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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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

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
财政部 教 育部 财教 [0613号 2 0 ]3
党 中央有关 部门 , 国务 院有关部委 、 关直属机 构 , 有 各省 、 自治区 、 辖市 、 划单 列市财 直 计 政厅 ( 、 局) 教育厅 ( 、 局 教委) , 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财务局 、 教育局 , 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 为引导和鼓励 高校毕业生面向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 , 根据 《 中共 中央办 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印发 ( 于引导 和鼓励高校毕业生 面向基层就业 的意 见 ) 关 的通知 》 中办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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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号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 贷 2 51 0 8 和《 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 0]1 ) ( 2 4 号 的精神 , 0 5 财政部 、 教育部决 定 自20 06年起 , 中 对 央部 门所属全 日制普 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 ,自愿到西部地 区和艰苦边远地 区县级人民政 府
驻地 以下地 区 ( 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 ) 基层单位工作 . 服务期达到 3年 以上 ( 3年 ) 含 的学 生, 其在校学习期 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由中央财政代为偿还一 现将 《 高等学校毕业生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资助暂行办法 》 印发给你们 , 请遵照执 行: 附件: 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 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引 导和鼓励高校毕业 生面向西部地 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 位就业 , 减轻家庭 困难学生还款 负担 , 根据 《中共 中央办公厅 国务 院办公厅印发 ( 于引 导和鼓励高 校毕业 生 关 面向基层就业 的意见 ) 的通知 (中办发[0 5l 20 18号 ) 《 和 国务院办 公厅转 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 银行银监会 关于进一步完 善国家助学贷款工 作若干意 见的通 知 》 国办发[ 0 1l ) ( 2 4 号 的精 0 5 神 , 定 本 办 法 制 第二条 高校毕 业生到西部地区 和艰苦边远地 区基层单 位就业 , 服务期在 3年以上 ( 3 含 年 ) 其在校学 习期 间获得 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 还之 前产生 的利息将 由国家代 为 的, 偿还 ( 以下简称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资助 ) 。 第三条 本办法中高校毕业 生是指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 中的全 日制本专科生 ( 含 高职 )、 研究生 、 第二学士学 位应届毕业生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西部地 区足指西藏 、 内蒙古 、 西 、 广 重庆 、 四川 、 贵州 、 云南 、 陕西 、 甘肃 、 青海 、 夏 、 宁 新疆等 l 2个省 (自治区 、 直辖 市 ) 湖南湘 西 、 , 湖北 恩施 、 吉林延边 自治州 . 海南 省 原 黎族苗 族 自治州所辖市县中的 6个民族 自治县 ( 陵水县 、 保亭县 、 琼中县 、 乐东县 、 白沙县 、 昌江县 ) 以及东方市 、 五指 山市的县级人 民政府驻地 以下地 区 ( 不含县级 人民政府驻地 , 下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8.26•【字号】云政办发[2002]115号•【施行日期】200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2]115号)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各高等院校:《云南省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八月二十六日云南省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院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特设立云南省政府奖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政府奖学金是省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专科学生提供的无偿资助。

第三条申请云南省政府奖学金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道德品质优良;(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三)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优秀;(四)积极参加勤工助学、科技创新和社会实践活动;(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条云南省政府奖学金的资助标准和人数。

云南省政府奖学金分为两个等级,全省每年资助1800名学生。

其中:一等奖学金400名,每生每年3000元;二等奖学金1400名,每生每年2000元。

第五条云南省政府奖学金评定办法。

云南省政府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学年评定一次(学生可连年申请)。

各高等院校每年10月初开始受理学生个人提出的申请,10月20日截止。

凡符合云南省政府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都可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云南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表》。

各高等院校要按照云南省政府奖学金的申请条件,负责对申请人进行全面考核评定。

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35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武警部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征兵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中央部门直属各高等学校:为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提高兵员预征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预征工作的通知》(参动[2009]6号)有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决定自2009年起,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现将《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二○○九年四月二十日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参动〔2009〕6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2009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学费补偿款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以下简称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中央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审核说明

