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令的合理期限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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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合理期限

中的合理期限

中的合理期限在法律领域中,合理期限是指一项任务或行为在合乎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的要求。

在合同中,合理期限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以便确保各方能够按时履行合同义务。

本文将探讨什么是合理期限以及如何在合同中确定合理的期限。

一、合理期限的概念在合同中,合理期限指的是在一项合同义务履行过程中,合同参与方必须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完成其承诺的行为。

合理期限是基于公平原则和常识制定的,旨在确保各方能够有足够的时间来履行合同义务,同时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合同中确定合理期限的因素1. 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期限的确定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比如涉及工程建设的合同,应根据相关建设法规中的规定确定期限。

2. 合同的性质与内容:合同的性质与内容也是确定合理期限的重要因素。

例如,一份简单的买卖合同可能只需较短的期限来履行,而一份复杂的技术合作协议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来履行。

3. 双方协商:在确定合理期限时,各方应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并通过协商达成一致。

双方可以根据合同涉及的具体事项、资源投入和合同履行的复杂性等因素来商定合理的期限。

三、合理期限的重要性合理期限对于合同的履行过程至关重要。

以下是其重要性的几个方面:1. 保护各方利益:合理期限确保了合同各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合理期限能够避免一方在合同期限过长或过短的情况下受到损害,保证各方在充裕的时间内完成合同义务。

2. 确保履行效率:合理期限有助于确保各方能够按时履行合同义务,促进合同履行的高效率。

合理的期限可以避免合同期限过短导致合同无法按时履行,也可以避免合同期限过长导致合同效果递减。

3. 提高合同信用度:合理期限有助于提高合同的信用度。

当各方能够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参与方之间的信任度将得到加强,有助于建立长期的商业合作关系。

四、合同中确定合理期限的建议在确定合理期限时,以下几个建议有助于保证合同的履行顺利:1. 考虑实际情况:各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的性质来确定期限,避免设置过长或过短的期限。

正确适用禁止令相关规定确保非监禁刑执行效果.

正确适用禁止令相关规定确保非监禁刑执行效果.

正确适用禁止令相关规定确保非监禁刑执行效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答记者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有关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规定。

为确保禁止令这项新制度得到正确适用和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

为帮助广大办案人员和社会公众进一步正确理解《规定》的精神和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出台《规定》的背景与目的是什么?答:为加强对管制犯、缓刑犯的监管,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同时有效保护被害人、证人等人员的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有关对管制犯、缓刑犯可以适用禁止令的规定。

但立法的规定相对比较原则,为确保禁止令制度的正确适用,功能的充分发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经深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联合出台了《规定》,对在理解和适用禁止令制度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有关问题作了较为全面、明确的规定。

禁止令制度是我国刑罚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

依法正确适用禁止令,切实保障和强化管制、缓刑的适用效果,对于进一步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一步充分发挥非监禁性刑罚在避免交叉感染、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的积极、重要、独特功能,进一步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从全面实施国家法律、切实维护法制权威、有效惩治预防犯罪、确保社会稳定和谐的高度,认真做好《规定》的学习宣传工作,确保广大办案人员都能够充分认识《规定》出台的重要意义,深刻把握《规定》相关内容的精神实质,确保禁止令制度得到正确适用。

案例中的合理期限规定

案例中的合理期限规定

案例中的合理期限规定合理期限规定是指在合同中针对某种情况或行为设定的合理时间限制。

这些合理期限规定可以确保各方在履行合同义务时有明确的时间要求,从而增强合同的可操作性和可靠性。

下面通过案例来探讨合理期限规定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合理设定合同期限。

案例一:房屋买卖合同甲方拥有一套位于市中心的房屋,乙方对该房感兴趣并希望购买。

双方协商后达成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其中规定了乙方购房的期限为三个月。

乙方在期限内支付了购房款项,但甲方未能在期限内办理过户手续,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在这个案例中,合理期限规定的重要性得到了凸显。

