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邻接权)【圣才出品】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圣才出品】

第二十八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28.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民事责任:概念、内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概念、内容刑事责任:概念、内容【重点难点归纳】一、民事责任1.概念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其功能主要在于救济当事人的权利,赔偿或补偿当事人的损失。
它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应承担的主要的法律责任。
2.内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责任作了特别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侵权人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这一规定表明:(1)凡是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为人,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其责任方式为赔偿损害。
(2)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被侵权人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及因调查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3)损害赔偿额为被侵害的经营者所受到的损失,或者是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
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侵害的权利既包括财产权(如商标权、商业秘密权),也包括人身权(如企业名称权和姓名权),故行为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了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二、行政责任1.概念行政责任是行为人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内容(1)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商标法》《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2)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国际条约)【圣才出品】

第三十章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国际条约30.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概述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条约、公约或协定是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参加和签订的约定在参加国、签字国或成员国之间相互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双边或多边的国际条约、公约或协定。
《巴黎公约》《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备案海牙协定》 《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 《专利合作华盛顿条约》《专利国际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专利法条约》管理的主要知识产权 《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 国际公约 《商标注册条约》《商标图形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 《商标法日内瓦条约》概述 《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录制者和广播组织的公约》 《关于播送由人造卫星传播的载有节目信号公约》 《避免对版权使用费收入重复征税多边公约》 《视听作品国际登记条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管理的《世界版权公约》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健康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生物 TRIPs 协定与 与《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关系 多样性和传统知识的保护 《生物多样性公约》 传统知识的保护及传统知识的保护 地理标志的保护问题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国际条约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主要知识产权国际公约(1)《巴黎公约》《巴黎公约》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及独立原则。
这些规定保证了一个成员国的国民在申请和取得专利、注册商标等方面,在其他成员国国内享有某些统一的、最低限度的权利,大大便利了专利技术在国际上的转让活动。
《巴黎公约》是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定中要求各成员国必须遵循的公约。
中国加入的是《巴黎公约》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同时声明,我国对该公约第28条第1款予以保留,不受该款约束。
(2)《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备案海牙协定》该协定按照不同国家保护外观设计制度上的差别把成员国分为两类:①未批准日内瓦议定书的国家。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著作权的主体)【圣才出品】

第五章 著作权的主体5.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作者法律规定自然人为作者,是对客观事实的尊重与肯定。
在特定情况下,在法律上也可以把自然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视为作者。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的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关于如何认定作者,法律通常以署名为准。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之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作者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合作作品的著作权:概述和我国的规定职务作品职务作品的著作权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 演绎作品与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定作作品的著作权 视听作品的作者视听作品的著作权视听作品的著作权2001年《著作权法》对外国人作品的保护 外国人作品在中国的著作权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对外国人作品的保护 著作权的主体二、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著作权属于作者,是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
这里的作者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
公民的著作权在权利人去世以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法定保护期限内,依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变更、终止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法定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享有。
在此情况下,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即在特定条件下,国家也可以成为著作权人。
三、合作作品的著作权1.概述两人以上合作的作品是合作作品。
确认合作作品应该具备如下一些条件:(1)合作作者之间应有共同创作某一作品的意思表示。
文学艺术作品的合作创作,不仅要求作者思想观点和情感倾向的一致或相近,还要有共同创作的愿望以及相互合作的明确意思表示。
(2)在创作过程中合作作者之间始终贯彻合作创作的意图,有意识地调整各自的创作风格和习惯,以便使他们的创作成果相互照应、衔接、协调和统一,达到整体的和谐。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著作权的保护)【圣才出品】

