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质押留置的区别与联系
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区别

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区别关于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这三个债务相关的法律名词,可能很多⼈都分不清,有时候也会混着⽤。
那么到底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区别是什么呢?今天店铺⼩编就针对这个问题搜集整理了以下资料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可以帮到你。
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区别(⼀)区别1、性质不同,抵押权和质押权是约定的,但是留置权是法定的;2、具体实⾏不同,当债务⼈不覆⾏债务的时候,债权⼈就可以实⾏抵押权和质押权,⽽留置权的实⾏还得经过⼀定的程序。
抵押权是指债务⼈或者第三⼈不转移财产的占有,⽽把财产作为债权担保的标的,作为债权覆⾏的担保,当债务⼈不覆⾏债务的时候债权⼈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法律规定的程序处分该财产,并因处分所得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3、质押权是指的以担保债权的覆⾏为⽬的,⽽由债权⼈占有债务⼈或第三⼈交付的物或者权利,当债务⼈不覆⾏债务的时候债权⼈有权依法处分标的物,并以处分标的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提供质押物的⼈叫作质押⼈,债权⼈叫做质押权⼈;质押权与抵押权的区别:(1)标的物不完全相同,⼀般来说抵押权的标的物是不动产,质押权的标的物是动产或者权利;(2)本质的不⼀样,抵押权上抵押⼈不转移标的物占有,但是质押权不⼀样,质押权必须转移标的物占有。
抵押是指债务⼈或第三⼈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不履⾏债务时,债权⼈有权依法就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优先受偿的物权。
举例:⽐如说A向银⾏贷款,把⾃⼰的房产证抵押给银⾏,但是房⼦还⾃⼰住着,不交给银⾏。
如果还不起贷款的话,银⾏才有权把这套房⼦卖掉,⽤卖来的钱折抵贷款。
质押属于担保物权中的⼀种。
抵押与质押最⼤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是质押⽽是抵押。
第⼆个⼤区别就是,质押⽆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是登记。
(⼆)举例:A向B借三千元钱,B不放⼼,怕A还不起,于是A将⾃⼰的笔记本电脑交给B,⽤来抵押,如果到期还不起钱的话,笔记本电脑就给B了。
五种担保方式的区别和联系

五种担保方式的区别和联系,并举例说明。
担保的有五种方式: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1.保证是债的担保方式的一种,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由此可见,第一,保证是一种双方的法律行为;第二,保证是担保他人履行债务的行为;第三,保证是就主债务履行负保证责任的行为。
另外,还应注意,保证担保的保证与通常意义上所说的保证是有区别的,这是一种债权担保制度,是具有法律意义的。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举例:如甲乙签订合同,丙做甲的保证人,在甲违约不履行义务时,丙代甲履行。
2.抵押担保需要订立抵押合同,在抵押合同中,抵押权人是接受担保的债权人,抵押人是提供抵押物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抵押物是作为担保债权履行而特定化了的财产。
抵押担保有以下特点:1).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
这与保证不同,在保证担保中,债务人自己不能作为担保人。
2).抵押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这与质押不同,质物只能是动产。
3).抵押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
这也与质押不同,质物必须转移于质权人占有。
4).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担保是以抵押物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有控制、支配的权利。
所谓控制权,表现在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在抵押期间不得随意处分抵押物。
所谓支配权,表现在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时,对抵押物的价款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优先受偿,是指当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时,有抵押权的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举例:如甲向银行贷款,甲(或第三人)以某座房屋作为抵押物,但不移转,仍由原所有人占有。
3.质押担保是贷款的一种担保方式,即借款人可以用银行存款单、债券等权利凭证作为质物交贷款银行保管,当借款人不能还款时,贷款银行依法处分质物偿还贷款本息、罚息及费用。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基本规则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基本规则
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是民法中关于物权的三种担保方式,它们在财产交易和债务履行中起到不同的担保和保障作用。
下面是它们的基本规则:
1. 抵押权:
-定义:抵押权是指债务人将其不动产或动产财产(通常是房产、土地、车辆等)设定为债权人的担保物,用以保障债权人债权得到履行的权利。
-成立方式:抵押权的成立通常需要通过合同协议,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以使其对第三人具有可见性和优先权。
-优先权:根据登记时间先后,抵押权可以有优先次序,先登记者优先受偿。
2. 质权:
-定义:质权是指债务人将其动产财产(如存货、机器设备、证券等)交付给债权人保管,债务履行时根据协议取回或由债权人转为其所有的权利。
-成立方式:质权成立需要物权实物移交,通常通过合同协议约定,并进行交付。
-优先权:未经登记,质权不具有优先权。
3. 留置权:
-定义: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对其财产的债务,有权拒绝交付其财产给债务人,直至债务得到履行的权利。
-成立条件:留置权的成立通常要求债务人对债权人的财产有债务,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可以依法留置财产。
-优先权:留置权不需要登记,优先权取决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特定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下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规则还需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来确定。
在进行相关交易和担保时,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以确保合法合规。
用表格区别抵押、质押和留置