首先,合同中的期限规定为乙方购房提供了明确的时间要求,使其能够根据期限安排相关的事宜,减少了时间上的浪费和不确定性。

其次,期限规定也对甲方起到了督促作用,明确了履行义务的时间要求,促使其按时办理过户手续。

然而,在该案例中,甲方未能按期履行合同义务,导致乙方遭受了经济损失和时间上的浪费。

这说明单纯设定期限是不够的,还需要考虑期限是否合理以及应对违约情况的补救措施。

针对上述问题,可以考虑以下合理期限规定的原则和方法:一、期限应具备可操作性和合理性。

在设定合同期限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个合理的时间范围。

过长的期限可能导致不必要的拖延,过短的期限则可能给各方造成无法履行合同的困难。

二、期限应兼顾各方利益。

期限规定应综合考虑甲方和乙方的利益,尽量做到公平公正。

如果一方被迫接受不合理的期限规定,可能会对其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三、期限应设定补救措施。

为了防止合同一方无故违约,合同中可以设定违约责任和补救措施。

例如,可以规定违约方应支付一定的违约金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期限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设定不同的规定。

不同种类的合同需要根据特定的情况设定相应的期限规定。

例如,租赁合同中的租期可以根据房租支付周期来设定,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和单位规模设定。

通过以上原则和方法,合理期限规定可以在合同中起到重要的约束作用。

中的合理期限规定

中的合理期限规定

中的合理期限规定合理期限在法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为各方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时间框架,确保合同的履行和保障合同的效力。

本文将介绍合理期限规定的意义和作用,并探讨其在不同合同中的应用。

一、合理期限规定的意义和作用合理期限是指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要求确定的合同履行的时间限制。

合理期限的规定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于各方当事人具有以下重要意义和作用:1. 确保履约的及时性:合理期限的存在可以促使各方当事人按时履行合同义务,避免出现过度延迟或提前履行的情况,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2. 明确权利义务:合理期限提供了明确的时间框架,使双方对于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心知肚明,有利于减少争议的发生,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保护交易安全:合理期限规定可以防止恶意拖延、过度索赔等不诚信行为的发生,维护交易的稳定和有效性。

二、合理期限规定在不同合同中的应用1. 销售合同:在销售合同中,合理期限规定通常涉及交付商品的时间、付款期限等。

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商品的性质、数量、交货地点等因素来协商确定合理期限,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2. 租赁合同:在租赁合同中,合理期限规定可以包括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时间等。

租赁期限的合理安排可以保障租赁双方的权益,避免出现租约过期或租金逾期等问题。

3. 建设工程合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合理期限规定涉及工程开工、交付、验收等环节。

通过明确的工期安排,可以确保项目按时完工,并减少可能的经济损失。

4. 劳动合同:合理期限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尤为重要,关系到劳动者的权益保护。

合理的试用期安排、工资支付周期等都需要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

5. 贷款合同:在贷款合同中,合理期限规定通常涉及贷款的放款时间、还款期限等。

适当的期限安排有利于金融机构更好地管理和控制风险,同时也保护借款人的权益。

综上所述,合理期限规定在各种类型的合同中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可以确保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护,还有助于提高合同履行的效率和可行性。

刑事禁止令的实践困境及其完善路径

刑事禁止令的实践困境及其完善路径

与娱 乐场 所并无直 接关联 , 所 以禁止其进入娱乐场所并无 明
显依 据。
件2 O 人 ,在辖 区 9 个基 层法院中只有 6 个法院 曾适用禁止
令 ,且 8 5 %的禁止令集 中出现在 2 0 1 1 年 ,之后数量急速下
禁止 内容与法律冲突 。禁止令 的内容本应是其他法律 、 法规 所未 禁止的内容 , 但实践 中部分禁止令与相 关法律 的规 定相冲 突 。如禁 止交通肇 事犯罪人在 一定期 限内驾驶机 动
令 的法律性质 ,完善法律规定和健全配套制度 ,希望 能对 禁止令制度 的完善有 所助 益。
关键词:刑事禁止令;禁止令的性质;社区矫正;保安处分
中图分类号:D 9 2 4 文献 标识 码:A 文章编号 :1 6 7 3 - 2 2 1 9( 2 0 1 6 )1 2 - 0 1 0 6 - 0 3
携 带火种 进入林区 , 而法律禁止所有人携带 火种进林 区。禁 止赌博、禁止未成年人进入 网吧亦 同。
( 三 )禁止令 的执 行力不足
存在 被告 人仅 对禁 止令有异议 的情形 , 所以赋予单独对禁 止 令 的上诉权能 更好 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 是否应扩 大适 用范围 。目前 ,禁止令仅 适用于管制、缓 刑两种情况 , 应 当将假释 纳入禁止 令的适用范围 。 理 由如下 : 首先 ,适用前提相 同。被假释者存在与被管制者 、缓刑者再 次违法犯罪 的相 同风 险。 因为在考验期 间被假释者 同样存在 实施 相关违法犯罪 的诱 因。其次 ,均需 司法裁判确定 。假释 需要 中级 以上法院裁判 ,与禁止令 需要裁判文 书确定相 同。 最 后 ,可操作性较强 。根据 修正案 ( 八) ,对假释者 同样 需进行 社区矫正 ,而禁止令也是 由社 区矫 正机构 负责执行。

