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宪法司法化

合集下载

关于宪法司法化的讨论概要

关于宪法司法化的讨论概要

关于“宪法司法化”的讨论法律思想网作者:道可道廖奕等一水寒宪法司法化就是要设立宪法法院,而在人大设立宪法委员会就无法司法化,因此首要的问题还是要讨论宪法为何要司法化而不是立法解释化?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不能成为宪法司法化的理由,要使宪法司法化必须有宪法依据,即必须修改宪法。

【一水寒】 2001-10-5 14:35:11看看人家美国怎么解决的?我看还是加强一下最高法院的权力好,这样可以制约行政权和立法权,弄个宪法法院还是解决不了普通司法过程中的违宪审查问题。

三权分立应该是最好的选择。

看看美国政治制度的稳定性就知道了。

法国改(不是修正而是推翻重来)了多少次宪法了,现在都第几共和国了?【道可道】 2001-10-5 23:25:54我觉得研究一下独联体各国宪法法院的运作更切近我们的需要,哈哈,也许还是要学习老大哥,宿命!【一水寒】 2001-10-6 11:16:02我们需要什么?其实我们更应该看到我们不是在为我们自己而是为我们的子孙后代在设计一个美好的制度,让我们的子孙们生活在一个自由民主平等的国度,所以我认为出发点不应该仅仅是解决现在的问题,改革切末急功近利,要不真的问题越来越难办了。

假如毛主席他们能为我们设计一个比这完美的制度,也许我们现在就不用瞎忙了。

有些东西还是想的长远一些好。

独联体的宪法法院也刚刚起步,很多弊端也许还未让我们发现,还是学习比较成熟的制度好一些。

【廖奕】 2001-10-7 18:12:02宪法司法化的内在意蕴决非简单的宪法诉讼化,在一定程度上,它是反对将宪法变成一种可诉之法的。

宪法一旦可诉,在现今我们这个司法体制弊漏重重的大环境下,不难想见,可怜的宪法会被肆意异化到什么程度。

在我看来,司法的本质是一种超越权力,尤其是政治权力的知识力量;而宪法的要义也非口号意义上的国家根本大法,它应当是一种协调衔接均衡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基本法,效力并非最高,但功用一定最大:只有等到事态的确已到不要之“出山”便无以弥救的地步,宪法诉讼化才具有法理的正当性。

当下中国宪法司法化的路径与方法

当下中国宪法司法化的路径与方法

当下中国宪法司法化的路径与方法一、本文概述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其司法化是现代法治国家发展的重要标志。

在中国,宪法司法化的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其实践与理论探索也在不断深入。

本文旨在探讨当下中国宪法司法化的路径与方法,以期为推进中国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参考。

本文将回顾中国宪法司法化的历史进程,分析宪法司法化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探讨当前中国宪法司法化面临的挑战和困难,如司法独立性问题、宪法解释权的归属问题等。

本文将分析国内外宪法司法化的成功案例与经验教训,提炼出可借鉴的经验和启示。

通过对国内外宪法司法化实践的对比研究,本文将探讨适合中国国情的宪法司法化路径和方法。

本文将提出具体的建议和措施,以推动中国宪法司法化的进程。

这些建议和措施包括加强司法独立性、完善宪法解释机制、提高法官素质等方面。

通过实施这些措施,本文期望能够促进中国宪法司法化的健康发展,为构建法治中国提供有力支持。

二、宪法司法化的理论基础宪法司法化,作为现代法治国家的一种重要现象,其理论基础源于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司法权的独立性。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不仅确立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而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因此,当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时,宪法应当成为他们寻求救济的最后屏障。

司法权作为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其独立性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

司法独立意味着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时,不受任何外部干预,只服从法律,从而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公正、公平的执行。

在宪法司法化的过程中,法院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法院通过受理和审理涉及宪法问题的案件,将宪法规范具体应用到个案中,从而实现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司法保障。

这种司法化的过程,不仅有助于提升公民对宪法的认同感和尊重度,也有助于增强宪法的权威性和生命力。

当然,宪法司法化并非意味着宪法可以直接适用于所有案件。

由于宪法的抽象性和原则性,其适用需要遵循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最新-试论宪法的司法化 精品

最新-试论宪法的司法化 精品

试论宪法的司法化试论宪法的司法化内容提要:我国自1982年起在宪法实施过程中有不少的违宪现象得不到有效解决,这已引起宪法学界和实际工作部门的关注。

近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山东省因陈晓琪冒名顶替齐玉苓上学引发的诉讼的法律适用问题做出《批复》,有关法院在审理这一案件时可以直接适用宪法的相关条款。