中央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审核说明

中央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审核说明一、补偿代偿对象应届毕业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

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二、工作年限规定三年以上(含三年)。

由于政策规定无法签订三年以上工作协议的,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1. 由就业单位提供政策文件名称、文件印发单位及签订工作协议方面的有关限制内容;2. 毕业生需要书面承诺三年内不能离职离岗,换岗应根据就业单位需求调整,就业单位对承诺书盖章确认。

无论何种情况(如公务员、选调生等),凡是工作派遣文件中,基层工作期限不满三年的,均不予批准。

三、补偿代偿标准(一)补偿代偿的金额上限1. 本专科生每人每年补偿代偿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学费、助学贷款不足8000元的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补偿代偿,补偿代偿总额根据学制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五年(含五年),即补偿代偿总金额不超过40000元。

2. 研究生每人每年补偿代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2000元,学费、助学贷款不足12000元的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补偿代偿,补偿代偿总额根据学制确定。

(二)补偿代偿的教育阶段高校毕业生只能申请毕业时教育阶段的补偿代偿资金。

如硕博连读、直博毕业生,只能申请博士教育阶段学费补偿或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不能申请专科、本科教育阶段及硕士教育阶段学费补偿或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三)补偿代偿的选择高校毕业生只能申请一种方式的补偿代偿资金,即在选择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时,不能选择教育期内某些年份申请学费补偿,其他年份申请贷款代偿,反之亦然。

如选择贷款代偿,若学制期内只获得一期贷款,只能申请获得这一期贷款代偿。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就高选择学费补偿还是贷款代偿。

四、审批条件与要求申请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学生,必须同时满足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要求。

(一)工作地点要求1.“东部地区”除特殊情况外不予批准工作地点位于东部地区的北京市、天津市、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9省(直辖市)的不予批准。

贷款代偿说明

贷款代偿说明

关于做好我校2010年毕业生第二批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11.16)发布人:徐德江/DLMU各院系: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附件1)和《关于报送2010年度第二批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材料的通知》(教助中心[2010]98号)文件精神,现就我校2010年毕业生第二批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通知如下:一、代偿含义:我校2010届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

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二、代偿对象: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2010届应届毕业生。

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三、就业地区及基层单位界定:中西部地区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基层单位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县城中学、县城医院等属于申请代偿范围,但县政府所属的部、委、局、办等机关单位除外;二是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主要指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云南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云发改收费【2009】1680号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高等教育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高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和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8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8〕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普通高等教育学校,含大学、学院、高等专科高校、独立学院、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广播电视大学、成人高校、民办高校等。

第三条服务性收费是指高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以及为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代收费是指高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

第四条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强制服务,或者只收费不服务。

凡国家和省规定了收费标准的,按规定执行;授权高校自主确定的,由高校按不高于当地市场平均价、合理补偿成本和不营利的原则自行制定;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收费项目,应当按照校务公开的原则,在广泛听取教职工和学生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收费标准。

1.补办证卡费。

高校为学生补办学生证、校徽、图书证、校园卡、就餐卡(一卡通)、毕业证书等各类证卡,国家和省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证卡实际成本顺加10%的费用收取补办证卡费。

2.图书馆专业服务费。

高校图书馆应学生及本校教职工要求,为其提供本馆资料检索、查询并出具有效书面报告的,提供复印服务的,可按成本收取费用。

为校外人员及单位提供以上图书馆专业服务的,可以按市场价或者双方协商收费。

3.档案查证及翻译费。

高校为非在校学生查阅学习成绩等有关本人档案并提供书面证明的,每人次收费最高不超过20元。

资助政策考试题(2)

资助政策考试题(2)

