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各概念辨析
02 刑法概说

比较解释
将刑法中的相关规定或外国立法与判例作 为参考资料,借以阐明刑法规定真实含义 的解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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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刑法207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暴行伤 害他人的,在不能辨别个人暴行所造成的 伤害的轻重或者不能辨认何人造成了伤害 时,即使不是共同实行的,也依照共犯的 规定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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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目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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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国权主义刑法与民权主义刑法 以刑法的主体是国家还是国民来进行划分 (1)国权主义刑法 (2)民权主义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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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积极刑法与消极刑法 (1)积极刑法与刑法(刑罚)万能主义 (2)消极刑法与刑法(刑罚)谦抑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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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法的属性
(一)一般属性 1、公法 法律体系通常分为公法与私法。 私法主要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公法 则规范国家或地方团体与国民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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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 在死刑缓刑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 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未满 两年就不得减为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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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正解释
在刑法条文发生错误时,统观刑法全文加 以补正,以阐明法律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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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99条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 内包括本数。 刑法第63条规定有关减轻处罚的规定中犯罪 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 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其中以下应该 被理解为不包括本数。
根据刑法规范的目的,阐明刑法条文的真 实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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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犯罪客体确定到底是所有权还是 占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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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刑法的体系
刑法各论体系的名词解释

刑法各论体系的名词解释刑法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而制定的一套规范行为的法律体系。
在刑法领域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名词和概念,这些名词和概念往往承载着不同的含义和应用范围。
本文将对刑法各论体系中的一些常见名词进行解释,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刑法。
一、罪名与犯罪在刑法中,罪名是指对违法行为的描述和称谓,它是法律对于犯罪行为的分类和界定。
罪名通常由法律明确规定,比如盗窃罪、故意杀人罪等。
犯罪则是指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即行为人故意实施或过失导致的危害社会利益的行为。
犯罪行为通常需要具备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两个要件。
二、刑责与量刑刑责是指对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它是在刑法体系中对犯罪行为所施加的处罚。
刑责通常包括剥夺人身自由、罚金、缓刑、拘役、管制等。
量刑则是对犯罪行为所应施加的具体刑罚幅度,它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来确定刑罚的轻重。
三、犯罪构成与要件犯罪构成是指犯罪行为要符合的一定条件和要求,它是对犯罪行为应具备的各种要素的明确规定。
犯罪构成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主要指犯罪行为的实施方式和结果,如行为方式、后果等;主观要件则是指犯罪行为的主体的心理状态,主要包括故意、过失等。
四、刑法责任与免责刑法责任是指犯罪行为所导致的法律责任,即犯罪人应承担的刑事处罚。
刑法责任通常由行为人的过错性、法定性和刑事能力等多个要素来决定。
免责则是指在特定情况下,行为人不承担刑法责任的情况,如法定情节、自首、紧急避险等。
五、犯罪辩护与刑事诉讼犯罪辩护是指被告人或其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提出的辩护理由和证据,以试图减轻刑事责任或全面开脱责任。
犯罪辩护在刑事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可以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并促使司法公正。
刑事诉讼则是指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经过法律程序对犯罪行为进行审判的过程,包括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
六、刑事制裁与社会效应刑事制裁是指对犯罪行为进行的法律制裁,它的目的是惩罚犯罪行为、保护社会秩序和预防犯罪。
(完整word版)刑法分则重要罪行辨析

刑法分则重点罪名辨析1受贿罪与贪污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在于:(1)犯罪主体的范围有所不同:受贿罪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还包括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2)犯罪目的的内容不同:贪污罪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为目的;受贿罪在主观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他人或者其他单位的公私财物为目的。
(3)行为对象不同:贪污罪的行为对象是公共财物;受贿罪的对象既包括公共财物,也包括公民私有的财物。
(4)行为方式不同:贪污罪使用侵吞、窃取、骗取等方法,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受贿罪则是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
2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B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C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D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在于:(1)犯罪客体不同。
挪用资金罪的客体是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本单位财产所有权(2)犯罪对象不同。
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限于本单位的资金,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包括自己所在单位内的其他财物,包括不动产等。
(3)犯罪目的不同.挪用资金罪的主观方面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非法使用本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的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界限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A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B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易混淆知识点重点

