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宪法司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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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宪法司法化

论文摘要:宪法司法化是当今世界各国先发发展趋势之一,而我国宪法至今并未在司法程序中被人民法院作为裁判直接适用的依据,文章从何为宪法司法化、宪法司法化的必要性、实现宪法司法化的途径等几个方面揭示宪法司法化是我国法治发展的必然。

论文关键词:宪法;宪法司法化;

一、何为宪法司法化

宪法的司法化,是宪法规范在司法领域获得普遍尊重,并经由法院加以适用的过程。[主要是指宪法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直接的法律依据。而法院直接以宪法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又有两种清形:一种是将宪法直接适用于公民权利侵害的案件,包括政府侵害和私人侵害;另一种情形则是指法院直接依据宪法对有争议的事项进行司法审查,亦即违宪审查。宪法司法化源于美国,著名法官马歇尔审理的“马伯利诉麦迪逊案”揭开了宪法司法化的序幕,之后众多国家纷纷仿效。目前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得到广泛的认同,它是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但我国法律对此尚无明确的规范。

二、实现宪法司法化的必要性

㈠宪法司法化是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如果宪法不能进入司法程序, 直接成为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 那么一旦在这些对国家至关重大的问题上产生争议,就必然会出现无法可依的局面。这不仅不能保障公民在宪法上所享有的基本权利的实现, 而且会丧失宪法作为根本法应有的权威和尊严。

㈡中国宪法的司法化,不仅会带动宪法旺盛生命力的强劲势头,同时也将使中国社会更加趋于民主化、法治化,这正是中国宪法适用与实现的必由之路与终极目标。

㈢宪法司法化是真正实现宪法最高权威的需要宪法的最高权威性不是仅靠自己斩钉截铁的宣告和空洞的形式化宣传树立起来的。既然宪法是法律,就该具有一般法律的共同特征:规范性、操作性和强制性。

㈣宪法是国家最高的法律,那么,为了一个国家法制的统一,就必须适用宪法。㈤宪法司法化是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的需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

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我国宪法序言明确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第五条又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度,宪法救济使得公民的基本权利有了最终的保障。

三、我国宪法司法化的现状

㈠长期以来,由于种种的原因,中国宪法与司法一直处于一种严重脱节的状态,宪法没有进入诉讼领域,建立一种有效的宪法的诉讼制度。造成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冲突, 规章与法规以及规章之间的矛盾等现象时有发生。所以,审判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将宪法引入司法程序,使之直接成为法院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显得尤为重要。可是就“宪法能否直接进入司法程序从而作为法官审判案件的依据”而言,由齐玉苓案件可知,在法院遇到普通法律不足以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时候,可以将宪法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具体案件,即所谓的宪法司法化。与钱缘案件相比,齐玉苓案件的最终审判决是基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而钱缘案件是没有请示最高人民法院而直接援引了宪法的相关规定。在2010 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 1986 年以批复形式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应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的审判,否决了法院判决时直接引用宪法条文的做法。钱缘案件中却直接援引了宪法的相关规定。相比之下不难发现,钱缘案是中国在宪法司法化发展的不完善时审判的案件,但是这种宪法的司法适用只能作为解决目前宪法司法化真空的权宜之计。在这十四年的时间,宪法司法化在不断的磨合与发展,而有了些许进步。

㈡我国宪法的特点我国宪法在内容上的抽象性和政治性是其最大的特点,往往无法强制于社会和公民来遵守。长期以来,人们对宪法性质的认识主要着眼于其政治性,认为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表现,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距离自己很远。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对国家政治结构、经济制度、社会制度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从其内容上看具有高度的纲领性和原则性,其中包括大量经济、社会、文化政策的内容,特别是经济政策占有很大篇幅,不便于操作。此外,宪法本身无具体惩罚性,其法律效力往往是通过普通法律法规来实现的,又由于宪法不能作为审批依据,不能直接进入诉讼程序,造成即使有权利也无救济的状态。

㈢我国宪法司法化的现状宪法司法化应当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关键步骤。然而,时至今日,中国现行宪法几乎仍被排除于司法领域之外。宪法的司法化,要求宪法规范由法院直接加以适用。根据现行宪法,最高人民法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受其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由同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其负责受其监督,法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对违反宪法的行为和法律进行违宪审查,而普通法院则无此权力。公民的基本权利并没有完全落实到普通法律中,如果出现宪法权利被侵害,而普通法律又未规定对其进行权利救济时,那么就要自认倒霉了。又由于我国没有宪法诉讼制度,不能启动诉讼程序,未落实的权利就没有救济。由人大常委会负责违宪审查,有自断其案之弊,正如吴家麟先生所说:“基本法律如果违宪了怎么办?那只好由全国人大来个‘自我监督”了,而理论与实践都证明了:自我监督等于没有监督。”这种由权力机关负责违宪审查的制度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淘汰,很少国家仍采用这种制度。

四、实现我国宪法司法化之途径

㈠提高宪法意识,树立理性的宪法观念宪法意识就是尊重宪法、维护宪法、自觉遵守宪法和实施宪法,树立起宪法在社会生活和国家生活中至高无上的权威观念,京华时报 2006 年 6 月 16 日载文指出,北京市司法局公布的市民法律素质调查结果显示,尽管宪法在市民心中的地位十分稳固,但他们对宪法的普遍认识是宪法是规范国家机关的,认为宪法离自己的生活很遥远。而要改变人们的这种认识误区,仅靠常规性的法律宣传和一般性的理论解读是没有实际效果的,必须通过制度设计,让宪法发挥看得见、摸得着的作用,使宪法司法化,让宪法走下神坛,从根本上消除市民对宪法的心理距离。为此,要经常进行宪法宣传教育,使每个公民都认识了解宪法,真正认识到宪法能否实施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兴旺发达。为了培养人们的宪法意识,提高人民的宪法观念,在世界各国宪政实践中形成了不少对培养宪法意识有益的制度,如建立宪法节日制度。一些国家把宪法通过或颁布实施或生效的日子定为宪法节。通过这些制度,不断培养全民族的宪法和法制观念,提高全民的宪法意识。

㈡完善违宪审查制度违宪审查,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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