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宪法在司法中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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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宪法司考真题

经典宪法司考真题

经典宪法司考真题应广大考生的心声,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经典宪法司考真题,希望大家喜欢!经典宪法司考真题(一)1、依法治国是我国宪法确定的治国方略,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

关于依法治国,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的必要前提B.依法行政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依法治国的水平和成效C.高效公正权威的司法对于依法治国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D.确立公民的“法律中心主义”意识是依法治国的根本条件【正确答案】 D【答案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依法治国首先要求“有法可依”,因此,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必要前提。

选项B说法正确。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一个关键环节,是法治国家对政府行政活动的基本要求。

选项C说法正确。

实现公正髙效权威的司法。

司法发挥着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社会成员合法权益,建立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等重要作用。

公正髙效权威的司法对于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选项D说法错误。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认同“法律万能”的思想偏向。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这一特征,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论中片面、绝对化的“法律中心主义”具有重要区别。

2、根据宪法分类理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成文宪法也叫文书宪法,只有一个书面文件B.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是英国宪法的组成部分C.1830年法国宪法是钦定宪法D.柔性宪法也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正确答案】 B【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

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有时也叫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其最显著的特征在于法律文件上既明确表述为宪法,又大多冠以国名。

其不仅只是一个书面文件。

选项B正确。

英国不是成文法国家,没有统一的宪法典,《自由大宪章》、《人身保护法》、《权利法案》和《王位继承法》等宪法性文件均属于宪法的组成部分。

选项C错误。

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

民定宪法是指由民意机关或者由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民定宪法奉行人民主权原则,至少在形式上强调以民意为依归,以民主政体为价值追求。

宪法学、法理学典型案例分析

宪法学、法理学典型案例分析

宪法学、法理学部分案例分析目录齐玉玲案——宪法的司法化 (1)河南种子案——中央与地方、人大与法院 (8)宪法上的平等 (12)最牛钉子户事件——什么是公共利益、合理补偿 (16)《秋菊打官司》的官司——科斯定理与权利保护 (22)河南郑州中原区法院的判例法——判例法在中国 (32)齐玉玲案——宪法的司法化宪法实施的新探索——齐玉苓案的几个宪法问题王磊如果说齐玉苓案是2001年的中国第一大案,其实也并不为过。

虽然该案没有非常重要的人物,也没有多大的标的,但它却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里程碑,因为它对中国宪法的一些传统观念提出挑战,为宪法司法化开辟了一条道路,是宪法实施的一种新探索。

对于这个案件,褒贬不一。

但总的说来,学界还是肯定的多。

本文将该案涉及的有争议的宪法问题归纳为六个大的方面分别加以讨论。

宪法是否调整私法关系一种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宪法是公法,公法不可以调整私法关系。

齐玉苓与陈晓琪之间的纠纷是私人之间的纠纷,因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山东省高院的判决是用公法来调整私法关系,违反了公法私法划分的理论。

但是,也有学者认为“那种认为宪法仅仅是公法的时代早已结束”。

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公法、私法的划分都是事实。

宪法属于公法范畴也是不争的事实。

但是第一,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也是发展变化的,它们的界限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

在19世纪,经济活动的主体主要是个人,即使国家要参加经济活动,也不是作为国家权力的代表,而只是像个人一样,是民事平等关系的一方。

20世纪以来,随着国家在社会、经济领域中的活动日益扩张,在法律领域中出现了“法律社会化”的现象,结果促使公法和私法之间相互渗透,两者的界限有时模糊不清。

作为经济活动主体的,除了个人,还有国家机关,以及无数拥有强大经济、政治势力的,介乎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团体、组织——其中最典型的是各种企业组织以及工会。

经济活动主体的改变必然会影响公、私法划分的基础。

何为宪法,为何司法化?

何为宪法,为何司法化?

何为宪法,为何司法化?我国宪法的司法化问题似乎是个不那么时髦的话题了。

但是,最近由于最高院对“冒名上学”案的批示,宪法司法化的话题重新得到法学界和司法界的普遍关注。

其实,只要对时下学界对宪法司法化问题的阐述稍做审视,不难发现,大多著述在理论上似乎并无新的建树。

因此,倘若我们基于一种知识社会学的立场,将宪法司法化当作一种社会性话语来悉心考察,不禁要问:我国宪法司法化这一实践性话语为何得以生成并在此时生成?在该话语的背后是否隐伏着某项权力机制的作用并由之影响了我国宪法司法化的价值取向与制度设计?将宪法司法化这一话语置于宪法学的框架下进行考察,无疑是解答问题的较好方案。

一,司法化:司法适用与违宪审查首先,毋庸置疑的是,宪法司法化这一话语在纯理论意义上具有两个维度:一是当没有具体法律将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落实时,司法机关能否直接适用或引用宪法条文作为判决的依据?在这种意义上,宪法司法化意味着宪法的司法适用性。