1.成立勤工助学中心的目的是_______?A.服务同学B.盈利运作C.协助老师正确答案为:A2.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中,用人单位按月如实填写的《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勤工助学岗位考勤表》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内交到哪里?A.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B.学生资助中心C.校党委办公室正确答案为:B3.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毕业后,利息全部由_______承担?A.银行B.学校C.学生和家长正确答案为:C4.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以下哪项能让他具备申请国家奖学金的条件?A.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部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第一名B.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部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C.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部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正确答案为:B5.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同学,可以申请什么奖学金?A.只能申请国家奖学金B.只能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C.可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正确答案为:C6.每年退役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到学校报到后,若要获得学费资助,需要提出申请,那么需要填写下列哪种申请表?A.退役学生复学申请表B.应征入伍高校复学生学费资助申请表C.高校在校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表正确答案为:B7.所谓信用,是指一种建立在对______,在特定的期限内付款或还款承诺的信任的基础上的能力,它使后者无须付现就可以获取商品、服务或资金的能力。

A.立信人B.守信人C.受信人正确答案为:C8.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是否需要填申请表?A.是B.否C.不确定正确答案为:A9.学生资助贷款包括什么?A.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B.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C.以上两者都有正确答案为:C10.学生应聘临时岗位时,是否要填写《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勤工助学固定岗位设置申报表》?A.是B.否C.不确定正确答案为:A11.我校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部门是?A.学生教育管理科B.学生资助中心C.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正确答案为:B12.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学生补助项目有什么?A.特殊困难学生临时补助,其他特殊补助B.新生入学绿色通道、新生伙食补助C.以上两者都有正确答案为:C13.日常行为的诚实和正式交流的信用的合称是_______?A.感恩B.诚信C.博爱正确答案为:B14.下列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有_______?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④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朴A.①②③④⑤B.①②③④C.①②③正确答案为:C15.每年退役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学费资助申请,是否需要填写并提交《应征入伍高校复学生学费资助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A.是B.否C.不确定正确答案为:A16.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是?A.每年5000元B.每学期3000元C.每年3000元正确答案为:A17.国家助学金按什么进行申请和评审?A.月B.学年C.学期正确答案为:B18.国家一等助学金的补助标准为?A.每年1500B.每年2500C.每年3500 正确答案为:C19.只有考上教育部每年公布的名单高校的学生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A.是B.否C.不确定正确答案为:A20.高校每年于什么时候将国家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A.1月30日前B.12月30日前C.11月30日前正确答案为:C21.个人信用记录是否可以用作向银行借款的信誉抵押品,为个人方便快捷优惠的办理贷款、信用卡等业务提供帮助?A.否B.是C.不确定正确答案为:B22.对于办理了国家助学贷款的应征入伍的学生,入伍代偿款下发后由谁代替学生还款?A.学生家长B.地区政府C.学校正确答案为:C23.在校学生以_______为单位统一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

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

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吸引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单位、企业就业,吸引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到高海拔、偏远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业,鼓励高校在校生和毕业生自主创业,充分发挥政策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引导作用,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06〕22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积极做好2011年我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11〕22号)《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藏党发〔2017〕9号)《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藏政办发〔2018〕64号)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补偿、代偿对象第二条到我区基层单位、“特定范围医疗机构”、企业就业以及自主创业且达到规定年限的高校毕业生,其学费或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含本金及利息)由自治区补偿或代偿。

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含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生等)或其他同类代偿政策的,不得重复享受。

我区中职毕业生自主创业、返乡创业,与高校毕业生同等享受区内自主创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当年实现就业的高校应届毕业生。

其中基层单位和“特定范围医疗机构”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因毕业当年公招后延至次年且在次年6月1日前实现就业的可视同应届毕业生。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高校毕业生包括:(一)我区普通高校学生(含非我区生源)和在区外普通高校就读的我区生源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统称为“西藏籍毕业生”,下同);(二)区外普通高校(非我区生源)就读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统称为“非西藏籍毕业生”,下同);(三)“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中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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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高校毕业生到云南25个边境县和3个藏区县辖区内乡镇以下(含乡镇)基层单位就业、自愿服务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

