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令的司法解释有哪些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司法解释35个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废止)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1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2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3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3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3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3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3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4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5月9日起施行。
2011新刑法修正案八全文具体修改内容及相关的司法解释

2011新刑法修正案八全文具体修改内容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修正案(八)一、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三、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四、将刑法第五十条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五、将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六、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七、将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新刑法修正案八全文具体修改内容及相关的司法解释

修正案(八)一、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法的,能够从轻或减轻惩罚;过失犯法的,应当从轻或减轻惩罚。
”二、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能够按照犯法情形,同时禁止犯法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成:“对判处管制的犯法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违背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法》的规定惩罚。
”三、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腕致人死亡的除外。
”四、将刑法第五十条修改成:“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若是没有故意犯法,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若是确有重大建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若是故意犯法,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和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纵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法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法分子,人民法院按照犯法情节等情形能够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五、将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成:“犯法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惩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六、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法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惩罚,可是过失犯法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法的除外。
”七、将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成:“危害国家安全犯法、恐怖活动犯法、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法的犯法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法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能够从轻惩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峻后果发生的,能够减轻惩罚。
刑事禁止令制度的适用与完善

刑事禁止令制度的适用与完善摘要:刑事禁止令制度在我国的《刑法修正案(八)》中首次出现,禁止令是刑罚制度的创新,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促进了我国刑罚体系的科学化,有利于人权的保障。
刑事禁止令在我国各地实施以来,暴露出其在立法和适用方面的缺陷,制约了刑事禁止令制度应有作用的发挥,对此,针对刑事禁止令所存在的问题加以完善和解决,使我国的刑事禁止令制度不断趋于科学,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刑事禁止令;适用;完善与发展1.前言刑事禁止令是指于被判处管制或者宣告适用缓刑的被告人,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被告人在管制执行期间或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或接触特定的人。
刑事禁止令具有实施上的强制性、适用的特定性、内容上的可行性、性质上的附属性的特征。
刑事禁止令是刑事法领域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刑罚执行制度的有益探索,是刑罚立法趋于科学化的产物。
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尚在起步阶段,各地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和工作开展状况有着比较大的差别,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依旧处于摸索阶段,在禁止令实施的过程中存在各种问题,严重影响了禁止令作用和功能的发挥。
2.刑事禁止令在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2.1禁止令适用范围不明确,使用范围过窄。
我国刑法中的禁止令宣告依附于管制和缓刑,这只是规定了禁止令对应的刑罚和刑罚执行方式,却并没有对应到具体的罪名,禁止令的适用范围并不明确。
刑事禁止令的适用用范围不够宽,现行刑法规定的禁止令,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或者缓刑的罪犯。
对于被适用假释或监外执行的罪犯而言,不属于禁止令的适用范围。
实际上,对于这类罪犯来说,仍可能带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根据具体情况有选择地适用禁止令是有必要的。
2.2社区矫正队伍建设滞后。
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执行“禁止令”的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以及配合执行的相关部门、人员具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对违反监督义务该如何承担责任也无明确规定。
禁止令的执行涉及到多个机构,各机构之间如何能有效协调、如何能有效实现信息共享,则成为当下实际操作中不可避免的问题。
刑法禁止令的法律性质与司法适用

必须依 附于管制 、缓刑适用 ,既然管制 、缓刑作 为刑罚
禁 止 令 作 为我 国刑 法 中 的一 项 新 兴 制 度 ,无 论 《刑 适 用 应 当 坚 持 罪 刑 法 定 原 则 ,那 么 附 属 于 管 制 、缓 刑
法 修 正 案 (八 )》及 条 文 说 明 、立 法 理 由 ,还 是 有 关 司法 的禁 止 令 的 适 用 也 应 坚 持 法 定 原 则 。二 是 比例 原 则 。
解 释均 未 规定 禁 止 令 的性 质 。理 论 界 、实 务 界 对 此众 说 禁 止 令 毕 竟 不 像 刑 罚 一 样 具 有 惩 罚 性 质 .其 注重 行 为
纷 纭 认 为禁 止 令 的 性 质 是 刑 罚 、执行 措 施 、刑 罚 执 行 人 之 后 不 再 犯 的 行 为 ,对 未 犯 之 罪 “防 患 于 未 然 ”,但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以 下 简 称 “最 高 法 ”)2011年 4月
江 苏 省 泰 州 市人 民检 察 院 刑 事 执 行 检 察 处 [225300]
2018/10一 (司法实务 ) 总 第 3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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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法律适 用
责任编辑 :赵培 显
距 《刑 法修 正 案 (八 )》创 设 禁 止 令 制 度 已逾 七 年 , 是 因 犯 罪被 判 管 制 或 者缓 刑 的 行 为 人 。在适 用 目的 上 .