此后,接二连三发生因侵犯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引起的宪法诉讼案件。

这使得宪法司法化的问题又一次得到法学界和司法界的普遍关注。

并且随着法制发展的趋势此类案件的增多预示着对解决宪法司法化问题有了一定的紧迫性,而我们更应该正面面对这个问题,使我国的法制进一步健全。

关键词:宪法司法化含义看法障碍与排除含义界定毋庸置疑,宪法司法化这一话语在纯理论意义上具有两层含义:一是当没有具体法律将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落实时,司法机关能否直接适用或引用宪法条文作为判决的依据在这个意义上,宪法司法化意味着宪法的司法适用性。

这个命题建立在公民基本权利之充分保障的宪政理论之上,如果公民的基本权利得不到宪法充分的保障也就无法实现真正的宪政,要实现宪政首先必须保证宪法的功能得到体现,宪法的精神得到体现。

公民既然本身固有一系列基本权利,就必须得到法律的保。

,而法律随着时代的发展,其中难免有照顾不周的地方,毕竟法律也具有一定的滞后性。

当法律不能落实公民的基本权利时,宪法也只能出来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肯定,实现公民权利最后屏障之功效,真正朝宪政的方向迈进。

也有学者从宪法作为法形态之一的特征出发,认为法律效力的基本表现在于司法适用性,故宪法作为法具有法律效力,亦不能除外。

并认为宪法的演进与改善需要其在司法实践中不断被检验和修正,宪法司法化无疑使宪法能与时俱进充满活力。

宪法司法化的第二层含义是:在司法机关对个案审理过程中,能否对有违宪疑议的法律规范的合宪性问题进行审查并做出判断。

这涉及到司法机关是否有违宪审查权的问题。

无疑已经不是一个技术性问题,它涉及到一个国家的宪政理论和政治制度的基本构架甚至包括历史传统和文化观念等层面。

宪法司法化——自写

宪法司法化——自写

宪法司法化长期以来,由于种种的原因,中国宪法与司法一直处于一种严重脱节的状态,宪法没有进入诉讼领域,建立一种有效的宪法的诉讼制度。

造成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冲突, 规章与法规以及规章之间的矛盾等现象时有发生。

所以,审判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将宪法引入司法程序,使之直接成为法院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显得尤为重要。

可是就“宪法能否直接进入司法程序从而作为法官审判案件的依据”而言,我个人认为是不可以直接进入的,因为宪法司法化的权利,是掌握在最高人民法院里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是否需要应用宪法,是否可以作为法官审判案件的依据。

普通法院是无权直接将宪法的相关规定适用于案件的。

由齐玉苓案件可知,在法院遇到普通法律不足以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时候,可以将宪法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具体案件,即所谓的宪法司法化。

与钱缘案件相比,齐玉苓案件的最终审判决是基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而钱缘案件是没有请示最高人民法院而直接援引了宪法的相关规定。

在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1986年以批复形式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应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的审判,否决了法院判决时直接引用宪法条文的做法。

钱缘案件中却直接援引了宪法的相关规定。

相比之下不难发现,钱缘案是中国在宪法司法化发展的不完善时审判的案件,但是这种宪法的司法适用只能作为解决目前宪法司法化真空的权宜之计。

在这十四年的时间,宪法司法化在不断的磨合与发展,而有了些许进步。

由上面可知,可以概括:宪法司法化的权利,掌握在最高人民法院,普通地方法院无权直接将宪法的相关规定适用于案件,应必须停止审理,逐级上报,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但是我们要知道,所谓的宪法司法化并不是所有的宪法条文的司法化,而是部分宪法条文尤其是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条文的司法化。

所以关于宪法司法化的应用显得尤为重要。

经过查找资料,关于宪法怎样司法化有了一些想法:1)要确立宪法司法化的观念,在普通大众中树立这样的观念有利于法治的发展。

论宪法的司法化OnApplicationofConstitutioninCourts

论宪法的司法化OnApplicationofConstitutioninCourts

论宪法的司法化OnApplicationofConstitutioninCourts四川省司法厅谢维雁[英文名] On Application of Constitution in Courts[内容提要] 宪法司法化是指宪法规范由法院适用的过程,它是宪法法律性、宪法至上及保障人权的价值目标的根本要求,对宪政和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宪法司法化的总体思路应当是:赋予法院宪法解释权,建立以人权保障为核心的宪法审判制度。

