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中如何用好专家辅助人?
论证人与专家辅助人的身份冲突

论证人与专家辅助人的身份冲突人与专家辅助人的身份冲突,是指在特定环境中,人们在专家的帮助下,面临自己的身份与专家辅助人的身份之间的冲突。
这种身份冲突可能在各种情境下出现,例如在医疗、法律、心理辅导等领域。
专家辅助人在提供帮助和指导的也需要考虑和尊重受帮助者的个人自主权和权益。
如何处理人与专家辅助人的身份冲突,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进行论证,探讨人与专家辅助人的身份冲突及其解决方案。
人与专家辅助人的身份冲突可能源于受帮助者对专家辅助人的依赖和信任。
在受帮助者需要帮助和支持的时候,他们常常会将专家辅助人视作“救世主”,全盘接受其意见和建议。
这种情况下,受帮助者可能会忽略自己的需求和权益,而盲目服从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导致自己的身份被辅助人的身份所替代。
这种情况在医疗领域尤为常见,患者可能会因为过度依赖医生而失去对自身权益的把握,甚至出现对治疗方案的盲目信赖而导致不良后果。
人与专家辅助人的身份冲突也可能源于专家辅助人的过度介入和指导。
在专家辅助人的眼中,他们可能会过于强调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指导意见,而忽视了受帮助者的意愿和自主权。
这种情况下,专家辅助人可能会不经意间干预受帮助者的生活和决策,导致受帮助者产生身份冲突和焦虑情绪。
在心理辅导领域,心理咨询师可能会过于关注患者的病情和康复进度,而忽视了患者的自主选择和个人需求,导致患者产生不适和抗拒情绪。
人与专家辅助人的身份冲突还可能源于受帮助者的自我认知和情感需求。
在接受专家辅助人的帮助和支持时,受帮助者可能会因为自身的自我认知和情感需求而与专家辅助人产生身份上的冲突。
在法律援助领域,受帮助者可能因为自身的情感需求和自我认知而产生对律师的反感和抗拒,导致与律师的合作出现问题。
针对以上的身份冲突问题,我们需要采取相应的解决方案。
受帮助者需要树立自己的自主意识和权益保护意识,不盲目迷信专家辅助人的意见,而是要在专家的指导下,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和决策。
探究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所具有的地位和作用

探究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所具有的地位和作用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涉及专业技术领域的诉讼证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将会越来越多的出现,确立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的法律制度是科技进步与司法审判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该制度的完善对于司法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对和谐社会的构建将起到积极作用。
一、专家辅助人概述(一)专家辅助人的概念专家辅助人是指在其所从事的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经验,为了充分保证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自身所具有的专业知识,出庭辅助当事人对案件诉讼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专业问题,做出自己的陈述和论断的人。
在我国一些涉及专业知识的法律诉讼中,为了能够查清案件事实,更加公正的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从立法上规定了专门的鉴定人制度,从法律层面确认专家辅助人制度,是对司法鉴定制度缺陷的一种弥补。
(二)专家辅助人制度的作用专家辅助人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1.对鉴定意见的证明效力进行审查。
2.强化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出具的鉴定结论的监督。
3.对法官确定是否采信鉴定意见进行帮助。
专家辅助人运用其专业知识提出的意见,能够最大程度从已经形成的司法鉴定结论中发现并指出存在的问题,帮助法官从多角度看待案件实质问题,有利于审判人员形成更加科学合理之心证。
(三)专家辅助人制度存在的现实问题什么样的人可以充当专家辅助人,理论界一直存在很大争议,全面理解专家辅助人的定义不能局限于专家二字的表面意义,如前对辅助人作用的论述中可以看出,专家辅助人是在诉讼中具有陈述专业技术问题,并能够对其进行解释、说明的独立个体,任何能够掌握专业技术问题的人,都应当包括在专家辅助人的定义范围中。
在尚未建立健全专门的专家辅助人备选人才库之前,只有对专家辅助人的选择条件从宽掌握,才能使专家辅助人这一司法制度在审判中得到有效运用。
二、专家辅助人的权利与义务(一)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论证人与专家辅助人的身份冲突

论证人与专家辅助人的身份冲突人与专家辅助人的身份冲突是一个复杂而又普遍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对于专业知识和技能的需求也越来越大,专家辅助人的作用也变得愈发重要。
