄松有就指出:“宪法可以像其他法律法规一样进入司法程序,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并且在裁判文书中加以援引”;①另一种观点是,宪法司法化既包括了宪法的适用性还包括违宪审查,例如,强世功教授在总结宪法司法化时指出宪法司法化隐含了两层不同的意思,即“司法判断”和“违宪审查”,②对此,笔者更偏向于支持后者。
二、宪法司法化的出现宪法司法化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法治与宪政的产物。
早在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大法官马歇尔就在该案的判决书中宣布:“立法机关制定的与宪法抵触的法律无效”。
此案奠定了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即联邦法院法官可以宪法为依据审查联邦国会的立法和行政部门的命令是否符合宪法。
由此开创了宪法司法化的先河。
③继美国之后,奥地利于1919 年创立了宪法法院。
1958 年,法国现行宪法设立了宪法委员会,20世纪70年代初以后,法国进行宪法改革,出现了宪法司法化的趋势,宪法委员会也逐步由政治机构向准司法机构转变。
德国在1949 年通过基本法,建立了独立的宪法法院系统专属处理权力机关之间的宪法争议和个人提出的宪法申诉,德国的宪法法院是全方位适用宪法进行违宪审查和保护公民权利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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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宪法的司法适用问题作者:王学强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4期摘要本文从如何保护没有通过普通法律法规予以具体化的宪法权力说起,现阶段对我国宪法使用的情况以及在使用过程中遇到的困难这两方面进行分析,总体认为我国宪法的司法适用将使宪法焕发出因被束之高阁而埋没已久的万丈光芒,使“根本大法”的地位落到实处,大大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进程。
并指出我国宪法司法适用的可行之路是建立健全宪法诉讼制度。
关键词宪法司法适用宪法诉讼权利救济作者简介:王学强,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017-02我国宪法中明文规定了,公民在政治、经济以及文化等方面的权利,其中权利已经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具体化,从而使宪法基本权利的司法保护得以间接实现;但是,由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健全与完善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还有相当一部分没有通过普通法律法规予以具体化。
这一部分没有通过普通法律法规予以具体化的宪法权力救济如何实现呢?这就涉及的我国宪法的司法适用问题。
宪法的司法适用,顾名思义,即宪法在司法过程中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应用宪法处理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
”长期以来,我国宪法的司法适用问题没有受到司法实践和法律学界的重视。
1999年,齐玉苓诉陈晓琪、陈克攻、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侵犯姓名、受教育权一案引起了我国法律界对我国宪法的司法适用问题的大讨论,司法实践中直接适用宪法裁判的案件大量出现。
我国宪法的司法适用将使宪法焕发出因被束之高阁而埋没已久的万丈光芒,使“根本大法”的地位落到实处,大大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进程。
一、1999年以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基本上没有宪法的司法适用长期以来,我国法院不直接援引宪法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也不直接援引宪法条文制作法律文书的观念和做法可谓深入人心,没有人提出质疑。
我国司法践中形成的不援引宪法判决案件成了我国宪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宪法被之高阁。
其原因主要是对最高人民法院1955年、1986年的两个批复和1989年我国布的《行政诉讼法》的错误认识。
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1955年批复将宪法的司法适用排除在刑事判决之外,但排除的范围仅限于刑事案件;1986批复未将宪法列入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可引用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之列,但也没有明确排除宪法的引用;1989年《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宪法可以作为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同样地没有规定宪法不可以作为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
因此,以最高人民法院1955年、1986年的两个批复和1989年我国颁布的《行政诉讼法》为依据,将宪法束之高阁,拒绝宪法的司法适用是不能成立的。
二、侵犯姓名、受教育权等案例引出了我国宪法的司法适用问题近年来,陆续出现了人民法院援引《宪法》条文处理纠纷的一些案例。
其中,最典型的案件当属齐玉苓诉陈晓琪等侵犯姓名、受教育权一案。
1999年,齐玉苓诉陈晓琪、陈克攻、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侵犯姓名、受教育权案引起了宪法学者的高度关注,在本案中,陈晓琪假冒齐玉苓姓名,顶替齐玉苓上学,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的受教育权,但是我国现行《民法通则》没有明确规定公民的受教育权,更没有对侵犯受教育权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作出规定,如果只以侵犯姓名权为理由,而对侵犯受教育的权利未作出判决,显然定性不是很准确。
所以,本案审理法院请示了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3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9]鲁民终字第258号《关于齐玉苓与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姓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
经过我院的研究,根据本案的事实经过,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需要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本案直接依据了我国《宪法》第46条、《教育法》和《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01)法释25号批复作出判决。
