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加大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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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广告管理规定(3篇)

印刷广告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印刷广告管理,规范印刷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印刷广告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印刷广告的委托方、印刷企业。

第三条印刷广告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印刷广告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印刷广告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印刷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第六条印刷广告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印刷广告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印刷广告活动的管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印刷广告活动进行举报。

第二章印刷广告企业资质第九条从事印刷广告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印刷设备;(五)有专职或者兼职的广告审查人员;(六)有健全的广告管理制度;(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从事印刷广告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印刷设备;(四)有健全的广告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印刷广告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印刷广告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印刷广告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印刷广告活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印刷广告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印刷广告内容管理第十三条印刷广告内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得含有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内容;(二)不得含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内容;(三)不得含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内容;(四)不得含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内容;(五)不得含有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内容;(六)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内容;(七)不得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八)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九)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1.24•【文号】工商广字[2006]220号•【施行日期】2006.1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的通知(工商广字[2006]2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为加强对广告活动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行为,建立健全广告市场退出机制,现就执行《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关于停止广告业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包括:(一)暂停广告主部分商品、服务的广告发布。

(二)暂停广告经营者部分或者全部商品、服务的广告设计、制作、代理业务;取消广告经营者的广告经营资格。

(三)暂停广告发布者部分或者全部商品、服务的广告发布业务;取消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资格。

本条所称“商品、服务的广告”包括直接或者间接推销商品、服务的广告;“部分商品、服务”可以是违法广告推介的具体商品、服务,也可以是违法广告推介的商品、服务的类别。

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停止其广告业务:(一)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二)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三)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四)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造成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等严重后果的;(五)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发布广告,造成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或市场竞争秩序等严重后果的;(六)违反《广告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广告,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七)违反同一法律款项被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后,在一年内又实施违反同一法律款项的违法行为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共中央宣传部、公安部等关于印发《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共中央宣传部、公安部等关于印发《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共中央宣传部、公安部等关于印发《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中央宣传部,公安部•【公布日期】2005.04.21•【文号】工商广字[2005]第56号•【施行日期】2005.04.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信息产业部、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工商广字[2005]第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委宣传部、公安厅(局)、监察厅(局)、纠风办、通信管理局、卫生厅(局)、广播影视局(厅)、新闻出版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为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新闻媒体广告经营管理的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的有关要求,现将《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区、各部门按照该工作方案的具体要求和部门分工,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认真督促检查,切实做好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于2005年5月25日前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附件:1.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二00五年四月二十一日附件1: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严厉打击利用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商业欺诈行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工作的任务和目标(一)整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以惩治虚假违法广告为重点,严厉打击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商业欺诈行为,特别是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化妆品、美容服务虚假违法广告,以及利用互联网发布的虚假违法广告。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2.01•【字号】•【施行日期】201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广告管理正文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当前,我省固定形式印刷广告(DM)管理工作成效显著,特别是2008年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放宽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条件后,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数量和规模都有了较快发展。

至2009年底,省局登记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达160余家,已成为我省重要的广告媒体,为全省广告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在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对登记材料初审把关不严,有个别单位提交虚假登记材料;二是擅自改变登记形式;三是虚假违法广告屡禁不止;四是未经审批或未经备案擅自经营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我省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健康发展。

为规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工作,进一步规范登记的条件和程序。

一是严格市局初审制度,各市申请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先由各市局按照《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的要求和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具备以下条件的广告企业:(1)具有代理和发布广告的经营范围;(2)有15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3)企业成立3年以上(经营状况好的企业可放宽到2年),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商广科(处)主要负责人在《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审核表》审核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加盖市局印章或市局广告登记(管理)专用章,同其他材料(一式两份)一并上报省局审批;二是严格核查登记材料。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需提供:(1)申请报告;(2)营业执照复印件;(3)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申请表;(4)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审核表;(5)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首页样式。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报刊出版管理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报刊出版管理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步加强和改进报刊出版管理⼯作的通知⽂号:新出报刊[2009]124号颁布⽇期:2009-02-06执⾏⽇期:2009-02-06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国家机关报刊管理部门,中央各新闻单位:近年来,我国报刊出版单位坚持正确导向、弘扬主旋律,传播先进⽂化,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

