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招投标办法
珠海工程招投标办法

珠海工程招投标办法一、引言珠海市作为中国经济特区之一,工程建设领域发展迅速。
为规范工程招投标活动,提高招投标工作效率和质量,特制定珠海工程招投标办法,以规范工程项目的招标与投标程序,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的实施。
二、招标范围1.珠海市政府及其部门直接负责的工程项目;2.珠海市国有企业及控股企业的工程项目;3.其他需要实行招标的工程项目。
三、招标方式1.公开招标:向社会公开招标,接受符合条件的各类投标单位报名;2.邀请招标:按规定程序邀请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参与投标。
四、招标条件1.招标单位应符合相关资格要求,如拥有相应资质证书等;2.投标单位应具备相关工程承包资质,并具备良好的信誉和资金实力。
五、投标文件1.投标文件应包括工程投标书、担保书、资格证明等;2.投标文件应按照规定格式准备,投标单位不得擅自修改文件内容。
六、投标流程1.投标单位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准备投标文件;2.投标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递交招标单位指定地点;3.招标单位组织评标委员会评选中标单位。
七、中标公示1.招标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公示中标结果;2.中标单位需按照合同要求履行相应义务,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程项目。
八、违约处理1.若中标单位逾期未履行合同,将被处以违约金等处罚;2.若投标单位提供虚假文件或参与串通行为,将取消其竞标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九、附则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招标单位有权随时根据需要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以上为珠海工程招投标办法,各相关单位应严格遵守,确保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透明和高效进行,促进珠海市工程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
珠海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珠海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珠海市物业管理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珠海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珠海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住宅小区、写字楼、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等各类物业项目的管理服务招标投标。
第三条招标人、投标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自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破坏招标投标秩序。
第四条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应当依法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开透明的招标投标过程。
第二章招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招标人有权依法组织物业管理的招标投标活动,享有选择合适的投标人的权利。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制定完善的招标文件,明确招标条件、标书要求、评标标准、合同履行期限等内容。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向社会公开招标信息,提供必要的解释和补充说明。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与中介机构或专业咨询机构签订合同,确保其守法进行招标投标工作,根据招标规定执行。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依法予以监督,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章投标人的资格和条件第十条投标人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安全施工资质等条件,能够完全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投标文件,并缴纳相应的担保金。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及时关注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解释和补充说明,并按照要求进行投标文件的修改和补充。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文件,并确保投标文件的保密性。
第十四条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不得通过价格、质量等不正当手段压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
第十五条投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其他投标人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待遇。
第四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详细的招标文件,并在专门的平台或媒体上发布。
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0.05.25•【字号】•【施行日期】1990.05.2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5月25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以适应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需要,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经计划部门批准,建筑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或工程造价五十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包括建筑安装、土木工程、园林、市政工程),十万元以上独项发包的打桩工程。
均应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凡持有营业执照,技术资质等级证书,领取《珠海市施工企业管理手册》的施工企业和承包公司,可申请参加与其技术资质等级相应的工程投标。
第四条市建委和县、区建委(城建办),是市、县、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建委设立珠海市招标投标委员会领导全市的招标投标工作。
市招标投标委员会下设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公室),由市建委工程科、市基础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市定额审计站、市建设银行派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市招标投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按投资的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
(一)市财政投资工程项目和市房地产开发投资的工程项目以及不属于本条第二、三款的项目,由市招标办公室直接管理;(二)市属单位自筹资金的工程项目,中外合资、合作的工程项目,由项目的主管部、委、办、局管理;(三)县、区、经济管理区投资的工程项目,由县、区、经济管理区管理;(四)珠海经济特区以外的单位在特区范围投资的工程项目,统一由市招标办公室管理;(五)各县、区、经济管理区和市直部、委、办、局成立招标领导小组,开展招标工作,每月向市招标办公室报送情况统计表。
不成立招标领导小组的市直部、委、办、局,其招标投标工作由市招标办公室负责管理。
珠海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珠海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珠海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总则1.1 本办法的合用范围本办法合用于珠海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行业招标投标活动。
1.2 定义1.2.1物业管理:指对房地产项目进行综合管理、服务和维护的行业。
1.2.2招标:指用公开透明的方式对物业管理项目进行需求征集,并选择合适的供应商进行合作的行为。
1.2.3投标:指供应商对招标项目进行报价和方案提交的行为。
二、招标程序2.1 招标文件准备2.1.1明确招标项目的范围、要求和细节招标人应明确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要求和细节,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内容、时间要求、技术要求等。
2.1.2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说明、技术规范、招标表格等内容。
2.2 招标公告发布2.2.1发布媒体选择招标人应选择适当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以确保信息的广泛传播。
2.2.2招标公告内容招标公告应包括招标项目的基本信息、开标时间、地点和要求、招标文件领取和提交等信息。
2.3 招标文件领取和解答疑问2.3.1领取招标文件招标人应设立领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地点,并确保招标文件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3.2解答疑问招标人应设立解答疑问的时间和地点,供投标人就招标文件内容进行咨询和提问。
2.4 招标文件提交和评审2.4.1投标人资格审查招标人应对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审查,确保投标人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2.4.2技术评审招标人应组织专业评审团对投标人的技术方案进行评审,依据招标文件中设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分。
2.4.3报价评审招标人应对投标人的报价进行评审,依据招标文件中设定的报价评审标准进行评分。
2.5 中标和合同签订2.5.1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根据技术评审结果和报价评审结果,确定最终的中标人。
2.5.2合同签订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确保合同的履行和执行。
三、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3.1 封面封面应包含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连系方士等信息。
珠海招投标办法

珠海招投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珠海市的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标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珠海市政府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以及其他以政府采购方式实施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招标市场的秩序,保护招标市场的公平竞争。
第二章:招标方式
第四条:珠海市政府及相关机构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
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招标活动。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最适合的招标
方式,确保招标活动的有效进行和合理利益的实现。
第三章:投标程序
第六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逐项准备投标文件,并
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对受理的投标文件进行认真审核,依法评标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中标人。
