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概念与分类
刑法第一章讲义

第一章刑法概述一、刑法的概念、形式及分类(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刑法的形式:1、狭义的刑法:刑法典: 79刑法,97刑法2、广义的刑法:(1)刑法典(2)刑法修正案:是指最高立法机关在保留刑法典原有体系结构的基础上,集中针对某些刑法条文作出的修改补充法案,或者在刑法典上增设全新条文的情况。
A 1999年12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13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内容:金融犯罪的惩罚变更,修正7个罪名,增加一个法条“162条之一”B 2001年8月31日《刑法修正案(二)》:内容:刑法342条修正,将耕地的范畴扩大为农用地、(林地和耕地)C 2001年12月29日《刑法修正案(三)》:内容:涉及恐怖主义犯罪的5个罪名修正,并增设2个新条文“120条之一”、“291条之一。
”D 2002年12月28日《刑法修正案(四)》: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渎职犯罪的修订。
E 2005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五)》:信用卡诈骗罪F 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洗钱犯罪(3)立法解释A 2000年4月29日:刑法93条“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B 2001年8月31日:对228条、342条、410条中“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含义解释C 2002年4月28日:384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D 2002年4月28日:294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含义E 2002年8月29日:313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F 2002年12月28日: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4)单行刑法:是指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
(过去刑法修正的主要方式,现已基本不再适用。
1998年12月29日《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5)附属刑法:是指附带规定于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行规范。
刑法学笔记

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和性质一、刑法的概念(一)总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具体些说,刑法就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对犯罪人处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二)概念分类:①根据刑法规定范围的大小,可将刑法分为广义刑法和狭义刑法。
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等。
狭义刑法仅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在我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②根据刑法适用范围的大小,可将刑法分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
普通刑法是指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刑法,实际上即指刑法典。
特别刑法指仅适用于特定人、时、地、事刑法。
在我国,也就是指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第四节刑法的体系和解释一、刑法的体系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我国刑法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
每一部分又分为章、节、条、款、项、等层次。
1、总则——A、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适用范围B、犯罪C、刑罚D、刑罚的具体运用E、其他规定2、分则——A、危害国家安全罪;B、危害公共安全罪;C、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D、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E、侵犯财产罪;F、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G、危害国防利益罪;H、贪污贿赂罪; J、渎职罪; K、军人违反职责罪。
3、附则——修订后刑法典开始施行的日期;修订后刑法典与以往单行刑法的关系。
▲总则与分则的关系:①刑法总则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是认定犯罪、确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所必须遵循的共同的规则。
刑法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是解决具体行为定罪量刑的标准。
②总则与分则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
总则指导分则,分则是总则所确定的原理原则的具体体现,二者相辅相成。
只有把刑法总则和分则紧密地结合起来加以研究,才能正确地认定犯罪、确定责任和适用刑罚。
第一章 刑法概述

第三节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一、刑法的体系 刑法的体系就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刑法分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其中总 则、分则各为一编,在编之下,再根据法律规 范的性质和内容有次序地划分为章、节、条、 款、项等层次。
总则: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 范围;犯罪;刑罚;刑罚的具体运用; 其他规定
刑 法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12条:……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 的寿命和身体。 第54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 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 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9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 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 刑,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3、附属刑法:即附带于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
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旧刑法典之后,共出现 了130多个附属刑法条文,随着新刑法典的颁行, 这些附属刑法规范基本上都失去了效力。 现行刑法颁布后,行政法、经济法等法律中有这样 一些条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 任”。这并非真正意义上的附属刑法。 另外,民族自治地方的对刑法典的变通和补充规定, 也可以看作是刑法的渊源。
司法解释泛化存在弊端:(张明楷) 司法解释使刑法条文的含义固定化,不利于发现、发展刑法
