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济南市“百名律师仲裁员服务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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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百名律师仲裁员服务百家中小企业”活动协议书

济南市“百名律师仲裁员服务百家中小企业”活动协议书

济南市“百名律师仲裁员服务百家中小企业”活动法律服务协议书甲方(企业全称):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电话:传真:乙方(律师事务所全称):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电话:传真:为落实仲裁制度“化解社会经济矛盾、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不得用于商业用途职能,贯彻落实中共济南市委“深入基层、服务群众”主题实践活动要求及济南仲裁委员会《济南市“百名律师仲裁员服务百家中小企业”活动实施方案》,在济南仲裁委员会的组织协调下,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协议共同遵守:一、律师仲裁员委派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为甲方提供“一对一”的免费法律服务。

甲方指定____________协助乙方律师开展服务工作。

乙方律师联系方式:电话:手机:地址:邮箱:甲方指定工作人员联系方式:电话:手机:地址:邮箱:二、服务期限本协议项下的服务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

三、乙方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范围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一)解答甲方法律咨询,应甲方要求提出建议方案、提供咨询意见;(二)协助甲方起草、修改、审查各种类型的合同和其他涉及法律事务方面的文书,规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建立健全甲方合同管理制度,预防合同纠纷;(三)为甲方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和专有经营权的保护提供法律建议,并协助制定保密制度和保密协议;(四)应甲方要求协助制订、审查甲方内部的规章制度;(五)应甲方要求协助甲方设立法务部门,培训法务人员;(六)向甲方提供相关行业最新法律法规信息;(七)结合司法实践对甲方的经营、管理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强化员工法制教育。

四、其他优惠本协议服务期内,如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各类案件(诉讼、仲裁、执行),乙方对其收费予以优惠,最高收费不得超过正常收费的50%。

济南律协两专委员会工作规则

济南律协两专委员会工作规则

济南市律师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条专门、专业委员会(下称委员会)是济南市律师协会(下称协会)的工作机构,承载着协会的主要工作任务。

为指导、规范委员会工作,提升工作效能,根据协会《章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会长、副会长根据职责分工,指导、督促委员会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履行有关审核手续。

第三条协会秘书处根据内设部室职责分工,指定专人负责联络有关委员会,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第四条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

主任委员负责组织本委员会策划、实施工作任务,及时总结、上报工作成果,向协会分管会长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副主任委员配合主任委员开展工作,落实好具体工作任务。

委员应服从本委员会统一安排,积极参加活动,主动建言献策,并有效完成分配的任务。

委员会设秘书长一名,协助主任委员组织本委员会活动,负责保障性工作。

第五条委员会开展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协会专项预算。

预算范围内的活动实行备案制,报秘书处备案后即可实施。

委员会超出当年度财务预算开展活动的,应报协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协会支持委员会策划开展影响大、质量高的活动。

第六条协会对委员会工作采用履职评价制度,年初与委员会签署《履职评价卡》,设定委员会工作任务;委员会围绕本委员会职责,根据《履职评价卡》设定的任务,结合律师行业发展实际,研究拟定《年度工作方案》后执行。

协会组织对委员会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评价结果经常务理事会审定后公布。

第七条委员会在保证完成《履职评价卡》所设定工作任务的基础上,应对《年度工作方案》所列工作项目进行细分,责任到人,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委员会对《年度工作方案》确定的工作项目要进行充分论证,确保工作成效。

第八条委员会《年度工作方案》内容主要包括:(一)工作意义和目标;(二)年度工作项目及总体时间安排;(三)每个工作项目初步计划,内容包括名称、所需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活动内容、拟取得的工作成果及经费初步预算等。

济南市律师协会关于2012年度应对国际贸易摩擦高端法律服务人才培

济南市律师协会关于2012年度应对国际贸易摩擦高端法律服务人才培

济南市律师协会关于2012年度应对国际贸易摩擦高端法律服务人才培训预报名的通知【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发布部门】济南市律师协会【发布日期】2012.04.05【实施日期】2012.04.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济南市律师协会关于2012年度应对国际贸易摩擦高端法律服务人才培训预报名的通知各律师事务所:为组织好“百名应对国际贸易摩擦高端法律服务人才培训工程”第二期培训工作,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司法厅拟于2012年下半年与国际法研究所在美国华盛顿联合举办为期四个月的应对国际贸易摩擦高端法律服务人才培训班,现进行预报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名条件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能够全英文课堂跟班学习和独自到美国律师所办案实习、年龄40周岁以下、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的专职律师。

2、熟悉国际贸易相关法律知识,具有涉外业务技能和经验。

3、政治思想素养高,没有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二、选拔程序1、自愿报名。

各律师事务所认真做好组织报名和初审工作,发动符合条件的律师积极报名,于4月16日前将报名人员报名表、身份证、律师执业证、学历证、英语等级证书复印件报市律师协会。

2、市律协审查上报,市律师协会根据申报律师的条件,综合评定后往省律协上报推荐。

3、省律协审查确认后,将于4月22日至4月30日进行初试并举办国内培训班,培训结束通过考试、考核选拔赴美国培训的20名律师。

三、培训经费1、国内培训经费:培训费用由省律师协会承担。

食宿费用由参训律师所在所或个人承担。

2、国外培训经费:国家外专局承担每一位受训律师国外培训费、食宿费、公杂费的30%,其余部分由省财政支持,不足部分由省、市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分担。

