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地质环境管理办法_条据书信
西安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西安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12.31•【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施行日期】2005.03.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西安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已经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4年10月28日通过,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4年12月2日批准。
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12月31日西安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4年10月28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2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维护勘察、设计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理地质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对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新城、碑林、莲湖、雁塔、灞桥、未央等城六区以外的市辖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指导监督。
地质环境管理办法

地质环境管理办法地质环境管理办法是指为了保护和管理地质环境,维护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稳定发展,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政策。
地质环境管理涉及到土地利用规划、环境监测、灾害预防等各个方面,下面详细介绍一些具体内容。
首先,地质环境管理办法需要在土地利用规划方面进行管理。
土地利用规划是指对土地资源进行合理利用的规划措施,目的是保护土地环境和保障人类生存,应该充分考虑地质地貌条件,合理分区和布局,避免在地质环境敏感区域开展不适宜的活动。
地质环境管理办法应对土地利用规划进行评估和审批,严格控制开发建设区域,并加强对潜在地质灾害的研究和预警。
其次,地质环境管理办法需要进行地质环境监测。
地质环境监测是为了掌握地质环境变化情况,基于事实数据调整和改进管理措施,预防自然灾害和保护地质环境。
地质环境监测主要包括地质灾害监测、地下水监测、地表沉降监测等。
地质环境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监测网络和系统,定期进行数据收集和分析,及时报告和预警。
此外,地质环境管理办法需要加强对地质环境灾害的预防和治理。
地质环境灾害是指由于自然因素或人类活动引起的地质灾害,如地震、地质滑坡、地质塌陷等。
地质环境管理办法应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和灾害应急预案,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科学素养和应急能力。
同时,加强监管和执法,严格控制开发建设活动,避免破坏地质环境。
最后,地质环境管理办法需要加强地质环境修复和保护。
地质环境修复是指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恢复和改善受到污染、破坏的地质环境,保护地质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地质环境管理办法应制定修复标准和方法,明确责任主体和监管机构,加强对修复项目的监督和考核。
综上所述,地质环境管理办法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需要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的共同参与。
只有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和采取有效措施,才能保护和管理好地质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未来,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地质环境管理办法将不断完善和优化,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地质环境和社会需求。
西安市地质调研报告范文

西安市地质调研报告范文西安市地质调研报告一、引言西安市位于中国中部,作为陕西省省会,其地质情况对于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
为了全面了解西安市的地质情况,本次调研报告将对其地质背景、地质灾害、地质资源等方面进行详细的分析和探讨。
二、地质背景西安市地处黄土高原和陕北红土丘陵相接的地带,地质背景复杂多样。
在地质构造上,西安市位于秦岭山脉的东缘,横跨了秦岭南北的断裂带。
这一地质构造特点使得西安市地震活动频繁,地震灾害风险较高。
此外,西安市还分布着大片的土壤和砾石层,土地沙化情况比较严重。
三、地质灾害1. 地震西安市位于地震带上,地震是一种常见的地质灾害。
根据历史记录和现代观测数据,西安市地震频繁,震级多在4-5级之间。
尽管大部分地震影响不大,但在人口密集区和建筑物密集区,地震仍然会对人员和财产造成较大的危害。
2. 地质滑坡西安市的部分地区地势起伏,土质松散,加上降雨量增加,地质滑坡也是一种常见的地质灾害。
地质滑坡会导致土地下滑和坍塌,对山区农田和房屋造成较大破坏。
3. 土地沙化西安市的部分地区存在土地沙化问题,这是由于水土流失和过度放牧等人类活动导致的。
土地沙化不仅会造成农田荒漠化,还会引发沙尘暴和空气污染等。
四、地质资源1. 煤炭资源西安市地下蕴藏着丰富的煤炭资源,尤其是位于城市西南和东南的凤鸣山和丰禾山地区。
这些区域的煤炭资源储量大,质量好,对于能源供应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 矿产资源西安市还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包括铁矿、铜矿、石灰石等。
其中,宝鸡、铜川等地区的矿产资源储量较高,对于重工业和建筑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
五、地质环境保护为了保护西安市的地质环境,应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
首先,要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和预警体系的建设,提高对地震和滑坡等地质灾害的预测和防范能力。
其次,要推动土地沙化治理工作,加强水土保持和草地恢复,遏制沙漠化的发展。
同时,应加强对煤炭和矿产资源的合理开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西安市秦岭⽣态环境保护条例》全⽂《西安市秦岭⽣态环境保护条例》全⽂ 为了保护秦岭⽣态环境,规范秦岭资源开发利⽤活动,促进⼈与⾃然和谐相处,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了《西安市秦岭⽣态环境保护条例》,下⾯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西安市秦岭⽣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章总则 第⼀条 为了保护秦岭⽣态环境,规范秦岭资源开发利⽤活动,促进⼈与⾃然和谐相处,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陕西省秦岭⽣态环境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 本条例所称⽣态环境是指影响⼈类⽣存发展与其他⽣物⽣理特性、⽣活习性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改造的⾃然因素的总和,包括⼤⽓、⽔、⼟壤、森林、草场、矿藏、野⽣⽣物、⾃然遗迹、⼈⽂遗迹以及村镇等。
