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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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条件及我校实施方案

2008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条件及我校实施方案

2008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条件及我校实施方案发布者:学生工作部(学生处) 发布时间:2008-5-30 15:27:36 浏览次数:33642008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条件及我校实施方案1、“毕业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本科应届毕业生及硕士、博士研究生应届毕业生(不包括定向、委培、协培等形式)。

2、“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是指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满3年以上(含3年)的,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将由国家代为偿还。

3、“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湖南湘西、湖北恩施、吉林延边自治州,海南省原黎族苗族自治州所辖市县中的6个民族自治县(陵水县、保亭县、琼中县、乐东县、白沙县、昌江县)以及东方市、五指山市的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下同)。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下同)。

4、“基层单位”是指以上地区县级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水电施工基地,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以及地处艰苦地区的气象、地震、地质、煤炭、石油、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我校具体实施方案:请符合条件的同学准备以下申请材料并递交所在院系,并确保院系于2008年6月10日前递交助学服务中心(2号楼106室):1.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2份(可在学生处网站或信息门户下载)2.就业协议书复印件1份3.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无法鉴别实际工作地点是否属于县政府驻地以下地区的申请,申请人应出具相关证明。

四川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国家助学金社会助学金评选细则(新)

四川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国家助学金社会助学金评选细则(新)

四川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本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社会助学金评选实施细则(试行)一、国家励志奖学金评比细则为了更好的落实中央政府出资设立了面向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优秀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国家奖学金、根据《四川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工商管理学院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选资格1、本学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3、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学年内受到学院、学校处分的,取消评奖资格;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学年必修课和限选课没有不及格记录;5、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需提供乡镇及以上部门开具的贫困证明);在校外租住房屋者不能申请7、优先从学校学年综合奖学金或同等社会奖助学金获得者中评选产生。

8、获得国家奖学金,不再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成绩计算及加分办法综合评分=学年必修课和学院设定的专业选修课平均成绩*90%+综合项目加分*10%1、学年必修课和学院设定的专业选修课平均成绩计算办法根据学年内该同学所修必修和学院设定的专业选修课计算,其中:I)该学年应修而未修的必修和学院设定的专业选修课,不算成绩。

(即该同学若删掉了必修、选修科目,不予考虑)Ii)该学年多修的必修和学院设定的专业选修课,应该计算成绩。

(即该同学若学年内把以前未修、或将来要修的必修或学院设定的专业选修课选了,应计算成绩)实际上,计算每位同学的平均成绩以该学年内各自的预置课表上显示的必修和学院设定的专业选修课程为准即可。

但学年必修课应达到80%和学院设定的专业选修课应达到70%。

(以前年度已经修过课程可以不在计算比率之内,可替代的课程以教务处确认为准)2、综合项目加分办法为引导学生在有扎实专业基础的同时全面发展,一专多能,从学生思想品德、科研能力、社会活动三个方面考察,对表现突出的同学予以加分。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中国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中国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加大力度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川人社发[2014]20号【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发布日期】2014.05.27【实施日期】2014.05.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加大力度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4〕20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市(州)中心支行,省级各相关部门,各高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力度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川办发[2014]26号),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创业补贴(一)补贴对象1.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以下简称在校大学生)或毕业5年内、处于失业状态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生(含国家承认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在我省高校各类创新创业平台或地方建立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内领办且正在孵化的创业项目。

2.2014年1月1日后,在校大学生或高校毕业生在我省通过工商注册、民政登记,以及其他依法设立、免于注册或登记等方式创办的实体。

农业职业经理人,应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认定并正常持续经营。

开办“网店”的应符合以下条件:(1)所开“网店”应依托国家商务部和四川省商务厅公布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设立的电子商务平台;(2)所开“网店”应进行商品实物交易或开展文化创意、咨询设计等服务,正常持续经营半年以上(在校大学生应持续经营至毕业年度)。

申请补贴前半年内商品实物成功交易在1000笔以上,开展文化创意、咨询设计等服务的,销售额度在2万元以上,无违法违规交易行为。

四川大学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四川大学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四川大学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四川大学(以下称川大)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川大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

