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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药店医保制度范本

零售药店医保制度范本

零售药店医保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零售药店医疗保障管理行为,保障参保人员权益,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零售药店在日常运营中涉及的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管理工作,包括医保药品销售、费用结算、药品质量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零售药店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医保管理的法律法规,积极参与医保管理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确保参保人员用药安全。

第二章医保药品销售管理第四条零售药店销售医保药品,应核验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证历本和社会保障卡,确保证、卡、人一致。

第五条零售药店应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

销售处方药时,应接收由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开具并签名的外配处方,经药师审核并在处方上签字后,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

第六条零售药店不得擅自更改外配处方,不得超范围销售医保药品。

第三章医保费用结算管理第七条零售药店应准确做好医保数据的帐务汇总工作,按月上传总额,结回费用。

第八条零售药店应定期与医保部门进行对帐,确保医保费用结算的准确性。

第四章药品质量管理第九条零售药店应保证所经营药品的质量,不销售假劣药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质量标准的药品不得销售。

第十条零售药店应从拥有合法经营(生产)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不得从非法药商、药贩购进。

第十一条零售药店应严把购进药品验收关,每个进入药店的药品必须经质量验收员验收签字后方可上柜上架销售。

第十二条零售药店应定期对在柜、在架药品进行质量养护检查,发现有质量疑问或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停止销售并及时报告质量管理员复查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第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零售药店所有。

医保零售药店管理制度汇编版

医保零售药店管理制度汇编版

医保零售药店管理制度汇编版健康大药房医保管理制度一.机构管理1.药房成立医保管理小组,由药房店长、药师等人员,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布置医保工作。

店长负责对药房的药品安全、配药行为、处方药管理、合理收费、优质服务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2.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医保的政策规定。

3.监督检查本药房医保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

4.及时查处违反医保制度规定的人和事,并有相关记录。

二.药品管理(一)药品导购1.药房所经营药品由公司总部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细则》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择优采购。

2.药房按照《新化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实行)》配备好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非基本药物品种,满足参保人员医保基本用药。

3.药房应严格按照公司《药品经营管理制度》对药品的进、存、销进行规范管理。

(二)药品储存1.药品应按规定的条件储存,保证储存药品的质量。

2.药品按照《药品经营管理制度》分类陈列并有明显的分类标识,做到药品与非药品、处方与非处方、内服与外用、易串味药品专柜陈列。

3.药房每个季度做好药品盘点工作,做到商品帐货相符,盘点表并按要求保存备查。

(三)药品销售1.规范配药行为,应认真核验其基本医疗保险证、卡,并对提供的处方进行审核,严禁冒名配药;严格执行急、慢性病配药限量管理规定,不超量配药。

2.药品销售应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处方药必须凭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医保处方可调配、销售处方药。

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须经处方医师更正并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销售。

处方应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

3.国家规定的非处方药可在药师指导下配售。

每次配药必须认真填写“医疗保险诊历本”。

4.药品销售必须打印与药品基本信息一致的电脑购物小票,电脑小票上按要求标注产品名称、规格、单位、数量、生产企业、批号等反应产品质量的信息。

三、服务管理1.药房应加强管理,优化服务,做好基本用药目录缺药登记,以方便参保人员为出发点。

2023年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汇编

2023年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汇编

2023年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指导零售药店的医保业务,保障医保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零售药店的医保业务管理。

第三条零售药店应当依法申请并取得医疗保险经营许可证,才能从事医保业务。

第四条零售药店应具备良好的服务品质和良好的行业声誉,才能参与医保业务。

第五条零售药店应当按照国家医保政策规定的范围和政策要求提供医疗保险服务。

第六条零售药店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医保支付终端刷卡设备,保障医保资金使用的安全。

第七条零售药店应当配备专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医保业务的管理和指导。

第八条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医保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内部检查和考核。

第二章医保资金管理第九条零售药店应当合理使用医保资金,不得违规套取医保资金。

第十条零售药店应当按照政策规定的项目和定点药品范围使用医保资金。

第十一条零售药店应当及时报销医保费用,确保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零售药店应当及时向参保人提供相关的医保费用信息,提高透明度。