随之而来的是人与专家辅助人之间身份的交织和冲突。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讨论人与专家辅助人的身份冲突,包括社会角度、心理角度和解决方法。
从社会角度来看,人与专家辅助人的身份冲突主要表现在权力和地位的争夺上。
在传统的社会结构中,专家往往被赋予较高的地位和权威,而人的身份则相对较低。
当专家辅助人与人在实际工作中产生矛盾时,往往会出现权威与自主权的对立,导致身份冲突的产生。
在医疗领域,患者常常在接受医生治疗时会感到自己的自主权受到侵犯,这就是因为医生作为专家辅助人的权威地位压制了患者的个人权利。
从心理角度来看,专家辅助人的身份冲突也主要源于人们内心对专家的崇拜和自身的自尊和自信之间的矛盾。
专家通常会受到社会的推崇和崇拜,而人在接触专家辅助人时会产生一种自卑和不安的心理,因为他们感到自己的知识和技能无法与专家相提并论。
特别是在工作环境中,人们往往会因为自身的能力不足而产生自卑情绪,从而产生与专家辅助人的身份冲突。
针对人与专家辅助人的身份冲突,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决。
我们需要改变传统社会结构中对专家的崇拜和自己的自卑情绪,这需要从教育和文化上进行改革。
我们需要培养人们的自主意识和自信心,让他们意识到自己的价值和能力,并且注重个体的真实需求和情感体验。
在工作环境中,我们需要加强专家与人的沟通和合作,建立共同的目标和价值观,充分发挥每个人的特长和优势,让专家辅助人更多地成为引导者和支持者,而不是权威的代表。
我们需要加强对专家辅助人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他们的权威合法和合理,不会滥用权力,侵犯他人的利益。
人与专家辅助人的身份冲突是一个复杂而又普遍存在的问题,需要我们从社会、心理和解决方法三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和解决。
只有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我们才能够找到一个更加和谐和共赢的身份关系,让专家辅助人更好地为人们服务,同时也让人们发挥出自己的潜能和价值。
医疗纠纷诉讼中专家辅助人管理制度刍议

医疗纠纷诉讼中专家辅助人管理制度刍议摘要:在我国医疗诉讼纠纷中,专家辅助人制度起到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但其在医疗诉讼纠纷中的运行效果并不尽如人意,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专家辅助人管理制度不仅缺少完备的立法,还没有成熟的实践经验。
因此,为了帮助法官了解案件事实,保证司法权威和专家意见的科学性,针对专家辅助人制度,提出了完善医疗纠纷诉讼专家辅助人管理制度的设想。
关键词:医疗纠纷诉讼,专家辅助人,管理制度前言我国民事诉讼法改善的一个主要迹象,是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设立。
在医疗纠纷诉讼中使用专家辅助人,可以有效弥补法官和患方的医学知识欠缺,加强当事人的质证能力,监督医疗损害评估过程有利于法官正确采纳评估意见和判断的公正性。
医疗诉讼案件的成功解决,有赖于专业人员对医疗资料客观真实性的审查,以及对诊疗方法正确性的审查和判断。
以专业的态度对鉴定意见进行询问和质证,专家辅助人所承担任务的实质,是对医疗诉讼案件中的关键证据进行的审查。
一、医疗纠纷案件中专家辅助人的作用在医疗纠纷案件中,鉴定结果可以说是影响案件走向的风向标。
医生和患者都将尽一切努力影响鉴定结果,向对自身有利的方向。
此时,专家辅助人则可以充分发挥作用。
一方面可以运用专业知识鉴分析定结果,并提出专业意见进行质询;另一方面还能够对鉴定机构的人员、资质有所了解,对其鉴定资格进行求证。
仅就医疗纠纷案件而言,确立专家辅助人制度,完善鉴定人出庭制度,将改变医患双方专业知识不对等的情况,为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主要工作内容医疗纠纷诉讼属于民事诉讼,因此它的证据种类同样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全部证据形式。
在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需要协助当事人审查、质证的内容,主要包括医疗文书和医疗鉴定意见两种。
(一)医疗文书。
医疗文书在法律事务中被称为“病历资料”,它是医务人员在诊疗行为中所形成的包括文字、符号、图表等形式的检查资料,以及客观病历、主观病历等全部医疗文书资料。
办理经济纠纷案件经验总结范本(2篇)

办理经济纠纷案件经验总结范本律师办理医疗纠纷案件技巧医疗纠纷防范医疗纠纷案件律师实务这里重点介绍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律师在为患方进行代理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一)诉前准备1、咨询接待。
由于医疗纠纷案件与其他案件具有一些不同的特点,比如专业性比较强,风险比较高,这些问题要在咨询接待时充分的与当事人沟通。
在对医学问题无法把握时,建议聘请专家辅助人。
所谓专家辅助人,是指在科学、技术以及其他专业知识方面具有特殊的专门知识或经验的人员,根据当事人的聘请并经法院准许,出庭辅助当事人对诉争的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或发表专业意见和评论的人。