抵押、置押、留置的区别

抵押、置押、留置区别一、 可用于抵押、质押与留置的财产1、依法可用于抵押的财产有:(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可用于质押的财产有:动产质押,指不动产以外的物,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设备等。
权利质押的标的有: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如不动产的收益权)。
3、用于留置的财产,指因。
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注意事项:(1)、合同中都不得约定,当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或质权未受清偿的,抵押物或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抵押权人或质权人所有,(2)、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都有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的规定,(3)、抵押物与质押物都必须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4)、留置权的实现,须留置权人给债务人规定一定的期限,并通知债务人在此期限内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不为清偿时,留置权人方可处置该留置物,实现债权;质权的实现,是当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质权人通知出质人后,即可处置质物,实现债权,无须给出质人规定清偿债务的期限。
(5)、留置物被他人占有时,不能依据留置权请求返还原物,而只能依据占有权请求返还原物;质物被他人占有时,质权人可依质权请求返还质物。
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九、抵押权1.背景抵押是一种担保的方式,也是债权保障的一种重要形式。
在奴隶制社会的法律体系中就已经存在,《罗马法》中已有成文的记载。
我国的房地产抵押是伴随我国房地产业发展及房地产业与金融业的融合而发展起来的,是规避和防范融资风险的一种重要措施。
我国房地产抵押行为已被商业银行广泛采用。
2.概念○1抵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继续保持对房地产及其权利的占有,而依照一定的方式将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2抵押权: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按越大履行债务时,对该财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3抵押人: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权人:债务人;抵押物:供作担保的财产,一般是有体物,用益物权(土地使用权)也可作为抵押物。
3.抵押权的特点○1是一种担保物权,目的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实质在于取得抵押物的交换价值。
○2抵押物属于他人财产。
我国物权法规定,抵押物的范围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物权法规定以下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
大陆法系和我国物权法的框架下,抵押并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无需将抵押物交付抵押权人占有,抵押人可以使用、收益、占有和一定条件下(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或受让人代偿债务而消灭抵押权)处分抵押物,并可以充分发挥抵押物的使用价值。
而在英美法系国家,抵押权的设置可以经协商而转移财产的占有关系,甚至可以将全部所有权转移给抵押权人,债务人需要履行债务以恢复抵押物原先的占有状态。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基本规则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基本规则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我国民法中非常重要的一些法律概念和制度。
它们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保障了债权人的权益,促进了经济发展。
下面我们将分别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基本规则进行介绍,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些法律概念。
首先,抵押权是指债务人将其拥有的不动产或动产质权,以担保债权人获得其债权的一种方式。
基本规则如下:1. 抵押权的成立需要通过法律依据和合同约定。
具体来说,抵押权的成立需要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抵押合同,并在相关登记机构登记。
2. 抵押权的范围通常是确定的,即抵押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债权人可以获得担保的数额。
3. 债权人具有对抵押财产的优先权,即在债务人违约或倒闭时,债权人有权最先获得由抵押财产变现所得的款项。
接下来,我们来介绍质权。
质权是指债务人将其拥有的动产交付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
基本规则如下:1. 质权的成立也需要通过法律依据和合同约定。
债权人与债务人可以签订质押合同来确立质权关系。
2. 质权的实施方式通常是债权人持有质物,即通过实际占有质物来实施权利。
3. 质权的范围同样是确定的,即质押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债权人可以获得担保的数额。
最后,我们来介绍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债权事由而对债务人的动产实施拘留的权利。
基本规则如下:1. 留置权的实施需要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有迟延履行等不当行为,留置权是债权人为保障债权而采取的措施之一。
2. 留置权的范围是具有连带性的,即留置权人可以依法拘留债务人的其他债权物。
3. 留置权的行使应遵守必要程序和期限,如应当通知债务人、提供财产拘留的证据等。
综上所述,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在经济活动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对于债权人来说,了解并正确运用这些权利可以更好地保障自身的利益。
对于债务人来说,遵守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债务可以避免或减少遭受这些权利制约的风险。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读者们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有更深入的了解,能够在实践中正确运用这些法律概念和制度。
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让与担保的区别和联系