第十三条零售药店应当对医保资金的入账、出账等业务进行严格的记录和核对,确保资金的正确使用。

第十四条零售药店应当与医保经办机构建立健全的医保资金监管和风险管理机制,防范欺诈骗保行为。

第三章医保信息管理第十五条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完善的医保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医保信息的安全、准确。

第十六条零售药店应当按照规定向医保经办机构报送医保信息,确保数据的及时上传和准确性。

第十七条零售药店应当保护参保人的个人信息和医疗隐私,不得泄露。

第十八条零售药店应当配备专职的信息管理人员,负责医保信息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四章医保业务流程第十九条零售药店应当按照医保政策的要求,与参保人签订医保服务协议。

第二十条零售药店应当按照参保人的医保需求,开具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处方。

第二十一条零售药店应当按照医保政策的规定,对参保人的医保费用进行核算和结算。

第二十二条零售药店应当及时提供电子结算服务,方便参保人办理医保费用的报销。

药店医保管理制度文件模板

药店医保管理制度文件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药店医保药品的管理,规范医保药品的销售和使用,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药店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药店所有医保药品的销售、使用、储存、配送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药店应严格按照医保政策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医保药品服务。

第二章定点药店管理第四条本药店应取得医保定点资格,并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第五条本药店应设立医保专柜,配备专人对医保药品进行管理。

第六条本药店应严格遵守医保药品目录,不得擅自更改药品品种和规格。

第七条本药店应定期对医保药品进行盘点,确保药品数量、规格、批号等信息的准确性。

第八条本药店应建立健全医保药品销售记录,确保记录真实、完整。

第三章药品采购与储存第九条本药店应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药品供应商处采购医保药品。

第十条本药店应按照药品储存规范要求,对医保药品进行储存,确保药品质量。

第十一条本药店应定期对医保药品进行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本药店应确保医保药品的供应,不得出现断货情况。

第四章药品销售与使用第十三条本药店应严格执行医保药品销售政策,对参保人员提供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本药店应要求参保人员出示医保卡和相关证件,核对个人信息。

第十五条本药店应按照处方要求销售医保药品,对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进行区分。

第十六条本药店应指导参保人员正确使用医保药品,提供用药咨询。

第十七条本药店应建立健全医保药品销售记录,确保记录真实、完整。

第五章信息管理与监督第十八条本药店应建立医保药品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信息准确、及时。

第十九条本药店应定期对医保药品的销售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二十条本药店应接受医保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医保部门的各项工作。

第六章违规处理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医保零售药店管理制度汇编版3篇

医保零售药店管理制度汇编版3篇

医保零售药店管理制度汇编版3篇为加强药店管理,树立药店良好形象提高员工素质,加强员工管理,营造良好的营业氛围,特制定如下制度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药店实行两种工作制夏天全天:上午8:00至下午6点;半天班:早上7点30至中午1点,下午1点至晚上9点。

冬天全天:上午8:00至下午5点半;半天班:早上7点30至中午1点,下午1点至晚上7点半。

不迟到早退,不无辜缺班,不擅自瓦解岗位,有事提早向大堂经理告假,只限1天,2天以上向副总经理告假。

每月累计迟到或早退三次,扣发一日基本工资,未经批准缺勤、离岗或上下班时间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按旷工处理。

二、践行“质量第一,顾客至上”的营业观念,严格遵守继续执行道德行为规范,为顾客提供更多热情优质的服务。

三、员工上班时应统一着装,穿戴整齐大方、不浓妆艳抹、不留长指甲、不披头散发;工作服要干净整洁。

四、店内应每天早晚各搞一次卫生,并必须努力做到随脏随清扫,陈列药品的柜架必须维持干净光亮,应当按分类将药品放置整齐,所陈列商品绝无积尘,不得在营业场所随地杂物,乱吃零食,严禁究问岗位,聊天天、嬉笑嬉戏、困倦、看看小说、拎耳机听音乐等有损店员形象且与工作毫无关系的行径,辨认出一次,罚款10元。