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本办法中,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到西藏从事艰苦行业的应届毕业生除在拉萨城区的均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二)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关于第四条和第五条内容尚不明确的参看附件1《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界定》第六条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川大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四川开行生源地贷款

!四川开行生源地贷款

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3部门<四川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08〕250号)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川教〔2009〕38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切实推进我院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经批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

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条四川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简称“省开行”)、四川省农村信用合作社(简称“农信社”)联合社共同承办。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条件第四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对象是我院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类高职学生。

第五条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四川省籍;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3.已被我院正式录取的新生或在读的学生;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六条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家庭应该符合以下条件:1.无不良信用记录;2.家庭经济困难一般应符合以下基本特征之一:(1)农村贫困户和城镇低保户;(2)孤儿及残疾家庭;(3)无稳定收入的单亲贫困家庭;(4)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的家庭;(5)遭受重大灾害,造成严重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6)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7)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8)家庭年现金总收入低于8000元的家庭;(9)其它贫困家庭。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7.20•【字号】川办发〔2024〕34号•【施行日期】2024.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24〕3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7月13日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多措并举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确保全省就业大局稳定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激发活力扩大就业容量(一)加大重点优势产业扩岗政策支持力度。

发展新质生产力扩大就业,及时梳理本地区电子信息、装备制造、食品轻纺、能源化工、先进材料、医药健康等六大优势产业,以及人工智能、绿氢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清单,配备就业服务专员,建立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联动机制。

对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的,在符合发放条件的前提下,运用“直补快办”等模式,一揽子兑现社会保险补贴、吸纳就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

实施先进制造业促就业行动,提高第二产业吸纳就业贡献度。

(二)开展金融助企稳岗扩岗工作。

鼓励金融机构实施稳岗扩岗专项贷款,对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可给予单户授信额度和贷款利率优惠等政策支持。

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增加信用贷等支持,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续贷支持。

(三)延续援企稳岗政策。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政策。

2012-2013学年四川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网上申请操作说明

2012-2013学年四川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网上申请操作说明

四川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网上申请操作说明为了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信息化管理,方便学生对贷款政策、程序的了解及贷款申请,学生工作部组织开发了“国家助学贷款网上申请系统”。

自2007年4月8日起正式启用。

该系统可以实现国家助学贷款网上申请、网上审核、网上通知、网上查询的功能。

第一步:登陆打开“四川大学学生工作部(处)”主页,点击国家助学贷款系统,进入国家助学贷款系统主页;用户登陆,如果是第一次登陆,用户名和初始密码都是自己的学号,所以请在第一次登陆后更改自己的密码并牢记自己的密码。

注意填写必须在30分钟内完成,否则必须重新登陆。

登陆后填写个人信息之前,个人的菜单栏如下:在填写个人信息、家庭信息以及贷款申请后,部分菜单将改变。

注意:一定要先填写个人信息和家庭信息后才能填写贷款申请;在填写个人信息前请阅读《申请前请仔细阅读》。

第二步:修改密码第三步:填写个人信息在点击菜单栏“个人信息”后就会出现个人信息界面,请严格按照框框后边的要求填写,如果身份证号或者其他的信息输入错误,系统将作校验,并在文本框旁给出提示,如果提交成功将出现成功提示:第四步:填写家庭信息和填写个人信息一样,点击家庭信息就可进行家庭信息的填写,系统同样有数据校验,请如实填写相关信息才能提交。

请确认贷款资料已准备齐全,并在手边,填写时随时翻阅填写时必须严格按照提示的格式,否则申请会被打回重填请仔细阅读框后提示不符要求填写会被退回重新申请为特别提醒标记成功提交后,系统会给出成功的提示:第五步:提交贷款申请在填写贷款申请前一定要慎重考虑好自己的贷款年限和金额,请综合考虑自己的还款能力和利息金额,合理决定贷款期限,我们建议您的贷款期限尽量长,这样会减轻您毕业后的还款压力。