最 高人 民法 院 、最 高 人 民检 察 院 、公 安 部 、司 法 部 (以下 禁 止 令 所 考 量 的 不 是 犯 罪 人 应 承 担 什 么 样 用 上应 遵 循 罪 刑 法 定 原 则 、比 例原 属 于限制一定人身 自由的措施 .应严守法定原则 .坚
禁令 → 禁止令、限制令、禁忌令

禁令→ 禁止令、限制令、禁忌令简介本文档将讨论禁令及其不同形式,包括禁止令、限制令和禁忌令。
我们将探讨这些措施的定义、使用场景和效果。
禁令禁令是指由有权机关或法律规定的命令,禁止某种行为、行动或活动的进行。
禁令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和实施法律。
禁令通常由政府、法院或其他法定机构发布,并由法律强制执行。
违反禁令可能会导致处罚,包括罚款、监禁或其他法律制裁。
禁止令禁止令是禁令的一种形式,它明确禁止某种行为或活动的进行。
禁止令可能涉及禁止销售某种产品、禁止在特定地点或场合宴请、禁止组织某类活动等。
禁止令的发布是为了解决一些社会问题或保护公共利益。
例如,禁止销售某些危险品或违法药物可以确保公众的安全和健康。
限制令与禁止令相比,限制令是对某种行为或活动施加一定限制的措施。
限制令可能包括限制特定地点的进入、限制特定人群的参与、限制特定时间段的活动等。
限制令通常是为了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自由之间的关系。
一些限制令是临时性的,以应对紧急情况或特定事件,而其他限制令则是为了持久性的社会管理和安全考虑。
禁忌令禁忌令是一种具有文化背景的传统禁令。
它们是由特定宗教、俗或传统规定的,旨在限制个人行为和行动。
禁忌令可能涉及特定食物的禁忌、某些行为在特定场合的禁忌、对特定文字或符号的禁忌等。
在某些社会和宗教群体中,禁忌令是被严格遵守和尊重的。
结论禁令、禁止令、限制令和禁忌令是一些常见的社会措施,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和传统价值观。
它们在不同的情境下被使用,并且对个人行为和自由有不同程度的限制。
理解不同禁令的定义和用途,有助于我们在遵守法律和社会规范的同时保护个人权利和促进社会进步。
大陆法系中的禁令制度

大陆法系中的禁令制度一、介绍大陆法系是指中国大陆地区所实行的法律体系,其特点是以法律法规为主要依据,同时在法律领域存在着严格的禁令制度。
禁令制度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可以限制个人、团体或政府的行为,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本文将对大陆法系中的禁令制度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的探讨。
二、禁令制度的概念和功能1.禁令制度的概念禁令制度是指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对某些特定行为或活动做出禁止或限制的规定。
禁令制度的设立旨在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公平,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2.禁令制度的功能禁令制度在大陆法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主要具有以下功能:–维护社会秩序:禁止某些违法行为的发生,防止社会混乱和冲突的发生。
–保护公共利益:对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禁止或限制,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保护个人权益:禁止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维护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
–规范政府行为:对政府的权力行使进行限制,防止滥用职权。
三、禁令制度的种类和实施方法1.禁止性禁令禁止性禁令是指通过法律规定明确地禁止某些行为的制度,如《刑法》中对于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2.限制性禁令限制性禁令是指对某些行为或活动做出限制的规定,如限制烟草广告的发布、限制未成年人参与某些活动等。
3.禁令实施方法为了确保禁令的有效实施,大陆法系中采用了以下方法:–立法制定禁令: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对某些行为或活动做出明确规定,以保证禁令能够依法实施。
–行政机关的监督执法:行政机关对禁令的违反行为进行监督和执法,通过处罚等手段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
–司法机关的审判:司法机关负责审理禁令违反行为的法律责任,并对违法者进行惩罚。
四、禁令制度的意义和存在问题1.禁令制度的意义禁令制度在大陆法系中具有重要的意义:–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禁令制度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保护个人权益和公共利益:禁令制度能够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家庭暴力犯罪最新25条司法解释全文

家庭暴⼒犯罪最新25条司法解释全⽂发⽣在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活⼈员之间的家庭暴⼒犯罪,严重侵害公民⼈⾝权利,破坏家庭关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政机关应当严格履⾏职责,充分运⽤法律,积极预防和有效惩治各种家庭暴⼒犯罪,切实保障⼈权,维护社会秩序。
为此,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婚姻法、未成年⼈保护法、⽼年⼈权益保障法、妇⼥权益保障法等法律,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制定本意见。
⼀、基本原则1.依法及时、有效⼲预。
针对家庭暴⼒持续反复发⽣,不断恶化升级的特点,⼈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政机关对已发现的家庭暴⼒,应当依法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进⾏妥善处理,不能以家庭暴⼒发⽣在家庭成员之间,或者属于家务事为由⽽置之不理,互相推诿。