刑事从业禁止适用期限的立法检视及完善

刑事从业禁止适用期限的立法检视及完善

刑事从业禁止适用期限的立法检视及完善段丽; 孙福才【期刊名称】《《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年(卷),期】2019(031)008【总页数】6页(P49-53,58)【关键词】刑事从业禁止; 适用期限; 行政从业禁止; 立法完善【作者】段丽; 孙福才【作者单位】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山西太原03002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01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时代语境下,刑法功能正在由打击犯罪向预防犯罪积极转变[1]。

刑事从业禁止正是为了预防犯罪人再次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行为而设立,它是检验我国刑事法治发展状态的试金石。

刑事从业禁止的期限设置合理与否将直接关系到刑法应然功能能否实现,因此,刑事从业禁止的期限在立法上无瑕疵,在司法实践中被完美地执行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刑事从业禁止适用期限的立法解读我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从业禁止的期限是3至5年,即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犯罪人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3至5年内从事相关职业。

另外还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立法,可以分析出刑事从业禁止的适用期限存在以下特点。

一是具有附随性。

刑事从业禁止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3至5年内禁止从事相关的职业,即从业禁止的期限是在被判处的刑罚执行结束或假释之日起算的。

刑事从业禁止对于被判处的刑罚来讲具有附随性,被判处的刑罚与从业禁止之间具有主从的法律关系,即便犯罪人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行为却未被判处刑罚,则不能对其适用刑事从业禁止,当然也不涉及禁止从业的期限。

没有刑罚,刑事从业禁止的适用及其期限也就无从谈起。

二是具有相对确定性。

刑事从业禁止的期限是3至5年,时间跨度为两年。

这意味着,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案件的具体情况如何,都必须在这个范围内确定从业禁止的适用期限,法官选择的范围较小,期限较为确定。

三是具有合比例性。

刑事从业禁止立法的主要目的是预防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次犯罪的需要选择从业禁止的期限。

五条禁令专题讨论发言稿

五条禁令专题讨论发言稿

五条禁令专题讨论发言稿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大家下午好!今天,我作为本次讨论的主持人,将为大家介绍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禁令。

禁令,作为一种法律规定或命令,是为了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而设立的。

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禁令一直是不可或缺的手段之一,它可以有效地约束人们的行为,保护社会的稳定和平衡。

而在当今社会,我们也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和挑战,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安定,我们同样需要一些相关的禁令来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

因此,今天我们将围绕禁令这一议题展开讨论,并就其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进一步深入的探讨。

首先,我们将探讨的是关于个人行为的禁令。

在当今社会,由于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消费观念的改变,一些不良的个人行为已经成为了社会痛点。

比如,过度酗酒、吸烟,以及不文明的交通行为等。

这些行为不仅对个人的健康和生活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也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因此,我们有必要制定相关的禁令来规范和约束这些行为,从而使得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和美好。

其次,我们将看看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禁令。

环境污染已经成为了当今社会不可忽视的问题之一。

无论是空气污染、水污染,还是土壤污染,都给人们的健康和生活带来了不容忽视的威胁。

因此,我们有必要制定相关的禁令来保护我们的环境,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和危害,从而使我们的生活更加清新和健康。

第三,我们将探讨的是社会道德和法律方面的禁令。

在现代社会中,一些不良的社会现象和行为已经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比如,欺诈、贪污,以及虐待弱势群体等。

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社会的公共秩序和道德规范,也违反了社会的法律法规。

因此,我们有必要制定相关的禁令来阻止和惩罚这些不良的行为,从而保护我们的社会和法制秩序。

第四,我们将就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禁令展开讨论。

食品安全是人们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

在现代社会中,一些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的困扰。

比如,食品添加剂超标、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等。

这些问题不仅对人们的健康和生活造成了威胁,也对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带来了不利的影响。

