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8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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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刑和附加刑的区别:
(1)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可以附加适用,而 附加刑则两者皆可; (2)对同一犯罪人只能同时执行一个主刑,而 不能同时执行两个以上主刑,附加刑则可以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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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限制和剥夺权利的不同,分为四种: 1、资格刑: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2、财产刑:罚金、没收财产 3、自由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4、生命刑:死刑 三、特点 (一)体系完整,结构严谨,适应同犯罪作斗争 的需要; • (二)方法人道,内容合理,体现出社会主义人 道主义; • (三)宽严相济,目标统一,体现了惩办与宽大 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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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期徒刑 (1)概念 是指对犯罪分子剥夺终身自由、实行强 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适用对象是: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 (2)无期徒刑的特点 A、剥夺人身自由。 B、无期限的剥夺。但并不断绝犯罪分子的改 造前途,因为我国有减刑、假释、赦免的规 定,犯罪分子并非关押至死。 C、强迫劳动,接受教育改造。 D、羁押期与刑期不发生折抵问题。 E、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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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没收财产 1、概念 是将犯罪分子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地 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1、没收财产的适用方式: A、与罚金选择并处 在判处主刑的同时,附加适用没收财产或罚金。 196条 B、并处 在判处主刑的同时,应当并处没收财产 C、可以并处,由审判员选择适用。
• 具体的限制体现如下: • (1)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死 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 子; • (2)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时不满 18周岁和审判时怀孕的的妇女不适用死 刑。 • (3)适用程序的限制 死刑除了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 的以外,都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在案件的管辖上,一般死刑案件的 一审应当由中级以上的法院管辖。 • (4)规定了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三,有期徒刑
(一)有期徒刑与拘役的区别是: A,执行的场所不同; B,执行的机关不同; C,期限不同; D,执行期间的待遇不同; E,法律后果不同. (二)有期徒刑的特点是: 1,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 2,有一定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 罚时,不超过20年.判决前先行羁押期1日折抵刑期 1日. 3,在监狱或其他场所执行(监狱,少年犯管教所). 4,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一是上交财政;二是发现没收的财物中,有公民个 人财产的,应当归还;三是偿还犯罪分子的正当债 务. (六)没收财产由人民法院执行 在必要时可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七)没收财产的概念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 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四,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 境的刑罚方法.它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驱逐出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办法》中 的驱逐出境有着原则性的差别.
(三)管制的概念 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 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二,拘役 (一)拘役与刑事拘留,民事拘留,行政拘留的区 别 A,性质不同; B,适用对象不同: C,适用的机关不同; D,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
(二)拘役的特点: 1,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实行劳动改造. 2,剥夺自由的期限较短,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判决前先行羁押期1日 折抵刑期1日. 3,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或看守所执行,实 行劳动改造. 4,享受一定的待遇,每月可回家1——2天,参加 劳动的,酌量发给报酬. (三)拘役的概念 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 造的刑罚方法.
三,非刑罚处理方法的适用条件 1,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的适用条件:经济损失与 犯罪行为有因果关系;适用对象是犯罪分子. 2,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 失,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的适用条件:对象是罪 行轻而免于刑罚的犯罪分子;根据案件情况需要 给予适当的处理.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刑罚裁量种类
累犯
自首 缓刑
立功
数罪并罚
自首:犯罪以后自 累犯 动投案,如实供 指受过一定刑罚处罚, 述自己的罪行; 在刑法执行完毕或 或被采取强制措 施的犯罪嫌疑人、 者赦免以后,与法 被告人和正在服 定期限内又犯一定 刑的罪犯,如实 之罪的犯罪分子。 供述司法机关还 分为:一般累犯 未掌握本人其他 特殊累犯 罪行的行为。
对于被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 2年执行的犯罪人,最终有三种 处理结局: a.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 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 无期徒刑。 b.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 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 减为25年有期徒刑。 c.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 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 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适用对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例外:a. 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 b.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c.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 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外。 不适用死刑,同样意味着不适用死刑缓 期两年执行。 (3)适用程序 a. 死刑案件只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 院进行一审。
b.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 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 民法院核准。 (3)死缓的适用 由于死刑缓期执行不是独立的 刑种而是死刑的一项执行方式, 故作为死刑中的一种过渡性处理 方法,在宣告死刑缓期执行时, 其最终结果还有待确定。
驱逐出境
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 (边)境的刑罚方法。 特点:可独立适用,也可附加适 用。单独适用的,从判决确定之 日起执行;附加适用的,从主刑 执行完毕之日起执行。
刑罚裁量制度