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最长不超过借款人毕业后六年。

最大借款期限是剩余在校学年数加5(包括本学年);比如四年制大二的同学,剩余在校学年数计为3,加5后可知其最大借款期限为8年,若为临床7年制的学生,则剩余在校年数计为7,则最大款期限为12年。

四川大学国家奖学金

四川大学国家奖学金

四川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2007年8月,中央政府出资设立了面向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优秀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为做好我校该三项奖助学金的评选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财务司《关于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三个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司函[2007]20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评审机构第二条学校成立四川大学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及最终审核。

第三条四川大学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由学工部、教务处、校团委、纪委监察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为资助中心和管理科工作人员及部分院系师生代表。

第四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原则上须校院两级成立评审委员会,实行集体评审。

第五条各学院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和本办法要求,成立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学院评审委员会,制定学院相应的评选管理细则,确保最符合条件的学生获得奖励或资助。

第三章评选原则、范围及标准第六条国家奖学金评选原则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评选范围(一)国家奖学金在二年级(含)以上在校全日制本科生中评选,长学年制本科生原则上从入学第6年开始不再具备国家奖助学金申请资格。

(二)社会奖连续受助学生符合评选条件可参评国家奖学金,入选者原则上可获得国奖荣誉和奖金,但社会奖有协议规定的按设奖方协议执行。

(三)本科生因出国、出境交流等原因不在本校学习一学期及以上者,不得参评其不在本校学习期间所在(学)年度的国家奖学金;不在本校学习不足一学期,且返校参加相关考试者,由教务部门认定其学习成绩,并经院系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可参评该(学)年度国家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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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四川大学(以下称川大)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川大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

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本办法中,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到西藏从事艰苦行业的应届毕业生除在拉萨城区的均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二)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关于第四条和第五条内容尚不明确的参看附件1《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界定》第六条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川大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条每个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不包含住宿费及书本费,下同)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

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八条学校根据国家要求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代偿完毕。

第九条学校每年将分为两批次向教育部汇总提交学生的申请材料:第一批是针对在签订三方协议时即毕业离校之前就能够确定工作岗位及实际工作地点的毕业生的申请;第二批是针对在毕业时不能确定岗位及实际工作地点而需要到单位报到以后进行二次分配定岗及实际工作地点的毕业生的申请。

第十条符合条件的川大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一)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在毕业离校之前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时,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学校会按照相关要求将代偿款发放到学生本人提供的个人账户,学生本人必须按照还款计划优先将代偿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二)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之前应该向学校递交以下申请材料:(1)、《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附件2);(2)、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复印件一式两份(必须按就业协议原纸张A3双面复印);如果没有就业协议则必须提供就业劳动合同,也必须以A3纸张双面复印,一式两份;(3)、学生信息统计表一份(附件3);(4)、分配就业证明表原件一式两份(附件4,第一批申请者提供),二次分配就业证明原件一式两份(附件5,第二批申请提供)。

(三)学校接收第一批毕业学生申请材料的截止日期为每年6月15日,接收第二批毕业学生申请材料(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的截止日期为当年12月15日。

学校根据上述材料,按本办法规定,审查申请资格,针对第一批学校在每年6月25日前,将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相关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针对第二批学校最迟于当年12月25日前将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相关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四)学校接收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批复文件以后,会在第一时间将批复名单公布在学校学生工作部处(称学工部,或称学生处)主页通知公告中。

学校在收到中央划拨的代偿款以后会尽快根据批复名单进行代偿款的发放。

第十一条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同学的代偿款的发放将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每年第一批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同学必须在当年9月20日之前向学校寄送《到岗情况调查表》原件一份(附件6),学校在收到第一批的代偿款以后根据批复名单及到岗情况调查表进行代偿款发放,没有收到到岗情况调查表将不予发放。

(二)每年第一批和第二批申请批复名单中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同学需要在毕业后的第一年和第二年的4月1日至5月15日之间向学校寄送《在职在岗情况调查表》原件一份(附件7);学校将根据此表进行在职在岗审核汇总,并在每年6月将在职在岗汇总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以此汇总情况进行审核拨付第二年和第三年代偿款。