[关键词] 宪法、法治、宪法司法化、宪法审判制度宪法的司法化,是指宪法规范在司法领域获得普遍尊重,并经由法院加以适用的过程。

照常理,作为法律的宪法由司法机关适用,是宪法的应有之义。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现行宪法几乎一直被排除在司法领域之外。

因此,宪法的司法化对我国当前的宪政法治建设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壹宪法司法化之根据宪法司法化的根据主要包括:(一)宪法的法律性是宪法司法化的前提。

宪法是法律,在今天看来,应是不言而喻的。

作为现代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宪法是调整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基本关系的部门法,其法律性是指宪法与其他法律所共有的本质属性,是宪法作为法律所必须具备的一般素质,其中最重要的当属宪法的规范性、可操作性和强制性。

宪法的法律性意味着:第一,宪法和法律一样,都是强制性规范,宪法强制法律及行为合宪。

第二,宪法必须由一定的机关加以适用,适用宪法的机关须享有宪法解释权,解释宪法是适用宪法的前提。

第三,违宪者必须承担违宪责任,接受宪法制裁,违宪的法律无效。

第四,宪法作为一切社会主体最高的行为准则,具有直接适用性,即宪法既是公民或社会组织为维护或增进自己权益的辩护理由,也是法院进行裁决的直接依据。

宪法及宪政的价值即在于宪法的法律性。

宪法的法律性表明宪法可以而且必须被司法机关适用。

①只有能够被司法机关直接适用的宪法才是真正有效的宪法。

正如一位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所说的那样:“我们在宪法下面。

何为宪法,为何司法化?

何为宪法,为何司法化?

何为宪法,为何司法化?我国宪法的司法化问题似乎是个不那么时髦的话题了。

但是,最近由于最高院对“冒名上学”案的批示,宪法司法化的话题重新得到法学界和司法界的普遍关注。

其实,只要对时下学界对宪法司法化问题的阐述稍做审视,不难发现,大多著述在理论上似乎并无新的建树。

因此,倘若我们基于一种知识社会学的立场,将宪法司法化当作一种社会性话语来悉心考察,不禁要问:我国宪法司法化这一实践性话语为何得以生成并在此时生成?在该话语的背后是否隐伏着某项权力机制的作用并由之影响了我国宪法司法化的价值取向与制度设计?将宪法司法化这一话语置于宪法学的框架下进行考察,无疑是解答问题的较好方案。

一,司法化:司法适用与违宪审查首先,毋庸置疑的是,宪法司法化这一话语在纯理论意义上具有两个维度:一是当没有具体法律将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落实时,司法机关能否直接适用或引用宪法条文作为判决的依据?在这种意义上,宪法司法化意味着宪法的司法适用性。

这个命题建立在公民基本权利之充分保障的宪政理论之上,即认为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如果宪法权利没有得到具体法律的落实,司法机关又不适用宪法条文作为判决依据,无疑权利保障成为一纸空文。

因此,宪法的司法适用有最后屏障之功效。

也有学者从宪法作为法形态之一的特征出发,认为法律效力的基本表现在于司法适用性,故宪法作为法具有法律效力,亦不能除外。

并认为宪法的演进与改善需要其在司法实践中不断被检验和修正,宪法的司法化无疑使宪法能与时俱进充满活力。

宪法司法化的第二个方面是:在司法机关对个案审理过程中,能否对有违宪疑议的法律规范的合宪性问题进行审查并作出判断。

这涉及到司法机关有否违宪审查权的问题。

无疑已经不是一个技术性命题,它涉及到一个国家的宪政理论和政治制度的基本构架,甚至包括历史传统和文化观念等层面。

一般而言,违宪审查权的行使关涉到两个宪法问题。

即宪法的解释权和监督权。

当然,从某种意义上讲,宪法的解释权和监督权是相互印证的。

讲述我国的宪法司法化的可能性

讲述我国的宪法司法化的可能性

讲述我国的宪法司法化的可能性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讲述我国的宪法司法化的可能性,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一、宪法司法化的概述(一)宪法司法化的概念宪法司法化,我们还可以称之为宪法适用,具体的说就是宪法实现了司法化,法院法官进行案件的裁判的时候不仅要考虑一般的法律法规,宪法也是法官必须要考虑的依据。

