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指导意见-国土资源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结果的公示

自然资源部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结果的公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5.27•【文号】•【施行日期】2024.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结果公示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我部委托中国自然资源经济研究院组织专家对桐柏华鑫矿业有限公司桐柏县草帽岭石墨矿等5个企业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行了评审。
现将拟同意通过的5个方案和专家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期为自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
任何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与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联系并提供有关材料。
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自然资源部2024年5月27日6个拟通过审查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名单序号方案名称1桐柏华鑫矿业有限公司桐柏县草帽岭石墨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2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气分公司陕西鄂尔多斯盆地南部富县油田中富17井区石油开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吉林松辽盆地双坨子油气开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4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八甲硫铁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5西藏天仁矿业有限公司西藏拉萨墨竹工卡县邦铺矿山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6郴州市朝阳矿业有限公司郴州市双园冲锡多金属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附件:1. 桐柏华鑫矿业有限公司桐柏县草帽岭石墨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2.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气分公司陕西鄂尔多斯盆地南部富县油田中富17井区石油开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3.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吉林松辽盆地双坨子油气开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4.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八甲硫铁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5. 西藏天仁矿业有限公司西藏拉萨墨竹工卡县邦铺矿山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6. 郴州市朝阳矿业有限公司郴州市双园冲锡多金属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7. 评审意见。
([2010]4号文厅正式文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编写要求
![([2010]4号文厅正式文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编写要求](https://img.taocdn.com/s3/m/1b2f6e24dd36a32d73758193.png)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编写要求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09)、《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文),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编制与审查要求。
一、《方案》编制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规范规程和其它相关依据:(一)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6、《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7、《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8、《土地复垦规定》(国务院令第19号);9、《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10、《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1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1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3、《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14、《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15、《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1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1号);1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7]229号);18、《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登记申请资料和申报要求的紧急通知》(新国土资发[2006]277号);19、《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07]322号文);20、《新疆煤炭工业“十五”结构调整规划实施办法》(新煤规发[2002]255号);21、《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工业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66号)。
国土资厅发[2009]61号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方案
![国土资厅发[2009]61号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1e03504cfe4733687e21aa25.png)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为贯彻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以下简称《规定》),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的编制、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方案”的编制(一)自《规定》施行之日起,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治理方案”,并不再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应自《规定》施行之日起两年内完成“治理方案”的编制。
《规定》施行之日前已经申请并正在办理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一年内完成“治理方案”的编制。
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治理方案”。
(二)“治理方案”由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委托符合《规定》要求的资质单位进行编制。