的真实含义。 司法解释导致二审终审制度形同虚设。 司法解释的表述方式如同成文刑法,人们仍然需要对之进行 解释。 司法解释也不可避免出现解释不当的现象,在其具有法律效 力的情况下,必然导致全国性的适用法律不当。 由于司法解释来源于最高司法机关,下级司法机关的判决面 临着上级司法机关的监督、审查,即使下级司法机关认为司 法解释存在错误也只有遵守,于是造成司法解释的效力与权 威高于成文刑法的不正常现象。 下级司法机关成为适用司法解释的机器,而没有任何主观能 动性。 张明楷认为,应当有最高人民法院及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案件,制作有充分理由的判决书,以其中的判决理由以及判 决理由所形成的规则指导下级法院。
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刑法基本常识

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判断刑法基本常识(1)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基本知识一、刑法的概念与分类:1、概念:刑法是掌握政权的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根据本阶级的意志,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分类:刑法典、单行刑法(是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各称颁布的、一类犯罪及其后果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附属刑法(是附带规定于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地方刑法。
适用反动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
二、刑法的性质与任务:1、性质:①阶级性;②规定犯罪及法律后果的法律;③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相当广泛;④最为严厉的强制方法;⑤具有补充性;⑥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
2、任务:①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②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即社会主义经济基础);③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④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三、刑法的制定与修改:1、制定:1979年7月1日通过,1980年1月1日施行。
1997年3月通过,1997年10月1日施行。
2、修改:①1998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0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公务员考试网四、刑法的体系与解释:1、体系是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或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2、解释:按效力分为:立法解释(分为三类)、司法解释、学理解释;按方法分为:文理解释、论理解释。
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公务员考试网一、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刑法学》张明楷 第一编 绪论

第一章刑法概说1第一节刑法的概念与分类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刑法的分类:1.刑法分为广义刑法(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与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2.刑法分为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3.刑法分为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4.刑法分为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第二节刑法的性质与任务一、性质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换言之,刑法禁止的是犯罪行为;而其他法律规定的是一般违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这种特性,使刑法成分为特殊的法律。
⑴虽然刑法保护的范围很广,但同时具有不完整性。
(表现在3方面)⑵刑法具有补充性,即只有当一般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某种法益时才有刑法保护;一般部门法不足以抑制某种危害行为时,有刑法抑制。
二、任务1.我国理论:《刑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务………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刑法的任务概括为:保护法益,保护的方法是禁止和惩罚侵犯法益的犯罪行为。
2.刑法任务与刑法机能是不能等同的概念,国外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刑法具有三种机能:①行为规制机能②法益保护机能③自有保障机能第三节刑法的体系与解释一、体系1 刑罚体系主要是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组成有两编,第一编总则,第二遍分则另有一条附则。
编下为章;章下为节;节(章)下是条;条下是款;款(条)下是项。
2 但书但书主要有四种情况:对前段表示了相反、例外、补充、限制关系二、解释1 概念:刑法解释是对刑法真实含义的说明。
2 效力:正式的刑法解释与非正式的刑法解释正式的刑法解释,即由被授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做出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主要指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立法解释:是指在刑法颁布后,由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的含义所做出的解释。
司法解释:指最高法、最高检就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3 方法一般认为刑法解释方法分为两大类: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⑴文理解释:是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其通常使用方法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
1 刑法总论

㈢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典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 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 相适应。”这条规定的就是罪责刑相适应 原则。
三、 刑法的适用范围 一、刑法适用范围概述 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时间、 什么空间及对什么人具有效力。 二、刑法的空间效力 1、概念: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它实 际上要解决的是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⑴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⑵在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的特定日生效 ㈡失效: ⑴废止 ⑵由其他法律代替 ⑶修订
