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二级建造师法律重点总结
2012年二级法规知识点归纳整理1

2012年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要知识点归纳(串讲)一、应利用公平原则加以理解的一些情形表1 公平原则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的体现示例表2 有关“撤销、撤回”的归纳三、有关“转让”的归纳见表3。
[理解]千万不要认为“可撤销”的也就“可转让”,因为撤销只涉及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而转让则必然涉及第三人,如果不考虑第三人的权利就会造成不公平。
如中标人可以放弃中标(需接受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惩罚),但是不能转让中标;又如委托代理关系,当事人可以单方面撤销(有合同约定限制条件的除外),但却不能在未经对方同意时单方面转委托。
四、生效的时机某些法律文书、合同文件的生效,分别遵循到达生效、签收生效、知道或应当知道起生效(或开始起算)等原则,视具体情况而定,见表4。
表4 生效的时机的归纳五、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汇总归纳连带责任指债权人可以向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个或者多个债务人请求履行任何比例债务,债务人不得以债务人之间对债务分担比例有约定而拒绝履行(债务人应先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后,再根据债务人之间的约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汇总归纳见表5。
比如总分包模式下,对于分包工程的质量问题,不管实际责任方是总包商还是分包商,业主都既可以要求总包商承担全部责任(基于合同关系,“约定”),也可以要求分包商承担全部责任(基于连带责任。
“法定”)。
表5 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汇总归纳六、计时一般应“赶早不赶晚”此处主要指当出现多个时间点时(如合同签订、工程竣工等),表6所示的三种情况均以第一个时间点为准,当然必须保证以这个记时点起算的事件有效(如合同应为有效合同,工程验收应该合格等)。
表6 计时应“赶早不赶晚”的归纳七、对“约定不明”的处理原则归纳表7 “约定不明”的情况归纳八、有关时限的归纳表8 有关“应至少多长时间一次”的归纳表9 有关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归纳表10 向政府备案的时限及要求的归纳表11 应特别注意的“起始”、“终止”的时限归纳表12 其他一些常考的时限归纳招投标的时限……。
2012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知识重点必看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与特征概念: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与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1)综合性。
保护法对象的广泛性和保护方法的多样性,决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一个极其综合化的法律部门。
(2)技术性。
从宏观上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不是单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而是通过调整一定领域的社会关系来协调人同自然的关系。
这就决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必须体现自然规律特别是生态规律的要求,因而具有很强的自然科学性的特征。
(3)社会性。
环境保护的利益同全社会的利益是一致的。
从这个角度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有广泛的社会性和工艺性,最明显的体现了法的社会职能的一面。
(4)共同性。
环境与问题是人类共同面临的问题,尤其是全球性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各国的合作与交流。
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也较多地涉及经济发展、生产管理、资源利用和科学技术方面的问题。
同其他法律相比,各国的环境法有较多可以借鉴的东西。
2、简述人类同环境的关系第一、人类是环境的产物。
人类是环境的产物,人类要依赖自然环境才能生存和发展。
第二、人类又是环境的改造者。
人类又是环境的改造者,通过社会生产活动来利用和改造环境,使其更适合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为了维持人类环境系统的动态平衡,人类的经济活动和改造自然的活动必须不超过两个界限:(1)从自然界取出的各种资源,不能超过自然界的再生增值能力(2)排放到自然环境里的废弃物不能超过环境的纳污量,即环境的自净能力。
3、确定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依据是什么?(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由法律确定的,体现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之中(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不同于一般的立法、司法原则或者其他法律原则,而是贯穿于整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的特有原则(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它是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政策在法律上的体现,是具有普遍意义和指导性的规范4、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规定?(1)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是指要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解决与现代化建设过程之中。
2012年二级建造师《法规》:重点总结(10)