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让与担保的区别和联系有方式不同。
动产质押,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质物;权利质押,以证券化的债权设质,将设质情况通知债务人即可,以股份、股票或知识产权设质,依法质押登记即移转占有。
(3)、质押的实现方式不同。
动产质押,质权以对动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权利质押,质权人直接取代出质人的地位,行使出质人的权利。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1)、抵押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与权利。
(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物移转占有。
(3)、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4)、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向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5)、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
抵押与质押的共同点:(1)、抵押权与质权同为担保物权,(2)、抵押与质押都应以书面形式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3)、合同中都不得约定,当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或质权未受清偿的,抵押物或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抵押权人或质权人所有,(4)、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都有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的规定,(5)、抵押物与质押物都必须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6)、抵押权与质权与其各自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同时消灭。
(7)、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作为出质财产。
(8)、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的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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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指不动产以外的物,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设备等。
权利质押的标的有: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如不动产的收益权)。
3、用于留置的财产,指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1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以股票出质设定质押,由于股票市场电子化,股票无须移转占有。
(13)、抵押人可用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等权利设定抵押;质押人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其他权利设定质押。
留置、抵押、质押联系与区别
抵押、质押与留置之异同
担保物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有三种形式:抵押、质押和留置。担保物权是以支配特定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立,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设定的物权,当债务人不如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将该财物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了解那些财产可用于抵押、质押和留置,抵押、质押和留置有何特点以及设立抵押、质押和留置的方式及程序,对于正确运用担保物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5)、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
抵押与质押的共同点:
(1)、抵押权与质权同为担保物权。
(2)、抵押与质押都应以书面形式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
(3)、合同中都不得约定,当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或质权未受清偿的,抵押物或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抵押权人或质权人所有。
(4)、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都有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的规定。
(5)、抵押物与质押物都必须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6)、抵押权与质权与其各自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同时消灭。
一、可用于抵押、质押与留置的财产
1、依法可用于抵押的财产有: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
二、抵押、质押与留置的特点
1、抵押,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的特点:抵押财产不移转占有,设立抵押,抵押物仍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占有。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2、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
(1)、抵押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与权利。
(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物移转占有。
(3)、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4)、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向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7)、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作为出质财产。
(8)、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的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9)、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补足;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补足。
3、留置,指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留置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和实现债权的权利。
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
(1)、留置权为债权未受清偿前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这种占有、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只限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和行纪合同),所以,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质权一般是由当事人约定的。
(10)、无论抵押或质押,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都享有对该抵押物或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11)、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转让所得价款应提前清偿债权。
质押包括: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的特点:债务人或第三人(质押人)须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提供动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是动产的所有人,动产质权的行使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的区别:(1)、合同标的不同。动产质押的标的为有形的动产;权利质押的标的为无形的权利。(2)、标的物的移转占有方式不同。动产质押,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质物;权利质押,以证券化的债权设质,将设质情况通知债务人即可,以股份、股票或知识产权设质,依法质押登记即移转占有。(3)、质押的实现方式不同。动产质押,质权以对动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权利质押,质权人直接取代出质人的地位,行使出质人的权利。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①、土地所有权;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⑥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