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适用禁止令相关规定确保非监禁刑执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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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人员须知

社区矫正人员须知

社区服刑人员须知青龙县司法局茨榆山司法所编制前言1、为了准确执行刑罚,规范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结合工作实际,使社区矫正对象尽快熟知相关规定制定本手册。

2、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坚持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的原则。

3、司法所负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

青龙县司法局茨榆山司法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社区服刑人员应知应会内容一、什么是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帮助下,在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任务:1、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矫正对象实施日常管理;2、通过组织学习、教育活动,对矫正对象进行法律法规、道德规范、政策形势、行为规范教育;3、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4、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技能状况,每月安排不少于12小时的社区公益劳动,增强矫正对象的社会责任感。

三、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主要包括下列5种犯罪: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⑴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⑵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⑶生活不能自立,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四、社区矫正对象可以享受的权利:社区矫正对象的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合法权益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社区矫正工作流程一、报到登记1、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后,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2、矫正对象每周向司法所报告一次,汇报上周活动情况。

社区矫正知识考试精彩试题

社区矫正知识考试精彩试题

社区矫正知识考试试题一、单项选择(每题1分,共30分)1.、《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联合制定的。

A、政法委B、宣传部C、办公厅D、司法部2.《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于2012年( )正式实施。

A、3月1日B、4月1日C、5月1日D、6月1日3.《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 )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A、公安机关B、人民检察院C、司法行政机关D、人民法院4.《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 )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A、司法行政机关B、人民法院C、公安机关D、人民检察院5.《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 )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A、人民法院B、人民检察院C、公安机关D、司法行政机关6.《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 )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A、人民法院B、人民检察院C、公安机关D、司法行政机关7.《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县级( )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A、司法行政机关B、人民法院C、人民检察院D、公安机关8.《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由( )承担。

A、基层法庭B、人民检察院C、公安派出所D、司法所9.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 )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A、三B、五C、十D、十五10.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每( )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 )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A、1个月,3个月B、2 个月,4 个月C、3个月,6个月D、6个月,12 个月11.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社区矫正人员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县级( )批准,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A、人民法院B、人民检察院C、公安机关D、司法行政机关12.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 )。

社区矫正讲课稿

社区矫正讲课稿

珍惜机会服从管理迎接明天——在汪疃镇社区矫正人员集中教育大会上的讲话在座的各位朋友:大家好!今天,受领导指派在这里和大家交流探讨社区矫正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感到非常荣幸。

大家都知道,现阶段,我们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依据就是2012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这一办法对我们基层司法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各自的职责、任务等重新做了调整,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要求也有了新的变化,由于实施时间比较短,许多人对一些规定不太了解,严重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

今天我就结合我们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大家谈一谈我对这一办法的认识和理解。

一、社区矫正制度的积极意义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罚执行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并且,被正式纳入刑法。

标志着社区矫正工作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2012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建立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不仅为司法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还对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使社区矫正人员顺利融入社会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制度亮点1、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主体地位及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更加明确。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正式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主体,非监禁刑的执行由司法行政部门来管理。

同时明确由司法行政机关配合公安机关监督其遵守刑法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并及时掌握有关信息。

同时这类罪犯可以自愿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心理辅导、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活动。

2、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处罚措施更加清楚。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列举了六种应当予以警告的情形、五种应当撤销缓刑和假释的情形及八种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的情形。

社区服刑人员学习手册之三_2013

社区服刑人员学习手册之三_2013

一、社区矫正相关内容(一)社区矫正的概念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限额内,矫正其犯罪的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法执行活动。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我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活动。

(二)社区矫正的任务社区矫正任务主要有三项:教育矫正:通过建立、完善教育矫正措施和方法,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组织有劳动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增强其认罪悔罪意识,提高社会责任感。

加强心理矫正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正,促使其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

监督管理: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不同犯罪类型和风险等级,实施分类监管,依法执行社区服刑报到、会客、请销假、迁移、政治权利行使限制等管控措施,避免发生脱管、漏管,防止重新违法犯罪。

帮困扶助:积极协调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为符合条件的农村籍社区服刑人员落实责任田。

整合社会资源和力量,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免费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提高就业谋生能力,帮助其解决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三)《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

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第十二条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社区矫正人员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刑法修正案(九)》职业禁止规定的理解

《刑法修正案(九)》职业禁止规定的理解

法学研究zhigong falv tiandi-30-2017 年第 5 期职工法律天地《刑法修正案(九)》职业禁止规定的理解于晓敏(550025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贵州 贵阳)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①(下称“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职业禁止规定,对于因利用职业便利或者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实施犯罪的犯罪分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禁止其在3年至5年内从事相关职业。