指人民法院根基行为人所犯罪行 及形势责任的轻重,在定罪的基 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 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是否 立即执行的审判活动。
刑罚体系和种类是什么

刑罚体系和种类是什么在制定刑法典时均对刑种作出了明确规定,⼤多数国家还依据刑种的某⼀性质或特点进⾏了分类与排列。
我国的刑罚体系和种类是怎样的?下⽂店铺⼩编将为您带来详细讲解。
刑罚体系和种类是什么⼀、刑罚体系的概念所谓刑罚的体系,是指国家为充分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的,基于刑法明⽂规定⽽形成的、由⼀定刑罚种类按其轻重程度⽽组成的序列。
⼆、我国刑罚的体系根据《刑法》的规定,我国的刑罚⽅法被区分为主刑与附加刑两⼤类,这种分类实际上是依各刑种能否独⽴适⽤⽽作出的划分。
根据刑法典第33条之规定,我国刑法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期徒刑和死刑。
我国《刑法典》第34条规定了罚⾦、剥夺政治权利与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第35条规定了适⽤于犯罪的外国⼈的驱逐出境刑,这是⼀种特殊的附加刑。
此外,在刑法理论中也有根据具体刑种的不同性质,将其分为⽣命刑、⾃由刑、财产和资格刑四种。
⽣命刑,是剥夺犯罪⼈⽣命的刑罚⽅法,如死刑,是最重的⼀种刑罚。
⾃由刑,是剥夺或限制犯罪⼈⼈⾝⾃由的刑罚⽅法,包括⽆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它是运⽤最⼴的⼀种刑罚。
财产刑,是剥夺犯罪⼈财产的刑罚⽅法,包括罚⾦、没收财产。
资格刑,是指剥夺犯罪⼈⾏使某些权利和资格的刑罚⽅法,如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等。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三条【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管制;(⼆)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期徒刑;(五)死刑。
第三⼗四条【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罚⾦;(⼆)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适⽤。
第三⼗五条【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可以独⽴适⽤或者附加适⽤驱逐出境。
第三⼗六条【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为⽽使被害⼈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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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刑罚体系和种类

(五)罚金刑数额的立法 比例制 倍数制 比例兼倍数制 幅度制 无限额制
(六)罚金刑的裁量原则 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关于根据经济状况判处罚金的思考 关于根据人身危险性决定是否单独适用 罚金的思考。
(七)罚金刑的缴纳 一次或分期缴纳 强制缴纳 随时缴纳 减免缴纳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一)概念 是指依法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参加管理国 家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方法。
4、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其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五)刑期起算与执行
1、独立适用的,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 算、执行。
2、被判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 期与管制的刑期同时起算,同时执行。
3、被判有期徒刑、拘役附加的: 死缓、无期减为有期附加的,从徒刑、 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或从假释之日起 开始计算;
2、拘役是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 A对人身自由予以短期剥夺,实行关押。 B有劳动能力的,实行强制劳动改造。
3.拘役的刑期 42条、64条规定: 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 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4.拘役的执行
A由公安机关执行。
B“就近执行”,在拘役所执行; 没有条件的,在就近的监狱或劳改队执 行,实行分管分押; 远离监狱和劳动队的,可在就近的看守 所内执行;
其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有重大立 功表现的,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 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三,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 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三)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 死缓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死缓减为有期的刑期,从死缓2年期满 之日起计算。
先前羁押的时间不计算在缓期2年的期 限之内。
《刑法》第八章刑罚的概念和种类

第八章刑罚的概念和种类第三章刑罚第一节刑罚的种类第三十二条【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二节管制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被管制犯罪的义务与权利】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第四十条【管制期满解除】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三节附加刑(6)
㈣以没收财产偿还债务的问题——没收财产以前 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财产偿还 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㈤没收财产的执行——人民法院执行 四、驱逐出境 1、概念——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
境的刑罚方法。 2、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
加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 ㈡特点: 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 2、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 3、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4、羁押时间不能折抵刑期 5、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பைடு நூலகம்
第二节主刑(6)
五、死刑 ㈠概念——剥夺分子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
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㈡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 1、从适用死刑的条件上进行限制——死刑只适用于罪行
2、适用的对象不同
3、适用的机关不同
4、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
㈢特点:
1、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
2、剥夺自由得期限较短
3、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4、享受一定的待遇
㈣期限
1、一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
2、数罪并罚时,拘役刑期最长不能超过1年
3、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二节主刑(4)
三、有期徒刑
㈠概念——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得我人身自由,强制其 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
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3、独立适用——一旦选择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就不能再适用主刑
第三节附加刑(4)
㈣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1、死刑、无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3年
以上10年以下 3、独立适用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年以上5年以下 4、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同 ㈤期限的起算与执行; 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时起算,同时执行 2、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其期限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十二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一.刑罚体系的概念指由刑法所规定的并按照一定秩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