在医疗案件中,专家辅助人则是具备相应医学知识的人员,根据当事人的聘请并经法院允许,出席医疗鉴定会及法庭审理,分析具体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患者出现的损害后果与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对专业医学术语、诊疗规范和常规进行说明。
2、保全证据。
包括复印封存病历以及保全实物证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患者有权复印、封存病历资料。
需要提醒的是,封存病历时注意封存袋一头一尾都要贴上封条,并要求医疗机构出具封存证明;另外,对于疑似输液、输血或药物等实物引起不良反应的情况,应及时封存。
3、尸检。
尸体解剖的目的主要是查明死因,尸检过程可以申请法医参加;死者家属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4、分析案情。
主要从医院及医务人员资质、病历的真实性、患者损害后果产生原因、医疗行为是否符合诊疗规范、药品及医疗器械的合法性问题等方面着手,专家辅助人对于分析案情有很大的帮助。
(二)医疗案件的诉讼过程1、证据交换在证据交换阶段,代理律师应当注意查明医师资质,病历的完整、真实及合法性问题。
2、医疗案件可能遇到的鉴定(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设立的鉴定,根据最新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法院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都属于司法鉴定,所以,以前将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鉴定称为司法鉴定,而将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称为司法鉴定,现在看来,这个认识和称呼应该改一改了。
医疗损害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

医患纠纷调解的专家角色分工

医患纠纷调解的专家角色分工医患纠纷是医疗领域常见的问题,如何有效地化解医患纠纷,维护医患关系,保障医疗安全,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难题。
在医患纠纷的调解中,专家的角色显得尤为重要。
他们需要兼具医学和法律知识,既要客观公正,又要有娴熟的沟通技巧。
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在医患纠纷调解中专家的角色分工。
一、医学专家首先,医学专家在医患纠纷调解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医学专家需要具备深厚的医学知识和丰富的临床经验,能够客观、理性地对医疗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在调解过程中,医学专家需要帮助双方了解医疗知识,解释医学术语,让患者和医生明白医疗事故的成因和结果。
此外,医学专家还需要提供专业的医疗意见,为调解提供科学依据,引导双方达成和解。
二、法律专家除了医学专家,法律专家也是医患纠纷调解中不可或缺的一员。
法律专家需要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能够准确判断医疗争议的法律责任,并为医患双方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
在调解过程中,法律专家需要协助参与调解的各方理清法律关系,规范双方的行为,防止争端升级。
同时,法律专家还需要制定调解方案,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法律的公正。
三、沟通专家此外,医患纠纷调解中还需要沟通专家的参与。
沟通专家需要具备优秀的沟通能力和谈判技巧,能够有效地化解双方的情绪,促使双方理性沟通,找到共同利益点。
在调解过程中,沟通专家需要帮助医患双方建立信任,增进彼此理解,化解分歧,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通过专业的沟通技巧,沟通专家成为医患纠纷调解中的重要桥梁。
总结在医患纠纷调解中,医学专家、法律专家和沟通专家各司其职,发挥各自的专业优势,共同为医患纠纷的化解和医患关系的改善贡献力量。
只有每个专家都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协作配合,才能更好地完成医患纠纷的调解工作,维护医患关系的和谐稳定。
希望未来医患纠纷调解中的专家团队能够不断完善自身能力,提升服务质量,为医患关系的改善贡献更多的智慧和力量。
医疗纠纷中如何用好专家辅助人?

医疗纠纷中如何用好专家辅助人?
郑吉喆
【期刊名称】《中国卫生人才》
【年(卷),期】2017(000)008
【总页数】4页(P45-48)
【作者】郑吉喆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浅析医疗纠纷专家辅助人制度 [J], 江琪琪;肖菊
2.一中国式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构建--基于对美国专家证人制度的选择性借鉴 [J], 王妮妮
3.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作用 [J], 佐月
4.浅议专家咨询制度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中的运用 [J], 雷红力
5.专家辅助人有助于解决医疗纠纷 [J], 卢意光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医疗纠纷中如何用好专家辅助人?