落实禁令的情况汇报

落实禁令的情况汇报

落实禁令的情况汇报近期,我们对落实禁令的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汇报和分析。

在此次汇报中,我们发现了一些问题,也取得了一些进展。

在这篇文档中,我将详细介绍我们对禁令落实情况的调查和分析结果。

首先,我们对禁令的落实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调查。

我们发现,一些地区和部门对禁令的执行力度较大,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也有一些地区和部门存在着执行不力、监管不严的情况。

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环保、食品安全、交通安全等领域。

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将会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强监督和指导,确保禁令得到有效的落实。

其次,我们对禁令的执行情况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我们发现,一些地方和部门在执行禁令时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

这些问题主要包括人员配备不足、监管措施不到位、执法力度不够等。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将会加大投入,加强培训,完善监管措施,提高执法效率,确保禁令得到严格执行。

最后,我们对禁令的效果进行了总结和评估。

我们发现,一些地区和部门在执行禁令后,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比如,在环保领域,一些地区对于污染企业采取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取得了明显的改善效果。

但也有一些地区和部门在执行禁令后,效果并不明显。

对于这些情况,我们将会加大督促力度,加强宣传教育,推动禁令得到更好的执行和效果。

综上所述,我们对禁令的落实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汇报和分析。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会加大力度,加强监督,完善措施,确保禁令得到严格执行,取得更好的效果。

同时,我们也将会加强宣传教育,推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共同落实禁令,共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感谢各位领导和同事的支持和配合,让我们共同努力,共同进步,共同落实禁令,共创美好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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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令的合理期限问题探究商业秘密的侵权救济是指再说那个也秘密受到侵犯是应予实施或请求实施的救济的方法,商业秘密的特征及侵权手段,侵权原因的复杂性决定了商业秘密侵害救济的多元性和复杂性,商业秘密的禁令救济就是商业秘密侵害救济中的一种,在我国的不正当竞争法民事诉讼法等部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这种救济方式都有涉及和覆盖,而禁令的期限问题直接关系到商业秘密侵权双方的根本利益,因此期限的合理与否是关系到司法正义司法公平的重大问题。

一:商业秘密侵权救济禁令的由来及现状禁令制度最早产生于英国。

1817年发生在英国的Newber v James案是近现代商业秘密法制史上最早的判例。

在该案中,被告擅自使用了原告一种治疗痛风病的秘方,由于原告举证的原因,法院无法确定满足哪些条件的秘密才受法律保护,所以最后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但拒绝给予原告禁令救济。

1820年英国衡平法院审理的Yovett v Winyard一案则以判例的形式确定了商业秘密的禁令救济制度。

在该案中,针对被告偷抄原告秘方,欲自己生产的情形,法院以被告破坏保密关系为由发出了禁令,禁止被告使用或者泄露该药方。

此后,禁令救济便在英美国家的众多商业秘密侵权案中得以适用,成为商业秘密侵权案中最主要的救济措施。

如1868年,美国马塞诸塞州最高法院审理Peabody v Norfolk一案时,在未援引先例的情况下发布了禁令,并指出:“当损害赔偿不足以弥补原告损失时,法官便可以行使衡平权发布禁令以阻止对保密关系的破坏。

”1886年,新泽西州法院在审理Salomon v Hartz 一案时指出:“如果不适用禁令救济,任由被告自由使用和泄露原告的商业秘密,原告的胜诉将变得毫无意义。

”虽然此时的禁令制度尚未成熟,也没有实际操作的基础,但这成为商业秘密侵权禁令的来源,也为真正有效的保护商业秘密开启了新的篇章。

禁令制度虽然起源于英国,但是其真正成熟和发展起来却是在美国,早在1939年,《美国侵权行为法第一次重述》及其述评就规定:“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取得禁令以预防因未来披露或者不当使用造成的损害。

”1979年,《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则明确规定:“对商业秘密实际的或者潜在的侵占都可以采用禁令禁止。

”1995年,《美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次重述》在第44节“对侵占商业秘密的禁令”中规定:“可以下达禁令。

”此外,《统一商业秘密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次重述》还对适用禁令救济的细节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