关于宪法司法换,相关的专家学者提出了两种形式,一种是将宪法直接作为案件判断的依据。

另一种方式是利用宪法来审查案件的适用法律是否合法合理,也就是我们所讲的违宪审查。

在1803年美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是宪法司法化的第一案,是美国法院首先对国家的法律进行了审查,并且宣告了美国议会制定的80余项法律违宪。

这是宪法司法化的道路上迈出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一步,并且成为了各个国家研究宪法司法化的一个重要的判例和依据。

目前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得到广泛的认同,它是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我国目前对于宪法司法化的呼唤,主要体现形式上,即呼吁或授权法院可以直接援引宪法条文对具体的案件进行裁判,但在事实上,这在实际的操作中是相当困难的,首先就是表现在理论上的障碍。

(二)宪法司法化的特点虽然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法,任何法律的实施都不能违背宪法的基本意志,也是其他法律制定的一个重要的依据,但是宪法在具有其他法律相同的性质和作用,但是宪法本身也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的重要的特点。

这种特点是宪法相较于其他法律的一个重要的优越性,也是宪法存在的一个重要的前提和基础。

第一,最高性和原则性。

所谓最高性是指先发的效力要高于其他的一切法律。

任何法律的制定以及实施都必须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实施和执行,任何超越宪法的法律都是无效的。

所谓的原则性是指单普通法律的规定和宪法的内容发生冲突或者争议时,要使用宪法的相关规定。

但是宪法的适用并不否认其他法律的适用,在某些情况下,必须适用具体法。

第二,穷尽原则。

所谓的穷尽原则是指,如果一个案件的法律适用不仅符合宪法的规定而且符合具体法的规定,并且具体法合宪,那么法院判案的依据就不能是宪法,而应该依据具体法,这种事法律适用中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的体现。

实现宪法监督司法化若干问题的探讨

实现宪法监督司法化若干问题的探讨

实现宪法监督司法化若干问题的探讨要想使宪法监督具有司法化,前提条件在于分析宪法司法化,如果无法确定宪法司法化的定义,就无法制定出合理并且正确的宪法监督司法化。

宪法监督中具有司法化是当前宪法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由于我国的宪法监督不具备司法化和专业化,长期坚持着“议决和执行统一”的政策,使我国机关单位和部门除了具有自我监督功能外,也具备监督其他部门的功能。

这种监督方式具有极大的片面性,并且明显带有职权和理想主义,缺点已逐渐在实际操作中体现出来。

在当前,加强宪法的权威性,提高宪法监督的力度,可以说是研究宪法并执行的重中之重问题。

在二零零一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因为一项顶替他人上学的案件而公布了一项“批复”,此批复规定了在宪法保护的教育基本权利被侵犯时,侵犯者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此批复的发布,引起了国内各界强烈的反映,许多专家学者认为这项批复是宪法司法化制定的基础,会引发我国宪法诉讼的浪潮,可以促使我国进行宪法司法化的建设。

但是,司法宪法化只是宪法监督司法化的开头,并不代表宪法司法化就是宪法监督司法化,进行宪法监督司法化的路程还比较远,需要一步一个脚印的前进,要做到宪法监督司法化的设立具有合理化和实际化。

一、宪法司法化的价值(一)宪法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依法治国是国家建设的必然措施,是国家进步的标志。

在党的十五大会议上,明确了国家治理方针为“依法治国”。

在一九九九年宪法修改时,将“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建设的重要依据”写入宪法中,这象征着我国法治建设迈进新的时期。