这个命题建立在公民基本权利之充分保障的宪政理论之上,即认为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如果宪法权利没有得到具体法律的落实,司法机关又不适用宪法条文作为判决依据,无疑权利保障成为一纸空文。

因此,宪法的司法适用有最后屏障之功效。

也有学者从宪法作为法形态之一的特征出发,认为法律效力的基本表现在于司法适用性,故宪法作为法具有法律效力,亦不能除外。

并认为宪法的演进与改善需要其在司法实践中不断被检验和修正,宪法的司法化无疑使宪法能与时俱进充满活力。

宪法司法化的第二个方面是:在司法机关对个案审理过程中,能否对有违宪疑议的法律规范的合宪性问题进行审查并作出判断。

这涉及到司法机关有否违宪审查权的问题。

无疑已经不是一个技术性命题,它涉及到一个国家的宪政理论和政治制度的基本构架,甚至包括历史传统和文化观念等层面。

一般而言,违宪审查权的行使关涉到两个宪法问题。

即宪法的解释权和监督权。

当然,从某种意义上讲,宪法的解释权和监督权是相互印证的。

关于宪法的一些知识点,比较凌乱,但是值得一看

关于宪法的一些知识点,比较凌乱,但是值得一看

宪法修正案中需要注意的地方一现行宪法颁布以后,在不同历史时期对其所的修正案及其内容:1、1988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对1982年宪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该修正案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A:在第11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

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B:删去第10条第4款中不得出租土地的规定,增加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2、1993年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对1982年宪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

这次修正以党的十四大精神为指导,突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根据十多年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新经验,着重对经济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了修改和补充。

主要内容有一下几个方面:A:明确把“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改革开放”写进《宪法》,使党的基本路线在《宪法》中得到集中、完整的表述。

”B: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C: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形式确定下来D: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定为国家的基本经济体制,并对相关内容作了修改E: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3年改到5年。

3、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的第三次修正,主要内容包括:A:明确把“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沿着建设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在“邓小平理论指引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进《宪法》。

B: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C: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D: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此时去掉了“联产”二字)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E:将国家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基本政策合并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齐玉岑案看我国宪法司法化

从齐玉岑案看我国宪法司法化

从齐玉岑案看我国宪法司法化说起受教育论文style=“text-decoration: none; color:rgb(68,68,68)“ href="/thesis/list_15.html" target=_blank教育权,由齐玉岑受教育权被侵害案所引发的宪法论文style="text-decoration: none; color: rgb(68,68,68)" href="/thesis/list_82.html" target=_blank宪法司法化问题让人不得不重视。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对于基本权利的保障方式,我国现行宪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具体的法律制度层面上以及实践中所形成倾向于相对保障方式,即表现为基本权利的具体内容和保障方式均由普通法律加以规定。

但齐玉岑案却改写修正了相对保障方式为直接保障方式。

这个案子开创了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先例,被誉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这也表明了宪法权利不仅具有防范国家权力的效力,而且还具有防范私人行为的效力。

当某公民的宪法权利受侵犯时,他可以根据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为自己取得司法救济,拿起宪法的武器保护自己。

是的,我国公民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的基本权利,有相当一部分在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处于“睡眠”或“半睡眠”状态,公民的受教育权就是这样一种在宪法上有明确规定而又没有具体化为普通法律规范上的权利。

这个案子第一次打破了法院对此问题的沉默,旗帜鲜明地指出:公民宪法上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即使没有转化为普通法律规范上的权利,在受到侵害时也应当得到保护。

在过去几十年的宪政实践中,我们过分强调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忽视了其法律性,实质上抹杀了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

虽然学者中有人提出基本权利具有直接效力的制度构想,认为在没有具体法律规范时,法院可以直接依据宪法基本权利条款作出判决。

但这一构想难以打破由来已久的法院在判决中不直接适用宪法这一不成文的司法惯例。

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司法考试辅导《宪法》第二章讲义1

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司法考试辅导《宪法》第二章讲义1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宪法》第二章第一、二、三节讲义第二讲 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本讲知识结构图】【本讲重点难点提示】1.我国宪法的修改程序2.宪法的保障体制(保障主体、方式)3.我国宪法的保障体制第一节 宪法实施的途径及特征一、宪法实施的途径1.宪法的执行宪法执行的主体为国家代议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

2.宪法适用:宪法适用的主体为司法机关,但是对宪法能否在具体的案件中被引用,存在不同的看法。

最近宪法司法化讨论的就是宪法能否被适用的问题。

3.宪法的遵守:(1)根据宪法享有并行使权力和权利;(2)根据宪法承担并履行义务。

二、宪法实施的特征(一)广泛性和综合性1.广泛性:宪法实施的广泛性包括宪法实施范围的广泛性和宪法实施主体的广泛性:①宪法实施范围的广泛性是指:在国家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存在实施宪法的问题。

