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黑龙江 非现场监管报表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
管规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7.24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
的通知》
为全面、深入贯彻实施《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做好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工作,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定了《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7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重点围绕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工作职责分工和非现场监管流程,在信息收集与核实、风险监测与评估、信息报送与使用、监管措施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完善了融资担保公司监管报表和指标解释,实现了监管指标统计与监管制度要求相统一,有利于监督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监管制度要求的落实和执行,更好支持普惠金融发展。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非现场监管报表》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非现场监
管报表》报送有关事宜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银监办发[2010]21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1.21
【实施日期】2010.0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非现场监管报表》报送有关事宜的通
知
(银监办发〔2010〕21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银监会办公厅于2009年12月印发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非现场监管报表》(银监办发〔2009〕399号,以下简称《报表》),要求各单位通过银监会信息科技非现场监管系统以电子方式报送该《报表》。
为做好信息科技非现场监管系统投产技术准备工作和信息科技非现场监管数据采集、审核及风险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信息科技非现场监管系统设有管理员和监管员,管理员负责本局辖内(含银监分
局)用户管理和任务分配,监管员负责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报表审核及风险评估。
各银监局需指定管理员1名,并于2010年1月27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将管理员信息,包括管理员姓名、单位(含处室信息)、工作电话(含区号)、手机、电子信箱等报信息中心联系人。
(二)各银监局要于2010年2月10日前完成《报表》的审核工作,2010年2月11日起报送系统将全部加锁,不再接受200。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填报规范

表6 客户身份识别(识别客户)
• “新客户”指新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 “新客户”统计原则上以与金融机构新建 立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 工商户为单位进行填报(银办函〔2007〕 562号)。 保险公司所填的“新客户”是指与金融机 构新建立业务关系且保费为规定金额以上 的客户。
表6 客户身份识别(识别客户)
报表报送规范
• 季度报表 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报送
• 表6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情况统计表 (识别客户) • 表7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情况统计表 (重新识别客户) • 表8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情况统计表 (涉及可疑交易识别情况) • 表9 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情况统计表 • 表10 金融机构协助公安机关、其他机关 打击洗钱活动情况统计表
表6 客户身份识别(识别客户)
• “一次性交易”指《身份识别办法》第7条 所规定的“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 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 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 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的业务。此项 目只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填写。 • “跨境汇兑”指指汇款人或收款人一方在境 外的汇款业务(银办函〔2007〕562号), 不包含信用证、托收等方式(局函〔2007〕 674号)。此项目只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填写。
表6 客户身份识别(识别客户)
• 此表填报的主要依据为《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 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身份识别办法》)。 • 报表中的勾稽关系 合计数=对公客户总数+对私客户总数 • 对私客户总数=居民+非居民的合计数 • 与“总数”相对应的分别为新客户(总数)、一 次性交易(总数)、跨境汇兑(总数)、其他情形 (总数)。“总数”应大于“通过代理行识别 数”、“通过第三方识别数”、“与离岸中心有 关的”的各项值, 总数与“受益人数”无勾稽关系。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保险中介监管报表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保险中介监管报表有关事宜的通知⽂号:保监发[2003]143号颁布⽇期:2003-12-02执⾏⽇期:2003-12-02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保监办:为进⼀步加强保险中介⾮现场监管⼯作,中国保监会对保险中介机构监管报表进⾏了修订,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各保监办负责辖区内各保险中介机构业务的统计汇总⼯作。
⼆、修订后的报表统计数据包含各保险中介机构的分⽀机构。
各保险中介机构分⽀机构报送报表的程序为:先将报表报送⾄保险中介机构总部,再由总部汇总后报所在地保监办。
三、各保监办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5⽇内将监管报表报送中国保监会。
报送的⽅式为:先以电⼦邮件的⽅式在内⽹传送⾄中国保监会,然后将软盘及正式报表、报告等以特快专递的⽅式报送中国保监会。
四、各保监办每季度在报送监管报表的同时,应报送辖区内保险中介市场综合分析报告。
在每个年度结束后,应报送年度综合分析报告。