2.保护被害⼈安全和隐私。
办理家庭暴⼒犯罪案件,应当⾸先保护被害⼈的安全。
通过对被害⼈进⾏紧急救治、临时安置,以及对施暴⼈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判处刑罚、宣告禁⽌令等措施,制⽌家庭暴⼒并防⽌再次发⽣,消除家庭暴⼒的现实侵害和潜在危险。
对与案件有关的个⼈隐私,应当保密,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3.尊重被害⼈意愿。
办理家庭暴⼒犯罪案件,既要严格依法进⾏,也要尊重被害⼈的意愿。
在⽴案、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提起公诉、判处刑罚、减刑、假释时,应当充分听取被害⼈意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合情、合理的处理。
对法律规定可以调解、和解的案件,应当在当事⼈双⽅⾃愿的基础上进⾏调解、和解。
4.对未成年⼈、⽼年⼈、残疾⼈、孕妇、哺乳期妇⼥、重病患者特殊保护。
办理家庭暴⼒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通过代为告诉、法律援助等措施,加⼤对未成年⼈、⽼年⼈、残疾⼈、孕妇、哺乳期妇⼥、重病患者的司法保护⼒度,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案件受理5.积极报案、控告和举报。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百零⼋条第⼀款“任何单位和个⼈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或者⼈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的规定,家庭暴⼒被害⼈及其亲属、朋友、邻居、同事,以及村(居)委会、⼈民调解委员会、妇联、共青团、残联、医院、学校、幼⼉园等单位、组织,发现家庭暴⼒,有权利也有义务及时向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报案、控告或者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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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禁止令的司法解释有哪些在法律中有许多法律词语是包含很多层意思的,其中就包含禁止令,禁止顾名思义就是法律禁止你做什么事情,那么今天赢了网小编就系统的为大家介绍禁止令的司法解释。
禁止令的司法解释有哪些一、禁止令,法律学术语1、指法庭下达的禁止当事人实施某种行为的指令,2、指由法官签发的令状,主要是禁止被告为一定的行为,禁令救济的具体体现。
定义:1、是指法庭下达的禁止当事人实施某种行为的指令,如禁止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联系、禁止其出入家庭住所、禁止其将子女带离本州。
禁止令通常在家庭暴力、子女虐待等类型的案件中下达,主要用来确保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同时,禁止令也可用来禁止邻居间的恶劣纠纷。
2、由法官签发的令状,主要是禁止被告为一定的行为,禁令救济的具体体现。
广义的禁止令包括执行命令和禁止命令。
在传统救济中,主要的救济是损害赔偿,因此禁止令只具有附属性质,但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即是最重要和最有效的救济措施,历来为各国法律所重视。
二、分类:从颁发时间的先后来看,禁令可分为在诉讼前颁发的临时禁止令、在诉讼后和判决前颁发的中间或初步或暂时禁令以及判决时颁发的最终或永久禁令;从被告在颁发前是否被告之,又可分为单方禁令和双方禁令。
TRIPS协议第44第就是针对侵权行为规定的禁止措施,主要指最终禁令。
参看禁令救济。
三、禁止令的宣告程序:任何一项制度的实施,必须以正当性程序作保障。
对于禁止令的宣告,一般情况下,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决定,但也不排除控辩双方的参与。
如某法院在审理一起盗窃案时,公诉人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并建议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与同案犯联系。
辩护人认为,从法理上讲禁止令并非必须,建议法院不适用禁止令,而公诉人则表示,禁止令只是一种限制,并非惩罚措施。
法院接受公诉人的量刑建议,作出判决并宣告禁止令。
诉讼参与人的加入有利于司法的公开、公正,也能够保证诉讼平衡,能够促使法官审时度势,对禁止令宣告的准确适用。
两高两部在《禁止令规定》中明确规定了禁止令宣告的程序及法律后果。
其中第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对可能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可以提出宣告禁止令的建议。
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应否对被告人宣告禁止令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情况,就应否宣告禁止令及宣告何种禁止令,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
”人民检察院的公诉权包括量刑建议权,在庭审中对可能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同时提出宣告禁止令的建议,也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是其应有之义。
对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而言,也可就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内容包括量刑建议进行全面的抗辩,并展开辩论,便于法庭在斟酌是否宣告禁止令以及适用何种禁止令时,做到更加准确与适当,也便于社区矫正机构对禁止令的执行。
同时,《禁止令规定》第7条规定的程序可以归入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作为其中的一部分参照执行,量刑程序规定中已作了相应规定,不宜另辟蹊径。