可以看出,职业禁止对于预防再犯罪、维护社会安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职业禁止的含义、适用条件、定位及外国保安处分制度对中国职业禁止的影响对其进行了解。

关键词:职业禁止;保安处分;适用条件长期以来,对利用职业便利或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实施犯罪的刑事责任追究问题,我国刑法未予以明确规定,往往由行政机关来作出。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赋予了人民法院可以禁止犯罪行为人一定期限从事职业的自由裁量权,扩展了刑事责任的内容。

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颁布施行,我国刑法已经经历了十次修正。

从最初1997年《刑法》对犯罪与刑罚规定的基本确立到2015年九个刑法修正案对犯罪与刑罚内容的不断完善,都呈现出犯罪圈的缩放与刑罚轻重的调整状态。

职业禁止作为禁止令的一种,是保安处分制度的一种形式,尤其以德国保安处分制度著名。

同时也是我们向西方学习的重要制度。

通过了解西方职业禁止令以及保安处分制度更好的为我国刑罚体系的构建与完善提供依据,提供更好的借鉴。

一、职业禁止的含义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②,刑事职业禁止令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对利用职业便利、违背职业要求的犯罪而被处以刑罚的人,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

从条文结构设置上看,刑法37条规定了职业禁止,故它不属于刑罚制度,而是限制公民自由的措施。

只有弄清职业禁止措施的性质,刑事职业禁止令才能得到合法正当的适用。

我国的刑事职业禁止令根据其特点属于保安处分。

禁止令制度的理论梳理与立法探究

禁止令制度的理论梳理与立法探究

步 完善 的 空 间 关键 词 : 禁 止令 非 监 禁刑 监管 特 殊预 防
《 刑法修正案 ( 八) ) i f - 次以立法形式确认 了 社 区矫正的地位 . 同时 . 创设了禁止令制度 以规 范非 监禁 刑 的适用 这 是 我 国刑事 立 法取 得 的重 大进 展 . 对 于社 区矫正 的发展 具有 很 大 的推 动作 用。 2 0 1 1年 5月 , 最高人 民法 院 、 最 高人 民检察 院、 公安部 、 司法部联合 出台《 关 于对判处管制 、 宣 告缓 刑 的犯 罪 分子 适 用 禁 止 令 有 关 问 题 的规 定( 试行 ) 》 ( 以下 简称 《 试行规定》 ) , 对 刑 法 中禁 止令 的有 关规 定予 以进 一 步 细化 作 为一 项 新 的 刑法制度 , 关于禁止令 的性质 、 特征等问题在理 论 上存在 诸 多争议 . 在 司法 适用 中也 面 临一 些 问 题 本 文拟 对刑 法 中禁止 令 的相 关 问题 进行 理论 上 的梳 理和 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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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令 制度 的理 论梳 理 与立 法探 究
正制 度 的信心 和支 持 长 期 以来 . 我 国刑 事 立 法 中对 非 监 禁 刑 的 规 定不 尽合 理 . 尤其 是对 管制 和缓 刑所 设 置 的义 务 规则 与 监管要 求 , 存 在 内容 空泛 、 规定 笼 统 、 力 度不够 、 针 对 性不 强 等 问题 。 依 据 修 正 前 的刑 法 规定 , 对缓刑 、 管 制均 只规 定 四方 面 的原 则 性 的 义务 , 即: 遵守法律 、 行政法规 , 服从监督 ; 按照考 察 机关 的规定 报告 自己的活动 情 况 : 遵 守 考察 机 关关 于 会 客 的规 定 ; 离 开所 居 住 的市 、 县 或 者 迁 居. 应 当报经 考察 机关批 准 。 正 如有 学者 指 出 , 这 些规定“ 过于原则 . 缺乏应有的规范标准 . 体现不 出刑罚 性 质 ” ① 并且“ 这些 义务 不 涉及惩 罚 性 和补 偿性的内容 . 犯罪分子实际上没有收到任何实质 性 的制裁” ② 此外 . 加之配套制度不健全等原 因, 非 监禁 刑执 行 中监管 不力 的问题 相 当 突 出 . 缓 刑 往 往 是 一 缓 了之 . 管 制则 经 常是不 管不制 。 如 果 不能改变原刑法规定 中缓刑 、 管制等惩罚力度 虚 化 的问题 . 必 然会 影 响到 社 区矫 正 的社会 认 同 与运 行 效 果 禁 止 令 具 有 限制 罪 犯 一 定 自 由 的 属性 。 在一 定程 度上 体现 了惩 罚性 的内容 ; 同时 , 它是根据犯罪行为和行为人 的具体情况而采取 的个别化监管措施 . 有利 于强化监管 , 在保障社 区利益 的 同时有 效矫 正行 为人 . 从 而弥 补非 监禁 刑潜在 的缺陷 . 消减社 区矫正 面临 的一些 负作