各级各地报刊出版⾏政部门积极转变职能,创新管理⽅式,提⾼依法⾏政能⼒,为营造良好的思想⽂化舆论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进步,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也要看到,当前报刊业发展中存在⼀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少数报刊主管单位不能很好履⾏管理职责,少数报刊出版单位内部管理松懈、出版内容时有差错,少数从业⼈员缺乏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

为推动报刊业更加繁荣健康有序发展,有必要进⼀步健全管理制度,改进管理⽅式,创新管理⼿段,提⾼管理⽔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进⼀步加强和改进报刊出版管理⼯作的重点1.提⾼依法⾏政的能⼒,增强服务⼤局的⾃觉性和主动性。

做好报刊管理⼯作,事关党和国家⼯作全局,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稳定的⼤局。

各报刊出版单位和新闻出版⾏政管理部门要进⼀步增强服务⼤局的责任意识,切实履⾏职责,做到敢于管理,创新管理,有效管理。

要认真贯彻中央精神,熟悉报刊管理的法律法规,不断提⾼依法⾏政的能⼒,严格执法,不徇私情,通过有效的⾏政管理⼿段规范报刊出版秩序,保证报刊业健康有序发展。

2.进⼀步解决报刊管理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严肃查处报刊出版违规⾏为。

各新闻出版⾏政管理部门要重点审核报刊主管主办单位是否履⾏管理职责;报刊主要负责⼈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岗位资质;报刊记者和记者站是否存在违规问题;报刊刊发重⼤选题内容是否履⾏备案⼿续,以及内容质量是否符合规定;报刊是否存在转让出版权、⼀号多刊多报等违规问题;报刊刊载⼴告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现象;报刊经营是否存在违规问题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加强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加强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加强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7.02.27•【文号】工商广字[2007]40号•【施行日期】2007.0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加强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广字[2007]40号)近年来,我国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发展较快,对丰富广告形式、繁荣广告市场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经营、发布活动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有的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非法发布经营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有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与期刊出版物的形式特征相混淆,有的在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发布非广告信息等。

这些行为,扰乱广告市场秩序和出版管理秩序,必须加以整顿和规范。

为加强对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经营、发布活动的监督管理,打击利用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大对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监管力度(一)严把准入关。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核发《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对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经营、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以及将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转让他人发布经营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

(二)加强监督管理。

对形式和内容违法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依照《广告法》、《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等广告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

(三)对涉嫌利用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直接移送同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处理。

二、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要依法查处利用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行为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有以下情形之一并经新闻出版行政机关鉴定属非法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查处:(一)含有新闻报道、新闻评论、社会批评、散文、小说、报告文学等内容的;(二)具有图书、期刊、报纸等出版物特征的;(三)新闻出版部门认为涉嫌非法出版活动的。

固定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

固定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2004-11-3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7号《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决定修改,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二OO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印刷品广告管理,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本办法管理的印刷品广告,是指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广告经营者利用单页、招贴、宣传册等形式发布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以及广告经营者利用有固定名称、规格、样式的广告专集发布介绍他人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

第三条印刷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印刷品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印刷品广告,不得含有新闻报道等其他非广告信息内容。

第五条发布印刷品广告,不得妨碍公共秩序、社会生产及人民生活。

在法律、法规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发布印刷品广告的场所或者区域不得发布印刷品广告。

第六条广告主自行发布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标明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广告主委托广告经营者设计、制作、发布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同时标明广告经营者的名称、地址。

第七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利用印刷品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取得相应的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并按照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内容发布广告。

第八条广告经营者申请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主营广告,具有代理和发布广告的经营范围,且企业名称标明企业所属行业为“广告”;(二)有1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三)企业成立3年以上。

第九条广告经营者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申请报告(应载明申请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规格,发布期数、时间、数量、范围,介绍商品与服务类型,发送对象、方式、渠道等内容);(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申请表;(四)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首页样式。