2012年二级建造师《法规》:重点总结(10)2Z201062掌握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一、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一)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1.知情权2.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3.拒绝权4.紧急避险权5.请求赔偿权6.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7.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重点解析:1、这部分我们很容易出现这样的题型,给出一个小的案例,请大家判断这侵犯了从业人员的哪项权利。
因此,对于从业人员享有的这些权利应当很好地掌握。
2、从业人员的紧急避险权十分重要,它体现了“以人为本”的重要思想,可以说是我国立法上的重要进步,必须重点掌握。
(二)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义务1.自律遵规的义务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3.危险报告义务重点解析:1、权利和义务是相统一的。
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然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2、上文中规定的三项义务均为强制性的,从业人员必须遵守。
3、特别要注意第三项义务,即事故隐患报告义务。
2Z201063掌握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处理2Z201064熟悉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义务根据《安全生产法》第58条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应当履行如下法定义务:1.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2.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3.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重点解析:对于上文两个法条中的法定义务,应很好掌握。
2Z20107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Z201071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群防群治制度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5.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6.安全责任追究制度重点解析:1、注意掌握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在整个安全管理制度中的突出重要性,即是“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2、掌握安全责任制度按主体划分的三类责任制:一是负责人的责任制;二是职能机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三是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012二建法规知识点整理

1、二级初始注册条件:①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②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③达到继续教育要求;④没有明确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2、不予注册的情形: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申请在两个或以上单位注册;③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④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⑤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不满5年的;⑥因前项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不满3年;⑦被吊销注册证,处罚日至注册不满2年;⑧申请日前3年任经理,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⑨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⑩年龄超过65周岁及其他法律、法规情形;4、建造师对岗位的规定:①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②可以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5、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6、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和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民事行为能力分:完全、限制、无;法人具备的条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7、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指民事法律关系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种类:财、物、行为、智力成果;8、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9、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分为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主体变更有两种表现形式:①主体数目发生变化:主体数目增加或减少;②主体的改变:也称合同转让,由另一个新主体代替原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10、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
可分为:自然终止、协议终止和违约终止;违约终止: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一方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某类民事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不能实现;11、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①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②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心与表示一致);③行为内容合法;④行为形式合法;12、代理的含义:代理人于代理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权限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被代理人、代理人和代理关系第三人;13、代理种类:委托、法定、指定代理;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授权而进行的代理;委托代理的终止:①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③代理人死亡;④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⑤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法定、指定代理的终止:①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②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③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④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⑤被代理人和代理人间的监护关系消灭;14、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发生的根据:①合同;②侵权行为: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行为;③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④无因管理;⑤债的其他发生根据;债的消灭:①履行②抵销③提存④混同⑤免除⑥当事人死亡15、物权: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的种类:①所有权:②用益物权:③担保物权;物权的保护采取的方式:①因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利害关系人可请求确认权利;②被无权占有的,权利人可请求返还原物;不能返还或仍有损失的,可请求损害赔偿;③造成毁损的,可请求恢复原状,不能恢复或仍有损失的,可请求损害赔偿;④妨碍行使物权的,可请求排除妨害;⑤可能危及行使物权的,可请求消除危险;⑥侵害物权,造成损害的,可求损害赔偿;16、知识产权特征:①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②专有性;③地域性;④时间性;专利权保护对象:发明(期限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期限10年);17、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①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②行政法规、规章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③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④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1、诉讼时效: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权利时,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种类:①普通诉讼时效:2年;②短期诉讼时效:1年(身体受到伤害、延付或拒付租金;出售不合格商品;寄存物丢)③特殊诉讼时效:涉外合同期间为4年;④权利最长保护期限:20年(从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国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根据网校学习重点自己规划的2012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重点》

1、建造师制度起源于英,发展于美,国际建造师协会有17个成员。
2、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对全国注册建造师实行统一管理;省建设厅负责二级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
3、分级别、分专业:一级和二级;一级10个专业,二级6个专业。
4、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体系:六大标准:职业实践标准、教育和评估标准、考试标准、注册标准、执业标准和继续教育标准。
注册建造师的注册类别:初始、延续、变更、增项注册四类。
有效期3年。
变更注册后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多专业注册的,其中一个专业注册期满仍需以该专业继续执业和以其他专业执业的,应当及时办理续期手续。
因变更注册不及时损失由聘用企业负责,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
1、执业范围:考核认定或通过全国统考取得资质证书并经注册的二级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执业。
2、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签字盖章情形:(1)工程施工管理文件;(2)质量合格文件。
3、项目负责人专业和级别限制:大型工程:本专业一级中型工程:本专业一级、二级小型工程:无限制注册建造师的信用档案:包括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
不良行为: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
1、监督管理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2、相互告知义务: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报告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将注册信息告知建设主管部门。
法律体系通常包括宪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与诉讼法。
重点掌握一些容易混淆的法的归属:如合同法属民法;公司法属商法;建筑法属经济法;消防法属社会保障法等。
1、法律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
此外,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律等也属于我国法的形式。
2、各法的制定机关宪法:全国人大;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所在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3、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公民的基本权利1、平等权2、政治权利和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自由5、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6、文化教育权利7、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监督权:建议权、检举控告权、申诉权获得赔偿权原因: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
2012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汇总

