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WTO决策机制改革的思考
世界贸易组织自身存在的问题,从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角度谈谈如何促进世界贸易组织自身的改革和发展。

世界贸易组织自身存在的问题,从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角度谈谈如何促进世界贸易组织自身的改革和发展。
世界贸易组织(WTO)作为全球贸易规则制定和争端解决的机构,面临一些问题。
从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角度出发,可以促进WTO自身的改革和发展,以下是几点建议:1.推动更加有效的决策机制:WTO的决策机制目前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导致决策难以达成一致。
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应当加强成员国之间的协商和合作,推动达成更加有效和及时的决策。
通过改进决策程序和增加透明度,可以提高WTO的运作效率和决策质量。
2.解决争端解决机制问题:争端解决机制是WTO的核心功能之一,但目前存在争议和矛盾。
多边主义的原则要求平等和公正的争端解决机制,应寻求各成员国的共识,并进一步完善争端解决机制,确保其独立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3.促进贸易自由化与发展平衡:WTO应继续推动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减少贸易壁垒,创造更加公平和开放的贸易环境。
与此同时,WTO也应注重发展问题,通过特殊与差别待遇等措施,促进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融入全球贸易体系。
4.提升WTO在全球治理中的角色:WTO作为一个全球治理机构,应发挥更大的作用,如在应对全球性挑战和推动可持续发展方面。
此外,WTO也应加强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合作,形成互补和协同效应。
5.加强对新业态新模式的适应性: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新业态新模式涌现,对贸易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
为促进WTO的可持续发展,应加强对数字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等新领域的规则制定和监管,以适应新形势下国际贸易的需求。
通过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推动上述改革和发展措施,可以提升WTO的效能、公正性和可持续性,使其更好地履行全球贸易治理的使命,维护成员国的权益,并促进更加开放、包容和可持续的全球贸易体系的建设。
WTO争端解决机制:我国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WTO争端解决机制:我国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WTO争端解决机制(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简称DSM)把以往的“实力取向”争端解决转向“规则取向”的多边途径争端解决,在一定程度上可避免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实力不均导致不公的情况。
但我国利用DSM的现状不甚理想,本文将探讨我国运用DSM的相关情况,进而探讨其原因,以期为今后我国提升DSM的运用能力的研究起抛砖引玉之效。
一、我国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现状2001年,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加入WTO。
入世后,我国得以利用其争端解决机制解决我国与其他WTO成员间的贸易争议。
时至2010年8月1日,我国共参加98宗WTO案件,其中7宗作为申诉方,18宗作为被申诉方,71宗作为第三方。
我国申诉案中,我国向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简称DSB)提交的第一宗申诉案是2002年3月26日的钢铁产品出口美国保障措施案。
从提起申诉的时间看,2002年1宗,2007年1宗,2008年1宗,2009年3宗。
从案件结果看,1宗结案,其他6Settlement Mechanism,简称DSM)把以往的“实力取向”争端解决转向“规则取向”的多边途径争端解决,在一定程度上可避免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实力不均导致不公的情况。
但我国利用DSM的现状不甚理想,本文将探讨我国运用DSM的相关情况,进而探讨其原因,以期为今后我国提升DSM的运用能力的研究起抛砖引玉之效。
一、我国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现状2001年,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加入WTO。
入世后,我国得以利用其争端解决机制解决我国与其他WTO成员间的贸易争议。