第三条本市秦岭⽣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态环境保护以及其他⽣产、经营、旅游、开发建设、管理等影响⽣态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市秦岭⽣态环境保护范围由秦岭⽣态环境保护规划确定,以市⼈民政府公布的四⾄界限为准。
第四条秦岭⽣态环境保护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为主、科学利⽤、限制开发、恢复治理、⽣态补偿的原则。
第五条市⼈民政府全⾯负责本⾏政区域内秦岭⽣态环境保护⼯作。
灞桥区、临潼区、长安区、蓝⽥县、周⾄县、户县⼈民政府(以下简称相关区县⼈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秦岭⽣态环境保护⼯作。
秦岭⽣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秦岭⽣态环境保护⼯作。
市秦岭⽣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市、相关区县⼈民政府应当将秦岭⽣态环境保护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秦岭⽣态环境保护资⾦纳⼊财政预算。
建⽴多种投融资渠道,吸引国内外资⾦⽤于秦岭⽣态环境保护。
⿎励社会组织和个⼈捐助、资助秦岭⽣态环境保护⼯作。
第七条⿎励和⽀持秦岭⽣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提⾼⽣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平,推⼴先进⽣态环境保护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临潼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18-2025)的通知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临潼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18-2025)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5.31•【字号】临政发〔2018〕35号•【施行日期】2018.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临潼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18-2025)的通知临政发〔2018〕35号骊山、斜口、秦陵、代王、仁宗街道办事处,秦保办,国土分局:《西安市临潼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18-2025)》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2018年5月31日西安市临潼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18—2025)前言为切实贯彻新发展理念,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强烈意识,促进全区社会经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实现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和谐社会奋斗目标,按照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员会、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加强矿山恢复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国土资发[2017]19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工作的函》(陕国土资函[2017]145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转发陕西省加强矿山恢复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西国土资环发[2017]173号)等要求,我区编制了《西安市临潼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18-2025)》(以下称《规划》),确保全区矿山地质环境与治理工作落到实处,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起到明显效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
《规划》适用于2018—2025年临潼行政区内的新建、在建、生产、历史遗留和政策性关闭矿山的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规划》基准年为2018年,规划期为2018—2025年。
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防治规划、预防、应急、治理和避灾搬迁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质灾害的险情、灾情等级分为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具体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煤炭等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质灾害的防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统筹规划、综合防治,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开展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综合治理、应急防治体系建设,并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作为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做好本辖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急管理、气象、地震、测绘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地质灾害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治理等防治先进技术,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装备建设,运用现代科技成果和网络信息技术,提高地质灾害防治科技化水平。
条据书信 关于征求意见稿的复函无意见建议如何答复

(三)增加第19条,策划开展年度月份系列竞争合作相关活动,建立工作奖惩机制。
(四)增加第20条,设置专项支持资金,为思想政治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
xx年1月22日印发篇七:《征求意见稿回复》
关于对《〈西安曲江大明宫遗址保护区保护改造办公室xx年城市
精细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征求修改意见的通知》的报告大明宫置业公司:{关于征求意见稿的复函无意见建议如何答复}.