联系人:孙黎明,联系电话:87028600。

附件:1、山东省应对国际贸易摩擦高端法律服务人才培训报名表2、个人情况登记表二○一二年四月五日附件1:应对国际贸易摩擦高端法律服务人才培训报名表。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促进残疾人就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4年)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促进残疾人就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4年)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促进残疾人就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4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5.23•【字号】济政办发〔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促进残疾人就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4年)的通知济政办发〔2023〕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济南市促进残疾人就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4年)》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5月23日济南市促进残疾人就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4年)为促进残疾人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鲁政办发〔2022〕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持续优化残疾人就业创业环境,稳定并不断扩大残疾人就业岗位,推动实现有就业需求和就业条件的城乡未就业残疾人高质量充分就业。

2023年至2024年,全市实现城乡新增残疾人就业5000人以上,就业年龄阶段持证残疾人就业率不低于60%。

二、主要措施(一)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

1. 健全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机制。

建立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统计制度、公示制度和岗位预留制度,充分保障适合残疾人的就业岗位,定期向社会公开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机关、事业单位结合各自实际面向残疾人专设职位、岗位,适当放宽开考比例、年龄、户籍、学历、专业等报名条件,为残疾人参加招录(聘)考试提供合理便利。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编办,责任单位:市残联、各区县政府及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管理机构。

济南市法律援助案件指派暂行管理办法

济南市法律援助案件指派暂行管理办法

《济南市法律援助案件指派暂行管理办法》发布者:发布时间:2010-7-10 来源: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律师法》和上级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法律援助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全市各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在济南市司法局领导下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完成规定业务工作量。

二、市法律援助中心在市局领导下,除组织承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的法律援助案件和在全市有较大影响的法律援助案件外,还负责指派和管理市局所属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援助案件;各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和管理各县(市)区属律师事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办理的援助案件。

三、法律援助中心、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受理的各种法律援助案件,由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审裁后,指派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及工作人员、各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承办。

受指派的律师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在二日内到法律援助中心办理相应手续。

如情况特殊,也可先行办理,事后补办指派手续。

四、市法律援助中心审裁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法律援助案件,根据法律援助管辖原则,可以移交至有管辖权的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

五、受指派的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或执业人员,不得无故拒绝、拖延或终止承办法律援助事务。

对因拒绝、延误或敷衍等不负责任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六、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援助案件按公告顺序指派。

指派量限定在《律师法》和相关规定的限度以内。

七、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自己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在初审符合援助条件的基础上,汇同各种证明及案卷材料交法律援助中心进一步审查确认,法律援助中心对符合条件的当日办理援助手续。

八、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承办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要在自办结之日始的30日内将有关材料整理、订卷交法律援助中心存档,经审查合格,领取承办法律援助确认书。

经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由市法律援助中心在每月10日至15日支付相应办案补贴。

济南市律师协会关于给予孙壮等6名律师通报表彰的决定-

济南市律师协会关于给予孙壮等6名律师通报表彰的决定-

济南市律师协会关于给予孙壮等6名律师通报表彰的决定
正文:
---------------------------------------------------------------------------------------------------------------------------------------------------- 济南市律师协会关于给予孙壮等6名律师通报表彰的决定
各律师事务所:
在近期结束的第二届山东律师乒乓球比赛中,由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壮、山东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俊亭、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石萍、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爱军、北京市鑫兴(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宋祯祥、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琛组成的我市律师代表队获得男子单打冠军、双打冠军、团体亚军的优异成绩,为全市律师行业赢得了荣誉。

孙壮等6名律师平时刻苦训练、认真备战,在比赛中顽强拼博、积极进取,展现出高尚的道德风范和良好的竞技水平,树立了我市律师积极向上的精神面貌。

为树立行业正气,激发全行业创先争优,市律师协会决定对上述6名律师进行通报表彰。

二O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结束——。

济南市司法局关于律师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指导意见

济南市司法局关于律师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指导意见

济南市司法局关于律师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3.06.13•【字号】济司通[2013]25号•【施行日期】2013.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济南市司法局关于律师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指导意见(济司通﹝2013﹞25号)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律师在依法调处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积极作用,现就律师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律师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重要意义1、律师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形势要求。

当前,全市跨入“加快科学发展、建设美丽泉城”的关键时期,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各项事业蓬勃发展,但同时也是矛盾凸显期和多发期,社会矛盾纠纷趋于多元化、复杂化。

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权利意识对调处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迫切需要提高依法解决矛盾纠纷的能力。

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对推动基层民主法治,创新社会管理具有积极作用。

2、律师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职能优势。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广大律师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有责任有义务广泛深入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也是广大律师实现自己的职能和价值的重要方式。

律师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执业技能,有能力引导纠纷当事人以正确的方式化解矛盾,避免或减少讼累。