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社会调查评估第四章接收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教育矫正第七章社会适应性帮扶第八章禁止令的执行第九章考核奖惩第十章解除第十一章法律监督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工作,把社区服刑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结合陕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下列罪犯适用社区矫正:(一)被判处管制的;(二)被宣告缓刑的;(三)被裁定假释的;(四)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

第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保障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

应当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工作协调。

建立社区服刑人员的信息交流平台,实现工作数据共享。

第四条社区矫正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具体实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分工负责,相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人民法院社区矫正工作职责是:(一)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做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二)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移交社区服刑人员及相关法律文书,告知社区服刑人员按期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受社区矫正以及有关法律责任;(三)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做出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裁定;(四)对符合减刑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做出减刑裁定;(五)其它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工作职责是:(一)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各执法环节实行法律监督;(二)依法批捕起诉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三)维护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四)纠正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保证社区矫正依法严格公正规范文明实施;(五)其它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公安机关社区矫正工作职责是:(一)对符合假释适用条件的罪犯依法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并按程序移交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区矫正;(二)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适用条件的罪犯依法提请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决定,并按程序移交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区矫正;(三)对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必要的协助和配合;(四)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

我国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自2012年制定实施,解决了很多关于社区矫正方面的问题。

该办法共四十条,其中对适用社区矫正的范围、对象,具体如何适用等问题做出了说明。

今天主要为大家介绍的就是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内容,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一、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二、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有哪些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对于非监禁刑和行刑制度的有关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种罪犯:1、被判处管制的罪犯;2、被宣告缓刑的罪犯;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罪犯;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

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罪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当然,以上罪犯只有在判决时被判处非监禁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在行刑过程中被执行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行刑制度,纳入社区矫正适用范围,才能对其实行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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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适用禁止令相关规定确保非监禁刑执行效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答记者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有关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规定。

为确保禁止令这项新制度得到正确适用和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

为帮助广大办案人员和社会公众进一步正确理解《规定》的精神和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出台《规定》的背景与目的是什么?答:为加强对管制犯、缓刑犯的监管,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同时有效保护被害人、证人等人员的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有关对管制犯、缓刑犯可以适用禁止令的规定。

但立法的规定相对比较原则,为确保禁止令制度的正确适用,功能的充分发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经深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联合出台了《规定》,对在理解和适用禁止令制度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有关问题作了较为全面、明确的规定。

禁止令制度是我国刑罚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

依法正确适用禁止令,切实保障和强化管制、缓刑的适用效果,对于进一步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一步充分发挥非监禁性刑罚在避免交叉感染、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的积极、重要、独特功能,进一步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从全面实施国家法律、切实维护法制权威、有效惩治预防犯罪、确保社会稳定和谐的高度,认真做好《规定》的学习宣传工作,确保广大办案人员都能够充分认识《规定》出台的重要意义,深刻把握《规定》相关内容的精神实质,确保禁止令制度得到正确适用。

问:《规定》的主要内容有哪些?答:《规定》共十三个条文,主要规定了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关于宣告禁止令的条件和确定禁止令具体内容的原则方法。

即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宣告禁止令、具体宣告何种禁止令。

二是禁止令的具体内容,即明确了禁止“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常见具体情形。

三是禁止令的期限、裁量建议、裁判文书、执行机关、执行监督、违反禁止令的法律后果、变更程序等相关问题。

问:理解和执行《规定》,需要着重注意把握哪些问题?答:理解和执行《规定》,需要着重注意把握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准确把握禁止令的性质。

禁止令不是一种新的刑罚,而是对管制犯、缓刑犯具体执行监管措施的革新。

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被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依据修正后刑法宣告禁止令。

二是依法积极、稳妥地适用非监禁刑及相关的禁止令制度。

一方面,随着禁止令制度的创设,社区矫正工作的进一步深入、规范开展,过去对管制犯、缓刑犯在实际执行中所存在监管乏力乃至缺位问题必将得到有效解决。

要适应法律变革和形势变化,依法加大非监禁刑的适用力度,充分发挥非监禁刑的重要功能。

对符合判处管制、适用缓刑条件,但过去因监管原因“不敢”判处、适用的,要依法判处、适用;根据犯罪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同时宣告禁止令。

