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教案 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PPT课件

2.故意犯罪必须发生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期限之内。在两 年期满后的故意犯罪不能作为核准执行死刑的理由,而是应 当把死刑减为无期徒刑之后与新的犯罪实行并罚。
3.期限
死刑、无期徒刑
终身
减为有期徒刑
3——10年
单处、拘役、有期徒刑
1——5年
管制
与管制期相同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 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4. 执行 :公安机关
(四)没收财产 刑法规定: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 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 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剥夺的方式:同时完全剥夺 2.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单独适用的,适用于刑法分则明
文规定的较轻的罪 附加适用的,适用于刑法总则明文规定的较重的罪
应当附加的两种情况:
(1)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 权利终身;
(2)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可以附加: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投放危险 物质)、抢劫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 夺政治权利。重大的盗窃罪和重伤害罪也可以附加适用。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主 要是指:1.指因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 财产;2.罪犯因重病、伤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3.或 者需要罪犯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 费等,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
十五刑罚的体系与种类PPT课件

A.无期 徒刑
B.有期 A B 徒刑
C C.拘役
第二节 主 二、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
的刑罚方法。
拘役的特点
1.剥夺犯罪 分子自由
2.剥夺自由 的期限较短
3.由公 4.享受 安机 一定待 关就 遇
1m-6m,1y 近执
行
拘役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刑事拘 留最多延长至30日,民事拘留为15日 以下,行政拘留为1日以上15日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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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刑
管制
自由刑 拘役 有期
徒刑
无期 徒刑
生命刑 死刑
财产刑
资格刑
附加 刑
罚金
没收财 产
剥夺政 治权利
驱逐出 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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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制
第二节 主 刑
(一)管制的概念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 一定的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并由群众监督改 造的刑罚方法。它是我国独有的一种轻刑。
谓“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是指根据案件具体 情况,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
适用死缓的条件
第二节 主 刑
A. 减为无期徒刑:没有故意犯罪,2 年期满以后拒不悔改?屡次事故?
B.减为25年有期徒刑:确有重大立功 表现,2年期满以后。期满之日起计算
20年?
C.执行死刑:2年期间故意犯罪,查 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重大事
二、刑罚的立法设置
刑法第33条、第34条规定,我国刑罚体系的刑罚方法分为 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 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 此外,刑法典第35条还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 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据此,驱逐出境,也是一种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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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拘役----短期自由刑
•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 六个月以下。
• 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 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 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 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 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 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 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 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刑 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 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 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财产 刑。
• 第二条
•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 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 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 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 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