五、各保监办要对辖区内各保险中介机构报送监管报表的情况进⾏定期检查,保证报表的真实、准确和及时;对不按规定报送中介监管报表的保险中介机构,可依据《保险法》、《保险监管报表管理暂⾏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其进⾏处罚。
六、修订后的保险中介监管报表于2004年第1季度开始报送。
2002年7⽉25⽇下发的《关于做好保险中介⾮现场监管⼯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2]81号)于2004年1⽉1⽇起废⽌。
在执⾏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保监会中介部反映。
附件1.保险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2.兼业代理机构业务汇总表3.保险代理机构业务汇总表(⼀)4.保险代理机构业务汇总表(⼆)5.保险经纪公司业务汇总表(⼀)6.保险经纪公司业务汇总表(⼆)7.保险公估机构业务汇总表(⼀)8.保险公估机构业务汇总表(⼆)附件1 保险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保监办(印章) 年季货币单位:万元┌─────┬──┬──────────┬───────┬─────┬─────┬─────┬─────┬─────┬──┬──┬─┐│项⽬│⾏次│机构数量(个) │公司员⼯数(⼈)│保单件数│保费⾦额│未解付保费│营业收⼊│利润│注册│资产│备││││││ (万件) │││截⽌本季度末本辖区内保险营销员⼈员总数:截⽌本季度末本辖区内保险营销员的代理保费总收⼊:负责⼈:填表⼈:填表说明:1.本表统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住所在本辖区内的代理机构、经纪公司、公估机构和兼业代理机构的具体情况。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https://img.taocdn.com/s3/m/46b9655f32687e21af45b307e87101f69f31fb5e.png)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下发后,地方各级政府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迅速膨胀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大部分融资平台公司正在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运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融资平台公司的信贷管理更加规范。
但是,最近有些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有抬头之势,如违规采用集资、回购(BT)等方式举债建设公益性项目,违规向融资平台公司注资或提供担保,通过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违规举借政府性债务等。
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禁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违规集资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4号)等有关规定,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进行公益性项目建设,不得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其他个人进行摊派集资或组织购买理财、信托产品,不得公开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参与融资平台公司项目融资。
二、切实规范地方政府以回购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行为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得以委托单位建设并承担逐年回购(BT)责任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
2012年非现场监管报表通知

(五)指标计算口径
指标名称:小型微型企业调整后存贷比指标
小型微型企业调整后存贷比=(各项贷款-发行小型微型企 业贷款专项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型 微型企业贷款)/各项存款*100%。 计算公式
=(G01_[62.C]-S63_[6.E]-S63_[6.F])/G01_[61.C]×100%
(七)新增及修订报表报送安排(续) 《G25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例情况表》(法人和 并表口径) 《S24 外资银行基础报表附表》 《S3e 金融租赁公司租赁业务情况统计表》、《S3j 消费 金融公司贷款明细分类及有关情况表》和《S3g_I 租赁债 权资产质量情况表》 《S42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补充数据报表》和《S47 新型农 村金融机构经营情况统计表》 《S63 大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情况表》、《S64 小微型企业 贷款分行业情况表》和《S65 大中小微型企业贷款分地区 情况表》 《S66 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分地区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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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报表报送时间、口径和范围的调整(续)
2、报表适用范围 附件2-2 《S62 三个办法 一个指引》填报范围不包括:企业集团财务 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 货币经纪公司。 资产管理公司只需报送《S02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臵情 况表》,其余特色报表不需报送。 汽车金融公司:S63-S65报,S66不报 货币经纪公司:S63-S66不报 消费金融公司: S63-S66不报
2012年非现场监管报表报送2012年非现场监管报表的通知 第二部分 部分报表的填报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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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2012年非现场监管报表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2012年非现场监管报表的 通知》(银监发〔 2011 〕 99号)
证监会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核查程序表

附件2: 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核对表
填写说明:
1、项目管理部就中国证监会近期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下文简称“证监会公告【2012】14号”)、《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4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审计证监办发【2012】89号》(下文简称“会计风险提示第4号”)、《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号》(下文简称“发行监管函【2012】551号”)等系列文件整理了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重要事项工作要点的核对表。