第四章:中标与评标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公示中标结果,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招标合同。
第九条:对于中标结果有异议的,投标人可以依法提出投诉或申请
复核,招标人应当依法处理并作出说明。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珠海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招投标监管体制,加强对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对涉事单位或个人进行信用记录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珠海市政府招标办公室所有。
以上为《珠海招投标办法》的正文内容,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改。
珠海物业招投标办法

珠海物业招投标办法1. 背景介绍珠海市物业管理市场是一个快速发展的行业,各种物业项目的建设和管理需求不断增加。
为了规范市场秩序,提高服务质量,珠海市制定了物业招投标办法,以便引导各方遵循规则,做好招投标工作。
2. 招标范围2.1 物业项目符合规定的各类商业、住宅、办公物业项目均可进行招标。
### 2.2 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维修服务、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等相关服务。
3. 招标流程3.1 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方需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项目的基本信息、要求、时间等。
### 3.2 投标有意向的投标方需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
### 3.3 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确定中标方。
### 3.4 中标通知中标方将收到中标通知书,并与招标方签订合同。
### 3.5 履约中标方需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服务,并按时完工。
4. 招标文件4.1 招标公告包括招标项目的详细信息、要求、时间、地点等。
### 4.2 投标文件包括投标方的资格证明、服务方案、报价等内容。
### 4.3 合同范本中标后签订的合同范本,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 注意事项5.1 诚实守信所有参与招标的单位和个人均应诚实守信,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
### 5.2 合规操作所有招标方、投标方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操作,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合规性。
### 5.3 保密原则招标方和投标方需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对招标文件和投标信息进行保密处理。
6. 结语珠海市物业招投标办法的出台,旨在规范市场秩序,提高服务质量,推动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希望各方遵循相关规则,共同推动珠海物业市场迈向更加繁荣和有序的发展。
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2010年2月23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珠海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作出如下修改: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数额一般为投标报价上限的百分之二,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设备及材料采购招标不得超过五百万元,其他招标不得超过一百万元。
采用最低价评标办法的土石方工程,投标保证金数额最高可以为投标报价上限的百分之五,且不受上述五百万元最高数额的限制。
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限至少应当超过投标有效期限三十日。
《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现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附: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本办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以及相关的附属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是指各类建设工程的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施工、设备及材料采购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项目的招标。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及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
市交通、水利、电力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助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行业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监督管理,协调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负责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以及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0月10日珠海市人民政府第九届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施行。
市长姚奕生2017年10月20日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公用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及相关的附属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是指各类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工程咨询、监理、施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设备和材料等的招标。
本办法所称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设备和材料,是指用于实现建设工程基本功能且与建设工程不可分割的设备和材料。
第三条发展和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发改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和协调。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主管部门)是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及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制定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相关制度,依法调查处理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行为。
市审计机关依法对招标投标的相关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市交通、水利、电力、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市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关行业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平台、交易平台、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提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需要的场所和服务,协助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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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本办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以及相关的附属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是指各类建设工程的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施工、设备及材料采购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项目的招标。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及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
- 1 -市交通、水利、电力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助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行业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监督管理,协调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负责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以及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
市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调查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及咨询服务。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收集、保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资料。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及诚实信用原则,反对恶意低价竞争。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将建设工程的概算、预算、招标投标、建设过程当中的重大变化、竣工验收、结算支付等情况,在相关工作发生或完成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之内通过政府指定的网站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中标人以及招标人、中标人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按照各自责任范- 2 -围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方式及范围第七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及邀请招标。
第八条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或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以及列入国家、广东省计划的大中型或重点基本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标:(一)单项承包合同金额一百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二)单项服务合同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三)单项合同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设备及材料采购,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项目。
各区(含经济功能区)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招标的范围按照以上合同金额的50%执行,各镇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招标的范围按照以上合同金额的20%执行,造价咨询、招标代理除外;多级政府共同投资的,按照项目实施主体进行认定。