刑法易混淆知识点重点刑法是规范国家对犯罪行为的法律体系,是刑事司法领域中的基础性法律。
在刑法中,有一些易混淆的知识点,比如几个法律概念的区分、罪刑法则的适用等。
这些知识点的混淆容易导致法律适用不当,进而可能影响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因此,对这些易混淆的知识点进行深入的了解和掌握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我们来看几个刑法中常见但易混淆的知识点:第一,故意与过失的区分。
在刑法中,故意和过失是两种不同的主观故意形式。
故意是指犯罪人具有犯罪目的或者明知会发生危害后果而决心实施犯罪行为;而过失是指犯罪人由于粗心大意或者疏忽大意而未能尽到照管义务,导致危害后果的发生。
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犯罪人的主观意识和行为方式。
在具体应用中,要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情况来判断犯罪人是属于故意还是过失,不能混淆或者搞错。
第二,正当防卫与过当防卫的区分。
正当防卫是指处于被攻击状态的人为了抵御无法回避的攻击行为而进行的防卫行为,是合法的行为;而过当防卫是指防卫行为超出了必要限度,造成了过度伤害或者死亡,属于非法行为。
在刑法中规定了正当防卫的条件和过当防卫的标准,法官在裁决时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判断,不能随意认定或者混淆。
第三,共同犯罪与从犯罪的区分。
共同犯罪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从犯罪是指与主犯有作案共谋或者实施犯罪行为的帮助、支持关系,对犯罪的成功起到一定作用。
在共同犯罪中,每个共犯都会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在从犯罪中,从犯只承担帮助、支持的责任,并不承担主犯的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严格区分这两种犯罪形式,不能混淆认定。
除了以上几个易混淆的知识点外,罪刑法则的适用也是刑法中一个重要但容易混淆的问题。
罪刑法则是指法律规定的罪名与刑罚之间的关系,主要包括罪刑相适、罪刑相当、罪刑相济等原则。
在适用罪刑法则时,需要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犯罪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罪名和刑罚的适用。
刑法易混淆知识点重点汇总

刑法易混淆知识点重点汇总导言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国家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方式和程序。
然而,由于其复杂性和严密的法律术语,刑法容易导致人们产生误解和混淆。
本文旨在总结和澄清一些刑法中常见的易混淆知识点,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刑法。
一、故意与过失故意和过失是刑法中两个基本的主观要素,经常被误解和混淆。
故意是指犯罪主体明知或应知自己的行为将会产生违法后果,而决意实施该行为。
过失则是指犯罪主体在未能预见自己的行为将会产生违法后果的情况下,仍然疏忽大意地实施该行为。
简而言之,故意是主观上的明知,而过失是主观上的疏忽。
二、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也是容易混淆的两个概念。
故意杀人是指犯罪主体具有明确的杀人目的,对他人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
而故意伤害则是指犯罪主体具有明确的伤害目的,并对他人实施了不致人死亡的伤害行为。
简而言之,故意杀人是行为结果为死亡,而故意伤害则是行为结果为伤害且不致死。
三、盗窃与抢劫盗窃和抢劫是财产犯罪中常见但易混淆的两个概念。
盗窃是指犯罪主体秘密行动,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不使用暴力或威胁。
而抢劫则是指犯罪主体使用暴力、威胁或胁迫的手段,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
简而言之,盗窃是秘密行为,而抢劫则涉及暴力或威胁。
四、故意纵火与过失纵火故意纵火和过失纵火是容易混淆的两个犯罪行为。
故意纵火是指犯罪主体明知或应知自己的行为将导致火灾,并出于恶意而实施纵火行为。
而过失纵火则是指犯罪主体在没有预见或预料到自己的行为将引发火灾时,仍然疏忽大意地引发火灾。
简而言之,故意纵火是主观上的明知,而过失纵火是主观上的疏忽。
五、故意贪污与过失贪污故意贪污和过失贪污是刑法中对贪污罪态度上的区别。
故意贪污是指犯罪主体明知自己无权处分的公共财物,却以非法手段将其占为己有的行为。
而过失贪污则是指犯罪主体没有预见或预料到自己的行为将导致公共财物损失,仍然疏忽大意地导致公共财物损失。
公共基础知识:总结刑法中几个容易混淆的概念

