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朝阳区基本医疗保险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补充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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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下,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合作协议,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以下简称“患者”)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保险合同条款等制定,为保证服务质量和效果,双方约定如下:第一章定义第一条保险公司: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第二条定点医疗机构:指被保险公司确定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患者: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经过基本医疗保险认可的人员。

第四条签约:指患者在医疗机构进行就诊时,与医疗机构签署本协议书的行为。

第二章服务内容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为患者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诊断、治疗、康复、护理等。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并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建立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定期进行医疗质量评估。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全面、准确记录患者的病情和医疗服务过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以便保险公司进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和理赔。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的个人隐私和医疗信息予以保密,并不得将其用于其他非医疗目的。

第三章支付标准和结算方式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并向保险公司申报费用。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费用清单,及时结算医疗费用。

第四章协议的终止和解除第十一条协议有效期为三年,双方可以协商延长。

在有效期内,双方如有变更协议内容的需求,应当提前三个月向对方书面通知。

第十二条双方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对方有权要求其改正,并可以解除协议。

解除协议的一方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协商解决相关问题。

第十三条协议终止后,医疗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将不再向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

第五章其他第十四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协议的补充条款。

朝阳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医师管理办法

朝阳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医师管理办法

朝阳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医师管理办法朝阳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医师管理办法一、总则该管理办法旨在规范朝阳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的医保服务医师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权益。

二、医保服务医师的资格要求1.医保服务医师应具备相关专业的医学本科以上学历;2.医保服务医师应具备相关执业证书,并注册在朝阳区医师管理机构;3.医保服务医师应具备一定的临床经验和医疗技能,并通过相关评估考试,取得相应的资质认证。

三、医保服务医师的责任和职责1.医保服务医师应按照医保服务管理要求,提供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服务;2.医保服务医师应积极参与医疗保险后付费结算工作,及时向医保机构提供相关医疗信息;3.医保服务医师应配合医保机构的检查和审核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4.医保服务医师应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提高自身医疗技能和专业水平。

四、医保服务医师的结果评价和激励机制1.医保服务医师的医疗服务质量将进行定期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医保服务医师绩效考核和激励的参考依据;2.医保服务医师在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方面表现优秀的,将予以适当的奖励和荣誉,包括但不限于绩效奖金、荣誉称号等。

附件:1.医保服务医师资格认证申请表格2.医保服务医师绩效考核指标法律名词及注释:1.医疗保险:指由国家或地方设立和管理的医疗保障制度,通过向参保人员提供医疗费用预付、后付或补助等方式,保障参保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的医疗费用支付能力。

2.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由医疗保险机构认定的符合一定条件的医疗机构,为医保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3.执业证书:指医师注册执业证书,即由相关医师管理机构颁发,证明医师具备从事医疗行业工作的合法资格。

北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协议书

北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协议书

北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协议书甲方:(北京市定点医疗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乙方:(北京市医保管理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鉴于甲方是北京市医保目录内的定点医疗机构,乙方是负责北京市医疗保险管理的专门机构,为了规范双方的合作关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甲方作为北京市医保目录内的定点医疗机构,承诺向参保人提供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服务。

乙方负责管理和监督北京市医疗保险的运行,保障参保人的医疗保障权益。

二、服务内容医疗服务范围:甲方应按照北京市医保目录规定的项目和支付标准,为参保人提供医疗诊疗服务。

服务质量要求:甲方应确保提供的医疗服务符合相关的医疗质量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保证医疗服务的安全有效性。

三、费用支付医保支付标准:乙方按照北京市医保政策的规定,对甲方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医疗服务进行费用支付。

费用结算方式:甲方应依据乙方的相关规定,提供完整、准确的费用结算信息,确保医疗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性。

四、信息报告与数据共享信息报告义务: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定期向乙方报告有关医疗服务的统计数据和质量评估信息。

数据共享原则: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可就医疗服务相关信息进行必要的数据共享,以促进医疗服务的优化和管理。

五、保密义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可能获取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予以保密。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涉及本协议的保密信息。

六、违约责任若甲方未按照本协议规定履行义务,导致医保资金浪费或参保人权益受损,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若乙方未按照本协议规定履行义务,影响甲方正常提供医疗服务或未及时支付医保费用,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协议期限与终止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具体年限)。

