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种类
古代的刑罚种类及特点

古代的刑罚种类及特点以下是 9 条关于古代刑罚种类及特点的内容:1. 那凌迟可真是残酷至极啊!就像把人一片一片地慢慢割碎。
比如说袁崇焕,就遭受了这等酷刑,太可怕了!凌迟的特点就是用小刀把人身上的肉慢慢地割下来,让犯人受尽折磨而死,这得有多残忍啊!2. 车裂啊,那简直就是把人硬生生地扯碎!就像扯破一个布娃娃一样。
像商鞅不就被车裂了嘛!车裂就是把人的四肢和头分别绑在五辆车上,然后驱赶车马,将人撕裂,哇,这画面想想都让人毛骨悚然啊!3. 斩首呢,相对来说快一些,但也吓人啊!咔嚓一下脑袋就掉了。
你想想那菜市口砍头的场景,多少人吓得不轻啊!斩首的特点就是迅速致命,但那血腥的场面,谁能不害怕呀!4. 杖刑可不是简单地打几板子哟!那是能把人打得皮开肉绽的。
就像我们看的电视剧里,犯人被打得惨叫连连,哎呀!杖刑就是用大棍子打犯人屁股或后背,这要是打得狠了,不死也得残呐!5. 流放可苦了那些人啦!就好像把人丢到荒无人烟的地方不管了。
像林则徐就曾被流放,远离家乡和亲人,多惨呐!流放的特点就是让犯人去到遥远艰苦的地方,远离熟悉的一切,这不是折磨人嘛!6. 炮烙多吓人呐!那烧红的铜柱谁敢碰啊?商纣王就常用这刑罚,简直毫无人性啊!炮烙就是让人在烧红的铜柱上走,走不过去就被烫死,这得有多狠毒的心思才能想出这样的刑罚啊!7. 膑刑那也很折磨人啊!好好的腿就被废了。
孙膑不就受了这刑罚嘛,多可怜啊!膑刑就是把人的膝盖骨挖掉,让人变成残疾,这以后的日子可怎么过呀!8. 宫刑真的是太耻辱啦!让男人不是男人了。
司马迁不就遭了这罪吗,他得承受多大的痛苦和屈辱啊!宫刑就是割掉人的生殖器官,这对一个人的身心打击得有多大啊!9. 墨刑也不好受啊!在脸上刺字,那可是一辈子的耻辱印啊!好多犯人就因为这个一辈子抬不起头来。
墨刑的特点就是在犯人身上留下永久的印记,让他们永远被人歧视,这真的太不公平啦!我的观点结论:古代这些刑罚真是五花八门,残忍至极,让人看了触目惊心!好在现在社会进步了,没有了这样可怕的刑罚。
在我国刑罚的种类有哪些?

在我国刑罚的种类有哪些?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是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的主要刑罚方法,其特点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一种犯罪只能判处一个主刑.例如,对一种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后,不能再判处管制或拘役.在一人犯数罪的情况下,被判处数种主刑,最后也只能决定对其执行一种主刑。
如果违反了刑法的规定就必须做好被刑事处罚的准备,我国刑法条文除了对各种犯罪行为的内涵进行解释,在更大的篇幅上详细地列明了与各种罪名相对应的处罚。
但繁杂的众多罪名对应的处罚却只有几种,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在我国刑罚的种类有哪些?▲一、在我国刑罚的种类有哪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的规定,刑罚由主刑和附加刑构成。
主刑有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五种:死刑是指剥夺罪犯的生命的刑罚,又分为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两种。
无期徒刑介于死刑和有期徒刑之间,是指法最分子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满足减刑条件下罪犯将终身被身监禁在监狱的刑罚。
有期徒刑是指犯罪分子将被关押在监狱一定的时间,该时间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但如果行为人满足刑法第五十条及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的,最高执行的时间不得超过25年。
拘役是指由人民法院判决,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
刑期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
管制是指对罪犯不予关押而限制其行动自由的一种刑罚,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
刑期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3年。
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
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依法剥夺犯罪分子在一定时期内享有法律规定的政治权利的一种刑罚。
主要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没收财产是指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
第十四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刑罚体系,是指由刑法所规定的按照一定次序排列 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
权益剥夺
刑罚体系
独立适用
○生命刑 ○自由刑 ○财产刑 ○资格刑
○主 刑 ○附加刑
2
二、主刑
管制
拘役
死刑
无期徒刑
有期徒刑
(一)管制
所谓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人 身自由,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1.对于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犯罪的外国人不能适用 2.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驱逐出境,而非应当 3.对于独立适用驱逐出境的,应当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 行;对于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的,应当从主刑执行完毕之 日起执行。
刑法分则某条文规定:“犯A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或单处罚金。”被告人犯A罪,但情节较轻,且身无分 文。对此,下列哪一判决符合该条规定?
