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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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高校毕业生到云南25个边境县和3个藏区县辖区内乡镇以下(含乡镇)基层单位就业、自愿服务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

在校期间获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云南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中基层单位是指: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以及工作现场地处云南省25个边境县和3个藏区县县级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运、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五条本办法中,25个边境县是指:保山市腾冲县、龙陵县,红河州绿春县、金平县、河口县,文山州麻栗坡县、马关县、富宁县,普洱市澜沧县、西盟县、孟连县、江城县,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勐海县、勐腊县,德宏州潞西市、瑞丽市、盈江县、陇川县,怒江州福贡县、泸水县、贡山县,临沧市耿马县、镇康县、沧源县;3个藏区县是指:迪庆州香格里拉县、德钦县、维西县。

第六条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高校毕业生,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三)毕业时自愿到云南25个边境县和3个藏区县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条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广西区资助考试答案资助考试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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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壮族自治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后管理暂行方法不正确的选项是〔〕A、生源地贷款,是指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

B、生源地贷款合同变更主要包括账户变更、就学信息变更和还款方案变更。

C、县资助办经办人每年6月底统计分析本县学生还款、利息支付、存在风险等情况,对贷款进展分析预测。

D、高校负责保管的档案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受理证明、贷款资金到账明细表、毕业确认表、毕业学生列表。

正确答案为:C2.45、国家二等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元。

A、1000B、2000C、3000D、4000正确答案为:B3.79、高等学校根据本校制定的评审实施方法对学生申请材料进展评审,提出享受学费补助初步,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后,按年级分班级列出享受学费补助的人员,在校公示〔〕。

公示无异后确定补助人员。

A、15个工作日B、10个工作日C、7个工作日D、5个工作日正确答案为:D4.59、关于生源地贷款流程以下说法不正确的选项是〔〕A、申请贷款的学生应向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提交申请资料。

B、审查合格后,由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与申请贷款学生及共同贷款人签订合同。

C、贷款学生携带贷款回执到高校报到,高校在规定时间录入回执。

D、县〔市、区〕资助办将贷款合同、回执送经办银行审批,审批后县〔市、区〕资助办即可发放贷款。

正确答案为:D5.7、个人征信平安管理的容包括〔〕①授权查询②限定用途③信息平安④查询记录⑤违规处分A、①③④⑤B、①②④⑤C、①②③④⑤D、①②③④正确答案为:C6.12、入学资助工程的管理和实施坚持什么样的原则() ①公开透明②量入为出③突出重点④专款专用A、①③④B、①②④C、②③④D、①②③④正确答案为:D7.52、自治区对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逐年代偿资助的方法,毕业后第一年和第二年各代偿助学贷款本息的30%,第三年代偿本息的__%,三年代偿资助完毕。

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

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
财政部 教 育部 财教 [0613号 2 0 ]3
党 中央有关 部门 , 国务 院有关部委 、 关直属机 构 , 有 各省 、 自治区 、 辖市 、 划单 列市财 直 计 政厅 ( 、 局) 教育厅 ( 、 局 教委) , 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财务局 、 教育局 , 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 为引导和鼓励 高校毕业生面向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 , 根据 《 中共 中央办 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印发 ( 于引导 和鼓励高校毕业生 面向基层就业 的意 见 ) 关 的通知 》 中办发 (



维普资讯
[ 01 号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 贷 2 51 0 8 和《 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 0]1 ) ( 2 4 号 的精神 , 0 5 财政部 、 教育部决 定 自20 06年起 , 中 对 央部 门所属全 日制普 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 ,自愿到西部地 区和艰苦边远地 区县级人民政 府
驻地 以下地 区 ( 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 ) 基层单位工作 . 服务期达到 3年 以上 ( 3年 ) 含 的学 生, 其在校学习期 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由中央财政代为偿还一 现将 《 高等学校毕业生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资助暂行办法 》 印发给你们 , 请遵照执 行: 附件: 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 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引 导和鼓励高校毕业 生面向西部地 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 位就业 , 减轻家庭 困难学生还款 负担 , 根据 《中共 中央办公厅 国务 院办公厅印发 ( 于引 导和鼓励高 校毕业 生 关 面向基层就业 的意见 ) 的通知 (中办发[0 5l 20 18号 ) 《 和 国务院办 公厅转 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 银行银监会 关于进一步完 善国家助学贷款工 作若干意 见的通 知 》 国办发[ 0 1l ) ( 2 4 号 的精 0 5 神 , 定 本 办 法 制 第二条 高校毕 业生到西部地区 和艰苦边远地 区基层单 位就业 , 服务期在 3年以上 ( 3 含 年 ) 其在校学 习期 间获得 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 还之 前产生 的利息将 由国家代 为 的, 偿还 ( 以下简称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资助 ) 。 第三条 本办法中高校毕业 生是指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 中的全 日制本专科生 ( 含 高职 )、 研究生 、 第二学士学 位应届毕业生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西部地 区足指西藏 、 内蒙古 、 西 、 广 重庆 、 四川 、 贵州 、 云南 、 陕西 、 甘肃 、 青海 、 夏 、 宁 新疆等 l 2个省 (自治区 、 直辖 市 ) 湖南湘 西 、 , 湖北 恩施 、 吉林延边 自治州 . 海南 省 原 黎族苗 族 自治州所辖市县中的 6个民族 自治县 ( 陵水县 、 保亭县 、 琼中县 、 乐东县 、 白沙县 、 昌江县 ) 以及东方市 、 五指 山市的县级人 民政府驻地 以下地 区 ( 不含县级 人民政府驻地 , 下