协议期满前,如有续签意愿,双方可提前协商确定续签事宜;如一方不愿续签,应提前(具体期限)书面通知对方。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朝阳区双井社区卫生服中心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朝阳区双井社区卫生服中心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朝阳区双井社区卫生服中心等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有关事项变更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京人社医发[2013]163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3.06.19【实施日期】2013.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朝阳区双井社区卫生服中心等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有关事项变更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3〕163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为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1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2号)的有关规定,经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审核,现决定对北京市朝阳区双井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52家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有关项目予以变更。

本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6月19日附件1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变更项目名单1、北京市朝阳区双井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5110140),地址由北京市朝阳区垂杨柳南街2号变更为: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31号;2、北京市朝阳区安贞街道安华西里社区卫生服务站(05162023),名称由名称由北京市朝阳区安贞街道安华西里社区卫生服务站变更为: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街道建筑科学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地址由北京市朝阳区安华西里一区19号楼6门101号变更为: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30号;3、北京市朝阳区平房地区雅成一里社区卫生服务站(05162114),地址由北京市朝阳区平房地区雅成一里9号楼变更为:北京市朝阳区雅成一里12号楼北侧平房;4、北京市朝阳区双井街道广渠门外社区卫生服务站(05162012),名称由北京市朝阳区双井街道广渠门外社区卫生服务站变更为:北京市朝阳区双井街道广泉社区卫生服务站;地址由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6号院5号楼104号变更为: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甲28号院物业综合办公楼一层;5、北京昌平天通益康中医门诊部(14151004),地址由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三区105号楼312室变更为: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三区1号楼312室;6、北京市昌平区华一医院(14110004),名称由北京市昌平区华一医院变更为:北京市昌平区中西医结合医院;7、北京王府中西医结合医院(21110057),医疗机构等级由三级合格变更为:三级甲等;8、北京圣济骨伤医院(14155002),名称由北京圣济骨伤医院变更为:北京昌平圣济骨伤医院;经营性质由营利性变更为:非营利性;9、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卫生院)(14110013),地址由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政府街东变更为: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定泗路北侧;10、密云县中医院(28151001),名称由密云县中医院变更为:北京市密云县中医医院;11、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卫生院(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7120005),名称由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卫生院(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变更为: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卫生院);12、北京通州北机卫生所(1214100。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范文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范文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范文1. 协议的目的为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权益,制定本协议。

2. 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信息•名称:•地址:•电话:•许可证号:•医疗机构类别:•有效期:3. 服务内容3.1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范围内的服务项目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和限制(以下简称“支付标准”),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范围内的服务项目。

3.2 相关费用的收取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支付标准和规定,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收取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不得超过支付标准。

3.3 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和告知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依据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和告知的规定,及时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公示和告知服务内容、收费等相关信息。

4. 服务质量4.1 医疗服务质量标准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和标准,保证医疗服务质量,遵循医疗道德和职业操守,切实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健康权益。

4.2 医疗纠纷处理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医患纠纷,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5. 违约责任5.1 违约定义定点医疗机构未能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标准,或者超过支付标准收取费用,均视为违约。

5.2 违约责任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因违约给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6. 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6.1 协议的生效本协议经定点医疗机构和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双方会签,生效。

6.2 协议的变更协议生效后,如需变更,需经定点医疗机构和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商一致,重新签订变更协议。

6.3 协议的解除本协议自以下原因之一发生时解除:1.因定点医疗机构失去许可证或被吊销、撤销许可证;2.因定点医疗机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被罚款、暂停业务、撤销等措施;3.经定点医疗机构和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7. 协议的附录附录部分包括定点医疗机构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具体约定,可在协议签署时一并确定。

定点医保补充协议书模板

定点医保补充协议书模板

定点医保补充协议书模板甲方(医疗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医保参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乙方为甲方的医保参保人,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在甲方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的医保补充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服务内容1.1 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为乙方提供医疗服务。

1.2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提供的医疗服务,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第二条医保补充范围2.1 甲方提供的医保补充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2.1.1 医保目录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2.1.2 医保不予报销的特殊诊疗项目;2.1.3 甲方根据乙方的健康状况和治疗需要,推荐的其他补充医疗服务。

2.2 甲方应确保提供的医保补充服务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行业标准。

第三条费用支付3.1 乙方应在甲方提供医保补充服务前,明确告知甲方是否需要医保补充服务,并在甲方提供的《医保补充服务确认书》上签字确认。

3.2 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医保补充服务费用清单》支付相应的费用。

3.3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正规的医疗费用收据,并确保费用的透明和合理。

第四条权利与义务4.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4.1.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医保补充服务的相关费用;4.1.2 甲方应保证提供的医保补充服务符合医疗质量和安全标准;4.1.3 甲方应尊重乙方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强制乙方接受医保补充服务。