第十章 著作权的保护10.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和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司法措施1.侵犯著作权的行为(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这种行为主要是侵犯了作者对作品的发表权。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做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合作作品的作者中个人无权独自行使对合作作品的著作权。
把合作作品当做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不仅侵犯了其他合作人的发表权,还侵犯了署名权。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指那种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冒充为自己的作品加以使用的行为。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和对 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司法措施 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司法措施侵犯著作权的行政责任 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责任 著作权的保护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行为。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制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亦属侵权行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2.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侵犯著作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特征:(1)侵权的民事责任性质不同于违反合同的责任。
二者的主要区别是:①责任基础不同。
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当事人之间在侵权行为发生前,不存在合同关系,仅因一方的侵权行为才发生债权债务关系。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当事人之间在违约前就存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违约责任是由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的。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著作权的内容、取得和期间)【圣才出品】

第四章 著作权的内容、取得和期间4.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著作人身权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与著作财产权相对应。
1.发表权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所谓公之于众,是指披露作品并使作品处于为公众所知的状态。
发表权有以下几个特点:(1)发表权属于行使一次就穷尽的权利。
一件作品完成以后,无论什么时间、地点,作者只要以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披露出来,发表权、署名权著作人身权 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作品收回权 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 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 著作财产权 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 汇编权、追续权 著作权的取得: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 著作权的期间 著作权的内容、取得和期间置于为公众所知的状态,即行使了发表权。
同一作品不存在再次甚至反复行使发表权。
另外,发表权通常不能单独行使,需和其他著作财产权的任何一种一起行使。
(2)发表权专属于作者,通常不能转移。
发表作品既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也是一种社会活动。
作品是否发表,以及何时、何地、通过何种方式发表,应由作者本人判断和选择,不宜由他人代行。
(3)如果因作品而产生的权利涉及第三人的,发表权往往还受到第三人权利的制约。
比如人物特写摄影作品或人物肖像作品,都会涉及作品中人物的肖像权问题。
要发表这类作品,通常应当取得肖像权人的许可。
2.署名权署名权,是指作者在其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如何标记作品来源的权利,又称姓名表示权。
著作权法规定,署名权系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不署姓名是署名权的行使方式之一,不等于没有或放弃署名权,也不等于没有或放弃作者身份,更不等于不享有或放弃所有其他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1)署名权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不同作品来自不同作者这一事实不被人混淆。
(2)署名权不因作者的死亡而消灭或改变,行使署名权应当奉行诚实的原则,应当符合有效法律行为的要件,否则会导致署名无效的后果。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专利权产生的实质条件)【圣才出品】

第十三章 专利权产生的实质条件13.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消极条件1.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1)发明创造的目的、效果、作用以及完成发明的手段等若违反法律,则不得被授予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 科学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消极条件 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动物和植物品种不能被授予专利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能被授予专利其他不授予专利的技术领域:范围和原因新颖性的意义和判断标准公开的概念和方式新颖性 公开的标准:时间标准和空间标准 对发明和实用新型的规定 我国专利法中的新颖性规定 对外观设计新颖性的规定 抵触申请丧失新颖性的例外规定 创造性的概念创造性的判断:判断因素和判断标准创造性 发明专利我国专利法对不同专利的创造性要求 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 实用性:概念和判断标准 获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专利权。
专利权是一个法律概念,并非所有发明创造都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权利必须依照法律产生,法律在赋予发明创造专利权时,应当考虑到法律体系本身的自洽性,即不能对违背法律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
(2)直接与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相抵触的发明创造也不能被授予专利。
(3)有的发明创造本身虽然不违背法律也无害于公共秩序,但从该发明的技术构成可以推知,如果将其公诸于世,任何人都可非常容易地将该发明创造运用于非正常使用的领域,且这种非正常使用可能对社会构成较大危害,对这类发明创造,在实务中也不能被授予专利。
(4)有些发明创造从其目的、构成和特性而言无任何不妥,其正常使用也不违法或有碍公德,但有可能被一些人作非常使用从而构成违法手段或工具。
这类发明创造在审查时,如果权衡其利弊得失,其危害性不是特别大,还是可以被授予专利权的。
2.科学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科学发现本身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因此不能对其授予专利。
3.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1)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没有利用自然规律,故不能被授予专利。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驰名商标及其保护)【圣才出品】