中央民族大学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政策解读

中央民族大学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政策解读

中央民族大学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实施办法为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财政部和教育部印发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

一、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基本内容第一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

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毕业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

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三条暂行办法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边远地区。

暂行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四条申请代偿的毕业生每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

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本科、专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35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武警部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征兵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中央部门直属各高等学校:为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提高兵员预征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预征工作的通知》(参动[2009]6号)有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决定自2009年起,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现将《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二○○九年四月二十日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参动〔2009〕6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2009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学费补偿款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以下简称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中央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审核说明

中央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审核说明

中央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审核说明一、补偿代偿对象应届毕业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

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二、工作年限规定三年以上(含三年)。

由于政策规定无法签订三年以上工作协议的,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1. 由就业单位提供政策文件名称、文件印发单位及签订工作协议方面的有关限制内容;2. 毕业生需要书面承诺三年内不能离职离岗,换岗应根据就业单位需求调整,就业单位对承诺书盖章确认。

无论何种情况(如公务员、选调生等),凡是工作派遣文件中,基层工作期限不满三年的,均不予批准。

三、补偿代偿标准(一)补偿代偿的金额上限1. 本专科生每人每年补偿代偿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学费、助学贷款不足8000元的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补偿代偿,补偿代偿总额根据学制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五年(含五年),即补偿代偿总金额不超过40000元。

2. 研究生每人每年补偿代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2000元,学费、助学贷款不足12000元的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补偿代偿,补偿代偿总额根据学制确定。

(二)补偿代偿的教育阶段高校毕业生只能申请毕业时教育阶段的补偿代偿资金。

如硕博连读、直博毕业生,只能申请博士教育阶段学费补偿或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不能申请专科、本科教育阶段及硕士教育阶段学费补偿或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三)补偿代偿的选择高校毕业生只能申请一种方式的补偿代偿资金,即在选择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时,不能选择教育期内某些年份申请学费补偿,其他年份申请贷款代偿,反之亦然。

如选择贷款代偿,若学制期内只获得一期贷款,只能申请获得这一期贷款代偿。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就高选择学费补偿还是贷款代偿。

四、审批条件与要求申请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学生,必须同时满足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要求。

(一)工作地点要求1.“东部地区”除特殊情况外不予批准工作地点位于东部地区的北京市、天津市、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9省(直辖市)的不予批准。

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审查条件

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审查条件

附件4中央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审核说明一、补偿代偿对象应届毕业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

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二、工作年限规定三年以上(含三年)。

由于政策规定无法签订三年以上工作协议的,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1. 由就业单位提供政策文件名称、文件印发单位及签订工作协议方面的有关限制内容;2. 毕业生需要书面承诺三年内不能离职离岗,换岗应根据就业单位需求调整,就业单位对承诺书盖章确认。

无论何种情况(如公务员、选调生等),凡是工作派遣文件中,基层工作期限不满三年的,均不予批准。

三、补偿代偿标准(一)补偿代偿的金额上限1. 本专科生每人每年补偿代偿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学费、助学贷款不足8000元的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补偿代偿,补偿代偿总额根据学制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五年(含五年),即补偿代偿总金额不超过40000元。

2. 研究生每人每年补偿代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2000元,学费、助学贷款不足12000元的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补偿代偿,补偿代偿总额根据学制确定。

(二)补偿代偿的教育阶段高校毕业生只能申请毕业时教育阶段的补偿代偿资金。

如硕博连读、直博毕业生,只能申请博士教育阶段学费补偿或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不能申请专科、本科教育阶段及硕士教育阶段学费补偿或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三)补偿代偿的选择高校毕业生只能申请一种方式的补偿代偿资金,即在选择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时,不能选择教育期内某些年份申请学费补偿,其他年份申请贷款代偿,反之亦然。

如选择贷款代偿,若学制期内只获得一期贷款,只能申请获得这一期贷款代偿。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就高选择学费补偿还是贷款代偿。

四、审批条件与要求申请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学生,必须同时满足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要求。

(一)工作地点要求1.“东部地区”除特殊情况外不予批准工作地点位于东部地区的北京市、天津市、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9省(直辖市)的不予批准。

云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知识问答题库

云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知识问答题库

云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知识问答题库1.您所在的学院(全称)2.您所学专业是3.3.以下不属于大学生基层服务项目的是()A.公益性岗位B.特岗教师C.三支一扶D.西部志愿者4.4.以下不符合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招募对象是()A.获得毕业证或学位证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B.在读本科生C.在读研究生D.通过西部计划体检,有志愿服务经历的优先录用5.5.以下不符合特岗计划选聘对象和条件是()A.以高等师范院校和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为主,可招少量应届师范类专业专科毕业生。