刑罚体系,是刑法规定的各种刑罚方法构成的统一体。
(一)刑罚体系的特点1.刑罚体系的构成要素是具体的刑罚方法即刑种。
2.构成刑罚体系要素的刑种是经过立法者选择而确定的。
3.构成刑罚体系要素的各刑种是依照一定的标准排列的。
4.刑罚体系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
5.刑罚体系确立的根据是有利于刑罚功能的发挥和刑罚目的的实现。
(二)刑罚方法的分类1.以刑罚所剥夺或者限制犯罪分子的权利和利益的性质为标准,将刑罚方法分为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四类。
2.以某种刑罚方法只能单独适用还是可以附加适用为标准,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三)我国刑罚体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二.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1.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2.体现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3.体现了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司法方针;4.体现了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
三.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
特点: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犯罪只能适用一种主刑,不能适用两种以上主刑。
主刑对比表:(一)有期徒刑可能超过15年的情形1.数罪并罚,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2.死缓期满,可以减为15—20年有期徒刑;3.无期减为有期,也可减为15 —20 年有期徒刑。
(二)死缓本身并非独立刑种,只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有两种结果:1.减刑:没再故意犯罪,减为无期;并有重大立功表现,减为15—20年。
2.执行死刑:故意犯罪(三)不能判处死刑的人1.犯罪时不满18 周岁的人2.审判时怀孕的女四.附加刑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特点是:既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
(一)罚金是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属于财产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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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没收犯罪人所有的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在判处没收 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 产。
2.执行:法院 3.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没收财产的,
应当附加的两种情况:
(1)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 权利终身;
(2)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可以附加: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投放危险 物质)、抢劫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 夺政治权利。重大的盗窃罪和重伤害罪也可以附加适用。
附加适用的附加刑 罚金和没收财产的附加适用必须刑 法分则明文规定的
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适用,依刑法总则56、57条规定或 应当适用,或可以适用
一罪可附加两种以上的附加刑
(二)罚金 1.刑法规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 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 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 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 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 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2.罚金刑适用的根据和数额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 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 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
3.期限
死刑、无期徒刑
终身
减为有期徒刑
3——10年
单处、拘役、有期徒刑
1——5年
管制
与管制期相同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 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4. 执行 :公安机关
(四)没收财产 刑法规定: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 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 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三)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规定第五十四条 1. 剥夺权利的内容 :
A.选举权、被选举权 B.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 C.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D.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 权利
剥夺的方式:同时完全剥夺 2.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单独适用的,适用于刑法分则明文
规定的较轻的罪 附加适用的,适用于刑法总则明文规定的较重的罪
无限额罚பைடு நூலகம்与有限额罚金相结合
3.罚金执行: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 强制缴纳 随时追缴 减免缴纳
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罚金刑的适用方式:选处罚金;并 处罚金;单处罚金;并处或单处罚金。 刑法分则没有规定“应当”或“可以”,一律应当视 为应当。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主 要是指:1.指因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 财产;2.罪犯因重病、伤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3.或 者需要罪犯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 费等,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附加刑
(一)附加刑的一般问题
1、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一般
驱逐出境
---- 特殊
2、附加刑适用的特点:既能独立适用,又能附加适用;对同 一罪可适用两种以上的附加刑。
独立适用的附加刑 必须是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
一罪只能用一种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 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 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数个罚金刑的并罚:依法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分别判 处罚金的,应当实行并罚,将所判处的罚金数额相加, 执行总和数额。
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 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
应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五)特殊附加刑 驱逐出境:只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
应注意区分两种不同性质的驱逐出境
8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主刑
主刑的特点 一、管制
1、刑法规定: A、对象:罪行轻微,不需予以关押的犯罪人 B、内容:
刑法第39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 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 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