五、有顾客时,无论手头做任何工作应立即停止,首先接待顾客。

销售药品时必须态度深入细致,思想分散,俯卧服务、面带微笑、语气豁达,并必须恰当了解药品性能、用法、用量、不洁和注意事项。

合理配搭销售,严禁倒挂销售药品,必须努力做到百问不厌,百拎有求必应,出具药品应当动作轻缓,药品碰触柜面严禁存有滑动无法抛扔,闲时必须轻易交到顾客手中,无论任何理由都严禁与顾客争执。

六、员工每天做好半小时的交接班工作,对当天本班的进货入库情况一定要与对班交代清楚,如果发现问题应该及时反映及时解决。

七、收银时必须俯卧微笑服务,努力做到唱收唱付,不出差错,下账时必须认真细致,努力做到及时准确无误,顾客返回时必须存有送来声!比如说:慢跑、您跑不好等礼貌用语;当值当天的现金、刷卡录入有误后方可以交班交账。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制度(精选3篇)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制度(精选3篇)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制度(精选3篇)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制度篇1一、门店工作人员应树立为顾客服务、对顾客负责的思想,将“顾客至上、信誉第一”作为企业经营的宗旨。

二、门店每天营业前应整理好店堂卫生,并备齐商品。

店堂内应做到货柜货架整洁整齐、标志醒目、货签到位。

三、门店员工上岗时应着装统一,整齐清洁,佩带胸卡,微笑迎客,站立服务,有举止端庄、文明的形象和良好的服务环境。

四、营业员接待顾客时应主动、热情、耐心、周到、态度和蔼,使顾客能充分感受到得到优质服务的满足和愉悦。

五、计价、收款应准确,找补的`零钱要礼貌地交给顾客,并叮嘱顾客当面点清。

六、门店应设咨询台,指导顾客安全,合理用药。

七、门店应将服务公约上墙,公布监督电话,设有“顾客意见簿”,认真对待顾客投诉并及时处理。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制度篇2一、门店在销售药品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制度,向顾客正确介绍药品的功能、用途、使用方法、禁忌等内容,给予合理用药指导,不得采用虚假和夸大的`方式误导顾客。

二、药品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等方式进行销售。

三、过期失效、破损、污染、裂片或花斑、泛糖泛油、霉烂变质、风化潮解、虫蛀鼠咬等不合格药品严禁上柜销售。

四、处方药须凭医师处方调配或销售。

审方员应对处方内容进行审核,处方审核完毕审方员应在处方上签字。

处方调配或销售完毕,调配或销售人员应在处方上签字,并向顾客交代服用方法、用药禁忌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处方调配程序一般分审方、计价、调配、复核和给药。

五、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处方审方员应当拒绝调配或销售。

如顾客确需,须经原处方医师更改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或销售。

六、销售处方药应收集处方并分月或季装订成册,顾客不愿留存处方,应按要求作好处方药销售记录。

收集留存的处方和处方药销售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两年。

七、药品销售应按规定出具销售凭证。

八、药品在拆零前,销售人员应仔细查看药品的包装、合格证明和其他标示以及药品标签或上必须注明的内容,并检查药品质量是否符合规定,严禁将不合格药品拆零出售。

医保零售药店管理制度汇编版

医保零售药店管理制度汇编版

医保零售药店管理制度汇编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保零售药店的管理,有效保障医保药品的合理使用,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具有医保零售药店执业许可证的药店。

第二条医保零售药店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保证药店的合法经营,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三条医保零售药店应当按照国家医保局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向医保局报送有关数据和信息。

第四条医保零售药店应当积极配合医保部门的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五条医保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证照、销售记录和质量追溯等相关管理制度,确保药品流通的安全与合法。

第二章经营行为管理第六条医保零售药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药品采购和供应的管理制度。

严禁采购和销售过期药品、无批准文号药品以及假冒伪劣药品。

第八条医保零售药店应当建立药品质量追溯制度,严格按照国家药品追溯体系的要求,对销售的药品进行追溯,保障药品的质量安全。

第九条医保零售药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不良反应和药品报告制度,及时上报与药品使用相关的不良反应和药品报告,确保使用药品的安全。

第三章资料报告与监督第十条医保零售药店应当按照国家医保局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向医保局报送有关数据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药品销售统计、药店收入情况等。

第十一条医保零售药店应当积极配合医保部门的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确保药店的合法经营。