xx年7月29日接收到下发的《西安曲江大明宫遗址保护区保护改造办公室xx年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征求修改意见的通知,公司高度重视。经认真讨论和研究,西安曲江大明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团队对该实施方案无修改意见,同时物业公司根据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公司经营现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二、建议《意见》中增加如下两部分内容:
(一)第四部分:省高校工委宣教处就《意见》文件开展工作年度计划,使各单位明确开展工作顺序,有步骤有计划完成预期工作,
达到实效。
(二)第五部分:对高校宣传思想工作评价机制。建立并公布思想政治工作做得好坏评价标准。
以上意见若有不当之处,请指正。特此函复。
xx年四月八日
此复。
安徽省委统战部
xx年一月二十八日篇六:《回复意见函》
xx函〔xx〕X号xxFra bibliotek于对《xx实施方案》无修改意见的复函
xx:
《xx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收悉,经研究,我办对该方案无修改意见。
xx
xx年1月22日{关于征求意见稿的复函无意见建议如何答复}.{关于征求意见稿的复函无意见建议如何答复}.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4]10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4]10号](https://img.taocdn.com/s3/m/65243c7124c52cc58bd63186bceb19e8b8f6ec23.png)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4〕1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2月10日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2014年3月17日西安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引导城市建设向立体空间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防法》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西安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
主要包括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结建地下工程”),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单建地下工程”),以及管线敷设、道路交通、桩基等利用地下空间的建设工程。
城市轨道交通所涉及的地下空间,遵照《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执行。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营业性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通道等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其使用空间和设施应当兼顾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要求。
第三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坚持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以人为本、协调发展、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并充分考虑安全、防灾、应急避难等需要。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优先发展地下交通、市政共同沟、地下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鼓励竖向分层、横向连通的立体综合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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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地质环境管理办法地质环境是自然环境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
人类和其他生物在地质环境中生存发展,同时又不断改变着地质环境。
下文是西安市地质环境管理办法,欢迎阅读!西安市地质环境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改善和合理利用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地质体和地质作用的总和。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监测、开发、利用、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地质环境管理实行保护和利用相结合的方针,坚持谁利用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管理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把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地质环境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1/ 9区、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地质环境管理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对在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地质环境保护第八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防止地质灾害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依法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
第九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监测。
在向所在区、县以上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中,如实反映地质环境保护情况,并接受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者诱发地质灾害的,应当停止勘查、开采,及时向区、县以上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下列地质遗迹应当建立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予以保护:(一)有重要观赏和科学研究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二)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地质构造、地质剖面和古生物化石及其分布区;(三)有特殊价值的矿物、岩石及其典型产地;2/ 9(四)有科学研究意义的典型地质灾害遗迹;(五)著名溶洞、温泉等其他需要保护的地质遗迹。
第十二条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
分布在风景名胜区或者其他自然保护区的地质遗迹由风景名胜区或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禁止在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从事采石、取土、开矿、垦荒以及其他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
工程建设单位、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遗迹时,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向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章地质环境监测第十四条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建设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网。
市地质环境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的动态监测及资料收集、储存,并接受上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区、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建设、水利、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动态监测。
第十六条市、区、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划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易发区,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各隐患点监测责任人、监测人和监测方案。
3/ 9第十七条市、区、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及时作出预测,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地质灾害预报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第十八条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全市地质环境监测结果,发布全市年度地质环境公报。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工作,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四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第二十一条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镇建设、工程建设、矿产资源开采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经评估认为有可能影响地质环境或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建设项目和采矿项目,确需建设和开采的,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并与项目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三条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4/ 9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当遵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第五章地质灾害防治第二十四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并落实各项防灾制度和措施。
第二十五条地质灾害防治费用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防治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市、区、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建设、水利、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本行政区域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市、区、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建设、水利、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八条市、区、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汛期值班制度、巡查制度、灾情速报制度和应急调查制度。
第二十九条区、县人民政府必须对出现的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段、点),予以公告,并在其边界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第三十条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向5/ 9当地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第三十一条地质灾害发生后,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及时将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第三十二条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治理。
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
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投资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参加。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
第三十六条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实行项目招标制和监理制。
禁止无资质或超资质承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6/ 9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二)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未按照规定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三)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四)隐瞒、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五)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陕西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拒绝、阻碍地质环境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为:7/ 9“地质灾害”是指由于自然产生或人为因素诱发的除地震以外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等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现象。
“地质遗迹”是指地球演化的漫长地质历史时期,在各种内外动力地质作用下,形成、发展并遗留下来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地质环境同人类和其他生物的关系主要表现在:①地质环境是生物的栖息场所和活动空间,为生物提供水分、空气和营养元素。
地质环境的区域差异,导致生物向不同方向进化。
生物是地质环境的产物,但又改变地质环境,例如土壤是植物和地质环境相互作用下形成的。
生命在长期演化中,同环境愈来愈适应,因此生物体的物质组成及其含量同地壳的元素丰度之间有明显的相关关系。
英国地球化学家E.哈密尔顿等人通过对人体脏器样品的分析发现,除原生质中主要组分(碳、氢、氧、氮)和岩石中的主要组分(硅)外,人体组织(特别是血液)中的元素平均含量和地壳中这些元素的平均含量具有明显的相关性(见图)。
这说明人体是地壳物质演化的产物。
②地质环境向人类提供矿产和能源。
目前人类每年从地层中开采的矿石达4立方公里,从中提取金属和非金属物质。
人类还从煤、石油、天然气、水力、风力、地热以及放射性物质中获得能源。
矿产资源是经过漫长的地质时代形成的,属于不可更新资源,经人类开发利用后,很难恢复,因此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节制地使用是非常重8/ 9要的。
③人类对地质环境的影响随着技术水平的提高而愈来愈大,例如采掘矿产,修建水库,开凿运河都直接改变地质、地貌;大规模毁坏森林草原,导致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矿物燃料的大量燃烧,增加大气层二氧化碳含量,造成全球气候异常;人类向地质环境排放大量工业废弃物,造成对有机体有害的化学元素如汞、铅、镉等在地表的浓度增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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