公共基础知识:总结刑法中几个容易混淆的概念
【导语】常识是军转|军队文职|公安现役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的组成部分,为了帮助考生熟悉复习内容,中公教育军人考试网为您提供常识知识及模拟题,供广大考生学习。
一、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
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物或信息。
大多数犯罪行为都通过直接作用于一定的人、物或信息,进而侵害刑法保护的社会利益。
区别1、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必备的要件,而犯罪对象是犯罪的选择要件。
比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脱逃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偷越国境罪等都没有犯罪对象。
2、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对象未必如此。
犯罪对象相同时,犯罪客体并不必然相同,正是犯罪客体的不同决定了罪与罪之间的重大区别。
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二、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1、意志因素不同:对危害结果所持的态度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持否定态度,间接故意持放任态度。
2、认识因素不同:就过于自信的过失而言,虽然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也可能不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行为人认为由于主客观条件比较好,因而在其看来,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可能性比较小,就间接故意而言,行为对哪一种可能性较大通常没有预见。
刑法重点、难点辨析(六)缩小解释、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

(1)以⽂理解释得出的条⽂含义为基准,如果得出较⼩(较窄)含义的,是缩⼩解释,也称限缩解释;得出较⼤(较⼴)含义的,是扩⼤解释,也称扩张解释。
例:根据《刑法》第111条的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员⾮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构成犯罪。
司法解释将其中的“情报”解释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这⼀解释属于下列何种解释?A.补正解释B.当然解释C.反对解释D.缩⼩解释 ——答案:D。
因为“情报”含义宽泛,有公开不公开的、重要和不重要的等等,给该条之“情报”加上“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未公开”等限制,缩⼩了其范围,所以是缩⼩解释。
类似如:“对累犯以及因杀⼈、爆炸、抢劫、强*、绑架等暴⼒性犯罪中的⼀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的犯罪分⼦,不得假释”。
该解释将因“暴⼒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得假释,限定为“⼀罪”被判10年以上,也属于缩⼩解释。
(2)扩⼤解释是相对于条⽂的字⾯含义⽽⾔,其真实的含义应该⼤⼀点。
例:破坏交通⼯具罪的对象是“⽕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解释其中的“汽车”包括⼤型的拖拉机,就有所扩⼤,但仍是汽车可以包含的范围。
(3)类推解释,是指把刑法条⽂字⾯含义扩⼤解释到包含“相类似”的事物。
⽆论对字⾯含义作扩⼤或缩⼩的解释,仍然能与字⾯含义保持同⼀性质,没有脱离字⾯含义。
⽽类推解释则过分超出了字⾯含义,仅具有“类似性”⽽不具有“同⼀性”。
例:强制猥亵、侮辱妇⼥罪的对象是“妇⼥”,如果根据男⼈与妇⼥都属于“⼈类”的类似性,解释为包括“男⼈”就属于类推解释,将该条适⽤于对男⼈的性侵犯就是类推适⽤,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例:将故意杀⼈罪中的“⼈”解释为“精神正常的⼈”,属于缩⼩解释,且属于不适当的缩⼩解释。
刑法基本概念整理

