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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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刑和附加刑的区别:
(1)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可以附加适用,而 附加刑则两者皆可; (2)对同一犯罪人只能同时执行一个主刑,而 不能同时执行两个以上主刑,附加刑则可以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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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限制和剥夺权利的不同,分为四种: 1、资格刑: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2、财产刑:罚金、没收财产 3、自由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4、生命刑:死刑 三、特点 (一)体系完整,结构严谨,适应同犯罪作斗争 的需要; • (二)方法人道,内容合理,体现出社会主义人 道主义; • (三)宽严相济,目标统一,体现了惩办与宽大 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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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期徒刑 (1)概念 是指对犯罪分子剥夺终身自由、实行强 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适用对象是: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 (2)无期徒刑的特点 A、剥夺人身自由。 B、无期限的剥夺。但并不断绝犯罪分子的改 造前途,因为我国有减刑、假释、赦免的规 定,犯罪分子并非关押至死。 C、强迫劳动,接受教育改造。 D、羁押期与刑期不发生折抵问题。 E、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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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没收财产 1、概念 是将犯罪分子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地 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1、没收财产的适用方式: A、与罚金选择并处 在判处主刑的同时,附加适用没收财产或罚金。 196条 B、并处 在判处主刑的同时,应当并处没收财产 C、可以并处,由审判员选择适用。
• 具体的限制体现如下: • (1)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死 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 子; • (2)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时不满 18周岁和审判时怀孕的的妇女不适用死 刑。 • (3)适用程序的限制 死刑除了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 的以外,都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在案件的管辖上,一般死刑案件的 一审应当由中级以上的法院管辖。 • (4)规定了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四、无期徒刑
(一)无期徒刑的概念
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Fra bibliotek 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 是最严厉的自由刑。
适用对象的特殊性:罪行严重、需 要与社会永久隔离的犯罪分子。 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的区别:无期 的无期限性与不可划分性和必须剥 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无期徒刑的特点——第46条 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 2、无期限。 3、强迫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4、无法律规定的刑期执行期限,羁押时间 亦不折抵刑期。 5、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见第57条。
“罪行极其严重”
罪行极其严重是指如果不立即执行死刑, 则无法控制该重大犯罪人对社会造成新的 危害或者如果不立即执行死刑,则可能引 起社会震荡。 ——贾宇
2.从适用死刑的对象上加以限制
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 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 适用死刑(包括死缓)。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审判时怀孕的妇 女”包括羁押期间正在怀孕、自然流产、 人工流产的被告人,不论其怀孕是否违 反计划生育政策。
注意1:
自然流产分是否羁押。羁押期间的自然流产不适 用死刑,不包括非羁押期间的自然流产。
人工流产则不考虑是否羁押皆不得适用死刑, 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注意2:
犯罪时不满18周岁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问题的理 解:前者发生在诉讼前,后者发生在诉讼中。如犯罪 时怀孕,诉讼发生后已不再怀孕,则不适用该规定。
导言
主刑
主刑,是指对犯罪适用的主要的刑罚方法。 主刑的特点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对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 种以上的主刑。在我国,主刑是一类刑罚方法 的总称,具体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和死刑五种。
我国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c 二年期间又故意犯罪,由最高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死缓减为有期 徒刑后,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减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3、核准的程序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 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Hale Waihona Puke 三、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 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在刑罚体系中占有中心位置。由于其刑 期幅度大,这就为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依照惩办与宽大相结 合的政策,比较灵活地确定刑期的长短提供了条件。因此,凡是 刑法分则条文规定了法定刑的,都规定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期 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数罪并罚可达二十年。
死缓适用的条件及处理:
A、适用的条件:依法罪该处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这主要是 指:民愤不是极大的;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主犯中的非首要分 子;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激情犯;罪犯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以及其他 应当留有余地的情况等。