第二十四章 驰名商标及其保护24.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驰名商标的概念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且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商标。
驰名商标依是否为注册商标,可分为注册的驰名商标和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1.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决定着一国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2001年修改《商标法》,增加了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第14条专门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驰名商标的概念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 驰名商标的认定 分类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 我国目前立法规定 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予以保护 放宽驰名商标注册的显著性条件驰名商标的保护 扩大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驰名商标所有人享有特别期限的排他权 驰名商标及其保护(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2.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1)分类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有两种基本模式:主动认定和被动认定。
①被动认定方式是在商标所有人主张权利时,也即存在实际的权利纠纷的情况下,应商标所有人的请求,有关部门对其商标是否驰名,能否给予扩大范围的保护进行认定。
被动认定为驰名商标提供的保护虽然是消极、被动的,但这种认定是以实现跨类保护和撤销抢注为目的的,而且它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②主动认定方式是在并不存在实际权利纠纷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出于预防将来可能发生权利纠纷的目的,应商标所有人的请求,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
(2)我国目前立法规定①2001年《商标法》实施后,商标所有人只有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审过程中发生争执时才能向商标局提出认定其所有的商标为驰名商标,而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要“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②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第1款和第3款的规定不仅确认了人民法院可依法对驰名商标进行认定,而且确立了人民法院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驰名商标认定进行司法审查的地位。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著作权的利用和转移)【圣才出品】