时至2010年8月1日,我国共参加98宗WTO案件,其中7宗作为申诉方,18宗作为被申诉方,71宗作为第三方。
我国申诉案中,我国向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简称DSB)提交的第一宗申诉案是2002年3月26日的钢铁产品出口美国保障措施案。
WTO争端解决机制问题与改革

THANK YOU
发展中国家可以通过积极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推动国际贸易和 投资规则更加公平、合理和包容,为自身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外部环境 。
06
结论和建议
研究结论
当前WTO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程序 繁琐、效率低下、裁决执行不力、发展中国家参与不 足等。这些问题导致争端解决过程漫长而艰难,影响 了WTO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制定更严格的报复措施使用标准,避免报复措施被滥用或误用。
完善报复制度的监督机制
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报复措施的使用符合WTO规则和裁决 。
探索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
鼓励成员国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争端,减少报复措施的使用 。
发展中国家参与改革方案
加强发展中国家在规则制定中的参与
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更多的参与机会和资源支持,确保其在规则制定中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 。
04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 改革方案
规则制定和执行改革方案
完善规则制定程序
01
提高规则制定的透明度和参与度,确保各成员国的利益得到充
分反映。
加强规则执行力度
02
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各成员国严格遵守WTO规则和裁决
。
强化争端解决机构的独立性
03
确保争端解决机构能够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不受任何外部
有效解决。
执行不力
一些成员方在败诉后,不遵守 WTO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和建 议,导致裁决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损害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
权威性。
上诉机构问题
01
02
03
上诉机构瘫痪
由于美国持续阻挠上诉机 构新法官遴选,导致上诉 机构法官人数不足,无法 正常运转。
略论WTO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及我国的对策

提要:贸易政策审议机制是世界贸易组织在总结关贸总协定40多年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为更好地实现WTO协定,促进多边贸易体制更加平稳地运作而进行的一种积极的尝试,本文分析了这一机制建立的背景、主要内容及运作特点,最后,作者提出了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后,对这一机制所应采取的对策。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TPRM)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三大机制之一(另外两项机制是贸易谈判与争端解决机制),它的有效运行,对于改善国际贸易环境,促进成员对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规则、制度的遵守,预防政府间贸易争端,均具有重要意义。
对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进行研究,提高对它的认识和理解,对于我国在成为WTO 成员后履行WTO成员的义务,充分利用这一机制发展我国的对外贸易,将大有裨益。
一、TPRM的由来1947年关贸总协定最初并没有建立一项约束缔约方贸易行为的一般监督机制①,它主要通过有关条文来促进各缔约方贸易政策措施的透明度,从而监督多边贸易规则的实施。
这些条文主要有第10条、第11条、第22条等。
其中,第10条规定缔约方有义务公布其贸易规章,第11条规定仅允许使用关税作为国内工业的保护手段,第22条规定了协商义务。
另外,对于实践中业已发生的违反关贸总协定义务的情形,受害的缔约方可依据第23条,提出“利益的丧失或损害”的指控,诉求争端解决程序,恢复缔约方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上述两种监督方式表明关贸总协定的实施主要依赖于缔约方之间的相互“盯梢”(peer),总协定本身则非常被动,这在关贸总协定早期,缔约国数目有限并且各缔约方主要使用关税作为贸易保护手段的情况下,尚可奏效。