B、对死缓犯的处理: a二年期间(死缓时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没有故意犯罪,期 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b 二年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期限满后减为 15—20 年有期徒刑; (从死缓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46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 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 改造。 第47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 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四、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无期徒刑是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间的一种严厉的刑罚。对于那些 罪行严重,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但又不必判处死刑,而判处有期 徒刑又不足以打击的犯罪分子,对其适用无期徒刑是必要的。有了 无期徒刑,可以减少死刑册适用,有利于贯彻少杀政策,可以有效 地遏制某些重大犯罪,填补有期徒刑与死刑之间注空隙,完善刑法 体系。刑法将无期徒刑规定为法定刑的主要有两种情况: 1 .凡规 定有死刑的条文都把无期徒刑规定进去作为选择适用的刑罚 。 2.当规定有期徒刑的最高限仍不足以惩治这种犯罪时,把无期徒 刑规定进去作为最高刑。刑法的这种规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 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如果能接受改造,改恶从善, 还有减刑和假释的机会。 我国监狱法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 2 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参加劳动,接 受教育和改造。
刑法学课程课件教案第十五章 我国刑罚的体系和种类(1)

第十五章我国刑罚的体系和种类教学时间:3学时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了解刑罚的体系和种类,掌握我国刑罚中主刑、附加刑的各个刑种及适用,能运用所学知识对案例进行分析,能解决司法实践中的法律应用问题。
教学重点:指导学生如何掌握刑罚体系和种类教学难点:死刑的限制条件,指导学生多看、全面掌握教学方法:以讲授为主、辩论:死刑的存废教学手段:多媒体引入方法:提问引入、案例引入、回顾引入主要参考资料:赵秉志主编《刑罚理论探索》马克昌主编《刑罚总论》高铭暄主编《刑法专论》第一节刑罚的体系概述一、刑罚体系的概念刑罚体系,是指国家的刑事立法以有利于发挥刑罚的积极功能,实现刑罚目的为指导原则,选择刑种、实行分类并依其轻重程度排成的序列。
二、刑罚体系的功能(一)教育功能(二)威慑功能(三)科学功能(四)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功能三、刑罚体系的特点(1)体系完整、结构严谨(2)宽严相济、目标统一——刑罚与其严厉不如缓和(3)内容合理、方法人道第二节主刑一、管制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二、拘役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其特点与内容如下:三、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的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是名副其实的主刑。
四、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其特点与内容如下:五、死刑(一)死刑的概念由于死刑的内容是剥夺罪犯的生命,故被称为生命刑;死刑系刑罚体系中最为严厉的刑罚方法,故被称为极刑。
(二)死刑的适用1、必须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只有对分则条文明文规定了死刑的犯罪,才可能判处死刑。
应当把握死刑规定的精神。
不得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适用死刑(刑法第49条)。
2、不得任意采用死刑执行方法。
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2款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高铭暄《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上编 刑法总论 第十五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圣才出品】

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一、概念题1.管制(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15年研;东财2010年研;武大2008年研)答: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管制是我国独创的一种刑罚方法。
管制刑的存在,使我国刑罚体系更加完善,因为它作为一种限制自由的刑罚方法,起到了连接剥夺自由刑和非自由刑的纽带作用,使各种刑罚的结构更加紧凑自然。
其特征主要包括:①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
②限制犯罪分子一定的自由。
③对犯罪分子自由的限制具有一定的期限。
④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
2.拘役答: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就近强制进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
拘役是一种自由刑,是介于管制和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次轻刑,拘役的特点在于,它虽然是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但相对于有期徒刑来说刑期又很短。
拘役这种刑期较短的刑罚方法既是惩罚犯罪的需要,也是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体现。
3.附加刑(上海海事大学2014年研;人大2005年研)答:附加刑,是指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的刑罚方法。
附加刑的特点在于适用上具有双重性,它既可以作为某种主刑的附加刑适用,也可以作为一种刑罚方法独立适用,几种附加刑还可以同时并用。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4.剥夺政治权利(人大2007年研;西北政法2007年研)答: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一种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是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资格。
根据《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内容包括四个方面: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必要时也适用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罪犯。
5.罚金与没收财产(武大2007年研)相关试题:没收财产(西南科技大学2014年研)答: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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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种类和体系(非常重要)一、刑罚体系的概念(低频考点)所谓刑罚的体系,是指刑事立法者从有利于发挥刑罚的功能和实现刑罚的目的出发,选择一定的惩罚方法作为刑罚方法并加以归类,由刑法依照一定的标准对各种刑罚方法进行排列而形成的刑罚序列。
二、刑罚方法的分类(低频考点)刑罚方法的分类,基本上有两种方法:(一)根据具体刑种的不同性质,将其分为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和资格刑四种。
(二)根据某种刑罚方法只能单独适用还是可以附加适用作出划分,将刑罚分为主刑与附加刑两类。
根据《刑法》的规定,我国的刑罚方法被区分为主刑与附加刑两大类。
根据《刑法》第33条之规定,我国刑法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我国《刑法》第34条规定了罚金、剥夺政治权利与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第35条规定了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刑,这是一种特殊的附加刑。
三、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低频考点)(一)体系完整、结构严谨。
(二)宽严相济、目标统一。
(三)内容合理、方法人道。
四、主刑(高频考点)所谓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
如前所述,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
需要注意:第一,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第二,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二个以上主刑。