在校期间获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云南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中基层单位是指: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以及工作现场地处云南省25个边境县和3个藏区县县级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运、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五条本办法中,25个边境县是指:保山市腾冲县、龙陵县,红河州绿春县、金平县、河口县,文山州麻栗坡县、马关县、富宁县,普洱市澜沧县、西盟县、孟连县、江城县,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勐海县、勐腊县,德宏州潞西市、瑞丽市、盈江县、陇川县,怒江州福贡县、泸水县、贡山县,临沧市耿马县、镇康县、沧源县;3个藏区县是指:迪庆州香格里拉县、德钦县、维西县。

第六条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高校毕业生,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云南25个边境县和3个藏区县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条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

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代偿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八条对到云南25个边境县和3个藏区县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在基层单位服务满3年后一次性全额代偿的办法。

第九条从2010年开始计算基层就业的年限,服务期满3年后开始代偿。

本办法代偿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安排。

第十条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见附表一)以及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云南25个边境县和3个藏区县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二)高校对毕业生代偿申请进行初审。

每年8月30日前,高校将通过初审、符合条件的毕业生作为推荐代偿对象,在其《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加盖公章,并将推荐代偿对象名单汇总后,连同相关材料集中报送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审批。

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高校应在毕业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初审后,最迟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二次定岗”推荐代偿对象申请材料集中报送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审批。

(三)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对高校推荐的代偿对象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于一个月内,将通过复审的推荐代偿对象《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加盖公章返还各有关高校,同时将审批确定的名单通知有关高校并转各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各有关高校将省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加盖公章的申请表返还毕业生,由毕业生本人将《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带往用人单位报到。

每年9月10日前,用人单位和县级人事部门应对拟代偿对象在岗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并将核实情况如实填写到《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相应位置并加盖公章。

代偿对象服务满3年后,用人单位将填写妥当的《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报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每年9月30日前,各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县、市、区提供的《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按照《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象三年服务情况审核汇总表》(见附表二)格式填写汇总表后,将3年前已通过审核作为代偿对象并在基层单位连续服务满3年的毕业生名单报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审批。

(五)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被列入代偿对象的毕业生,在毕业时先自行与银行签订还款计划书,并在服务未满3年期间自行还本付息。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高校建立相互联系制度以及和代偿对象就业单位之间的定期联系制度。

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高校要专门为获得代偿对象资格的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并确保档案在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高校之间能够有机对接;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高校要主动了解毕业生工作情况和动态,将该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云南25个边境县和3个藏区县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将被取消代偿对象资格,不能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每年9月30日前,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及时将取消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名单报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即取消其最终代偿资格。

第十三条每年10月31日前,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将各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代偿名单和取消代偿资格名单审核后,将最终获得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名单及汇总情况提供给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于每年11月20日前将代偿资金拨付至各州、市财政局、教育局。

各州、市财政局、教育局在收文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辖区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拨付的代偿资金15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返还给高校毕业生,并督促获得代偿、还未付清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及时付清贷款本息。

第十四条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代偿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上级主管部门等的检查和监督。

相关部门和毕业生如有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除收回全部国家代偿资金外,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各州、市应参照本办法中规定的原则,制定本地相关办法。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 25个边境县是指:保山市腾冲县、龙陵县,红河州绿春县、金平县、河口县,文山州麻栗坡县、马关县、富宁县,普洱市澜沧县、西盟县、孟连县、江城县,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勐海县,德宏州潞西市、瑞丽市、盈江县、陇川县,怒江州福贡县、泸水县、贡山县,临沧市耿马县、镇康县、沧源县;
3个藏区县是指:迪庆州香格里拉县、德钦县、维西县。

我省35所省属高校应届毕业生(限毕业当年申请)到25个边境县和3个藏区县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可享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自2012年4月12日起,该类学生本人需填写的申请表均用已修定的《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

学生所提供的合同或证明材料要求如下:
1.乡镇机关单位服务的应届毕业生:提供县级及以上主管部门签订的合同或出具的证明材料;
2.乡镇事业单位服务的应届毕业生:提供县级及以上主管部门签订的合同或出具的证明材料;
3.企业,符合有关文件要求的只有中央企业,且必须服务于工作现场地处我省25个边境县和3个藏区县县级以下的中央企业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的应届毕业生:提供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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