(三)学校在收到第二年或第三年批复名单及拨付的代偿款以后会尽快根据批复名单进行代偿款发放,务必请每位同学申请时按照说明要求提交个人银行账号并保证这三年内该银行账号处于正常状态。

(四)不按要求及时寄送以上相关材料的申请同学将取消其获得代偿的资格;在发放每一批次代偿款之前,学校一旦发现获得代偿资格同学已经不符合要求将立即取消其资格,停第十二条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应主动向学校申请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对于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学校会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代偿。

对于不及时向学校提出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签订还款计划书或不按时还款的、提前离岗的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会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第十三条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1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界定一、中西部地区的界定: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二、艰苦边远地区的界定: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

具体如下:(共634个县、市)(一)一类地区(204个县、市)新疆(7个)1.乌鲁木齐市石河子市昌吉州:昌吉市、阜康市、米泉市、呼图壁县、玛纳斯县2.内蒙古(43个)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科右前旗、科右中旗、扎赉特旗、突泉县、阿尔山市通辽市:科尔沁区、开鲁县、科左中旗、科左后旗、奈曼旗、库伦旗、扎鲁特旗、霍林郭勒市乌兰察布盟:集宁市、察右前旗、丰镇市、凉城县、兴和县、卓资县伊克昭盟:达拉特旗、东胜市巴彦淖尔盟:磴口县、临河市、五原县、乌拉特前旗呼和浩特市:郊区、土默特左旗、托克托县包头市:九原与石拐区、土默特右旗、固阳县乌海市赤峰市:松山与元宝山区、阿鲁科尔沁旗、巴林左旗、巴林右旗、林西县、克什克腾旗、翁牛特旗、喀喇沁旗、宁城县、敖汉旗3.宁夏(11个)银川市:贺兰县、永宁县石嘴山市:市区、平罗县、惠农县、陶乐县吴忠市:市区、青铜峡市、灵武市、中宁县、中卫县4.甘肃(11个)陇南地区:徽县平凉地区:华亭县、灵台县、崇信县、泾川县庆阳地区:合水县、宁县、正宁县、庆阳县白银市:白银区天水市:市区5.云南(45个)昆明市:东川区、寻甸县、石林县、禄劝县昭通地区:昭通市、水富县、鲁甸县、盐津县、大关县、镇雄县、彝良县、威信县曲靖市:宣威市、会泽县、富源县、罗平县、师宗县玉溪市:华宁县、易门县红河州:石屏县、泸西县文山州:文山县、砚山县、丘北县、广南县思茅地区:思茅市、普洱县、景谷县、镇沅县、景东县楚雄州:双柏县、南华县、大姚县、永仁县、元谋县、武定县大理州:漾濞县、宾川县、永平县、云龙县保山地区:昌宁县临沧地区:风庆县、云县、临沧县、永德县6.贵州(39个)贵阳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六盘水市:六枝特区、盘县遵义市:赤水市、习水县、正安县、道真县安顺地区:普定县黔南州:独山县、贵定县、龙里县、惠水县、长顺县黔东南州:凯里市、黄平县、麻江县、施秉县、镇远县、三穗县、岑巩县、锦屏县毕节地区:毕节市、大方县、黔西县、金沙县、织金县铜仁地区:松桃县、万山特区、石阡县、印江县、思南县黔西南州:兴义市、兴仁县、贞丰县、普安县、晴隆县、安龙县7.