•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 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
• (一)死刑的概念、存废之争 • 争论焦点: • (1)死刑是否符合伦理正义和人道的要求。 • (2)死刑对于犯罪人和潜在的犯罪人是否具
有威慑力。
• (3)死刑是否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相悖。 • (4)死刑是否存在误判难纠的问题。 • (5)死刑是否主张人们的残忍心理。
• 四、驱逐出境
• 第三十五条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 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第四节 非刑罚处理方法
• 一、非刑罚处理方法的概念 • 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依职权对犯
罪的人适用的刑罚方法以外的其他处理 方法。
• 二、非刑罚处理方法的种类
• 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 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 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 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 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 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 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二)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三)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方式 1、应当附加适用 2、可以附加适用 3、独立适用
(四)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1)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 夺政治权利终身。 (2)对于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或者无期徒刑 减为有期徒刑的,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 年以上10年以下。 (3)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而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其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4)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其期限与管制的期 限相等,同时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根据刑法 典第58条第2款的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 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 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刑法典第54 条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 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二)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 1、从适用死刑的条件上进行限制 2、从适用死刑的对象上进行限制 3、从适用死刑的程序上进行限制 4、从死刑执行制度上进行限制
(三)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刑法典第48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 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 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这就是我国刑法中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1、死缓的概念 2、死缓的条件 3、死缓后的处理
第四节 非刑罚处理方法
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三节附加刑(6)
㈣以没收财产偿还债务的问题——没收财产以前 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财产偿还 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㈤没收财产的执行——人民法院执行 四、驱逐出境 1、概念——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
境的刑罚方法。 2、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
加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 ㈡特点: 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 2、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 3、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4、羁押时间不能折抵刑期 5、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பைடு நூலகம்
第二节主刑(6)
五、死刑 ㈠概念——剥夺分子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
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㈡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 1、从适用死刑的条件上进行限制——死刑只适用于罪行
2、适用的对象不同
3、适用的机关不同
4、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
㈢特点:
1、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
2、剥夺自由得期限较短
3、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4、享受一定的待遇
㈣期限
1、一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
2、数罪并罚时,拘役刑期最长不能超过1年
3、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二节主刑(4)
三、有期徒刑
㈠概念——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得我人身自由,强制其 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
