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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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野生动植物资源利用的经营许可证、狩猎证、采集证、驯养繁殖证的申请程序

有关野生动植物资源利用的经营许可证、狩猎证、采集证、驯养繁殖证的申请程序

集证、驯养繁殖证的申请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保护法》、《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和相关规定如下:
1、申请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相关证件和手续,必须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

2、申请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相关证件和手续,必须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

3、申请国家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相关证件和手续,必须由市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

4、申请经营许可证、狩猎证、采集证、驯养繁殖证的动植物,必须是国家林业局公布的驯养繁殖技术过关成功的动植物,才能办理相关性证件。

5、办理证件的相关手续和要求:
(1)个人身份证复印件;(2)书面申请报告;(3)资金证明(经营许可证5万元以上、驯养繁殖证20万元以上);(4)场地证明(国土);(5)场地和采集树种的相关照片;(6)办理驯养繁殖证的需要有技术资格证件(复印件);(7)餐饮业需办理野生动物许可证的还须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执照复印件。

集证、驯养繁殖证的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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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一级二级三级)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一级二级三级)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药材资源,适应人民医疗保健事业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采猎、经营野生药材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对野生药材资源实行保护、采猎相结合的原则,并创造条件开展人工种养。

第四条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分为三级:一级:濒临灭绝状态的稀有珍贵野生药材物种(以下简称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二级:分布区域缩小、资源处于衰竭状态的重要野生药材物种(以下简称二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三级:资源严重减少的主要常用野生药材物种(以下简称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

第五条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名录,由国家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野生动物、植物管理部门制定。

在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名录之外,需要增加的野生药材保护物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抄送国家医药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禁止采猎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

第七条采猎、收购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

该计划由县以上(含县,下同)医药管理部门(含当地人民政府授权管理该项工作的有关部门,下同)会同同级野生动物、植物管理部门制定;报上一级医药管理部门批准。

第八条采猎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不得在禁止采猎区、禁止采猎期进行采猎,不得使用禁用工具进行采猎。

前款关于禁止采猎区、禁止采猎期和禁止使用的工具,由县以上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同级野生动物、植物管理部门确定。

第九条采猎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必须持有采药证。

取得采药证后,需要进行采伐或狩猎的,必须分别向有关部门申请采伐证或狩猎证。

第十条采药证的格式由国家医药管理部门确定。

采药证由县以上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同级野生动物、植物管理部门核发。

采伐证或狩猎证的核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建立国家或地方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需经国务院或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在国家或地方自然保护区内建立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必须征得国家或地方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的同意。

国家林业局公告2006年第6号

国家林业局公告2006年第6号

国家林业局公告(2006年第6号)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3]99号)的要求,我局2004年7月26日,发布了国家林业局公告(2004年第3号)。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局实施行政许可工作,我局对公告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第一批34项林业行政许可的名称、实施机关、承办机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标准及依据等内容予以公告。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附件: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内容目录1、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2、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3、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4、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核5、重点国有林区、其他地区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5公顷以上及其他林地20公顷以上的林地临时占用审批6、重点国有林区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7、重点国有林区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8、重点国有林区木材运输证核发9、重点国有林区设立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审批10、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11、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12、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13、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14、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15、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16、外来陆生野生动物物种野外放生审批17、科研教学单位对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科学研究审批18、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19、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野生植物审批20、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批21、出口珍贵树木或其制品、衍生物审批22、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23、在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生态旅游方案审批24、在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25、国家林业局质检机构设立审批26、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27、向境外提供或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审批28、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种质资源审批29、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变更隶属关系审批30、林木种子苗木进口审批31、国家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考核32、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筑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审核33、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34、向外国人转让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或植物新品种权审批第一项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一、实施机关国家林业局。

野生植物保护法

野生植物保护法
地方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1、伯乐树(钟萼木) 2、红豆杉 3、水杉 4、银杉 5、银杏 6、长白松 7、苏铁 8、巧家五针松 9、掌叶木
一级保护植物
红 伯 豆 乐 杉 树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1、樟(香樟) 2、香果树 3、金荞麦(野荞麦) 4、福建柏 5、野大豆 6、鹅掌 7、厚朴 8、闽楠
THANKS
分类(按保护程度的不同)
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以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 外的列入地方重点保护野 生植物名录而被采取 生植物名录而被省、自治 特别措施加以保护的 区、直辖市特别保护的植 植物 地方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物。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关于“野生”与“原生地”的 说明
野生是指未经人工培育的自然生长的动植物,而国家重点保护 野生动植物中的“野生”是包含人工培育在其之中的,被列入国 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野生植物都属于濒危植物,其生存 环境十分之严峻,因此通过人工的培育起到保护野生植物的作用。 换句换说,对于人工的培育行为可以看做是对野生植物的保护行 为。因此只要植物在名录之中,无论是生活中所说的“野生”或 是人工培育都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原生地被认为是一个相当宽泛的概念,是相对于整个世界范围 来说的,只要是中国境内都是原生地。
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是有关单位或个人批准采集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法定凭证。 它是控制珍稀濒危野生植物采集量,防止野生植物破 坏的重要手段。 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必须取得采集证,否则不 得采集。
本法对此制度的相关规定(第三章第十六条)
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工人 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 ,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 采集珍贵野生树木或者 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 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 林区内、草原上的野生植物 的,必须经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 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 的, 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 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 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 机构申请采集证。 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规定办理。 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 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事项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下业务项_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新办审批实施要素