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争议安全生产法建造师管理制度工程发包制度劳动合同的解除包括5部分:1)协议解除2)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3)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通知劳动者的情形4)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5)劳动者解除合同1)协议解除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通知劳动者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此外,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4)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劳动者解除合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2012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考试重点

经济法包括:建筑法、招标投标法。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需要委托监理的五类工程:国家重点工程;3000万以上的公用事业工程;5万平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3000万以上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需要消防报审的两类工程:必须招标的项目: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必须招标的规模:200万以上的施工单项合同;100万以上的设备、材料采购;50万以上的监理、设计、勘察等服务;项目总投资3000万以上的。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的而不适宜招标的;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专利和技术的;施工企业自建自用,且资质等级符合要求的;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中标人具备承包能力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需要申请开工许可证的工程: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下,300平米以下的建筑工程;作为文物保护的建筑工程;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军用房屋建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中止施工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满一年的需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重新申领。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
工程勘察企业:综合资质(甲级)、专业资质(甲乙丙级)、劳务资质(不设等级)。
工程设计资质:综合资质(甲级)、行业资质、专业资质、专项资质。
(甲级、乙级)监理:综合资质、专业资质、事务所资质。
招标文件出售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文件发出至投标结束不得少于20日。
招标人解释或修改招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日前15日以前;招标人在提出评标报告后15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保证金。
2012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资料