第十二条医保零售药店应当接受社会监督,接受消费者的投诉和举报,并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第十三条医保零售药店应当定期进行自查自纠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药店的规范运营。

第四章处罚与奖励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医保零售药店,将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警告、罚款、暂停营业、吊销许可证等措施,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对于积极配合医保部门工作,贡献突出,规范运营的医保零售药店,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其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后需要进行修订和更新。

医保零售药店管理制度汇编版

医保零售药店管理制度汇编版

医保零售药店管理制度汇编版随着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在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更加严格的管理要求。

为规范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汇编版医保零售药店管理制度。

一、总则1.1 制定目的:加强和规范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参保人员用药安全,维护医保基金的安全运行。

1.2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1.3 制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2.1 药店应设立医保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医保工作的全面管理。

2.2 药店应设立医保服务管理岗位,负责医保政策的宣传、解释、咨询和投诉处理等工作。

2.3 药店应设立医保药品管理岗位,负责医保药品的采购、储存、销售和管理工作。

2.4 药店应设立医保财务管理岗位,负责医保基金的结算、支付和财务管理等工作。

三、药品管理3.1 药店应严格执行药品采购管理制度,确保所售药品为合法渠道进货,质量合格。

3.2 药店应严格执行药品储存管理制度,确保药品储存条件符合规定,保证药品质量。

3.3 药店应严格执行药品销售管理制度,确保药品销售行为合法合规,保障参保人员用药安全。

四、服务管理4.1 药店应严格执行医保服务管理制度,确保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4.2 药店应严格执行医保处方管理制度,确保处方药销售行为合规,保障参保人员用药安全。

4.3 药店应严格执行医保退费管理制度,确保退费行为合规,保障参保人员权益。

五、财务管理5.1 药店应严格执行医保基金结算管理制度,确保医保基金结算合规,保障医保基金的安全运行。

5.2 药店应严格执行医保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医保财务行为合规,保障参保人员权益。

六、监督检查6.1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检查,确保药店遵守医保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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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杭州金穗大药房医疗保险制度目录1、医保工作岗位职责管理制度 (2)2、医保服务管理制度 (4)3、医保退费管理制度 (6)4、药师职责管理制度 (7)5、药品购进销售管理制度 (9)6、药品储存管理制度 (11)7、医保处方管理制度 (13)8、药品价格管理制度 (14)9、财务管理制度 (15)10、医保刷卡管理制度 (18)11、质量信息及计算机管理制度 (20)12、定点药店医保刷卡操作流程 (21)13、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检查考核表...................................................... 附件1-31一、定点药店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定点药店医疗保险管理制度JS- ZD01--2017编制人:批准人:生效日期:编制日期批准日期:版号: 2017 年版1、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企业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基础业务工作,严格遵守医疗保险各项规定制度,杜绝一切医保违规行为的发生,特制定药店医保工作岗位相关人员职责制度。

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企业医保定点业务3、职责:药店医保岗位相关人员4、内容:4.1.医保领导小组的职责:4.1. 1. 建立健全由医保管理负责人、店长、药师、物价收费员、计算机信息管理员等人员组成的管理网络小组及医保服务质量考核小组。

负责建立医保服务管理制度和医保业务质量考核体系。

4.1.2.制定与医疗保险有关的管理措施和考核办法,建立健全药品管理制度禾财务管理制度,建立药品电脑进销存管理系统,药品帐目和财务帐目建全、清楚,有专人负责医保药品的维护和管理。

4.2. 质量负责人职责:对本企业药店的所有医保事务负责。

4. 3.药店店长为本门店医保责任人职责:负责对本门店的药品安全、配药行为、处方药品管理、合理收费、优质服务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4.3. 1 认真执行劳动保障、药监、物价等行政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按时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签定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严格按协议规定履行相应权利和服务。

4.3. 2.规范配药行为,认真核对医疗保险证、卡、病历,杜绝冒名配药;严格执行急、慢性病配药限量管理规定,不超量、违规配药。

4.3.3. 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处方药必须凭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开具的医保专用处方配药和销售,并经本门店执业药师或药药师审核后签字确认方可配药禾销售;非处方药在执业药师或药师指导下配药和销售。