依法治国的基础在于法律至上,当法律和个人之间发生冲突时,法律在个人之上。

而由于宪法在法律中的地位,因此,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是以宪治国。

宪法是法律的根源,是法律精神的实质体现,也是法律精神转换成实体时的载体。

(二)我国宪法实施状况虽然宪法是国家的基础法则,在法律中具有最高的效力,但我国宪法的实施情況却不是太好,主要原因在于三个方面。

第一,宪法的实施体现不出法律特性,宪法无法像其他法律一样进入诉讼环节。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宪法司法化 论文摘要:宪法司法化是当今世界各国先发发展趋势之一,而我国宪法至今并未在司法程序中被人民法院作为裁判直接适用的依据,文章从何为宪法司法化、宪法司法化的必要性、实现宪法司法化的途径等几个方面揭示宪法司法化是我国法治发展的必然。 论文关键词:宪法;宪法司法化; 一、何为宪法司法化 宪法的司法化,是宪法规范在司法领域获得普遍尊重,并经由法院加以适用的过程。[主要是指宪法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直接的法律依据。而法院直接以宪法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又有两种清形:一种是将宪法直接适用于公民权利侵害的案件,包括政府侵害和私人侵害;另一种情形则是指法院直接依据宪法对有争议的事项进行司法审查,亦即违宪审查。宪法司法化源于美国,著名法官马歇尔审理的“马伯利诉麦迪逊案”揭开了宪法司法化的序幕,之后众多国家纷纷仿效。目前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得到广泛的认同,它是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但我国法律对此尚无明确的规范。 二、实现宪法司法化的必要性 ㈠ 宪法司法化是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如果宪法不能进入司法程序, 直接成为法院审理 案件的法律依据, 那么一旦在这些对国家至关重大的问题上产生争议,就必然会出现无法可依的局面。这不仅不能保障公民在宪法上所享有的基本权利的实现, 而且会丧失宪法作为根本法应有的权威和尊严。 ㈡ 中国宪法的司法化,不仅会带动宪法旺盛生命力的强劲势头,同时也将使中国社会更加 趋于民主化、法治化,这正是中国宪法适用与实现的必由之路与终极目标。 ㈢ 宪法司法化是真正实现宪法最高权威的需要宪法的最高权威性不是仅靠自己斩钉截铁的宣告和空洞的形式化宣传树立起来的。既然 宪法是法律,就该具有一般法律的共同特征:规范性、操作性和强制性。 ㈣ 宪法是国家最高的法律,那么,为了一个国家法制的统一,就必须适用宪法。 ㈤ 宪法司法化是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的需要。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 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我国宪法 序言明确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第五条又规定:“国 家维护社会主度,宪法救济使得公民的基本权利有了最终的保障。