B.取得教师资格,具有一定教育教学实践经验,年龄在35岁以下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届本科毕业生。

C.参加过“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有从教经历的志愿者和参加过半年以上实习支教的师范院校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

D.报名者应同时符合教师资格条件要求和招聘岗位要求。

6.6.特岗教师的服务期为()A.1年B.2年C.3年D.4年7.7.我省“三支一扶”计划的服务期是()A.1年B.2年C.3年D.4年8.8.以下不符合公民应征入伍条件的是()A.男性身高160cm以上且空腹血糖<7.0mmol∕L的B.女性158cm以上且空腹血糖<7.0mmol∕L的C.大学生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3D.年龄17—24周岁(在校生22周岁,毕业生男性到24周岁,女性到23周岁)9.9.以下不符合我省大学生参军入伍奖励标准的是()A.3000元B.4000元C.5000元D.6000元10.10.以下哪项不属于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A.税收优惠、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支持B.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支持C.毕业3年内(含毕业学年)在省内创办带动脱贫效果明显、创新示范效应显著的大学生创业实体,可享受一次性不超过3万元的创业补贴扶持。

D.提前毕业去创业11.11.以下不属于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具体政策是()A.贷款支持B.创业培训C.资金补助D.税费减免12.12.以下不属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去向界定的是()A.就业B.升学C.未就业D.实习13.13.下列哪项不属于大学生创业工商登记的放宽条件?()A.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B.减免工商注册行政事业性收费C.放宽注册资本到位条件D.必须实缴注册资本14.14.以下哪个机构不是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的?()A.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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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
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高校毕业生到云南25个边境县和3个藏区县辖区内乡镇以下(含乡镇)基层单位就业、自愿服务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

在校期间获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的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云南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中基层单位是指: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以及工作现场地处云南省25个边境县和3个藏区县县级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运、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五条本办法中,25个边境县是指:保山市腾冲县、龙陵县,红河州绿春县、金平县、河口县,文山州麻栗坡县、马关县、富宁县,普洱市澜沧县、西盟县、孟连县、江城县,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勐海县、勐腊县,德宏州潞西市、瑞丽市、盈江县、陇川县,怒江州福贡县、泸水县、贡山县,临沧市耿马县、镇康县、沧源县;3个藏区县是指:迪庆州香格里拉县、德钦县、维西县。

第六条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高校毕业生,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云南25个边境县和3个藏区县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条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
6000元。

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

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代偿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八条对到云南25个边境县和3个藏区县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在基层单位服务满3年后一次性全额代偿的办法。

第九条从2010年开始计算基层就业的年限,服务期满3年后开始代偿。

本办法代偿所需资金,又省财政安排。

第十条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一下程序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一)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见附表一)以及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云南25个边境县和3个藏区县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二)高校对毕业生代偿申请进行初审。

每年8月30日前,高校将通过初审、符合条件的毕业生作为推荐代偿对象,在其《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加盖公章,并将推荐代偿对象名单汇总后,连同相关材料集中报送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审批。

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高校应在毕业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初审后,最迟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二次定岗”推荐代偿对象申请材料集中报送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审批。

(三)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对高校推荐的代偿对象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于一个月内,将通过复审的推荐代偿对象《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加盖公章返还各有关高校,同时将审批确定的名单通知有关高校,并转各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各有关高校将省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加盖公章的申请表返还毕业生,由毕业生本人将《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带往用人单位报到。

每年9月10日前,用人单位和县级人事部门应对拟代偿对象在岗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并将核实情况如实填写到《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相应位置并加盖公章。

代偿对象服务满3年后,用人单位将填写妥当的《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报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每年9月30日前,各州、市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各县、市、区提供的《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按照《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象三年服务情况审核汇总表》(见附表二)格式填写汇总表后,将3年前已通过审核作为代偿对象并在基层单位连续服务满3年的毕业生名单报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审批。

(五)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被列入代偿对象的毕业生,在毕业时先自行与银行签订还款计划书,并在服务未满3年期间自行还本付息。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高校建立相互联系制度以及和代偿对象就业单位之间的定期联系制度。

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高校要专门为获得代偿对象资格的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并确保档案在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高校之间能够有机对接;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高校要主动了解毕业生工作情况和动态,将该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纳入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云南25个边境县和3个藏区县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将取消代偿对象资格,不能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每年9月30日前,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及时将取消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名单报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即取消其最终代偿资格。

第十三条每年10月31日前,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将各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代偿名单和取消代偿资格名单审核后,将最终获得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名单及汇总情况提供给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于每年11月20日前将代偿资金拨付至各州、市财政局、教育局。

各州、市财政局、教育局在收文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辖区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拨付的代偿资金15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返还给高校毕业生,并督促获得代偿、还未付清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及时付清贷款本息。

第十四条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代偿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上级主管部门等的检查和监督。

相关部门和
毕业生如有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除收回全部国家代偿资金外,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各州、市应参照本办法中规定的原则,制定本地相关办法。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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