4.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4.2.1 乙方有权了解医保补充服务的内容、费用及可能存在的风险;4.2.2 乙方应按照约定支付医保补充服务的费用;4.2.3 乙方应配合甲方的治疗安排,如实提供个人健康信息。

第五条保密条款5.1 双方应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如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提供医保补充服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013朝阳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医师管理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2013朝阳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医师管理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朝阳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医师管理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甲方:北京市朝阳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乙方:为维护基本医疗保险运行秩序和基金安全,规范医保就医诊疗行为,促进医保诚信体系建设,根据《朝阳区墓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医师管理办法(试行)》,结合辖区定点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朝阳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医师管理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经甲乙双方自愿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乙方应按照《朝阳区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医师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组织符合医保服务医师注册条件的医师参加朝阳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组织的医疗保险政策培训、参加相应的考试,并向甲方提交考试合格医师的执业医师信息,甲方审核登记后,确认医保服务医师资格。

乙方应保证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并定期办理医保服务医师新增、注销或信息变更登记,如存在执业医师信息与实际不一致等情况,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所造成的费用纠纷由乙方解决。

第二条乙方的医师自甲方为其办理医保服务医师登记之日起方可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未经登记,所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条甲方负责对乙万进行医保服务医师相关政策和制度的培训,并对医保服务医师的诊疗行为进行监督。

第四条乙方对本院医保服务医师负有管理责任,对医保服务医师进行医疗保险政策等相关培训每年不少于两次,并保存相关培训记录。

第五条乙方应建立医生工作站系统权限管理相关制度,并加强对医师系统权限的管理,非医保服务医师使用医保服务医师系统权限,或医保服务医师使用他人系统权限发生的费用,经查证属实,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条乙方应建立医保服务医师就医、监督检查及医保费用结算等相关回避管理制度。

第七条乙方的医保服务医师扣分比例较高的,甲方需对乙方的医疗保险负责人进行相关的培训和考试。

乙方医疗保险负责人经培训和考试后,本单位工作仍无明显改善的,甲方约谈乙方主要领导。

第八条协议年度内定点医疗机构被黄牌警告的医保服务医师占其医保服务医师总人数10 % (不够2 人的按2 人计算)以上的,将建议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取消其年终考核评比奖励资格。

朝阳区公费医疗制度改革政策

朝阳区公费医疗制度改革政策

朝阳区公费医疗制度改革政策一、涉及文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5年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 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90)京卫公字第100 号)《朝阳区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暂行办法》(朝人社发[2010]78 号)《参保人员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办法》(京人社发[2010]5 号)二、改革后的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后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障制度实行基本医疗与补充医疗相结合的原则。

享受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先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和流程进行结算,然后再享受朝阳区统一补充医疗保险补助。

补助后个人医疗费负担与改革前基本持平。

第一部分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一、筹资标准1、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按月缴纳。

2、职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按每月3 元缴纳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

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由单位代扣代缴。

3、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缴纳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

4、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3 元缴纳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从个人帐户中自动扣减。

5、在乡残疾军人个人缴费部分由区财政予以保障。

6、单位缴纳的资金交市医疗保险统筹管理使用。

职工个人缴纳的2%全额划入个人帐户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参保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为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一)个人帐户构成(1)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2)按照规定划入个人帐户的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3)个人帐户存储额的利息;(4)依法纳入个人帐户的其它资金(二)个人帐户的用途用于支付医疗费用中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个人帐户资金归参保人员个人所有,开户银行为“北京银行”,存折由区社保中心为每位参保人员统一办理,由单位发放给本人保管使用,存折初始密码为000000,拿到后建议及时变更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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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朝阳区基本医疗保险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补充服务协议甲方:北京市朝阳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乙方:为保障广大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加强辖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文件,在《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的基础上,结合辖区定点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朝阳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补充服务协议》。

经甲乙双方自愿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综合管理第一条乙方应根据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诊疗科目的范围开设科室,不得有对外承包、合作及与其他机构联营等形式的科室。

第二条乙方应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技术人员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

第三条乙方应加强对本院各科室管理,加强对医务人员医保政策、物价政策的培训,并保存相关培训记录。

第四条乙方应严格管理本单位的信息系统、发票、收费章、处方等,不得提供给本机构外的任何机构及个人使用。

第五条甲方有责任对乙方的医疗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乙方有义务配合监督检查工作。

对于甲方监督检查涉及的内容乙方应在 7 个工作日内提供。

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审核中的处理有异议时,应在 7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材料。