文/
郑吉喆
案例背景
小苗因双下肢浮肿入甲医院,后被甲医院诊断为白血病,在几次化疗后甲医院决定采用外周血干细胞移植手术为小苗治疗。
小苗向某骨髓库交纳了干细胞采集费后,通过该单位捐献者资料库寻找合适的捐献者。
经筛选,某捐献者经S 市血液中心HLA 分型,十点完全相合。
小苗于2012年3月30日入甲医院做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前的治疗及准备。
2012年3月29日,某骨髓库审批同意采集上述捐献者的造血干细胞用于患者移植,并出具采集造血干细胞计划表,该表显示捐献者为男性,血型为B :RH+,与小苗
血型相同。
同年4月17日,捐献者的造血干细胞经乙医院采集后由甲医院对患者实施了移植,术后不久小苗去世。
小苗父母调查发现,捐献者的血型为A。
小苗父母认为上述血型不符的事实是造成小苗术后死亡的原因,甲医院、某骨髓库都存在过错,小苗父母要求各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0余万元。
诉讼中,经小苗父母同意,法院委托了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做出第796号
鉴定意见书,认为由于某骨髓库及甲医院移植患者造血干细胞中未尽到注意义务,且某骨髓库提供错误的供者ABO 血型信息,并提供了供、受者间ABO 血型不合的骨髓造血干细胞,甲医院移植患者造血干细胞时亦未常规进行ABO 血型配对及交叉配型,不排除由于上述过错的共同作用下导致患者移植排斥反应的发生而死亡。
因此,某骨髓库及甲医院的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某骨髓库及甲医院对患者的死亡后果负主要责任,二者在内部责任划分中应当负同等责任。
CASE
案例■法与卫生
案例评析
在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的庭审中,甲医院和某骨髓库申请了三位行业内专家出庭对第796号鉴定意见书进行了质证。
其中两位专家在庭审质证中均表示第796号鉴定意见书对所引用的医学教科书《内科学》《医学免疫学》断章取义,曲解了专家在上述医学教科书中的学术观点,得出了错误结论,后法院认定该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于是启动了重新鉴定程序。
新的鉴定意见认为:供者血型错误并不影响患者的供者选择和移植方案,甲医院移植过程及移植后的诊疗过程符合诊疗规范,非血缘造血干细胞移植中,供受者间ABO 血型是否相符不是选择合适供者的必要前提条件,最终鉴定意见认为甲医院和某骨髓库并不存在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不存在因果
关系。
该鉴定意见做出后,小苗父母并不认可,申请原鉴定单位鉴定人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法院未予准许。
最终经过三年的审理,法院认为:第796号鉴定意见书的分析意见中,多次引用了医学教科书《内科学》《医学免疫学》中的学术观点,但专家辅助人对第796号鉴定意见书质证时,均明确表示ABO 血型不合并非移植排斥反应发生的原因,鉴定人引用学术观点时混淆了器官移植和造血干细胞移植两种不同移植理论的区别,将进行器官移植时需要考虑的ABO 血型检测适用于造血干细胞移植,得出了ABO 血型不合属于造血干细胞移植禁忌的错误结论,致使鉴定意见的依据存疑,最终法院未采用第796号鉴定意见书,而采信了后一份鉴定意见书的结论,判决驳回了小苗父母的全部诉讼请求。
专家辅助人的法律依据及定位职责
专家辅助人最早是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出现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
人员进行询问。
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这里“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是通常所说的专家辅助人。
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该条第一次
在法律层面确立了专家辅助人制度。
司法实践中,专家辅助人制度往往应用于医疗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专业性较强的案件中。
特别是在医疗纠纷中,由于法院审理的重点通常集中在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上。
这些问题会涉及大量的医学专业知识,超出了法官的能力范围,因此法院需要依据第三方的专业意见来进行裁判,这往往体现为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意见。
在以往的案件中,鉴定意见一旦作出,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都缺乏手段对鉴定意见形成具有说服力的抗辩意见,人民法院通常会以当事人的意见不足以否定鉴定意见为由,确认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从而做出判决。