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化部、轻工业部关于印发《印刷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化部、轻工业部关于印发《印刷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化部、轻工业部关于印发《印刷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文化部(已撤销),轻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8.11.05•【文号】•【施行日期】1988.1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废止的第二批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4年6月18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18日)废止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化部轻工业部关于印发《印刷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五日)现将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化部、轻工业部共同制定的《印刷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为了切实管好印刷行业,使其更好地为我国两个文明建设服务,请结合各地区、各部门的情况,贯彻执行。

附:印刷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印刷行业的管理,发展印刷业。

保护合法经营,制止非法印刷活动,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专营或兼营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油印、誊写、打印等印刷业务(以下统称印刷业务)的单位(以下统称印刷企业),均按本办法管理。

私营印刷企业亦应按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开办印刷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生产场所,厂房建筑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定。

(二)具有与登记的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三)负责人具有所在地常住户口。

(四)制定有关安全保卫制度,并由专人负责执行。

第四条开办印刷企业,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登记手续:(一)经主管部门或所属街道办事处、所属乡政府审查批准。

(二)经所在地省、市、县级新闻出版局、文化局、轻工(厅)局审查批准。

(三)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查同意。

(四)持上述批准同意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筹建或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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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加大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监管力度“假书刊实广告”将受查处
2007-3-27 人民日报
形式特征像杂志、发布非广告信息等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今后将被严厉打击。

日前,国家工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称《通知》),加强对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经营、发布活动的监管,打击利用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行为。

据了解,近年来,我国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经营、发布活动中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有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与期刊出版物的形式特征相混淆,有的在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中发布非广告信息等。

这些行为扰乱广告市场秩序和出版管理秩序,必须加以整顿和规范。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加大对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监管力度。

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企业,不得核发《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对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经营、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以及将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转让他人发布经营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对形式和内容违法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依照《广告法》、《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等广告管理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对涉嫌利用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直接移送同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处理。

《通知》要求,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要依法查处利用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行为。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并经新闻出版行政机关鉴定属非法出版物的,要依照出版管理法律法规查处:含有新闻报道、新闻评论、社会批评、散文、小说、报告文学等内容的;具有图书、期刊、报纸等出版物特征的;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认为涉嫌非法出版活动的。

《通知》还强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及时移送新闻出版行政机关依法查处。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对在查办案件工作中发现的不属于非法出版行为但广告内容涉嫌违法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及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移送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案件,应当依法查处;对广告内容违法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停止违法行为人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业务,缴销《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

对利用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案件,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应当在查处后一个月内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该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登记机关。

日前,国家工商总局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经营发布行为的通知》,进一步加大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监管力度,促进广告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通知要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部署开展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全面清理检查:一是要向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发布单位传达贯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加强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本通知精神,要求各有关经营单位对照《广告法》、《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进行自查自纠,写出经营情况报告,报送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二是要组织力量,对市场上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进行全面清理检查。

对未经登记擅自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转让发布经营权,不按核准的名称、规格、样式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含有非广告信息内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或者含有国家规定禁止内容,利用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发布违法广告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对涉嫌利用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直接移送新闻出版行政机关。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做好案件协查和情况通报工作,登记机关对登记地以外发布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违法案件,要积极协助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办案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工作,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该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登记机关。

取得《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的广告经营者应当依法自行经营、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其具有相应广告经营范围的分支机构代理开展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经营活动,但不得将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交由其他单位经营。

委托分支机构从事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经营业务的,应当在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首页标明发布单位名称和代理经营的分支机构名称。

分支机构对其代理经营行为依法承担广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委托单位依法承担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发布者的法律责任。

在登记地以外发布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发布单位和代理单位应当按照发布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要求,及时报送双方登记证明、委托代理合同、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样本等材料。

利用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发布的各类广告,其形式和内容应当符合《广告法》、《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并在每页的外侧上角逐页标注“广告”字样,增强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可识别性。

所标注的“广告”字样,字体和颜色应当清晰易于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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