60年代,随着大批新独立的国家加入关贸总协定,关贸总协定缔约国数目巨增;70年代,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经济陷入滞胀困境之中,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各国贸易保护主义开始重新抬头。
此时,由于经过关贸总协定前7次谈判,关税已大幅削减,关税作为贸易保护手段已失去了昔日的意义,美、欧、日等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纷纷转向那些透明度较低,不易监督和预测的非关税措施。
WTO改革的形势、焦点与对策

WTO改革的形势、焦点与对策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演变,贸易自由化、规则统一化、公平化成为全球贸易发展的必然趋势。
世界贸易组织(WTO)作为全球贸易治理的重要机构,其改革势在必行。
本文将分析WTO改革的形势,探讨改革的焦点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WTO改革的形势受到多方面的影响。
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速使得贸易摩擦和争端不断增加,需要WTO在解决贸易争端、促进贸易合作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新兴经济体的崛起使得国际贸易格局发生变化,要求WTO在规则制定和决策机制方面反映各成员国的利益和关切。
全球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也给WTO改革带来了挑战。
WTO改革的必要性在于,适应全球经济治理体系的变化,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稳定,推动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改革将有助于解决WTO面临的困境,提高其规则的合理性和权威性,同时增强其应对新形势、新挑战的能力。
权利平等:WTO改革的核心问题是确保所有成员国的权利平等。
各成员国应在决策过程中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表决权,避免出现少数国家或集团操控决策的情况。
还应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提高其贸易优惠待遇,促进全球贸易的公平化。
规则透明度:WTO改革的另一个关键是提高规则的透明度。
规则的制定和解释应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使各成员国能够了解并遵循相关规则,减少贸易摩擦和争端。
提高透明度还有助于增强WTO的信任度和公信力。
渐进式改革:WTO改革应采取渐进式策略,逐步推进。
改革应从少数成员国开始,通过试点项目积累经验,然后再逐步推广到其他成员国。
这种分阶段的方式有利于降低改革的风险和成本,确保改革过程的顺利进行。
全面开放:WTO改革应坚持全面开放的原则,推动各成员国之间的贸易自由化。
在改革过程中,要积极推动谈判,削减关税壁垒,消除非关税壁垒,促进全球贸易的自由化和便利化。
同时,要积极邀请新兴经济体参与WTO改革进程,使其在国际贸易治理体系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增强发展中国家地位:WTO改革应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增强其地位。
国际贸易中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分析

国际贸易中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分析国际贸易是各国之间经济交流的重要渠道,然而,在国际贸易中常常会出现贸易争端。
为了有效地解决这些争端,国际社会建立了一系列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本文将对国际贸易中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进行深入分析。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WTO(世界贸易组织)是全球范围内最重要的贸易争端解决机构之一。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旨在通过调解、协商和争端解决程序来处理贸易争端。
当成员国之间出现贸易争端时,首先会通过协商解决,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起仲裁申请。
WTO争端解决机构由争端解决理事会和争端解决机构(DSB)组成。
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对于争端留学技术是具有约束力的,成员国必须履行裁决的要求。
二、区域性贸易争端解决机制除了WTO争端解决机制外,许多区域贸易安排也建立了自己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例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和欧盟也建立了各自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这些区域性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运行与WTO类似,旨在通过协商和仲裁解决贸易争端。