4.3. 4.企业应该加强管理、优化服务,以方便参保人员为出发点,尽量提供有适2合用法的小包装药品,同时提供24 小时配药销售服务。

4.3.5.收费员持证上岗,规范电脑操作,按照接收、上传各类信息数据,保证医保费用结算及时准确。

4.3. 6. 本企业定点药店遵守道德,不得以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名义进行广告宣传;不得以现金、礼卷及商品等形式进行促销活动。

4.3. 7. 严格遵守药品管理规定,不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严格按医保规定操作,杜绝搭配药、以药易药、以药易物等违规行为。

4. 3. 8.加强医疗保险政策宣传、解释,设置“医疗保险宣传栏”,公布举报奖励办法和监督电话,公示诚信服务承诺书;正确及时处理参保病人的投诉,做好药学服务工作。

二、药学服务管理制度药学服务管理制度JS- ZD02--2017编制人:批准人:生效日期:编制日期批准日期:版号: 2017 年版1、目的:为规范参保人员配购药品,提倡文明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适用于企业医保零售门店3、职责:医保定点门店岗位相关人员4、内容:4.1.门店应加强管理,优化服务,做好基本用药目录缺药登记,以方便参保人员为出发点。

4. 2. 门店按规定设置夜间售药窗口并有服务电话,提供24 小时售药服务。

4.3.门店在显著悬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标牌。

4. 4.营业员在岗时穿着整洁,统一着装,佩戴有照片、姓名、技术职称、工作岗位等内容的服务卡上岗。

微笑迎客、站立服务。

4.5. 营业场所应挂牌明示执业药师在岗或不在岗的药监指示牌。

4.6.营业时间内设置用药咨询台,药师应根据病情对购药参保人员提供用药指导或提出寻求医师治疗的建议,并说明用药的注意事项。

4. 7.门店应在药品标价签上盖上医保“甲类”“和乙类”的标识,方便参保人员购药。

4.8. 店堂内所有商品实行明码标价,货真价实,让顾客明明白白消费。

4.9.销售药品时应向顾客提供销售凭证,内定应该包括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规格等。

4.10.发药时核对姓名、药名、数量、讲请用法用量。

4.11.参保人员购买医保范围内的非处方药时,药师要做好用药指导和审核工作,推荐使用同效低价药品。

4.12. 建立医保配药记录登记本,登记配药日期、单位、顾客姓名、年龄、性别、配药明细、自付比例、联系方式等。

4.13.要讲究职业道德,介绍药品应该对症下药,实事求是,不得以夸大、欺骗手段强买强卖,药品销售过程中,营业员应该如实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用法4用量、禁忌症和注意事项等。

不得虚假夸大宣传和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4.14. 加强医疗保险政策宣传、解释,公布监督电话,公示诚信服务承诺,正确及时处理医保购药人员的投诉。

4.15. 严格遵守药品管理规定,不出售假冒、伪劣。

过期、失效药品,严格按照医保规定操作,杜绝不规范的配药行为。

4.16. 需热情接待来查询和投诉的顾客,并做好记录。

三、医保退费管理制度医保退费管理制度JS- ZD- 03-2017编制人:批准人:生效日期:编制日期批准日期:版号: 2017 年版1、目的:重视退费管理,为了堵塞经济漏洞,防止本企业医保定点药店收入流失,使本店经营活动合法、有序、规范地运行。

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企业医保定点药店3、职责:医保定点门店岗位相关人员4、内容:4.1.及时发现计算机程序的缺陷,防止医保收费人员利用软件缺陷,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医保定点药店退费的犯罪记录。

对计算机操作系统设置权限,限制收费人员退款行为。

4.2. 一经销售出去的医保药品品种,若无质量问题一律不予退换,具体按照《药品质量管理制度》中(药品退货管理制度)执行;4.2. 1 凡是有退费的必须凭本店的销售凭证,按退货流程管理制度进行,防止利用退费手法来进行不正当活动,减少企业经济损失。

4.3 如需有退费的实行店长负责制,层层把关,签字确认,并把退费相关凭证和记录保存备查。

4.4. 加强收费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宣传,细化和强化收费员的工作责任。

4.5.企业优化管理,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相互联系、相互沟通,保证企业内部常态化管理。