本核对表针对财务专项检查工作重点事项,请项目组人员根据各项目实际情况合理使用,如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项目管理部反馈。
2、请各项目组根据自查工作实际情况,完善、补充“具体步骤及方式”及“工作底稿”中列明的工作内容及各项文件名称。
特殊行业发行人、根据行业特点具备需特殊检查的事项,请项目组根据发行人实际情况,在本次核对表中明确检查内容及标准。
3、责任人指项目组及/或承销商律师,其中项目组请落实至具体人员。
(项目名称)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核对表
自:保荐人项目协办人项目组成员日期:年月日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项目负责人:______________ 年月日复核人员: 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1104非现场监管报表制度发文公文正文

为准确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发展变化和实际风险状况,进一步优化监管统计报表,银监会对现有非现场监管报表进行了修订,制定了2017年非现场监管报表(详见附件),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现将填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表内容调整(一)新增报表(基础类、业务类、支持发展类)1.新增《G34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情况表》。
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直接转让、信贷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等方式进行信贷资产转让的情况。
2.新增《G51国别风险敞口及拨备统计表》。
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要求,反映银行业国别风险债权、债务敞口及相关拨备情况。
3.新增《S70科技金融和投贷联动统计监测表》。
该表由两个部分组成:表一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科技型企业的情况;表二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投贷联动和外部投贷联动业务情况。
(二)修改报表(基础类、业务类、支持发展类)1.修订《G06理财业务情况表》。
与“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月度统计表进行整合,统一两张报表的样式和填报说明。
同时,修订产品端的销售渠道类型和资产负债端的资金投向项目。
2.修订《G31投资业务情况表》。
行项目中,增设“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并进一步明确基金等部分项目含义。
列项目中,修改最终投向类型,缩小最终投向行业归属的填报范围,并增设产业投资基金、市场化债转股等附注项目。
3.修订《G21流动性期限缺口统计表》。
将项和项的名称分别修改为“投资债券和同业存单”和“发行债券和同业存单”。
4.修订《G11_Ⅰ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情况表第Ⅰ部分:按行业分类的贷款(按贷款投向)》。
增设“买断其他票据类资产”项目,反映除买断式转贴现以外其他票据类资产的转让情况;按照《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要求,增设并购贷款相关统计项目。
对应的分支机构报表GF11_I仅增设“买断其他票据类资产”项目。
5.修订《G01_Ⅶ贷款投向分行业情况表》、《G11_Ⅲ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情况表第Ⅲ部分:按行业大类分类的贷款(按贷款投向)》和《G53_Ⅲ分地区情况表第Ⅲ部分:贷款行业情况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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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其他报表和指标
(一)资本充足、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相关报表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已酝酿成熟并即将发布,银监会正在考虑组织对相关报表进行修订完善。在此之前,全省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请继续按照现行要求报送《G41资本充足率汇总表》、《G42表内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表》和《G43表外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新报表的具体要求将另行通知。
2.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从2012年开始取消报送《S42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补充数据报表》。
五、新增及修订报表历史数据补报安排
为保证非现场监管数据连续性,对于部分2012年新增及修订的报表,相关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补报2011年年末数据。
(一)需要补报的报表包括范围
1.《G01存贷款明细报表(一)》(月报农商行、联社、村镇银行需补报)。
一、基础报表内容调整
2012年非现场监管基础报表调整主要包括:规范衍生产品和理财业务统计口径,按照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 4754-2011)调整了贷款行业投向划分,细化了对存款的分类,对照新的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完善了流动性相关指标。
(一)月报内容调整
1.修改《G01附注第III部分存贷款明细报表(一)》。
(三)请各银监分局督促辖内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做好模版更新工作(相关修改、新增报表表样及填报说明以电子版形式下发)。
请各银监分局将本通知及时转发至辖内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认真组织做好报表报送工作。同时,请哈尔滨市联社将本文转发至辖内联社。
附件:1.2012年黑龙江省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报表执行范围
2.2012年黑龙江省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报表报送频度执行表
2.《G01附注第VII部分贷款投向分行业情况表》(月报农商行、联社、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需补报)。
3.《G02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情况表》(只补报表一、表二和表四,表三不补报)(月报农商行、联社需补报)。
4.《G06理财业务统计表》。(季报农商行、联社需补报)。