第七章 著作权的利用和转移7.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著作权的许可使用1.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概念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概念 著作权的许可使用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条款著作权的转让著作权的转让 著作权的转让的特点著作权的转让与许可使用的区别关于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关于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 著作权的继承 关于著作财产权的继承关于合作作品的继承 关于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国家的著作权问题担保 信托著作权的其他利用 破产财团强制执行的对象离婚时如何分割著作财产权承担违反著作权合同民事责任的条件 违反著作权合同的民事责任 免除违反著作权合同民事责任的条件 违反著作权合同的民事责任方式 著作权合同纠纷的调解 著作权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著作权合同纠纷的仲裁 著作权的利用和转移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人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在一定的时期和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商业性使用其作品的行为。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有如下几个特点:(1)通过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被许可人所获得的是在约定的期间和范围内以一定方式对作品的使用权,著作权仍然全部属于著作权人。
(2)被许可人对作品的使用,不能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
①被许可人不得以未被许可使用的方式使用作品。
②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被许可人不得将获得许可的权利转移给第三人。
(3)被许可人对第三人侵犯自己权益的行为,有权根据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行为人提起诉讼。
但要求保护的权利仅限于许可使用合同中被许可人所享有权利的范围。
(4)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不得侵犯演绎作品中的原始著作权人的权利。
2.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条款(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著作权法》第27条规定,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
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无论是专有使用权还是非专有使用权,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都不能进行分许可,即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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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邻接权
6.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邻接权的概念
1.概念
邻接权,原意是指相邻、相近或者相联系的权利。
在国际上是指对表演艺术家、录音制品的制作人和广播电视组织所享有权利的称谓。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邻接权界定为:“表演者防止未经其同意而固定、直接播放或公众
邻接权的概念和历史发展
表演者的人身权利
表演者的主要权利
表演者权 表演者的财产权利
表演者和著作权人的关系
与著作权人
与相关权利人 和表演者
法定许可
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复制权 发行权
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出租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广播电台、电视台与其他主体间的关系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节目享有的权利 出版合同
出版者的权利
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 邻接权
传播其表演的权利;录音制品制作者授权或禁止复制其录音制品和进口、发行该录音制品的未经授权的重制物的权利;广播组织授权或禁止转播、固定和复制其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
”
2.历史发展
英国较早地规定了保护邻接权的制度,于1911年、1925年和1956年分别制定了保护录音制品制作人、艺术表演人和广播电视组织权益的法律。
同一时期,奥地利和意大利等一些国家也相继开始保护邻接权。
1961年10月通过《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形成了国际间对邻接权的保护。
二、表演者权
表演者,是指演员、歌唱家、音乐家、舞蹈家或表演、演唱、演讲、朗诵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演文学艺术作品以及指挥这种表演的人。
我国著作权法上的“表演者”还包括演出单位。
表演者必须是对文学艺术作品进行表演的人,因此不是对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进行表演的人。
1.表演者的主要权利
(1)表演者的人身权利
①表明表演者身份。
表演者对其表演所享有的表示姓名的权利,类同于著作权人所享有的署名权。
②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表演形象是由表演者所表现的艺术作品中的人物形象,不同于表演者日常生活中的本来形象。
前者是表演者权的问题;后者属于公民肖像权问题。
(2)表演者的财产权利
①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这种权利一般称为现场直
播权,即许可他人通过广播或电视系统等通信手段把现场表演直接传送给用户的权利。
②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③表演者复制发行其表演的录音录像的权利。
④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手段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因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没有规定表演者的机械表演权和出租权。
机械表演权是指表演者从机械表演其录音录像制品中获取收益的权利。
出租权是指表演者从录音录像制品的租用中获取收益的权利。
根据新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3条之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的表演,受著作权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受著作权法保护。
2.表演者和著作权人的关系
(1)根据《著作权法》第37条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根据《著作权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表演者所表演的作品是在原作基础上经改编、翻译、注释或整理而成,表演者除了应当取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外,还应当取得原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三、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或其他声音的专门录音,主要表现为唱片、录音磁带和激光唱片等。
录音制品作者,是指最初将表演的声音或其他声音录制下来的人。
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
录像制作者,是录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1.录音录像制作者与相关权利人
(1)录音录像制作者与著作权人
①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②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录音录像制作者和表演者
①表演者的表演艺术水平,直接影响录音录像制品的市场大小。
一方面,录音录像制作者和表演者双方要选择合适的合作伙伴;另一方面,双方要订立合同,约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向表演者的付酬标准和方法。
②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3)与录音制作有关的法定许可
《著作权法》第40条第3款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要注意该条规定的特别之处:
①该规定专门针对音乐作品的录制,不能适用于其他作品,如戏剧作品、电影作品等。
②适用该项法定许可的前提是有关音乐作品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
③该法定许可不能延伸到录像制品。
④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没有禁止性声明。
2.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1)复制权。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复制,包括全部复制,也包括复制其中的一部分;既包括录音录像制品的直接复制,也包括通过录制包含录音录像制品的广播、电视节目复制。
(2)发行权。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进行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3)出租权。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原件和复制件享有许可他人向公众进行商业性出租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出租权不受发行权用尽规则的限制。
(4)信息网络传播权。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录音录像制品享有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录音录像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规定,录音制品制作者就录音制品的机械表演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没有就此作出规定。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1.广播电台、电视台与其他主体间的关系
(1)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
付报酬。
(3)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上述使用方式如果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2.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节目享有的权利
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节目享有邻接权,具体可以分解为:
(1)转播权。
转播是指一个广播电视组织同时播放另一个广播电视组织的广播、电视节目。
转播强调“同时”,不同时的再播放属于重播而非转播。
(2)录制权。
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还享有将其录制在音像载体上的权利。
(3)复制音像载体的权利。
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复制已经录制的音像载体的权利。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上述各项权利保护期限为50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节目首次播放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五、出版者的权利
1.出版合同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
图书出版合同一般以书面的形式订立,应当明确约定著作权人和出版者以下主要权利和义务:
(1)著作权人拟交出版的作品的名称和种类。
(2)作者名称。
可以是本名或别名,也可不署名,出版者应尊重作者选择的署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