广西(30个)南宁地区:上林县、马山县、隆安县、天等县、崇左县、扶绥县柳州地区:象州县、武宣县、融安县、忻城县贺州地区:昭平县、富川县百色地区:百色市、田阳县、田东县、平果县、德保县、田林县河池地区:河池市、宜州市、南丹县、天峨县、罗城县、环江县、东兰县桂林市:灌阳县、资源县、恭城县梧州市:蒙山县防城港市:上思县8.四川(6个)攀枝花市:米易县凉山州:西昌市、德昌县、会理县、会东县、宁南县9.陕西(8个)汉中市:宁强县、略阳县延安市:吴旗县、志丹县榆林市:神木县、横山县、靖边县、定边县10.重庆(4个)(二)二类地区(274个县、市)新疆(34个)克拉玛依市吐鲁番地区:吐鲁番市、鄯善县、托克逊县哈密地区:哈密市昌吉州:奇台县、吉木萨尔县伊犁州:奎屯市伊犁州伊犁地区:伊宁市、伊宁县、察布察尔县、霍城县、巩留县、新源县伊犁州塔城地区:塔城市、乌苏市、额敏县、沙湾县博尔塔拉州:博乐市、精河县巴音郭楞州:库尔勒市、轮台县、焉耆县、和静县、和硕县、博湖县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温宿县、库车县、沙雅县、新和县、拜城县、沙雅县、新和县、拜城县、乌什县、阿瓦提县2.青海(8个)西宁市:市区(含大通县)、湟中县、湟源县海东地区:民和县、乐都县、平安县、互助县、循化县3.内蒙古(36个)呼伦贝尔盟:海拉尔市、满洲里市、扎兰屯市、牙克石市、阿荣旗、莫力达瓦旗、鄂温克旗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多伦县、正蓝旗、正镶白旗、镶黄旗、苏尼特左旗、西乌珠穆沁旗、东乌珠穆沁旗、阿巴嗄旗、锡林浩特市、苏尼特右旗、二连浩特市乌兰察布盟:察右中旗、察右后旗、四子王旗、商都县、化德县伊克昭盟:准格尔旗、伊金霍洛旗、鄂托克旗、乌审旗、杭锦旗、鄂托克前旗巴彦淖尔盟:杭锦后旗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清水河县、武川县包头市:白云区、达茂旗4.宁夏(5个)吴忠市:盐池县、同心县固原地区: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5.甘肃(51个)兰州市: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嘉峪关市金昌市:金川区、永昌县白银市:景泰县、靖远县、会宁县天水市:清水县、秦安县、甘谷县、武山县酒泉地区:酒泉市、玉门市、金塔县、安西县、敦煌市张掖地区:山丹县、民乐县、张掖市、临泽县、高台县武威地区:武威市、民勤县、古浪县定西地区:定西县、通渭县、陇西县、渭源县、临洮县、漳县、岷县陇南地区:成县、武都县、文县、康县、宕昌县、西和县、礼县、两当县临夏州:临夏市、临夏县、永靖县、和政县、康乐县、广河县、积石山县甘南州:合作市6.云南(42个)昭通地区:巧家县、永善县、绥江县曲靖市:马龙县玉溪市:峨山县、新平县、元江县红河州:屏边县、河口县、金平县、元阳县、红河县、绿春县文山州:麻栗坡县、马关县、富宁县、西畴县思茅地区:江城县、澜沧县、孟连县、墨江县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勐海县、勐腊县大理州:祥云县、南涧县、巍山县、洱源县、剑川县、鹤庆县保山地区:腾冲县、龙陵县德宏州:潞西市、梁河县、盈江县、陇川县、瑞丽市临沧地区:镇康县丽江地区:永胜县、华坪县、丽江县、宁蒗县7.贵州(26个)六盘水市:水城县遵义市:桐梓县、仁怀市、务川县安顺地区:镇宁县、关岭县、紫云县黔南州:平塘县、荔波县、三都县、罗甸县黔东南州:丹寨县、雷山县、黎平县、榕江县、从江县、剑河县、台江县、天柱县毕节地区:纳雍县、威宁县、赫章县铜仁地区:德江县、沿河县黔西南州:册亨县、望谟县8.