第六条甲方应设专门的部门负责解决乙方对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审核、支付等相关问题的咨询;乙方应设专人,负责协调解决参保人对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审核、支付等相关问题的咨询,不得推诱、搪塞参保人。

第七条甲方有责任组织医疗保险相关会议、培训,及时发布医疗保险相关文件、信息等;乙方应参加甲方组织的各种会议、培训,并主动查阅甲方发布的医疗保险相关文件、信息等。

第八条乙方应主动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计算机打印的地税局监制的发票、药品处方,检查、治疗等费用明细单。

第九条乙方对医疗业务进行宣传推广时,不应夸大宣传或诱导参保人。

如乙方对参保人医疗费用进行打折优惠的,应提前向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备案,并按打折后实际价格进行医保结算。

第十条乙方应建立内部工作人员就医、监督检查及医保费用结算等相关回避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乙方应保证为在本单位就医的参保人员提供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和标准的住院床位,如参保人员向甲方投诉,产生的医疗纠纷乙方应负责解决。

第十二条乙方出现以下情况时需及时向甲方备案:变更定点医疗机构地址、医疗保险负责人、联系电话、邮箱;因搬迁、改造装修等特殊原因不能接诊医疗保险患者;新开或关闭住院床位等。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有共同维护医保基金的安全,打击涉嫌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的义务。

第二章费用管理第十四条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共同探索付费制度的改革,达到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十五条乙方应成立以院长或主管院长为主要负责人的医疗保险费用管理领导小组,科学制定本院费用管理计划,合理使用医疗保险基金。

第十六条乙方应全面掌握本单位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情况,建立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点评机制,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

第十七条甲方按月考核乙方的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情况,并依据考核结果对乙方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药品、诊疗及服务设施管理第十八条乙方应严格遵守北京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和服务设施相关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甲方有权不予支付。

乙方对于临床确需使用的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外药品、诊疗和服务设施,以及非适应证范围使用的,应予以明确标识。

第十九条乙方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同类药品的使用,应选择疗效好、价格低、在药品集中采购中中标或成交的品种,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用药安全有效。

第二十条乙方所使用的药品、医用材料等收费,应符合物价管理相关规定。

对贵重药品(包括中药饮片)、自费药品建立出入库台帐,以备甲方随时抽检。

第二十一条因乙方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假药、劣药、过期药而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甲方有权不予支付,由此产生的医疗纠纷由乙方负责解决,同时甲方可向卫生行政部门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第二十二条乙方因对照北京市医疗保险目录库不准确而导致患者利益或者医疗保险基金受到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第四章信息系统管理第二十三条乙方应按照市、区两级医疗保险部门相关要求配臵相应的计算机设备,及时完成本单位系统升级等工作,同时承担本单位用户端范围内系统建设及维护。

第二十四条:乙方应建立本单位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乙方应按照北京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文件要求,认真执行《北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管理规定(暂行)》,并随文件调整及时调整本院信息系统。

第二十六条在北京市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出现故障时,乙方应有效执行信息系统应急预案,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保障参保人的正常就医及医疗费用数据记录的完整、准确。

第二十七条在北京币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出现故障时,乙方应严格执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发<“持卡就医、实时结算”系统运行异常故障申报及处理流程(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保发【 2010 】 162 号)的文件规定,按程序及时申报故障。

第二十八条乙方应确保本单位物价自助查询终端系统运转正常,信息准确。

第二十九条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将医疗保险患者数据(包括个人全额结算的门诊类和住院类费用)及时上传保存,并确保传送数据与实际发生数据的准确性。

如存在传送数据与实际发生数据不一致等情况,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所造成的费用纠纷由乙方解决;乙方应将医疗保险患者的相关数据保存两年以上。

第三十条乙方应加强对本院医生工作站的建设和维护工作,确保医生工作站使用率达到 100 % ,保证上传数据准确并符合《门诊医生工作站药品上传数据质量控制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乙方有责任严格管理本院工作人员的信息系统使用权限,不允许发生医师借用他人权限上传费用信息等现象。

第五章就医管理第三十二条乙方应根据参保人病情需要开展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等,不得提供过度服务,不得以费用控制为由拒绝、推诱参保人;乙方应严格执行出入院标准,不得以任何原因为不符合出入院标准的参保人办理出入院手续。

第三十三条乙方工作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诊时应认真进行身份和相关证件识别,查看《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