三、我国宪法司法化的现状 ㈠ 长期以来,由于种种的原因,中国宪法与司法一直处于一种严重脱节的状态,宪法没有进入诉讼领域,建立一种有效的宪法的诉讼制度。造成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的冲突, 规章与法规以及规章之间的矛盾等现象时有发生。 所以,审判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将宪法引入司法程序,使之直接成为法院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显得尤为重要。 可是就“宪法能否直接进入司法程序从而作为法官审判案件的依据”而言,由齐玉苓案件可知,在法院遇到普通法律不足以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时候,可以将宪法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具体案件,即所谓的宪法司法化。与钱缘案件相比,齐玉苓案件的最终审判决是基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 而钱缘案件是没有请示最高人民法院而直接援引了宪法 的相关规定。 在2010 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 1986 年以批复形式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制作法律 文书应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的审判,否决了法院判决时直接引用宪法条文的做法。钱缘案件中却直接援引了宪法的相关规定。相比之下不难发现,钱缘案是中国在宪法 司法化发展的不完善时审判的案件, 但是这种宪法的司法适用只能作为解决目前宪法司法化真空的权宜之计。在这十四年的时间,宪法司法化在不断的磨合与发展,而有了些许进步。 ㈡ 我国宪法的特点 我国宪法在内容上的抽象性和政治性是其最大的特点,往往无法强制于社会和公民来遵 守。长期以来,人们对宪法性质的认识主要着眼于其政治性,认为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实际 对比关系的表现,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距离自己很远。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 本任务,是对国家政治结构、经济制度、社会制度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从其内容上看具有高度的纲领性和原则性,其中包括大量经济、社会、文化政策的内容,特别是经 济政策占有很大篇幅,不便于操作。此外,宪法本身无具体惩罚性,其法律效力往往是通过 普通法律法规来实现的,又由于宪法不能作为审批依据,不能直接进入诉讼程序,造成即使 有权利也无救济的状态。 ㈢ 我国宪法司法化的现状宪法司法化应当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关键步骤。然而,时至今日,中国现行宪法几乎仍被排除于司法领域之外。宪法的司法化,要求宪法规范由法院直接加以适用。根据现行宪法, 最高人民法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受其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由同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其负责受其监督, 法院对全国人大及其 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对违反宪法的行为和法律进 行违宪审查,而普通法院则无此权力。公民的基本权利并没有完全落实到普通法律中,如果出现宪法权利被侵害,而普通法律又未规定对其进行权利救济时,那么就要自认倒霉了。又 由于我国没有宪法诉讼制度,不能启动诉讼程序,未落实的权利就没有救济。由人大常委会 负责违宪审查,有自断其案之弊,正如吴家麟先生所说:“基本法律如果违宪了怎么办?那只好由全国人大来个‘自我监督”了,而理论与实践都证明了:自我监督等于没有监督。”这 种由权力机关负责违宪审查的制度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淘汰,很少国家仍采用这种制度。 四、实现我国宪法司法化之途径 ㈠ 提高宪法意识,树立理性的宪法观念宪法意识就是尊重宪法、维护宪法、自觉遵守宪法和实施宪法,树立起宪法在社会生活和国家生活中至高无上的权威观念,京华时报 2006 年 6 月 16 日载文指出,北京市司法局公布的市民法律素质调查 结果显示,尽管宪法在市民心中的地位十分稳固,但他们对宪法的普遍认识是宪法是规范国家机关的,认为宪法离自己的生活很遥远。而要改变人们的这种认识误区, 仅靠常规性的法律宣传和一般性的理论解读是没有实际效果的,必须通过制度设计,让宪法发挥看得见、摸得着的作用, 使宪法司法化,让宪法走下神坛,从根本上消除市民对宪法的心理距离。为此,要经常进行宪法宣传教育,使每个公民都认识了解宪法,真正认识到宪法能否实施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兴旺发达。为了培养人们的宪法意识,提高人民的宪法观念, 在世界各国宪政实践中形成了不少对培养宪法意识有益的制度,如建立宪法节日制度。一些 国家把宪法通过或颁布实施或生效的日子定为宪法节。通过这些制度,不断培养全民族的宪法和法制观念,提高全民的宪法意识。 ㈡ 完善违宪审查制度违宪审查,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 否合宪所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审查和处理。它是实现一国法律体系一致性、统一性的基本制度,是监督宪法实施的有力措施之一。在实践中,本来非常重要的事后审查权当前,我国尚未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因而提起违宪审查 的必要渠道在此受阻,而作为国家来说,理应赋予公民提起宪法诉讼的权利,通过宪法的司 法适用和宪法诉讼制度,有效地发现违宪事实,更好地加强宪法监督。如果没有一个最终的 司法救济渠道,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利及其他权利就得不到根本的保障。 综上,必须在违宪审查制度中明确规定违宪审查的期限和审查后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 制定《宪法诉讼法》 ,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㈢ 模式选择——建立宪法法院,赋予法院以宪法解释权。按照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宪法的监督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同时强调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保证宪法在本行政区实施之职责。而且,全国人大常委会要行使 21 项职权,又承担着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任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大部分委员又是兼职,来自各个领域,法律专家少之又少。因此,可以设立独立于现行司法以及立法体系的宪法法院,由宪法直接授权于它,专门负责违宪审查,为公民提供宪法权利救济。这种制度兼具政治性和司法性,比较 能胜任违宪审查的任务。从统计经验来看, 由专制权威向民主宪政过渡的国家多采取这一模式。违宪审查权由一个机关行使, 既保证了违宪行为及时处理,又保证了违宪审查权力的统 一性。把宪法解释权和审查权同时赋予审查机构,无疑将促成这两种司法权力的统一与协调。 ㈣ 完善宪法自身,促进宪政立法。为了维护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对于那些带有根本性的国家理念和基本国策可以在宪法中作出较为全面的规定,而其余的规定则要进行必要的限制。制定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方面的各种具体法律,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通过制定和修改法律、地方性法规,使宪法有关规定具体化;全 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制定普通法律时要全面落实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避免权利真空的 出现。同时提高立法质量,使立法不仅在权限和程序上与宪法不相抵触,更重要的是要把宪法基本原则和精神贯穿体现在法律或法规的具体内容中。 ㈤ 提高法官的素质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灵魂和生命,而能否真正实现司法公正, 提高司法质量,最根本、最 重要的因素在于人,在于法官素质。 要提高法官的素质, 既要靠教育培训, 更要靠制度制约。 可以通过统一司法考试的实施,法官任命条件的提高,法院内部对法官考核的加强等措施,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 实现法官队伍从量的扩张转向质的提高, 培养和造就一支大局观念较 强、思想作风过硬、职业道德操守良好和专业技能精深的高素质职业法官队伍,确保法官逐步形成肩负宪法诉讼重担的能力。 结论: 宪法司法化是法治建设不可逾越的合理化过程。 中国宪法的司法化,不仅会带动宪法旺盛生命力的强劲势头,同时也将使中国社会更加趋于民主化、法治化,这正是中国宪法适用与实现的必由之路与终极目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