这些机制在缩小贸易争端的范围和保护成员国利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三、双边谈判和调解在国际贸易中,有些贸易争端不属于WTO或区域贸易安排的管辖范围,可以通过双边谈判和调解来解决。
双边谈判是指有争议的双方通过直接对话来解决分歧。
双边调解是指双方委托第三方进行调解,并达成共识。
这种解决方式可以提高争端解决的效率,减少争端对双方的负面影响。
四、国际仲裁机构除了WTO和区域贸易争端解决机构之外,国际社会还建立了一些专门的仲裁机构来解决贸易争端。
例如,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和国际中心(ICSID)等都提供了独立、中立的仲裁服务。
这些机构的仲裁裁决对争端双方具有约束力,并为争端双方提供了一个公正、高效的解决机制。
五、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庭对于一些特殊的贸易争端,可以通过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庭来解决。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负责解决国家间争端。
国际仲裁庭也是国际社会创建的一个独立的仲裁机构,负责解决国家间和国际法律争端。
关于改革世贸组织的中国建议

关于改革世贸组织的中国建议标题:中国的建议:推动世贸组织改革简介: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和国际贸易格局的变化,中国认为世界贸易组织(WTO)需要进行全面的改革来适应新形势。
本文将探讨中国的建议,旨在推动世贸组织改革,并提供我个人的观点和理解。
第一部分:对现状的评估我将评估世贸组织当前所面临的挑战和问题。
这包括成员之间的不平衡、决策机制的效率低下、规则的陈旧和与新兴问题的不适应等。
通过深入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为什么改革是必要的。
第二部分:中国的建议1. 提升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性和发言权中国主张增加发展中国家在世贸组织中的代表性和发言权。
这可以通过提升发展中国家的代表人数和加强他们在决策过程中的参与来实现。
这样的改变将有助于解决现有不平衡问题,确保决策更加公正和全面。
2. 重塑决策机制中国建议优化世贸组织的决策机制,提高决策效率。
这可以通过减少一些繁琐的程序、简化决策流程和加强成员之间的协商来实现。
应鼓励积极参与和多边合作,以增进成员之间的互信和合作关系。
3. 更新规则和适应新挑战为了适应全球经济的变化和新兴问题的出现,世贸组织需要及时更新其规则和框架。
中国认为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数字贸易和环境等领域的规则,以适应新形势下的挑战和需求。
第三部分:总结和回顾本文提供了对世贸组织改革的中国建议。
通过提升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性和发言权、重塑决策机制以及更新规则和适应新挑战,我们可以推动世贸组织朝着更加公正、有效和适应性强的方向发展。
个人观点和理解:我认为,中国的建议对于世贸组织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中国在全球经济中的崛起,促进公正性和平等性将有助于构建一个更加稳定和可持续的全球贸易体系。
重塑决策机制和更新规则也是及时应对新形势和挑战的必要措施。
通过这些改革,世贸组织将能够更好地履行其维护全球贸易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的使命。
总结:本文探讨了中国对于改革世贸组织的建议,包括提升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性和发言权、重塑决策机制以及更新规则和适应新挑战。
论WTO非正式决策机制“绿屋会议”的改革

李璐骅
(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上海 1 0 2 7 3 )
摘
要: 绿屋会议属 于 I g ] - O非正式决策机制 , 尽管 W ] - O 没有任何 法律 对绿屋会议进行规 范, 但绿屋会议 仍然是对 w T 0 正 式决策机
率有所增 加 。
各个成员国参加绿屋会议的机会不平等也是造成 绿屋 会议的参加范 围和参加方式都在发生变化 。 起 绿屋会 议争议 的一个 重要 原 因。各个 成员 之 间平等 是
初 参加绿 屋会 议 的主要 是美 欧加 日这 四个 在传 统 国际 WT O也是 国际法 中最重 要 的原则 之一 , WT O法 中明确 贸易 中 占据主流地位 的贸易大 国的代表 。随着 国际贸易 规定 一成员一 票 、 全 面有效 参与 、 非歧 视等 原则 。参 与 的发 展 , 参加 “ 绿 屋会议 ” 的G A T I " 缔约方 的数量逐渐增 WT O决策 , 是每一个成员 国应有 的权利 。绿屋会议发 展 加 。发展 到现 在 , 经常参加“ 绿屋会 议” 的一般有 4 0 个 以 至今 , 虽然 与会成 员 已经 达到 2 5 — 3 O个 , 也 包括一 些 发 内的 WT O成员方 的代表 ,主要包括经合 组织的部分成 展 中的大国 , 但是仍有广大的发展 中的 中小 国家被拒 之
