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侵权的归责原则和学校侵权赔偿责任
关于校园侵权案件的法律依据总结范本

关于校园侵权案件的法律依据总结范本校园侵权案件是指在校园内发生的一方主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
这种案件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肖像权、个人隐私权、名誉权等侵权行为,对学生的学习、生活以及个人尊严产生不良影响。
针对校园侵权案件,我国法律体系中有一系列法律依据来保护校园内各方的合法权益。
一、著作权法校园侵权案件中,涉及到学生或教师的著作权问题时,著作权法是主要的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规定了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包括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等。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包括复制、发行、展览、演出等,而这些行为在校园内也有可能发生。
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并可能由公安机关予以刑事立案。
因此,在校园侵权案件中,学生和教师可以借助著作权法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二、名誉权保护法名誉权是指个人对其声誉、名望的保护权利。
校园侵权案件中,有时可能会发生对他人名誉的侵害情况,如通过网络传播谣言、蓄意污蔑等行为。
名誉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并赋予受侵害人采取维权措施的权利。
当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行为、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
此外,名誉权保护法还规定了对恶意诽谤行为的法律处罚,对恶意传播谣言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三、个人信息保护法校园侵权案件中,个人信息泄露、滥用的问题时有发生。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处理等行为,以及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必须经过被收集者的同意,不得超出合理的范围。
对于个人信息的泄露、滥用行为,受害人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要求相关机构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可能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学校、教师等有责任保护学生的个人信息安全,对于个人信息的泄露、滥用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对于校园侵权案件具有普遍适用性。
根据侵权责任法,对于因他人过错造成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校园侵权行为与学校责任

一、校园侵权行为概念界定校园侵权行为指的是,在学校实施的有关教育或教学的各种活动中,也包括学校开展的一些校外的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相关责任的时空内,由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是过失而给校内师生的人身或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
校园侵权表现得最多的是以学校作为侵权方而给学生造成合法权益损害的行为。
媒体报道的诸如教师体罚学生、校园伤害事故、校车安全事故等都属于是校园侵权的表现。
二、校园侵权行为的特点(一)校园侵权行为具有主体上的多样性校园侵权的行为主体可以是学校,可以是学生本身,可以是学生的家长,也可以是校内或校外的其他主体。
比如,学校教师的教育教学的方法不得当导致的对学生人身权益的侵害;学生在学校的不正当行为导致的对学校的财产和教学设施的侵害;其他家长对其他学生人身的伤害;校外的人员对校内学生老师人身安全或校内财产的侵权等等。
校园侵权行为中受到损害的对象也是多样的,分别是校内学生、校内教师以及学校本身。
从学校来看,学校又包括私立学校和公立学校或其他教育场所;从学生角度来讲,包括走读生和寄宿生,包括未成年学生和成年学生;从老师的角度来讲,指的是学校在职教师。
(二)校园侵权行为具有时间上和场所上的特定性从侵权行为的时间上来看,包括学生在校的学习和生活期间。
从侵权的场所来看,是指学生在学校范围内,或者是根据学校规定在校外的场所或单位开展的与教学有关的活动。
因此,学生离开学校的非学习和生活期间而导致的人身方面的侵害都不属于校园侵权行为,同时,学生在休学期间或者学生已经退学而在学校期间受到的侵害不属于这种行为,如果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或同意私自在校外其他单位而出现的侵权行为,或者没有报告辅导员和校领导的一些游玩互动都不构成校园侵权行为。
(三)校园侵权行为具有客体上的复杂性校园侵权行为损害的客体主要是校园范围内的各种合法的权益或权利,包括学校的财产权益、教师和学生的人身权益及财产权益,当然,在众多的客体中主要的还是以学校对学生的对人身权益方面的侵害为主。
校园侵权中的学校民事责任认定