- 3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指定的强制审查、检验、测绘等服务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全部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或国有、集体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以及列入国家、广东省计划的大中型或重点基本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条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确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规定报请批准后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或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只有少量几个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国家安全部门、保密部门认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三)受自然资源或环境条件限制的;(四)部分使用国有、集体资金并且国有、集体资金不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第十一条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确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一)市国家安全部门认定涉及国家安全或市保密部门认定涉及国家秘密不适宜招标的;(二)停建或缓建之后恢复建设,并且中标人未发生变更- 4 -的;(三)企业或单位自建自用,并且企业或单位或者其全资下属企业或单位资质等级符合自建要求的;(四)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五)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并且原中标人仍然具有承包能力的;(六)按照规定程序经过两次招标失败的;(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第十二条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行择优选择承包人。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签订承包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发包情况以及承包合同报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及财政部门备案。
签订合同之后随意扩大承包范围、增加费用或造价的,发展改革部门及财政部门应当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招标组织形式、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进行核准。
需要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核准;无需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之前必须开展招标工作的,可以单独核准。
单独核准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核准工作。
核准之后需要改变招标组织形式、招标范围、招标方式 - 5 -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自核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之内将核准文件抄送市行政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任何单位或个人将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分解成为招标范围之外的若干标段或若干单项合同进行直接发包的行为均可视为规避招标。
第三章招标第十五条招标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经济、技术、财务及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三)具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三名以上熟悉招标工作的人员;(四)具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的能力;(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招标人不能满足以上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迫招标人委托指定的招标代理机- 6 -构。
第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是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招标代理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除了特别注明之外,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规定及双方的约定支付服务费。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资质许可及招标人委托范围之内代理招标事项,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反相关规定进行代理,不得接受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及投标咨询业务,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接受投标报名、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确定开标时间及地点、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招标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的先后顺序进行。
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以及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招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应当办理项目批准文件的已经按照规定取得发展改革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二)已经取得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的核 - 7 -准文件;(三)相应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建设工程施工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设备、材料采购招标,除了符合以上条件之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已经按照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二)具有符合规定同时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
第二十条招标应当使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及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当中允许根据招标需要进行设定的相关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之前,将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备案。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核,发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向招标人指出,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发出之前予以纠正。
按照规定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办理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备案。
- 8 -第二十二条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经备案之后需要修改的,招标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备案。
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已经发出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截止之前至少提前五日或在投标截止之前至少提前十五日将修改内容或修改之后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发放给所有投标人。
第二十三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至少应当在珠海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进行发布,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有承担招标项目能力、信誉良好的投标人发出书面邀请。
招标人不得随意终止招标。
特殊情况需要终止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报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发布终止招标公告,通知所有已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停止投标,并且承担由于终止招标产生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招标项目的名称、地址、内容、规模、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二)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评标办法、概算或预算价格、报价要求、完成时间、质量要求;(三)投标人资格、投标保证金数额及方式;(四)投标报名时间、地址、方式;- 9 -(五)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址、费用;(六)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放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发放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招标人可以通过珠海市建设工程信息网发放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当自行下载。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需要招标人解答的疑问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截止之前至少提前三日或在投标截止之前至少提前十日向招标人提出。
招标人对投标人阅读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现场踏勘提出的疑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答疑。
答疑发出之前应当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备案。
答疑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截止之前至少提前二日或在投标截止之前至少提前七日发放给所有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招标人可以通过珠海市建设工程信息网发放答疑,投标人应当自行下载。
答疑的范围应当包括投标人提出的所有相关疑问。
答疑作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不得违背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实质内容。
- 10 -投标人根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现场踏勘及答疑作出判断及决定产生的责任全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投标人关于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异议,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截止之前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或在投标截止之前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