员和一 些对外 贸易较发达 的发展 中 国家 。而且 , 现 在许 “ 绿屋 ”G r e e n R o o m)一词最早 来源 于 G A T r总干 多非正 式磋商会议 已经不局 限在 “ 绿屋 ” 会议 室召开 , 而 事 位于 日内瓦的私人会议 室 , 据传 当时的会议室 内粉刷 在 日内瓦甚至其他 国家举行 。 了绿色 的墙 壁 , 因此得名 “ 绿屋” 。关 于绿 屋的起源众说 三、 绿 屋 会议 存 在 的主 要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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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WTO决策机制改革的思考摘要:在世界政治经济形势发生显著变化的背景下,WTO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不断遭遇挫折,谈判进度缓慢。
对WTO的决策机制进行改革被看作是解决当前问题的一种方法。
本文将着重对现有决策机制的实质,如何对决策机制进行改革,可能遇到的难题以及如何权衡利弊进行分析,以求在WTO条件不多边贸易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WTO;决策机制;改革一、WTO决策机制改革提出的背景《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九条叙述了WTO的决策机制,它继续遵循GATT1947奉行的由“协商一致”做出决定的实践,并规定在无法达成一致时根据事项的不同采取不同比例的投票机制。
“协商一致为主、投票为辅”的决策方式历史上曾经运行良好,这和美国、欧盟等大国在这一阶段有着非同寻常的谈判技巧和力量有关。
尽管根据该决策规则,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每个谈判者均平等地享有一票否决的权利,但是在著名学者杰克逊看来这种否决权都是一种非正式加权后的权利,大国和小国的权利比重和效果不可同日而语。
这也就更好地解释了为什么在新兴国家崛起并寻求自己的话语权之后,WTO谈判变得愈发的步履蹒跚。
现任总干事拉米就曾经在西雅图会议和坎昆会议上愤怒的指责该决策机制是“中世纪的”。
于是,就有学者提出要对WTO的现有决策机制进行改革,被提及较多的就是采取“关键多数”的方式,以求提高WTO这个拥有159名成员的庞大机构的决策效率。
二、对WTO决策机制的分析和比较决策机制既是程序问题,也是实体问题,不光规定了一个组织通过何种途径或模式做出决定,更关系其成员的权利与义务的分配以及所做出决定的合法性。
WTO决策机制的变动与否主要包括了三种选择:协商一致、投票或者关键多数。
(一)协商一致协商一致的决策方式着重前期协商的过程,理想状态下,协商一致是一种非常民主的决策方式,国家不分大小、强弱,其否决权、发言权都得到尊重。
GATT 的成功使得这种方式得到了绝大所数成员方的认可。
它被认为保证了做出的决策拥有充分的合法性,而且有利于在成员方国内的执行。
协商一致的成功要归功于此前“双巨头”时代,因为那个时代的多边贸易谈判表面上基于法律规则,实质上还是一种以国家实力为基础的谈判模式。
对于中小国家而言,由于对自己的议案缺乏获得“协商一致”的信心,它们的议案多数胎死腹中甚至没有任何议案。
实际谈判中,“绿屋会议”等非正式谈判方式是对协商一致原则的一种讽刺,因为“绿屋会议”既缺乏广泛的代表性又缺乏透明度,这对协商一致所包含的民主、平等原则是一种伤害。
1999年西雅图会议时,一些发展中国家的代表就曾经被激怒,试图冲击“绿屋会议”。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更多的发展中国家渴望在多边贸易体系中表达自己的声音。
贸易多极化的趋势,使得一些新兴力量很难像过去那样被发达国家所操控。
此外,像博茨瓦纳等一些被专家认为对国际农产品贸易贡献较小的国家也在积极参加甚至阻挠农业议题谈判的进行。
为了保证成员方不随意反对并阻碍谈判的进行,有学者提议必须由成员方公开书面说明反对的理由并陈述该议题涉及其“重大国家利益”,这遭到一些成员方代表的强烈反对。
可以说,WTO在达成协定并结束此轮谈判上正面临着不断增加的困难,过去那种成员方默认的决策平衡被打破,变得迟钝不堪,为地区主义和双边主义的爆发留下了空间。
(二)投票WTO赋予每个成员方平等的投票权,在谈判遭遇困难时可以予以采用。
影响投票成为主要决策方式的因素包括了两方面:首先,一直以来,在贸易领域由投票来决定某个贸易议题并不是被普遍采取的方式,甚至它是违背传统贸易文化的。
各国政府并不愿意看到自己在某个涉及本国核心利益的贸易议题上的决定被其他国家所否决;其次,在WTO这种并不设置权重的投票机制中,贸易大国们很可能被那些在世界贸易中所占比例很小的国家所否决,这是它们很难容忍的情况。
从各国的态度来看,一个普遍接受的事实是无论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都认为WTO成员方之间缺乏充分的凝聚力和共识使得投票机制成为一个实践中被使用的决策方式。
(三)关键多数基于WTO谈判越来越难达成统一、谈判速度缓慢的现状,关键多数的决策方式被赋予众望。
其实,在乌拉圭回合之后不久达成的关于通信和金融服务的协议以及在1996年第一次部长级会议上达成的《信息技术产品协议》就已经采用此种方式。
关键多数强调了在WTO的主持之下,尽管不能代表所有的成员方,但是有足够数量的成员达成一致就同一议题采取合作行动。
至于这个“足够数量”是多少,较为普遍的观点是贸易份额之和达到此类贸易总额90%的成员方形成一致即可构成关键多数,前面提到的《信息技术产品协议》就是在达到该门槛后于1997年4月1日生效的。
这样的规则设置很容易遇到“搭便车问题”。
东京回合时,发达国家就曾奋力反对发展中国家谋求此种利益,美国一些的特别贸易代表甚至威胁退出谈判并创建新的机制。