校园侵权中的学校民事责任认定引言:最近这些年,有着很多未成年的学生发生了校园伤害案件,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学生的人身安全造成很大的伤害,也会扰乱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因为在现实生活当中对于校园侵权的过程中学校的民事责任的性质、校园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方面的认识还不够清楚,就会使得最后所得出的责任认定的结果会不同。
所以,需要对校园当中出现的各种不同的侵权案件进行正确的处理,在一定程度上将侵权主体需要承担的责任给予明确,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校园教学生活秩序的维护以及和谐校园的建设都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一、校园侵权概述。
侵权行为主要就是对民事主体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民事义务,对于他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了损害,需要承担相对应的民事责任。
校园侵权主要就是在学校进行教育、学习的过程中,行为人本身故意或者是过失对学校师生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造成一定的损害的行为。
二、校园侵权行为的特点(一)校园侵权行为的主体具有多样性校园侵权行为有着很多不同的主体,有可能会是学生、学校、学生家长等,也有可能会是校内或者校外的其他主体。
在校园侵权行为当中的主体具有多样性的特点。
(二)校园侵权行为的时间和场所具有特定性侵权的时间主要是集中在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的这一期间。
侵权的场所主要是集中在学院范围之内,或者说在学校的规定的范围内在校外进行相关方面的活动场所。
可以说,学生在校园以外的非学习期间所受到的人身侵害是不算在校园侵权范围之内的,如果说学生本身已经退学或者是休学而在学校当中所受到的侵害也不被算在校园侵权范围之内。
(三)校园侵权行为的客体上具有复杂性在校园侵权行为当中的客体有很多种,主要就是在校园内部的各种不同的合法权益,主要有学校的合法权益、学生和教师的人身权益和合法权益等,在这之中,最重要的就是学生人身权益的侵害。
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说校园侵权行为当中的客体具备着复杂性的特性。
三、校园侵权行为中学校民事责任的性质关于校园侵权行为,有着非常多的说法,并且种种说法之间还有着很大的不同,在教育部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能够发现,校园侵权行为就是指校内活动或者是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里,学校内部的宿舍、场地、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当中所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伤害或死亡的行为。
校园内发生侵权事件赔偿责任

一、校园侵权的种类
(1)在校园内,未成年人之间相互造成的伤害;
(2)在校园内,因第三人的原因所致未成年人的伤害;
(3)在校园内,由于教育机构本身的原因所致未成年人的伤害
二、校园内发生侵权事件赔偿责任
1、由于教育管理机构本身的过错造成未成年人的人身损害,教育管理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未成年人相互之间造成的人身损害,教育管理机构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教育管理机构的过错程度较低,所造成的损害主要由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教育管理机构责任与监护人责任之间不是连带责任,而是按份责任;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应当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3、第三人没有清偿能力或清偿能力不足,教育管理机构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此种情况下,第三人的赔偿责任和教育管理结构的补充赔偿责任之间不是连带责任,至于教育管理机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能否向直接侵权人追偿,法律未有明文规定,但参照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以后可向第三人追偿的法理,以可向第三人追偿为宜。
三、校园侵权的法律规定
《教育法》第81条、《义务教育法》第16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和第47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3条等规定,以及《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共同构成了校园侵权民事责任承担的法律依据。
浅谈中小学校园侵权的民事责任划分