美国复杂而成熟的商业秘密禁令救济制度已经成为当前世界研究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范本,其品类繁多、层出不穷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不仅为美国商业秘密禁令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基础,也为众多初涉商业秘密研究的国家提供了第一手的材料,正如黄武双教授在课上所言:“商业秘密法的研究的基础是市场,而市场是不分政治制度的,因此美国的研究大可为我国现时所用”,都把美国的现成先进成果引进,我国也不例外,在我国禁令制度虽然没有被正式提出,但司法实践中正是以这种理论来操作的。

以美国的理论,商业秘密侵权禁令救济有三种,临时禁令、初步禁令、终局禁令。

临时禁令是原告在诉前为了避免商业秘密的进一步泄露而对自己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而向法院申请的,其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天。

初步禁令是原告在临时禁令期限届满前提出的,它的作用是在防止商业秘密在审理期间泄露,其期限一般随审判结束而结束,长短是审理进度而定。

终局禁令是法院在判决会正式发布的,它作为法院判决的一部分可以单独使用或与经济赔偿相结合,构成侵权责任的承担形式,禁止使用或泄露商业秘密。

前两种禁令的期限基本确定,没有探讨的必要,在下面将对终局禁令的期限进行深一步的探究。

二:禁令的三种期限之一:“公众知悉”规则广联印花厂是深圳市的一家来料加工厂,陈某于1997年进入该厂工作,2003年3月20日,该厂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陈某在该厂为副经理,期限至2004年3月1日,并在职工规章手册上申明陈某对该厂的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

2003年2月至4月,陈某开始自己筹办与该厂有竞争关系的公司。

2003年6月,陈某在该厂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其客户联系并征得客户同意,将一些客户存放在该厂的25个印花版运到自己的工厂,其后,陈某从该厂辞职,并向包括上述客户在内的有关企业发送函件,告知其已于2003年6月18日离开了该印花厂。

2003年8月25日广联印花厂以陈某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该案中,由于陈某非法使用了广联印花厂的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侵权,陈某认为离职后就不受企业保密制度的管理,已不再对企业负有保密义务,而法院给出的答案是,“通常来讲,保密义务应当持续至该项商业秘密已为公众知悉为止”。

1这虽然不是禁令制度在中国的显现,但是说明了这样一个问题,即,我国司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态度是以“公众知悉”为界限的。

也就是说,只要一项秘密尚未被公众知悉,就可以得到公权力的保护;一旦该商业秘密为公众所知,则不能在作为商业秘密而得到保护。

至于何为公众知悉,首先要解决公众的涵义,即知悉的主题问题,在我国主要由两种解释,一种意见认为“公众就是指任何人,即任何一个不特定的人,也就是说商业秘密持拥有的商业秘密,对于社会上任何一个不特定的人来讲都是秘密的”。

另一种意见认为“公众是一个相对的非绝对化的概念,也不是泛指一般社会公众,而是指与相关信息所属领域(即相关领域)的不特定多数人”。

2显然后一种的解释比较符合人们的普遍认识,毕竟就商业秘密的相对秘密性的性质而言,在相关领域的商业秘密的产生不可能是独家秘笈,也不可能不在市场上被许可被使用,难免会被一些人所知晓,概念太绝对使得秘密不成秘密,也就没有保护秘密的必要了。

而知悉的程度有两个标准,一是要求所知详尽,只要不被彻底了解就仍然构成商业秘密,二是要求普遍的程度,如果只在同行业的小范围内被知晓通常不认为构成商业秘密性的丧失。

3以公众知悉为标准设置禁令的期限是基于这样的考虑,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无形财产权利,它最明显的特征是是它的秘密性,而商业秘密要保持它的秘密性就要与公知信息相区分,因此,一旦一种商业秘密失去了它的秘密性就不能在作为商业秘密而受到保护,禁令自然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这样的结果虽然显而易见,但是在认定一项商业秘密是否已经为公众知悉的问题上存在举证上的矛盾4和认证的困难。

禁令的三种期限之二:扣除“领先时间”规则领先时间的概念是建立在这样一种考虑,即侵权者为了和别的善意竞争者一样在市场中求生存就会通过各种手段改进自己的技术,在独力开发或者反向工程上的能力一样的话,得到这个技术的时间就是“领先技术”的时间界限。