但是这种威胁因美国国务院的强烈反对而被制止,因为国务院担心它有可能广泛地影响美国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外交关系从而使它们疏离美国,这不是在冷战的大背景下美国愿意看到的。
由此可见,关键多数的决策方式并不是没有先例,但是最初遇到的问题现在能够得到解决吗?首先,现在提倡的关键多数和东京回合时采用的关键多数有着截然不同的历史背景,当今世界发展中国家新兴力量崛起,在经济总量和许多经济贸易领域都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没有这些新兴国家参与的任何一个多边贸易协议都是不完整的、不具有广泛代表性。
所以,以关键多数方式达成的协议不再是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单方输送利益的渠道。
其次,以关键多数达成的协议之外的成员方往往被认为在市场中所占份额很小以至于不足以破坏整个协议。
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些非加入方并不是真正的“搭便车者”,因为“搭便车者”主要是指某一方如果不加入某协议将会对该协议的稳定性造成破坏。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一些成员方在协议达成时所占的贸易额很小,但是不能排除它将来发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搭便车者”,因为贸易的发展始终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从近几十年来世界贸易的发展途径来看,这种担忧并非杞人忧天。
因此,设定一定的机制防止“搭便车”现象的出现是有必要的。
比如,可以设立审查机制,在发生上述情形时,要么扩大协定的成员数量,将“搭便车者”纳入协定的轨道上来,要么由加入方决定将“搭便车者”排除在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之外。
实际上,在多哈回合的谈判中“关键多数”方法已经在部分领域中被付诸实施,例如非农产品市场准入的部门倡议和服务贸易谈判。
至于多哈回合的热点之一,农产品的贸易谈判能否采用关键多数方法,有学者用数据给出了肯定的答复。
以贸易价值排名前三十的农产品为例,对进口或者出口贸易之和达到该农产品贸易进、出口总额90%的国家,以其贸易额的大小依次排列。
结果发现只有相对的少数国家在全球农产品贸易中占有明显的份额。
比如小麦,只要7个国家出口之和就占到它全球出口额的超过91%,36个国家进口之和就占它全球进口额的90%。
对其他农业商品而言,这些国家的数量甚至要更少。
这些数据显示,农产品贸易谈判在该决策机制上有着可实际利用的基础和前景。
关键多数的方法可以通过减少谈判桌前谈判者的数量,从而成为更加灵敏快捷的决策机制。
三、WTO决策机制改革需要注意的问题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协商一致是唯一可以保证决策结果是帕累托改进的方法。
但是协商一致也有着其显著的缺点,就是效率低下,这一点已经在实际谈判中被验证了。
多哈回合谈判的僵持就伴随着地区主义、双边主义的爆发,以至于总干事拉米需要不断地回应WTO可能会被“边缘化”的问题。
那么,多哈回合所遇到的困境是否就是由于现有决策机制的不足所导致的?经过几十年的贸易谈判,多哈回合所涉及的议题已经到了“深水区”,是否因为这些议题对各国内政的敏感性导致了谈判进展缓慢、一拖再拖?这个问题不容易回答。
其实,即使不是多哈回合遇到阻碍的主要原因,现有决策机制的缺陷仍旧是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
如果对它进行改革能够推进WTO多边贸易体制的继续发展,能够促进多哈回合的谈判,又有何不可?实际上,WTO的决策机制能否改变主要还是一个政治议题。
“协商一致为主、投票为辅”的决策机制披着“民主”、“透明”、“重视小国利益”等外衣。
前面的分析已经拆穿了这种种外衣,无论是绿屋会议,还是“组织化的伪善”,都说明WTO 始终是一个大国博弈的舞台。
那么如何让一个成员方的谈判代表甚至该成员方国内接受决策机制的改变呢?主要还是由利益来说话。
关键多数决策机制的提出是为了使得WTO的决策方式更加灵活,并不是要对WTO进行系统性的或者根本性的改革。
虽然决策机制的改革会在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影响成员方的权利、义务,但是其主要目的还是为了保护多边贸易体系的完整性和各成员方的合法利益。
而且这种决策机制不应该成为任何一个成员方参与到贸易谈判中来的阻碍,无论该成员方所占的贸易份额是多少。
不仅如此,它还应当设置一种规则,让各成员方可以随时选择加入或退出谈判;协议生效后,若有国家愿意加入该协议,不能设置新的门槛,而是应当积极促使各成员方在此协议下的融合,让该协议成为真正的多边贸易协议。
所以,尽管和传统的多边贸易协议有所不同,以关键多数的决策方式达成的协议仍然应当坚持遵守WTO多边贸易制度下的基本规则,如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透明度原则等。
只有这样,才能促进WTO多边贸易制度的进一步发展,而非使它走向分崩离析的道路。
■参考文献:[1] 傅星国.WTO决策机制的法律与实践[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2] 黛布拉·斯蒂格.汤蓓译.世界贸易组织的制度再设计[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3] 王中美.论WOT“单一承诺”之变革[J].国际论坛,2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