②宪法实施主体的广泛性是指:宪法实施需要通过社会关系中一切主体的行为实现,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是宪法实施的主体。

宪法实施的综合性是指:宪法的实施不单纯是宪法本身或者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问题,而是整个国家具有高度综合性的社会问题,宪法实施应当充分考虑到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综合因素。

(二)最高性和原则性1.最高性宪法实施的最高性是指:宪法实施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不仅直接约束国家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和实施,而且对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活动具有最高的约束力。

2.原则性宪法实施的原则性是指:宪法实施的过程表现为宪法性规范对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从宏观上进行原则性的指导过程。

这种原则性的指导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宪法实施及共保障

宪法实施及共保障

宪法实施及其保障一、宪法实施的概念与类型1、宪法实施的概念宪法实施,是指使宪法规范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实现的活动和过程。

2、宪法实施的类型:宪法适用、宪法遵守。

⑴宪法适用法律适用,即法的适用、法律规范的适用,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和组织运用法律规范解决法律纠纷或制止、惩罚违法犯罪行为,从而促成、保障法的实现的活动。

宪法适用,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法(含实体、程序)运用宪法规范解决宪法纠纷,或制止、制裁违宪行为,从而促成和保障宪法规范的实现的活动。

①适用性也是宪法的基本属性首先,宪法也是法,同样具有法的一般特性;其次,宪法的司法直接适用性也为一些国家的宪政实践所证明;此外,宪法适用必然在具有一般“法律适用”共性的同时,也具有自身的特性。

②建立、健全我国宪法适用的有关制度我国宪法同样应该具有法的适用性。

为尽快建立、健全我国宪法适用的有关制度,还宪法以其司法直接适用性,加强和完善宪法实施,增强和保障宪法权威,推进法治进程,当务之急要养生解决以下几个问题:其一,全面树立“宪法也是法”、“宪法同样具有适用性”等思想观念,普遍增强宪法意识,积极开展相关宪法理论研究,为建立、健全我国宪法适用制度奠定思想、理论基础,其中,国家权力主体宪法意识的增强尤为重要;其二,积极推进市场经济建设,为培育民主、平等、法治、权利本位、公平、公正、公开、控权与制衡等宪政文化奠定经济基础;其三,明确、规范宪法原则,修改、完善宪法规范,尽快减少政治宣言性宪法规定、填补宪法层面上的漏洞,增强宪法原则和宪法规范的适用性;其四,制定有关法律制度,尽早出台《宪法监督法》等相关法律,明确宪法监督机关的组织及其职权、宪法争议的受理和确认、违宪行为的审查和裁决等内容,使宪法监督制度化、程序化,最终司法化;最后,建立宪法监督、审查、诉讼机构。

⑵宪法遵守①宪法遵守的概念宪法遵守,是指一个国家机关、组织和公民以及在该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和个人等宪法关系主体,在该国宪法规范允许的范围内活动,依照宪法规范的要求享受权利、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和职责(的行为)。

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的例子

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的例子

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的例子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是一个国家宪政体系中重要的法律机制,通过它可以保障宪法的权威、统一和完整性。

在中国宪法体系中,我国颁布了许多宪法解释条文,并且建立了一套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具体的例子如下: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宪法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我国宪法赋予的最高法定解释权机关,它承担着修宪、宪政监督、宪法解释等职责。

在宪法解释方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与法律解释之间的关系条例》和《关于在审判工作中正确处理宪法与法律关系的若干意见》,并且根据需要对相关宪法条文进行解释。

例如,在201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针对宪法第13条中所涉及的“教育事业的发展”,作出了《关于贯彻执行宪法有关保障公民教育权利规定的决定》,明确规定了政府应当加大教育投入和改善教育条件的要求,为明确宪法相关条文的理解提供了依据。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宪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我国司法体系的最高权力机构,它们在宪法解释方面具有重要的角色。

一方面,它们可以针对具体案件涉及的宪法问题,作出专门的司法解释,以确保宪法正确适用;另一方面,它们也可以就相关宪法问题提出建议,协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宪法解释。

例如,在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必须依照宪法规定的原则,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利和生命权利,为相关司法机关正确适用宪法条文提供了指导。

三、全国政协对宪法解释全国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其主要职责是协商、参政和民主监督。

在宪法解释方面,全国政协可以就相关宪法问题提出专门的建议,帮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宪法解释。