委托代配药的需按相关规定进行登记。

未按规定执行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乙方负责解决,甲方有权不予支付。

第三十四条乙方应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布的《处方管理办法》中的各项规定。

第三十五条乙方应严格管理医疗保险处方,医疗保险处方应单独保存以备核查。

不得分解处方,不得使用医疗保险处方开具检查治疗项目等;对于参保人确需外购的药品,处方必须加盖本单位外购专用章,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拦参保人的正常就医要求。

第三十六条乙方应认真执行门诊开药量和出院带药量的有关规定。

门诊开药应按照“急性病不超过 3 天量,慢性病不超过 7 天量,行动不便的不超过 2 周量;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增生疾病,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量;出院带药应按照“原则上不超过 7 天量,行动不便的可开 2 周量”执行。

对超量部分的费用甲方有权不予支付。

第三十七条住院期间,除仅限门诊使用药品外,不得以任何原因让参保人在门诊发生费用,增加参保人员负担。

出院不得带检查、治疗项目。

第三十八条乙方应加强对口腔、中医治疗、理疗等治疗科室的管理,使用医疗器械要符合卫生及药监部门的相关规定;侵入性操作、有创性操作应建立诊疗记录,诊疗过程中使用的单价大于 2 的元的材料,应在诊疗记录中记载,留存诊疗记录,以备核查。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甲方有权不予支付。

第三十九条乙方应保证参保人在本院门诊“持卡就医,实时结算”的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留存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

第四十条乙方在接诊门诊就医参保人员时,对于本院不能开展的各类项目应及时为参保人办理转诊手续。

第四十一条乙方应坚持“因病施治”,保障参保人的基本医疗权益;参保人员向甲方投诉乙方工作人员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乙方应认真查实,如情况属买,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费用结算与给付第四十二条乙方应严格按《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实施过程中就医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门(急)诊、住院类业务。

未按要求操作的费用,甲方有权只子支付;导致的医疗费用纠纷,由乙方负责解决。

第四十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门(急)诊及住院费用结算时,乙方应严格按照医疗保险相关规定进行费用结算及数据上传工作,不得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由参保人垫付结算。

第四十四条、乙方门(急)诊实时结算数据应每日生成申报批且单个申报批次数据不应大于 1 万条。

乙方应在 7 个工作日内报送纸介材料,逾期未进行申报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乙方因特殊情况需缓期申报医疗费用,应按照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申报审批。

第四十五条乙方应在住院参保人员出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完成住院医疗费用的结算工作。

乙方应及时申报住院费用,自结算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报送纸介材料,逾期未进行申报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乙方因特殊情况需缓期申报医疗费用,应按照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申报审批。

第四十六条因乙方原因导致的上传信息不全,应在申报费用时一并提交相关材料以供审核。

未提交相关材料的,甲方将按上传信息予以审核。

对于因上传信息不全所致的拒付费用甲方不再予以辛卜支。

第四十七条乙方出示的票据总金额应与实际收费金额一致,医保实时结算费用,应在发票上加盖“医保己实时结算”章。

如发现票据总金额与实际收费金额不一致,或未加盖章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应由乙方承担。

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四十八条乙方如有下述违反卫生、药监、物价、基本医疗像险有关规定及本协议条款的行为,经甲方核实,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全区通报、追回或拒付相关费用、限期整改、延缓支付费用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甲方可提请相关部门给予黄牌警告、中断协议、解除协议等处理。

1 .设有对外承包或合作、联营科室;2 .存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注册范围外的医疗行为;3 .将处方、收费章和信息系统提供给其他机构使用;4 .聘请使用无相应执业资质的医务人员;5 ,存在违反实名制就医管理规定,挂床住院,提供假医疗文书的行为;6 .存在虚报药品、治疗项目和数量,将不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项目纳入医疗保险基金申报的行为;7 .存在提供过度服务,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8 .存在将不符合住院标准的病人进行住院治疗,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分解住院的行为;9 .存在将非急诊病人的费用按照急诊类别结算的行为;10 .存在分解收据、更改票据,更改医疗保险处方或上传信息,将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外项目更换为报销范围内项目,将个人应部分负担项目更换为无负担项目的行为;11 .存在以费用控制为由拒绝或推诱病人及降低服务质量的行为;12 .存在为控制费用,降低次均费用,有意采取门诊反复多次挂号、不按病情需要足量开药及反复多次住院等行为;13 .存在允许本院医师借用他人权限上传费用信息的行为;14 .存在违反医院工作人员回避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15 .因违反物价规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16 .有意夸大宣传或诱导参保人就医,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17 .存在未经备案对参保人医疗费用进行打折优惠的行为;18 .存在违反医保服务医师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19 .存在其他不符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行为,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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