明确岗位分工和职责权限,确保退费审批与门店退费审核。

4.6.优化退费程序和流程,方便顾客退费,对各项退费的票据要有退费理由,质量负责人和店长要签字确认;收费员应做好退费工作。

4.7.加强票据管理,票据是反映本企业医保定点药店收入最真实的凭据,堵塞财务漏洞,不断提高财务管理职能;财务负责人对票据进行保管、领用、核销、遗失处理、稽查、归档管理,票据负责人应审查票据的合理性。

4.8.本企业总经理禾质量负责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种票据抽查。

6四、药师责任管理制度药师责任管理制度JS- ZD- 04-2017编制人:批准人:生效日期:编制日期批准日期:版号: 2017 年版1、目的:规范本企业驻店药师对医保的操作,发挥药师的作用,推进药学服务,指导合理用药。

2、适用范围:适用于医保定点门店药学服务人员3、职责:驻店执业药师或药师4、内容:4.1.执业药师或药师资质证明必须悬挂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

4.2.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上班时应佩戴标明有:姓名、岗位、执业资格、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4.3. 执业药师或药师要了解药品质量管理,熟悉药品知识,掌握最新药品信息。

4.4. 处方的审核:4.4. 1 审核处方时严格按照四查十对:“四查”分别为查处方、查药品、查配伍禁忌、查用药合理:“十对”是在查处方的时候要对性别、年龄;查药品的时候要对药名、规格、数量以及标签全不全;查配伍禁忌的时候要对药品的性状以及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的时候要对临床诊断。

4.4. 2. 审核处方的时限性,对过期的处方要说明情况和解释。

4.4. 3.对有问题的处方,不得擅自更改,需经原处方医师更改和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

4.4. 4.向参保人员提供处方药品外配服务时,药师应当做好对处方审核、用药指导和药事咨询服务等工作,对审核不规范的处方应该拒绝调配。

4.4.5.处方应当收集、保存,对不能收集的原始处方要做好登记记录或拍照保存到药品超过有效 2 年。

对特殊药品处方的保存是超过有效 3 年。

4.5.非处方药的销售:4.5.1.向参保人员提供非处方的药品自购服务时,药师应当对参保人员购买和使用医保非处方药品进行用药指导。

74.5. 2.对参保人员购买非处方的药品要合理指导和提供药学服务。

4.5.3. 对参保人员购买非处方药不属于医保范畴的要解释清楚,严禁介绍保健食品类、非药品类商品给参保人员消费。

4.6.遵守执业药师或药师职业道德,规范管理和经营。

8五、药品质量管理制度药品质量管理制度JS - ZD05--2017编制人:批准人:生效日期:编制日期批准日期:版号: 2017 年版1、目的:为加强药品购进、保存、销售质量管理,确保合法经营,保证药品质量安全制定本制度2、适应范围:适用于本企业医保定点门店3、职责:门店各岗位人员4、内容:4.1.门店按照《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障办法》《萧山市基本医疗保障条例》等相关规定,配备好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非基本药物品种,满足参保人员医保基本用药要求。

4.2.药品的采购:门店所经营药品品种采购由国家、省(自治区)、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批发企业进行业务往来;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管理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对供货企业择优采购,由批发企业配送上门。

4.2. 1. 按照企业 GSP《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要求对供货企业做好首营审批禾首营药品品种的审批,并做好记录保存。

4.3.药品的收货:对医保药品品种的收货应当:核对随货同行单(票)与采购订单的一致性,随货同行单(票)核对药品实物;随货同行单(票)中记载的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数量、生产厂商等内容,与药品实物不符的,应当拒收。

4.4.药品的验收:对医保药品品种的验收应当:药品质量验收包括检查药品内外包装、标签、说明书、标识及所附合格证的检查;对有法定药品检验机构封签的应检查封签的完好程度。

破损、污染、渗液、封条损坏等包装异常以及零货、拼箱的,应当开箱检查至最小包装;销售退回药品必须核实确为本企业销售的药品方可验收入库。

4.4. 1.验收合格的药品应当及时入库或者上架陈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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