3、刑法的溯及力 ⑴从旧原则 ⑵从新原则 ⑶从轻原则 ⑷从新兼从轻原则 ⑸从旧兼从轻原则 注意:我国采用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刑法典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 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 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 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 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 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 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 法。”
掌握刑法的概念,要注意以下三点 ⑴刑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它维护的是 统治阶级的利益,因而具有阶级性。 ⑵刑法所规定的内容是犯罪与刑事责任,即 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对各种犯罪应如何追 究刑事责任,以及对犯罪人如何适用刑罚处 罚。 ⑶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规范的总和。
2、刑法的分类 ①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 ②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 ③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④司法刑法与行政刑法
3、刑法的功能 ①规制功能:规制行为 ②保护功能:保护法益 ③保障功能:“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三、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1、刑法的体系 刑法的体系即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典分为总则、分则和附 则三部分。其中,总则、分则各为一编。 其编之下,根据法律规范的性质和内容有 次序地划分为章、节、条、款、项等层次。
刑法总论复习(重要)

第一章、刑法概述一、刑法概念和分类: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附属刑法规范(①第一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②第二条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二、刑法的基本原则:①罪刑法定原则(派生原则: 1 刑法必须以成文法的方式表现,排除习惯法。
2 禁止类推的适用。
3 禁止刑法溯及既往。
)②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③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总则、分则、附则1.以效力分: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无权解释)(最高法院、检察院、人大及常委会有权解释)2.以解释方法分: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四、刑法的空间效力(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为补充)1.地域上的效力(属地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1)领域的含义:领陆、领空、领水;船舶、航空器,领事馆。
2)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含义:①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②港澳台地区刑法不适用③民族自治地方由自治区人大制定变通规定,报人大常委会批准。
3)对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认定: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在中国领域内的,就认为在中国领域犯罪。
2.对人的效力(属人原则)1)我国公民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按最高刑为 3 年以下有期的,可以不予追究2)国家工作人员、军人犯罪的,适用本法3)凡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经过外国审判,仍可以依本法追究,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3.保护管辖原则: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 3 年以上有期的,可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4.普遍管辖的效力:对于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犯罪概念犯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危害社会的,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刑法的解释

三、刑法的解释
(一)刑法解释的必要性 1.概念:对刑法规定意义的说明 2.刑法解释的必要性 (1)刑法规范的抽象性,需要通过解释阐明 (2)刑法的成文性,需要通过解释弥补条文的缺陷 (3)刑法的相对稳定性,需要通过解释弥合罪情变化
3.刑法解释的对象:刑法的规定,即字意、词意、句意、段意 第114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 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 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6条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 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23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换座位、逃往派出所致死
(二)刑法解释的分类 1.根据效力分类 (1)非正式的刑法解释 未经国家机关授权的机关、团体、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包括 学理解释,如专家意见 (2)正式的刑法解释 被授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做的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和 司法解释 2.根据主体分类 (1)学理解释:未经国家授权的机关、团体、学术机构或个人对 刑法所作的解释,对司法乃至立法具有参考价值 (2)立法解释:人大常委会(严格意义的立法解释) (3)司法解释:最高法、最高检
(三)刑法的特征 1.独立性:规制内容的特定性,无需依附其它部门法而存在 2.严厉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 3.广泛性:法益保护的广泛性 4.处罚范围的不完整性: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 5.最后性:部门法律的补充性-刑法谦抑主义 6.其他法律的保障性,如婚姻家庭法、海关法 7.政治性、工具性;道德性、伦理性
第三节
刑法的规范、体系和解释
一、刑法的规范 以禁止、处罚犯罪行为为内容的法律规范就是刑法规范。 1.裁判规范 2.行为规范 (1)禁止规范为主—允许规范 (2)命令规范为辅—豁免规范 3.刑法总则规范以裁判规范为主 二、刑法体系 1.广义的刑法体系,是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 2.狭义的刑法体系,一般是指刑法典本身的组织和结构。 (1)总则+分则+附则 (2)编章节 (3)条款项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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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刑法的概念与分类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2.刑法是刑事法律规范的总和3.刑法是刑事实体法二.刑法的基本特征1.独立性根据宪法,制定刑法。