(五)死刑
所谓死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法方法,是 最严厉的刑罚方法,所以,又称为极刑。
我国对死刑的限制
1、适用条件上进行限制——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适用对象上进行限制——犯罪时不满18岁的人和审判时 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适用程序上进行限制——死刑复核程序。 4、执行制度上进行限制——保留死缓制度。它不是独立的 刑种,而是执行死刑的方式。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1)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 权利终身。
(2)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56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即投放
公共基础知识 刑罚概述

刑罚概述
一、刑罚的概念
刑罚指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的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一定权益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
二、刑罚的种类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三、刑罚的具体运用(一)累犯
(二)自首
(三)立功
(四)缓刑
知识拓展
缓刑的其他规定
1.必须宣告缓刑的对象
满足缓刑适用条件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2.禁止性条件
对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得适用缓刑。
3.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五)减刑
(六)假释。
古代酷刑种类

古代酷刑种类酷刑一向是野蛮而残忍的手段,古代的酷刑也不例外,起源于古代的酷刑种类有很多,它们以其变态的手段折磨犯人,达到令人发指的地步。
下面就详细介绍一下,古代的酷刑种类有哪些:一、斩首。
斩首作为一种古代的重大刑罚,主要用于处决重大罪行的犯人。
斩首刑的实施方式有多种,如用利刃斩、拴头斩、贴头斩等,客观上起到了来讨伐叛乱、却罪坏人作用。
二、鞭尸。
鞭尸是一种古代的残忍酷刑,历史上曾有记载说,汉朝时常用鞭尸罪行犯人,尤其是对贪官污吏的更为严厉。
鞭尸的执行方式极为残忍,犯人在公共场合绑在木桩上,从顶到脚用鞭子等利器不断鞭打,直到死亡。
三、拷打。
拷打是一种古代处置犯人的酷刑,古时候常用于严惩罪犯。
拷打的执行方式有拷杖、拷犁、拷打等,其中最残忍的是拷枷,它有四根枷,分别拴在犯人的头部、上臂、腰部和小腿上,并用钢链把它们拴在一起,令犯人不能动弹。
四、烧刑。
烧刑又称火刑,是古代最残忍的刑罚,用于实施道德的惩罚和公正的处罚。
烧刑可以分为全身烧火和局部烧火两种,全身烧火就是把全身浸入火中烧,局部烧火则是把犯人抓在木架上浇上酒,用火烤之。
五、赤膊受刑。
赤膊受刑是古代宫廷官员考核官吏及权贵案件中常用的一种惩罚刑罚方式。
被处罚的人要把自己脱光衣服,在露天的地方受刑,受罚的地方有脚、背部、腿膝等,用的工具有棒子、条子等,以达到折磨犯人的目的。
以上就是古代的酷刑种类,它们作为一种残酷的惩罚折磨犯人的工具,在历史上留下了深坑深槽。
古代的酷刑如斩首、鞭尸、拷打、烧刑等等,都是不可忘却的暗淡一页。
它们可以使人思考古代刑罚到底有多么残忍,也可以激发我们对现代刑罚的思考。
古代的酷刑种类提醒我们,一种残酷的处罚是无法带来真正的正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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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种类

拘役
拘役
拘役指短期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拘役的期限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能超过一年。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 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拘役的执行机关和待遇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一般是关押在拘役所、拘留所或犯人所在地附近的监狱内服 刑。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死刑存废
死刑存废
死刑是一种古老的刑罚方法,古代社会推崇死刑,行刑方法残酷,这缘于古代社会的刑罚目的。 近现代,死刑存在的合理性、必要性受到怀疑。基于对人的生命价值,对死刑是否有威慑力,是否残忍不人 道以及司法部门错判死刑的后果等问题的考虑,死刑存废成为200年来一直争论不休的话题。 大多数人的基本态度是反对死刑,总的趋势是逐步限制直至废除死刑的使用。但也有许多人赞同保留死刑。
刑罚种类
法律领域术语
01
03 管制 05 有期徒刑
目录
02 主刑 04 拘役 06 无期徒刑
07 死刑
09 附加刑
目录
08 死刑存废
基本信息
刑罚种类,是一个法律领域术语,指刑罚方法的种类,分为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侮辱刑等。
一、刑罚的种类 人类历史上曾经出现的刑罚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类: 生命刑:行刑方法多样 肢(身)体残废刑 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侮辱刑 ◆中国古代的五刑: 上古,墨、劓、剕、宫、大辟; 中近古,笞、杖、徒(主要是劳役)、流、死; 二、刑罚体系 指刑法典依照一定的标准对其规定的刑罚方法进行排列所形成的刑罚序列。 我国刑法将规定的刑罚方法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刑罚相关的知识点总结

刑罚相关的知识点总结一、刑罚的基本概念刑罚是指国家依法对犯罪行为者采取的法律制裁措施。