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3、独立适用——一旦选择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就不能再适用主刑
第三节附加刑(4)
㈣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1、死刑、无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3年
以上10年以下 3、独立适用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年以上5年以下 4、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同 ㈤期限的起算与执行; 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时起算,同时执行 2、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其期限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
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五、死刑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 死刑立即执行与缓期两年执行两种情况。
死刑犯处罚方式逐步人道化
目前: 枪击 + 注射
是否应当废除死刑?
赞成
争论不休
反对
死刑不能预防犯罪
死刑非常残忍 最痛苦的刑罚是无期徒刑
有可能错杀
能否预防犯罪 是否人道
是否最痛苦 冤假错案
死刑能够预防犯罪
废除死刑用错了慈悲心 最痛苦的刑罚是死刑 造成错杀是司法操作问题
处罚方法
32.0
十八世纪
1.5
5.5
1.9
7.5
10.5
十九世纪
1.7
1.6
1.1
2.8
12.6
1900-1950年
0.8
1.5
0.7
1.7
3.2
1950-2000年
0.9
0.9
0.9
1.0
1.5
数据来自犯罪学家Manuel Eisner的 "Modernization, Self-Control and Lethal Violence: The Long-Term Dynamics of European Homicide Rates in Theoretical Perspective," British Journal of Criminology 41 (2001)
本章内容
1
刑罚体系
2
主刑
3
附加刑
4
非刑罚处理方法
第一节 刑罚的体系
刑罚体系,是指国家以有利于发挥刑罚的功能, 实现刑罚的目的为指导原则,选择一定的惩罚 方法,加以归类,并通过刑法规定,按照一定 的标准对各种刑罚方法进行排列而形成的序列。
刑法学课程课件教案第十五章 我国刑罚的体系和种类(1)

第十五章我国刑罚的体系和种类教学时间:3学时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了解刑罚的体系和种类,掌握我国刑罚中主刑、附加刑的各个刑种及适用,能运用所学知识对案例进行分析,能解决司法实践中的法律应用问题。
教学重点:指导学生如何掌握刑罚体系和种类教学难点:死刑的限制条件,指导学生多看、全面掌握教学方法:以讲授为主、辩论:死刑的存废教学手段:多媒体引入方法:提问引入、案例引入、回顾引入主要参考资料:赵秉志主编《刑罚理论探索》马克昌主编《刑罚总论》高铭暄主编《刑法专论》第一节刑罚的体系概述一、刑罚体系的概念刑罚体系,是指国家的刑事立法以有利于发挥刑罚的积极功能,实现刑罚目的为指导原则,选择刑种、实行分类并依其轻重程度排成的序列。
二、刑罚体系的功能(一)教育功能(二)威慑功能(三)科学功能(四)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功能三、刑罚体系的特点(1)体系完整、结构严谨(2)宽严相济、目标统一——刑罚与其严厉不如缓和(3)内容合理、方法人道第二节主刑一、管制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二、拘役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其特点与内容如下:三、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的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是名副其实的主刑。
四、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其特点与内容如下:五、死刑(一)死刑的概念由于死刑的内容是剥夺罪犯的生命,故被称为生命刑;死刑系刑罚体系中最为严厉的刑罚方法,故被称为极刑。
(二)死刑的适用1、必须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只有对分则条文明文规定了死刑的犯罪,才可能判处死刑。
应当把握死刑规定的精神。
不得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适用死刑(刑法第49条)。
2、不得任意采用死刑执行方法。
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2款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第一节刑罚体系概述一、刑罚体系的概念刑罚体系,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按照一定次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总和。
根据我国《刑法》第33条和第34条的规定,我国刑罚方法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8种。
此外,我国《刑法》第35条还规定了驱逐出境这种刑罚方法。
将我国《刑法》规定的上述9种刑罚按照一定的顺序排列起来组成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这就是我国的刑罚体系。
二、刑罚的种类刑法理论上,对刑罚方法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1.以刑罚所限制或者剥夺的犯罪人的权益性质为标准,可将刑罚分为自由刑、生命刑、身体刑、财产刑、资格刑。
所谓自由刑,是指以剥夺或者限制犯罪人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如管制、拘役、有期徒开I」、无期徒刑等;生命刑,即死刑,是指剥夺犯罪人生命权利的刑罚方法;身体刑,又称“肉刑”,是指使人残废或者肉体遭受痛苦的刑罚;如笞刑等;财产刑,即以剥夺犯罪人所有的金钱或者财物为内容的刑罚方法,如罚金、没收财产;资格刑,是指剥夺犯罪人行使某一权力的资格的刑罚方法,如剥夺政治权利。
2.以刑罚的轻重为标准,可将刑罚方法分为重刑、轻刑、违警刑。
如法国法律规定,违警罪是指判2个月以下徒刑,或2000法郎以下罚金的犯罪;轻罪是指判2个月以上徒刑,或2000法郎以上罚金的犯罪;重罪是指相当于死刑或无期徒刑,或 10年以上刑的犯罪。
各国划分重刑、轻刑的标准并不一样。
我国刑法中没有分重刑与轻刑,但刑罚有轻重。
3.以刑罚在适用中的地位为标准,可将刑罚方法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也称为基本刑,是指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
主刑有两个特点:一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作为其他刑罚的补充而附加适用。
二是对犯了一种罪行的某一犯罪分子,只能适用一个主刑。
附加刑,也称为从刑,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