5.《G11第I部分按行业分类的贷款(按贷款投向)》、《G11第III部分按行业大类分类的贷款(按贷款投向)》。(季报G11第I部分:农商行、联社、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需补报;G11第III部分:农商行、联社、村镇银行需补报)
二、特色报表内容调整
2012年非现场监管特色报表除细化了部分监管内容,还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增设了反映大中小微型企业贷款的报表,同时还增加了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等监管报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特色报表调整如下:
(一)调整报表
1.修改《S42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补充数据报表》。
六、执行要求及其他
(一)2012年非现场监管报表调整和新增的内容较多,部分报表填报难度较大,时间要求较紧,全省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并认真组织,全面理解填报要求,做好机构内培训工作,准确报送数据,并充分利用这些报表数据,提高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
(二)2012年非现场监管报表系统升级工作大致在1月初完成,有关系统升级的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四、报表报送时间、口径和范围的调整
(一)报表范围
全省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非现场监管报表的报送范围、报表频度以及2012年全年分局审核结束时间见附件1、附件2、附件3。哈尔滨市辖内所属各县(市)联社、村镇银行报表上报时间为附件3规定的分局上报、审核截止日的前一至两日内。
(二)
报表适用范围的调整
1.村镇银行从2012年开始报送《G11第II部分资产质量及准备金》、《G14授信集中情况表第I部分》、《G15最大二十家关联方关联交易情况表》、《G17第I部分银行卡业务情况表》、《G25流动性覆盖率及净稳定资金比例情况表》和《G44杠杆率表》。
2.修改《S47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经营情况统计表》。
3.修改《S60最大十家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情况表》。
(二)增加报表
增加大中小微型企业统计报表,分别为:
1.《S63大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情况表》。
2.《S64小微型企业贷款分行业情况表》。
3.《S65大中小微型企业贷款分地区情况表》。
4.增加《S66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分地区情况表》。
(二)具体补报时间
1.月报补报时间: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2012年2月6日前完成2011年12月月报数据补报和审核工作。
2.季报报表补报时间: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2012年3月25日前完成2011年12月末季报的补报和审核工作(大中小微型企业报表补报另有时间要求)。
(三)大中小微型企业贷款的补报要求
(二)
小型微型企业调整后存贷比指标
在2012年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中增加“小型微型企业调整后存贷比”指标,以反映《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பைடு நூலகம்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11〕94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的相关规定。按照《补充通知》规定,在计算“小型微型企业调整后存贷比”指标时,可将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在分子项中予以扣除,该指标的分母仍然是各项存款。
大中小微型企业报表《S63大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情况表》、《S64小微型企业贷款分行业情况表》和《S65大中小微型企业贷款分地区情况表》补报时间如下:
第一次报数和审核时间为2012年3月6日,报送2011年12月、2012年1、2月份共三期数据。
第二次报数和审核时间为2012年3月26日,报送2010年12月、2011年3月、2011年6月和2011年9月四期历史数据的补报工作。
6.《G25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例情况表》(法人和并表口径)。(季报农商行、村镇银行需补报)
7.《S42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补充数据报表》(季报农商行、联社需补报)。
8.《S47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经营情况统计表》(月报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需补报)。
9.《S63大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情况表》、《S64小微型企业贷款分行业情况表》、《S65大中小微型企业贷款分地区情况表》和《S66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分地区情况表》(月报农商行、联社、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需补报)。
3.2012年黑龙江省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报表上报和审核时间表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2.修改《G01附注第VII部分贷款投向分行业情况表》。
3.修改《G06理财业务统计表》。
(二)季报内容调整
1.修改《G02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情况表》。
2.修改《G11第I部分按行业分类的贷款(按贷款投向)》、《G11第III部分按行业大类分类的贷款(按贷款投向)》和《G53第III部分贷款行业情况简表》。
关于下发2012年全省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非现场监管报表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银监分局,哈尔滨市所属各县(市)监管办事处:
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2012年非现场监管报表的通知》(银监发[2011]99号)要求(统计处已转发),为适应新的监管法规和行业标准,更好地满足银行监管工作需要,银监会对非现场监管报表进行了修订,于2012年1月1日实施。现就有关全省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3.修改《G24最大十家金融机构同业融入情况表》。
4.修改《G25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例情况表》。
(三)填报说明及校验关系调整
此次修订还对部分报表(《G12贷款质量迁徙情况表》、《G41资本充足率汇总表》等)的填报说明或校验关系进行了完善。请全省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登录银监会数据采集系统,在“资源下载”页面下载相关修订内容。银监会派出机构人员在银监会内网的“统计信息网”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