例如,在2011年,全国政协就宪法第3条中所涉及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问题提出了建议,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是新时期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重要保证”,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确解释相关宪法条款提供了可参考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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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宪法在司法中 适用
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山东齐玉苓案作出《关于以侵犯
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承担民事责
任的批复》。该批复成为当年宪法学界的一个热点问题。该案也被媒体
称为“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学者们对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所产生的现实
意义莫衷一是。有人认为该批复是我国宪法司法化的标志,它意味着
宪法作为法院审判案件的法律依据在司法解释中得到承认,具有里程
碑的意义;另有人认为,该案仅是普通民事案件,不应适用宪法,最
高院作出该司法解释是违宪行为;还有人认为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可能
有不恰当的地方,所产生的意义也没有媒体宣传的那样巨大,但对宪
法进入诉讼领域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本文拟对该案引发的宪法在司
法中的适用问题作一些论述。

一、宪法的司法适用在宪法实践中的地位。齐玉苓案被称为“宪法司
法化第一案”。那么,何为“宪法司法化”?这种表述是否科学?我们
不难看出“宪法司法化”提法的创始人本意是指,宪法像其它法律一
样具有司法适用性,即同样能够进入司法程序,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
依据。但是从字面上看,“宪法司法化”表示宪法不断适应自身进入司
法领域的要求而自我完善的动态过程。这个过程要通过宪法的修改来
逐步推进。因此“宪法司法化”的提法不准确。笔者认为,科学的提
法应是“宪法的司法适用”。对宪法的司法适用在宪法实践中的地位的
正确认识还有赖于它与相关概念的辨析。首先,人们通常认为宪法的
2

司法适用起源于美国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这种观点的错误在
于将宪法的司法适用等同于违宪审查。虽然美国最高联邦法院解决的
是个案问题,但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它同时确认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
无效,排除了违宪法律在司法适用中的可能,它的真实意图在于确立
司法权对立法权的制约。而我们所称的宪法的司法适用仅是指宪法直
接适用于个案。因为美国的违宪审查权掌握在司法机关手中,所以很
容易把违宪审查与宪法的司法适用当成一回事。其次,有人认为宪法
监督不包括宪法的司法适用。这其实是将宪法监督等同于违宪审查。
在我国违宪审查机关唯权力机关一家,但宪法的监督主体却具有多样
性。宪法监督在外延上不仅包括违宪审查,也包括宪法的司法适用。
违宪审查是对抽象的违宪行为进行审查,宪法的司法适用是对具体的
违宪个案进行裁判。两者互为补充,共同成为宪法监督的重要内容,
维护宪法的权威。再次,宪法的司法适用是否就是宪法诉讼呢?在我
国宪法诉讼是指公民的宪法权利和自由受到侵害后,通过其它救济模
式,如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仍无法得到保护时,而向有
权机关提起诉讼的一项法律制度。因此宪法诉讼与宪法的司法适用是
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但是在由法院负责违宪审查的国家,宪法诉讼则
包含了违宪审查和宪法的司法适用两个方面。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
了解宪法的司法适用在我国宪法实践中的地位。

二、宪法长期没有进入司法适用领域的原因。1、对两个司法解释的错
误认识。1955年最高院对新疆高级人民法院作过一个批复,批复认为
3

宪法在刑事方面并不规定科罪量刑的问题,因此,“在刑事判决中,宪
法不宜引为论罪科刑的依据”。1986年最高院在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
院的批复中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可以在法律文书中引用,国务院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各
县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和发布的决定、决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
的决定、命令和规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和批复等不可以引用。
一般认为,中国宪法不能进入法院的具体诉讼主要是基于以上两个司
法解释。笔者认为,1955年的批复并不能排除在判决中引用宪法的可
能,在刑事判决中不引用宪法定罪量刑是正确的,但不能扩大为在民
事、行政案件的判决中一概不引用宪法。1986年的批复对法院是否可
以引用宪法规定判案既没有肯定也没有否定,采取了回避的态度,法
院因此剥夺了宪法的司法适用性是没有道理的。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根
本无权中止宪法的执行力。法院作为司法机关不能决定“司”哪些法,
不“司”哪些法。[1]2、现代宪法观念的作用。其一、宪法的章程化
的观念。人们在性质上把宪法等同于一般政党、团体内部的章程。章
程是指政党、社会团体规定本组织内部事务的一种共同遵守的文件,
而宪法作为一种法,有普遍约束力和国家强制力。把宪法看成章程就
是把宪法划入了思想意识和纪律的范畴,在观念上已经潜意识地否定
了宪法的司法适用。其二、宪法的纲领化的观念。纲领是现在不存在,
需要进一步努力奋斗,将来才能实现的目标、完成的任务及其行动的
步骤。也就是说人们没有把宪法中的公民权利看成是法定权利,而只
是一种应然权利。焦洪昌教授说过:“平等最初只是一个法律观念,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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