再者,最高人民法院规制的量刑程序也不是独立的,其是整个诉讼程序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禁止令的内容在裁判文书中的表述方式,两高两部《禁止令规定》第8条作了明确规定,即人民法院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宣告禁止令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主文部分单独作为一项予以宣告。
由于禁止令在性质上属于管制、缓刑的执行监管措施,故宣告禁止令时不能在裁判文书之外另行制作禁止令文书,而应作为裁判文书主文部分的一项单独内容。
同时,宣告禁止令的,裁判文书应当援引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并说明理由。
根据两高两部《禁止令规定》第8条的规定,可以看到,针对判决主文部分,不排除当事人可以就禁止令的宣告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可以提出抗诉;如果引起二审程序,也不排除二审法院可以对原审判决中宣告的禁止令依法审查。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同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经过审理后的处理方式,其中第2项“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由于禁止令依附于所判的管制或所适用的缓刑,属于量刑的一部分,若出现宣告不当的情形,故而可以依法改判,但必须遵守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只能对其中宣告不当的予以撤销;期限过长的予以缩短。
四、禁止令的变更、减刑程序及法律后果对于禁止令变更程序,《刑法修正案(八)》对管制和缓刑分别作了规定,前者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后者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对于两种禁止令的性质,《禁止令规定》给予细化,即: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或者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尚不情节严重的,由负责执行禁止令的社区矫正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的规定处罚。
从而说明两种禁止令均是对罪犯的监督管理措施,在性质上没有区别。
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按照《禁止令规定》解释是指:1、三次以上违反禁止令的;2、因违反禁止令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再次违反禁止令的;3、违反禁止令,发生较为严重危害后果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同时规定,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原作出缓刑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当地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的撤销缓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依法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撤销缓刑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上述撤销缓刑的变更程序实际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7条的规定,在司法实务中,可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撤销缓刑进行审查,参照第一审审理程序,实行开庭审理,并可赋予当事人陈述权和委托律师的辩护权。
是否撤销原判缓刑,要依法查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是否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以及情节是否严重。
而这一查明过程又要给予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以辩护权,以合乎正当程序的起码要求,不宜仅采取书面审查同级公安机关所提的撤销缓刑建议书的形式。
同时,《禁止令规定》对减刑程序亦作了规定,可谓程序齐全,即被宣告禁止令的犯罪分子被依法减刑时,禁止令的期限可以相应缩短,由人民法院在减刑裁定中确定新的禁止令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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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禁止令的司法解释有哪些/cr/169960.html)刑事辩护.相关法律知识•交通伤人赔偿多少钱 /cr/658717.html •挪用专款相关处理法规/cr/658716.html•共同危险行为和无意思联络侵权的区别/cr/658715.html•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 /cr/658714.html •醉酒后犯罪可以缓刑吗/cr/658713.html•罪犯在被管制或缓刑期间能否结婚/cr/658712.html•私企商业贿赂能判刑吗/cr/658711.html•轻微猥琐罪怎么判 /cr/658710.html •法律法规规定(2018)2018最新诽谤法院能判什么罪/cr/658709.html•强贱未遂需要什么证据/cr/658708.html•胁从犯量刑的法条有哪些/cr/658707.html•非法购买枪支会被判处罚金吗/cr/658706.html•外国人犯罪侦查管辖是怎么规定(2018)/cr/658705.html•罚金与罚款和赔偿损失分别是什么/cr/658704.html•刑侦大队办案程序是什么样子的/cr/658703.html•诈骗来的赃款用于还债了,受害人可以依法往回追究吗/cr/658702.html•民事再审与刑事再审的时效/cr/658701.html•挪用货款6000够定罪吗/cr/658700.html•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客体是什么/cr/658699.html•挪用备用金算犯罪吗 /cr/658698.html •受贿罪和徇私枉法哪个罪重/cr/658697.html•无期徒刑和管制并罚吗/cr/658696.html•2018年网络诈骗金额多少能报警/cr/658695.html•经济犯罪影响入党吗 /cr/658694.html •倒卖假文物会不会构成倒卖文物罪/cr/658693.html•缓刑期间的人可以去香港旅游吗/cr/658692.html•2018年律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辩护空间是什么样子的/cr/658691.html•偷1500元算盗窃吗 /cr/658690.html •抽逃资金罪的追诉时效/cr/658689.html•伪造承兑汇票罪怎么量刑/cr/658688.html•诈骗犯嫌疑人是否可以拘留/cr/658687.html•员工打架开除需赔偿吗/cr/658686.html•打架伤人怎么判刑 /cr/658685.html •拘役算不算是前科 /cr/658684.html •诈骗三万元判几年 /cr/658683.html •对挪用国家资金用于业务招待费的如何处理/cr/658682.html•无期徒刑最高多少年 /cr/658681.html •骗了人钱被骗的人自杀了有罪吗/cr/658680.html•退伍军人犯罪刑满释放后还能不能享受退伍军人待遇/cr/658679.html•非法拘禁主犯如何界定/cr/658678.html•打架没把人打死最少判几年/cr/658677.html•个人借用公款5000元以上如何处理/cr/658676.html•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能缓刑吗/cr/658675.html•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cr/658674.html•被骗多少钱报案才会被受理/cr/658673.html•被判处无期徒刑能放出来吗/cr/658672.html•怎样侦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cr/658671.html•飞车抢夺致人重伤怎么处罚/cr/658670.html•诈骗多少钱会判有罪 /cr/658669.html •嫖娼未遂会受到处罚吗/cr/658668.html•刑讯逼供中致人重伤、死亡怎么处理/cr/658667.html•个人账户上互转的资金是否认定为公款/cr/658666.html•团伙诈骗从犯怎么判刑/cr/658665.html•拘役可以判缓刑的情形/cr/658664.html•被判无期徒刑的人能出来吗/cr/658663.html•两次非法持有毒品算累犯吗/cr/658662.html•收藏品诈骗为什么不立案/cr/658661.html•非法持有枪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吗/cr/658660.html•侮辱罪诽谤罪民事起诉书/cr/658659.html•交通事故逃逸后自首会被判多久/cr/658658.html•罚金有哪些种类 /cr/658657.html •诈骗二十万能判多少年/cr/658656.html•遇到酒托被骗报警有用吗,财产被骗怎么报警/cr/658655.html•轻伤害与轻微伤害的区分标准(2018年)是什么/cr/658654.html•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对妇女的认定/cr/658653.html•网上诈骗多少才可以报警/cr/658652.html•如何直接定性刑事案件/cr/658651.html•强奸幼女怎么取证才能定罪/cr/658650.html•单位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2018年)是什么/cr/658649.html•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哪几种权利/cr/658648.html•车祸轻微骨折赔偿案例/cr/658647.html•刑法上的免除处罚和免于刑事处罚有何区别/cr/658646.html•电话诈骗会判多少年 /cr/658645.html •诈骗一万多判多久 /cr/658644.html •八大暴力犯罪刑法刑期怎么判/cr/658643.html•从徐玉玉学费被骗一案,深刻反思如何杜绝电信诈骗/cr/658642.html•杀人后自杀谁负责任以及凶手需要承担什么责任/cr/658641.html•帮他人买保险开伪造发票定什么罪/cr/658640.html•被盗财物未追回盗窃数额如何认定/cr/658639.html•盗窃数额大算触犯刑法吗/cr/658638.html•强迫交易罪最多判几年/cr/658637.html•因经济纠纷扣押货物犯罪吗/cr/658636.html•挪用公款罪是行为犯吗/cr/658635.html•集资诈骗罪是自诉案件吗/cr/658634.html•商业贿赂归公安机关管吗/cr/658633.html•法院审理案件的各种期限规定(2018)/cr/658632.html•玩忽职守罪的必备条件/cr/658631.html•信用卡诈骗如何取证 /cr/658630.html •犯非法狩猎罪并非法持有枪支怎么定罪/cr/658629.html•论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犯罪构成、认定及处罚/cr/658628.html•几个犯罪行为分成两个罪判重还是按一个罪判重/cr/658627.html•挪用资金罪应归哪个部门管辖/cr/658626.html•组织卖淫罪的行为手段有哪些/cr/658625.html•犯罪未遂的定义及判处/cr/658624.html•男方骗婚罪成立条件 /cr/658623.html •卖淫嫖娼第二次被抓是累犯吗/cr/658622.html•对方以欺骗手段借钱不还算诈骗罪吗/cr/658621.html•非法占有涉及金额多少是犯罪/cr/658620.html•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cr/658619.html•中国法律判死刑的犯罪/cr/6586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