事项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下业务项_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新办审批实施要素

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新办审批【00016422100101】一、基本要素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采集及出售、收购野生植物审批【00016422100Y】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000164221001】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新办审批【00016422100101】4.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5.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6.监管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7.实施机关:国家林草局8.审批层级:国家级9.行使层级:国家级/局(署、会),省级/直属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11.受理层级:国家级,省级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13.初审层级:无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采集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条件型三、行政许可条件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或者向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新办审批4.许可证件名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6.具体改革举措:无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加强野生动植物执法监管。

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修正)

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修正)

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修正)(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拯救濒临灭绝的物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及相关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适用渔业法、渔业条例等法律、法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野生动植物包括:(一)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一级保护野生动植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植物);(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植物本条例所称野生动植物制品,是指野生动植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的领导,制定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协同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做好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名录按照国家公布的执行。

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名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公布,报国务院备案;省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植物名录,由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第六条设立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基金,基金的征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和禁食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成员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

中小学校应当重视对学生进行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知识教育。

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义务,对破坏野生动植物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掌握列入保护对象名录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消长情况,为保护和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提供科学依据。

第九条在珍稀或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动植物种的主要生存繁殖地区,按照国家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区。

在野生动植物资源遭受严重破坏或者资源贫乏的地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限期性的禁猎采区、禁猎采期。

青海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精)

青海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精)

青海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审批程序及进出口审批程序第一条为依法加强青海省境内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进出口活动的管理,进一步规范采集、进出口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甘草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国家林业局、农业部令第4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省境内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及进出口手续,适用本程序。

第三条本程序所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Ⅰ、Ⅱ级野生植物。

第四条省农牧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八条和《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主管全省野生植物的采集及进出口监督管理工作。

省草原监理站受省农牧厅的委托,具体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及进出口审核、审批手续。

第五条申请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当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并分别按以下程序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以下简称采集证)式样附后。

第六条禁止采集国家Ⅰ级保护野生植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进行少量采集的,应当申请办理采集证。

(一)进行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应当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标本的;(二)进行野生植物人工培育、驯化,应当从野外获取种源的;(三)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应当从野外获取标本或实验材料的;(四)因国事活动需要,应当提供并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活体的;(五)因调控野生植物种群数量、结构,经科学论证应当采集的。

第七条申请采集国家Ⅰ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者到省草原监理站申领并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见附件1);(二)省草原监理站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送省农牧厅审核;(三)省农牧厅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等级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等级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等级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为三级:一级保护、二级保护和三级保护。

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是指受到国家禁止采伐、砍伐、挖掘、猎捕、捕杀和贩卖等严格保护的植物。

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包括珍稀濒危植物和具有特定生态地位或经济价值的植物。

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是指受到限制采伐、砍伐、挖掘、猎捕、捕杀和贩卖等保护的植物。

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包括一些濒危植物和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植物。

三级保护野生植物是指受到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等保护的植物。

三级保护野生植物包括一些较为常见和普及的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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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数量
(全株)
(部分)
单位
采集目的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本采集许可证一式五联,采集证审批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同级有关业务部门、审批部门同级环境保护部门、采集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采集许可证申请单位各执一联。
2.“保护级别”分为国家Ⅰ级、国家Ⅱ级。
3.“采集地点”要求至少详细到县、乡或保护区。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
批准单位:批号: 年第 号
采集单位名称









采集单位地址
邮 编电 话ຫໍສະໝຸດ 传 真植物名称中文名
拉丁学名
保护级别
采 集 内 容
□ 全株采集(包括根、茎、叶、花、果、籽)
□ 部分采集(□ 根、□ 茎、□ 叶、□ 花、□ 果、□ 籽)
采集地点
采集
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4.“采集数量”单位根据全株采集或部分采集,分别以“株”、“枚”、“千克”表示。
5.“采集目的”限定于“科学研究”、“文化交流”、“人工培育”、“出口贸易”和“国内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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