附加刑相对于主刑而言,有两个特点:一是既可以附加于主刑而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二是附加刑既可以只适用一个,也可以同时适用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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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第一节概述一.刑罚体系的概念和特点1.概念:刑法依照一定的标准对各种刑罚方法进行排列而形成的刑罚序列。
2.特点:(1)构成要素:具体的刑罚方法即刑种(2)具体要素由立法者选择而确定(3)各种刑罚方法的排列是有次序的,并非杂乱无章的(由轻而重)(4)刑罚体系由刑法明确(明文)规定,这体现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5)刑罚体系的确立根据在于充分发挥刑罚的功能,体现实现刑罚的目的二.刑罚体系的功能三.刑罚体系的特点四.刑种分类1.主刑和附加刑(各种刑罚方法能够独立适用与否)(1)单独刑、基本刑: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一罪只能一主刑;五种主刑,管制、拘役、有期、无期和死刑(2)从刑:既可独立适用,也可附加适用的刑罚方法;三种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特殊附加刑:驱逐出境)2.生命刑(死刑)、自由刑、财产刑和资格刑(刑罚性质属性)(1)生命刑: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2)自由刑:剥夺或限制犯罪人的人身自由;(3)财产刑:罚金和没收财产;(4)资格刑:剥夺权利或资格,如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补充:不定期刑——绝对不定期刑:法院只定罪而不作刑罚宣告,由执行机关根据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决定相对不定期刑:规定幅度,由执行机关作出具体决定第二节主刑一.管制1.概念:对犯罪人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人民群众监督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我国特有)2.特点:(1)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对社会造成危害,罪行比较轻微(2)不予关押即不剥夺人身自由(开放刑)(3)限制人身自由(刑法第39条)(对被管制人同工同酬)(4)具有一定的期限: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长不超过3年;管制刑期的计算(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2日);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5)执行机关:公安机关;由于管制的开放性需要与人民群众相结合刑法第39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二.拘役1.概念: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执行并强制进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
2.特点(1)适用对象:罪行轻微但必须短期剥夺其自由并就近强制其进行劳动改造的犯罪人(2性质:剥夺自由(强制劳动)体现惩罚性(3)刑期:1月以上6月以下(衔接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和行政挽留(1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计算(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1日)(4)执行:刑法第143条;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执行场所就近——公安机关对人民法院判处拘投的犯罪分子,有条件建立拘役所的放在拘役所内执行;无条件建立拘役所的放在就近的监狱或劳改队执行,如果没有就近的监狱或劳改队可放在看守所当中执行;放在监狱、劳改队、看守所内执行时,应分管分押,避免交叉感染判处拘役的犯罪人可探亲(并可累计);可酌量发给劳动报酬拘役与刑事拘留、民事拘留、行政拘留的区别:拘役与刑事拘留、行政拘留、民事拘留虽然都是短期剥夺自由的强制方法,但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1)性质不同。
拘役是刑罚方法;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行政拘留属于治安行政处罚;民事拘留属于司法行政性质的处理,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
(2)适用的对象不同。
拘役适用于犯罪分子;刑事拘留适用于《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行政拘留适用于违反治安管、,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行为人;民事拘留适用于具有《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的六种行为之一,但又不构成犯罪的民事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
(3)适用的机关不同。
拘役和民事拘留均由法院适用,而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则由公安机关适用依据的法律不同。
拘役的适用以刑法为依据;刑事拘留的适用以刑事诉讼法和逮捕拘留条例为依据;行政拘留的适用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为依据;民事拘留的适用以民事诉讼法为依据。
(5)期限不同。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刑事拘留的期限最多延长至37日;行政拘留的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民事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
三.有期徒刑1.概念: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其中强制进行劳动改造是与外国监禁刑的区别)2.特点:最低六个月,最高十五年;数罪并罚不超过二十年;计算(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1日);执行场所可以是监狱、劳改队,也可以是少年犯管教所,对于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有期徒刑与拘役都是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刑法,罪犯都被关押于特定的场所执行。
但是,两者又有重大区别:(1)适用对象不同。
拘役作为一种轻刑,只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罪犯;而有期徒刑既可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罪犯,也可以适用于罪行较重的罪犯。
在适用范围上前者明显窄于后者。
(2)刑期不同。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超过1年;而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可达20年。