(一)管制1、管制的概念管制,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2、管制的特点管制是我国特有的一种轻刑,它具有以下特点:(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
(2)限制犯罪人的一定自由。
(3)对犯罪分子自由的限制具有一定的期限。
刑法总论主要名词解释

第一章刑法概述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狭义刑法体系:是指刑法典的组成与结构。
总则、分则各为一编,编下设章、节、条、款、项等层次。
但书:在具有多段结构的条款中,如果用“但是”表示转折关系的,在学理上,但是以后的这段文字称为但书。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具有的,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现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基本精神,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过程的基本准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何种行为构成犯罪、成立犯罪需要哪些条件,对犯罪应当如何处罚,都必须由刑法明文规定。
对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而言之,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犯多大的罪,便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轻重相当的刑罚;做到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行相称,罚当其罪。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刑罚基本原则之一,是指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等情况如何,都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受到刑法同等的保护。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刑法溯及力的一项原则,指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如果既往的行为按照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则按照新法处理,即新法具有溯及力。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犯罪:见《刑法》第十三条犯罪构成: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第五章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三节附加刑(6)
㈣以没收财产偿还债务的问题——没收财产以前 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财产偿还 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㈤没收财产的执行——人民法院执行 四、驱逐出境 1、概念——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
境的刑罚方法。 2、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
加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 ㈡特点: 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 2、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 3、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4、羁押时间不能折抵刑期 5、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பைடு நூலகம்
第二节主刑(6)
五、死刑 ㈠概念——剥夺分子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
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㈡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 1、从适用死刑的条件上进行限制——死刑只适用于罪行
2、适用的对象不同
3、适用的机关不同
4、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
㈢特点:
1、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
2、剥夺自由得期限较短
3、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4、享受一定的待遇
㈣期限
1、一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
2、数罪并罚时,拘役刑期最长不能超过1年
3、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二节主刑(4)
三、有期徒刑
㈠概念——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得我人身自由,强制其 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
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3、独立适用——一旦选择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就不能再适用主刑
第三节附加刑(4)
㈣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1、死刑、无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3年
以上10年以下 3、独立适用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年以上5年以下 4、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同 ㈤期限的起算与执行; 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时起算,同时执行 2、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其期限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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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附加刑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条规定:将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 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 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 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 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 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 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2)死刑缓期执行的考验期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先行 羁押的期间不能计算在2年的考验期内。死刑缓期执行减 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先 行羁押的期间及2年的考验期不能计算在减刑后的有期徒 刑刑期内。
(3)死刑缓期执行的核准
死刑缓期执行,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4)死缓的三种结果 一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 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二是如 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三是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执行死刑(第三种结果已被《刑法修正案(九)》修改, 见下页)。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 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 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 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在上述第三种情况下,是否需要2年期满后才能执行 死刑? 如果在死缓执行期间,先有重大立功表现,后又故意 犯罪的,应如何处理?