刑法是宪法之下的基本法,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2.严厉性以最具痛苦性的制裁手段——刑罚去惩罚犯罪、保护社会3.广泛性民法——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行政法——拥有国家行政权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关系刑法——涉及各种社会关系,涉及许多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4.补充性(1)刑法作为整个法律规范体系有效性的最后保障而存在(2)只有当民事、行政法律不足以制止某种危害行为以保护重要利益时,立法者才考虑动用刑法三.刑法的分类(一)广义刑法、狭义刑法1.广义刑法: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单行刑法: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法律后果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附属刑法:附带规定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2.狭义刑法:即刑法典(二)普通刑法、特别刑法1.普通刑法:在一国范围内普遍适用的刑法规范的总称2.特别刑法:适用于特别的人、特别时间、特别地域或者特定事项的刑法(三)形式刑法、实质刑法1.形式刑法:从名称(形式)上就可以知道其属于刑法范围的法律2.实质刑法:名称上看不出是刑法但其内容规定有犯罪、刑罚的法律(四)国内刑法、国际刑法第二节刑法的性质与任务一、刑法的性质(同之前“刑法的特征”)独立性、严厉性、广泛性、补充性二、刑法的任务保护法益——国家、社会、个人的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个人利益三种利益,谁居于首位?2.章:两编之下的单位总则分为五章;分则分为十章,规定了十类犯罪3.节:章之下的单位4.条:刑法规范的基本单位我国刑法共452条,总则101条,分则351条。
不受编、章、节限制,用统一的顺序号5.款:标志是另起一段6.项:另起一段且用括号内的号码编写7.段:学理上对于同一款中不同层次意思的称谓(二)广义的刑法体系:以刑法典为核心由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及国际刑法组成的刑法规范体系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罪刑法定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1997年《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一)核心原则核心含义是:犯罪与刑罚由法律明确规定1.法律主义(成文法主义)2.明确性原则:关于犯罪、刑罚及其相互关系的规定应当清楚明确3.正当法律程序(二)派生原则1.禁止事后法:刑法必须是适用于未来且非溯及既往的,刑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2.禁止类推将法律未规定为犯罪并处以刑罚的案件事实比照刑法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量刑3.禁止习惯法:刑法应以制定法为依据,习惯和判例不是刑法的渊源4.禁止不定(期)刑:法定刑必须有特定刑罚种类(刑种)与特定的刑罚幅度(刑度)第二节平等适用刑法原则一、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的含义及思想基础第4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的基本内容与具体实现1.任何人犯罪,都应受到法律的追究2.定罪平等3.量刑平等4.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第三节罪行相适应原则二、罪行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刑法》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通过以刑事责任为中介,建立“罪—责—刑”结构,即犯罪直接决定刑事责任的轻重,刑事责任轻重决定刑罚的轻重刑事责任是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罪行大小与刑罚轻重相适应,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罪刑相称,罚当其罪(一)刑罚与罪质相适应(二)刑罚与犯罪情节相适应(三)刑罚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三、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表现特点通过刑罚的制定(制刑)、刑罚的适用(量刑)、刑罚的执行三个环节实现制刑:建立刑罚体系和规定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量刑:在认定犯罪性质及其法定刑的基础上,依案件情节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的不同,实行区别对待的方针行刑:使受刑人接受教育改造,消除其再犯罪的可能性,并对社会起一般预防作用第三章刑法的效力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一、刑法的空间效力概述含义: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一)属地管辖原则:凡是发生在领土内的一切犯罪,都受该国法律管辖(二)属人管辖原则:又称国籍原则,基于国家对于本国公民的主权以及本国公民有义务遵守本国法律而产生(.规定本国刑法只部分地适用于本国公民在国外的犯罪行为(我国即如此))(三)保护管辖原则:不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其在国外的犯罪行为,只要侵犯了本国利益或本国公民的法益,就适用本国刑法(四)普遍管辖原则:凡是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犯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管犯罪人的国籍与犯罪地的属性,缔约国或参加国发现罪犯在其领域之内时便行使刑事管辖权二、我国刑法对地域的效力《刑法》第6条第1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属地管辖原则(一)领域的范围《刑法》第6条第2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或者航空器——拟制领土注意:驻外使馆是不是我国领土的延伸?在其内发生的犯罪都适用我国刑法?(“治外法权”)享有外交特权的,应由其本国处理,除非本国同意抛弃豁免;否则必须交由驻在国处理“治外法权说”是错误的(二)犯罪地的确定《刑法》第6条第3款:“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三)属地管辖原则的例外、限制《刑法》第11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1.不适用大陆刑法的情况: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2.不适用中国刑法典部分条文的情况:《刑法》第90条:“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三、我国刑法对人的效力(一)对我国公民的效力(属人管辖)1.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法条依据:《刑法》第7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最高刑”的理解:某个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2.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一律适用我国刑法《刑法》第7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二)对外国人的效力1.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针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的犯罪保护管辖原则——第8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2.