其中,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发证的矿山,编制单位应具备甲级资质;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发证的矿山,编制单位应具备乙级及其以上资质;由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发证的矿山,编制单位应具备丙级及其以上的资质。
“治理方案”中涉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的,编制单位应具备相应等级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
(三)“治理方案”的编制内容和技术要求应符合地质矿产行业标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09)的规定。
其中,涉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的,还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要求。
油气、水气及砂石粘土类等矿产,“治理方案”的编制内容可适当简化,可按规范要求编制方案表。
二、“治理方案”的审查(一)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按要求编制完成的“治理方案”,应按采矿权审批权限,报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和审查工作。
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

国土资源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
国家能源局
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 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
国土资发[2016]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财政、 环境保护、能源主管部门: 矿山地质环境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党中央、 国务院正确领导和各有关方面共同努力下.我国矿山地质 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取得积极成效。2001年以来,相继采 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 固树立和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 展理念,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 明建设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 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要求,全面深化改革和依法行政, 科学规划、整体推进、突出重点、注重成效,着力完善开 发补偿保护经济机制,大力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 与的恢复和综合治理新机制,尽快形成在建、生产矿山和 历史遗留等“新老问题”统筹解决的恢复和综合治理新局面, 全面提高我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水平,为推进 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做出新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 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 统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坚决贯彻节约资 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努力实现国土资源惠民利民新 成效。 坚持创新发展理念,破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 理的投入、政策、科研等机制障碍。创新尾矿残留矿再开 发、矿山废弃地复垦利用、集体土地流转利用等政策,引 导社会资金、资源、资产要素投入,积极探索利用PPP模 式、第二=方治理方式,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快治理。 简化管理程序,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和土地复 垦方案编制与审查制度改革。鼓励矿山企业与相关机构开 展治理恢复技术科技创新。 坚持协调发展理念,加快完善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相 互协调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制度体系。落实主体功能区战 略,统筹保护与开发,把保护放在优先位置,强化矿产开 发管理对生态环境的源头保护作用。调整矿产资源勘查开 发布局,编制实施矿产资源规划。严格矿产开发准人,严 格生产过程监管,严格责任追究,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 综合治理的责任落实到矿产开发“事前、事中、事后”的 2016年第4期27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4年第21号――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4年第21号――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10.16
•【文号】国土资源部公告2014年第21号
•【施行日期】2014.10.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国土资源部公告
(2014年第21号)
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查有关事项的公告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审查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方案”报送审查时只需提交以下材料:“方案”审查申请登记表、“方案”报告书(或表)及附图、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证明。
我部不再组织或委托开展“方案”编制业务培训,审查时对编制人员培训情况不再作要求。
“方案”审查不收取任何费用,审查结果将以公告形式定期公开。
联系单位及电话:
地质环境司************ 66558316(传真)
2014年10月16日。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的通知-陕国土资环发〔2016〕52号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加快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的通知陕国土资环发〔2016〕52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韩城市国土资源局: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做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
为进一步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落实矿山企业治理主体责任,指导矿山企业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自觉开展治理与监测工作,切实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缴存与提取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44号令”、“国土资发〔2016〕63号”、“陕西省政府170号令”、“陕国土资发〔2013〕37号”及“陕国土资发〔2014〕61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快《治理方案》编制及修编。
一是坚持全覆盖。
督促未编制《治理方案》的矿山企业尽快完成编制工作,确保到2017年6月底全省矿山《治理方案》编制达到全覆盖。
督促已到适用期或临期的矿山企业及时启动《治理方案》的修编工作(附件1),确保《治理方案》不断档。
对未按要求编制的矿山企业将进行通报并按照“国土资源部44号令”第三十条进行处罚。
二是严把质量关。
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本辖区内所有矿山《治理方案》质量把关工作,确保《治理方案》的科学性、操作性和针对性,从专家现场检查到评审备案全程督导参与并提出本部门意见,送审稿中未提交编制单位和矿山企业的内审意见与修改说明的,不予通过。
三是强化科学性。