刑罚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等。
刑罚的目的是通过对犯罪行为者进行法律制裁,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犯罪行为。
刑罚的实施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保障人权和公平正义。
国家必须建立健全的刑罚法律制度,确保刑罚的适用是合理、公正、公平的。
此外,刑罚的执行也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不得违背人权和法律原则。
二、刑罚的种类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刑罚的种类有所不同。
但是,根据国际人权标准和司法公正的原则,刑罚的种类通常包括以下几种:1. 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指对犯罪行为者判处一定刑期的刑罚,通常用于轻、中等犯罪行为。
有期徒刑的刑期长度根据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不同而不同。
有期徒刑期满后,犯罪行为者可以获得自由。
2. 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是指对犯罪行为者未设定刑期的刑罚,通常用于严重犯罪行为,如谋杀、强奸、贩卖毒品等。
无期徒刑的犯罪行为者可能终身服刑,直至犯罪行为者表现出改造可能。
3. 死刑死刑是刑罚的最严厉形式,通常用于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如恐怖主义、战争罪和严重的人身危害性罪行。
国际上大部分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将其视为违反人权和人道主义的刑罚形式。
然而,仍然有少数国家依然实行死刑,但在对待死刑问题上,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必须尊重规范限制,以减少执行死刑的次数和降低执行死刑的标准。
4. 罚金罚金是对犯罪行为者强制收取的一定金额的金钱刑罚,用于对轻微犯罪行为进行惩罚。
罚金的数额根据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不同而有所不同。
5. 社区服务社区服务是对犯罪行为者强制进行的一定时间的公益劳动,用于对轻微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和改造。
社区服务通常包括环境保护、垃圾清理、公共设施维护等工作。
6. 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对犯罪行为者剥夺权利参与选举和被选举的刑罚形式,通常用于严重犯罪行为者,如贪污腐败、渎职和国家安全罪行。
中国古代刑法

古代刑法1 黥、劓、笞、杖、刖、膑、宫黥(qing)是古代的肉刑,即墨刑。
是古代五刑之一。
即用刀刺刻犯人额颊等处,再涂上墨,作为惩罚的标记,用来惩治犯有轻罪的人。
古书记载:“臣不正君,服墨刑,凿其额,涅以墨”,写的就是墨刑,即黥刑。
劓(yi)也是古代五刑之一。
是一种割鼻子的刑罚。
这种刑罚大约起源于商代。
《史记·商君列传》记载:“行之四年,公子虔,劓之。
”笞(chi)刑也是指古代五刑之一。
是一种用小荆条或小竹板抽打臀、腿、背部的刑罚。
隋代把它定为五刑之一,一直沿用到清朝。
杖刑是一种用大荆条制成大竹板抽打臀、腿、背部的刑罚。
隋代把它定为五刑之一,一直沿用到清朝。
刖(yue)刑是古代的一种酷刑。
是一种砍掉脚的刑罚。
“昔卞(bian)和献宝,楚王刖之”一句中记载的就是这种刖刑。
膑(bin)刑是古代的一种剔去脚盖骨的一种酷刑。
《汉书·司马迁传》“孙子膑腿”即指膑刑。
宫刑是破坏人的生殖机能的一种酷刑。
司马迁曾受宫刑。
2大辟、炮烙、汤镬、车裂、凌迟、腰斩、弃市大辟是古代五刑之一,是一种砍头的刑罚。
商、周、春秋、战国等时期,为死刑的通称。
炮烙(pao luo)相传为商代纣王所用的一种酷刑,是把人放在炭火中烧的一种酷刑。
汤镬(huo)也是古代的一种酷刑,即把人投入到滚汤中煮死的一种酷刑。
车裂也是古代的一种酷刑,即将人头、四肢分别拴在五辆马车上,同时分驰,撕裂肢体。
也称“辕裂”,俗称“五马分尸”。
“秦惠王车裂商君”。
商鞅就是受车裂之刑而死的。
凌迟是古代最残酷的一种死刑。
五代时开始在刑法之外另设立凌迟一条。
宋代凡是犯所谓“大逆”及“逆伦”等罪的人多用此刑,元代将凌迟(俗称“剐刑”),正式列入刑罚之内,明清两代沿用。
腰斩也是古代的一种酷刑。
即将罪人从腰部斩断。
《史记·商君列传》“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者同赏。
”弃市是古代在闹市执行死刑,并将尸体暴露在街头的一种刑罚。
秦、汉、魏、晋各代,这种刑罚极为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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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
况;
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并且发给本人解除管制通知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时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五、死刑
(一)死刑的概念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惩罚手段。
(二)死刑的适用