可见,拘役刑期短、起点低、幅度小;有期徒刑刑期长、起点高、幅度大;而且两种刑罚的刑期有前后的衔接关系,拘役上限刑期即为有期徒刑的下限刑期。
(3)执行的场所和待遇不同。
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1天至2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被判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一般要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接受教育和改造,在刑罚执行期间不能享受回家探亲和获取报酬的待遇。
(4)法律后果不同。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除前后所犯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罪以外,不论何时再犯新罪,都不构成累犯;而因故意犯普通刑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的,均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四.无期徒刑1.概念: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并强制其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
2.最严厉的自由刑,不能孤立地适用(根据刑法第57条规定,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3.刑法中规定的方式(1)无期徒刑与其他刑种规定在一个法条中(无期徒刑是最高刑)(2)无期徒刑与死刑规定在一个条文中作为选择性的刑罚方法(3)无期徒刑与死刑和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规定在一个条文中作为选择性的刑罚方法注意:无期徒刑剥夺自由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但根据刑法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适用减刑和假释。
五.死刑1.概念: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极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存废之争:社会契约角度;宗教教义角度;刑罚本质(报应还是教育);人道;预防效果;责任理论;价值比较;伦理规范;宪法规范;刑罚公正;人权;感情;司法误判;维护社会秩序;替代措施;刑罚的经济;民意符合;工具理论(是否有利于统治阶级的利用);历史进化;国际趋势——废除方式:完全废除;对普通的刑事犯罪废除死刑;事实上废除死刑3.我国死刑政策(1)理论上,保留死刑,但限制其使用(2)以保留死刑为前提,严格限制死刑适用(3)“少杀,慎杀,可杀可不杀的不杀”4.97刑法典对死刑适用的限制(1)规定严格的死刑适用条件①第48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刑极其严重是指性质、结果、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的统一)②第49条:对象限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应包括因刑事犯罪被羁押的整个期间;“怀孕的妇女”即包括正在怀胎的妇女,也包括在羁押期间被人工流产或自然流产的妇女(2)规定严格的死刑核准程序: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3)限制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第48条后段和第50条)①罪行极其严重,即“罪该万死”②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犯罪后自首立功或者有其他法定从轻情节的;共同犯罪当中不是罪行最严重的;因被害人过错而导致被告人犯罪或被告人有其他表明其容易改造情节的;有其他令人怜悯情节的;有其他应当留有余地的情况,如证据不足③死缓后果:三种情况,第52条规定:(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2)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2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3)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由最高院核准,执行死刑。
④刑法分则中对死刑适用的严格限制,如盗窃罪(金融机构,珍贵文物)5.死刑执行方式:枪决和注射第三节附加刑一.罚金1.概念: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强制其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罚款是行政处罚;赔偿损失是民事处罚)罚金与行政罚款主要区别在于:第一:二者的性质不同。
罚金属于刑罚中的一种:而罚款属于行政处分。
第二,二者适用的机关不同。
罚金是由人民法院来判决和执行的。
罚款是由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税务机关、工商机关等来判定和执行的。
第三,二者的适用对象不同。
罚金是对犯罪分子的一种刑罚方法,对象是犯罪分子;而罚款是对一般违法者所适用的一种行政处分,对象是一般违法者。
第四,二者适用的法律根据不同。
2.种类(1)选择罚金制:某种犯罪或某种犯罪具体情节的法定刑是由罚金刑和其他刑种并列构成的,而法官只能从中选择一种适用、不能同时适用的刑罚。
此种情况下罚金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2)单独罚金制:某种犯罪或某种犯罪具体情节,刑法只规定有罚金一种刑罚方法,如单位犯罪(3)并科罚金制:某种犯罪或某种犯罪具体情节由罚金与其他刑种并列构成,必须附加适用,如大量的经济犯罪(4)复合罚金制:在某种犯罪或某种犯罪具体情节当中,罚金既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作为一种与有关主刑并列的刑种供选择适用。
(5)国外立法的两种罚金制:附科罚金制(具体犯罪没有罚金刑,法官可以根据刑法总则关于罚金的规定科以罚金;易科罚金制(针对短期自由刑)3.数额(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的数额)(1)无限额罚金制:只抽象地规定判处罚金。
(2)普通罚金制(限额罚金制):明确规定罚金的数额(3)倍比罚金制:以违法所得或犯罪涉及的数额为基数,从而以一定的倍数或比例来确定罚金数额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4.执行(刑法第53条规定五种执行方法)(1)犯罪人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缴纳判决所确定的罚金数额(2)犯罪人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分期缴纳判决所确定的罚金数额(3)犯罪人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没有缴纳罚金或者没有完全缴纳,由人民法院强制缴纳(4)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5)减免缴纳二.剥夺政治权利(资格刑的一种)1.概念;依法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内参加管理国家和政治活动权利的一种刑罚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