2012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资料2012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资料●评标委员人会中标人的法律责任1.评标委员会法律责任(1)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l万元以下的罚款。
(2)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标人法律责任(1)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lO‰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2~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除外。
●工程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1.生产经营单位保障安全生产的必备条件是: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确定的安全生产条件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体现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投入、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应急救援预案、事故报告6个方面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该部分内容非常细.下面列出的仅为部分主要内容,其余内容请大家自行认真学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投入要保证(用于培训、配备人员、保险及设施)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统一监督管理,并依法接受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国务院铁道、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处理(1)报告程序:·现场有关人员一本单位负责人一上报给以下有关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需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按规定上报·分包单位一总包单位一逐级上报(程序同上)·特大事故发生后,省级人民政府应迅速、如实发布事故信息(2)现场救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施工单位建立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总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总包、分包单位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事故发生后.各有关单位、部门应当迅速赶往现场,组织事故救援;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扩大,保护事故现场(3)事故调查的有关规定.发生人员轻伤、重伤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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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建设工程法律制度一、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一)了解建造师框架体系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对全国注册建造师实行统一管理;省建设厅负责二级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
3、分级别、分专业:一级和二级;一级10个专业,二级6个专业。
4、注册建造师制度体系:六大标准:职业实践标准、教育和评估标准、考试标准、注册标准、执业标准和继续教育标准。
(二)掌握注册管理1、注意注册建造师与注册建造师资格的区别。
2、注册建造师的注册类别:初始、延续、变更、增项注册四类。
有效期3年。
3、因变更注册不及时损失由聘用企业负责。
(三)掌握执业管理1、执业范围:考核认定或通过全国统考取得资质证书并经注册的二级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执业。
2、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签字盖章情形:(1)工程施工管理文件;(2)质量合格文件。
(四)掌握执业工程规模标准项目负责人专业和级别限制大型工程:本专业一级中型工程:本专业一级、二级小型工程:无限制(五)掌握监督管理1、监督管理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2、相互告知: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报告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将注册信息告知建设主管部门。
(六)掌握信用档案管理注册建造师的信用档案:包括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
不良行为: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
二、法律体系和法的基本形式(一)掌握法律体系法律体系通常包括宪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与诉讼法。
1、重点掌握一些容易混淆的法的归属:如合同法属民法;公司法属商法;建筑法属经济法;消防法属社会保障法等。
(二)熟悉法的形式法律形式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
此外,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律等也属于我国法的形式。
宪法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
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的法。
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其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低于同级或上级地方性法规。
三、宪法(一)掌握公民的基本权利1、平等权2、政治权利和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自由5、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6、文化教育权利7、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监督权:建议权、检举控告权、申诉权获得赔偿权原因: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
(二)掌握公民的基本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安全;服兵役;依法纳税。
四、民法(一)掌握民事法律关系构成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1)自然人自然人不仅包括公民,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民事行为能力类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
例外: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法人法人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其他组织:如合伙企业、法人的分机机构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种类:财、物、行为、智力成果。
3、民事法律关系内容4、民事法律关系变更:主体变更、客体变更5、民事法律关系终止自然终止:履行。
协议终止:即时终止(事后);约定终止条件(事先)。
违约终止(二)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1、要式法律行为与非要式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为合法不要式法律行为:对形式没有要求,口头、书面和其他形式均可。
2、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何谓意思表示真实:内心的效果表示与表示意思一致。
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乘人之危等情形。
意思不真实的法律后果:无效或被撤销。
(3)行为内容合法表现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
(4)行为形式合法(三)掌握代理制度1、代理的含义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关系当事人: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
2、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3、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委托书授权不明: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违法事项: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无权代理责任:追认时:被代理人承担(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不追认时,行为人承担。
转代理责任:经被代理人的同意:被代理人承担;不经被代理人同意,代理人承担(例外: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时,由被代理人承担)。
4、代理的终止委托代理的终止情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情形:(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注意被代理人死亡委托代理不一定终止(四)掌握债权1、债的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债的发生根据(1)合同: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2)侵权行为(3)不当得利(4)无因管理(5)债的其他发生根据:遗赠、扶养、发现埋藏物等。
3、债的消灭(1)履行: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了实现,当事人间设立债的目的已达到,债的关系也就自然消灭了。
(2)抵销:法定抵销的条件:必须是对等债务;必须是同一种类的给付之债;同类的对等之债都已到履行期限。
(3)提存(4)混同企业合并,产生混同的法律效果。
5)免除(6)当事人死亡: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仅指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
(五)知识产权1、知识产权基本特征: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2、著作权(1)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文字作品、美术作品、建筑作品、图形作品、模型作品(2)著作权的内容: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注意:发行权是财产权不是人身权。
(3)著作权的侵权与保护3、专利权(1)专利权的主体职务发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职务发明专利权主体: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单位(2)专利权的保护对象: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3)保护期限:发明20年;其他10年。
4、商标权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
(六)诉讼时效1、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胜诉权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2、诉讼时效的种类(1)普通诉讼时效:2年(主观起算时间: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
(2)短期诉讼时效:1年情形: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产品责任除外);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特殊诉讼时效:依照特别法规定:涉外合同期间为4年;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时效期间为1年。
(4)最长保护期:20年(客观起算时间:权利被侵害之日)。
3、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1)中止中止发生时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
中止事由: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客观原因)。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继续计算。
(2)中断中断事由: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重新计算。
五、物权法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押权抵1、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2、抵押的特点: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3、在建工程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4、浮动抵押中抵押财产的确定时间:(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5、抵押权对第三人的效力承租人:(1)先出租后抵押:租赁权优先实现(买卖不破租赁);(2)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优先实现6、抵押权的放弃与顺位的变更7、抵押权的实现与其他债权人的撤销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注意:只能由法院拍卖和变卖。
撤销权: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二)质权1、质押与抵押的区别:质押转移占有,抵押不转移占有;2、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权利:放弃质权义务: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不得擅自转质2、出质人的权利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注意:质权人行使质权不需经过法院。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留置权1、留置财产:只能是动产。
2、留置动产的条件: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例外:企业之间留置。
3、留置权人的权利:收取孳息。
4、权利冲突规则: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5、留置权的实现留置期:不能少于两个月(鲜活易腐的动产除外)实现:折价、拍卖或变卖注意:拍卖或变卖不需要经过法院。
(四)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1)登记生效(例外:国家所有权可不登记)(2)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不登记不转移物权,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拒绝登记要承担违约责任(3)预告登记预告登记的效力: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失效: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
2、动产交付(1)动产自交付生效例外: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三种特殊交付:简易交付:转让前已经依法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