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所谓罪行极其严重就是通常所说的罪大恶极。罪大是指犯罪性质和后果极其严重,给社会造成的损失特别巨大,是犯罪的客观危害的体现;恶极是指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特别大,是罪犯的一种主观心理,通常表现为犯罪分子蓄意实施严重罪行,丧尽良知,不思悔改,极端蔑视法制,仇视社会。作为死刑的适用对象的罪犯应当是罪大与恶极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根据刑法和监狱法的有关规定,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场所执行;凡是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翬教育和改造。根据刑法有关减刑和假释的规定,被與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立功表规的,可获得减刑,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如果实眛执行13年以上,述可以获得假释。但累犯以及因舉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除舛。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经过一段时间的改造,依法被减为有期徒刑,有的还得到假释。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无期徒刑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对犯罪分子进行关押。这体现了无期徒刑作为刑罚的惩罚性。(2)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这就是说,罪犯如果在服刑期间没有得到减刑,将在监狱服刑终身,这体现了无期徒刑刑罚的严厉侏。终身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是无期徒刑的最突出特征。(3)在内容上表现为对犯罪分子进行强制劳动改造,这伴现了无期徒刑矫正、教育罪犯,使之成为社会新人的积极作用。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之所以规定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是因为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属于剥夺自由,而管制只是限制自由。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2条第3款的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根据刑法第39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根据刑法第49条、《刑法修正案(八)》第3条的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亡的除外。这里的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因为后者也属于死刑。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对“一老一小”、妇女的保护态度和人道主义精神。需要指出的是,对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前;被告人在关押期间做人工流产的,应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判处死刑;更不能%了判处死刑而强制怀孕的被告人做人工流产。此外,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对审判的时候巳满75周岁的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可以适用死刑。这里的“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通常是指以暴力方式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的,不脣于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2条相关的规定,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违反前述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最髙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对前述禁止内容做出了详细规定:(1)被禁止从事的特定活动主要包括: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在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禁止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证券犯罪、贷款犯罪、票据犯罪、信用卡犯罪等金融犯罪的,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申领贷款、使用票据或者申领、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动;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违法所得未追缴、退赔到位,或者罚金尚未足额缴纳的,禁止从事髙消费活动;其他确有必要禁止从事的活动。(2)被禁止进入的特定区域、场所主要包括: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禁#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禁止进人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区,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
死刑是我国刑罚在死刑适用方面的一个独创,具有保留死刑和限制死刑的双重功能。它既可以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保持最严厉的制裁,又给那些罪该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留了一条生路,从而大大地减少了死刑的实际适用。
适用条件。根据刑法第48条规定,适用死缓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其一,罪该处死。这是适用死缓的前提条件,它表明适用死缓的对象和适用死刑的对象均是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如果罪行不应当判处死刑,就不存在适用死缓的问题。
刑法
第十章
刑罚种类
第一节主刑