广西(18个)南宁地区:大新县、龙州县、宁明县、凭祥市柳州地区:三江县、融水县、金秀县百色地区:靖西县、那坡县、乐业县、凌云县、隆林县、西林县河池地区:凤山县、巴马县、都安县桂林市:龙胜县防城港市:防城区9.四川(7个)凉山州:喜德县、冕宁县、普格县、越西县阿坝州:汶川县、理县、茂县10.黑龙江(30个)齐齐哈尔市:市区、讷河市、克山县、克东县、甘南县鹤岗市:市区、萝北县、绥滨县双鸭山市:市区、宝清县、饶河县鸡西市:市区、鸡东县、密山市、虎林市伊春市:市区、嘉荫县牡丹江市:绥芬河市、穆棱市、东宁县佳木斯市:抚远县、同江市七台河市:市区黑河市:爱辉区、北安市、嫩江县、五大连池市、逊克县、孙吴县11.吉林(11个)白山市:抚松县、靖宇县、长白县延边州:图们市、龙井市、和龙市、汪清县、安图县、珲春市、敦化市、延吉市12.重庆(6个)黔江区、石柱县、彭水县、酉阳县、秀山县、城口县(三)三类地区(94个县、市)新疆(36个)哈密地区:巴里坤县昌吉州:木垒县伊犁州伊犁地区:特克斯县、尼勒克县伊犁州塔城地区:托里县、裕民县、和布克赛尔县伊犁州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布尔津县、富蕴县、福海县、哈河县、青河县、吉木乃县博尔塔拉州:温泉县巴音郭楞州:尉犁县阿克苏地区:柯坪县克孜勒苏州:阿图什市、阿克陶县喀什地区:喀什市、疏附县、疏勒县、英吉沙县、泽普县、莎车县、叶城县、麦盖提县、岳普湖县、伽师县、巴楚县和田地区:和田市(含和田县)、墨玉县、皮山县、洛浦县、策勒县、于田县2.青海(16个)海东地区:化隆县海南州:共和县、贵德县、贵南县、同德县、兴海县海西州:都兰县、乌兰县、格尔木市、德令哈市海北州:门源县、祁连县、刚察县、海晏县黄南州:同仁县、尖扎县3.内蒙古(11个)呼伦贝尔盟:根河市、额尔古纳市、鄂伦春旗、新巴尔虎左旗、新巴尔虎右旗、陈巴尔虎旗巴彦淖尔盟:乌拉特中旗、乌拉特后旗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额济纳旗4.宁夏(3个)固原地区:固原县、海原县、西吉县5.甘肃(10个)庆阳地区:镇原县、华池县、环县临夏州:东乡县甘南州:临潭县、卓尼县、舟曲县、夏河县、迭部县6.云南(8个)思茅地区:西盟县怒江州:兰坪县、福贡县、贡山县、泸水县临沧地区:双江县、耿马县、沧源县7.四川(9个)攀枝花市:盐边县乐山市:峨边县、马边县阿坝州:九寨沟县、小金县凉山州:盐源县、甘洛县、雷波县甘孜州:泸定县8.黑龙江(1个)大兴安岭地区:全地区(四)四类地区(62个县、市)新疆(8个)哈密地区:伊吾县伊犁州伊犁地区:昭苏县巴音郭楞州:若羌县、且末县克孜勒苏州:阿合奇县、乌恰县喀什地区:塔什库尔干县和田地区:民丰县2.青海(15个)海西州:天峻县黄南州:泽库县、河南县玉树州:玉树县、称多县、囊谦县、杂多县、治多县、曲麻莱县果洛州:玛沁县、甘德县、达日县、玛多县、班玛县、久治县3.甘肃(6个)酒泉地区:肃北县、阿克塞县张掖地区:肃南县武威地区:天祝县甘南州:碌曲县、玛曲县4.云南(3个)迪庆州:中甸县、维西县、德钦县5.四川(30个)阿坝州:松潘县、金川县、黑水县、马尔康县、壤塘县、阿坝县、若尔盖县、红原县甘孜州:康定县、丹巴县、九龙县、雅江县、道孚县、炉霍县、甘孜县、新龙县、德格县、白玉县、石渠县、色达县、理塘县、巴塘县、乡城县、稻城县、得荣县三、基层单位的界定:基层单位包含两类:第一类是指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级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指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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