浅谈中小学校园侵权的民事责任划分近年来,中国中小学校园发生的越来越多的侵权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警惕。
在这些案件中,不乏有学生间之间的欺凌、老师因言论而被罚、学校因侵犯学生隐私而被投诉等。
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对于校园侵权的民事责任划分不够明确,故本文将浅谈中小学校园侵权的民事责任划分。
一、中小学校园侵权的定义以及性质所谓中小学校园侵权,是指在中小学校园内发生的侵权行为,其中包括学生间之间的欺凌、老师的言语攻击、学校违反规定导致学生隐私的外泄等。
校园侵权的性质几乎都是民事行为,属于侵权责任法中的民法侵权行为。
二、中小学校园侵权责任的归属对于中小学校园侵权责任的归属,一般认为其主要包括三个主体:学生、老师和学校。
1. 学生的责任学生之间之间的欺凌、流言蜚语等侵权行为应由侵权者承担责任。
在学校中,任何人的权利都是有限度的,所以学生在校园内的行为也必须有所限制。
学生若侵害了他人权利和利益,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 老师的责任老师的责任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特别是在言论自由和学生教育中保护学生权益之间的权衡。
一般来说,老师侵权责任以其职业需要和职业义务为限。
老师的言论若带有毁誉性或者诽谤性,损害到了学生的名誉或者其他权益,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学校的责任学校在承办教育过程的同时也应当保障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以及健康发展。
如果学校未能尽到这种保障义务,从而导致学生出现伤害或其他损失,学校将会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中小学校园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对于中小学校园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一般来说,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 赔偿如果侵权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损失或者伤害,当事人应该积极采取补救行动,并赔偿因其侵权所造成的损失。
2. 恢复受侵权人的名誉如果侵权行为造成了受害人的名誉毁损,当事人应采取适当的行动,予以恢复已受侵权人的名誉。
3. 承担惩罚性赔偿如果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过于严重,当事人还应承担一定的惩罚性赔偿,以达到惩罚违法行为的目的。
关于校园侵权案件的法律依据总结范文

关于校园侵权案件的法律依据总结范文法律依据:关于校园侵权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宪法、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
一、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校园侵权案件的法律依据首先应当是宪法。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保障了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校园侵权案件当事人的这些权利应当在法律范围内得到保护,并根据宪法的规定进行合理补偿。
二、民法总则民法总则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法律,对校园侵权案件中的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民事主体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即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行为应当首先具备过错、损害和因果关系三个要件。
此外,民法总则还规定了侵权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侵权行为人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被侵权人还可以请求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
三、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专门规定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的法律,对校园侵权案件提供了详细的法律规定。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赔偿方式、判决机构等。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如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四、相关司法解释最高法院等司法机关发布的各类司法解释对校园侵权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具体指导。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侵权责任解释》),规定了校园欺凌、虚假诬告等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和侵权责任的界定。
另外,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校园欺凌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校园虚假诬告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对校园侵权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指导。
通过以上法律依据,可以总结出校园侵权案件的法律处理原则如下:1. 校园侵权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宪法、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
2. 校园侵权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在法律范围内得到保护,对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侵权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The easiest to make mistakes are those who act only according to their own idea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学校侵权的法律责任是什么1、学校的责任学校承担责任的基础为学校未尽到相应安全保障义务。
2、未成年学生、幼儿监护人的责任3、第三人的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行为而导致学生伤害的第三人应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第三人责任均作了一定的规定,学校未尽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校园是安静的和谐的,但是有的时候也会发生一些危害校园环境的事,学校侵权问题也是时有存在,给校园安全带来的极其恶劣的影响。
学校侵权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但是学校侵权的法律责任究竟有哪些,大家可能了解的不是很清楚,接下来,针对大家的疑问,将进行详细的介绍,确保大家有个详细的了解。
一、学校侵权的法律责任是什么1、学校的责任学校承担责任的基础为学校未尽到相应安全保障义务。
《侵权责任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规均对学校的安全保障义务作出了规定,学校对在校学生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表现在:①因学校提供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及生活设施、生活用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而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应承担责任。
②学校应承担必要的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如果因学校未尽管理义务而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承担责任。
③学校应履行对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管理责任,对他们的教育教学活动中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
如果因为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由学校承担责任。
④学校负有对学生特别是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在履行义务时应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做好工作,并应尽责。
一般来讲,年龄越小,其行为能力及认知能力就越弱,学校的责任就越重。
2、未成年学生、幼儿监护人的责任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1)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关于校园侵权案件的法律依据总结