-V:;1>/'^>Βιβλιοθήκη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独立适用的刑罚方法。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行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刑,也不能在附加刑独立适用时再适用主刑。这里分别介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5种主刑。
一、管制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管制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
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里的“审判时”不是仅指法院审判阶段,而是指从羁押到执行的整个诉讼期间。这里的“怀孕”是指在羁押期间妇女曾处于怀孕状态。至于之后是否流产在所不问,至于流产的方式原因是人工流产还是自然流产更无关紧要。因此,绝不允许为了判处死刑而强制怀孕的被告人做人工流产。这种认识是出于人道主义和保护胎儿的考虑。这里的“死刑”不指死刑立即执行,还包括死刑缓期执行,因为死刑缓期执行也属于死刑刑种。
我国刑法对有期徒刑的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有明确规定。‘根据刑法第46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其他执行场所”,是指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等。凡是被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劳
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四、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死缓不是一个刑种,而是一个运用死刑的刑罚制度。死缓没有适用的独立性,所以刑罚体系中没有规定死缓。死缓只有在对罪犯判处死刑的前提下,才有适用的可能性,可见死刑是死缓的前提条件。凡是可以判处死刑的罪犯一般都可以适用死缓;没有规定死刑的犯罪,都不能适用死缓。死缓作为一种刑罚制度没有确定的结果,只有导致两种结果出现的可能性,即经过2年以后,或者改判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执行死刑。
刑法第45条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对犯罪分子所犯的一个罪一次判处的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15年,最低不能低于6个月。但是,有两种情况例外:第一,根据刑法第50条、《刑法修正案(八)》第4条的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可减为25年有期徒刑。第二,根据刑法第69条、《刑法修正案(/V)》第10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其二,不是必须立即执行。这是区分死刑缓期执行与死刑立即执行的原则界限,是适用死缓的本质条件。法律对这一条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主要靠审判机关判断。
死缓的执行场所。死缓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根据监狱法第2条的规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死缓期满后的处理。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缓期满后,根据刑法第50条、《刑法修正案(八)》第4条的相关规定,有三种处理办法:
二、拘役
拘役,是剥夺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d
根据刑法第42条和第69条的有关规定,拘役的期跟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得超过1年。可见,拘役的上限刑期与有期徒刑的下限刑期(6个月)相衔接。这一规定较好地体现了拘役的特点,使刑罚体系更为连贯和严密。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我国刑事法律对死刑的判决和核准程序作了特别规定。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可以由髙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三)死刑缓期执行
死刑缓期执行的含义。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这就是我国刑法中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简称死缓,是死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其他确有必要禁止进入的区域、场所。(3)被禁止接触特定的人员主要包括: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证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未參对方同意,禁止接触控告人、批评人、举报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禁止接触同案犯;禁止_触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扰的人或者可能诱发其再次危害社会的人。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这里所说的故意犯罪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主观上在故意的罪过心理支配下所卖施的犯罪行为。但故意犯罪的性质、种类、轻重等法律未作规定。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在受教育、改造过程中,检举、揭发其他罪犯的罪行,从而破获重大案件,或者钻研技术,有发明创造。立功必须达到重大的程度,才可以减为25年有期徒刑,以保持量刑上的平衡,避免死缓罪犯减刑后比判处无期徒刑者还要轻的不合理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