这个理论被称为“温斯顿规则”,它的目的在于剥夺非法行为人因该领先时间将取得的利益。

5“领先时间”原则已被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所接纳。

该法第2节禁令救济中a规定:对实际或威胁的侵占可采用禁令禁止。

当商业秘密停止存在时,法院应请求可取消禁令,但如果侵占将导致商业优势,禁令应延长附加1唐青林黄民欣:《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3月第1版,第155页2倪才龙王勉青:《商业秘密保护法》,上海大学出版社2006年3月第二次印刷,第35页3同上,第37页4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即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同理,主张其权利存在的当事人也应该对其权利的存在的法律要件承担举证义务。

这样,商业秘密权利人提起侵权诉讼的话,证明公众知悉与否的义务就可以相互推诿,造成程序上的麻烦。

5的合理时间,以消除该优势。

第2节评论部分,详细说明了扣除领先时间的合理性和运用原则:限制对被侵占商业秘密未来使用和披露的禁令,是经常被要求的。

尽管发布过惩罚性的永久禁令,该法第2节a 采用的主流立场是其将救济期间限制到消除侵占者相对与善意竞争者获得的时间优势的程度。

“禁令救济的最大合理期限为这样一般时间,即被告合法地通过独立开发或对原告产品反向工程应该花费的时间”“禁令应延长至必需为限,但不应长于消除侵占者相对于善意竞争者所获得商业优势或”领先时间“所需的时间,因为对合法取得的商品可进行反向工程是商业秘密显现,故当以前的商业秘密已为善意竞争者普遍所知时,任何为消除领先时间的禁令均应解除”。

另外该法还认为,如果该侵占者没有利用该领先时间,或者善意竞争者已经赶上了侵占者,则侵占着将来的使用和纰漏不会对秘密所有人和竞争者造成损害或不公,再对侵占者进行限制是不恰当的。

扣除领先时间原则的着力点在于商业秘密的价值性,着力于时间的效用,它认识到了在市场中时间对竞争的影响,一项商业秘密的存在不可能永远保持,总会被竞争者反向或者通过其他途径所开发出来,而其价值就表现在这个时间差上。

扣除这个时间差的作用就在于消除侵占者欲“偷懒”而获得领先,比起“公众知悉”先进了一步。

而商业秘密权所有人仅就获得商业秘密内容本身,就使得其比其他竞争者的科研或生产先进了若干年,在外国的司法实践中往往以丧失的领先时间折算成损害赔偿额。

禁令的三种期限之三:“竞争优势”原则竞争优势原则在扣除领先时间规则中已经有了体现,但表现得不够完整,也有着时间上的不同,因此在期限的讨论上不得不将竞争优势作为单独的一节讨论。

竞争优势是指竞争中的强势地位,是商业秘密的价值性的本质体现。

如在Minnesota Mining and Manufacturing Co诉Winston Research公司一案中,3M公司花费四年时间开发了一种录放时间差很小的精密磁带。

在原型磁带试验阶段,该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和公司销售部门经理突然辞职并另行组织了一家名为Winston Research的小型公司,该公司利用3M公司技术基础上,仅用了十四个月的时间就推出了同类型的产品并投放市场。

3M公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

法院查明案件后责令被告在今后两年后不得生产该产品。

在此案中,法官多次强调竞争优势,虽然法官用“领先时间”来确定禁令的期限,但把竞争优势的理念真正提到了商业秘密侵权救济的实际中来。

现在要明确的是“竞争优势”原则和“领先时间”规则的区别。

首先,竞争优势是根本,是本质所在,而领先时间是它的一个体现,也就是说,判断是否具有竞争优势的标准不止一个;其次,竞争优势与领先时间相比较为模糊,确定其期限没有一个很明确的“参照物”,如在3M诉Winston Research案中,法官可以根据3M公司独立开发出该技术所用的四年时间来确定一般技术水平的竞争者们反向或者独立开发所用时间的大致时间期限,而竞争优势的存在与否需要到市场中进行实地考察,需要真正了解最新技术的动向,或者说什么时候竞争者们普遍掌握了这一技术,如此才能确定商业秘密权所有者确实失去了因掌握这一技术而获得的竞争优势,这一点与“公众知悉”的确定有点相似;再次,竞争优势与领先时间相比有很强的确定性,其根本原因在于参考基数的广泛性,因为它要考察的对象不是一家或几家公司的技术水平,而是整个市场的平均水平或一般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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