而专家辅助人的出现对这一现象带来了明显的改变。
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并不是案件的证人、鉴定人或者诉讼代理人。
专家辅助人是利用其掌握的专业知识,辅助当事人针对鉴定意见书或者其他专业领域的问题发表专业意见。
专家辅助人是对当事人能力的辅助,系由当事人申请参加庭审。
司法实践中,专家辅助人在案件中的主要职责包括:在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时有权对鉴定人进行提问,有权在庭审中发表对鉴定意见书的看法并接受法官对此的询问。
需要说明的是,司法实务中对专家辅助人是否应当保持中立立场存在一定的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专家辅助人系由当事人聘请,其参与诉讼的方式决定了专家辅助人参与庭审时已经预设了立场,因此不可能保持中立性。
另一种观点认为:专家辅助人系根据客观的专业知识向法庭提供专业的意见,因此专家辅助人应当保持相对客观的公允立场。
笔者对此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22条规定:“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由此可见,专家辅助人的地位更接近于当事人的代理人,因此无需保持中立立场,亦不适用回避制度。
但作为掌握专业知识的人士,仍应当坚守住底线和良知,不得故意违背基本的科学规律和伦理,故意歪曲事实,否则应当受到必要的惩处。
用好专家辅助人的实务要点
首先,专家辅助人的资质要权威。
医疗纠纷中,专家辅助人出庭是针对鉴定意见提出自己专业意见的。
审判实务中,通常是鉴定意见不利的一方通过聘请专家辅助人来动摇鉴定意见的证明力,使法官认为已经做出的鉴定意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或者“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司法鉴定人是经官方许可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专业人员,作出的鉴定意见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并非任何专家辅助人发表的意见都能轻
CASE案例■法与卫生
易改变法官的裁判观点。
司法实践中,如果要动摇鉴定意见,通常需要辅助人本身具备权威和专业的特点。
在本案中,甲医院和某骨髓库就做到了这一点,本案涉及的在造血干细胞移植过程中的排斥反应问题,主要涉及血液和免疫领域的专业问题,而两被告申请的专家辅助人全是在血液和免疫领域的著名专家。
这会使辅助人的意见首先具备了权威性,也具备了对抗鉴定人的资格条件。
第二,专家辅助人的选择要有针对性。
权威性是专家辅助人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
同领域内权威的专家可能会有很多,具体选择时要根据司法鉴定的分析意见、争议医疗行为的具体类型等有针对性的选择。
本案中,第796号鉴定意见书的分析意见中,多次引用了医学教科书《内科学》《医学免疫学》中的学术观点论证医方的过错,而医方则针对这种情形在专家领域有针对性地选择了该书相关作者即知名专家出庭对相应问题发表意见。
这可以充分发挥专家辅助人作为学术权威的特点,更是直面司法鉴定意见的要害,从最重要的鉴定依据上入手对鉴定意见进行质疑,最终使本案的裁判法院最终认定第796号鉴定意见的依据存疑,并推翻了该份鉴定意见书的证明力。
第三,专家辅助人发表意见时应当观点明确,说理充分。
专家辅助人是当事人申请来对鉴定意见发表意见的人,无论是支持鉴定意见还是反对鉴定意见,专家辅助人应当在陈述中首先做到观点明确。
如果专家辅助人在庭审中发表似是而非的观点,那么法院就难以对专家辅助人的意见予以采信。
在说理上,专家辅助人应当结合有关案件审理遇到的焦点专业问题进行充分说理,只有理由符合逻辑,论证严密,法院才能下定决心对鉴定意见予以采纳或者不予采纳。
正如案例中的专家辅助人在对第796号鉴定意见书所做的分析陈述:ABO血型不合并非移植排斥反应发生的原因,鉴定人引用学术观点时混淆了器官移植和造血干细胞移植两种不同移植理论的区别,将进行器官移植时需要考虑的ABO血型检测适用于造血干细胞移植,得出了ABO血型不合属于造血干细胞移植禁忌的错误结论。
这些陈述意见通过对比器官移植和造血干细胞移植的区别,分析鉴定人作出意见的错误之处,让法官能够相信鉴定人的意见之所以不准确的原因,这比单纯地只是强调鉴定意见依据不足具有更强的说服力。
专家辅助人制度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随着这一制度的发展,它将深刻改变传统医疗纠纷中鉴定意见直接决定审判结果的弊端,无论对于医方还是患方都应当充分重视,用好专家辅助人对未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大有裨益。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