刑法基本概念整理第一章:刑法的绪论1.刑法:即一个国家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具体些说,刑法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2.广义刑法: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总称,包括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和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附属刑法规范)。
3.狭义刑法: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4.刑法的渊源: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5.刑法典:是以国家名义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及刑法的法律,是刑法的最主要存在形式。
6.单行刑法: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说明、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刑罚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
7.刑法的性质:内容上——(1)调整范围的广泛性,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秩序到公民个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都有所涉及(2)调整对象的特定性:针对最严重的违法行为(3)调整手段的严厉性:刑罚是国家最严厉的强制方法形式上——(1)刑法是基本法(2)刑法是实体法(3)刑法是公法8.刑法的目的:就在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保护法益9.刑法的任务:就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人民,打击敌人,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10.刑法的机能:就是刑法在社会生活中应当具备的作用,它是实现刑法目的和任务的手段。
(1)保护法益机能(2)保障人权机能(3)规制行为机能11.谦抑思想:就是不应当将所有的违法行为都作为刑法的处罚对象,作为刑法处罚对象的只能是那些不得不予以刑罚处罚的行为。
12.刑法规范:是以禁止、处罚犯罪行为为内容的罪刑规范。
(包括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如刑法规定有盗窃罪、遗弃罪,其中所蕴含的规范就是:不得盗窃、义务者必须抚养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13.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我国刑法是采用编、章、节、条、款、项的结构来编排的。
我国刑法典分为①总则②分则③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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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辨析题
1.真正身份犯与不真正身份犯
身份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或者刑罚加重、减轻的法定事由的犯罪。
身份犯包括真正身份犯与不真正身份犯。
真正身份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无此特殊身份则犯罪根本不可能成立的犯罪。
例如,现行刑法典第109条规定的叛逃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此,如果行为人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行为就不可能成立叛逃罪。
不真正身份犯,是指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的犯罪。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不具有特殊身份,犯罪也成立;如果行为人具有这种身份,则刑罚的科处就比不具有这种身份的人要重或轻一些。
例如,现行刑法典第243条诬告陷害罪的主体,不要求以特殊身份为要件,即任何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但是,如果主体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依照刑法典第243条第2款的规定,则应从重处罚。
换言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虽然不是诬告陷害罪的主体要件,但这种特殊身份却是诬告陷害罪从重处罚的根据。
2.间接正犯与教唆犯
间接正犯是利用他人进行犯罪,与实际实施犯罪行为人不仅仅是利用关系,而是一种没有达成协议的共同犯罪的关系,只有当实际实施犯罪行为人也有犯罪的意图和行为能力时,才能成立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通常作为共同犯罪人进行处罚,而不是作为主犯。
教唆犯也是利用他人犯罪,是在实际实施犯罪行为人没有主观意图和无行为能力时被利用进行犯罪。
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从重处罚。
3.单位犯罪与共同犯罪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
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刑罚同时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负刑事责任的,按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定义表明共同犯罪的要件:二人以上;共同犯罪行为;共同的犯罪故意
两者区别:
(1)产生犯意的时间不完全相同。
(2)犯意的种类不同。
(3)承载犯意的最终主体不同。
(4)犯罪动机不同。
(5)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单位成员并非都有犯罪意图和犯罪行为。
(6)单位组织与共同犯罪中组织不同。
(7)法律规定的模式不同。
4.不可罚不能犯与未遂犯
所谓未遂犯,是法定的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的一种,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况。
不可罚不能犯是指因犯罪人对有关犯罪事实认识错误而使犯罪行为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情况。
一般认为,所谓不能犯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因所使用的工具、方法不当,或犯罪对象的不存在,因而犯罪未能得逞。
普遍认为,在不能犯未遂的情况之下,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客观上具有该种犯罪故意支配下的行为,虽其行为不能发生犯罪结果,但仍具备了犯罪构成主客观方面的必备要件,本质上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须负未遂犯的刑事责任。
5.部分实行全体原则与共犯过剩原则
部分实行全体原则与共犯过剩原则: 部分实行全体原则:一人着手,全体着手;一人既遂,全体既遂
6、事后不可罚行为与吸收犯
吸收犯是指事实上存在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
数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即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所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的当然结果。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是指在状态犯的场合,利用该犯罪行为的结果的行为,若孤立地看,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具有可罚性,但由于被综合评价在该状态犯中,故没有必要另认定为其他犯罪。
7、想像竞合与法条竞合
想象竞合犯是一行为基于数罪侵犯数客体而触犯数罪名的犯罪形态。
法条竞合指的是一个危害行为同时符合数个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数个法条之间存在着包容或交叉关系从而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而排除适用其它法条的情况。
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虽然都具有数罪的表象,且都只存在一个危害行为、均属实质的一罪,但二者在竞合原因、竞合内容及法律后果方面都有明显区别。
8、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
扩大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类推解释是指对于相类似的案件应作相同处理,其法理基础在于平等原则,也是正义的要求。
区别:扩大解释所得出的结论,是在刑法文义之内进行解释;类推解释所得出的结论,是在刑法文义之外进行解释。
扩大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本身,仍然是对规范的逻辑解释;类推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之外的事实,是对事实的比较。
扩大解释,是为了使立法者的意思明确化;类推解释,是在立法者的意思之外主张解释者自己所设定的原理。
扩大解释是扩张性地界定刑法的某个概念,使应受处罚的行为包含在该概念中;类推解释则是认识到某行为不是刑法处罚的对象,而以该行为与刑法规定的相似行为具有同等的恶害性为由,将其作为处罚对象。
扩大解释没有超出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类推解释则超出了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
9、纯正的不作为犯与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纯正不作为犯是指凡是法律规定一定的作为义务,单纯地违反此项义务即构成某种犯罪。
不纯正的不作为犯:行为人以不作为方式构成了正条行为是作为的犯罪的,称为不纯正不作为犯。
其“不纯正”性在于:行为人实施“不作为”行为而触犯的正条行为却是“作为”行为。