执业律师有大量处理矛盾纠纷的经验,更容易找到解决纠纷的方法。

律师角色相对中立,容易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从而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二、律师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3、律师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加快科学发展、建设美丽泉城”的中心任务,进一步加强律师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广度和深度,维护省会和谐稳定。

济南仲裁委仲裁规则

济南仲裁委仲裁规则

济南仲裁委仲裁规则
济南仲裁委仲裁规则是济南市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一套用于处理仲裁程序的规则和程序。

该规则旨在确保仲裁过程的公正、公平和高效,并为当事人提供一个有效解决争议的机制。

根据济南仲裁委的规定,仲裁的开始是在当事人向济南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之日起算。

仲裁申请需要包括双方的基本信息、争议事实和争议的权利要求等内容。

一旦仲裁申请被受理,济南仲裁委将依照规定的程序组织仲裁庭,并通知当事人。

仲裁庭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员组成,他们将负责审理争议并作出裁决。

在仲裁过程中,济南仲裁委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和协商解决争议。

如果调解或协商不成功,仲裁庭将依法审理并依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予以执行。

根据济南仲裁委的规则,仲裁庭应保证仲裁程序的高效进行。

当事人应积极参与,并按照相关规定提供证据和陈述意见。

仲裁庭将会议程提前通知当事人,双方均有权要求出席和进行陈述。

双方还可以在仲裁庭的允许下提供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

一旦庭审结束,仲裁庭将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仲裁裁决。

济南仲裁委还设立了对仲裁裁决的复议机制。

当事人可以根据规定的程序申请对仲裁裁决进行复议。

复议机构将重新审查有关争议的证据和理由,并根据司法实践和法律法规对仲裁裁决的合法性进行评估。

总而言之,济南仲裁委仲裁规则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高效、公正和公平解决争议的渠道。

通过该规则,当事人可以依法寻求仲裁裁决,以实现争议的合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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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济南市“百名律师仲裁员服务百家中小企业”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业务
【发布部门】济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11.03
【实施日期】2011.1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济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济南市“百名律师仲裁员服务百家中小企业”活动
的通知
各县市区经信局,高新区科经局:
为积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家各项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更好的向中小企业提供免费优质的法律服务,促进省城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济南仲裁委员会、济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济南市司法局、济南市商务局决定共同开展济南市“百名律师仲裁员服务百家中小企业”活动。

为保证活动扎实开展,切实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现将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以济南市中小企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为平台,在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选定100名律师仲裁员,在全市中小企业范围内分批次选定部分企业(每批100家中小企业),通
过“一帮一,结对子”的形式让律师仲裁员“牵手”中小企业,为中小企业提供免费法律服务。

仲裁员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与企业签订为期一年的服务协议,济南市中小企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和服务考核。

为确保济南市“百名律师仲裁员服务百家中小企业”活动取得实效,成立由济南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济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济南市司法局、济南市商务局组成的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济南市中小企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

二、活动目标
帮助我市中小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促使企业不断完善法律风险预防体系,及时有效地帮助中小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强中小企业法律风险抵御能力,有效降低经营风险,促进省城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三、其他事项
参加本次活动的企业必须是《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中《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规定的各类中小企业。

请积极组织中小企业参加本次活动,报名回执于2011年11月7日前电子邮件报至济南市中小企业办或本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济南市中小企业办:
联系人:柴勇电话:66605769
邮箱:a66605769@
济南市“百名律师仲裁员服务百家中小企业”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郑云山、王萍电话:82023333、82095787
传真:82095711 邮箱:zc82023333@
地址:济南市经十路20800号(经十纬一)
附件1活动实施方案
附件2服务承诺书
附件3法律服务协议书
附件4报名回执
济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附件1:
济南市“百名律师仲裁员服务百家中小企业”
活动实施方案
为积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家各项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更好的向中小企业提供免费优质的法律服务,促进省城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济南仲裁委员会、济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济南市司法局、济南市商务局决定共同开展济南市“百名律师仲裁员服务百家中小企业”活动。

为保证活动扎实开展,取得明显成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向中小企业提供免费优质的法律服务为根本宗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中共济南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以济南市中小企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为平台,以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服务为基本内容,积极协调各方力量,通过各项活动的具体实施帮助我市中小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促使企业不断完善法律风险预防体系,及时有效地帮助中小企业维
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强中小企业法律风险抵御能力,有效降低经营风险,促进省城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济南市“百名律师仲裁员服务百家中小企业”活动取得实效,成立由济南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济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济南市司法局、济南市商务局组成的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王新民(济南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副组长:刘鹏(济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
栗端常(济南市司法局巡视员)
张娟(济南市商务局副局长)
刘昌国(济南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成员:杜静(济南市中小企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秘书长)
刘英华(济南市中小企业发展办公室副处长)
高宇(济南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副处长、济南市
律师协会秘书长)
李修林(济南市商务局政策法规处副调研员)
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济南市中小企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杜静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内容步骤:
开展济南市“百名律师仲裁员服务百家中小企业”活动,以济南市中小企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为平台,在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选定100名律师仲裁员,在全市中小企业范围内分批次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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