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
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 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 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 不能少于二十年。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第一款第三项的规
定: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 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 收财产。 第四款规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 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 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2、评价 拘役是一种短期自由刑,是主刑中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 间的一种轻刑。具有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如交叉感染、刑罚 效果不明显等,尽管如此,拘役仍然具有适应性和存在的价 值。
(三)有期徒刑
1、概念与特征
有期徒刑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迫 其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是现代刑罚体系的中心,基本上每一种犯罪 的法定刑中都有有期徒刑,也是实践中适用最多的刑种。 其特点有: 一是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 二是剥夺自由有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 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 不得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得超过 25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 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2、我国刑法对适用死刑的限制
我国的死刑政策是“保留死刑,坚持少杀、慎杀,防 止错杀”,限制死刑适用。为此,我国刑法对适用死刑有 以下限制性规定: 一是适用条件的限制: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 犯罪分子。这里的罪行极其严重是犯罪性质极其严重、犯 罪情节极其严重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的统一, 三者缺一不可。
二是所适用的犯罪均为故意犯罪。
三是多数是作为情节加重犯、结果加重犯、数额加重 犯等的加重法定刑予以规定的,只有少数严重犯罪中,适
用于基本犯。
(五)死刑
1、死刑的概念、评价及发展趋势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 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我国,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 子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种。 人们对死刑的评价,大多围绕人的生命价值、死刑是 否具有威慑力、是否违宪、是否人道、是否符合罪责刑相 适应原则、是否助长人们的残忍心理、是否符合刑罚目的、 是否容易错判、是否容易改正、是否符合历史发展趋势等 方面进行。由此导致死刑存废论争。 人类废除死刑是一种必然趋势。
三是限制自由有期限。 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 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 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 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 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 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 接触特定的人。”“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 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三是先行羁押的期间不能折抵刑期。 四是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五是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被判处无期徒 刑的犯罪分子,凡是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 受教育和改造。
2、我国刑法对无期徒刑的规定的特点
一是绝大多数是与死刑并列规定作为选择刑种,少数 条文中将无期徒刑作为最高刑与有期徒刑并列规定。
(四)无期徒刑
1、概念与特征
无期徒刑指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 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 无期徒刑的严厉性仅次于死刑,适用对象是罪行严重 但又不必判处死刑而又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的犯罪分子。 其特点是: 一是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 二是剥夺自由没有期限。但事实上,被判处无期徒刑 的犯罪分子一般均得到减刑或假释的机会。被判处无期徒 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3年。
二是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 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包括不适用死缓)。这体现对未成年犯罪 人的保护态度和人道主义精神。根据司法解释,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 女包括案件起诉到法院之前被告人怀孕但做了人工流产的情况。此外,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 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三是从适用犯罪性质上的限制:《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近 年来很少适用的13种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刑法修正案(九)》 取消了9种犯罪的死刑。 四是适用程序上的限制:死刑案件只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 一审;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 法院核准。 五是死刑执行制度上的限制:规定了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思考题:
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对这一规定的
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关押期间人工流产的,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B.关押期间自然流产的,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C.不 适用死刑,是指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但可适用死缓 D.不适 用死刑,既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适用死缓
四是享受一定的待遇。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 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 发给报酬。
《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 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 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刑法学总论
第十五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本章学习内容:
1、刑罚的体系 2、主刑 3、附加刑
本章学习目标:
1、了解:我国刑罚的体系及其特点 2、理解:各种刑罚方法的基本内容 3、熟悉并能运用: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条件以及罚金刑的适用方法
一、刑罚的体系
(一)刑罚的体系的概念
刑罚的体系,指国家的刑事立法从有利于发挥刑罚功能、 实现刑罚目的出发,选择刑种、实行分类并依据其轻重程度 进行排列而形成的刑罚序列。其特点有: 第一,刑罚体系以刑种为内容,并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而 成。我国的刑罚体系由主刑和附加刑组成。 第二,刑罚体系中的刑种是立法者选择的结果,其选择 以有利于发挥刑罚功能、实现刑罚目的为指导原则。
四是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需要各有关部门分工配
合,并充分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工作。 《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原来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执行” 修改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但并不意味着公安机关不再 承担监管工作。从实践来看,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主要是司 法局。可见,管制的执行机关包括司法局与公安机关。具体 明确的对于管制人员的社区矫正办法,有赖于《社区矫正法》 的出台及规定。
2、评价
管制是一种开放性的刑罚,有利于避免短期自由刑的 弊端,有利于罪犯的改造和社会稳定,符合刑罚改革的发 展方向。但在实际执行中应注意不能流于形式。
(二)拘役
1、概念与特征 拘役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执行并实 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拘役和行政拘留、民事拘留、刑事拘留存在差别。其 特点有: 一是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 二是剥夺自由的期限短。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 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长不能超过1年。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 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三是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一般关押在拘役所内服刑。
(一)管制
1、概念与特征
管制指对犯罪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一种刑罚方法。 管制是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也是我国独创的刑罚 方法。其特点如下:
一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自由。
二是限制犯罪分子一定的自由。这种限制体现在:被 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未经执行机 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 自由的权利;(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 况;(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5)离开所居 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但对于被 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