该案成为当年法学界和法律界的一个热点问题,被媒体称为“宪法司法化第一案”,称该批复“开创了法院保护公民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的基本权利之先河。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无疑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也有学者认为该案“就本质而言应为民事诉讼,其法制意蕴至多在于显现了…中国违宪审查之曙光‟,而非正式启动…中国违宪审查之航程‟”,“还有人认为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可能有不恰当的地方,所产生的意义也没有媒体宣传的那样巨大,但对宪法进入诉讼领域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此案引起了我国法律界对我国宪法的司法适用问题的大讨论,在讨论进程中“什么是…宪法司法化‟?宪法司法适用的必要性何在?我国法院适用宪法的条件是什么?齐玉苓案中是否适用了宪法?这些问题一时间成为了法学界特别是宪法学界讨论的焦点和热点问题。
”此案“引发的大讨论体现出来的是人们对研究宪法司法适用问题的热切与期求和对宪法现状的一些不满与担心。
很多人都想用这种方式解决现实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但是却没有这样的宪法。
“宪法司法化”、“宪法司法适用”的呼声日益高涨。
笔者认为,我国宪法的司法适用将使宪法焕发出因被束之高阁而埋没已久的万丈光芒,使“根本大法”的地位落到实处,…大大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进程。
三、我国宪法司法适用的困难当前,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的情况下,我国宪法的司法适用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困难。
(一)我国司法机关宪法司法适用的权力极其有限虽然我国司法实践一直都在做宪法司法适用的努力,但是按照我国目前宪法制度,司法适用空间部分非常小,是及其有限的。
按照“宪法第五条规定”从规定内容看,要求我国的合宪性审查是由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完成的,在规定中侧重了立法上的重要适用性,在国务院职权内容规定需要明确国务院的宪法制度济宁实施,这些内容是我国宪法在行政上的使用。
按照“立法第四十二条、第八十八条”中的明文规定进行审查。
在我国的宪政体制下,这些法律都适用我国的立法机关,但要求在司法过程中进行适用的,简单的说就是当司法机关被当做为宪法监督机关的时候才能够在宪法司法中进行适用。
从我国的宪法以及立法的内容中看,宪法司法在宪政体制的没有适用空间,并没有合理性和可行性,这样造成我国的宪法体制必须要面临这个挑战,需要立法机关审查相关的法律文件,进行临时有效查收,这种情况往往没有效果,但是在任务非常重的情况下,没有时间进行法律文件审查,这样就可以理解成是一个立法上的适用,根本没有宪法作为适用的依据。
(二)在宪法司法适用过程中,法院的法官有没有权利对宪法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些问题怎样进行协调,两者之间是否有关系,这些问题都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这是制约我国宪法适用的最基本因素。
在我国宪法规范具有原则性、概括性的特点,其中关于假定、处理、制裁这三个方面并不健全,缺乏可诉性和可操作性,造成其惩罚性、制裁性不强,在这种情况下,相关的宪法条文在其中起到“定性”“判断”的作用,并没有向法官可行性的标准,因此,不得不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在宪法司法适用过程中,法官需要对宪法进行解释,对于法官是否能够解释宪法,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人大并没有进行解释,两者的关系怎样,根本没有资料去了解。
这些问题不可避免地导致宪法司法适用的局限性。
例如,在齐玉玲诉陈晓琪等侵犯姓名、受教育权一案中对于原告齐某诉请赔偿的数额,以及被告的责任划分修需要进行有效分析,由于我国各个地区的法官素质、公民权利意识以及地方法制状态存在很大的差异,在法律实践的过程中,会出现地方性的司法,出现不同的保护措施,这样造成我国司法区域内,会有不同的地方权利保护制度,没有对宪法司法的构架合理的框架,出现比较混乱的局面,很难进行司法宪法司法适用的运作。
四、我国宪法司法适用的可行之路——建立健全宪法诉讼制度(一)建立健全宪法诉讼制度的理由“宪法诉讼,是指宪法审判机关适用司法或准司法程序解决宪事纠纷,制裁违宪行为,维护宪法秩序,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一整套程序与制度。
”建立健全宪法诉讼制度,首先要对“宪法的立法解释与具体应用解释加以区分”,由立法机关负责宪法的立法解释,由司法机关负责宪法的具体应用解释。
赋予司法机关直接适用宪法解决宪事纠纷的权力。
建立宪法审判机关,确定解决宪事纠纷的司法程序,解决宪事纠纷,制裁违宪行为,维护宪法秩序,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才能使宪法的司法适用落到实处。
(二)怎样建立健全宪法诉讼制度,建立健全怎样的宪法诉讼制度“尽管现行宪法的有关规定已经为在中国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提供了一定的宪法基础,但对如何进一步发挥国家机构尤其是司法机关在宪法实施和保障宪法实施中的作用,体现不够,其他宪法相关法也存在一定的立法缺陷。
”因此,要建立健全宪法诉讼制度,首先要作好以下工作:1.适时修改宪法和有关法律规范,对其中的宪法具体应用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
为中国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提供宪法和法律基础。
“(1)适时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正文中增加规定:…宪法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这是在中国建立宪法诉讼制度的基本前提;(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规定:…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宪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规定:…对属于检察工作中宪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一章中,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审判和检察活动中,就宪法具体应用问题作出的不适当的解释‟,以加强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宪法具体应用问题所作解释的监督”。
2.在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组建宪法审判庭,有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第一审,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终审,专门负责审理宪法诉讼案件,为公民宪法权力提供最终的司法保护。
笔者相信,随着宪法诉讼制度的建立健全,我国宪法的司法适用将走上正轨,我国公民的宪法权利将能够得到更好的司法保护。
参考文献:[1]王磊.宪法的司法化.中国政法大学大学出版社.2002.[2]王禹.中国宪法司法化:案例评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3]王学栋,冯俊海.我国宪法的司法适用性:相关司法解释评析.河北法学.2002.[4]胡华.从行政诉讼到宪法诉讼.中国法学.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