督促矿山企业根据《治理方案》编制治理工程设计,对于存在威胁对象的地面塌陷、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应进行工程勘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为贯彻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以下简称《规定》),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的编制、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方案”的编制(一)自《规定》施行之日起,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治理方案”,并不再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应自《规定》施行之日起两年内完成“治理方案”的编制。
《规定》施行之日前已经申请并正在办理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一年内完成“治理方案”的编制。
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治理方案”。
(二)“治理方案”由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委托符合《规定》要求的资质单位进行编制。
其中,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发证的矿山,编制单位应具备甲级资质;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发证的矿山,编制单位应具备乙级及其以上资质;由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发证的矿山,编制单位应具备丙级及其以上的资质。
“治理方案”中涉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的,编制单位应具备相应等级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
(三)“治理方案”的编制内容和技术要求应符合地质矿产行业标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09)的规定。
其中,涉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的,还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要求。
油气、水气及砂石粘土类等矿产,“治理方案”的编制内容可适当简化,可按规范要求编制方案表。
二、“治理方案”的审查(一)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按要求编制完成的“治理方案”,应按采矿权审批权限,报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和审查工作。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年修正)正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6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的预防和治理恢复,适用本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涉及土地复垦的,依照国家有关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普及相关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和方法,制定有关技术标准,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或者个人投资,对已关闭或者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恢复。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的违法行为都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指导意见
经过近期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评审,针对目前报告编制和报告评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问题和意见:
1、报告编写中各章节之间衔接不顺,预测评估和《开发利用方案》脱节,没有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预测和评估,要求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说明各煤层和各采区的接替情况,尤其是对五年适用期内的采掘范围要明确,对《开发利用方案》五年开采期内采区和工作面没细化的,要依据矿山开采设计明确。
方案中要体现远粗近细的原则,对五年适用期内采矿引发的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土地、地形地貌景观要具体详细预测评估,提出预防措施,防止采动引发地质灾害。
2、针对调查内容明显不详实的情况,要细化调查内容。
调查是预测的基础,预测要结合调查的结果进行类比分析,调查不仅是对地裂缝地面塌陷的调查,村庄工业广场周边可能受到采动影响的不稳定或欠稳定坡体也要调查,采动影响下坡体的稳定性将会对村庄造成破坏。
3、目前预测计算中存在的问题是使用模型不合理,计算参数不精确,计算点位不具代表性,反映不出地表的沉陷规律及实
际状况。
煤矿开采引发的地表移动变形计算结果没有真正应用在预测过程中,问题是计算归计算,分析归分析,没有真正体现出采矿引发的地质灾害问题,要单独对五年期内的地表移动变形进行计算,对地表沉陷范围及沉陷量采用概率积分法最好使用专用软件进行计算,并绘制地表移动变形等值图,进而进行采矿引发地质灾害的预测评估。
根据目前的各编制单位实际情况也可以采用如下方案进行,对五年期内的计算分三部分,一为按移动角确定五年期的塌陷范围;二为对五年内采煤工作面上方具有代表性的地表点进行移动变形量计算;三为计算地表移动变形的稳沉期,为后续工程治理提供时间依据。
4、土地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分析,可根据五年期开采范围用地表下沉10mm等值线划定塌陷范围或采用开采沉陷移动角划定塌陷范围,根据地表移动变形计算结果,参照土地复垦规范(井工部分)中表B.3和表B.4确定破坏程度,统计其各破坏程度面积,以进行后续的工程量统计计算。
5、监测工程应具体化,明确监测目的,针对可能发生的滑坡、崩塌、地面塌陷进行监测,尤其是涉及人员安全的工业广场和村庄煤柱周边,建议采用常规的测量方法,说明点位的布置,使用的仪器,测量方法和精度指标。
6、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考虑《开发利用方案》中留设的保护煤柱,一般情况村庄建筑、工业广场、铁路等已留设保护煤柱,其地质灾害危险性较小,但考虑到采煤可能引起建筑物或工
程设施附近边坡的移动,其地质灾害危险性可按留设煤柱条件下评估等级上划一级确定。
7、所布置的地质环境监测点,其目的性必须明确。
地质灾害监测点一般布置在受保护对象(如村庄、高等级公路、铁路、水利工程等)的周围;含水层监测点主要针对居民饮水水源;地形地貌景观监测点主要布置在各类保护区、公路可视范围或可能塌陷严重的地区,主要针对采矿过程中可能对地形地貌景观的破坏情况监测,而不是恢复治理后管理构成监测。
8、各矿山企业将承诺书(见附件)作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必备要件插入《方案》文本中,并按照承诺书要求立即开展2012年度的治理工程。
附件:承诺书
承诺书
根据国务院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394号令)和国土资源部部门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部长令第4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采矿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晋办发[2010]66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1号),我矿委托资质单位编制了煤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按照备案《治理方案》的要求,我矿立即启动2012年度矿山地质环境防治工程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程,会同资质单位如期按照《治理方案》要求,搞好单项工程的勘查、施工设计、施工、验收等工作。
治理费用列入生产成本,可以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中列支。
如不能完成治理的,我矿山企业自愿接受国土资源部门依据以上规定实施以下处罚: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采矿权人),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受理其新的采矿权申请。
采矿权人承诺(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