关于校园侵权案件的法律依据总结校园侵权案件是指发生在学校校园内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知识产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对于校园侵权案件的处理,有一些相关的法律依据。
一、著作权法根据著作权法,对于校园侵权案件中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著作权法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作品的复制、发表、传播等行为。
对于在校园中盗用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学校和相关教育机构可以依法对侵权行为进行处罚,并给予赔偿。
二、商标法商标法保护商标权的合法权益,对于在校园内出现的商标侵权行为,可以依靠商标法进行维权。
例如,学校内的商业活动中存在盗用他人商标的行为,可以依法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关损失。
三、肖像权法肖像权法保护个人的肖像权,对于在校园内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相关人员可以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关损失。
四、名誉权法名誉权法保护个人的名誉权,对于在校园内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被侵权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学校和教育机构也应加强管理,防止名誉权的侵犯行为的发生。
五、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法强调对网络虚拟空间中的侵权行为进行惩治。
在校园中,网络侵权行为较为常见,学校和教育机构应加强网络安全教育,防止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生,并依法对侵权行为进行处理。
六、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范。
在校园中,存在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比如抄袭他人的作业、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等。
学校和教育机构应在教育过程中强调诚信,对于发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制止,确保公平竞争的环境。
七、劳动法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权益,包括劳动报酬、劳动休息和保健、劳动条件等。
在校园内,学生作为劳动者,也应享有相关的权益保障。
学校和教育机构应加强对学生劳动权益的保护,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校园侵权案件可以依法依据著作权法、商标法、肖像权法、名誉权法、网络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劳动法等进行处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校园侵权的归责原则
对于校园侵权的归责原则,《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中可以找到相关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校园侵权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侵害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二、校园侵权中,限制行为能力人受到侵害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三、校园侵权中,第三人侵权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学校侵权的法律责任
关于学校侵权的内容想必是很多家长需要了解的方面,学校如果对学生侵权了,作为家长应该怎么办?关于学校侵权的法律责任又是什么?这是很多家长想了解的。
下面,就由律图小编为大家整理出有关学校侵权的法律责任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一定的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该法关于学校方面的责任有三条,即:“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该法的第六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该法的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
任的,依照其规定”,这两条法律规定侵权责任的构成,即过错,它包括故意和过失,同时还包括无过错责任即第七条的规定。
关于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4年5月1日实施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中作了规定,该规定指出:“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在实践中的效果还是很好的,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主要问题是,对于不同年龄的未成年学生在受到损害的时候,学校是否应当承担不同的责任?新的《侵权责任法》删除了“保护”,“保护”应该属于监护责任范围的,具有一定的身份关系。
2005年12月26日实施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第十六条:在正常的教学时间内,未成年人在校园内正常活动过程中因非第三者原因遭受伤害,如摔伤、跌伤
等,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在正常的教学时间内,未成年人在校园内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伤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在正常的教学时间内,未成年人在校园外遭受人身伤害,区别以下情形处理:(一)第三人侵权造成的,按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二)伤害不是由于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已尽到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仍不能阻止损害发生的,可以不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正常的教学时间”是指按照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学计划,属于教学、课间休息、学生自习的时间;按寄宿制学校的规定,学生应在校时间均应认定为“正常的教学时间”。
学生上学进入校园以前及放学离开校园以后的时间不应认定为“正常的教学时间”。
《侵权责任法》根据民事行为能力对学生作出了区分,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两个层次,规定不同的规则。
第一,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小学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用过错推定原则,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学校要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是侵权责任还是管理责任?法律未明确。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侵害的,该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此,应当根据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的性质,确定适用的归责原则。
如果第三人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赔偿责任,而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具有过错的,则应当承担与其过失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上文的内容就是律图小编为大家整理出来的关于学校侵权的法律责任,相信您在阅读了上文的内容过后对于这方面的内容也有了进一步的了解。
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您可以在律图的知识栏目进行查询。
学校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
学生在校期间,那么监护权就有可能暂时的转移到学校,并且学校也要对学生的人身安全负责。
那要是学生在学校期间受伤的话,学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有哪些呢?律图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并不是说只要学生在学校期间受伤,那么学校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此时需要看受伤学生的实际年龄,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同的情况,关系着学校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