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实施国际犯罪《刑法》第9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普遍管辖原则四、外国刑事判决的效力《刑法》第10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节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即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的行为是否适用(即是否具有溯及力)一、刑法的生效与失效时间生效:公布之日施行公布一段时间后施行失效:立法机关明确宣布废止自然失效二、刑法的溯及力也称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具有适用效力,则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根据《刑法》第12条:1.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行为时的法律(无溯及力)2.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适用刑法(有溯及力)3.行为时的法律与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行为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无溯及力);但是,如果刑法的处刑比行为时的法律处刑轻,则应适用刑法(有溯及力)4.刑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注意:1.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超过追诉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77条的规定第二编犯罪论第四章犯罪概说第一节犯罪的特征一、犯罪的特征概述《刑法》第13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一、犯罪的特征三特征说: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犯罪行为是依法应当受到谴责,进而应当承担刑罚后果的行为)、应受刑罚处罚性第二节犯罪的分类一、理论分类(一)重罪与轻罪:以法定刑轻重为标准,分为重罪和轻罪。
一般认为,法定最低刑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为重罪,其他为轻罪(二)自然犯与法定犯1.自然犯:明显违背人伦道德的传统型犯罪2.法定犯:就是没有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现代型犯罪3.隔隙犯与非隔隙犯隔隙犯: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场所间隔的犯罪隔时犯: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间隔,如:投毒隔地犯: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场所间隔,如:绑架二、法定分类(一)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国事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二)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三)身份犯与非身份犯身份犯:以特殊身份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或者加重、减轻刑罚处罚事由的犯罪A 真正身份犯:以特殊身份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如贪污罪、受贿罪、刑讯逼供罪等B 不真正身份犯: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的犯罪,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司法工作人员: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四)亲告罪与非亲告罪亲告罪:即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
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检察院、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侮辱罪、诽谤罪、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侵占罪)亲告罪之外的犯罪为非亲告罪(五)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1.基本犯: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不具有法定加重或者减轻情节的犯罪2.加重犯:分则条文以基本犯为基础规定了加重情节与较重法定刑的犯罪(1)结果加重犯:实施基本犯罪因发生严重结果,刑法加重了法定刑的犯罪(虐待致人重伤、死亡;抢劫致人重伤、死亡;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强奸致人重伤、死亡;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绑架致人重伤、死亡)(2)情节加重犯:实施基本犯罪因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刑法加重了法定刑的犯罪第五章犯罪构成第一节犯罪构成概述一、犯罪构成的概念刑法规定的,表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应受谴责性,而为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二、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一)主体要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并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1.一般主体2.特殊主体(二)主观要件:故意、过失(三)客观要件必备要件:危害行为、危害结果选择要件:特定犯罪中的时间、地点、方法(四)客体要件三、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一)概念:组成各个犯罪构成要件的要素1.客观与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说明行为外部的、客观面的要素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表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面的要素2.记述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对客观事实的记述、描述,凭感官可认知的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需要结合价值准则、社会经验、法律规定等才能认知的要素3.积极的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指构成要件中从正面规定肯定犯罪的要素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指构成要件中从反面规定排除、否定犯罪的要素4.共同的与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的要素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部分犯罪的成立所必须具备的要素5.成文的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明文规定的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表面上没有明文规定的要素第二节犯罪客体一、犯罪客体的概念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利益(法益)1.一般客体: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法益整体2.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某一类法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