另一方面,考虑到禁止令是一项新制度,尚缺乏充分的实践经验。

在办理具体案件过程中,要依据修正后刑法和《规定》的相关规定,稳妥、审慎地决定是否宣告禁止令以及禁止令的具体内容和期限,不能因为禁止令而影响犯罪分子的正常生活以及各项法定权利的行使,影响罪犯的改造和转化。

三是准确适用《规定》的弹性条款。

考虑到禁止令系新设制度,为了更好适应具体案件的复杂情况,《规定》对有关问题的规定还相对比较原则,并设置一些兜底条款。

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结合《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对禁止令宣告条件及确定禁止令具体内容原则方法的规定,准确适用相关规定。

例如,《规定》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禁止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被告人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被适用缓刑的,根据犯罪情况,可同时作出禁止被告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决定;《规定》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禁止接触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扰的人或者可能诱发其再次危害社会的人”,如被告人因非法持有少量毒品被判处管制的,根据犯罪情况,可同时作出禁止被告人接触吸毒人群或者有毒品犯罪前科的人员的决定,等等。

问:如何准确把握禁止令的适用条件?答:根据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可以同时作出禁止令,而不是一律必须宣告禁止令。

为防止禁止令的不当适用,《规定》第一条对禁止令的宣告条件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根据犯罪,认为从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确有必要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可以依法宣告禁止令。

适用中应注意,从立法精神看,禁止令的主要目的在于强化对犯罪分子的有效监管,促进其教育矫正,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

因此,在斟酌是否宣告禁止令时,要根据对犯罪分子的犯罪情况和个人情况的综合分析,准确判断其有无再次危害社会的人身危险性,进而作出决定,而不能片面依据其所犯罪行客观危害的大小决定是否适用禁止令。

问:如何确定禁止令的具体内容?答:《规定》第二条对确定禁止令具体内容的原则作了规定,第三、四、五条对禁止“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具体理解作了进一步明确。

适用中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禁止令应当具有针对性。

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充分考虑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有针对性地决定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一项或者几项内容。

例如,犯罪分子是因长期在网吧上网,形成网瘾,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可作出禁止其进入网吧的决定;如果犯罪分子是因为在夜总会、酒吧沾染恶习实施犯罪的,则可作出禁止其进入夜总会、酒吧的决定;犯罪分子在犯罪前后有滋扰证人行为的,可作出禁止其接触证人的决定;犯罪分子是在酒后犯罪,且有酗酒习性的,可作出禁止其饮酒的决定,等等。

二是禁止令应当具有可行性。

禁止令的内容必须具有可行性,不能根本无从执行,也不能妨害犯罪分子的正常生活。

例如,不能作出“禁止进入公共场所”等决定。

三是对于有关法律法规已经明确禁止的内容,不能再通过禁止令的形式予以禁止。

例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任何人均不得吸食毒品,因此,不能作出“禁止吸食毒品”的禁止令;又如,相关法律已经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此,对因犯相关罪行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也不能作出“禁止驾驶机动车”的禁止令。

问:如何把握适用禁止令的裁判文书格式?答:考虑到禁止令在性质上属于管制、缓刑的执行监管措施,《规定》第八条明确规定,宣告禁止令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主文部分单独作为一项予以宣告。

对此,要注意把握如下几点:一是宣告禁止令的,不能在裁判文书之外另行制作禁止令文书,而是应当作为裁判文书主文部分的单独一项内容,具体表述应采取以下方式:“一、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禁止被告人×××在×个月内……(写明禁止从事的活动,进入的区域、场所,接触的人)(禁止令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是宣告禁止令的,裁判文书应当援引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并说明理由。

问:在适用禁止令的过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如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确保《规定》的相关内容落到实处,确保禁止令的正确适用,确保管制、缓刑等非监禁刑的执行效果。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裁判文书及时送达社区矫正机构,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对可能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可以同时提出适用禁止令的建议。

同时,对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禁止令的活动实行监督。

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应当通知社区矫正机构纠正。

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情况,就应否宣告禁止令及宣告何种禁止令,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

对违反禁止令的管制犯,或者违反禁止令但情节不严重的缓刑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禁止令的执行,对被宣告禁止令的犯罪分子依法监督管理。

对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缓刑犯,应当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原作出缓刑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当地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的撤销缓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撤销缓刑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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